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垃圾处理项目邻避效应的形成机理与治理策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条件下论文,机理论文,不对称论文,垃圾处理论文,效应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0246(2016)04-0180-08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加快,城镇垃圾数量激增,几成围城之势,现有的垃圾焚烧厂、垃圾填埋场纷纷告急,垃圾处理能力扩容已刻不容缓。例如,杭州市主城区生活垃圾年增长量超过10%,现日均产生垃圾8400吨(最高达9700吨),预计至2020年日均垃圾产生量将达12 000吨。但杭州市垃圾处置能力已经8年没有任何变化,天子岭垃圾填埋场设计规模为2671吨/日,现最高填埋量达5408吨/日,若无新增垃圾处置能力,预计只能再用5年。由于人口稠密,公众的环境意识增强,国内尤其是经济相对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以及大城市适合建设垃圾处理项目的区块日益稀缺,垃圾处理项目选址越来越困难。近年来,北京、广州、上海、武汉等城市相继发生多起由垃圾处理项目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更令人担忧的是,由于群体性事件屡屡出现,让各地政府在垃圾处理项目的建设上从以往的高调宣传改为低调推进甚至秘密开工,进而为更为严重的群体性事件埋下了隐患。对于垃圾处理项目中的邻避效应,国内外学者已有大量研究成果,社会各界也高度关注,但目前还缺乏标本兼治的基本路径。本文将把信息不对称、风险不确定条件下的居民行为引入垃圾处理项目邻避效应的分析框架中,剖析信息不对称条件下邻避效应的形成机理,提出预防和化解垃圾处理项目邻避效应的政策建议。 一、文献回顾 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工业化、城市化推进,大量具有环境负外部性的垃圾、化工、基础设施项目遭到周遭居民的强烈反对,邻避效应就是对一类现象的概括和总结。遭受邻避效应的项目一般具有对社会整体而言必要但受项目所在地区强烈反对的基本特征,因而邻避效应也叫“不要在我家后院”(Not In My Back Yard,简称NIMBY)。 随着邻避效应的日益增多以及公众的广泛关注,针对邻避效应的学术研究也日益兴盛起来。“邻避”概念最早由O'Hare提出,他认为邻避效应就是某些设施能够为广大地区居民带来利益但却只由设施周遭居民承担环境污染恶果而导致的反抗现象。①陈俊宏把邻避效应从某一类项目扩展到某一些政策并上升到政治民主层面,认为邻避效应是针对某些政策的草根运动,这种政策对社会整体而言必要但却受到政策目标地居民的强烈反对。②何艳玲对引起邻避效应的项目的特征进行了细化,认为邻避设施具有的严重负外部性是理解邻避效应内涵的逻辑起点。③ 对于邻避效应产生的原因,学者们起初多从民主、环境正义等政治学、伦理学的角度进行研究。民主可能因“少数服从多数”而形成“多数暴虐”④,邻避效应正是被有效组织起来的利益受损的“少数人”对这种“多数暴虐”的抗争。O'Hare认为邻避效应产生的原因是设施周围居民单方面承担了环境污染的恶果。⑤陈俊宏认为,代议制民主制度是邻避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⑥丘昌泰指出邻避效应是一种环境主义的主张,环境价值是衡量项目是否应该兴建的唯一标准。⑦也有学者从基于成本收益分析的经济学视角探寻邻避效应的形成原因,汤京平首次从交易成本理论角度分析邻避效应。⑧金通基于成本收益的经济分析,认为邻避效应的本质原因是邻避设施的边际收益、边际成本在处理地居民和全社会之间存在巨大偏离。⑨当前关于邻避效应的研究更多地从社会学以及政府作用发挥的角度展开。Jeremy和Richard指出如果有人被要求承担整个社会的风险,抵抗将是最优选择。⑩王凯民、檀榕基认为产生邻避现象的原因是人们缺乏环境安全感和对政府不信任。(11)范少虹认为邻避冲突的原因是公共利益的差异性和目标导向行政过程中的合法性危机。