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珊[1]2002年在《我国建立金融控股公司若干基本问题研究》文中提出目前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的各方面讨论日趋热烈。在国际金融混业经营浪潮冲击下,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与逐步成熟,国内经济金融界关于实行混业经营的呼声日益高涨,金融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业未来发展的趋势所在。我国已于去年加入WTO,已经面临国际金融业日趋激烈的竞争,因此研究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有关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其目的是为在我国构建和健全金融控股公司提供必要的理论依据。本论文分为六个部分。导言部分阐述了本文选题的提出和进行这一研究的意义,国内外开展这一研究的动态,论文研究的主要方法,结构安排与分析框架;第一部分阐明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并试图从经济学角度去剖析金融控股公司的产生与发展;第二部分研究我国成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可行性,以及说明目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现状;第叁部分阐述了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并运用公司治理结构和委托代理理论,结合国际比较,研究怎样防范和控制这些风险;第四部分结合国外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经验教训,研究我国应如何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第五部分通过分析中信集团这个案例,来研究如何构建中国的金融控股公司。
张紫娟[2]2008年在《金融控股公司风险传导机理及控制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金融创新浪潮再度掀起,金融控股公司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将成为金融业综合经营的主导方式,也是我国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发展的必由之路。虽然金融控股公司具有规模经济、范围经济等优势,但它同时又是一柄双刃剑,其内部实体之间利用关联交易,资金流、信息流以及资源共享等有形的或无形的联系,导致风险内在传导的客观性及特殊性和复杂性。因此,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传导机理及其控制对策的研究将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是在理论探讨、实证研究、案例分析的基础上,努力探寻金融控股公司风险传导的内在机理与特征,并据此设计和提出金融控股公司风险传导的规避与控制的相应机制和方法。论文共分为七章。第一、二章分别为引言部分和理论基础部分。第叁章至第五章为论文的核心部分。第叁章在简单分析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现状之后,从一般业务层面风险源、财务风险源和集团管理风险源等叁个方面深入地分析了金融控股公司风险传导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源;第四章在分析了金融控股公司风险传导的含义、类型及一个国际案例的基础上,深入剖析了金融控股公司风险传导的主要原因,最后研究指出金融控股公司风险传导的载体即风险流;第五章以模型的方式,按照先简后难的顺序对金融控股公司风险串联式传导、并联式传导以及串并联式传导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归纳出金融控股公司风险传导的特征。第六章为论文的对策部分,本章指出金融控股公司风险传导的控制依据,并据此提出金融控股公司风险传导的若干控制对策。第七章为论文的结论部分。
崔鸿雁[3]2012年在《建国以来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研究》文中指出随着世界经济金融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制度也在不断地变革中。从西方国家监管制度的变迁看,金融监管经历了自由—管制—放松管制的发展过程。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社会政治状况发生了深刻变革,国际经济金融形势与我国的经济金融在全球化背景下呈现出新的特征和趋势,国际金融监管理论和实践也在发生着巨大变化,这一切构成了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变迁的深刻的经济金融背景。本文旨在对建国以来中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的形成、发展和逐渐成熟的基本过程作一比较系统地回顾和分析。本文分导论和六个章节:第一章为导论,诠释金融监管及监管制度的含义,回顾国内外研究状况,说明选题的学术意义和现实价值,简要提示本选题的研究思路、内容框架、研究方法与特色。第二章开始至第五章,结合对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的分析和对监管制度、监管行为的根源性探究,把我国建国以来金融监管制度思想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章束缚与控制(1948—1978):计划经济时期的金融监管制度与思想;第二章启蒙与探索(1979—1984):金融制度改革起步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第叁章冲突与融合(1984—1993):金融制度改革构建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第四章调整与突破(1994—2004):金融制度改革调整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第五章深化与再探索(2005至今):金融制度改革深化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第六章是对我国建国以来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的总体考察,实际上也是全文的一个总结。在对每个阶段监管思想的分析过程中,先从分析当时的监管思想形成的背景入手,进而对监管具体制度建构等情况进行简要介绍,然后分析其中蕴含的思想特征与演变过程,最后对该阶段监管思想进行总体评价。