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宪法的发展趋势_宪法监督论文

当代中国宪法的发展趋势_宪法监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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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是一门研究宪法现象的具有实践价值的理论体系,同时它是一种未来指向性的、具有预测功能的知识体系。人类社会即将进入21世纪,伴随着社会生活的急剧变化,宪法学在内容、调整范围、调整形式以及社会的影响力等方面都将发生深刻的变化。在世纪之交,客观地评价20世纪中国宪法学发展的历史进程,认真地总结其经验教训,科学地预测21世纪中国宪法学发展趋势是保持与发展宪法学生命力的重要条件。根据中国宪法学的历史发展过程与目前的研究现状,我认为可以把当代中国宪法学的发展趋势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

宪法学本土化趋势

21世纪中国宪法学的发展中本土化将成为表现中国宪法学本质特征与学术风格的重要内容与标志。宪法学是人类在长期的实践中积累的治理国家的知识体系,反映着特定文化背景下一个民族的理论思考与特定的行为模式。学者们普遍认为,宪法学所具有的普遍性价值与宪法学的文化相对主义是相一致的,普遍性的价值通过多样化的文化形态与不同的实践活动得到体现。宪法学的价值性并不规定宪法实践过程的统一模式。在当代世界宪政潮流中中国宪法学保持其生命力的基础与出发点是坚持与发展宪法学理论体系的本土化特色。

中国宪法学的本土化是指中国宪法学理论体系与宪法思想的主体性,即按照中国人的主体意志,在宪法学理论中正确地反映优秀的传统文化与历史经验,使之成为解释与解决中国社会宪法现象的学说。中国宪法实践的特殊性从客观上要求富有文化性、实践性的理论,以达到宪法理论与宪法实践的协调。从中国宪法学形成与发展的历史过程看,尽管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本土化所呈现的形式与程度不同,但本土化始终是中国宪法学发展所追求的目标与不可忽视的内在因素。在早期宪法理论的移植过程中,外国宪法理论的确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但外国宪法理论所产生的影响力是通过中国文化的自我加工与比较中体现的。中国宪法思想的主体性形成于建国以前的宪法学发展过程。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中国宪法学在传统文化与西方宪政文化的冲突与融合中表现了宪法学的社会价值。即使在反动政权统治的社会环境下,一些进步学者基于对宪法价值与目标的信仰与追求,对宪法学理论所进行的科学研究,从客观上为保持中国宪法学说史的连续性提供了理论依据。面对外来宪法思潮与宪法学说,多数中国学者并没有采取盲目照搬与模仿的作法,而是直接或间接地强调传统文化在宪政体制中发挥的功能,在学术研究中确立了一定程度上的主体性,努力保持宪法学理论的本土性。孙中山先生创立的五权宪法理论是宪法学中国化的有益的尝试,为宪法学理论保持其本土性提供了宝贵的理论依据。建国以后,随着人民民主政权的建立,宪法学在曲折的发展过程中,努力保持其宪法学说的主体性,以本国宪法问题的解决为出发点,构筑适合当代中国实际的宪法学理论体系。即使在五十年代,宪法学的“苏化”时期,我国的政治家和制宪者们在具体设计宪法制度时始终对中国宪法现象的特殊性给予必要的关注,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不断开发本国的理论资源。可以说,中国宪法学〔1 〕一百年的历史是努力寻找、发展与维护其学术思想主体性的历史。在世纪之交,当展望21世纪的宪法学发展趋势时我们首先要充分考虑在未来宪政文化的冲突中中国宪法学应保持的自身的学术风格,以本土性的价值理念为基础建立自身的范畴与理论体系。

