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企分开:让民众的“市场投票”来决定国资的企业配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政企论文,民众论文,国资论文,市场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改革》的2000年第一期,以《政企分开:让工人集体作为企业所有者》为题,我们从政企分开的角度对劳动企业雇用国有资本的经济制度作了简要介绍。这篇文章所考虑的中心问题是:如何理清政府与企业之以国有资本为基础的利益关系,从而既让使用国资的企业自负盈亏、又使国资保值增值,既让使用国资的企业在市场调节下独立地经营、又使政府能够有效地调控国民经济。所以,重点放在企业的产权关系上,放在国资之经营权力与所有权益的等价交换上。平均国资雇用利率、即雇用等量国资支付等量利息原则,切断了国资利益与企业盈亏的直接联系,让使用国资之企业的利益完全独立于政府成为可能,从而让劳动者所有企业成为可能。
然而,逻辑上,劳动对国资的雇用或曰劳动雇用国资的方式,包含两个既相连又互异的方面。其一,雇用按照什么样的权与利的交换原则进行;其二,掌握在以中央为核心的各级政府手上的国有资本怎样投放或配置给个别的、具体的企业。用中国经济界的术语说,前者乃国有资本的企业占用方式,后者系国有资本的企业投放模式。前述文章仅仅涉及国资的权利,没有讨论国资的配置。
不言而喻,国资的企业投放方式,对于资本国有制市场经济的关键性,绝对不亚于企业产权制度。没有一个可行的国资投放模式来配套,无论多好的产权制度也无法有效地运行。在私资股份制下,私人资本通过股票证券市场投放给不同的资本企业。可是,在资本国有制下,即使同样实行股份制,如何通过证券市场把国资投放给不同的企业,则并不那么直接明了。所以,探讨国资怎样通过证券市场投放给企业,或曰研究一个能够自然地选择最优企业投放国资的机制,乃本文的任务。
一、政府部门和国股银行,皆非国资之企业配置的可行主体
投放国资于各个企业,素向被认为有两个彼此竞争的途径:一曰政府计划,二曰自发市场。
实践证明,依循或主要地依循政府指令计划的途径,不可能达致国资配置的优化。其原因在于,(1 )如果让政府部门直接地分配稀缺的国资于每一个企业,势必引起企业寻求国资的追租行为,导致国资在企业间的配置由行贿受贿和人际关系,而非由经济效率支配。(2 )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既非国资的真正所有者、只系国资的代理,又非具有独立经营利益的法人,只系执行政府公务的机构。在代理人意识的支配下,他们不可能有足够的动力与压力把尽可能地提高和改善国资的配置效率放在第一位,而是往往使提高和改善国资的配置效率服从于其它或政治的或私利的目的。(3 )即使国资效率被当做配置国资的原则,由于市场千变万化、产品千差万别,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也没有足够的信息和人力来把国资有效地投放给千变万化、千差万别的各个企业。(4)更重要地,交换首先决定于买卖双方的意愿。 即使有足够数量的信息、足够先进的科技在足够短的时间内计算出各类供求及其价格,也不能代替买卖双方的意愿,不能代替市场对资源配置的调节。所以,让市场来选择国资投放的对象、即让市场来调节国资在企业之间的分配,业已成为社会主义经济改革的共识。
如何使国资在企业间的配置市场化呢?让投资银行独立地从事国资投资业务,不失为使国资在企业间的配置市场化的一个途径。可是,这样做存在两个带根本性的两难矛盾。其一,资本国有制市场经济下的投资银行,没有足够的自身经济能力来完全地独立于政府;倘不独立于政府,银行便如同政府的机构一样,没有可能真正依市场法则向企业投放国资。困难在于,投资银行之独立于国家,除了法理上的认可,更有赖于风险承担能力,即能否完全地承担从事国资投资业务的一切风险和责任。其二,必须存在一个规范投资银行从事国资投资代理业务之行为的约束机制,使其必然按照经济效率的原则“代理”政府将国资投放给具体的企业。然而,如果投资银行获准完全地独立于政府而自主经营,不仅政府没有法律地位和行政手段、就连一般的金融市场也无法直接地约束其经营行为。就是说,倘若投资银行同政府真的分离了,由于国资的特殊性质,如果没有行之有效的规范,一样会引致行贿受贿的追租行为,一样不能达成国资的优化配置,甚至会造成国资逐渐地流失殆尽。所以,让银行来决定国资对企业的投放,并不等于国资在企业间配置的市场化。如果没有一个适当的市场机制,让投资银行决断国资投资,比之让政府指令,可能会更糟。
一切经济机制之自然的、合理的运行,必须立足于经济人的自私本性,应该是经济人之为主观利益的活动所达成的客观结果。把经济制度建立在“道德人”、“政治人”的基础上,无异于把高楼建立在沙丘上。由此推演,任何主体,如果它在决定国资对企业的投放时,极大化它自身之主观私利不能同时在客观上自然地达成国资之企业配置的优化,或者说,国资之企业配置的优化并非它极大化自身利益的必要条件,这个主体就不能赋予决定国资投放给企业的权力。不难看到,政府部门和国股银行,皆非国资之企业配置的可行主体。这是因为,在决定国资向企业的投资时,无论政府有关部门的官员或国股银行的职员,除了优化地配置国资之外,尚有太多的其它化公为私、假公济私的途径来极大化他们的私利。例如,靠受贿或公款私用等来谋取私利,远比苦心积虑地优化国资配置来得容易。事实上,没有主体的决策不是主观的、不是从自己的私利出发,只有综合众多不同主体之私利行为的市场调节才是客观的,才不依任何个别主体的私人利益为转移。
