僵尸企业的处置策略_产能过剩论文

僵尸企业的处置策略_产能过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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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政府部门将处置过剩产能视做去除产能过剩的“牛鼻子”。仅凭逻辑推导,僵尸企业能够导致并恶化产能过剩,甚至两者还会形成恶性循环。然而,国际经验表明,产能过剩与僵尸企业并没有经常同时出现。发达国家曾经面临的产能过剩,大多都是经济走向成熟的过程中产业结构升级带来的必然结果。而僵尸企业的出现并非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往往是某个偶发因素导致企业盈利或资产受到冲击。绝大多数情况下,僵尸企业既不是产能过剩的因,也不是产能过剩的果。

      政府过度干预经济是僵尸企业和产能过剩的根源

      20世纪90年代,僵尸企业曾以困难国有企业的面目出现过。1993年,当年全国国有资产利润率仅为1.3%,国有企业中亏损户数达到11.6万户,煤炭、纺织、粮食及城市公用部门全行业亏损。当年,全国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高达87%,其中中央企业资产负债率高达90%。1994年以后,国有企业实现的利润持续下滑,从1356亿元下降到214亿元。1996年前四个月,全国6.88万户独立核算国有工业企业盈亏相抵后,居然出现净亏损的局面,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出现。

      显然,这些陷入经营困难的国有企业满足僵尸企业的所有条件。这些企业偿债能力极差,如果从流动资产的流动性状况看,相当多的企业将没有偿债能力,处于破产的境地。但是,尽管这些国有企业负债累累,生产处于停产状态,不少企业靠银行贷款发工资,却没有及时退出市场,反而是依靠银行(即国家支持)继续生存了下去。

      这一时期同时出现了产能过剩。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经营自主权的扩大掀起了一轮新的投资高潮。在此背景下,企业普遍对市场空间预期过于乐观,盲目投资、蜂拥而上和重复建设导致1992~1996年陆续积累了大量的过剩产能。1997~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对中国的出口产生了直接的压力,需求端的压力传导到供给端,暴露了前期企业过度扩张产生的一系列问题。20世纪90年代,纺织、家电等轻工业、消费品行业出现了比较严重的产能过剩,工业企业利润率出现下滑,企业疲于偿债,在当时被普遍认为是一个主要问题。

      不难发现,僵尸企业和产能过剩的两次同时出现都有类似的宏观背景,即外部冲击导致经济面临下行压力。经济下行导致需求减少,供需矛盾变得尖锐,过剩产能规模增加。同样,在经济下行时,企业利润受挤压,现金流恶化,偿债压力增大,因此成为僵尸企业的概率就会大大增加。可以说,经济周期因素是导致产能过剩和僵尸企业问题爆发的导火索。

      除了相同的宏观背景,两次相遇之前都曾经历过大规模的政府主导的投资。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企业普遍对市场空间预期过于乐观,盲目投资、蜂拥而上和重复建设导致1992~1996年陆续积累了大量的过剩产能。为抵御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外部冲击,中国政府推出了总规模达4万亿元的财政刺激计划,并由此带动了数十亿元的地方投资。这些投资大多涌向基础设施领域和房地产行业,大幅刺激了对钢铁、水泥、煤炭等行业的需求。经济很快触底回升,但却表现出明显的后劲不足。随着人为制造的需求快速回落,产能过剩问题也就愈演愈烈。企业经营环境恶化,利润受到挤压,僵尸企业逐渐浮出水面。

      因此,政府过度干预经济是僵尸企业和产能过剩出现的共同根源。当前,地方政府的两大基本目标是“促增长和保就业”。促增长对官员是正向激励,保就业是地方执政的底线。政府主导投资的重点不是效率而是规模,所涉及的行业自然就是可以吸纳大量投资的重资产行业,如钢铁。再加上地区之间的恶性竞争,过度投资进而导致重资产行业产能过剩几乎是必然的结果。

      重资产行业出现的严重产能过剩是无效投资的直接后果,而无效投资的主体就是僵尸企业。这一点与此前去产能的技术性标准大相径庭。从投资效率的角度来看,那些因满足技术指标而导致成本高企的产能,反而是真正的无效产能。总之,按照这个逻辑,妥善处置僵尸企业自然可以实现去产能的目标。实际数据也给出了相同的结论。从僵尸企业的行业分布可以看出,产能过剩比较严重的行业僵尸企业占比也都比较高。