(12)李照作认为邻避设施周围居民的人身安全、心理愉悦等精神损失是引致邻避效应的根本原因。(13)乔艳洁则认为是城市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的利益分配不和谐、权利责任不对等导致了邻避效应。(14) 解决邻避效应问题是研究的落脚点,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提出解决方案。陶鹏、童星主张通过构建和完善补偿机制、风险消减机制和公民参与机制来解决邻避问题。(15)张向和、彭绪亚强调在邻避效应的解决上应始终坚持“人性公平”。(16)赵志勇、朱礼华主张通过包容式增长和合理的规划设计解决邻避效应。(17)杜建勋强调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组织在邻避效应解决中的积极作用,主张赋予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以及公民相应的权利,同时加强政府营销能力和政策对话能力建设。(18) 阐释概念、探寻原因和寻求破解之策是邻避效应研究的三个基本主题,社会学、公共管理学和经济学又是该研究的三个基本视角。尽管现有研究已较为丰富,但还无法有效解释两个现象:一是西方先进国家在垃圾处理领域虽出现了邻避效应,但其广度和深度为什么要比当前的中国弱得多。二是在同一个国家甚至同一个地区垃圾处理领域的邻避效应的发生几率差异巨大。自2007年6月北京六里屯垃圾焚烧项目引发邻避效应以来,我国相继发生了北京阿苏卫(2009年9月)、江苏吴中(2009年10月)、广州番禺(2009年11月)、广州李坑(2011年10月)、北京西二旗(2011年11月)、广东电白(2012年1月)、河北秦皇岛(2001-2012年)、武汉锅顶山(2014年)、杭州九峰(2014年5月)、深圳清水河下坪(2014年5月)等典型的邻避效应事件。这些事件一再重复着“忽视公众参与——批准和实施项目——民众集体抗议——项目被迫取消或缓建”的环保博弈范式。(19)细究这些邻避现象的全过程,项目前、中、后均发生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存在故意隐瞒和信息造假的现象,从而引发了严重的群体性事件。因此,垃圾处理领域的邻避效应分析必须引入信息不对称的视角。 二、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邻避效应形成机理分析 垃圾处理项目因具有负外部性而对周边居民形成环境风险,这种环境风险在信息不对称条件最终将导致邻避效应。 1.环境风险分担不公是引发邻避效应的逻辑起点 垃圾处理项目为城市全体居民创造了环境容量,但项目运营潜在的污染排放风险却由周边居民来承担,这样就形成了全体市民与项目周边居民在环境风险分担上的不公平。从美国、日本等国家以及中国台湾地区的实践经验来看,由于很难有完全合意的制度安排来达到环境风险公平分担,垃圾处理项目引发的邻避效应在一定的发展时期具有普遍性。如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美国,垃圾处理设施的选址问题曾引发一系列的冲突。1980-1987年,美国计划兴建的81座垃圾处理场,由于居民的强烈反对,最后只有8座顺利建成。 2.环境补偿制度缺失或不完善是引发邻避效应的导火索 垃圾处理排放标准即使再严格,也无法完全消除垃圾处理项目带来的环境风险,这一方面是因为垃圾处理项目污染物排放能否达标受垃圾成分、处理设施、技术水平、运行管理等因素制约,另一方面是因为垃圾处理项目的损害具有潜在性和滞后性,即使有再先进的技术保障,也无法保证绝对的零危害。因此,垃圾处理项目中环境风险分担的公平性不可能依赖于严格甚至苛刻的环保标准,只能依托科学合理的环境补偿机制,而环境补偿的核心是地方政府与项目周边居民的利益博弈。然而,目前我国环境风险补偿机制基本缺失或不完善,垃圾处理项目中的环境风险分担缺失公平性,项目周边居民承担了环境污染恶果,但却得不到相应的补偿,结果导致邻避效应频发。 3.垃圾处理项目中的信息不对称具有普遍性 在现有的投融资体制下,围绕垃圾处理项目的利益主体有三个:地方政府、项目建设运营单位、项目周边居民。