中国宪法学的本土化趋势从客观上要求实现宪法理论的中国化,使宪法学体系成为能够正确描述和解释中国社会运行中各种宪法现象的知识体系。由于各国的传统文化、宪法生长的历史环境以及宪政实现的具体过程不同,宪法现象存在的形态也不尽相同。宪法理论所具有的普遍性价值并不能为各国解决具体宪法现象提供普遍性的理论依据与可行的方案。从国外借鉴的宪法学理论必须通过本国文化的加工与开发过程,使借鉴的意义转化为调整宪法实践的具体的理论。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时期所出现的各种社会问题的解决,需要通过具有本国特色的宪法理论的调整。宪法学的价值体系是对特定宪法现象的一种理论的高度概括与总结,其理论的内涵本身具有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实践性。中国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有必要借鉴世界各国的经验,但在实践中面临的大量的社会问题的解决最终要靠自我开发的本国宪法理论。然而目前中国社会面临的不少社会问题,由于宪法学理论研究滞后于社会现实的状况已严重地影响到社会问题的合理解决。我们应当承认,面对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大量的社会问题,目前的宪法学理论还缺乏主动适应的思路与理论基础,在有些问题面前显得无能为力。我们缺少的就是能够具体解释中国宪法现象,具体解决实践问题的理论。或者说,在现有的宪法学理论中体现中国宪法学主体思想的理论少,没有文化加工的、脱离中国实际的宪法理论多。因此,为了适应未来中国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有必要在充分反思的基础上,建立源于中国实际、解决中国问题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理论。

中国宪法学发展的本土化趋势要求我们积极开发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学理论与解决特定宪法现象的研究方法。中国特色宪法理论是以中国宪法的学术思想为主体的、吸取世界宪法学理论精华的、为中国社会发展服务的理论体系。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学理论方面,近几年来中国学者们进行了大量的理论研究,提出了富有价值的学术见解。如在宪法与宪政价值的比较、宪法文化的一般价值、宪法功能的结构与不同表现形式、宪法与人权价值的关系、宪法保障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地方立法制度、非西方国家宪政的理论、社会转型与宪法价值体系、基本权利体系、宪法意识等方面取得了积极的研究成果。宪法学界开始出现了过去少有的学术争鸣的新的学术气氛〔2〕。但是, 我们必须看到问题的另一个方面,在现有的宪法学理论体系中,真正体现中国特色的理论还没有取得学术上的主导地位,学科的理论体系与框架还不能充分体现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现实。尽管学者们为创立中国的宪法学理论体系作了努力,但总体上还没有取得突破性的进展,真正创新的理论观点少,描述现状、解释政治需求的东西多,形成有价值思想、理论上提炼的观点不多。因此,在未来中国宪法学理论的发展过程中我们首先要熟悉中国社会实际,从现实的要求中思考宪法问题,强化宪法学的现实适应性,努力缩短理论与现实的距离。在宪法学研究方法上,中国的宪法学理论应积极探讨解释与解决中国宪法现象的具有价值性与实践性的研究方法体系,使中国学者开发的研究方法成为本土化的重要内容。宪法学研究方法主要取决于它所研究的社会现象的特殊性,即某一种研究方法的合理性与实践性在于特定宪法现象存在的客观现实。在研究方法的体系中我们首先要坚持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理论的指导,善于用马列主义的基本原理解决中国社会中存在的宪法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宪法现象的解决需要正确的指导思想,否则我们难以解决面临的社会问题。在宪法学的研究方法问题上我们的优势与特点是坚持马列主义的基本理论,从实践中不断地总结宪法发展的基本规律。当然,我们必须承认,马列主义的基本原理是我们观察各种社会现象的总的指导思想,在具体分析特定的宪法现象时我们还需要采用具体的研究方法,积极挖掘分析宪法现象的理论框架与学术工具。在实证主义宪法学向实质主义宪法学转变的世界宪法学理论变化的背景下,我们要总结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经验与教训,从宪法现象的特点出发,采用功能与综合的方法,力求形成理论工具与实际宪法现象分析的一致性。在解释规范与现实的矛盾与冲突过程中,我们既要避免规范主义宪法理论弊端,又要避免过分注重现实需求的实质主义宪法理论所带来的理论弊端,要善于运用综合的研究方法协调宪法问题上规范与现实的合理关系。在社会改革的特定历史阶段,客观上维护宪法规范价值的尊严与权威是十分重要的。〔3 〕可见,中国宪法学上所讲的本土化并不是封闭的概念,它是适应特定文化需求与现实要求的开放性的概念。