      但是,处置僵尸企业对去产能来说只是治标,治本需要消除政府干预经济的内在冲动。僵尸企业和产能过剩根源于共同的土壤,即政府“促增长和保就业”的双重目标。只要政府目标和激励机制不变,僵尸企业和产能过剩问题就只能被暂时消除。一旦新的时机成熟,过度投资导致的过剩产能就会再次出现,僵尸企业也会如影相随。

      处置僵尸企业的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化原则是处置僵尸企业的基本导向。效率低下是僵尸企业的典型特征,处置僵尸企业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提高经济效率。因此,在处置僵尸企业的过程中,要坚持市场化原则,做到“该破产即破产、该清算即清算”。尤其避免地方政府以维稳为借口干预僵尸企业的处置,延误僵尸企业的处置时机。

      去除过剩产能是处置僵尸企业的最终目标。僵尸企业的直接危害是造成了严重的产能过剩。因此,应把去除过剩产能作为处置僵尸企业的最终目标。在处置僵尸企业的过程中,应明确产能过剩行业的去产能目标,确保去产能任务的落实。同时,要制定具体的规则,防止过剩产能以新技术的形式卷土重来。

      三方通力合作是处置僵尸企业的成功保障。僵尸企业问题涉及银行、政府和企业三方的共同利益,因此处置僵尸企业不能仅靠企业自身之力,需要银行、政府和企业之间相互配合,共同发力。形成“企业自救、银行辅助、政府托底”的分工格局,这是成功处置僵尸企业的重要保障。

      保持社会稳定是处置僵尸企业的政策底线。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面临的最大挑战是职工安置问题。因此,处置僵尸企业的速度,取决于安置失业人员的速度。政府应发挥主要作用,从多个方面确保失业人员有事可做、有钱可用,将保持社会稳定作为处置僵尸企业的政策底线。

      企业:积极自救、该破产就破产

      企业自救的核心是降低成本。减少工资支出和出售固定资产是企业自救的必由之路。应综合采用多种方法减少工资支出。严格实施企业退休标准。让部分在职人员暂时离岗,发放基本生活费用。

      允许企业保留一定程度的管理层激励。在僵尸企业的自救过程中,应允许企业在一定程度上保留股权激励、奖金分红等形式的管理层激励,以激发管理层的积极性。但是,管理层激励的规模应低于行业的平均水平,并将此条件作为银行和政府对企业实施救助的必要条件之一。

      结合混合所有制改革,提高国有僵尸企业经营团队的整体效率。地方政府和地方国资委应对所辖国有僵尸企业提出明确的盈利水平要求或者扭亏为盈的整改期限。同时,建议在这些企业加快混合所有制的推进,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改革管理模式,并按照市场化原则,适当调整管理团队。

      对部分行业和企业实施“定点爆破”。判断企业无法好转的硬性条件包括:连续三年以上每年获取的财政补贴超过息税前收益;超过30%的产能生产技术低于行业平均水平;职工工资平均水平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银行:做实账目、加强监管

      监管部门应督促银行清理自查不良贷款的实际规模。要重点清查资产是否存在反复质押的情况。对于信用贷款,银行应严格审核企业的信用水平,并严格控制以借新还旧、过桥贷款等方式给企业发放贷款。监管部门应要求银行相关负责人定期汇报清理自查情况,同时对贷款项目,特别是产能过剩行业相关的贷款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

      适当减免主动自救企业的债务。可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僵尸企业的资产进行价值重估。在确定银行因企业破产清算遭受的损失较大时,可提供不超过预期损失规模的50%的债务减记。对积极实施重组的企业,可采取现金流折现法计算出企业的当前价值,然后免除与企业实际负债差额的60%~80%。

      通过多种渠道妥善处置不良贷款。对于已经确定的不良贷款,除了追偿核销外,应通过多种渠道综合化解不良贷款。这些渠道包括,通过将不良资产打包成证券化的产品,出售给机构投资者和其他投资主体;打包出售给各级资产管理公司,并且可以考虑引入社会资本参与不良资产的处置;银行可以选择投行化的方式,将不良资产重组到新的优质资产中,获得升值收益;在一定规模内,允许银行通过债转股的方式,将不良资产从表内剥离。

      及时补充银行的核心资本。无论选择何种方式处置不良资产,都会导致银行资本金的减少。此时应及时补充银行的资本金,避免因资本金骤降导致信贷萎缩。注资方式可以是政府部门通过发行专项债券的方式募集资金,直接向银行注资。同时,也可以允许银行通过发行优先股的方式,引入社会资本的方式,扩大资本金。