在对每一发展阶段的分析中,既统一思路,又突出各自的特点、突出阶段特征。经济实践的发展与金融业的变革催生了不同发展阶段的金融监管思想,从而推动了制度的形成,这是一个历史的过程,通常还伴随着国家和全球层面的广泛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同时这个过程也发生在特定的空间脉络中,在特定的经济背景下以金融监管组织制度、市场制度、法律制度的不同层次展开。因而,金融监管制度思想在时间脉络中呈现出历史的演化特征,而在空间脉络中又呈现出一定的层次性特征,时间与空间脉络的交错与协同,共同构成了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化的动力。无疑,监管思想的变更来源于市场变革,而各个时期制度的创立和创新无一不受到思想的启发、孵化与引导。无疑,制度的变革和思想的创新互相促进、互为动力。从经济思想史的角度论证1949年以来中国金融监管制度的思想变迁,既可以使我们理解中国金融监管制度理论本土化的思想根源,又为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金融监管理念创新和政策选择提供思想资源。本文以经济思想成长为主线,分析了金融监管制度演变的思想脉络。所以,从思想史的角度对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的演变加以系统地梳理,揭示其内在的发展演变规律,能够为探索监管制度继续完善的路径、推进金融体制改革提供全新的思考视角。
李晗[4]2007年在《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防范法律制度》文中提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随着金融全球化趋势的日益加剧以及金融创新的日益活跃,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组织形式,在全世界范围内蓬勃发展,其产生和发展是全球金融业发展到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也是我国金融业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中的必然选择。我国目前虽没有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专门立法,但在实践中,早已存在诸多真正意义上的、且形式多样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业是特殊的高风险行业,而金融控股公司往往采取由母、子公司形成的“集团控股”式的组织形式和结构,进行跨行业、跨地区的多种金融业务经营,加之其一般规模较大、经济实力雄厚,对一国国民经济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就使得其风险极具特殊性和复杂性,成为风险的高度聚合处和汇集点,对一国的金融安全与稳定意义重大。在我国目前尚缺乏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客观情况下,研究和探求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防范法律制度是我国金融业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的历史性选择,更是我国入世后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的客观要求。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的构建是一个多层面、多元化的复杂系统,不仅需要来自于以国家权力为依托和支撑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作为金融控股公司风险外部防范的主体,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的内部防范,即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健全也极为重要,此外,为了使金融控股公司风险内、外部防范法律制度协调运作,更加有效地发挥作用,非常有必要建立和健全我国金融行业协会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自律性管理制度。建立和健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风险外部防范法律制度,应借鉴世界其它国家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立法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客观实际,建立和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预先承诺法律制度;监管协调、合作法律制度;责任加重制度;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法律制度。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风险内部防范方面,应具体建立金融控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的制衡法律制度;建立有效的董事会制度:激励、约束及业绩评估法律制度;完善中介机构法律制度;建立和健全风险识别与评估制度;完善财务控制和审计监督制度;构建“防火墙”制度。在我国金融行业协会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自律性管理制度方面,应主要建立和完善金融行业协会内部合作、协调制度;金融行业协会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提示制度;确立行业协会独立的法律地位,明确与金融监管的关系以及建立和完善其他相关的法律制度。
张学森[5]2007年在《金融综合经营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完善金融机构规范运作的基本制度,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这一规定为我国金融业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法律原则指导下,开展综合经营试点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一规定的背景是,我国现行法律仍然实行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法律原则。我国开展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的政策安排,表面上看与西方发达国家在最终通过立法确立金融混业经营体制之前逐步放松金融管制的政策导向如出一辙,而事实上却有着与西方国家做法极为不同的背景和内涵。