中国宪法学本土化的发展必然带来对传统宪法学体系的调整与反思。在进入新世纪时,我们要考虑这样的问题,即20世纪宪法学理论成果中能够适应新世纪发展需要的理论占多大比例,传统的理论框架与工具能否适应社会的需要。从宪法学说形成与发展的历史过程看,中国的宪法学理论是在错综复杂的文化冲突中发展的,一开始就缺乏理论的文化特性与必要的文化加工,在具体理论的选择与运用方面,有意识或无意识地接受了实用主义思考方式的影响。因此,在目前的理论体系中还存在着不符合中国实际、没有经过文化加工的、盲目引进的理论和学说,甚至在某些概念的使用与理论的框架方面还有一些带有殖民主义色彩的内容。为了适应宪法学本土化的趋势,在未来的宪法学研究中一方面需要认真地反思中国宪法学理论形成的历史过程,特别是要系统地清理宪法理论移植过程中的历史遗产,另一方面从中国现实的要求出发,按照其学说思想的主体性,构建自己的宪法学理论体系。当然,对宪法学理论的反思并不是否定传统宪法学的合理因素,更不是淡化传统文化对宪法学理论体系所具有的附加值的意义。通过反思我们需要寻找理论指导现实的合理基础,使宪法学基本范畴的存在符合中国人的思维模式,便于社会主体认识与感知宪法学知识,尽可能避免脱离中国实际的宪法学理论的存在。

总之,在未来的21世纪中国宪法学发挥其广泛影响力的重要条件是尽快实现其本土化,以本土化的价值体系为基础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学理论体系。

宪法学的综合化趋势

在当代宪法学研究中,多学科联合攻关,重视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综合性是值得注意的一种趋势。作为一种世界性潮流,学科与知识的综合化趋势必然影响中国宪法学的发展。

宪法学的综合化趋势首先反映在宪法现象的复杂性与综合性,即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与科学技术的进步,当代宪法学研究对象已从单一的社会现象向多样性、综合化的方向发展。由于宪法现象本身的多样化结构,当运用宪法学理论解释与解决宪法现象时,需要动员宪法学的各种资源及其与宪法学理论相关的各种社会科学的知识。21世纪的中国社会是多样性的结构,各种社会现象相互联系、互相交叉,形成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结合的社会形态。对某些特定的宪法现象,原有的宪法学知识难以提供合理的理论依据,有可能造成实践中的各种障碍,使宪法学理论失去社会基础。只有动员各种知识资源,从综合性的角度分析宪法现象才能得出符合实际的结论。

宪法学综合化趋势的发展促使宪法学体系内部的各种理论之间以及宪法学与相关学科研究的结合。这种结合具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相关的不同学科之间基本理论与研究方法的互相借鉴与渗透;二是部分研究领域的交叉与部分重合。在过去的宪法学研究中不同学科之间以及不同研究领域之间存在着人为的界限,缺乏相互的沟通与学术交流,知识之间过于闭塞,宪法理论的存在缺乏现实适应性。在法学体系内部,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理论之间需要进一步强化知识之间的连带性,共同构成法学的知识资源。在法学体系内部,各种专业理论的相对独立性是必要的,但这种独立性的基础是维护宪法价值的最高性,确立宪法理论的普遍的指导意义。宪法作为国家政治生活的最高的价值规范,不仅提供人们行为的基本模式,同时提供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理论。部门法学的合理存在与发展,首先要以宪法理论为基础,以具体化的规范模式实现宪法的价值。目前宪法学理论研究薄弱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宪法学与部门法学之间的关系还没有得到理顺。在未来社会的发展中,我们需要树立宪法问题的共同意识,从理论上确立宪法理论的优位性,自觉地按照宪法理论价值来丰富与发展部门法学。在宪法学与相关学科,如宪法学与政治学、经济学、历史学、文化人类学、哲学等学科之间的相互渗透也是中国宪法学综合化的一项要求。宪法学的发展需要从相关学科的理论成果中吸取有益的因素,不断充实理论的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扩大其知识的社会基础。如人权保障是宪法学理论的核心问题,在具体解决人权问题时除了靠宪法学自身的理论外,还需要通过其他的知识具体分析人权得到保障的社会基础与哲学基础,并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解释人权价值演变的过程。这就是说,宪法规范确定的人权的意义必须通过不同的社会领域与知识结构才能得到充分的体现。

