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陕西分治”理论的再认识_周公论文

“分陕而治”说再认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再认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 本文从研究西周王朝官制结构当中的大宰问题入手,着重对“分陕而治”施实的具体时间、界线地点、以及人物职官等几个方面作以再认识。我们认为,“分陕而治”应始于东都洛邑建成以后,当以郏山为界线,“陕”本是“郏”之误,“分陕而治”实际上是“分郏而治”,周公、召公分别是以大宰、大保的身份治理“东土”和“西土”,所谓的东西“二伯”之说,并不能成立。另外,文中对《尚书·洛诰》篇“命公后”的解释,包括对西周金文《作册大方鼎》中的“皇天尹”之“尹”的解释等,都发前人所未发,值得留意。

在西周王朝官制结构当中,大宰是总理朝政的最高长官。在周初,武王崩、成王年少的情况下,周公就是以大宰的身分摄政称王的。〔1〕

但是周公致政成王以后,出现了“分陕而治”的局面,周公居守东都洛邑,召公居守西都镐京,二公共辅成王,治理天下,有所谓东西“二伯”之说。这种情况当如何作解,需要我们进一步认识。

首先,我们应当明确地指出,“分陕而治”是周初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政治体制。

本来周公营成周即洛邑,是实现武王留下来的遗愿。现有的资料表明〔2〕,武王出于巩固政权的考虑, 亲自选定洛邑作为统治四方的中心,就是要准备迁都于洛邑,所以,《左传》桓公二年说:“武王克商,迁九鼎于雒邑”,其用意是很清楚的。

东都洛邑建成以后,由谁来居洛治理,是亟待解决的大问题。周公召公都希望成王能够居洛主持国政,统治天下,而成王则鉴于天下初定,民心不服的实际情况,认为只有周公居洛,才能威服东方,安抚民心,况且“四方迪乱未定,于宗礼亦未定敉”,也只有“公功迪将其后,监我士、师、工”,才能“诞保文武受民,乱为四辅”。〔3〕“四辅”,就是辅佐四方之意,在当时看来,也主要是指东方而言,据学者们研究,“商人在东方之潜蓄势力甚大”,〔4〕周人对这一带的真正征服,还是在周公还政成王以后,又经过多年大肆挞伐,才彻底解决。〔5〕

因此,成王恳请周公留后,即《尚书·洛诰》篇中所说:

“公!予小子其退,即辟于周,命公后。”这句话,与下文所言:“公定,予往已”,意思相同。“公定”,就是“命公后”,即命周公留后于洛邑,伪孔传把“命公后”理解为“命立公后”,〔6〕孔疏又进一步发挥谓:“当命公后, 立公之世子为国君”,〔7〕纯属妄说。“予往已”,“往”,谓返镐京, 即指“予小子其退,即辟于周”。大概自是以后,成王就回西都镐京亲政,由召公辅佐;东都洛邑方面,则由周公留后,辅佐治理,从而形成了周召二公“分陕而治”的政治体制。

在这种政治体制之下,周召二公分别主管东西都政务,因而也就有了“东伯”和“西伯”之称。但是,严格地说来,“东伯”和“西伯”之称,并不等于官职,他们的正式官职,仍然是大宰和大保。

关于召公为大保,文献有证,金文有据,自不待言,而周公为大宰,还须进一步讨论,予以说明。

根据《尚书·洛诰》篇的记载,我们认为,从周公还政成王前后的情况来看,周公曰:“予齐百工,伻从王于周”, 伪孔传谓:“我整齐百官,使从王于周行其礼典”,〔8〕尔后, 成王又命公曰:“监我士、师、工”,这个“士、师、工”,当然也就是周公所说:“予旦以多子越御事”,即指众卿及大夫而言〔9〕, 似周公仍官复大宰之职,则无问题。

再从《尚书·君奭》篇来看,周公究竟为何而作,今古文家看法歧异〔10〕,孙氏以为“编篇在《多士》之后,疑非践作时矣”〔11〕,应该说是比较公允的。那么,召公所不悦,当是周公“功配文、武,不宜复列在臣位”,〔12〕这个“臣位”是什么?自然就是大宰无疑,所以,《后汉书·申屠刚传》注云:“言周公既还政成王,宜其自退,今复为相,故不说也”,亦可为佐证。

