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特许经营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及其法律规制

论特许经营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及其法律规制

李婷[1]2003年在《论特许经营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及其法律规制》文中研究表明特许经营作为一种现代化流通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在全球发展十分迅速,它以其规模化、低成本、智慧型的商业扩张方式,充分调动一切有利资本并实现最优化组合,而呈现出强大的生命力。中国特许经营起步时间不长,在其发展过程中引发了一系列相关法律问题,其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法律规制无疑是最突出的一部分。因此深化对特许经营的理论研究,加强对特许经营的法律规制就显得尤为紧迫。特许经营与知识产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特许经营的客体主要由商标、商号、店面设计、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诀窍等一揽子知识产权所组成,这些知识产权问题渗透在特许经营的每一个环节中。可以说没有知识产权及其相应的法律保护就没有特许经营。鉴于此,笔者从特许经营的核心问题——知识产权的保护入手,同时借鉴特许经营发展成熟的美国和欧洲国家的成功经验和立法,藉此对我国特许经营的法律规制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 本文的主要内容如下:一、特许经营与特许经营权。主要阐明特许经营的含义,法律特征以及特许经营权的性质。二、特许经营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在特许经营中的表现形式,重点分析特许经营中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问题——商标权的保护和难点问题——商业秘密的保护。叁、对特许经营的法律规制。主要分析了我国目前对特许经营法律规制的特点与难点,并借鉴国际上的做法提出特许经营在我国立法的一些建议。