宪法学的综合化趋势要求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综合性。由于宪法现象具有综合性的特点,只靠单一的研究方法无法全面解释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各种社会问题。为了积极开发综合性的研究手段,我们应当在宪法学总体结构中建立宪法哲学、宪法社会学、宪法经济学、宪法政策学、宪法解释学等分支学科,并把这一学科作为综合分析宪法现象的工具或手段,特别是需要挖掘宪法社会学的知识潜力。宪法社会学以其丰富的知识与现实的魅力,日益受到学者们的关注。从未来的中国社会发展的趋势看,宪法学研究手段的综合性集中体现在社会学研究方法的具体运用。如果说20世纪宪法学的主要潮流是宪法解释学的话,那么主导21世纪宪法学的主要潮流将是以宪法社会学为主体的、强调现实适应性的理论体系。

宪法学的综合化趋势要求从事宪法学研究的学者具有综合的知识结构,要善于采用多样化的研究方法与知识解决社会运行中的宪法问题。宪法学被称之为“入门容易,深造难”的一门科学,具有丰富的理论结构与严密的逻辑体系,是高度专业化的学科体系。如前所述,在解决社会问题时宪法学者必须动员各种各样的知识与理论,确定综合性的研究方法。宪法学并不是大众科学,宪法学研究者应具备完备的知识结构与独特的宪法问题意识,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宪法学研究与宪法宣传是属于不同层次的范畴,应提高宪法学研究的专业化水平。只有强化宪法学理论体系的专业性,才能保证宪法学在法学以及在整个社会科学体系中的应有的地位。宪法学研究者既要对研究课题作必要的分工,又要加强宪法学问题的合作研究。对某些特定的宪法问题,靠宪法学研究者个人的能力与知识结构是难以解决的,需要采取不同的合作研究形式,形成研究宪法学的意识共同体。宪法学是一门开放的学科,宪法学者要提倡开放、民主的学术气氛,共享宪法学的资料资源,沟通信息,共同解决社会生活中提出的各种问题,繁荣宪法学研究。

总之,在当代宪法学研究中面临的各种社会问题具有综合的性质,宪法学者应确立综合的研究思维,在统一的知识结构中合理地运用与宪法学理论相关的知识,善于解决宪法秩序范围内发生的宪法问题,自觉地维护宪法学理论的权威性。

宪法学的政策化趋势

宪法学是价值性与实践性相结合的理论体系,实践性是宪法学合理存在的基础,也是社会主体感知宪法价值的重要形式与过程。宪法学已成为各国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制定与调整国家统治政策的基本依据。现代的宪法学不仅要解释宪法现象存在的理论意义与具体原理,而且要积极地把宪法学理论价值转化为国家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之中。宪法的政策化程度是衡量宪法学理论成熟水平的重要依据,表明一个国家法治发展的程度。在现代中国,从理论上探讨宪法学理论政策化的各种形式与理论形态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宪法与社会现实保持协调的必然要求。

宪法学的政策化是实现宪法价值的重要形式与过程。我们知道,宪法学所要研究的对象不仅仅是宪法典,它研究社会生活中的所有的宪法问题,有些宪法问题规定在宪法典中,有些宪法问题则没有规定在宪法典中。宪法学应从宪法价值的角度,解释与解决宪法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确立科学的认识方法。日本宪法学家小林直树在论述宪法政策学价值时指出:宪法学的政策化有助于保证政策的科学性,具有有用性;有助于更好地实现立宪民主主义的理念,寻求合理的制度设计;及时地发现与“良法”相矛盾的各种政策意识形态的虚伪性,批判反民主的政策;为宪法运动的发展提供明确的目标,并向政策的制定者提供有益的资料;有助于法学研究向动态方向发展〔4〕。 通过制宪行为规定在宪法典中体现的价值理念必须寻求各种有效的表现形式,特别是宪法价值要约束国家的统治行为,使宪法发挥最高的规范性。如果宪法价值与政策的制定过程相互脱节,会损害宪法的权威与价值体系。因此,宪法学理论的政策化是实现宪法价值的基本形式。