正因为如此,在《尚书·君奭》篇中,周公才能反复地告勉召公,要同舟共济,共辅成王。周公说:

今在予小子旦,若游大川,予往暨汝爽其济。小子同未,在位诞无我责。收罔勖不及,耇造德不降;我则鸣鸟不闻,矧曰其有能格?”又说:

“前人敷乃心,乃悉命汝,作汝民极。曰:‘汝明勖偶王,在亶。乘兹大命,惟文王德丕承,无疆之恤。’”再三强调“予惟曰襄我二人”,“在时二人”,“惟时二人弗戡”,要求众卿及大夫们,“笃棐时二人”, 古文献上有所谓“召公为保,周公为师,东伐淮夷,残奄”〔13〕,或“召公为保,周公为师,相成王为左右”〔14〕,当属这段史实。“召公为保”,可谓三公之一,“周公为师”,旧谓“成王即位,周公为太傅,迁太师”〔15〕,是周公亦由三公之职出任大宰,即“上公九命为伯”,师古云:“伯,长也。”〔16〕

既然是周公以大宰的身份作“东伯”,召公以大保的身份作“西伯”,那么,也就完全可以说,“东伯”和“西伯”之称,只是相对而言的,从整个西周王朝官制的结构来讲,并不存在什么“东伯”或“西伯”,只有大宰是“伯”,是真正的“王官伯”,所谓的东西“二伯”之说,是不能成立的。

其实,“二伯”之说是后起的,本出于汉儒的附会。究其原因,我们认为,实与《公羊传》有关。今观《周礼·春官·大宗伯》有“九命作伯”之文,郑注云:“上公有功德者,加命为二伯,得征五侯九伯者。”这里的“二伯”,即《礼记·王制》篇所说的“八伯各以其属,属于天子之老二人,分天下以为左右,曰二伯。”郑彼注又云:“老谓上公,《周礼》曰:‘九命作伯’”,其根据就是《公羊传》所谓的“自陕而东者,周公主之;自陕而西者,召公主之”。为了更好地说明问题,我们兹把引文全文,迻录如下:

“天子三公者何?天子之相也。天子之相,则何以三?自陕而东者,周公主之;自陕而西者,召公主之;一相处乎内。”〔17〕这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

第一,《公羊传》的这种解释,本身就没有说清楚“分陕而治”始于何时。

所谓的“自陕而东者,周公主之;自陕而西者,召公主之”,基本上与《史记》解释略同,而我们细审史迁所言,就不难发现,前言“其在成王时,召公为三公:自陕以西,召公主之;自陕以东,周公主之”,后又言“成王既幼,周公摄政,当国践阼,召公疑之,作《君奭》。”〔18〕我们不知,“其在成王时”,指的是何时,若在成王亲政以后,与文理不通;若在“周公摄政”之前,又与史实不符,实在令人困惑不解。

另外,《礼记·乐记》记载描写武王克商的《大武》乐章,其“五成而分,周公左,召公右”,《史记·乐书》又作:“五成而分陕,周公左,召公右”,亦不知何据。

我们知道,“分陕而治”应始于成王,具体地来说,当在成王亲政之时,《尚书·洛浩》篇记载说:“王命周公后,作册逸诰,在十有二月,惟周公诞保文武受命,惟七年。”这个“七年”,是说在周公摄政的第七年,抑亦即周公摄政的第五年,还在继续讨论之中,但是,至少可以说,是在东都洛邑建成以后,则绝无疑义的。

第二,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在“自陕而东者,周公主之;自陕而西者,召公主之”之外,《公羊传》又横生出“一相处乎内”,这样就混淆了“分陕而治”的界线,似乎不是在“分陕”,而是在“分三”。