蒋虹[2]2011年在《论商号及其法律保护》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商号是商事主体进行营业活动时使用的名称,它是商号法律保护的对象。保护商号的实质在于保护其上的权利。之所以探讨这个问题,是因为我国立法没有明确界定过商号,只是把它作为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看待,商号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只有企业名称权而无商号权的法定概念。学术界对商号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商号即等于商业名称,狭义商号仅指字号,而立法持狭义说,但这种界定容易使商号被淹没在企业名称中得不到有效保护,也导致实践中产生不少问题,我国以“企业名称”为中心的立法模式,与国外以商号为中心的立法模式相比,存在不少问题:立法层级低,立法分散、混乱,法律规定简略、粗陋,相互之间不协调,管理法色彩浓厚等。对此,其他国家对商号的保护不仅对商号概念有明确的界定,商号保护立法位阶高、立法体系清、立法内容也比较全,而且对商号权的司法救济也比较到位,救济原则明确、救济手段多样。本文的目的是通过明确商号与商号权,并对在此基础上构建商号保护基本规则涉及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相关建议。笔者认为,商号法律保护离不开一套基本规则的支撑。除导言外,本文共分六章。第一章商号法律保护的历史考察。本章分二节。首先,论文分析了商号在国外的起源与法律保护概况。阐述了商号的产生与存在从商法的发展历史来看是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和必然性。而到了现代,商号又进入到知识产权法的视野。这在不少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都可以得到例证。这种变化可以从各国不同的立法模式中显现出来。其次,对商号在中国的起源及法律保护概况做了一番梳理。以时间维度,分别对近代以前的商号保护及特点、清末民国的成文法保护及特点、建国后的立法保护及问题作了分析、概括。回溯历史,可以看出商号保护在立法模式、保护目的、保护方式方面的中外差异。第二章商号的界定。本章分叁节。在第一节中,笔者通过分析国内外立法,对商号的概念及范畴作了比较灵活的界定。笔者认为,其实商号全称与商号核心构成都应属于商号范畴,全称是完整的商业名称,简称是商业名称中的核心构成部分,较多情形下是字号。处理两者关系可以通过不同的立法解释、立法特点予以明确。概念明确之后,笔者通过商号与相关概念的比较,对商号与企业名称、商业名称、字号的关系进行了重新定位。在第二节中,笔者把商号放在商业标识这个大平台中进行考察,这样更有助于对它的全面认识。特别是对商号与商标、域名的关系作了说明:它们同中有异、异中有同;既易冲突,也可共赢。在第叁节中,笔者界定了商誉的概念以及商号与商誉的关系。指出商号既可以指称一个商事主体,同时这个特定的标记也可以积淀、代表并承载商誉,具有经济价值。第叁章商号法律保护的核心—商号权。本章分二节。第一节为商号权明确的必要性。笔者主要从立法和实践中的问题证明这个必要。我国现行立法中,《民法通则》对权利定性存在矛盾和偏差,而企业名称权不能满足对商号权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现有规定成效不大。由此导致许多实际问题,笔者对此进行了说明分析,并指出这些问题带来的消极影响,以此说明商号权明确的必要性。第二节对商号权做了界定。首先,笔者以为,商号权就是商事主体对其商号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并对商号权的特征进行了分析。其次,分析了商号权性质之争的几种主要学说,即人格权说、财产权说、折衷说,并指出折衷说代表了大多数学者的观点,成为了商号权性质的通说。在此基础上,明确商号权符合知识产权的特征,并对这个定性进行了论证。同时,笔者探讨了商法与知识产权法对商号权的关注点的不同侧重。最后,对商号权的内容作了说明,商号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商号使用权、专用权、许可权、转让权、变更权。第四章商号取得制度的评价与建构。由于商号取得是商号法律保护的起始点,也是构建商号基本规则的重要方面,这是笔者关注这个问题的理由。本章分叁节。第一节关于商号权的取得方式,各国做法不尽相同,通常有使用取得和登记取得,笔者对各自利弊作了分析,并认为,其实法律没有必要规定对所有商号必须登记才能取得商号权,商号登记应主要起强化保护的作用。另外,对其他的未登记商号一定程度上可以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第二节是商号的选用与登记规则。对商号的选用原则,笔者认为要寻求自由主义和真实主义的平衡,选用要遵循单一性、识别性、禁止混淆的限制。对商号登记,笔者按登记种类进行了比较法的考察,在登记效力上,明确了不同的取得方式意味着登记有不同的效力。第叁节谈了我国商号取得制度的问题及完善。第五章商号利用制度的优化。我国目前关于商号利用的规定不够明确,甚至还成为商号权有效利用的障碍。有必要在借鉴国外规则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的相关规定。本章分叁节。第一节是商号使用的规则。国外一般明确规定使用情形以及必须遵循正当使用、禁止混淆的规则。我国应完善相关规则。第二节是商号许可的规则。通过比较我国与国外的规定,指出了我国立法的矛盾之处与不足;通过对日韩商法中有关商号出借的规定,指出他们关于名义出借方责任的规定值得借鉴,同时对特许经营中涉及商号许可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指出了美国法上有关责任分担的规定值得我们借鉴。第叁节是商号转让的规则。需要明确商号的转让方式、遵循的主要法律规则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第六章商号保护制度的完善。本章分二节。第一节是完善对商号的立法保护。首先,完善商号立法保护模式的建议。要以商号为中心构建基本规则,以更为科学的以商号为中心的立法取代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为中心的立法,可以考虑由国务院制定专门的《商号条例》。同时,运用多法协调办法,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进行调节,以发挥立法的整体效应。其次,应加强对驰名商号、老字号的立法规范。第二节是完善对商号侵权行为的认定与救济。首先,明确商号侵权行为的主要类型,并对商号侵权行为的考量因素作了分析;其次,在商号侵权行为的救济方面,可以将保护在先权利和维护公平竞争作为最核心的救济指导原则。对商号侵权行为,完善民事、行政、刑事救济手段。