地方政府是垃圾处理项目的原初推动者,代表全体居民通过垃圾集中处理实现环境收益的最大化;项目建设运营单位具有明确的趋利性,目标是投资收益的最大化;在无法消除负外部性的条件下,周边居民是项目运营过程中环境风险的承担者。假设垃圾处理项目的环境损害为H,对周边居民带来的损失为L,L显然是H的函数,即L=L(H)。由于自然界对排放物的净化功能,存在环境损害的临界点,当H≤时,L=0;当H>时,L(H)>0。建立在环境评价基础上的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制度实际上是遵循了如下逻辑:通过设立垃圾处理项目污染排放标准,并监管垃圾处理项目使之达到排放标准,即H≤,因而不需要对周边居民偿付环境损失费用。以上逻辑又是建立在如下苛刻假设之上:第一,只要达到现有的排放标准则必然H≤;第二,政府的环境监管必然导致项目的实际排放强度不超过排放标准。因此,我国还未能真正意义上建立,也没有意愿去建立垃圾处理领域的环境补偿机制。然而,现实情况是垃圾处理有可能不符合以上假设。从垃圾处理的历史看,垃圾处理过程中出现的环境损害信息是随检测技术的进步而逐步显性化的,存在环境损害确认的滞后现象。如垃圾焚烧已经有140多年的历史,但直到20世纪90年代才在垃圾焚烧的灰渣中检测出二噁英微粒。这样一种渐进的认知过程会在人们头脑中产生“污染严重程度具有不确定性”的思维惯性。(20)这部分地解释了为什么许多地方引进了欧美最先进的垃圾处理技术,并参照了欧美的标准,但还是遭受项目周边居民“一边倒”地排斥。 从政府环境监管(包括事前的环境损害评估和事中的排放达标监管)的角度来看,2007年以来我国此起彼伏的邻避效应案例说明,部分地方政府的行为一再突破第二条假设。在选址阶段,缺乏论证、过程不公开透明;在招投标阶段,垃圾焚烧准入门槛不透明;在环境评估阶段,通过技术性处理实际缩短了项目公示期,降低公众信息接触度,部分项目甚至歪曲事实、信息造假;在运营阶段,排放数据信息不透明、不公开,无视公众知情权,甚至监管部门监测结论与居民主观感受存在明显偏离。同时,现有的垃圾处理运营项目监管“劣迹”直接恶化了居民对拟建项目环境监管成效的评价。 除此之外,垃圾处理项目的投融资方式增加了监管难度,进而增加了信息不对称的可能性。垃圾处理是最适宜采用PPP(Public-Private-Partership)形式的市政领域,在投融资方面形成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公私合作,但信息不对称导致合作双方存在利益冲突的潜在风险。一方面,政府在垃圾处理费支付、选址争议、服务范围、处理量波动等方面让社会资本承担运营和财务风险;另一方面,垃圾处理过程中污染排放信息不对称引致政府监管不到位,进而引发社会风险。在利用BOT等特许招投标选择社会资本合作主体的过程中,“跑马圈地”思维使得社会主体之间陷入低价竞争的窘境。2015年来,垃圾焚烧项目的中标价格以几何级数的速度跌落。(21)在未来特许经营期内,低价中标的垃圾处理项目能否在减少支出、降低成本过程中守住环保底线,成为项目周边居民是否接受垃圾处理项目的又一不确定因素。 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关于垃圾处理项目的负面报道和谣言极大地影响了人们的判断。(22)从文化进化的视角来看,谣言可以被视为一种模因(meme)。在信息传播的过程中,模因也在不断被筛选,“不适应”的逐渐销声匿迹,“适应”的则发扬光大。对于谣言来说,“适应”就是迎合某些基本的心理需求。谣言心理学的研究成果标明,在面临不确定的环境或者在无法理解的状况下,公众极易相信并传播未经证实的信息,以此来获得一种控制的幻觉。(23)人类天性对负面信息更加敏感,所以夸大或捏造负面信息的“耸人听闻”式谣言更加容易传播。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居民环保意识的觉醒以及互联网等高科技手段的介入,信息不公开、不透明急剧放大了群体性事件的广度与强度。与此同时,群体性事件参与者的年龄有偏低的趋势,常以高科技手段进行信息交流,善于运用微信、微博、论坛、博客等即时通信方式进行联络,这使得抗争事件的消息传递非常快速,而政府的围堵行动往往缓不济急。另一方面,在新媒体时代,负面新闻更容易引起社交媒体的关注,更易唤起市民的同情心、恐惧感,形成信息扭曲甚至滋生谣言,对社会稳定和项目落地造成巨大冲击。 