我们觉得,“分陕”之“陕”,不应是单纯的地理概念,而应是政治统治之区划。

很明显,周公居守东都洛邑,召公居守西都镐京,实际上就把西周王朝政治统治区域划分为两大部分,我们按照周人固有的观念,可以称之谓“东土”和“西土”。

从历史上看,“西土”本是周人的老家,武王革命的根据地,《牧誓》篇中,王曰:“逖矣,西土之人”,它已包括了“友邦冢君”,以及“庸、蜀、羌、髳、微、卢、彭、濮”之人,当年周文王“肇国在西土”〔19〕,“越我一二邦,以修我西土”〔20〕,故有“西伯”之称〔21〕,近年周原甲骨出土,卜辞中就有“(告)周方白(伯)”之语〔22〕,可为佐证,《论语·泰伯》篇说,周文王“三分天下有其二,以服事殷”,《左传》襄公四年又说:“文王帅殷之叛国以事纣”,都说明“西土”归周久矣,是周人可靠的大后方;而“东土”则不然,实是殷商故地,据金景芳师考证,“契居番”就是“契居亳”,即《左传》昭公九年所说的“燕亳”,其后子孙,至成汤八迁,由汤至盘庚又五迁,〔23〕都不出“东土”的范围,武王克商以后,虽然立武庚,置三监而西去,但是,犹未能抚有“东土”,直至周公东征胜利,建侯卫,营成周,才真正确立对“东土”的统治,达到“以蕃屏周”之目的。〔24〕

简言之,所谓“东土”,就是周人新征服的地区;所谓“西土”,就是周人旧有的地区,《左传》昭公九年,王使詹桓伯辞于晋,曰:

“我自夏以后稷,魏、骀、芮、岐、毕,吾西土也;及武王克商,蒲姑、商奄,吾东土也;巴、濮、楚、邓,吾南土也;肃慎、燕亳,吾北土也。”

其所述西周四至,我们认为,大致说来,它包括了“东土”和“西土”两部分,而应以洛邑为中心,洛邑以东,则属于“东土”范围;洛邑以西,则属于“西土”范围。

我们的这种划分,主要根据有二:其一,从地理方面来说,洛邑本为“天下之中”,〔25〕《尚书·召浩》篇说:“王来绍上帝,自服于土中”,《逸周书·作雒》篇则说:“乃作大邑成周于土中”,成周即洛邑,这个“土中”,亦称“地中”,《周礼·地官·大司徒》职文云:“日至之景,尺有五寸,谓之地中,天地之所合也,四时之所交也,风雨之所会也,阴阳之所和也,然则百物阜安,乃建王国焉”。其二,从政治方面来说,洛邑又本为东都,营建伊始,目的十分明确,就是为了便于对“东土”实行更有效的统治, 近年发现的《何尊》铭文云:

“惟武王既克大邑商,则廷告于天,曰:‘余其宅兹中或(国),自之(乂)民。’”铭文中的所谓“中国”,乃是“中土”或“土中”之意,指的就是洛邑,其言“余其宅兹中国,自之乂民”,与周公所言“其作大邑,其自时配皇天,毖祀于上下,其自时中乂,王厥有成命,治民今休”〔26〕,大体相同,说明《逸周书·度邑》篇的记载是可靠的〔27〕,司马迁作《史记·周本纪》完全采用了这段文字,从中可以看出,要“定天保”,必“依天室”,唯有“粤詹雒、伊,毋远天室”,要“营周居于雒邑而后去”,周公营成周,使武王的这一宿愿变成了现实。这个“新邑洛”,〔28〕又称“东国洛”〔29〕,原因恐怕就在于此,所以,无论从地理方面,还是从政治方面,我们的这种划分,都是比较合适的。

但是,当前学术界仍然受到传统观念的束缚,还是把“分陕而治”之“陕”,作为东西都王畿的分界线,他们认为“陕”指陕陌,在今河南三门峡市西南,“正当东西都王畿的中心点”〔30〕。

倘若按这一逻辑来推断,“分陕而治”就变成了“分畿而治”,周公居洛治“东土”,成王居镐治“西土”,即使“邦畿千里”〔31〕,也容纳不了这东西“二土”,显然,与历史事实不符。

其实,问题的症结,就在于“陕”字的解释上。

公羊家何休以为“陕者,盖今弘农陕县是也”,〔32〕《史记集解》亦引此说,〔33〕孔颖达《尚书正义》又作解谓:“《公羊传》,汉世之书,陕县者,汉之弘农郡,所治其地居二京之中,故以为二伯分掌之界。”〔34〕按何说出于推测之辞,从其“何云弘农陕县也,一云当作郏”亦可看出,〔35〕是自汉以来,本有二说。我们认为,当以后说为是,“陕”应是“郏”之误,清人崔述作《丰镐考信录》已指出了这一点〔36〕,近人唐兰先生也有类似的看法〔37〕,但是,他们并没有说清楚。对此,实有必要进一步探讨。