宪法学的政策化为解决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的冲突提供合理的理论依据与具体的方案。目前,世界宪法学面临的共同性问题是宪法规范体现的价值与实际社会生活之间的矛盾与各种形式的冲突。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存在规范与现实的冲突。在宪法诉讼制度还没有建立或者宪法规范力缺乏有效性的国家中这种冲突显得更为严重。从82年宪法实施以来,我国的社会生活中宪法的地位有了很大的提高,宪法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形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我们必须正视这种现实,即我国宪法中应体现的价值与某些政策的制定以及实际的政治生活之间的确存在不小冲突。神圣的宪法还没有贴近社会主体的日常生活,社会公众对宪法的信任还没有达到宪法价值所要求的水平。其重要原因之一是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生活的政策制定过程中宪法规范有时没有起到最高规范的作用,政策制定者们不善于从宪法价值角度思考政策制定的理论意义与实践基础。在立法权的运用与具体立法过程中我们过于强调现实生活的需求,缺乏从宪法的角度综合性地考虑所要制定的法律的社会承受能力与宪法体现的社会正义价值。立法数量的膨胀与执法环境的薄弱,从某种意义上是宪法学政策化水平低的直接后果。如前所述,中国改革中面临的很多问题首先是宪法问题,其解决的途径之一是将政策研究纳入到宪法学体系的范畴之中,使宪法学研究转入政策分析领域。国有企业改革、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社会贫富差别的解决、反腐败法律制度的建立、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协调等一系列问题的解决需要通过宪法政策的角度得到解决。如果不从宪法价值的角度考虑问题,而是以法律或者以政治生活的需求为出发点的话,有可能导致政策与宪法价值的矛盾,使某些决策与法律规定失去社会基础。在这里,我们要注意防止宪法问题转化为一般法律问题的现象,更应该注意防止把宪法问题作为一般性的政治问题,在政治事实中寻找解决问题途径的作法,把政治问题的处理与政策的选择提高到宪法的高度,以宪法所体现的基本精神为出发点分析与解决现实问题。

宪法学的政策化水平决定着民主政治国家中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度。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制宪行为是最根本的国家发展的决策,它奠定了国家具体社会领域中各种决策的基础。〔5 〕为了实现宪政目标,国家政治、经济与文化领域的各种决策的制定,首先以宪法为依据,从宪法角度考虑政策的制定与必要的调整。任何一种决策的内容、适用的空间与时间效力、制定决策的过程等不能脱离宪法这一最高决策的精神,只能在宪法规范所确定的范围内进行各种决策活动。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决策的基本目标是保证其科学性,以防止决策失误所造成的社会危害,这就需要确立决策的标准,明确决策的民意基础。我们强调决策要以宪法为基础,其直接的社会功能在于宪法作为根本性的决策体系与价值体系,为具体的决策活动提供了统一的标准与基础,本身代表了最广泛的民意。因此,这种政策的制定与决策活动,应遵循宪法程序,以宪法为其共同的指导思想。

宪法学的政策化趋势要求宪法理论具备政策形成能力,强化其实践的功能。从本质意义上讲,宪法学是一种实践的学问,其生命力在于回答与解决社会生活中提出的各种现实问题。而宪法的实践功能一般通过政策的制定过程得到体现,是在影响政策过程中表现其理论的价值。实际上,宪法理论与宪法实践的相互关系是通过政策的制定与调整来连结的,政策制定的效果直接影响宪法理论的实践能力。为了适应宪法学政策化的发展趋势,世界各国普遍重视宪法学家在国家基本决策中的参与功能,采取各种形式扩大了宪法学家参与国家决策的领域。除了立法的参与以外,有必要吸收宪法学家参与国家重要决策的制定过程,通过合理的机制吸取宪法学家的意见与建议,使国家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决策具有合宪性基础,以避免重大决策的失误。从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与宪法学政策化的客观要求看,在全国人大体制内部,设立宪法监督机构是十分必要的。目前,理论上论证工作已基本结束,主要问题是具体操作的过程。有了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可以通过制度的机制,从宪法价值的角度,评价与解决改革过程中面临的各种社会政策问题。现代社会生活中宪法问题实际上是政策问题,宪法的修改与解释的时机与内容的选择最终取决于宪法问题的政策化水平。因此,未来中国宪法学的发展中,进一步提高政策形成能力,扩大宪法学家参与国家政策制定过程的途径是宪法学面临的重大课题。

