农地抵押贷款风险及其防范机制分析--以“三位一体”农业综合协会为视角_农民论文

农地抵押风险及预防机制分析——基于“三位一体”综合农协视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协论文,农地论文,视角论文,机制论文,风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30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599(2014)04-0101-10

      近些年来,中央一号文件持续聚焦三农无疑表明了“三农问题”的极端重要性。如何发展现代农业?何种手段有效治理乡村?如何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使农民致富?成为了学界的研究热点。近期土地制度改革呼声日盛。土地作为农村重要的存量资源,它的开发及利用成为了今后土改成功与否的关键。具体而言,农地归谁所有和怎么利用是农村经济行为的发展起点。对农地归谁所有做的理论探索可以看作是第一阶段的、终极意义上的思考,而对农地怎么利用所做的研究可以看作是效率意义上的、功利主义的探究。归谁所有没解决好,第二阶段的、怎么利用的问题始终面临着激励不经济的风险,容易造成机会主义盛行。

      从经济逻辑来看:农地抵押(权)→担保物权→→[1放权,2还权]→→[1承包权、经营权、流转权、抵押权……等权利束,2完整的所有权(含抵押权)]。所以土地制度不管怎么改革,农地抵押都是不可避免的问题。目前国内农地流转中的抵押现象引人注目,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农地抵押的风险及预防机制。不难发现,“三位一体”农协(“三位一体”农协源于2006年浙江省瑞安市积极探索与实践新型农村合作经济体系建设之路,瑞安市构建融合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三位一体”的综合农协,形成了以合作银行、供销联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在一起并且农户参与其中的合作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时任浙江省委书记)认为综合农协“三位一体”的发展思路迈出了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村新型合作化道路的新步伐。)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控制农地抵押风险的平台。

      一、农地抵押的现有模式

      目前对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及相关问题的研究已经取得一定成果。史卫民(2010)通过对国外农地抵押贷款模式的考察,①以及梳理总结我国农地抵押贷款的四种模式后,给出了完善立法及组织机构等建议。[1]贾洪文等(2012)做了类似工作,得出我国农民以农地抵押权获得的贷款只能由类似国外土地银行的职能机构来提供,而不能由商业银行来提供。且认为,我国构建以农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农地金融模式,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引导,以农民为投资主体,形成自上而下的发展思路。[2]于丽红等(2013)通过对部分农村金融机构的实践调查,分析了农村金融机构对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意愿,得出法律法规的限制是阻碍农村金融机构开展农地抵押贷款业务的主要因素。[3]兰庆高等(2013)通过对辽宁省法库县305名基层农村信贷员调查数据的实证分析认为,由于农村土地生存保障功能很强、权利赎回难度大等原因使得金融机构筛选和监督农户变得更加困难,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意愿产生了负面影响,并进一步提出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建立农村土地产权价值评估制度等建议。[4]张龙耀等(2011)通过理论模型研究发现,农地产权和抵押制度改革不一定能够提高农户信贷可获得性,只有那些经营项目盈利能力较高和拥有足够非农收入的农户能够获得信贷条件改进,农地抵押不应亦不能成为解决农民贷款难的必由之路。[5]金媛等(2012)也持相似观点,通过对江苏省经济发展水平有差异的10个县市598个农户样本为观测对象,经过基本的经济逻辑推演,认为农地抵押产权改革并不必然促进农地流转,农地流入方意愿小于流出方意愿造成供求不匹配是农地流转难以达成的重要原因;农业经营项目的盈利空间的大小对农户土地流入决策有重要影响。[6]曾庆芬等(2013)认为我国农村融资难的深层体制成因是城乡二元结构,从而审视农村产权抵押绩效应纳入二元结构视角。受制于抵押信贷技术在城乡之间使用的差异,短期内我国农村产权抵押的信贷供给绩效将很有限,只能让部分地区和群体受益。[7]左平良等(2012)认为我国农地抵押存在多元法理基础。不仅现行物权法的内在逻辑暗含了农地抵押的法理可行性,而且从农民的社会保障法律义务、农民金融权利发展的意义,以及农地抵押的利益性质等方面来看,农地抵押也存在法理基础。农地抵押的法理正当性,还要求国家仅在公益目的范围以及农地抵押市场调节失灵的情况下才能去干预农地抵押关系。[8]