黄晓慧[3]2004年在《特许经营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特许经营是一种新型的商业经营模式,虽然引进中国仅有十多年时间,在市场经济中却已显示出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成为经济领域中一大热点;然而与此同时,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不完善,相关法律缺失,特许经营发展过程中也产生了许多问题,建立一个完善的特许经营法律规制体系已经刻不容缓。本文围绕特许经营法律规制体系的建构展开论述,希望通过探究特许经营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提出笔者对建立我国特许经营法律规制体系的设想,以期对我国特许经营立法提供一点参考意见。本文分前言、正文、结论叁部分。前言部分主要说明本文的写作缘由。通过介绍特许经营的起源、发展概况以及在我国的发展现状,指出立法活动的滞后已经严重影响到特许经营的发展,特许经营的法律规制体系亟需建立与完善。围绕特许经营的法律规制问题,正文分四章展开论述。第一章:特许经营概述。首先分析特许经营的词源及其不同定义,并对特许经营与政府特许经营、连锁经营等近似概念加以辨析。在此基础上归纳特许经营的叁个法律特征: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是产权独立的平等主体关系;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特许人拥有的一系列知识产权;特许经营合同是特许经营的基础,是联结特许人与受许人的纽带。笔者认为特许经营关系是以知识产权许可为核心的合同关系。第二章:特许经营法律规制必要性探析。本章从叁个方面探析特许经营法律规制的必要性:第一,特许经营具有两面性,既是一种有效的节约交易成本的机制,又具有限制竞争的天然倾向,需要借助法律的干预趋利避害,因此对其进行法律规制是其自身内在的要求;第二,特许经营对于市场经济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同时又产生了许多负面效应,对其进行法律规制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第叁,对特许经营的法律规制是履行WTO承诺、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第叁章:我国特许经营立法现状及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经验的借鉴。本章首先分析我国关于特许经营的立法现状,指出目前存在的叁个问题: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专门的特许经营法律法规;现行相关规定层次和效力较低,可操作性差;现行法规间缺乏联系、衔接和协调。随后介绍了美国、法国、欧盟、俄罗斯、我国澳门等特许经营发达国家及地区的立法经验:美国针对特许经营特别立法,法国在相关商业合同立法中专门规定特许经营,欧盟在竞争法中规定特许经营相关问题,而俄罗斯、澳门则通过民法典或商法典将特许经营作为典型合同规制。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模式和具体法律制度的构建经验对我国特许经营立法实践具有重要的<WP=5>借鉴意义。第四章:我国特许经营法律体系的构建。这是本文的重点部分,也是本文的价值所在,即对我国特许经营法律规制体系的构建提出立法建议。笔者认为,我国特许经营法律体系构建的思路是“两个层面,一个重心”,即在民法和经济法这两个部门法的层面上,以特许经营管理法这一基本法作为重心,同时辅以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等法律,共同构建特许经营法律体系。对特许经营法律规制的具体建议包括:由特许经营管理法确立特许经营的各项管理制度;由反垄断法对特许经营的限制竞争行为加以规制;将特许经营合同作为有名合同规范;通过完善商号立法、商业秘密立法,加强对特许经营知识产权的保护。结论:在总结全文的基础上,指出特许经营法律规制研究的重要性,呼吁加快特许经营立法进程,促进特许经营的健康发展。

邵先上[4]2005年在《论特许经营的竞争法规制》文中研究指明特许经营作为一种规模化、低成本、低风险的商业扩张方式,自19世纪末在美国诞生以来,在世界上获得得了蓬勃迅速的发展,并在越来越多国家的经济增长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它利用知识产权的转让,充分调动了一切有利的资本并将其实现了最优化的组合,完全符合知识经济条件下企业发展的方向,因而是一种非常有潜力和存在巨大优势的企业发展模式。这种优势已被其在海外100余年的发展历史所证实,成为全球公认的成功率最高的创业选择。 在特许经营模式下,特许人将自己所拥有的商号、商标、专利、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版权等知识产权与一定经营模式的组合,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受许人使用,受许人按合同的规定,在特许人统一业务模式下从事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费用。特许经营从制度上看是一种制度创新,特许人和受许人在一个特许经营体系内共同发展,互利互惠。但是相对于西方百余年的发展历史来讲,特许经营在中国还是一种前所未有的全新的商业模式。特许经营在我国的引入和发展,是在相关理论研究馈乏及相关法律不完备不健全的背景下发生的。在特许经营众多的法律问题中,特许经营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是特许经营这一商业模式的核心问题。如何对特许经营限制竞争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对特许经营在一国良好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特许经营中,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本身的合法性质决定了特许人在特许合同中有权对被特许人的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同时,由于特许人拥有相对的优势地位,因而其易于从事违背诚实信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反竞争行为。因此,特许经营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联,而当知识产权被滥用而限制竞争时,又会与反垄断法发生关联。特许经营合同有许多限制竞争条款诸如搭售、维持转售价格、区域限制条款等,如何对待这些条款,是竞争法的当然使命,也是笔者撰写本文的目的所在。基于此,本文主要围绕以下内容进行论述:

