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保护应注意的问题_地理论文

地理标志保护应注意的问题_地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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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既是产地标志,也是质量标志,更是一种知识产权。目前,地理标志保护既 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热点问题之一,也是国内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热点问题之一,受 到社会的普遍关心和重视。

我国《商标法》中的地理标志是援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的概念。《保 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使用的是“原产 地名称”概念。欧盟各国则同时使用“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两个概念。

我国《商标法》所称的地理标志是指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 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在欧盟各国,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概念是有区别的。两者虽然都强调商品特色和该 地理来源相关联这一因素,但原产地名称要求商品的原料、生产、加工或者制作都必须 在该地理来源内进行。地理标志则可以允许部分原料来自其他地区,但加工或者制作则 必须在该地理来源内完成。相比较而言,地理标志比原产地名称的标准要宽泛一些。

地理标志保护源于消费者对特色产品的消费需求和生产者对特色产品生产地域的保护 需求。随着社会生活资料的日益丰富和消费的多样化,消费者越来越重视产品的特色、 质量,而不是数量,而这种对产品特色、质量的追求,产生了要求其地理来源可以识别 和确认的需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可以使消费者的利益和生产者的利益在一个框架内 得到共同保护。

地理标志保护涉及的产品主要是农产品和食品。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历史悠久,资 源丰富。地理环境和气候环境的多样性,决定了有特色品质的农产品、食品的丰富性。 因此,积极推动地理标志的保护工作,在我国尤其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地理标志保 护有利于促进农村的经济发展,有利于农民增收,有利于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是一项 实实在在的富民工程,也是我们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三农”工作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 。

做好地理标志保护工作,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准确界定申请地理标记保护的商品是否符合使用地理标志的条件

申请的地理标记能否获得注册,主要取决于该商品是否具备地理标志所规定的条件, 即该商品的特色源于该地理来源,是由该地理来源所决定的。其标准或者可以说唯一的 标准是要看公众是否认为使用该标记的商品只来源于标记所指的地区。如库尔勒香梨只 来源于库尔勒,如果其他地方的香梨具有与库尔勒香梨同样的品质、特色,库尔勒香梨 则不能做为地理标志注册。如果一个标记只使用于符合地理标记标准的产品,并且消费 者明白该标志只用来表示在该地区生产而并非其它地区生产的产品,那么该标记就具有 地理标记的作用。

在确认申请的地理标记是否可以获得注册时,要注意区分两个概念。一是原产地和产 地的概念。产地仅仅表明产品的来源,并不说明产品特色和产地的关系。二是使用地理 标记商品和品种的概念。品种是一个产品种类的通用的概念,和产地没有必然联系,地 理标志不是一个商品品种,一个商品品种也不能作为地理标志注册。

地理标志产品作为一种自然和人文资源是一种历史的客观存在,既是稀缺的,也是不 可再生的。因此,推动地理标志保护一定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不能人为地去创造地 理标志,只能在准确把握标准、严格依法审查的基础上积极认定。以为注册得越多越好 ,是一种错误的认识。

二、切实做好地理标志的保护工作

推动地理标志注册的目的是保护和发展。保护地理标志的实质是保护一种资源,保护 一种自然的和文化的遗产,使之能够良好的发展和延续。也许若干年后,我们会发现地 理标志保护的文化意义会超过它的经济意义。

地理标志的保护工作可以分为两个层面的工作。法律层面的工作,是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要严格依法保护地理标志注册人的合法商标权益,查处侵权违法行为。同时,加强对 地理标志的管理,对商品中有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所标示地区,误导公众的 ,要禁止使用。

但是保护地理标志最本质和最核心的内容应该是地理标志的管理者和使用者要保证使 用地理标志产品的特色和质量。要正确处理保护和发展的关系。保护是基础,是核心, 要在保证品质的前提下谋求发展,发展之中不忘保护,要树立科学发展观。不要贪大求 快,不要竭泽而渔,不要为数量牺牲质量,不要为短期利益牺牲长期利益。在这方面商 标管理部门有责任做好引导工作。

法国是最早实行原产地保护的国家之一,很多作法值得我们借鉴。

法国布莱斯鸡是世界上第一个享有原产地名称保护的家禽。1957年8月1日,法国政府 颁布57—866号法令,即关于保护“布莱斯家禽”的法令。根据制定的原产地名称标准 ,布莱斯家禽采取定期自由放养,品种不同放养时间也不相同,每只家禽的放养范围为 10平方米;饲料为谷类、奶制品和在自然界觅食的小虫及昆虫。为保证质量,布莱斯家 禽行业办公室对饲养的地域和条件严格界定和监督,并规定了一系列认证标准。如:1 、全身羽毛,包括公鸡的颈羽均为白色;2、鸡爪为兰色,非常光滑;3、鸡冠为红色, 有很大的锯齿;4、皮和肉均为白色;5、左爪有认证圈;标有饲养者的姓名;6、脖子 底部贴有红、白、兰三色封条。布莱斯鸡仅整只出售。