      

      目前看来,农地抵押有四种发展模式,每种模式都有其内在的的优势与劣势(见表1),从这些案例的实践中可以发现他们各自的经验与操作的问题,从这些成功或失败的案例中取长补短,有益于探索实现农地抵押的新形式。

      上述探索表明,农地抵押的研究不能只是停留在制约因素和破解对策上。这种制度的成功与否在于其现实的生命力和内在的发展力。

      在我国,农地抵押不具有法律层面上的合法性。但是,从政策层面上讲,农地抵押又是允许的。既然农地抵押势在必行,其风险预防机制的建立是农地抵押的前提条件。“三位一体”综合农协平台,使农地抵押有所依归,农地抵押风险可在“三位一体”农协内部化解。不仅如此,农地抵押制度在“三位一体”农协框架下获得生命力,“三位一体”农协也因农地抵押制度的实行获得发展。

      二、农地抵押风险与预防机制

      (一)农地抵押风险

      任何制度的施行总是需要一定成本的。经过成本-收益分析后,制度才能被决定施行与否。因而农地抵押制度的施行需要经过一定的研究论证。理论与实践又总是有差距的。所以成本-收益分析只能提供一个关于风险大小的结论。当期的收益远远大于成本时,我们说这项制度是可行的。风险与收益并不总是反比出现的。譬如,农地抵押制度是有风险的,经过一定的制度设计,这种风险是可控的,而收益却是整个经济结构的转变和提升,因而农地抵押制度是值得予以施行的。这里要说明的是,并不是说因为农地抵押制度的预期收益是巨大的,所以得出其制度施行风险也是巨大的。农地抵押制度的施行风险总是对一定主体来说的。具体而言(见表2),有政府风险,金融机构风险,农户风险等。

      

      有些风险是特别要注意的:粮食安全风险主要依据的是土地抵押流转后,趋利性的农企倾向于附加值高的观光农业等,而资本下乡带来的则是潜在的耕地流入。政府失灵是指政府的活动或干预措施缺乏效率。农地抵押自然进行,农协独立运营,而直接负责地方经济的政府其决策不可避免地对两者进行干预/引导。社会治理风险意指政府作为秩序提供者,在农地抵押中面临农户失地风险引致的治理风险。

      1.政府的风险

      (1)中央政府的风险

      我国中央政府为国务院。对其来说,职权与责任为领导和管理全国的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但由于地域广大,情况差异巨大,所以其行为偏好是保守的。对于农地抵押制度——这一制度如何稳妥地嵌入既有的制度体系,是个不小的挑战。既然制度的嵌入是有风险的,这一统领全国经济工作的机构自然是倾向对农地抵押的搁置、延后。另一重要的事实——城乡差异巨大——又决定了国务院必须有所作为。而且,因为城乡二元的结构体制导致了经济工作开展的低效,经济发展遭遇瓶颈,所以国务院对农地抵押制度是折中的,或者是稳健的——开展试点。也就是说,中央政府的风险在于农地抵押具体实行的风险。[9]其政策缺口已经打开,依照制度施行的路径依赖,必将有更多的地区乃至全面推广施行农地抵押制度,因而中央政府规避掉了(政治)风险。其要面对的是国务院内部职能部门是否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了相应的职能转换。因为彼时面对的是农地抵押制度受益群体的对话要求。