韩宏基[5]2013年在《特许经营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特许经营是一种适应市场经济规模化、全球化、资源配置最优化的商业和贸易经营方式,换言之就是权利人(特许方)通过合同关系将自己的权利(以知识产权为主)集中许可他人(被特许方)有偿使用的一种民事活动。特许经营中的权利义务包括特许方对特许经营权的所有权以及基于此权利授予被特许方的权利及产生的义务、被特许方基于被授予使用的特许经营权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特许经营以独特的价值和优势在世界范围内快速发展,但因其本身的特点随之而来的往往是一些限制竞争的行为。对超出限度范围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法律规制是我国反垄断立法面临的一个崭新而富有意义的课题。面对具有多种表现形式的特许经营限制竞争行为,在其进行规制时,要明确反垄断立法的指导思想,选择合适的立法模式,详细列举出特许经营中被限制的竞争行为,并且制定特许经营中的反垄断豁免制度。在特许经营日益繁荣的今天,研究特许经营的反垄断法规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从特许经营的基本含义、特征和价值入手,通过比较包括我国商务部、原国内贸易部、国际特许经营协会、欧洲特许经营联合会、美国联邦委员会等相关组织对于特许经营的定义,为特许经营可能引起的垄断行为提供相关的基础理论。第二部分通过研究剖析特许经营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分析特许经营所引起的限制竞争行为中的不利因素及表现,探析对于超出限度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反垄断法规制的重要性。第叁部分考察特许经营反垄断法规制在外国法上的规定,深入剖析欧盟和美国地区对于相关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原则,分析其对中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论述我国特许经营反垄断规制的立法现状和存在问题,第五部分对我国特许经营反垄断法律规制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出立法构想和建议,重点论述特许经营反垄断规制立法的目的和指导思想、立法的基本原则、立法的模式以及特许经营反垄断法规制的具体制度。

李世玺[6]2011年在《反垄断法视角下的特许经营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特许经营是一种全新的商业营销模式,这种商业模式的核心是特许经营权的转让,而特许经营权中最主要的部分就是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在特许经营关系中被特许人如果想要开展特许经营业务就必须得到特许人的授权和支持,正是由于这种天然的地位差异,使得特许人在面对诸多被特许人时具有天然的强势地位。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中通常会规定一些诸如限制销售区域、固定销售价格、搭售、回授条款等的限制竞争行为条款。针对上述四种限制竞争行为,我国在《反垄断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民商事法律法规中已经有了一些相关规定,这就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些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理有法可依。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特许经营作为一个行业也会不断的发展壮大,从而会出现一些新的问题需要解决,单纯依靠现行反垄断法律法规对其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已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所以,针对当前特许经营的立法现状,我们应合理的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建立以《反垄断法》为核心,针对特许经营的专门性法律法规相辅相成,具有可操作性和前瞻性的特许经营立法体系。论文共分四章,第一章特许经营的特征及其典型限制竞争行为分析,本章第一节通过对世界上主要国家和相关国际组织对特许经营的定义进行介绍和分析,归纳出特许经营这种商业模式的特征。本章第二节分析了特许经营中较为典型的限制竞争行为,主要有限制销售区域、固定销售价格、搭售、回授条款等。第二章我国对特许经营问题的反垄断法律规制现状分析,本章第一节先从一般的反垄断法分类介绍了我国规制的现状,主要分为《反垄断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制。本章第二节主要针对特许经营中的四种典型限制竞争行为,分别介绍了我国对其的规制现状并进行了分析。第叁章国外对特许经营问题的反垄断法律规制,本章第一节针对特许经营中的四种典型限制竞争行为分别介绍了美国对其的规制。本章第二节从欧盟针对特许经营的叁个相关立法的角度介绍了欧盟的规制现状。本章第叁节分别从立法背景、立法模式、立法政策以及具体制度四个方面比较分析了美国和欧盟关于特许经营问题的反垄断立法。第四章我国特许经营反垄断法律规制的完善,本章针对我国特许经营的反垄断法律规制现状中存在的问题,分别从明确反垄断法律规制的指导思想、确立反垄断法律规制的立法原则、特许经营反垄断法律规制框架的构建、我国特许经营反垄断法律规制具体制度的完善四个方面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议。虽然这些完善的建议还不是很成熟,但是期望能给我国特许经营领域的反垄断立法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刘萍[7]2004年在《特许经营反垄断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特许经营是一种适应市场经济规模化、全球化、资源配置最优化的商业和贸易经营方式。特许经营涉及的法律问题诸多,竞争法(主要是反垄断法)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特许经营与垄断专营有相似之处,在特许经营中,特许人(或称特许权人)通过特许经营合同将其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专利或专有技术等使用权授予被特许人,这就涉及到知识产权、产品销售权、技术技巧等的转让,而知识产权本身的合法垄断性质决定了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中有权对被特许人的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同时,特许经营又涉及特许人、被特许人和其他相关竞争者,包含横向、纵向两个层次的竞争关系,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极有可能利用其优势地位滥用特许权,做出搭售、维持转售价格、区域限制等与反垄断法相抵触的限制竞争行为。因此,在特许经营中,一方面应保护特许人因特许权所享有的合法垄断权:另一方面,也应对特许人滥用特许权做出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反垄断法律规制,这是特许经营中最复杂的法律问题。 撰写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分析特许经营中各种限制竞争行为,比较研究美国、欧盟、澳大利亚等西方国家对这些行为的反垄断法律规制模式,提出我国特许经营反垄断法律规制的立法构想。基于此,本文主要围绕以下内容进行论述: 引言:介绍特许经营在世界各国的历史发展,引出本文的主题。 第一章:阐释特许经营的含义,比较特许经营与相关概念的区别,认识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 第二章:在分析特许经营中限制竞争行为特殊性的基础上,对特许经营中搭售、维持转售价格、区域限制、回授条款等几类典型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具体分析,并综合比较各国反垄断法对这些行为的规制方法。 第叁章:提出我国特许经营反垄断法律规制的立法构想。