其一,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曾经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推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间尚短,经验不足;其二,我国金融业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改革和发展,以及金融法制和金融监管的确立和完善,都刚刚形成初步框架,还远未达到相应成熟程度;其叁,我国根据加入WTO承诺,实施了金融服务业的对外开放,相对落后的我国金融业必须面对十分发达的境外金融机构的强力挑战。在这种背景下开展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其目的是积累实践经验,探讨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模式、立法与监管体系。自美国1999年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GLBA)正式确立美国金融综合经营法律体制,结束其金融分业经营历史,进入混业经营时代,并标志着世界金融业进入混业经营时代以来,我国学界对世界金融业的这一历史性变革,给予了非常密切的关注,也进行了不少有益的探讨,但这些关于世界金融综合经营问题的研究,比较多地是从经济金融理论和实践角度的评介,而专门从法律角度对金融综合经营与监管问题进行系统研究的,少之又少。本文试图填补这方面的一个空缺。事实上,在当前经济金融欠发达条件下,我国金融业全面转向综合经营所需要的基础环境尚不具备、亟待建立。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建立起完善的中国金融业综合经营与监管的法律制度体系,这就需要对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金融业综合经营与监管的金融生态和法律制度进行深入的比较研究,找出规律性东西,为我国金融业发展提供借鉴。本文在研究思路上,从经济金融全球化、金融机构业务综合化、金融机构组织集团化、金融法律趋同化、金融监管国际化等五个方面对世界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法律与实践进行比较研究,探讨金融全球化、国际化和综合化背景下中国金融业经营与监管的法律制度体系。本文在研究方法上,综合使用了经济分析、比较法方法、历史分析、国别方法、定性分析等研究方法。本文认为,在金融全球化、国际化和综合化发展,以及已经加入WTO并融入世界自由贸易体制的情况下,中国金融业的未来发展,要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的激烈竞争,必然要实行综合经营体制。因此,应加强对世界金融综合经营与监管体制与法律的跟踪研究,为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与监管法律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可资借鉴的国际经验。本文包括导论和6章正文,约30万字。本文在内容结构上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比较研究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各国金融体制与法律的因应和变革,分别界定金融经营体制、分业经营、综合经营的法律含义,比较各国金融体制,解析各国金融法的演变与特征。内容主要包括,以法律分析为方法,逐一界定金融经营体制、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从金融全球化入手,研究各国金融体制与金融法律的因应和变革;从业务综合化入手,探讨各国(或地区)金融经营体制的历史、现状与趋势。这一部分是全文研究的基础,主要包括第1章。第二部分重点研究金融业综合经营体制的形成原因、组织形式、各国实践等,解析世界各国金融业由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的趋势和动力,探讨了金融综合经营体制下的业务综合化、组织集团化、法律趋同化等问题,总结其中的基本规律。关于各国金融机构的业务综合化,以金融综合经营体制为中心,探讨了各国金融综合经营的体制与法律,以及金融综合经营的形成原因与发展趋势;关于金融机构综合经营的法律模式选择,以组织集团化为中心,探讨了金融机构组织形式的法律问题、集团化作为适应金融综合经营需要的组织形式、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与比较等;关于金融综合经营法律制度的国际比较,以法律趋同化为中心,探讨了金融法律趋同化的概念与特征、法律趋同化与各国(或地区)金融综合经营法律制度、金融法律趋同化与金融类国际组织等。这一部分是全文研究的核心,主要包括第2、3、4、章。第叁部分主要分析当前金融监管国际化的基本理论,以及金融综合经营法律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问题,从法律上对金融监管国际化进行了界定,从金融监管国际化的形式与特征及其与国际组织关系、金融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的比较、欧盟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发展等方面对金融监管国际化进行了实证研究,并从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原则与内容、基本方式以及体制比较等方面探讨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监管问题等。这一部分研究金融综合经营的法律监管问题,主要包括第5章。第四部分在回顾中国金融体制及其立法的基础上,分析中国建立金融分业经营体制的历史必然性,研究在金融全球化、国际化和综合化趋势下中国金融业所面临的现实压力,借鉴世界金融综合经营与监管的立法和司法经验,论证中国金融经营与监管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探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监管问题,提出了完善中国金融经营与监管法制建设的具体建议。这一部分把国际金融综合经营趋势与中国金融发展现实相联系,探讨了“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的模式与方略,主要包括第6章。