      (2)地方政府的风险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实行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了中央政府必须对农地抵押制度从政策层面给予相应的认可与支持,所以被准予试点的地方政府,是拥有一定的特权的,即与现行法律不相适应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地方的经济问题解决之策。在体制机制等进行大转轨的时期,这种法律搁置的情势也许是无奈之举。这就要求中央人民政府具有相当的掌控能力。这种内在的要求,加剧了中央政府集权的取向。因而,地方人民政府的风险在于农地抵押制度自身生长、发展运行的良好与否。当一地方由于各种利益主体行为指向零和博弈或者囚徒困境时,农地抵押制度会因此而运行不能。由于现行的政策倾向是加大地方政府对农地抵押制度(地方金融制度创新)的责任,所以高效率的行政机关会及时抽身,导致农地抵押制度遇到挫折时,问题的解决偏向陷入困境。这时的“清算”由于政策没有法律稳定,地方政府依法抗辩是不可能的。所以地方政府需要的是法律法规的保障,其风险在于其责任的规定。而责任的规定必定要施予其可靠的权力。相较于政策解释上的上级政府优势,法律法规的保障是地方政府愿意持续推进农地抵押制度的关键。

      2.金融机构的风险

      由于农地产权和抵押制度改革不一定能够提高农户信贷可获得性,考虑到农户的风险类型和收入结构(包括农业收入和非农收入),只有那些有高非农收入的低风险农户才会愿意申请农地抵押贷款。我国金融机构,按地位和功能可分为四大类:第一类,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第二类,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第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投资银行),财务公司等。第四类,在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本文主要指的是第二类和第三类,即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这类金融机构在农地抵押制度施行的制度环境下,由于其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因而风险主要为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市场风险是市场主体天然的伴侣,所以农地抵押制度的施行为其业务拓展了市场也内含着带来相应风险。操作风险类似。信用风险是指合同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可能性。由于所有的合约都存在违约的可能性,所以本来信用风险并不能成其为可以讨论的风险。但农地抵押制度下,合同标的(物)的特殊性,其主要风险在于违约时赔偿的满足性。农地承载着错位的社会保障功能,[10]致使农地抵押制度在现实生活中的迟迟不能推广。在土地用途管制原则的基本制度下,土地流转市场发育的完善与否直接决定了金融机构对农地处置的效率。因此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农地转让市场的成熟与否。

      3.农户的风险

      农户是农地的占有者,使用者,收益者,处分者。前提是农户享有完整的农地财产权。农户作为一般经济人的理性,农户在农地抵押制度施行的政策框架下,面临着主要来自两方面的风险:一是自然方面不可抗力导致的欠收;另一是金融机构由于破产等导致信贷获得的不能。农业的弱质性决定了不管施行何种制度,农户都面临着风险,关键在于风险分担机制的设计和构建。简而言之,农户的风险是亘古的,而农地抵押为其发展提供了一种可能。由于农户在抵押谈判中处于劣势地位,容易采取一定的观望态度来隐形的抵制抵押行为的发生,这也是一种客观上的农户风险,阻碍农地抵押契约的发生。

      (二)预防机制——基于“三位一体”农协平台

      农地抵押制度的施行展现了一种对农民“赋权增益的可能性”。而风险是开展任何一种事业都面临的困扰。“三位一体”综合农协建构了合作银行、供销联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在一起的多中心公共行动体系。它既是三类合作组织的“三位一体”,也是三重合作功能的“三位一体”——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解决农业产业的技术问题,由供销合作社解决农业生产中的市场问题,由农村合作银行解决农业生产中的资金问题。[11]任一组织的成立目的大都不外乎成本的降低或利益的满足。比如企业作为社会生产组织,是为了寻求交易成本的极小,减少出于自愿公平协商等的市场买卖程序。那么“三位一体”大农协是怎样性质的组织呢?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么?那么其组织权力是否具有企业那样集中的权力呢?怎样运作?(见图1)。

      

      图1 农地抵押制度风险化解程式图

      上图直观体现“风险-中介-化解”程式。“经由”综合农协的三大重要部门来应对农地抵押制度主要的潜在风险。供销社的市场化改革、去政府化,是一种克服政府失灵的尝试,以期具有更好市场灵敏度。农地抵押对农户具有信贷配给问题。“经由”农协的专业合作社能更好地获得资金。当然,农地抵押制度施行后,处置的便捷提升了农户的资信。这两条途径是互为补充关系。且整体增强了信贷获得能力。农户风险在农协体系基本能获得一揽子解决,前提是农协坚持贯彻“合作”原则。