广大投资者经由市场来直接参与国资之企业投放决策的机制,本文称为国资之企业配置的“市场投票”模式。
二、信用资本证券,民众籍以对国资投放进行“市场投票”的金融工具
作为民众籍以参与国资投资决策的金融工具,信用资本证券是国资配置之“市场投票”模式的基石。我们首先定义信用资本、信用资本率和信用资本证券。
劳动企业通过中介银行从市场上筹措到的、用做雇用国资之信用的非国有的资本金,叫做国资雇用信用资本金(the capital
acquired from the market and used as the credit for hiring the state—owned capital)或简称信用资本,用K[,x]表示。它是劳动企业的一种特殊的优先产权资本或准产权资本(quasi—equity)。 政府规定的劳动企业每雇用一百元国有资本K[,G]必须筹集的信用资本额K[,X],称为信用资本—雇用国资比例或信用资本率,k[,X]=K[,X]/K[,G]。 标明信用资本量、信用资本红利率和红利支付周期等的凭证,乃信用资本之权利的表征,称为信用资本证券。
信用资本,象一切产权资本一样,其本金没有具体的最后偿还期限。企业破产时,信用资本的索赔在一切企业债务、国有资本等的索赔之后。由于这一点,信用资本成为劳动企业雇用国资的信用或某种“抵押”,系劳动企业之非国有的、具有产权资本性质的资本。另一方面,象债券一样,其利息率写明在证券上,信用资本持有者并非企业股东,通常不参与劳动企业的决策投票,尽管他们有权对企业的一切经营进行监督、有权在不能按期得到红利时要求参与企业决策。由于这一点,信用资本证券具有无限期债券的特点。综合起来,信用资本,既具无限期债权性,更具产权性,故称为特殊的优称产权资本或准产权资本。
信用资本的红利率通常事先写明在证券上,称为票面红利率。红利发放周期也写明在证券上。发行企业通常必须按期、按利率向信用资本证券持有者发放红利。不过,发行企业有权根据需要更改票面红利率和发放周期。比如,使信用资本红利率与劳动收入率依照同一比率增减等。作为非国有的产权资本的收益,信用资本的红利必须纳税。
信用资本可以广泛地在市场上流通。初始发行时和在后续的市场买卖中,信用资本证券的市价皆可以或高于或低于其票面价值。
三、中介银行,承办劳动企业雇用国资申请的投资银行
现代企业籍助各类证券从外融资, 一般通过公开发行(
public issue)和不公开发行(private placement)。公开发行时, 证券由证券包销商承购后公开售出,然后再在证券市场上流通。若不公开地发行,证券由其发行企业直接出售给投资者,但以后较难在证券市场上流通。 公开发行又分依产权发行( rights issue )和一般现金发行(general cash offer)。只将购买证券的权利直接赋予现有企业产权所有者,即所谓的依产权发行。若证券向市场上所有的投资者出售,则为一般现金发行。一般现金发行,应该是劳动企业从市场上筹措信用资本的唯一途径。这是因为,要求欲雇用国资的劳动企业必须按规定的比例融集一定量的信用资本,其宗旨在于邀请国民大众借助买卖信用资本证券来参与国资的投资决策和经营监管。倘只从企业内部征集信用资本,此宗旨便不能达成。
(一)中介银行
信用资本证券的一般现金发行,必须经过一个或若干个特殊的证券包销商(underwriter)。证券包销商之在这里的特殊性, 在于除了履行一般证券包销商的职责,还代表劳动企业办理向政府雇用国资的申请手续。我们把这种特殊的证券包销商叫做国资投资中介银行。从定义的角度讲,承办劳动企业雇用国有资本之业务的投资银行称为国资投资中介银行或国资雇用中介银行。它除了包销劳动企业发行的信用资本证券,还代表劳动企业办理向政府雇用国资的申请和手续。中介银行以低于公开发行价格的价格从劳动企业购买信用资本证券,赚取其差额作为报酬。
中介银行是一个权、责、利完全独立于国家的一般劳动企业(注:从事国资投资中介业务的投资银行,除了劳动企业性质的公司,还可以是私有资本股份公司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公司。但这里只讨论作为普通劳动企业的中介银行。在行文中如无特别说明,中介银行便指作为普通劳动企业的中介银行。)。它的财产处置权、剩余索取权和经营管理权完全属于全体银行员工,其经营目的乃尽可能多地获得全体银行员工的劳动收入。应该强调,尽管经营国资的投资业务,中介银行在任何意义上皆既非政府机构的一部分、更不直接执行任何国资所有者的职能。反过来说,政府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中介银行的股东,无权也无利以股东方式来控制中介银行的经营活动与收益分配。
作为一个普通的劳动企业,中介银行的资产—负债构成和收入报表结构与其它劳动企业的基本一样。根据定义,它没有足够的自有资本可供经营,必须经由其它中介银行雇用国资。值得指出,尽管经营中介国资投资的业务,中介银行并不直接经手国资,而是直接经手信用资本。应该把中介银行作为一个劳动企业所雇用的国资与作为一个金融银行所中介的国资区别开来。
既然系一个劳动企业,根据定义,中介银行当然不会储备雄厚以能承担国资本身的风险。十分巧妙地,依托于信用资本证券的国资投放体制,不需要中介银行承担国资本身的投资风险,它被要求承担的不过乃包销信用资本证券的风险。能否将包销的信用资本证券卖出去的风险,依很理想的状况直观地估算,应该还不到国资投资风险程度与信用资本率之平方的乘积。更重要地,这种风险,完全在中介银行可以控制的范围内。
(二)中介费率
中介银行之承办国资投资业务的职责,大抵包括(1 )提供融资方面的各类咨询,(2)包购委托企业所发行的信用资本证券,(3)出售所承购的信用资本证券,以及(4 )替委托企业办理有关国资雇用申请手续。履行这些职责所花费的包括咨询费、手续费等在内的全部成本,叫做中介交易费用C[,XT]。