刘建锋[6]2003年在《金融控股公司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世界范围内金融产业经营和监管模式一直处于一种不断变迁和重构的过程中。从国际上看,从1929年——1933年经济大危机的“严格管制”到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金融自由化”改革,多数国家和地区金融领域经历了一个大规模放松管制的过程。特别是20世纪末期以来,以现代信息技术为基础的世界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日益对经济、金融活动的各个方面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受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的驱使,金融机构的组织创新也屡有突破并与业务创新互为因果,直至到了今天,组织创新成为了金融创新的主要内容。而组织创新主要就是原来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家和地区寻求向跨业经营的转变,其主要组织模式就是金融控股公司,在实现集团的多元化“跨业经营”的同时,在集团内部以分设子公司的形式“分业经营”。可以说这种组织形式对于我国目前的金融业发展目标模式有极其现实的借鉴意义,本文就是采用比较、实证和经济分析的方法,以探讨金融控股公司涉及的几个主要法律问题为主题,就其它国家的金融控股公司立法实践和如何建立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展开论述。论文共分为五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首先从世界各国的立法和经营实践出发,全面分析探讨金融业跨业经营的具体模式和典型样态,对国际上金融机构的跨业经营模式——直接结合模式和间接结合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对间接结合的两种具体样态——转投资子公司形态和金融控股公司形态进行了深入探讨,结合我国金融业的经营实践和政府监管水平,尝试提出具体的规范化方案。而后针对我国未来跨业经营的理想目标模式——金融控股公司形态,对其基本概念进行探讨、定义。笔者认为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在同一控制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内大规模的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活动往往要受两个以上的行业监管当局监管,如果是跨国金融控股公司要将受多个国家的多个监管当局监管。而按不同标准,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有两种分类,一是依照金融控股公司自身是否从事相关业务为标准,分为事业型控股公司和纯粹型控股公司两种;二是依据金融控股公司从事的主营业务的不同为标准,将金融控股公司分为银行控股公司、保险控股公司和证券控<WP=4>股公司等。论文第二部分探讨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控制法律制度。就是研究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和基本制度,以期可以做出针对性的规定,作为一种强制性法律规范,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奠定基本的法律框架。从金融控股公司内部而言,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其自身管理的制度基础和重要内容,可以约束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运行。从金融控股公司外部而言,有无有效的内部控制,是监管当局、评级机构、投资人客户与合作伙伴评价金融控股公司的一项重要内容。笔者在这一部分首先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和国际保险监管协会于1999年12月联合发布的《集团内部交易和风险控制原则》具体探讨了金融控股公司由于集团内部交易带来的内部控制风险;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控制法律制度的含义、目标和原则。然后在分析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相关立法实践的基础上,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法律制度——“防火墙”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论述,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第叁部分首先提出金融控股公司公司治理应是一种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的权力配置机制,是针对包括股东、董事会、经理层以及所有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权力制衡和义务设置的一整套体制。而金融控股公司的公司治理制度作为公司内部运行的主要制度框架,与一般公司企业相比,有其特殊的制度背景和独特的制度设计。然后笔者以约瑟夫·斯蒂格利茨的“利益相关者理论”为探讨金融控股公司特殊公司治理制度的理论根据,全面探讨了金融控股公司公司治理的原则与特征,并将其治理特征归纳为四点:在公司治理中,更为强调董事会的核心地位和作用;在公司治理中,公司经理层具有的相对独立地位;公司经营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在公司董事会的构成上,突出独立董事的作用。并就金融控股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构建详加论述,在借鉴国外立法例的基础上,就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如何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提出具体的建议方案。论文第四部分对金融控股公司资本充足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全面介绍了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券协会和国际保险监管协会联合公布的《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原则》中的《资本充足原则文件》关于资本充足程度衡量方法和对金融控股集团资本度量的原则。鉴于我国金融机构普遍资本质量低下、资本不够<WP=5>充足的现实,探讨这一法律问题对于我国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制度有着特殊的意义,对于我国未来金融控股公司资本监察制度的立法也具有借鉴价值。具体探讨了衡量资本充足程度的叁种方法:基础审慎法、基于风险的累积法、基于风险的扣减法。以及对金融控股集团资本进行度量的五个原则:本金是否重复计算,即两个或以上法人用同一笔资本金弥补风险 ;母公司将债务以股本的形式转移给子公司,导致杠杆率过高;防止通过持有从事金融活动的子公司或附属机构股份的未受监管的中介控股