      政府:统筹规划、政策托底

      建立产能检测体系,避免大规模以旧换新。国家统计局和工信部联合建立设备注册制度,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完善的产能检测体系,以及时了解和准确把握设备情况,加强对产能的管理。建议检测体系的统计周期以月为主,主要任务是统计和搜集行业的新设备增加情况、产能利用率、供求关系等数据。同时,应及时发布上述统计信息,以引导企业进行科学理性的生产决策,为政府调控相关产业提供决策依据。去产能过程中应设定技术下限,即果断去掉不能满足技术标准的产能。但是,应警惕过剩产能以新技术的形式再次出现。建议各行业根据不同的技术情况和去产能目标,设定固定的以新换旧的比例。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为主要协调人的作用。在去产能的过程中,应重视行业协会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充分发挥其作为居间协调人的作用。以行业协会作为主要协调人,能够充分尊重各行业的实际情况,同时,行业协会是企业主体的联合,有助于保证民营企业的权利,避免去产能过程中出现歧视民营企业的情况。目前,钢铁行业协会、水泥行业协会等行业协会已经在发挥重要作用。同时,鼓励由各行业协会牵头成立专项基金,用于补贴对去产能贡献较大的企业。例如,补贴相关企业在固定资产报废和职工安置方面的成本支出。专项基金由行业内全部企业,按特定比例贡献资金成立。专项基金的使用受全体企业监督,每个季度披露基金的收支以及详细使用情况。

      明确处置僵尸企业的成本分担。当前地方财政事权财权不匹配的情况已经比较明显,如果让地方政府承担处置僵尸企业的成本,地方政府恐难有积极性可言。因此,在这一过程中,固定资产报废、失业人员安置和银行核销不良贷款等原因导致的成本,应由中央财政主要承担。与此同时,处置僵尸企业要注意把握节奏。2016年,中央财政划拨1000亿元用于失业职工安置,分两年划拨,每年500亿元。据笔者的测算,仅考虑人员处置成本,要完成六大产能过剩行业的去产能目标,至少需要1600亿元左右。如果提高补贴额度,总成本可能会高达4000亿元。在只考虑人员安置的情况下,按照每年500亿元的预算,至少需要三年。如果考虑固定资产报废和核销不良贷款的成本,就需要更长的时间。

      要制定符合地区特点的支持政策和改革措施。一方面,山西省、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等地区的产业结构比较单一,过剩产能和僵尸企业都比较密集。在处置僵尸企业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这些地区的情况,加大政策扶持和财政补贴力度。可以考虑的政策包括增加财政划拨额度,优先安排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并要求用工从离职员工中招聘,对第三产业实施定向减税政策等。另一方面,黑龙江省、辽宁省和吉林省的僵尸企业问题与国有企业问题高度相关,因此这些地区要结合国有企业改革,重点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尽快提高商业类业务的市场化程度。与此同时,要设立明确的盈利标准,严格控制补贴力度,对于经营效率无法提高的国有僵尸企业,应及时重组。对老旧工业体系下的国有僵尸企业,不能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名义继续保护,应坚决予以破产。

      对主动自救的僵尸企业应给予适当激励。为鼓励僵尸企业缩减产能,政府可通过成立专项基金、财政转移支付、融资支持、税收优惠等方式向实施自救的僵尸企业提供直接或间接补偿。一方面,政府可以动用不超过20%的专项基金,直接收购僵尸企业的落后产能并报废。另一方面,政府可以用间接的方式,为主动去产能的僵尸企业给予补偿。这些方式包括补偿部分因出售固定资产导致的估值损失;为主动退出的中小企业提供中转融资,或者延长设备资金贷款的还款期限;对主动处理过剩设备的企业(如废弃超过企业总资产10%的设备)进行税收优惠,比如企业可以从次年度起减少纳税额,在5~7年内从企业收益中抵扣废弃设备的损失费,或者企业可以选择从上年度缴纳的法人税中一年内返还部分设备损失费。

      设立专项职工安置基金,支持失业人员再就业。专项职工安置资金每年的可使用规模应在1000亿元左右,且至少应持续3年。建议财政部每年以增发特殊国债的方式募集资金,补充到专项职工安置资金当中。此外,专项职工安置资金还应根据僵尸企业裁员和变相裁员的方式和规模,给予相应的补贴。支持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措施包括: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信息服务;对失业者进行就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对雇用特定衰退产业或地区失业者的企业提供补贴;为原企业提供劳动者停业补助和训练费用;延长特定产业或地区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支付时间;安排失业人员参加公共事业。加大对民间再就业培训机构的财政补贴,放宽相关服务领域的准入门槛,鼓励民间资本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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