      斯密发现的社会专业分工,表明分工是一种历史的、经验的产物。后人出于术业有专攻的社会经验集成,分工-合作便表示为一种有意识的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供销合作社等便是合作目的和组织目标各异的产物。合作何以可能?三社合作何以可能?[12]“三位一体”农协只有作为一个互利合作组织,才能持久地进行下去。农协各社只有光明正大地出于自利的动机和合作的诚信才能良好地运行下去。即只有“三位一体”大农协充分地独立自主,需要政府却不依靠政府,政府这一公权力着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才能保障乡村社会的善治与文明。

      1.实现供销社的显功能与隐功能

      因为农地抵押带来的准所有权猜想,导致的中央政府(意识形态)风险,由试点的推行规避掉了;而地方政府的法律风险也因为农地制度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而减小,所以农地抵押制度运行对政府而言的风险仅在于其作为一项制度运行的良好与否。③同市场经济体制下其他所有制度一样。重点是讨论怎么处理好政府在农地抵押制度框架下的行为边界。

      供销社作为政府参与最为深入的合作社,其事实上享受着政府公共权力的便利,也承受着改革的压力,是大农协里最需要稳妥处理好政府-市场关系的组织单位。因为农地抵押制度推行的整体演进方向是土地流转的集中,因而供销社的交易对象是减少的,假若没有其他市场主体的参与,农户的交易转移的受限,那么有复归统购统销的可能。更根本的是,供销社的全称是供销合作社,其灵魂是“合作”,是一种农户/社员的自发行为,这种社会组织体的演进是否需要政府的参与是值得思考的。例如美国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完全按照企业化方式运行,政府的支持表现为立法和资金支持,并没有特别的行政性公共机构管理合作社。这是其一。其二,采用“风险—中介—化解”的程式分析农地抵押风险怎么在农协内部消解。关键之处在于仔细把握好“经由”。这里完整表述为“XX风险经由YY中介得以解决ZZ问题”。风险是研究预估,真正切实了解到是“中介”这一环。农地抵押制度得以持续健康存续,藉由农协良性运转来体现。

      回溯农地抵押制度的设立初衷,是解决农用资金匮乏,盘活农村生产要素,紧接着面临的是失地农民增多带来的社会治理风险。农地抵押析出农村剩余劳动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流向,在城镇化进程加快的现阶段,更多地是进城务工,同时有部分毫无疑问地进入农业产业的社会化服务性行业。供销社参与农地抵押行为当中,最主要的角色即为前期的市场对接以及后期的服务保证。村民在农地抵押后,供销社利用自身的市场渠道,为土地接受方提供信用良好的承包者或承包企业,使得种植大户有地可用,闲散的土地资本得到规模化整合与经营,实现农村经济的合作式、规模式发展。而将土地抵押出去的农户在得到抵押款的同时,供销社可以给予一定的信息帮助,为其资金找到一个良好的投资发展项目,这也是对抵押款实行后续监督的一个保障。在后期时,对于那些不愿意将抵押款用在投资或者二次创业上的农户,供销社应发挥其市场对接优势,为其寻求适宜的务工岗位或者提供相关的务工咨询服务,达到服务“三农”的目的。总结来说,证明自身价值——流通、连接市场——的“显功能”外,供销合作社提供了新的就业机会——这一“隐功能”,其可以很好的发挥信息中介的作用(见图2)。

      2.成立专项金融对接部门

      “三位一体”农协作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农村经济治理公共服务平台,为形成“农村信用社(商业银行)—农协—农户”的资金借贷模式,必须发展“三位一体”农协担保体系,满足农户生产发展需求。农协为社团法人,而“三位一体”内农协设定了一种中介实体,因而农协与信用合作社究竟是何种关系和对接的运行模式是什么,是一个值得深究的问题。[13]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农地抵押制度施行的政策框架下如何应对农地抵押风险?一般农户由于农地抵押的推行,增大了信贷获得的可能性。而农户组成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较一般农户资信更优。因为农地初始抵押权人以金融机构为主,或者信用合作社或者银行,所以对于债权人来说,其风险的化解在于抵押品的取得与可处置。这也是本文研究农地抵押新形式是否可实行的前提条件。