韩洋[7]2014年在《危机以来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使国际社会开始反思此前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并针对危机中所显露出来的问题,酝酿着全方位的制度改革。自本次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美国、欧盟、英国等国通过相应的监管法制改革,构建了与金融危机前相比焕然一新的金融监管法律机制。同时,以G20及其金融稳定理事会为代表的国际金融监管组织迅速崛起,并偕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巴塞尔委员会等国际组织在吸取本次金融危机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也提出了国际金融监管的新法制路径。总的说来,无论是各国政府还是国际组织,在经历了本次金融危机后,对监管理念和监管法律制度都有了新的认识,基于金融全球化的渠道,新的金融监管法制改革思路也逐步传播开来,形成了国际社会的相互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法制由此也正经历着全方位的革新。在此背景下,本文并不同于通常对金融危机的成因分析或如何应对危机的思考,而是从本次金融危机产生后国际和各国的金融监管方面改革中和改革后新的法律制度入手,分析全球金融监管改革中的新制度之特征及其法律效应,针对金融危机中凸显的部分具体问题,研究如何通过完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来限制金融危机扩大化,提出重构全球金融监管体系的路径,并进一步论证国际、各国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转变对我国的启示,探讨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发展趋势和金融危机的走向。论文的导言部分主要对金融危机和金融监管的相关概念予以简要介绍,提出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往往源生于金融危机,也论证了本次金融危机使全球金融监管法律制度迈入了全新时代,同时也就目前国内外学者对于金融危机后的金融监管制度改革这一问题的研究进行了综述。论文的第一章侧重于改革中的部分国家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着重将美、英、欧盟和其他部分国家在本次金融危机影响下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改革的重点内容予以整理归纳和比较分析。论文在对这些法制改革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对美国、欧盟、英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后的监管机构职能调整、“大而不倒”问题解决方案、金融消费者保护、衍生品市场规范、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和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等问题进行论述。结合相关国家的金融监管制度之改革,从监管主体、监管内容、监管职能、监管理念等各方面进行了分析,探讨了金融危机以来各国在危机防范意识形态下所论文的第二章立足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中的法制改革进行论述,在对美国和欧盟的跨国金融监管法制改革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探讨了金融危机背景下的监管法制国际协调与合作之理论基础和成就路径。论文循着G20下的金融稳定理事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巴塞尔委员会等国际组织在金融危机背景下的监管法制改革为路线,就国际组织出台的“软法”性的国际金融监管法律规范进行全面分析从不同角度对金融危机背景下国际层面的金融监管制度之改革进行了剖析,提出了相应的观点,有利于反思当前国际金融监管法制的漏洞和不足,并在未来规制中不断予以完善。金融监管法制改革的根本原因是金融危机的产生,因此,对于金融危机的分析和危机处理法律机制的研究是解析全球金融监管法制框架的基础。论文的第叁章从金融危机入手,分析了金融危机的国际传递性,在此基础上探讨了金融监管法制如何在法律途径中对金融危机的传递进行克减。同时,通过对主权债务重组和涉外金融机构破产的理论研究,从实践角度讨论了国际层面对金融危机的规范化处理机制。金融危机的法制规范问题中,国家干预一直是争议较多的问题,论文在国家干预制度的合法性分析基础上,就其关键性的危机救市机制进行了反思,并从法律角度提出了相关建议。在对金融危机以来各国的和国际层面的金融监管制度改革进行梳理的基础上,论文第四章围绕着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改革形成的新框架,提出了新时代背景下全球金融监管制度的变迁思考,就制度改革中的相关重点变迁思路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做探讨,并就一些重点问题如金融监管职能的转变、金融消费者保护理念的强化以及金融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等问题在充分梳理的基础上对其未来制度演进路径提出了深入思考。论文的第五章将视角放在全球金融监管法制改革给我国的启示这一角度,归纳了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金融监管法制改革的核心理念:一是宏观审慎监管和金融风险防范,二是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同时,论文提出了金融创新的规制、对影子银行的处置、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规制、对危机处置法律的规范化、对金融监管自律机制的强化、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互联网金融的规范以及对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等新时代背景下我国金融监管法制发展中有待强化的监管问题,结合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进程,归纳和分析了我国在新时代背景下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思路。最后,本文在总结前述研究的结论的基础上,对全文进行总结,提出主要的结论。从理论上来看,学界现有的研究较多注重对金融危机的产生、爆发原因之分析,少有针对金融危机中产生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改革之剖析及对这些改革带来的法律效应之研究。