据此,我们可知,古文献上所谓“分陕而治”,原本是“分陕而治”,郏音夹,以郏山而得名,即《逸周书·作雒》篇所说:“南系于雒水,北因于郏山”,《左传》桓公七年说:“秋,郑人、齐人、卫人伐盟、向,王迁盟、向之民于郏”,宣公三年又说:“ 成王定鼎于郏鄏”,是郏鄏,亦可单称为“郏”,杜注云:“郏,王城”。具体来看,周公营成周,实筑二城,一名成周;一名王城,《令方彝》铭文云:“明公朝至于成周”,又云:“明公归自王”可以为证。王城,当位于瀍水西岸〔43〕,与成周相对,故以此来划分“东土”和“西土”,称之谓“分郏而治”,这个“郏”,不仅仅是一个地理概念,更重要的是,它反映了西周王朝统治之不同区划。

第三,也正由于《公羊传》上述的误解和曲解,因而才导致了周召二公有所谓东西“二伯”之说。

在这里,我们姑且不论《公羊传》是以三公来作比附,倒可以看出,《公羊传》把天子“三公”解释成为天子“三相”,其中的“一相处乎内”,言外之意,另外的“二相”,也就“处乎外”了,这个“处乎外”,当然是指“自陕而东者,周公主之;自陕而西者,召公主之”,而实际上却给汉儒的附会,作了最好的注脚。

因为,在汉儒看来,周召二公为“二相”,本属于“王之三公八命”,今“二相”又“处乎外”,当即“及其出封,皆加一等”,〔44〕“八命”加“一命”,正好等于“九命作伯”了,所谓的周公“入为三公,出作二伯”,或召公“入据三公,出为二伯”之说〔45〕,便由是而来。

不仅如此,汉儒还继以得出了“王者所以有二伯者,分职而授政,欲其亟成也”,并且认为,“不分南北何?东方被圣人化日少,西方被圣人化日久,故分东西,使圣人主其难,贤者主其易,乃俱致太平也”,〔46〕而后儒不察,习非成是,居然考证出“二伯”之说,源于传说的尧舜时代,进而又得出了“夏则无文,殷则改置二伯,与周同”的结论〔47〕,纯属无稽之谈。

如果按照汉儒的说法,周召二公为“二伯”还不够,大公出封就齐,也应该说是“九命作伯”。前引郑注所云:“上公有功德者,加命为二伯,得征五侯九伯者。”其“得征五侯九伯者”,即语出自《左传》僖公四年,管仲说:“昔召康公命我先君大公曰:‘五侯九伯,女实征之,以夹辅周室!’”倘若“加命为二伯”,才可以“得征五侯九伯者”的话,大公能够膺此殊典,自当也在“二伯”之列,所以,与其说是“二伯”,无宁说是“三伯”了,这里需要说明两点:

一是“五侯九伯”的诠释问题。从其本义来讲,当以贾、服之说为近是。〔48〕“五侯”,应为公、侯、伯、子、男“五等诸侯”,“九伯”应为“九州之伯”,即各州诸侯之长。但是,认真地说起来,大公若主“五等诸侯”、“九州之伯”,岂不如同天子一般,何谓夹辅乎?所以,郑玄又提出:“五侯”之“侯”,应为“州牧也”,“九伯”之“伯”,应为“州伯也”,按其所说“一州一牧,二伯佐之”,则九州通有九侯、十八伯,二伯中分天下,各统四侯半及小伯九,以整数言之,则曰:“五侯九伯”。〔49〕这种说法,表面上看似乎把问题解决了,而实际上却使问题更加复杂化了,孔疏即斥“其事无所出也,且征者,征其所统之国,非征侯伯之身,何当校计人数,以充五九之言,即如其言,使伯佐牧,二伯共佐治而已,非是分州之半,复安得征九伯也,校数烦碎,非复人情”,〔50〕殆非过论。我们觉得,这里忽略了一个基本事实,即下文所言:“赐我先君履”,“履”,杜注谓:“所践履之界”〔51〕,当指所征伐之范围。不过,它仅仅包括了“东至于海,西至于河,南至于穆陵,北至于无棣”这么大的地方,并不像汉儒所想象的那样,“五侯九伯,女实征之”,可以看出,周王实际给予大公的征伐大权,是十分有限的,如同鲁、卫、晋等国一样〔52〕,只是一方诸侯之长而已,《左传》襄公十四年说:“昔伯舅大公右我先王,股肱周室,师保万民,世胙大师,以表东海,王室之不坏,繄伯舅是赖”,〔53〕即是其证,而管仲称引此言,无非是想借用大帽子,以压楚人,切不可深究之。如是再用“得征五侯九伯者”,给“加命为二伯”作解,不但有失传意,而且,也会悖经义。