4.信息不对称下的环境损害评估发生扭曲 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居民对于垃圾处理项目的环境损害评价He等于实际发生值Hr,在居民充分信任政府的排放标准和监管责任及能力的条件下,他们对垃圾处理项目的环境损害的评估为0。德国纽伦堡、丹麦哥本哈根等先进地区由于在垃圾焚烧项目的建设运营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公众参与、信息公开和政府强力监管,即使把项目建在城市中心区也未出现邻避效应。(24)在信息不对称和不确定的条件下,居民对于垃圾处理项目环境损害的评价将发生扭曲。此时项目环境损害H为随机变量,满足,其中指在现有技术条件下能够达到的最小环境损害,一般认为指在没有任何环保措施或者监管下的最大环境损害程度。用f(H)表示环境损害的客观密度函数(如图1)。 随着信息不对称程度的上升,建立在垃圾处理项目周边居民心理核算基础上的主观密度函数转变为F′(H)(图2)。对比图1、图2不难发现,垃圾处理项目发生环境损害事件(H≥)的客观概率远小于发生相同事件时居民的主观概率。同理,发生高强度环境损害的概率亦如此,即,其中表示高强度的环境损害。 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居民对环境损害造成的损失的评估也将发生扭曲,趋向于放大损失强度。当信息充分时,环境损害H对应的环境损失为L(H);当信息不充分时,环境损失为L′(H),有L′(H)>L(H)。因此,垃圾处理项目发生环境损害事件H≥的心理评估值为:,说明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下,垃圾处理项目周边居民对环境损失的期望被显著放大。 5.信息不对称下垃圾处理项目邻避效应的最终形成 与信息对称的情况相比,当信息不对称时,周边居民对项目的风险评估存在概率评估扭曲与损失评估扭曲。 其中式(1)(2)描述概率评估扭曲,式(3)(4)表示损失评估扭曲。 由以上可知,垃圾处理项目环境损害的主观评价存在以下特点: 由式(5)(6)可知,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项目周边居民的环境损失主观评价均大于0,并随着信息不对称程度的提高而显著大于实际损失度。因此,在现有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制度下,环境补偿机制的实质性缺失使得垃圾处理项目建设极易出现邻避效应。 三、治理垃圾处理项目邻避效应的基本思路与对策建议 垃圾处理项目对周边居民极具敏感性,稍有不慎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因而决策体系至关重要,应建立一个以公众为主体和以环保为主轴的决策体系。 作为垃圾处理项目的利益相关者,公众应具有充分的表达意见、谈判和博弈的权利。2002年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但是如何“考虑”这些意见,以及在环评审核中公众意见能否起作用,或者起多大的作用,这部法律并未予以明确。2009年通过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对于吸收公众意见做了相应规定。如一些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采取调查问卷、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对于存在重大分歧的,“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进一步论证”。然而,在许多地方决策者看来,只要该项目做了环境影响评估,那么就可以开始建设。但从实践看,仅仅通过环境影响评估还远远不够,要完全化解公众疑虑,还需要更加深入的公众参与。切实做好公众参与就是要不折不扣地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中的相关条款,严防规则虚置、信息造假,认真对待公众疑虑并作客观真实、公开公正的专业回应。