法国干邑是世界著名的葡萄酒原产地。法国1909年5月1日颁布了法令规定干邑的地理 范围,1938年将这个地理范围划分成6个葡萄生产区。只有在这6个区生产的葡萄才可以 用来制作干邑的葡萄酒。同时规定了严格的标准。葡萄品种:白玉格尼、白弗勒、高隆 巴。榨汁:专门的榨汁器,不能破坏葡萄的籽影响发酵。蒸馏:从每年的11月15日开始 ,到第二年的3月31日止。这一时间段以外的不能成为干邑。二次蒸馏,第一次得到30% 的原液,第二次得到最高72%的原液。陈酿:只能用利木赞的橡木桶进行陈酿。同时, 对用做干邑葡萄酒的葡萄,每亩种植多少棵,每棵结多少果穗,每穗结多少颗粒,每亩 产量的上限都有严格的规定,超过的产量不能用于制造原产地名称的葡萄酒。甚至酿酒 工艺过程中的翻动橡木桶仍然延用传统的人工方法,而不使用机械。正是这样严格的管 理和操作,保持了法国原产地葡萄酒享誉世界的品质和独特的法国酒文化。

葡萄牙作为地理标志受保护的波尔图葡萄酒享有世界声誉。其从葡萄的种植至葡萄酒 的酿造工艺仍然延袭几百年来的历史传统,基本不使用任何现代化工具,并且都有严格 的质量标准。波尔图葡萄酒地理标志的管理组织除制定严格标准外,还定期组织专门人 员对港口、超市甚至国外市场销售的波尔图葡萄酒进行抽样调查。这些措施不仅保证了 波尔图葡萄酒的原汁原味,而且保存了本地文化。

以上这些做法非常值得我们借鉴。地理标志商品是历史形成的,是祖先留给我们的一 笔物质的、文化的宝贵历史遗产,我们要倍加珍惜爱护、发扬光大,并以之传诸子孙, 否则对不起祖先和后人。要牢记龙口粉丝、金华火腿因部分企业粗制滥造、以次充好导 致自毁声誉的教训。

三、准确界定适用地理标志保护的商品范围

地理标志的概念源于欧洲。欧盟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农产品食品地理标志和 原产地名称保护条例,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保护条例等。地理标志和 原产地名称保护的商品范围主要涉及农产品、食品、葡萄酒、烈性酒等。

据了解,欧盟一些国家提议将工业品也纳入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的保护内容,但此 事尚处研究阶段,未有明确说法。

法国曾经保护过矿泉水,但现在已将矿泉水排除在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适用的商品 之外。理由是矿泉水仅仅是一个开采问题,不存在任何人文的因素。

我国截至今年5月,已经注册地理标志110件。通过地理标志保护的商品除香梨、芦柑 、密桔、柚、橙、茶叶等农产品外,还包括烟花爆竹、瓷器、煤、石雕等手工艺品和矿 产品,此外在水晶、玉石等矿产品上要求地理标志保护的注册申请正处在审查之中。目 前,我国通过或申请通过地理标志方式保护的商品范围已经大大超过了欧盟国家和美国 。因此,什么商品具有地理标志的性质,什么商品不具有地理标志的性质,什么商品可 以通过地理标志保护,什么商品不应该通过地理标志保护,尚需深入研究,充分论证。 总之,不要一说推动地理标志保护,就不管三七二十一,把什么都装到地理标志这只筐 里,结果什么东西都是地理标志商品。

我认为: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参考其他国家的做法,适用地理标志保护的商品范 围,原则上目前不宜超过农产品、食品、葡萄酒、烈性酒的范畴。当然,瓷器、刺绣等 历史悠久、具有中国特色的产品是否适用地理标志保护还需认真研究。矿产品则一般不 宜纳入地理标志保护范畴。

四、准确界定地理标志的专用权范围,切实做好地理标志的保护工作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 标志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 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 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 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 、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 参加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 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认为1、地理标志区域内所有人都有正当使用该名称的权利;2 、不能禁止地理标志区域内其他人注册与已注册地理标志文字内容相同的标志,但文字 的表现形式应当有明显区别;3、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含有地理标志的商品商标继续有 效,但不能禁止地理标志区域内其他人注册或使用该地理标志文字。善意取得注册的商 标与地理标志应该可以共存。

地理标志不同于商品和服务商标。我们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包括审查和管理都不能套 用商品和服务商标的标准,而应该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地理标志的原则。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我们既要严格依法保护地理标志,也要注意划清合法和非法的界 线,不枉不纵。对具体案件要定性准确,要注意请示汇报。

地理标志保护是一个新课题,也是一个重要课题,需要不断深入研究和探索。我们要 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推动这项工作,做好这项工作,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三 农”工作,为实现农村农民致富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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