宪法学的国际化趋势

随着世界一体化进程的发展,宪法学研究走向国际化是一种必然的趋势。中国宪法学本土化与国际化是同时存在的现象,对于宪法制度的发展具有同等的价值。在未来的21世纪,不同宪法文化的冲突与融合中保持其宪政的特殊性是一个民族在国际大家庭中获得平等地位的重要的条件。在宪法文化的价值判断问题上,我们既要反对过分夸大文化特性的作法,要看到文化之间交流与融合的必要性,同时也要尊重不同民族文化的价值性。〔6 〕中国宪法学国际化趋势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中国宪法学在国际宪法学界的学术地位应与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相适应。中国宪法学是世界宪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具有同世界宪法学界对话与交流的地位与能力,要培养世界宪法学界公认的宪法学家,应积极开发与介绍能够产生国际影响的宪法学说。我认为,中国宪法学的国际化首先表现为中国宪法理论为国际社会发展所作出的贡献,表现为中国宪法学理论的地位与学术影响力。立足于中国改革开放的现实,积极开发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理论本身就是适应世界宪法学发展潮流的一种表现。因此,宪法学理论的国际化是一种以中国本土化为基础的概念,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引进外国宪法理论或被动地适应国际社会的发展。如果说,在中国宪法学形成与发展的早期以及整个的20世纪,我们在推动宪法学的国际化方面没有掌握主动权的话,那么未来21世纪中国宪法学的国际化将在广泛的范围内影响世界宪法学发展的进程,世界必将普遍关注中国宪法学的理论成果。中国改革的伟大实践、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国际地位为宪法学走向世界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从目前世界宪法学发展的格局与基本的发展走向看,要想取得同世界宪法学界对话与交流的地位,必须把立足点放在开发本国宪法学理论的各种资源,及时了解国外宪法学研究的动态,提高宪法学家的研究能力。

其次,宪法学的国际化趋势要求宪法学家们关注人类社会发展的命运,要从世界发展的高度思考宪法学面临的问题,并以人类社会的发展为基础构建宪法学理论体系。宪法的制定、修改与解释等活动是有关国家主权的体现,但宪法学理论成果与影响力不应该仅限于国内,它应顺应世界发展的潮流,不仅适应国际化发展要求,而且要以不同形式影响世界发展的进程。宪法学不同于其他学科的重要特点是与人类发展命运的密切联系性,一国宪法的发展不能脱离国际社会发展的要求。立足于本国实际的、适应国际化潮流的宪法学理论的研究成果本身是对人类社会发展的有益的贡献。在第四届国际宪法学协会上,小林直树教授在《世界问题与宪法》一文中提出,随着信息革命、技术革命、生物学革命的兴起,人类一方面享受富裕的生活,另一方面面临着环境、人口、粮食、能源以及战争与和平等一系列的问题。宪法学必须提出对应的措施,为人类社会战胜危机,解决社会问题提供有益的依据。在宪法学基本范畴的确定与研究方法的更新等问题上,我们需要确立更广泛的研究视角,把人类社会发展中面临的社会问题纳入到宪法学研究领域中,同外国的宪法学理论之间寻求共同点与共同课题。