并且,目前的研究多立足于经济法视角,少有以国际法思维予以系统性研究。因此,本文以“改革”为主线,探讨这些在特殊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全球金融监管法制之改革路径,运用国际法思维研究改革中的全球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就重构全球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提出创新性的理论分析。从实践上来看,研究金融监管改革中的法律问题对化解国际金融危机、防范大规模金融风险、定位国际金融监管框架、完善国际间金融监管协作等宏观问题处理方面有重要意义;同时也能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系统重要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影子银行、金融衍生品监管等具体金融监管问题处理提出法律思考,对减小金融危机的影响、预防金融危机再生,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我国而言,虽然我国不是金融危机产生的源头,但也深受金融危机的影响,监管不当引发的现实问题也不断突显出来。论文借由对国际层面和主要国家金融监管法制改革中的相关法律问题梳理、评析和研究,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也有助于巩固和提升我国在全球金融监管体制中的法律地位。
符飞[8]2006年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组建与监管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的发展,国际金融演进有了明显变化,最显着的趋势在于各种金融业间的区别及差异日渐模糊化,银行、证券、保险业的界限已逐渐消除,金融机构跨行业进行综合经营的趋势日益明显,并朝大型化和集团化的趋势发展。在这一趋势的影响下,金融控股公司作为国际金融经营体制的重要创新,已受到越来越多国家和地区的重视和采用。目前,我国融入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的步伐日益加快,根据WTO协议,到2006年末,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金融机构均可依法在我国开展业务。国外大型金融集团大量涌入,他们不但在资金实力、管理水平、创新能力等方面技高一筹,还可以利用其综合经营的优势,谋取分业经营条件下难以获取的综合效益。而我国的金融机构在改革过程中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如银行不良贷款率居高不下、资本充足率不足等。面对强有力的竞争对手,我国金融机构要想获得生存,就必须扩大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提高综合竞争能力,通过对现有金融机构进行改制、重组、并购等途径发展为金融控股公司,是增强我国金融机构竞争实力的一种现实选择。虽然我国目前仍实行严格的金融分业经营制度,但作为金融综合经营重要模式的金融控股公司已在我国金融分业经营环境下孕育,它代表了我国金融经营制度未来发展的方向。论文选择金融控股公司的组建与监管作为研究对象,运用金融创新理论和监管理论,从微观层面研究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策略、组建方案以及风险管理体系和治理,从宏观和中观层面探讨我国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的制度环境和战略规划,以及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进行研究并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论文研究对规范和促进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直接的现实指导作用。论文的研究主题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组建与监管,共分为六章:第一章首先分析了金融控股公司产生与发展的背景,即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发展潮流。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趋势是金融一体化和金融制度创新的结果,是金融业应对日益加剧的市场竞争和外在整体金融环境改变所做出的必然选择,同时也与政府的推动作用分不开。在分析影响金融业综合经营趋势的因素时,本文通过实证研究了政府管理水平与金融业管制及金融综合经营的关系,指出政府纪律与管理能力较差的国家,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的限制愈多,造成的利润损失愈大。论文随后分别阐述了金融综合经营的四种模式及其优缺点,认为在我国目前体制
胡杨帆[9]2007年在《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目前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正在进行中,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讨论也成为了热门话题。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种新形式的金融组织体,是适应世界金融业发展潮流的产物,其结构复杂、风险特殊,我国目前并没有专门对它加以规制的法律规范。在这种法律缺位的情况下,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特殊风险的防范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这种“金融航母”一旦发生风险,造成的不良影响在社会蔓延,极易破坏金融市场的稳定,削减投资者对金融市场的信心。因而,研究金融控股公司的相关法律责任制度显得意义尤为重大。本文运用制度回顾与比较的分析方法,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深入探讨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这一特殊的责任承担机制,并提出构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的建议。本文正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加重责任制度的理论学说与制度内涵”。这一部分主要以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为基础进行论述。首先阐述了加重责任的基本概念,即是指金融控股公司对其缺乏偿付能力的金融子公司的资本协助义务或给予特殊机构因对其破产的金融子公司实施存款保险等措施而造成损失的适当赔付责任。