包销(underwrite)委托企业的信用资本证券,乃中介银行为委托企业申请国资的关键步骤。照议定价格将信用资本证券买下来后,能否按预期的价格尽数、快速卖出,通常很难预料。倘若不能依所期望的价格卖出,中介银行就会遭遇亏损。这就是所谓包销信用资本证券的“包销风险”或中介国资投资的“中介风险”β[,XT]。逻辑上讲, 单位信用资本的包销风险应该随信用资本证券金额K[,XQ]的递增而递减。中介银行因承受包销风险得到适当的补偿。如果β[,XT] 以市场投资组合风险为标准单位,市场投资组合的风险补偿用θ表示,中介银行之包销风险的补偿写成θ×β[,XT](K[,XQ])。
综合起来,单位信用资本的期望中介费E[f[,XT] ]或期望中介收益率大致由中介交易成本(注:事实上,中介国资投资的中介费包括信用资本的包销费与代办国资雇用申请手续的费用等两部分。图简便,也为突出重点,这里不予区别。)和中介风险补偿两部分组成:E[f[,XT]]=c[,XT](K[,XQ])+θ×β[,XT](K[,XQ])。 中介收益通常取自中介银行从委托企业购买信用资本证券的买价P[,XB]与向市场出售信用资本证券的卖价P[,XS]之差额,叫做买卖价格差或出价要价差额( bid—ask spread)f[,XT]=P[,XS]-P[,XB]。
虽然中介交易成本大多不因委托企业而异,中介风险补偿则不然。经营越好、未来获利潜力越大之企业的信用资本证券,市场必趋之若鹜,不能如期全数售出的风险较小,从而中介风险补偿较小。相对地,经营越差、未来获利潜力越小之企业的信用资本证券,市场必兴趣索然,不能如期全数售出的风险较大,从而中介风险补偿较大。
(三)中介银行获得超额收入的途径
一个只从事国资投资中介业务的中介银行,作为一个劳动企业,如何才能取得尽可能多的劳动收入呢?中介银行籍以获得超额收入的途径包括:(1)尽可能多地包销信用资本证券K[,XQ];(2)使中介成本尽可能多地低于行业平均标准;(3)提高中介费率或中介收益率。 从另一个角度看,无论是多包销证券、降低中介成本或是提高中介收益率,都必须做好两件事:努力经营和优化地选择委托企业。
另外,很值得指出,一些国有或国股银行目前利用国资牟取私利的那些手段和途径,对劳动雇用国资制度下的中介银行来说,将完全失效。
(1)如前所述,中介银行不直接经手所中介的国资货币。 而且,每一次的国资投放皆以委托企业所筹集到的信用资本量为基准,皆必须报备政府相关部门,还必须公开发表。在这种情况下,中介银行没有机会和便利通过非法或不正当的国资经营取得非法或不正当的收入。
(2)象其它劳动企业一样, 中介银行必须按平均国资雇用利率向政府交纳国资利息,政府的以国资为基础的利益不再同它的盈亏直接相联。因而,诸如谎报成本、少报收入等各种假公济私、损公肥私的途径皆不可能成为中介银行牟取任何额外收入的手段。
(3 )虽然掌握着在政府宏观计划范围内把国资媒介给那些企业的关键环节,中介银行不会通过受贿来牟取较多的收入。中介费率由企业和中介银行共同商定,完全随市场的状况和双方的意愿而定。如果中介银行欲想索取较多的中介收益,不妨公开地提到谈判桌上,取得企业同意后在中介协议中明确地写进较低的购买价格,完全没有必要让企业在购买价格之外偷偷地塞给一些贿赂以换取中介合同。
(4)中介银行能否与委托企业联手化国资为私人利益呢?不能。 由于中介银行不再直接经手国资,由于平均信用资本率制度,由于国资中介业务市场的竞争,更由于在劳动雇用国资制度下企业之完全地独立于政府,中介银行与其委托企业不大可能、也无充足的动机拿不属于自己的国资做交易。
四、信用资本证券的买卖,民众通过“市场投票”决定国资投放的过程
民众通过“市场投票”决定国资之企业配置的过程,本节分国资供求计划、信用资本证券的包销和劳动企业雇用国资的申请与报备、以及国资投放给劳动企业之后等三个环节来描述。
(一)国资供求计划
国资之政府供给计划和企业需求意向的基本内容列举如下。
(1)政府制定国资宏观投资政策
中央和地方的各级财政部门、计划部门和相关经济部门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联合制定国资宏观投资政策。这些政策包括:1 )国资宏观投资计划;2)平均国资雇用利率;3)平均信用资本率。
这里所谓的“宏观”,包括两个方面的意思。其一,国资投资计划只具体到行业、部门和地区。除特别例外,一般绝对不具体到企业。其二,国资雇用利率和信用资本率对所有的企业都是平均的、同一的。
定期地公开发表国资宏观投资政策。及时地公开发表国资的投资现状,如多少国资被什么企业经由什么中介银行在什么时候雇用、在什么行业什么地区还有多少国资可以投放给企业等。
(2)劳动企业制定投资计划
劳动企业制定的投资计划,至少应涉及下列几个方面。1 )经营的行业和所在地区;2)资本需求总量;3)筹集所需资本的方式;4 )若需要国有资本,其量是多少?根据政府规定的信用资本率,需要筹集多少信用资本?一般地,K[,X]=k[,X]×K[,G]。
(3)申请国资的权力、条件和中介
任何企业皆有权依法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商业贷款以用作流动资本。任何企业皆有权依法通过专门的中介银行向国家申请永久地雇用国有资本。
劳动企业申请国资的必要条件是按照政府规定的平均信用资本率筹足信用资本。通常, 一个劳动企业能够雇用的国资之最大量不会超过K[,X]/k[,X]。
申请国资,必须经中介银行承办。
(二)国资投资的申请、中介与报备