余光蓉[8]2007年在《特许经营中的反垄断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特许经营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众多,而特许经营中的反垄断问题则是一个日益突显的问题。本文将就特许经营中反垄断法适用的特殊性,以及针对这一特殊性我国应当如何立法这一问题展开深入论述。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分析特许经营中各种限制竞争行为,比较研究美国和欧盟对这些行为的反垄断法律规制模式,提出我国特许经营反垄断法律规制的立法构想。基于此,本文主要围绕以下内容进行论述:前言:介绍特许经营的基本情况,引出本文的主体第一部分:阐述特许经营的历史发展、概念和法律特征,并分析特许经营的限制竞争行为的合法性及其限度,指出反垄断法对特许经营规制的特殊性,为第二部分作铺垫。第二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部分,具体论述了特许经营中搭售、维持转售价格、区域限制、回授条款和合同终止后竞业禁止行为5类典型的限制竞争行为,同时通过并辩证分析美国和欧盟在相应限制竞争行为的反竞争法律规制,探讨特许经营中每一种限制竞争行为的合法界限。第叁部分:在概要阐述立法现状之后,分析了现有立法对几种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制情况,并从立法指导思想、立法模式和具体制度的设计方面提出了我国特许经营反垄断法律规制的立法建议。结论:简要阐述特许经营中的反垄断问题,重申自己的观点。