      

      图2 供销社功能图

      信用社的社员由于也是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所以在农地抵押制度下,农户“经由”农协在信用社取得资金,按期还款则相安无事,如若经营失败,不能按时足额归还借款,那么农地抵押的实现或者权利人就是信用社。而信用合作社是农协下的一个重要部门,因而信用合作社所占有的农地成为同为农协下专业合作社经营、耕种的潜在来源。也就是说,农地抵押经由信用社(农协),坚持了农地农用的原则。此外,信用社的出租(处置的方式之一),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模经营提供了更加现实和便捷的条件。

      信用社作为农地抵押行为中的一个环节,可以大大节约农民自己在市场抵押中的风险与成本,同时这也是信用社完成“三农”任务的一个重要环节。针对农户抵押地域分散、规模较小以及时间难以集中的特点,以任务繁多的信用社整体来承担这项任务显然是不可能的,低效率的,必须建立一个灵活高效的部门来承担这样的职能,农协中的信用社可以专门成立农地抵押资金放贷机构,专门对接农户农地抵押后抵押款的取得。同时这个部门也可以通过信用社的渠道更好地与其他商业抵押公司或者商业银行取得联系,为农民提供多方的抵押渠道,尊重农民的选择自由权。并且获得的抵押土地也可以进行农耕放贷,为愿意进行规模性承包的土地进行贷款支持,充分激活农村的金融市场。最终形成“农户参与合作社——合作社成为农户代言人——信用社与合作社实行谈判对接——在合作社谈判前提下,信用社针对农户进行农地抵押”的这样一个循环农地抵押系统,这个系统是在“三位一体”综合农协这样一个大框架下运行的,农协穿插在每个环节当中(见图3)。

      

      图3 信用社功能图

      3.发挥专业合作社技术载体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技术取得的边际成本随农户/社员人数的增多而迅速降低。而农地抵押的演进趋势是土地流转的集中,进而形成一定规模经营。所以这里要解释的是,因为农地抵押制度带来的土地集中的可能,因而地区农户数是减少趋势的,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关联土地是在更大范围内展开的。[14]也即农业技术推广站的所需数量是减少的,服务对象是减少的,而对象的技术获得质量是提高的。并且经营规模的扩大,导致技术的推广成本整体相对减少,并且在技术的利用深度方面获得加强。农户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增强,因而,农地抵押有降低农户经营风险的可能。

      农地抵押的可持续实现,关键在于经营规模性抵押土地的农户是否能给予抵押者或者中介人一定的经营安全感。既经营土地人的经营活动是否具有未来的可持续性,能否提供一个稳定的经营计划,使得抵押土地的农民以及中介人认为抵押出去的土地可以实现经济收益,最直观的保证就是种植农户必须具有一定的经营名气,或者可以提供一些证明经营可盈利的保证,再或者说可以提供其他的资本抵押,以稳定“民心”——抵押人与中介人的安全感。为此,耕作与经营技术的提高成为了经营安全的必要保证,专业合作社作为发展合作经济的技术支撑,可以为种植大户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可以通过开展技术小组下乡,有偿或无偿技术服务等来提高农户的技术水平。

      在此,“双重”点对点技术服务是保证抵押实现的前提,通过农协牵线,寻找适合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管理技术人员两种人员,通过与每一个种植大户的点对点服务,来实现“双重”的技术服务对接,并且由于规模的扩大导致种植者的减少,这也是实现这种模式的前提条件。双渠道的技术人员支撑指的是从技术以及管理层面的救助,即技术人员帮扶种植企业与种植大户的农业生产技术提高,而管理技术人员重在帮助他们管理各自的农业产业,为他们再生产、销售等方面出谋划策。这种“双重”技术服务具体而言,即在经营前期,农协选取最优的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将其提供给种植主体,以帮助其前期发展。但是由于前期种植户很难支付起技术人员的聘用费用,在此可以由农协进行前期的技术补助,当种植企业开始盈利时再由企业或者种植大户自行承担技术人员的聘用,这时的农协就只用起一个牵线的作用,成为技术服务的桥梁(见图4)。