二是“加命为二伯”的命数问题。无须赘言,“加命为二伯”之“加命”,即指“及其出封,皆加一等”而言,问题在于周公居守东都洛邑,召公居守西都镐京,二公既没有“出封”,也没有“入封”,又何谈“加命”而为“二伯”乎?的确,我们从《周礼》来看,王臣之礼命,与诸侯之五仪相儗,《春官·典命》说:“上公九命为伯,其国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皆以九为节;侯伯七命,其国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皆以七为节;子男五命,其国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皆以五为节。”又说:“王之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其大夫四命。及其出封,皆加一等。其国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亦如之。”这些说法,虽不见得都是事实,但也是有一定根据的,《左传》庄公十八年说:“王命诸侯,名位不同,礼亦异数”,襄公二十六年又说:“自上以下,降杀以两〔54〕,礼也”,可以为证〔55〕,而其中所谓的“及其出封,皆加一等”,明明是说王臣有出封之法,“加等”也就是“加命”,即与“上文上公以下同也”〔56〕。不然,《大宗伯》所谓的“八命作牧,九命作伯”,又应如何作解,郑司农注云:“一州之牧。王之三公亦八命。”又云:“长诸侯为方伯。”〔57〕前者的解释是对的,而后者的解释则有误,把“八命作牧”与“九命作伯”混淆了,孙氏已详加评说,〔58〕当以《王制》、《毛诗》、《左氏》义为宜,《左传》哀公十三年就说:“王合诸侯,则伯帅侯牧以见于王”,其制当由来已久,杜注云:“伯,王官伯。侯牧,方伯。”〔59〕即把“九命作伯”的王官之长,与“八命作牧”的一方之长或曰“一州之牧”区别开来,反之,召公为大保八命,周公为大宰亦八命,何云“伯帅侯牧以见于王”,所以,我们说周公并不以“出封”而加命为“九命作伯”或曰“上公九命为伯”,同样,召公也并不以“入封”而黜降为三公“八命作牧”,否则,与理与情都讲不通。

这样看来,大公出封就齐是“牧”,而不是“伯”,“三伯”就变成“二伯”了,“二伯”之中,召公又本是大保,并不是“伯”,“二伯”也就变成“一伯”了,最后只剩下周公是大宰——唯“一”的“伯”了。

事实上,周公主持东都洛邑政务的时间不会太长〔60〕,《史记·鲁周公世家》说:“周公在丰,病,将没,曰:‘必葬我成周,以明吾不敢离成王’”,王玉哲先生谓:“知在周公病殁时,周成王是在东郊成周治理国事”,〔61〕我们推之,这之后不久,周公次子君陈就接管成周政务了,《书序》说:“周公既没,命君陈分正东郊成周,作《君陈》。”郑玄以为君陈就是“周公之子,伯禽弟也”,〔62〕据《尚书·顾命》篇记载,康王即位,“大保率西方诸侯,入应门左;毕公率东方诸侯,入应门右”,王肃云:“毕公代周公为东伯”,〔63〕这个“周公”,或许就是君陈,其官职,当为大师,而孔疏又进一步地指出:“然则毕公是太师也,当太师之名在太保之上,此先言太保者,于时太保领冢宰相王室任重,故先言西方,若使东伯任重,亦当先言东方”,〔64〕其说应是有根据的。

