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视角下网约车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文| 曹成荣
摘要: 随着共享经济时代的发展,网约车应运而生,它在给人们出行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的安全问题,极大地威胁到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文将结合网约车的运行模式,分析网约车可能对消费者产生的权益损害,发掘有效破解网约车消费者权利保障困难的办法:提高网约车市场准入门槛、加强政府和公众的监管、建立消费者维权速裁机制等。
关键词: 共享经济 网约车 消费者权益 法律保护 安全性
引言
2018年5月6日凌晨,某航空公司空姐在郑州市航空港区搭乘网约车途中被害;继“5·6”郑州空姐遇害之后,滴滴顺风车再出安全事故。一名20岁的浙江温州女孩在搭上滴滴顺风车之后失联,后被发现遇害。滴滴网约车,在仅仅3个月时间内,发生了两起骇人听闻的死亡事件,在社会引起极大轰动,也引发了人们关于共享经济时代下网约车消费者权益的保障问题——滴滴公司的责任在哪里?管理部门的责任在哪里?如何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消费者的安全问题如何保障?
网约车概述
网约车的概念
网约车,即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网络在线预约出租车的形式应运而生。消费者只要通过智能手机便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在线预约车辆。它是一种新型的共享经济,以P2P平台为司机和乘客双方提供交易的中介服务,从中获得利润。网约车具有方便、快捷等优点,伴随其快速发展,网约车已经成为城市交通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共享经济视角下网约车的运行模式
这种经营模式是一种主要发挥市场经济作用、借助大数据的方式实现乘客与司机精准对接的模式。在“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乘客可以通过仅仅几步的简单操作,便可以借助网络约到距离最近的司机。在这种信息精准匹配的网络背景下,司机在收到约车信息后便可接单,从而快速、方便地为乘客提供便捷化的服务,也能解决城市乘车难的问题,以弥补现有公共交通体系的不足。
据了解,强校工程与“名校长名师培养工程”紧密结合,通过配备和培养,让每一所强校工程实验校都拥有一名市级名校长、两名名师。目前,116所实验校都配备了一名前三期市级名校长或已申报第四期“双名工程”领衔人或学员;名师配备也在加紧进行,其中,25所学校已拥有特级教师或前三期“双名工程”成员。同时,强校工程由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优质品牌初中学校领衔组建紧密型集团或学区,支持实验校建设。
市场准入门槛低,司机质量良莠不齐,或引发安全问题
回顾2018年“滴滴出行”出现的两起较大的安全事故,原因皆在于滴滴司机。当前市场准入未提高门槛,这种低门槛的标准使得只要有私家车的人便可以注册登记成为网约车司机。司机的素质并未得到充分考核,这种良莠不齐的情况很容易混入思想品德不端正、有犯罪前科、心理不正常的人,这对于消费者的安全是极其不利的。
由于网约车是近几年新产生的事物,它虽然是伴随互联网经济时代而生的,但是其法律制度保障还不健全,消费者的权益一旦受到损害,很难进行维权。
新媒体发展至今,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其中并想获取利益,但新媒体具有信息量大,传播速度更快,受众主动性更强等特点,而这些特点就像是双刃剑,一方面能够利用受众的碎片化时间获取良好的广告展示环境,另一方面也对新媒体运营者的内容与渠道提出挑战,只有把握好新媒体的特点,才能更好地经营与管理。
另外,也有上车后漫天要价、对乘客进行言语或行为骚扰、开车过程中私自接客、网络直播等混乱现象,消费者的隐私权、人身财产安全权受到极大损害,严重违背了道德准则及法律要求,极易引发安全问题。
消费者维权之路艰难
每个OTU可承载高达10 k g的载荷,并以高达1.5 m/s的速度进行360度全方位传输。理论上讲,OTU的尺寸没有限制。
首先应从网约车司机入手,加强地方行政法规的立法,提高网约车司机市场准入门槛。严格考察网约车司机的驾驶能力和水平、有效审查网约车司机的思想道德水平、与公安局合作调查网约车司机的犯罪记录和违法行为等,有效筛查网约车司机的整体素质。这有利于从根本上杜绝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事件的发生。
维护网约车消费者有效权益的立法策略
加强立法,严格控制网约车市场准入
安全责任主体不明确使得消费者的维权之路举步维艰。例如“浙江温州女孩滴滴遇害案”,女孩在遇害前曾发出求救,但是由于滴滴客服说为了维护车主的个人信息,不予暴露车主身份,只有报警让警察介入才可。这种权责不统一的问题一旦出现,不仅会发生司机与网络平台互相推卸责任,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甚至可能会威胁到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加强政府监管力度,提高公众参与社会监管的力度
市场准入是网约车发展的基本前提,加强市场监管是保证网约车发展的重要保证。作为共享经济时代下的新兴事物,政府作为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建立相应的政策法规,规范监督机制;同时也应该提高公众参与社会监管的参与度。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政府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应避免政府垄断,充分发挥社会参与的作用。
晏平仲端委立于虎门之外,四族召之,无所往。其徒曰:“助陈、鲍乎?”曰:“何善焉?”“助栾、高乎?”曰:“庸愈乎?”“然则归乎?”曰:“君伐,焉归?”公召之,而后入。公卜使王黑以灵姑銔率,吉,请断三尺焉而用之。五月庚辰,战于稷,栾、高败,又败诸庄。国人追之,又败诸鹿门。栾施、高强来奔。陈、鲍分其室。[8](P1316-1317)
结语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定的出台,从法律层面以规章制度的形式明确了网约车的准入制度,为网约车的发展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证。但是共享经济视角下,由于网约车属于新兴事物,其质量良莠不齐,可能对消费者权益产生一定损害。
法律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武器。作为互联网经济时代下的新生事物,网约车在其发展过程中存在较多安全问题,因此应该对其进行针对性解决,而法律手段则是一个能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有效促进网约车平台有序运行的重要方式。
网约车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也势必要求更为健全的法律法规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这需要立法者、执法者的不懈努力。
参考文献:
[1]郑熠.共享经济视角下,网约车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J].法制博览,2019(09):34-36.
[2]郑丽娜,路瑶,沈颖.网约车监管现状、问题及对策[J].长江大学学报(社科版),2018,41(02):79-82.
(作者单位:贵州水务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