特别重要的或超大型的投资项目一般由相应的国家权力机构循民主集中制的程度审定,其它的国资投资一般由投资银行中介办理。其办理的主要步骤如下。
(1)评估。收到一个劳动企业之申请国资的代理请求后, 中介银行首先对该企业做一个历史的、现在的和未来的全面评估,然后根据下列因素决定是否中介,即决定是否为该企业申请国资担保、包销信用资本证券和办理相关手续。这些因素主要包括:1 )政府的国资投资计划;2)该企业之经营项目上的、所在地区的国资可供量;3)该企业过去的经营历史与信用记录、现在的经营好坏和信用状况、以及未来的盈利潜力与信用潜力;4 )替其它劳动企业中介国资雇用的风险与获利程度。
(2)中介协议。 一旦中介银行决定接受某个劳动企业的中介请求,双方必须签订一个具有法律效率的中介协议。这个协议的内容至少包括:1)中介银行购买劳动企业所发行之信用资本证券的购买价格。2)中介银行承诺按所议定的购买价格包购劳动企业所发行的全部信用资本证券,并承诺将付款在议定的时期交付给劳动企业。3 )中介银行在市场上出售信用资本证券的售卖价格与购买价格之差,形成中介银行的中介费收益。4 )中介银行承诺为劳动企业代理申请国资雇用的有关手续。5)任何一方违背协议的罚金与补救。
中介协议签字后,一旦申请在相关的政府投资机构登记完毕,如果没有特别的意外发生,中介协议便完全生效。
(3)申请登记。中介协议签订后, 中介银行即代表劳动企业在相关的政府机构登记雇用国资的申请。在这个申请中,至少要包括这几个方面的内容。1 )要求雇用国资的数量和中介银行担保的信用资本数量。2)申请哪个行业、哪个地区的国资。3)提出申请之企业的经营与盈利评估。
3)负责国资申请登记的政府部门,只是一个办事机构, 不是一个决策机构。对中介银行代劳动企业送交的国资申请报告,它没有责任、也没有被赋予任何权力做任何的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决断。它的责任在于、且仅在于检查:1)申请项目是否符合政府的国资投资计划;2)在其申请的项目下是否尚存还未投放的国资;3 )申请手续是否合乎要求及申请报告是否合乎规格。中介银行替劳动企业提出的国资申请,只要符合国家的投资计划,只要所申请项目和投资地区仍有国资尚未投放,只要关于申请企业之经营与盈利的评估符合规定的程度和格式,相关的政府机构就必须无条件地接受。
政府接受了的或登记了的雇用国资申请,必须公开申报。
(4)出售信用资本证券。登记后, 中介银行与劳动企业的中介协议便正式开始完全生效。首先,中介银行将包购信用资本证券的款项如期交付给劳动企业。其次,中介银行择定日期在市场上向一般大众公开兜售信用资本证券。
(5)领取国资与报备。 当登记了的申请中所注明的其它资本量和信用资本量在给定的时期内到位并得到证实后,劳动企业便可以从政府取得所申请的国有资本。同时,什么劳动企业经由什么中介银行在什么时候雇用什么项目下的、什么地区的多少国资,必须报备有关的若干政府部门并公开发表。
(三)国资投放给劳动企业之后
涉及国资雇用之各个经济主体在国资投放之后的权利、义务和职责,逐一概述如下。
(1)政府及其机构。 以“货币资本家”的身分把国有资本的使用权有代价地出让给企业后,政府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企业的直接所有者或股东,没有任何权利干涉企业的任何经营决策。如何组建权力机构、经营什么、如何经营、怎样分配完全是企业自己的事。即使企业涉嫌化国有资本为私人利益、拒缴国有资本占用利息和濒临破产,政府也只能诉诸于法律。
相关政府部门关于投放在企业之国资管理职责:1 )监察企业是否依照国资投资申请上所承诺的行业和地区从事经营;2 )适时掌握企业的营运状况;3)向企业提供必要的帮助和辅导;4)当企业违反政府的有关规定时,采取适当的法律和经济措施。5 )定期从企业取得国资雇用利息。应该强调,政府与企业之间只存在纯粹的经济合同关系,一切都只能按政府法规和经济合同办事。
(2)信用资本证券持有者。 大众投资者在市场上不断地买卖不同企业所发行的信用资本证券,抛弃盈利预期较差的,抢购盈利预期较好的,迫使发行企业不断努力地经营、适时公平地发放红利。若红利不能如期发放严重到一定程度时,信用资本证券持有者有权要求参与发行企业的经营决策。
(3)中介银行。在劳动企业依申请雇用到国资后, 中介银行为其承办申请国资的业务基本完成。中介银行没有为政府或企业监管国资运用的职责。
(4)劳动企业。1)企业有权永久地使用所雇用的国有资本,除非因企业化公为私被国家依法收回、因企业破产倒闭被迫放弃或因企业支付一定代价主动退还。国有资本的经营权可以通过兼并、合并和购买的方式在任何企业之间流动。2 )根据政府规定的利率按期向国家交纳国资雇用利息。3)按期向有关政府经济部门、有关投资银行、 和政府有关金融管理部门提供关于企业经营状况的真实报告。4 )自觉接受国家和公众对其财务与融资的监督。5 )根据国家规定的各类具体固定资产折旧率实施固定资产的折旧。企业完全依据自己的意愿,或将折旧费退回给国家以减少其所雇用的国资数量,或将折旧费用于更新改造或任何其他的方面。
五、平均信用资本率原则,使民众经由“市场投票”参与国资投资决策
平均信用资本率原则,对于企业雇用国有资本的重要性,并不亚于平均国资利率原则。这里概述的信用资本及其证券的四大功能,以“使民众经由‘市场投票’参与国资投资决策”至关根本。正是由于这个性质,本文所探讨的国资配置机制才取名“民众市场投票”模式。
(一)国资保值的保证
根据定义和性质,破产企业的变卖所得,必须首先用来赔偿债务和国资,最后才轮到将剩余(通常不会有剩余)分配给信用资本和企业其它资本。是故,在企业内部的自筹资本之外,信用资本为国资保值提供了另一个保证。
(二)个人投资的渠道