同时,在项目运行后,应充分保证公众对运行情况尤其是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知情权。 当前垃圾处理项目多以BOT等PPP形式建设运营,极易造成“你赚钱我受污染”的公众形象。应把垃圾处理项目严格定性为环保项目,因为垃圾收集和处理目的本身就是为了环境保护,垃圾处理项目潜在污染对周边居民健康和财产的损害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本质原因。如杭州余杭九峰垃圾焚烧项目虽然地处山谷,远离居民区,是杭州西部最为合适的选址,但当地居民认为,该项目毗邻众多水源地,且当地是重要的茶产地,项目将威胁周边水源和茶叶品质,也将破坏当地风景如画的生态环境而导致房价贬值;项目建设运营必须遵循环保原则,达不到标准,就不能开工、运营。 预防并化解垃圾处理项目引发的邻避效应需要各级政府彻底转变价值理念和工作思路。为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1.建立全过程的舆情疏导机制 (1)注重发挥舆论宣传的先导作用。从实践经验看,居民对于垃圾处理的技术进步、污染排放、政策法规、个人责权利等诸方面缺乏必要的了解,造成垃圾处理项目“必然有害甚至风险巨大”的潜意识,形成盲目排斥的行为反应。因此,必须利用有公信力的媒体,采取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主动式宣传,牢牢把握舆论宣传的话语权,占领舆论引导的制高点,促进全社会就垃圾处理形成客观、科学的认知。 (2)强调全过程的舆情监测与疏导。垃圾处理项目极度敏感,公众认知不断变换更替,应主动把握主流舆情,使舆情监测和合理疏导贯穿垃圾处理项目建设运营全过程。项目规划选址前,可对垃圾处理技术、国内外经验、垃圾处理迫切性等外围信息进行较为集中的宣传报道;项目选址建设过程中,应就相关政策法规、项目可行性、技术标准、环境补偿、应急预案等进行专家采访式报道,并主动回应公众质疑;项目投入运营后,对环境监测、居民心声等进行跟踪式报道。值得注意的是,宣传部门应对报道后社会舆情进行监测,关注和尊重不同意见,通过后续跟踪报道和记者调查进行舆情疏导。 (3)建立健全对负面新闻的响应机制。负面新闻杀伤力巨大,往往造成舆情反转。在我国当前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应规范负面新闻报道的方式,严禁使用哗众取宠式的新闻标题。同时,宣传部门应对负面新闻进行主动回应,尽快公布事情真相,发动权威专家学者、NGO对事件进行专业解读,防止负面新闻扭曲事实真相。 2.建立公众参与的选址程序 作为垃圾处理项目的利益相关者,公众应具有充分的表达意见、谈判和博弈的权利。公众参与的选址程序应包括如下基本环节:第一,垃圾处理主管部门一旦有意向在某个地方选址,应先行与当地政府进行沟通和讨论。第二,在有了更加明确的意向之后,召开项目情况前期说明会,充分听取项目周边居民的意见,消除其对项目可能带来的社会、环境等损害的担心。第三,对可能涉及的所有问题进行充分调查,在拟定出可能的修补措施之后,召开听证会,认真听取居民的呼声。第四,项目情况公示,在主要媒体、公共场所公示项目基本情况,包括环境评估单位、内容和结论,项目建设方基本情况,环境补偿措施,项目运营后的监管计划等。 3.建立科学合理的环境补偿机制 (1)确立环境补偿机制。环境补偿是弥补垃圾处理项目环境风险不公平分担的唯一机制。环境补偿措施包括:设立主题公园、图书馆、运动中心、温水游泳池等,供附近民众免费(或打折)使用;减免电费、减免土地相关税赋、给予老人福利津贴、给予奖学金、就业优惠等措施。政府应切实保障环境补偿的资金来源,物价主管部门需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提高收费标准与征缴率;把垃圾处理环境补偿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增加财政拨付力度。值得注意的是,“鼓励而不是回避”应作为环境补偿机制的基本原则加以贯彻,即在补偿机制中鼓励周边居民主动提出更优惠但不失合理性的环境回馈办法,而不是单方面压低标准甚至回避补偿问题。 (2)实施“敦亲睦邻”计划。政府应鼓励项目建设方提出“敦亲睦邻”计划,以营造项目与周边居民的良好关系,化解环境冲突。这个计划的原则是雇人当地化、资本当地化、消费当地化、关怀当地化,以落实扎根当地、与项目所在地共存共荣的理念。 4.建立广泛参与的监管机制 (1)引入第三方专业监管。针对周边居民对垃圾处理项目的不信任情绪,可以考虑由政府推动,成立包括周边居民在内的第三方监督委员会,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与有公信力的环保组织(如爱芬环保、达尔问自然求知社、自然大学、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等)开展业务合作,对垃圾处理各个环节进行监督。 (2)建立开放式的公众监管机制。在垃圾处理项目投入运行后提供无条件的免费开放参观服务,在保证项目正常运转的情况下,随时欢迎周边居民、公共媒体、环保组织对垃圾处理流程、污染排放物管理、厂区环境等进行监督。同时,在技术条件成熟后把垃圾焚烧厂烟气监测信息在政府官网、项目厂区门口挂牌实时公布,供社会各界监督。 (3)引入更为先进的环境监管手段。把垃圾处理项目纳入污染源重点监测企业,安装对应的烟气在线监测系统以实时监控。鉴于自动监测设备有间歇式的采样规律造成潜在的偷排可能,建议引入更为先进的环境监管技术。可根据《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的精神,在垃圾处理项目中主动运用自动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新型环境监测手段。 (4)实施激励性环境监管政策。根据《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801号),以生活垃圾为原料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先按其入厂垃圾处理量折算成上网电量进行结算,执行全国统一垃圾发电标杆电价每千瓦时0.65元。现行的上网电价模式与污染物排放强度脱钩,对垃圾处理项目的污染减排缺乏激励。建议物价局在核定垃圾处理上网电价与垃圾处理补贴标准时,综合考量垃圾处理企业的减排实效,实行“环境捆绑式”的价格核定机制。 5.建立渠道畅通的沟通协调和纠纷解决机制 (1)设立专门联络办公室。为了更好地与周边社区交流,项目建设方需设立专门的联络办公室,来处理周边居民的各种诉求以及疑问。联络办公室应主动向居民发送定期的运营简报甚至年报,详细阐述设备运行状况。 (2)成立政府、项目方与公众的三边伙伴关系委员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成立由政府、项目投资方与公众组成的“三边伙伴关系委员会”,共同进行合作性的污染监督,协商解决潜在的利益冲突。项目运营方应把污染排放情况定期向委员会汇报,以满足周边居民的知情权。 (3)把环保NGO引入环保纠纷诉讼和处理机制。鉴于当前环保法律还不够周延完善,不足以处理现有的环保纠纷,同时考虑到在环保纠纷中政府部门若承担太多责任,极易导致公信力危机,可以考虑在环保纠纷的解决中引入各方都能接纳的环保团体(或环保NGO),协调企业和受害民众,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这种解决方式既让企业、环保团体分担责任,又增加解决方案的可行性。环境公益诉讼作为公众有序参与环境保护的一种有效途径和方法,有必要成为中国重要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设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公众参与,让公众去监督不履行环境保护法定职责的行政机构和违法排污或破坏环境的企事业单位,以弥补权力监督不完善、不到位的问题。如果建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让公众有序表达诉求,让人民法院来决定行政机关、建设单位是否遵守了法律规定,也就有效避免了邻避效应。