按前引《左传》僖公四年,管仲说:“昔召康公命我先君大公曰:‘五侯九伯,女实征之,以夹辅周室!’”我们再结合《尚书·金縢》篇的记载来看,似周公既没以后, 召公即为“上公九命为伯”无疑,所以,在《尚书·顾命》篇中,大保召公又称“伯相”,能承“介圭”,与金文《作册大方鼎》铭云:“皇天尹大保”正合。吴北江谓:“皇天尹大保者,言大保乃天所命之尹,犹言天吏、天牧,谓召公之德格于皇天也”,〔65〕日本学者白川静也有类似的看法〔66〕我们觉得,铭文中的“大保”,即表示召公为三公,而前面又置以“皇天尹”,这个“皇天尹”,绝不能简单地把它理解为尊称,应该与《令方彝》铭文中的“明公尹”联系起来作解,根据李学勤先生的意见,“明公”就是昭王时执政的周公〔67〕,周公称“尹”,这个“尹”,不可能是职官的泛称,而应是沿袭商代执政大臣的旧称,所谓的“名相官曰尹”〔68〕周代的正式官职,则叫大宰,《韩非子·说林下》篇就曾说过:“宋太宰贵而主断”,又说:“白圭谓宋令尹曰:‘君长自知政,公无事矣。今君少主也而务名,不如令荆贺君之孝也,则君不夺公位,而大敬重公,则公常用宋矣。’”这里的“宋令尹”,《战国策·宋卫策》本作宋“大尹”,我们据顾广圻《韩非子识》考证,宋“大尹”也就是“宋大宰”,即指戴欢,是“大宰”,也可以称“大尹”,“宰”和“尹”,应自相通。《左传》哀公二十六年记载,宋“大尹惑蛊其君,而专其利”,与《韩非子·说林上》篇所言的“子圉见孔子于商太宰”,当为同时代的人。宋为商后,称“宋太宰”,亦可称“商大宰”,梁履绳《左通补释》引《周氏附论》云:“或曰,太宰自襄十七年后不复见传,疑省太宰而设之。”可见,宋国官制仍保持着商代传统,宋国的“大尹”,就是大宰的别称,是大宰即可称“尹”,又可称“大尹”,而“皇天尹”之“尹”,亦应如是作解。这样我们就再也不要说,西周金文中没有发现大宰职官了。

此外,《作册大方鼎》是康王时器,这就是说,召公至康王时仍为大宰之职,而《令方彝》恰是昭王时器,则是说召公去世以后,由周公接替大宰之职。当然,这个周公是“次子留相王室,代为周公”之周公〔69〕而不是它的先祖周公旦。从文献资料记载来看,周公这一家族世守先祖旧职,直至春秋以后。召公为大宰,只能看作是特殊历史条件下的变例,这也告诉我们,周代的大宰之职,通常是由三公来出任的。

注释:

〔1〕参见拙著:《周公何以摄政称王》一文, 刊《西周史论文集》(下),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3年6月版。

〔2〕可参见《逸周书·度邑》篇, 司马迁作《史记·周本纪》亦采用了其中的文字,包括晚近出土的《何尊》铭文,亦可为证。

〔3〕按《尚书·洛浩》篇的这段文字句读, 王引之谓:“当以‘四方迪乱未定’为句,‘于宗礼亦未克敉’为句,‘公功迪将其后’为句。”今从其说,详见王引之《经义述闻》。

〔4〕参见齐思和:《西周地理考》一文,刊《燕京学报》第30 期1946年,已收入其《中国史探研》一书,中华书局1981年版。

〔5〕参见王玉哲先生:《周公旦的当政及其东征考》一文, 刊《人文杂志》丛刊第二辑《西周史研究》,1984年8月。下同。此外, 台湾学者杜正胜也有类似看法,可参见杜氏《周代城邦》一书,台北市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78年版。