信用资本证券的买卖面向市场上所有投资者。对国民个人而言,多了一条储蓄投资的渠道,多了一个籍以调节消费—储蓄比例的金融工具。
(三)使投资银行独立承办国资投资中介业务成为可能
如第一部分所述,让一个具有劳动企业性质的投资银行独立地从事国资中介业务,不得不首先解决两个难题。其一,该投资银行必须有一定量的非国有的金融储备为企业雇用国资担保。此乃所谓“是否能够独立地中介国资投资”的问题。其二,必须存在一个约束投资银行中介国资投资之行为的市场机制,使其不得不按照经济效率的原则“代替”政府“决定”把国资投放给企业。此乃所谓“是否可以独立地中介国资投资”的问题。信用资本证券这个金融工具,同时地解决了这两个难题,使投资银行不仅能够、而且可以独立地中介国资投资。
在以信用资本证券为核心的国资投资模式下,不是先把国资直接地交给投资银行、再由投资银行直接地投放给企业,而是只由投资银行决定是否愿意为给定企业申请国资中介作保、而政府的投资则根据核准直接交付给企业。如此,国资的保值增殖,不再先由企业对投资银行负责、进而由投资银行对政府直接负责,而是由雇用国资的企业直接对政府负责。特别是投资银行手中没有国有资本,很难直接利用国资进行非法投机。在这样的设计下,中介银行所要承担的,并非国资投资的全部责任与风险,只不过乃国资投资之中介业务的责任与风险,比如所包销的信用资本证券能否如期卖出等。中介业务的责任与风险,系中介收益的原由之一,中介银行不仅绝对能够、而且应该承担。
那么,谁承担国资投资的全部责任与风险呢?全社会共同承担。首先是作为国资所有者代理的政府。事实上,在国资雇用利率中,包含有对政府所承担之风险的补偿。其次是雇用国资的企业。它不仅从内部筹集自有资本以做国资的“抵押”,还承担了一切经营风险。再次是购买信用资本证券的广大居民。他们所垫支的信用资本,根据定义,也同企业的自有资本一道用作国资的抵押。在信用资本的红利率中,包含有对其所承担之风险的补偿。最后,中介银行所承担的中介风险当然也是国资投资风险的一部分。总之,政府、企业、中介银行及广大的信用资本的投资者,都承担了与各自利益相对应的国资投资风险。值得特别指出,让购买信用资本证券的广大居民投资者参加进来共同分担国资投资的风险及其利益,对于国有资本制市场经济,具有本质的意义。
另一方面,为了追求较高的期望收益率和较低风险,广大投资者在市场上从事信用资本证券的买卖和投机,迫使中介银行不得不选择预期经营状况较好的企业来中介和担保国资的雇用。否则,中介银行就会失去投资者的信任,所包销的信用资本证券就会卖不出去,从而也就无法再经营下去。这是一个自发的、强大的、不需要任何人或组织操作的市场机制,这个机制会不断地迫使中介银行高效率地、公平地运转。
(四)广大投资者经由“市场投票”直接决定国资向企业的投放
让一般国民直接参与国资的投资决策,关键在于找到一个有效的媒介。把每一笔国资投资都直接交付全体国民投票表决,既没有可能,也不会有效率。这种媒介应该是各个国民个人之某种切身利益,一国民个人以极大化自身利益为准则来使用它的过程,便同时是该国民个人参与国资投资决策的过程。这就是信用资本证券!让信用资本证券由社会大众购买并在市场上无限地流通,不只把国资投资的风险建立在让广大国民投资者共同承担的基础上,更把国资投资的决策和管理交给了国民大众和市场。
一个企业i所雇用的国有资本量K[,Gi] 与全社会所有企业所雇用的国有资本总量(社会雇用国资总量)∑K[,Gi]之比,定义为该企业所占的雇用国资份额S[,Gi],即S[,Gi]=K[,Gi]/∑K[,Gi]。一个企业i 从市场上筹集到的信用资本量K[,Xi]与全社会所有企业从市场上筹集到的信用资本总量(社会信用资本总量)∑K[,Xi]之比,定义为该企业所占的市场信用份额,即S[,Xi]=K[,Xi]/∑K[,Xi]。市场信用份额表示一个企业获得国资投放之“市场投票”或市场信任的多少。一般地,一个企业的国资雇用份额大致与其市场信用份额相等,也就是S[,Gi]≈S[,Xi]…………(1)
显而易见,式(1 )成立的充要条件是信用资本—国有资本比例的平均化。若信用资本率因企业而异,式(1)便不成立。首先, 一些筹集到的信用资本份额较少、即实际获得的市场信任和支持份额较少的企业,可能会雇用到较多份额的国资;反之,一些筹集到的信用资本份额较多、实际获得的市场信任和支持份额较多的企业,反而可能会只雇用到较少份额的国资。果若如此,既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也与市场的调节相悖。其次,每个企业都会想千方设百计地使自己的信用资本率变得尽可能地低。由于政府所处的绝对寡头垄断地位,由于国资所有权的代理性质,结果必然引致行贿受贿的追租行为层出不穷。
所以,为了创造一个一视同仁的、公平竞争的国资投放环境,为了杜绝贪污腐化在国资投资上发生的可能,更重要地,为了让市场能公平地调节国资对不同企业的投放,信用资本率必须是平均的,绝不能因企业而异。实行按照信用资本量配置国有资本,一方面,不同居民在信用资本证券上的等量投资决定等量国资的投资,意味着他们实际参与国资投资决策的等量权利;另一方面,不同企业从市场上征集到的等量信用资本,意味着它们得到等量的市场支持,从而应该得到等量的国有资本。这就是式(1)的基本内容。
在平均信用资本率的原则下,对企业来说,国民通过市场购买其发行的信用资本证券,属于国资的供给方面,因为没有足够量的信用资本,便等于没有足够量的国资供给。对政府来说,国民通过市场购买信用资本证券,属于国资的需求方面,因为没有足够量的信用资本,便等于没有足够量的国资需求。所以,信用资本证券的买卖直接决定着国有资本在部门、地区和企业之间的供求。
