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电子商务在保险业的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保险业论文,试论论文,电子商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以电子数据信息流通的方式,在全世界范围内进行并完成的各种商务、金融和相关交易的综合服务活动。电子商务用于保险业务主要表现在保险产品的网上宣传、销售和服务;保险企业的内部管理;保险企业与相关部门和企业的信息交流活动。
一、电子商务在保险业发展中的优势分析
(一)在保险监督管理方面
依照公众利益理论,监管是基于保护公众的利益,用来矫正市场失灵的一种手段。保险市场存在着诸多的市场失灵现象,世界各国都对保险市场进行监管,无论监管的性质和程度如何,保险监管的目标是实现整体经济效益的最大化,防止和纠正保险市场中的市场失灵,以及由此引起的被保险人利益的重大损失,从而保证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而保险业电子商务的发展增加了市场的透明度,为保险监督管理提供了更多的便利,同时也促进保险监管向网络化发展。
1.电子商务降低了保险监管成本。对保险人的市场行为、偿付能力和信息披露进行监管需要花费很大的人力和物力。有关资料表明,美国各州用于保险监管的经费通常是保险公司上交税收的2%。如果采用企业与政府间电子商务模式,保险监管部门就可以通过网络审定保险人的经营资格和各种财务报表,检查各种理赔资料,审批保单格式,以及监督公司的操作,如定价、投资、资产负债的匹配、准备金提取、公司管理等,可极大降低监管的成本。
2.电子商务可以提高监督效率。监管体系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中央和地方监管机构的权力分配,以及各级监管机构间的协调问题。在许多保险业发达的国家,中央和地方都设有监管机构,共同监管全国的保险公司。各级监管机构缺乏相互协调会影响到监管效率,电子商务的出现为监管机构提供了实行统一监督、信息分享的技术手段。
3.电子商务为监管的实施提供了有力保障。电子商务无疑给监管部门增加了一条高效的渠道,顾客可以随时向监管部门反映意见,监管部门可以及时了解市场对保险公司的评估。中国保险学会潘履孚副会长曾指出,保险监管的核心是防范和规避保险经营风险。现在,监管机构通过互联网可以及时、准确地了解各监管对象的情况,掌握风险所在,从而更好地制定监管政策,因此保险业电子商务的发展必将会得到保监会的关注和支持。
(二)在开展保险业务方面
利用电子商务保险企业可以更好地为消费者提供有关企业及其商品的信息,并在网上进行销售。然而并非所有的保险商品都适合在网上销售,因为还须考虑到商品复杂程度或交易量的因素。适合在网上销售的商品,是可利用少数几个参数就能被适当地描述与计费,如汽车险、家财险等,它们可以在网上比价,也可以在网上吸引更多潜在客户。对于这些销售量大而产品简单、规范的险种,计算机能同时接待较多的客户连接,因此采用电子商务销售将能获得较大利润。商业保险、抵押贷款保险、养老保险等保险商品复杂性较高,虽不适宜通过网络行销,但仍可以利用网络获得提升品质及服务顾客的机会,如在网上进行相关的咨询服务,通知保户相关的事宜;保险经纪人也可以通过网络同时进行大量客户的业务操作,再转递给保险公司。因此,保险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并不仅限于销售,也可影响到如管理、理赔等其他领域,将所有业务处理整合在数据流程里,可大大降低信息收集及分析的成本,并加强与客户间的沟通,使保险企业的经营更有效率,提供的服务品质更齐全,创造更多的附加值。
再保险业务是保险企业之间相互开展业务最常见的形式。电子商务技术的实现基于Internet统一、协调、数据共享的管理信息系统,从而使包括分支机构在内的整个企业与再保险公司成为一个统一运作的整体。原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之间、再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之间所有的交易细节,包括再保险契约的条件、再保费结算、精算的方法、相关的核保信息与分保对象的搜集等,都可迅速准确地在“信息公路”相互传递。除再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还需要与汽车修理厂、医院等非保险单位进行业务交往。利用电子商务,保险公司业务员、核保员、理赔员可以不受空间和时间的限制,随时随地与相关企业或部门进行交流。对于复杂的业务,可由相关人员亲自去处理,而许多较简单且规范的问题,通过网络就可以进行,甚至一些问题可以由系统自动完成。因此,采用电子商务技术也能减少这部分问题处理的成本,提高效率,从而满足e时代公司业务的需求。
(三)在增加保险消费者的利益方面