      

      图4 农协“双重”服务流程图

      三、政策建议

      “三位一体”综合农协是一种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新生事物,是农地抵押施行风险被化解的有效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农村供销合作社等发轫自底层群众,是社会自组织发育的成果。根据组织变革理论,农地抵押制度嵌入既有的市场经济制度,需要完善“三位一体”综合农协发展的制度以及组织架构,以便预防农地抵押风险的出现。

      (一)确立“三位一体”农协的法律地位

      作为农地抵押风险的预防机制,大农协自身的安全与否直接决定了农地抵押风险的可控程度。大农协的社员大部分主要是农民,因而信息不对称引发的信息获取成本是倾向于低的。而政府推行或者政府介入等引发的协商成本是耗损财政的。所以,大农协需要的(主要)不是政府的财政支持,而是制度地位的尊重,是从法律层面的确认。在主体性确认这一前提条件上,不给予应有的法律确认,会导致农地抵押制度的系统性风险。具体而言,扩大“三位一体”农协的试点性开放,将农协的法律确认交由地方政府,中央政府仅仅把握农协试点的审批工作,具体农协定位的问题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权利下放,将农协的法律义务由基层政府乃至村委管理,上层政府依法行使监督职能。

      (二)加速推进供销社市场化改革

      预防机制自身也面临着健康运行的问题,辨认出“三位一体”大农协的薄弱环节显得尤为重要。对于组织运行的架构问题,不管是政府的三权分立,还是股份企业的三会制度,要求的都是权力的均衡和制衡。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中,市场化程度较高,所以与政府最近的供销社成了需要及时改革的“落后分子”。供销社改革虽然在近些年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绩,但是其改革步伐远远落后于农村的现代化进程,使得供销社沦落成为一种吃老本的政府组织,很难与最新的市场资源相匹配。为此,应在供销社中建立一定市场开拓部门,专门代表农民去与市场中的主体进行谈判,提升农民的主体地位。此外,在发展过程中可以对一些有前途但是正在起步的产业提供一定的市场信息乃至资金的支持,并后续签订合同,保证其发展起来时反哺供销社,使得供销社能更好的为农地抵押进行服务。

      (三)区分乡村治理“公”“私”关系

      大农协的体制机制下,农户社员是最具稳定性的治理主体。而各种财产关系显然就是需要认真对待的治理客体。由于农地抵押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所有权)的权利派生,所以在农协架构下,主要处理的是农户—农协、农户—专业合作社、农户—信用合作社、农户—供销合作社、农协—专业合作社、农协—信用合作社、农协—供销合作社的主体间关系。简言之,就是个人与组织、组织与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农地抵押关系本质上属于一种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因而主要应由市场去调节,农地抵押规范主要应是任意性规范而不是强行性规范。[15]国家介入农地抵押关系的唯一理由是这种农地抵押关系已经涉及社会公共利益。而这一介入的具体方式,既可以是国土资源部下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也可以是检察院的公诉。

      (四)保证抵押土地的进出自由

      在保证农地抵押风险的同时,还必须保证农户抵押土地的自由权。不能为实现规模经济而强制农民进行农地抵押;农民土地抵押必须尊重接受土地方的权利,不仅仅实现单方的抵押意愿;承包土地方只要在农业种植范围内的种植行为,必须得到充分的尊重。自由并不代表是任意的行为,当土地抵押后,一切应该按照抵押合同条款进行,不能使农民在行使绝对自由权的时候损害到种植户的利益。因此,在抵押条款中,应严格签订时间限制,杜绝时间界定不明确而造成双方利益的损害。

      ①主要为美国模式、德国模式和日本模式。

      ②上表中“工具”“过程”“评价”是笔者依据史卫民(2010)等研究文献整理而来,“经验分析”则是笔者对此进行简要评议。

      ③其作为社会的一项制度,作为市场经济体制内的一项制度,只有在运行失灵的情况下,政府才有介入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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