〔6〕参见《尚书正义》卷十五。按“命立公后”之“立”, 原文作“正”,今依《尚书注疏校勘记》改正。

〔7〕〔8〕〔9〕〔14〕〔34〕〔63〕参见《尚书正义》卷十五、卷十五、卷十六、卷十八、卷十九(孔疏所引)。

〔10〕参见皮锡瑞:《经学通论》

〔11〕参见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卷二十二。

〔12〕参见《史记·燕召公世家》《集解》引马融说。

〔13〕〔25〕参见《史记·周本纪》。

〔15〕参见《太平御览》卷206 《职官部四·总叙三师》引《齐职仪》语,又《艺文类聚》卷十二引《帝王世纪》云:成王“始躬政事,以周公为太师”。

〔16〕参见《汉书·五行志》师古注。

〔17〕见《公羊传》隐公五年。

〔18〕〔33〕〔69〕参见《史记·燕召公世家》、《史记集解》“燕召公世家”、《史记索隐》“鲁周公世家”。

〔19〕参见《尚书·酒诰》篇。

〔20〕〔29〕参见《尚书·康浩》篇。

〔21〕可参见《尚书·西伯戡黎》篇,以及《史记·周本纪》等。

〔22〕可参见H11:82,H11:84两片上甲。

〔23〕参见金景芳师:《商文化起源于我国北方说》,刊《中华文史论丛》第七辑,已收入金景芳:《古史论集》一书,齐鲁书社1981年7月第1版,以及金景芳:《中国奴隶社会史》第二章第一、二节有关内容,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7月第1版。下同。

〔24〕参见《左传》昭公九年。

〔26〕参见《尚书·召浩》篇,召公所引,另外《洛诰》篇,周公亦言:“其自时中又,万邦咸休,惟王有成绩。”

〔27〕按新近出版的刘起釪先生大作《尚书学史》亦把《度邑》篇同其它六篇,“确认为西周文献”。详见其书第96页,中华书局1989年6月第1版。

〔28〕参见《尚书·多士》篇。

〔30〕参见杨宽先生:《西周中央政权机构剖析》一文,刊《历史研究》1984年第1期。

〔31〕参见《诗·商颂·玄鸟》篇,以及《左传》襄公二十五年、《孟子·万章下》等。

〔32〕〔35〕参见《春秋公羊传注疏》卷三。

〔36〕参见《丰镐考信录》卷五。

〔37〕参见唐兰先生:《用青铜器铭文来研究西周史》一文,刊《文物》1976年第6期。

〔38〕参见孙海波:《甲骨文录》第674片, 河南通志馆出版1938年1月;商承祚:《殷契佚存》第792片,金陵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影印本,1933年10月,以及《孟鼎》、《禹鼎》等。

〔39〕见《十三经注疏》(下册),第2211页,中华书局1980 年10月第1版。

〔40〕参见高鸿缙:《中国字例》(三篇)第10页。

〔41〕参见高明先生:《古文字类编》第434页,中华书局1980 年11月第1版。

〔42〕参见《说文解字》第131页,中华书局1963年12月第1版。

〔43〕〔61〕亦可参见王玉哲先生:《周公旦的当政及其东征考》一文。

〔44〕参见《周礼·春官·典命》。

〔45〕参见《白虎通义·巡狩篇》和《风俗通义》卷一。

〔46〕亦参见《白虎通义·封公侯篇》,以及许慎:《五经异义》一书,引见《北堂书钞·设官部》。

〔47〕〔62〕参见《礼记正义》卷五、卷五十一。

〔48〕〔57〕参见《周礼注疏》卷十八贾疏所引(杜注亦同)、卷十八。

〔49〕参见《毛诗正义》卷二一二,孔疏所引《郑志》。

〔50〕〔51〕〔59〕参见《春秋左传正义》卷十二、卷五十九。

〔52〕参见童书业先生:《春秋左传研究》第167页, 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10月第1版,以及陈恩林:《先秦军事制度研究》第63页,吉林文史出版社1991年10月第1版。

〔53〕又襄公二十九年云:“为之歌齐,曰:‘美哉,泱泱乎!大风也哉!表东海者,其大公乎!国未可量也’”亦可以为证。

〔54〕按“降”原作“隆”,今依《春秋左传注疏校勘记》改正。

〔55〕亦可参见金景芳师:《中国奴隶社会史》第三章第四节有关部分。

〔56〕〔58〕参见孙诒让:《周礼正义》卷三十九、卷三十四。

〔60〕参见《尚书大传》。

〔64〕同上。

〔65〕引自于省吾先生:《双剑誃吉金文选》卷下一。

〔66〕可参见白川静:《金文通释》卷一下,第477页, 昭和四十一年六月。

〔67〕见李学勤先生:《论卿士寮、大史寮》一文,刊《松辽学刊》1989年第3期。

〔68〕参见董仲舒:《春秋繁露·三代改制质文》。

〔69〕参见《史记·鲁周公世家》《索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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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陕西分治”理论的再认识_周公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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