通过购买哪个部门、哪个地区的哪个企业信用资本证券,国民个人用自己的投资行为经由市场告诉社会他或她觉得应该向哪个部门、哪个地区的哪个企业投放国资,且事实上使相应量的国资向该企业投放成为可能。同样地,籍助抛售某个部门、某个地区之某个企业的信用资本证券,国民个人用自己的撤资行为经由市场告诉社会他或她觉得应该停止或减少向哪个部门、哪个地区的哪个企业追加国资,且事实上加大了该企业追加国资的困难。这就是国民大众经由他们自私的市场投资行为对国资配置所进行的“市场投票”!在“市场投票”中,投资民众的“择优投资”行为,在极大化他们主观私利的同时,由于按信用资本配置国资的原则,在客观上使国资投放给预期最好的企业。
这种“市场投票”,不仅严格地制约着政府的宏观投资决策,也严格地制约着中介银行的业务行为,进而影响和决定国资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不同企业和不同项目之间的配置。它是一个市场调节国资配置的过程,因为没有任何人、组织或力量能够直接地左右国民大众之于信用资本证券的投资行为。同时,它也体现了国资之全民所有的性质,因为任何一国民个人的投资决策,在“市场投票”中即乃国资投资决策的一部分,直接地支配着相当数量国资的具体配置。
国民大众借助买卖信用资本证券之投资行为对国资配置所进行的“市场投票”,使国资的配置,不再只是各级政府及其官员的职权,不再只是金融机构的职权,不再只是企业的需求,而是全体国民的职权。把国资投向哪里,投向什么部门、什么地区以及什么企业,必须得到市场的同意、国民的同意。比如说,给定任何一笔国资投资,即使所有的政府官员都同意了、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同意了,只要市场上的投资大众认为该笔投资并非最优选择,通过不购买与该笔国资投资配套的信用资本证券来投反对票,该笔国资投资便无法实行。
在资本国有制下,社会资本的主要部分掌握在政府手上。一般劳动大众没有多少资本。事实上,国民大众不需要拥有大量资本便能参与国资投资决策,此乃按照信用资本分配国资这个原则的杠杆作用。根据平均信用资本率原则,一个劳动企业能雇用的国资量至多等于所筹集的信用资本量K[,Xi]除以平均信用资本率k[,Xi]。面值一元的信用资本证券,由于杠杆效应,可以控制1/k[,X]量的国资在企业、部门和地区之间的分配。若平均信用资本率为10%,则一元信用资本证券便可以支配十元国资的配置。所以,劳动大众以少量的储蓄,除开军事投资等特例,能够控制全部国资的投放。另外,国资投资决策的参与权利也是按劳分配的。劳动贡献较大的劳动者所获劳动收入较多,有较多的储蓄投资到信用资本证券上,从而参与或曰获得的国资投资决策权利也较多。
六、“择优投资”加“择优中介”,勿须政府决定国资对企业的投放
我们多次强调,在选择国资投放给哪些具体企业的过程中,有关政府国资投资部门所做的,只是备案和依程序办理手续,不是评估和审批。这对于业已习惯了必须由、也只能由政府或其代理来审批国资投资的人们,对于在概念上将由政府或其代理来审批国资投资视作资本国有制之当然的学者,对于以为只有私有制度才能充分利用市场的倡导者们,几乎是不可思议的。
(一)居民的“择优投资”与中介银行的“择优中介”
对中介银行来说,“优”意味着“能使中介银行收入剩余极大化”。所谓择优中介,就是从所有请求代理国资申请的企业中选择一组能使中介银行之收入剩余极大化的企业。对市场投资者来说,“优”意味着“能使投资者之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极大化”。所谓择优投资,就是从所有上市的信用资本证券中选择一组能使投资者之投资组合收益率极大化的信用资本证券。这样的信用资本证券,为方便提及,叫做“市场可以接受”的信用资本证券。更准确地,一个信用资本证券,如果能按发行企业的最低要价与中介银行的最低中介费之和这个“最低价格”全数卖出,则为“市场可以接受”的信用资本证券。
那么,“市场可以接受”其信用资本证券的企业,即乃市场现在认为的“最优”企业。具体地,在发行企业看来,依最低要价和票面利率发行一定数额的信用资本证券,系优化经营决策。否则,便不会发行信用资本证券。在市场上的投资者们看来,按“最低价格”以上的价格买进一个企业的信用资本证券,乃优化投资选择。否则,他们就会投资在其它方面或购买其它企业的信用资本证券。
一个企业发行的信用资本证券,在期望上系“市场可以接受”的证券乃被中介银行选为优秀证券的必要条件。或者,中介银行看好的优秀证券,必然在中介银行看来是“市场可以接受”的证券。这是因为,市场不接受的信用资本证券,就是不能以高于购买价的价格卖出的信用资本证券。包销这样的信用资本证券,中介银行会招致亏损,更谈不上极大化收入。换句话讲,对市场接受与否没有较大把握时,中介银行不会承诺包销委托企业的信用资本证券,从而不会代其申请国资。
于是,我们有这样的命题:中介银行所选中的、承诺为其办理国资申请的企业,一定是那些在中介银行看来其信用资本证券为“市场可以接受”的企业。
这个绕嘴的命题阐明了中介银行之包办国资申请的可行性。试想,一个理想的决定国资投放给具体企业之机构应该是什么样的呢?当然不会要求它所选中的企业被后来的事实证明都是最好的,这种要求过于苛刻、且不切实际。但会要求它尽其所能地做公正无私的选择,所选中的一定是在它看来预期最佳的企业。中介银行正符合这种要求。它在选择中介对象时,为达成极大化自身利益之主观目的,不得不选择在它看来市场最喜欢的、盈利前景最好的企业。简单地,中介银行在主观地极大化自己利益的过程中,由于平均信用资本率原则,客观地达成国资之配置的优化。
(二)勿须政府决定国资对企业的投放