高勇刚[9]2005年在《论特许经营中限制竞争条款的法律规制》文中研究指明特许经营作为一种成功的分销模式已风靡世界吸引了众多加盟商加盟。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特许人凭借其经济优势和特许经营资源的优势,一般都会对受许人的经营行为从条款上进行种种限制。反垄断法上称此类限制为“纵向限制”。反垄断法保护的是竞争而不是竞争者。因此,各国反垄断法对限制竞争的行为予以法律规制。在美国,不但有《谢尔曼法》《克莱顿法》,且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合理原则对纵向限制行为进行具体分析。在欧盟,《欧盟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对企业的限制竞争协议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欧盟委员会早在1988年就制定了4087/88号法规,对特许经营中限制竞争条款合法性问题也做出了专门系统的规定。尽管该法规于1999年底失效,对特许经营协议的集体豁免适用2970/1999号法规。但其对我们仍然有很大的借鉴价值。论文以美国和欧盟为例,通过对其反垄断立法和司法的研究尤其是通过对其经典案例和相关判例学说的分析研究,对特许经营中限制竞争条款进行了系统的论述。第一部分特许经营中限制竞争条款之概述。首先论述了特许经营的定义和法律特征;其次从特许经营的基本法律特征入手分析了限制竞争条款产生的原因;最后对一些常见的特许经营中不违法和违法的限制竞争条款进行了列举分类。第二部分国外关于特许经营中限制竞争条款的法律规制,文中笔者首先分析了美国反垄断法对特许经营中限制竞争条款的规制。其次,从一般性规定和关于特许经营协议专门规定两方面对欧盟关于特许经营限制竞争条款法律规制进行了系统地阐述。最后,对美国和欧盟对特许经营中限制竞争条款规制进行了比较。第叁部分是特许经营中固定转售价格条款具体法律分析。文中对特许经营中固定转售价格条款的利弊进行了具体的经济分析。通过对美国经典案例的分析系统论述了美国反垄断法对该限制竞争条款的法律规制和适用原则。最后通过对比美国和欧盟法律规制的不同得出结论。第四部分是特许经营中搭售条款具体法律分析。首先,概括介绍了搭售的定义、构成要件和分类;其次,从经济分析的角度分析了搭售行为。最后,分析美国和欧盟对该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得出结论。第五部分是完善我国特许经营中限制竞争条款反垄断立法的若干建议,针对我国目前关于特许经营中限制竞争条款的立法现状提出了若干建议。

于祥[10]2011年在《论特许经营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特许经营作为一种现代市场经济规模发展的商业经营模式和管理模式,它全面整合了现代市场经济所涉及的商业知识领域,成为知识经济时代商业发展最重要的模式,吸引了众多加盟商加盟,呈现出强大的生命力。我国特许经营起步时间不长,在其发展过程中引发了一系列相关法律问题。在特许经营中,一方面应保护特许人因特许权所享有的合法垄断权;另一方面,也应对特许人滥用特许权作出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法律规制,这是特许经营中最复杂的法律问题。本文通过分析特许经营中的各种限制竞争行为,比较研究美国、欧盟法律对这些行为规制的模式,提出对我国特许经营中限制竞争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构想。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法律视野下的特许经营及限制竞争问题,主要介绍和分析了特许经营的概念、起源、特征、价值,并引申出特许经营中的限制竞争问题。在分析特许经营限制竞争行为产生原因的基础上,论述了对特许经营限制竞争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第二章是对特许经营中的五种限制限制竞争行为进行法律分析,包括限制转售价格、搭售、地区限制、回授条款和竞业禁止。第叁章在比较美国、欧盟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得出其对我国的启示。第四章是分析我国对特许经营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立法现状及完善建议。我国特许经营的立法远远滞后于特许经营的发展现状,建议制定专门的特许经营法来进行规制。对特许经营法的制定,着重从立法原则、立法模式及主要内容方面提出自己的建议。

参考文献:

[1]. 论特许经营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及其法律规制[D]. 李婷. 西北大学. 2003

[2]. 论商号及其法律保护[D]. 蒋虹. 华东政法大学. 2011

[3]. 特许经营法律规制研究[D]. 黄晓慧. 中国政法大学. 2004

[4]. 论特许经营的竞争法规制[D]. 邵先上. 安徽大学. 2005

[5]. 特许经营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D]. 韩宏基. 山西财经大学. 2013

[6]. 反垄断法视角下的特许经营问题研究[D]. 李世玺. 河北经贸大学. 2011

[7]. 特许经营反垄断法律问题研究[D]. 刘萍. 山西大学. 2004

[8]. 特许经营中的反垄断法律问题研究[D]. 余光蓉. 暨南大学. 2007

[9]. 论特许经营中限制竞争条款的法律规制[D]. 高勇刚.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5

[10]. 论特许经营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D]. 于祥. 华侨大学.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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