再次,宪法学的国际化趋势要求我们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国外宪法学的研究动态,加强比较宪法学的研究。在国际化、信息化时代,宪法学信息的变动速度是非常快的,各国的宪政体制正处于急剧变化之中,各国宪法学理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研究是十分必要的。为了适应宪法学理论的发展,特别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要求,我们需要系统地研究外国的宪法制度,从中吸取有益的经验。但是,在介绍与研究外国宪法理论时,我们应避免简单地模仿与引进的作法,更不能以外国的宪法理论为参照系评价我国的宪政实践。在过去的宪法学研究中我们对宪法理论的文化背景缺乏必要的了解,有的学者在还没有弄清楚宪法理论体系与具体概念的情况下急于把外国理论介绍给中国读者,甚至把不符合中国文化与语言习惯的宪法学概念生搬硬套,自以为使用了新的词汇就有学问,所写的“论文”有水平。在目前的外国宪法学研究中,我认为必须解决这一问题。当宪法学研究出现国际化趋势时,我们介绍与研究外国宪法理论的出发点是为解决本国的宪法问题寻求理论依据与方法,外国宪法理论的有益经验只能通过本国宪法理论的本土化来体现,是在文化的加工中体现其理论价值与理论工具的意义。因此,在外国宪法理论的研究中,我们要确定宪法学的主体性,不能只停留在一般性的介绍,应对所介绍的宪法制度作准确的理解。另外,在外国宪法学理论研究中,我们不能偏重某种宪法文化或者只介绍西方发达国家的宪法理论。宪法学的国际化并不是西方宪法理论的普遍化,它的实践价值在于尊重不同文化背景下产生的宪法理论的实践性,应从宪法文化多样性的角度观察各种宪法理论。我们既要研究与介绍西方的宪法理论,又要研究与介绍非西方国家的宪法理论,尽可能从文化的相似性角度选择对我国的宪政实践有直接借鉴意义的理论与制度。我认为,从中国宪法学理论发展的实际要求看,我们应改变西方中心主义宪法理论占主导地位的局面,把目光转向与我们的文化与发展水平相接近的非西方国家的宪法理论,特别是重点研究周边国家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积累的经验与教训,尽可能避免其他国家在发展中所犯过的失误。经验说明,西方宪法理论给我们的宪政实践所带来的借鉴意义是非常有限的,西方宪法的理论框架、理论工具与我们的宪法文化传统之间的距离相对来说是比较大的,其实践中的直接有用性也受一定的限制。因此,在建立比较宪法学理论体系与外国宪法理论体系时我们应对非西方国家宪政经验给予高度重视,在现有的宪法理论体系中大力发展非西方宪法理论的内容,并把非西方国家宪法理论的经验转化为我们自身理论体系的内容,使我们确定的宪法学体系与基本理论框架更适合于转型中的中国社会,既突出其中国特色,又要适应世界宪法学发展的潮流。

在世纪之交,社会生活的变革与转型过程中法学理论将面临新的挑战,法学理论体系与理论框架的调整与更新是不可避免的。而法学理论的变革及其理论的社会适应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宪法学理论变革的社会效果。宪法学是建设国家之学,反映了人类治理国家的经验与智慧,为国家建设提供基本的制度框架与理论基础。社会变革的需求及其正当性要求通常通过宪法理论的变革来实现,能否确立符合时代要求的宪法理论不仅关系到国家的权力分配,而且直接关系到整个法学理论的现实基础。具有未来指向性的宪法学理论,为我们预测未来宪政体制的发展,为设计具有现实适应性的宪政制度确定理论框架。因此,探讨中国宪法学理论的发展趋势是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学理论体系的基础性工作,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本土化、综合化、政策化与国际化作为当代中国宪法学发展的基本趋势,实际上规定了未来中国宪法学理论的性质与风格,并以其宪法学说的特色引起世界各国学者们的瞩目,将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影响世界宪法学发展的进程。

注释:

〔1〕我认为,中国宪法学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起点是19世纪末20 世纪初,早期的宪法学理论尽管处于萌芽状态,但具有宪法学的社会价值,构成中国宪法学历史发展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2 〕近年来宪法学界进行的学术争鸣主要有:宪法保障机构设立的不同模式、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探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现实价值与宪法最高价值性之间的关系、社会权利在宪法学范畴中的地位与合理性问题、宪法学范畴的确定问题、宪法学研究对象与理论体系的建立等。对这些问题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学术主张。

〔3〕在宪法学研究方法上, 存在着实证主义与实质主义两种对立的研究方法,前者注重宪法规范本身的价值,从规范看社会变革;后者注重社会现实的价值,从社会的需要看宪法规范,强调社会需要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从方法论角度看,这两种方法都是有局限性的,缺乏一种连接规范与现实的功能。著名的德国宪法学家库恩·汉斯认为,传统的宪法理论没有解决宪法上的规范与现实、存在与当为的相互关系,造成事实状况决定一切的命题,结果形成了缺乏现实性的规范与缺乏规范的现实性,人们习惯于牺牲规范性为代价追求现实性的效果。他认为这种宪法学的思考方式是一种落后的宪法学思维模式,是传统宪法学所带来的历史的局限性。见库恩著《宪法的基本理论》1988年,三英社,第34—36页。

〔4〕小林直树:《宪法政策导论》,法律时报62卷4号。

〔5〕参见拙作:《亚洲立宪主义研究》,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90—92页。

〔6〕参见拙文:《21世纪宪法学:宪法文化的冲突与融合》, 载《长白论丛》1996年第6期。

补充:本刊1997年第6期第59页倒数第5行“……专业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还应包括: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经济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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