其次对作为加重责任的理论基础的各主要学说进行了分析,主要包括饿狼假说、管制退化假说、企业责任理论、市场自律假说、准代理理论等学说。这些学说都是经过了学者们的不断的研究与论证而形成的理论结果,为我们研究加重责任提供了理论支持。接下来,本部分论述了加重责任制度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资本维持承诺、力量之源原则、银行关闭措施、交叉担保条款和及时改正措施。这些制度内涵各有优劣,在实践中经受着考验,并且不断的完善,其合理之处被沿用至今,并被其他国家所采用。再次,分析了加重责任制度的责任范围,指出根据不同的理论建立起来的加重责任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同,要寻求一个确定的、可行的适用范围才是实行加重责任的意义所在。最后,本部分将加重责任与其他相关责任机制进行了比较分析,以期更能突出加重责任的独特性。包括与银行股东双重责任的比较、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比较、与公司社会责任的比较等。第二部分是“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与加重责任的制度选择”。在上一部分详细的论述了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基本问题的基础上,这一部分主要对金融控股公司为什么要实行这一制度作出回答。首先提出金融控股公司的双重属性的特点,即控股公司属性与金融公司属性。控股公司属性体现在控股公司与被控股公司主要通过股权关系而联结,并在大多数场合通过股权路径来实现两者之间相关联的经济运作;而金融公司属性主要体现在公司控制着巨大的资金和其他经济金融资源,至少是主要经营金融业务或金融相关业务。这种特性决定了金融控股公司的特殊风险。其次,分析了金融控股公司的特殊风险,主要包括结构风险、系统风险、利益冲突、政府信用担保下的道德风险等。再次,本部分提出了金融控股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缺陷。有限责任作为公司法的一块基石,其产生和发展受到了实践的检验,但是在金融控股公司领域,其局限性日益暴露,有必要对这一制度在金融控股公司领域的适用进行反思。最后,以小结的形式指出,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是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治理的有效机制,并作出了详细的阐述。第叁部分是“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的比较法研究及借鉴”。这一部分主要从美国、韩国和台湾地区的实践经验出发,首先论述了美国在司法实践中对待加重责任的态度。美国的加重责任制度是在曲折中发展起来的,实践中伴随着赞成与反对的声音,但最终得到了历史的肯定。其次,台湾地区借鉴美国的经验,颁布了金融控股公司单行法,并将加重责任制度规定其中。韩国也在其金融法律制度中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实行了特殊的制度。本部分最后指出了以上法律经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就目前而言,研究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就应当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总结、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制度体系。第四部分是“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的考察、评析与立法建议”。首先,本部分考察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状况与责任承担机制。目前我国存在的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有两大类型:一是中信、光大、平安等非银行机构演化而来的金融控股集团;二是近几年产业资本投资金融机构形成的控股集团,如宝钢、山东电力、海尔、新希望和曾经的德隆。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有着金融控股公司的一般风险特性,同时又有着其特殊的风险性,通过对德隆危机的分析可以清楚地认识这一点。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责任承担机制这一方面,目前我国基本上是执行的股东有限责任及在《公司法》中参照一般公司的标准制定的例外规定,此外,还包括一些金融法律法规中与外国(地区)执行加重责任相类似的规定。其次,本部分对建立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的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包括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实力、“光大国投”事件的启示及我国呼之欲出的存款保险制度等。最后,本部分对于构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包括制定金融控股公司单行法,以利于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这种重要的金融组织的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稳定金融市场和更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存款人与投资者权益,稳定社会;系统地规定金融控股公司的加重责任;完善配套的金融监管机制,防患于未然,尽可能地减少适用加重责任的情况的出现;协调加重责任制度与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问题等。本文的主要创新点在于,一是研究方法创新,即在论述过程中引入了实证分析方法,如“德隆”危机与“光大国投”事件,通过对实例的分析使我们对国内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问题有了深入的认识,并力图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二是对策创新,即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在我国的研究相对较少,也没有法律上的系统规定,属于较新的研究领域,所以本文对如何构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提出的建议可以说是较新的范畴;叁是研究视角创新,即通过对国外及其它地区的法律实践的分析、对比与总结,开阔研究视野,从中吸取先进经验、成果,以求在我国的立法进程中提供有益的参考。