在按信用资本份额投放国资的原则下,申请雇用国资的企业首先必须融集到足够量的信用资本。而当一个企业融集到足够量的信用资本时,已经通过了两次严格的检验。第一次检验是由中介银行所做的专家审查。给定任何一个企业,如果没有对其经营和信用的全面、准确了解,如果不看好其预期盈利和市场信用,一个自负盈亏的中介银行绝不会冒着丢掉生意的危险为该企业包销信用资本证券。第二次检验是由市场投资者所做的大众评判。给定任何一个企业,如果不相信其盈利预期和市场信用会看涨,一个个自私自利的投资者怎么也不会心甘情愿地从口袋中掏出钱来购买该企业发行的信用资本证券。这两次检验,乃专业化和大众化的结合,直接关联中介银行和投资民众这两类检验者之切身利益,绝对不会受到任何追租行为的左右。这样的过程,与金融市场选择私有资本投资对象的过程一模一样,系市场所能做到的、筛选投资对象或配置资源的最佳方式。
比较而言,当全社会的企业皆独立经营时,让少数政府官员控制国资对企业的投放,能否比按信用资本份额投放国资更公正和更有效率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除了营造贪污腐化的温床,绝无国资配置效率可言!究其理由,除了第一部分的四点,还有下列两点。审核国资申请的政府官员至多只是专家,让他们决定国资对企业的投放,同按信用资本份额投放国资的机制相比,首先就少了另外一轮大众和市场的评判。其次,无论多么廉洁的官员,只不过廉洁而已。国资投放的目标与他们的自身利益相差十万八千里,他们无论如何不会在整体上象中介银行和市场投资者们一样精心地审查和琢磨企业的经营预期。
并且,按信用资本份额投放国资,比让少数政府官员控制国资对企业的投放,更能落实政府的宏观投资意图。事实上,如果政府没有在某个地区、某个行业投放国资的计划,等于该地区、该行业没有国资供给。无论企业筹措多少信用资本,国资也不会投放到这个地区和行业。按信用资本份额投放国资,是在政府的宏观投资计划的框框内进行的。这里区别开了宏观的投资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制定宏观投资政策,是各级政府和人民代表的职权。宏观投资政策制定后如何落实,即如何把国资按宏观计划投放到一个个具体企业,则交由市场和投资大众裁决。
(三)国资中介业务市场的竞争环境
国资中介业务市场的竞争程度,关系到国资的配置效率,关系到国资中介业务的社会经济效率,更关系到对化国资为私利之行为的杜绝程度。倘若仅让少数几家银行经营国资投放的中介业务,它们势必占据垄断性的地位,从“中介”企业的国资申请变成“分配”国资给企业。毫不夸张地,没有一个充分竞争的国资中介业务市场,便不可能真正地让市场来调节国资在企业间的投放。培育一个充分竞争的国资中介业务市场,关键在于存在足够多的中介银行。只有中介银行足够多到这样一个程度,每家银行皆无力量独断任何企业之信用资本证券的投放,国资的企业配置才能真正地市场化、才能真正地诉诸于民意。
七、政府计划与“市场投票”,国资供求之政府控制与市场调节的结合
作为国资的供给者,政府按照统一的宏观计划向企业投放国资,形成国资之由计划控制的政府供给。作为国资的需求者,企业根据自发的市场状况向政府申请国资,形成国资之由市场调节的企业需求。在国资的民众“市场投票”机制下,国资的政府供给和企业需求、从而国资投资的计划控制和市场调节是怎样联系起来的呢?这里从国资供求的总量水平、国资供求的产业与地区结构、以及国资在企业间的配置等三个方面来考察。
(一)国资供求之总量水平
在完全的劳动企业经济下,通过调整国资利率、信用资本率和其它相关比率,政府能够有效地控制全社会总投资供求。
在国资的投资供给总量方面,其一,等于全社会雇用国资总量乘以雇用利率所得的国资利息,乃国资追加投资的根本源泉。通过按雇用利率征收国资利息,政府能够直接地掌握国资积累。全社会雇用的国资总量一定,提高或降低国资雇用利率,即提高或降低国资供给的总量水平。其次,国有资本的宏观投资总量计划直接约束一定时期内国资供给之多少。国资之供给总量,在国资雇用量给定时,完全在政府的直接掌控之下。
在国资的投资需求总量方面,首先,国资雇用利率乃企业雇用国资的主要单位成本。提高或降低国资雇用利率,即提高或降低企业雇用国资的主要单位成本,其他条件一定,通常会减少或增加企业对国资的需求量。其次,信用资本率规定一个企业必须从市场上筹集的外部资本与所能雇用之国资量的比率。其他条件一定,提高或降低中介信用率,意味着阻挠或方便企业雇用国资。
当然,市场对国资供求之总量水平也并非无能为力。给定国资利率、信用资本率及其它相关比率,市场的经营环境和盈利程度直接地制约着企业对国资的需求,居民手中的储蓄和投资意愿也直接地约束着国资对企业的供给。
(二)国资供求的产业配置和地区结构
一般认为,政府拥有较多宏观的、长远的和公共方面的信息,企业拥有较多微观的、目前的和个别方面的市场信息。片面地让政府指导国资投资的一切,不符合经济的灵活多样性。片面地让市场主宰企业投资的一切,不利经济的协调一致。所以,一方面让政府通过调控国资投资之宏观的、长远的和公共的层面来影响其微观的、目前和个别的层面,另一方面让市场借助调节国资投资之微观的、目前的和个别的层面来制约国资投资之宏观的、长远的和公共的层面,以减少国资供求的盲目与偏颇,不失为明智之举。然而,把二者较好地结合起来,并非易事。
一个结合政府计划供给和市场自发需求两个方面的国资供求体系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政府有能力控制国资在宏观的、 长远的和公共的层面上的产业配置,企业可以自主地、且不得不自主地依市场之微观的、目前的和个别的状况决定各自对国资的需求。
(2)存在一个自然的、自动的、体制性管道, 既将关于国资投资结构市场微观信息直接上传到政府投资决策部门,也将关于国资投资结构的宏观经济信息直接下达到各个企业。