从保险消费者角度来看,电子商务的优点无与伦比,无论在销售,资讯服务或是理赔上,消费者很显然都是最大的受益者。消费者可以随时随地从网络上取得最快速的资讯,以最低廉的成本购买保险商品。由于在网络上商品价格及服务均能透明化,因而可以使买方取得主控权,实现反向拍卖。保险市场的反向拍卖是由保险消费者发起、定义的模式,由消费者提出初始价并设定最低降幅,保险企业对保险产品的报价逐次降低,最后一位报价者即最低出售价的报价者,获胜并取得消费者采购的订单。保险企业在此竞争压力之下,必然为消费者创造出更多的福利(如在我国台湾地区网上投保可以享受折扣)。具体来说:第一,电子商务的应用,加剧了保险企业之间的竞争,必然导致保险产品的价格下降,刺激了消费者的保险需求,客户可以从更低的价格中受益。第二,电子商务可以大大改进服务质量,如:连续服务;价格、产品信息深度的提高;没有国界限制;反馈速度更快;透明度更高;在线快速理赔等,消费者可以从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提高中获益。第三,在网络环境下,电子商务能够把个性化保险服务推向极至,根据不同的消费者、不同的消费需求设计不同的保险方案及产品,可以做到针对每个投保人的营销,实现保险市场的细分,满足多层次保险需求。
二、发展保险业电子商务的重要保证一一加强保险监管
(一)有效监管要求完善电子商务立法
为了适应保险业电子商务发展的趋势,保险业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加强这方面的研究,根据国情联合有关立法机关,针对保险业电子商务的特点,及时制定出保险业电子商务管理及技术标准,才能依法实施有效的宏观监管,切实防范保险业电子商务应用过程中的风险,使保险业电子商务的业务运作和风险防范做到有法可依。
保险电子商务立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网络安全的法律问题。网络保险作为新兴的交易方式,在给保险业注入新的活力的同时,其中的安全性更是不容忽视的重要课题。因为网络在带给人们信息存储和传输高效率的同时,其数据也极易被篡改、增删、破坏或者窃用。加强网络安全要注意防范影响网络安全的各种风险和威胁,其涉及到安全技术、安全管理、安全法律、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等多方面的因素。目前我国的网络安全法律还不健全,网络安全的技术还不够先进,不能够有力地保证网络安全不受侵犯。
2.合同法的问题。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书面形式的优点在于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记载明确、具体,并且有据可查。虽然新的《合同法》将电子合同纳入了调整范围,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为我国电子保险合同的功能等同效用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目前我国还没有具体规定电子合同的订立规则,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要约的撤消和撤回。
3.电子签名法的问题。《保险法》规定有些单据必须有当事人亲笔签名才具有法律效力,而利用网络进行电子交易,则无法取得当事人的亲笔签名,只能使用电子密码来代替传统的签名。但是目前国内还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电子签名的效力,这将是保险业开展电子商务最主要的障碍。
4.衍生的法律问题。如著作权法、商标法、公平交易法、消费者保护法等等。
(二)有效监管要求充分的信息披露
保险是非常复杂的行业,保险人尤其是被保险人不可能如愿获得足够的信息。在保险市场中,信息不对称特别是保险消费者对所购保险产品的知识少于保险企业,是造成保险市场失灵的最重要原因之一。鉴于此,保险监管者应当要求,管辖权限内保险人和保险中介入,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并实现与其他交易方式相同的信息披露原则,从而为网上进行的保险产品的销售、购买及传送提供一个安全的交易环境,充分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例如,保险公司在保险业电子商务中与传统保险交易中为消费者提供的信息是一致的,消费者应当能够在信息充分的情况下决定是否愿意接受保险服务。为保护消费者利益,保险监管者应当要求,管辖权限内通过网络提供保险产品的保险人及保险中介人,在网上公布应当披露的信息。除了在监管权限内进行强制的信息披露外,还应当至少公布以下信息:保险人总公司所在地;对总公司负有监管责任的监管当局的详细联系方式;保险人的分支机构、保险中介人的详细联系方式;负责业务监管的监管机构的详细联系方式;法律允许的保险人或保险中介人提供保险服务的权限;提出索赔的程序及保险人进行理赔的程序;处理消费者投诉的权力机构的联系方式。
(三)有效监管要求保险机构的相互合作
保险业电子商务的业务监管仅仅依靠一个国家的行动是不够的,它需要多个国家保险监管部门的合作。电子商务经常会涉及跨国交易,此时东道国保险监管机构如何在合适的范围行使监管行为,如何与相关国家的保险监管机构充分协调,避免监管漏洞和监管无效率现象的出现,这是相关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共同面临的问题。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在电子商务时代的监管中至关重要,网络可以成为交换基本信息的一种有效的工具。在监管保险业务的过程中,各国保险监管者在必要时应提供相互支持,在国际保险市场范围内要求保险企业提供完善的控制系统,包括安全性、保密性,个人数据的控制、支持和记录保户系统等,确保能以一种正确的方式执行交易或在相互的市场上处理问题,从而实现保险业电子商务的稳定性和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