当前,相当一部分有立法话语权的部门与个人对环境公益诉讼怀有一定程度的恐惧和担心,认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一旦放开,将导致滥诉、政府工作效率和企业效益降低、社会组织能力不足,产生难以预料的政治后果,由此导致在立法上对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条件限制太多、诉讼对象范围过窄。(25)从国内外环境公益诉讼实践看,政府应该打消各种不必要的顾虑和担心,相信社会组织的建设能力,放宽公益诉讼主体资格。要明确规定对不履行环境保护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①O'Hare M.,"Not on My Block You Don't:Facility Siting and the Strategic Importance of Compensation," Public Policy,Vol.24,No.4,1997,pp.407-458. ②陈俊宏:《邻避症候群、专家政治与民主商议》,《东吴政治学报》1999年第9期。 ③何艳玲:《“邻避冲突”及其解决:基于一次城市集体抗争的分析》,《公共管理研究》2010年第4期。 ④文森特·奥斯特罗姆等:《美国地方政府》,井敏、陈幽泓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 ⑤O'Hare M.,"Not on My Block You Don't:Facility Siting and the Strategic Importance of Compensation," Public Policy,Vol.24,No.4,1997,pp.407-458. ⑥陈俊宏:《永续发展与民主:审议式民主理论初探》,《东吴政治学报》1998年第9期。 ⑦丘昌泰:《破解“邻避”情结》,《新世纪》2012年第52期。 ⑧汤京平:《邻避性环境冲突管理的制度与策略——以理性选择与交易成本理论分析六轻建厂及拜耳投资案》,《政治科学论丛》1999年第6期。 ⑨金通:《垃圾处理产业中的邻避现象探析》,《当代财经》2007年第5期。 ⑩Shearmur,Jeremy,Shearmur,Richard,"Nimby? Back Yard Bonus!" Policy,No.3,2010,pp.32-36. (11)王凯民、檀榕基:《环境安全感、政府信任与风险治理——从“邻避效应”的角度分析》,《行政与法》2014年第2期。 (12)范少虹:《论“邻避冲突”中的政府依法行政》,《暨南学报》2013年第3期。 (13)李照作:《邻避冲突及其对社会管理的启示》,《郑州大学学报》2013年第6期。 (14)乔艳洁、邱小明、周清华:《生态城市建设中的邻避效应探析》,《城市发展研究》2014年第2期。 (15)陶鹏、童星:《邻避型群体性事件及其治理》,《南京社会科学》2010年第8期。 (16)张向和、彭绪亚:《垃圾处理设施的邻避特征及其社会冲突的解决机制》,《求实》2010年第2期。 (17)赵志勇、朱礼华:《环境邻避的经济学分析》,《社会科学》2013年第10期。 (18)杜建勋:《邻避运动中的法权配置与风险治理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4期。 (19)夏军:《公共环境事件与环境决策困局》,《中国改革》2012年第8期。 (20)金通:《垃圾处理产业中的邻避现象探析》,《当代财经》2007年第5期。 (21)骆建华:《让排污成本高于环境治理成本》,《财经》(年刊)2015年11月。 (22)金通:《垃圾处理产业中的邻避现象探析》,《当代财经》2007年第5期。 (23)王非:《大灾之后,为何谣言盛行?》,《财新周刊》2015年第45期。 (24)王玲:《为什么相信垃圾焚烧厂》,《新世纪》2014年第14期。 (25)王灿发:《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排忧》,《财经》(年刊)2015年11月。标签:邻避效应论文; 治理理论论文; 项目评估论文; 环境保护论文; 监管条件论文; 环境污染论文; 时政论文; 环保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