王继权[10]2004年在《现代产融结合论》文中研究表明产业部门和金融机构以紧密型债权债务关系、股权融合、人事参与等途径实现的产融结合,是生产力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具有减少产融信息不对称,降低产融交易成本、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生产效率,从而优化经济资源配置的功效。无论是对银企股份持有规定较严格的英美模式,还是相对宽松的日德模式,银行与工商企业之间总是直接或间接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可以说,产融结合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共性和必然趋势。我国以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目标取向,尽管当前仍处于体制转轨之中,但各类市场经济主体为实现共同的经济利益而发展包括股权渗透等紧密型产融资本联结关系已初露端倪。并且,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经济发展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以及市场主体自身实力的壮大,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工商企业与以银行为代表的各类金融机构在自愿互利基础上,通过渗透与扩张着力建立稳固、持久的产融结合关系。既然产融结合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那么推进产融结合也应该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必然的、现实的选择。本文的研究思路是,首先对马克思主义者和西方学者的产融结合理论进行回顾和简介,认识经典的或具有代表性的产融结合理论的发展脉络。其次,对产融结合进行一般理论分析和深入分析,一般理论分析是在厘清产融结合基本概念和比较分析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分别从信用理论、企业理论、信息理论、资本结构理论等角度,对产融结合的成因作初步研究;深入分析是对产融结合的作用机制和效率,以及产融结合的宏观经济效应进行理论上的剖析。再次,分析和总结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产融结合的发展历程和主要模式,以此为我国的产融结合提供启发和借鉴。最后,系统研究我国的产融结合问题,包括我国产融结合的历史、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我国产融结合的必要性、可能性、目标模式和基本方式,我国产融结合的基础构建,并提出金融<WP=5>控股公司是现阶段我国产融结合一种有效的组织形式这一论断。总体来看,论文的前半部分侧重于理论研究,解析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下、产融结合过程中具有规律性和共同性的东西;论文的后半部分侧重对中国的产融结合进行理论和实证研究,提出相关的发展对策。全文各章节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马克思主义者和西方学者产融结合理论简介。金融资本理论是马克思主义者对产融结合的经典概括。马克思主义者对资本主义金融资本理论的研究经历了逐步完善的过程。马克思、恩格斯、拉法格、希法亭和列宁分别对资本主义产融结合和金融资本问题进行过论述。他们的许多科学论断在现代经济社会中仍具有适用性。西方学者对产融结合的研究没有形成统一的理论体系。总的看来,他们立足于近现代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现实,或针对马克思主义者的理论进行攻击,如金融资本消失论;或对现实经济生活中具有典型意义的经济与金融现象或银企制度结构展开研究,如金融机构霸权论、银企关系制度论等,从不同侧面探讨了产融结合的理论和实践。西方学者基于现实的、具有针对性的研究成果,对于研究和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融结合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第二章,产融结合的一般理论分析。首先,进行产融结合概念厘清和相关概念的比较分析。指出本篇论文以狭义的产融结合分析作为基础和主导,而以广义的产融结合作为背景和参照,深入探讨市场经济体制、尤其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业部门(以工商企业为代表)和金融部门(包括各类金融机构尤以商业银行为代表),在资本连接、产权结构、人事参与、企业治理等方面的融合关系及其对产融部门共生共长的促进作用。因此本文是从经济组织之间的资本交易关系入手、倾向于在微观层次上来研究产融结合的内在机制、经济效绩、发展过程及其趋势的。其次,分别将产融结合与银企合作、资本经营、混业经营和金融控股公司等相关概念进行比较分析。接着,分别从信用理论与产融债权债务契约式结合、企业理论与产融组织一体化、信息理论与产融信息非对称性、资本结构理论与产融企业控制权配置的角度,对产融结合的成因作出初步的分析。<WP=6>第叁章,产融结合的作用机制和效率分析。产融结合的内在作用机制包括,节约产融交易费用、提高产融资本盈利能力、改善产融信息不对称状态、优化配置企业控制权以及规避风险、扩大投资、优化配置资金等。对产融结合的效率分析,是从产融结合的效率目标和效率两方面着手的。产融结合的效率目标包括,交易费用减少、风险控制、竞争力提高、优化资源在时空上的配置等。产融结合的效率意指它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主要包括叁个方面,一是可能出现垄断,二是可能出现风险传递,叁是可能产生经济泡沫。第四章,产融结合的宏观经济效应。产融结合具有正反两方面的宏观经济效应。产融结合最重要的宏观职能是促进经济增长,它对一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资本形成具有重要的意义。产融结合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表现为,增强资本的积累能力、促进储蓄向投资转化、提高投资的生产效率。产融结合的负效应是可能导致经济非均衡,诸如利率机制作用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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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研究[D]. 胡杨帆. 西南财经大学. 2007
[10]. 现代产融结合论[D]. 王继权. 西南财经大学.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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