(3 )政府投资决策部门不得不严肃地考虑有关国资需求结构的市场微观信息,否则,政府的宏观产业计划便不能够实现。同样,各个企业也不得不严肃地考虑有关国资供给结构的宏观经济信息,否则,企业对国资的需求也不能够实现。换句放说,政府的宏观产业计划能否实现,取决于该计划是否符合企业对国资需求的产业结构。反过来,企业对国资的需求能否实现,取决于该需求是否符合国资投资的产业结构计划。
不难看出,以平均国资雇用利率和平均信用资本率为原则,以投资银行中介和民众“市场投票”为决策过程的国资投资模式,就是这样的一个国资供求体系。
(1)关于权利独立与自主。在这个体系下, 政府和企业完全分开了。一方面,国资的政府供给与企业需求完全出自不同的利益基础和决策机制,前者服从国民之宏观的、长远的和共同的利益,后者反映企业之微观的、市场的和个别的利益;另一方面,政府不能直接指令企业接受其计划,企业也不能直接诉求于政府。
(2)关于信息的上传下达。当一个企业提出国资申请时, 自然地直接告诉了政府什么行业、什么地区的市场存在一个多少国资量的需求。将该行业、该地区在一定时期之全部国资需求加起来,政府就能得到该行业、该地区在这个时期之国资需求的社会总量。把各个行业、各个地区在这个时期之国资需求的社会总量综合起来,就是纯劳动企业经济下全社会国资需求的行业与地区结构矩阵K[,GID]。 相应地政府所制定的给定时期的国资投资宏观计划,实际上是一个关于该期的国资供给的行业与地区结构矩阵K[,GIS]。政府向全社会公布该期国资投资计划, 也就是告诉每个企业这个国资供给矩阵。特别地,国资供求之信息的这种上传下达,自然、自动地贯穿和融合在企业申请国资的手续中,不需要任何特别的行政操作或商业程序。
(3)关于国资供求的动态吻合, 国资的政府供给与企业需求在不断的相互反馈、彼此调整中逐步地、动态地吻合。概略地说,政府供给与企业需求经过第一轮匹配后,可能存在K[,GIS]-K[,GID]=△K[,GI]=△K[,GIS]-△K[,GID]≠0。其中,△K[,GIS] 系若干行业或地区之未能完全投放给企业的剩余国资供给,△K[,GID] 系若干行业或地区之未能完全满足的剩余国资需求。倘若某一行业或地区的国资计划供给不能满足企业的需求、或者没有或很少企业申请,政府只能重新检讨该计划的可行性、必要性与有效性。视不同情况,或者修改计划以适应市场、或者制定相应的经济政策以引导市场趋向计划。反过来,倘若一个企业在某一行业或地区的国资需求没能得到满足,它只能重新检讨自己需求的可行性、必要性与有效性。视不同情况,或者修改自己的经营计划以适应政府计划、或者采取相应的行动影响政府改变投资计划。经过若干轮的匹配后,政府供给和企业需求便逐步地吻合。
(三)国资之企业配置
国资在企业间配置的优化,关键在于能否把国资投放给预期经营最优的企业。是谁直接决定把国资分配给一个一个的具体企业呢?并非政府,也并非中介银行,而是市场,是市场这支看不见的手,是市场上成千上万的投资者,是加入信用资本证券之市场买卖的广大民众。在把国资投放给具体企业的过程中,有关政府机构的职责只是履行登记,不是做投资决定;中介银行的职责只是中介国资、不是向企业“分配”国资。
因此,(1)就信息而言,政府不一定需要取得瞬息万变、 包罗万象的信息,中介银行也不一定需要取得瞬息万变、包罗万象的信息。通过直接影响各个企业的投资需求决策,瞬息万变、包罗万象的市场信息能够全面地、及时地反映在国资的企业配置中。(2)就能力而言, 不假设政府全智全能,也不假设中介银行全智全能。因为,政府并不需要对国民经济的每一个方面、尤其微观方面做出决策,中介银行不过办理国资雇用的中介手续。而且,并不要求政府和中介银行不犯任何错误,企业和市场的反馈及不合作会揭示和纠正它们的错误。(3 )就目的而言,不要求政府的全体职员都一心为公,也不要求中介银行从全民的利益出发。政府机构不再决定国资在企业间的具体投放,使官员假国资之具体投放谋利不再可能。中介银行越从自身的利益出发“择优中介”,就越能把国资中介给预期经营最优的企业。
进一步看,(1)就信息而言,企业不一定需要宏观的、 全面的和有关长远性的信息,市场也不一定需要宏观的、全面的和有关长远性的信息。通过直接影响政府制定宏观投资供给计划,宏观的、全面的和有关长远性的信息能够全面、及时地反映在国资的企业配置中。(2 )就能力而言,不假设企业全智全能,也不假设市场全智全能。以国资供给为依托的政府宏观控制能有效地矫正市场的调节失效和个别损害整体、现在殃及未来等可能的过失。(3)就目的而言, 不要求市场从全民的利益出发,更不要求企业从全民的利益出发。在政府的控制下,企业愈能有效地达成自己的利益,也就愈能增进全体国民的福利。
总之,在劳动企业经济制度下,如果说在某种意义上国资的产业配置以政府计划为主,那么,国资的企业配置则以市场调节为主。政府计划与市场调节既彼此否定、又彼此规定,既相互制约、又相互依赖。然而,在一个个具体的调节上,是市场偏向政府,抑或政府偏向市场,还是两者彼此靠拢,是一个动态的、复杂的过程。本文介绍的按照信用资本配置国资给企业的机制,绝对不是一个完美无缺的体系,绝对不是一个至善至美的过程。但它却是一个能够不断地自我完善的体系,一个能够不断地自我修正的过程。与纯粹的政府计划体系和纯粹的市场调节相比,这个体系能够极大地减少因计划失误或市场过失所引起的经济灾难。
标签:银行论文; 国资论文; 投资论文; 银行风险论文; 投资资本论文; 银行信用论文; 政企分开论文; 银行资本论文; 委托经营论文; 投行论文; 信用政策论文; 企业经营论文; 国家部门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