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然现象的“理解”与人文社会现象的“解释”_科学论文

论自然现象的“理解”与人文社会现象的“解释”_科学论文

论自然现象的“理解”与人文社会现象的“说明”,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现象论文,人文论文,自然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N031 文献标识码: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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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和理解及其相互关系问题,在西方哲学发展中历来存在着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或“科学研究”与“人文研究”两种针锋相对的思潮、派别和观点。在“科学研究”看来,对人文社会现象的认识同对自然现象的认识在方法论上同属一系,因而主张在自然科学方法论基础上建立普适于自然认识和人文社会认识的“统一科学”。这种观点,远可以追溯到古代亚里士多德的“四因说”,近可以追溯到孔德、约翰·穆勒那里: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都是基于经验现象的观察,并努力从大量的现象重复中建立起某种因果性。科学的目的就在于对现象的因果性做出说明。孔德把说明规定为只是精确地分析产生现象的环境,用一些合乎常规的先后关系和相似关系把它们互相联系起来。穆勒认为,依据因果律指出某一现象的原因,或者一种现象可以依据一条自然定律演绎出另一种现象,这种结果或者被演绎出的现象就叫得到了说明。坚持近似观点的还有R.鲁德纳的《社会科学哲学》,G.霍曼斯的《社会科学的本质》以及E.奈格尔《科学的结构》等。显然,在科学“统一”问题上,上述观点在其方法论上是以说明为基点的,理解只是“提供动机假说的,与心理学相关的助发现方法”(亨普尔)。亨普尔提出了著名的“覆盖律模式”(D-N模式),认为历史学中的“说明”与自然科学中的说明,其逻辑性质是相同的,两者间只有粗细之别,历史说明不过是“科学模型的粗糙复制品”[1]。与之对立的则是各种反实证主义的“人文研究”立场,它们指责基于统一科学观而把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等同的实证主义取向和设定。它们援引德国哲学家狄尔泰的“精神科学”(Geisteswissenscnaft)概念,强调对社会生活进行学科探究的“人文研究”从根本出发点上就不同于自然科学。人文研究的对象是导致人们行动的内在意义,与自然科学对象的物理性和经验性相比,内在意义具有无限开放性和相对不易把握性,因而它无法达到以自然科学为设准的说明和预测所要求的普遍性范畴和客观性论证。换言之,人文社会研究的目的在于“理解”(verstehen/understanding)而非“说明”(explanation)。这种见解在狄尔泰的如下名言中得到鲜明的表达:“自然需要说明,历史需要理解。”这种观点的极端形式甚至认为,对于人文社会认识而言普遍性和客观性不啻是一种幻想。如果说,伽利略在物理学领域开创了自然科学的因果性解释之先河,那么德国哲学家兼历史学家德罗依森(J·G·Droysen,1805-1884)则首次将人文社会科学的理解与自然科学的解释加以区分,并体现在历史科学的研究中。其后,狄尔泰在他的解释学名作《精神科学导言》(1883)中把“理解”作为解释模式进一步推广到整个人文社会科学(在德国合称为“精神科学”)领域。他关于说明与理解分别指向自然科学与精神科学的方法论的两分论,经过修改而被韦伯接受为他的“理解社会学”的基础。到上世纪中叶又经过梅洛—庞蒂、温奇和赖特等人的发展而形成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人文主义传统。

应该看到,实证主义的“科学研究”忽视乃至否认自然现象与人文社会现象、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方法论与人文社会科学方法论之间的差异性固然片面,但主张“说明”在人文社会科学中同样适用、有效,则有其合理性。不过,这派观点既然主张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在方法论上同属一系,即要求把对人文社会现象的说明“同化”于自然说明之中,以自然科学的方法和标准来促进和评判人文社会科学的进步,这实际上是以消解说明在人文社会科学中应有的合法地位来换取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统一性。作为对科学主义的回音,各种反实证主义的“人文研究”的兴起及其积极意义就在于,它注意到了自然现象与人文社会现象、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方法论与人文社会科学方法论之间的差异性,进而把“理解”作为人文社会科学独立化、科学化在方法论上的一个独特的解释模式提了出来。然而,这派观点虽然注意到说明与理解之间的差异性,并试图证明二者的统一性,但这种统一则是以理解为基点的统一。这实际上从另一个角度消解甚至否认了说明在人文社会科学中的应有合法地位。

要正确把握说明与理解及其相互关系,笔者以为,必须突破上述诸观点所固守的非此即彼的形而上学的思维模式,从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在对象和方法上的共通性与差异性的统一中辩证回答说明与理解及其统一性。如果说在人文社会科学中,奎因以其“译不准”原则强化了人文社会科学中说明与理解的相对性和非确定性的话,那么符号指涉的条件性则表明了知识在既定系统中的相对确定性。而在自然科学中,海森堡的“测不准”原则已彻底拆除了以知识的“确定性”和“非确定性”,“一般性”和“个别性”为基础的横亘在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理解与说明之间的高墙。无论是人文社会科学还是自然科学,就其同为人类的知识而言,确定性与非确定性,一般性与个别性,乃是其共同特征。它们之间的关系,唯有基于彻底的辩证法——把绝对与相对、确定与非确定、一般与个别等等视为对立面的统一——才能得到合理的解释。说明与理解也不再分属于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的对立方法,而是在这两个领域中共同执行认识的使命。只不过,由于两种科学所面对的对象的性质和特点的不同,而需要对它们各自的地位和作用作出合理的厘定和具体阐释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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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自狄尔泰之后,人们已不再因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的区别而固守说明与理解之间的对立,而是开始思考和寻求二者之间的统一及其可能途径。

我们不得不承认,与人文社会现象相比,由于自然现象相对于人、人的认识而言的外在性和客观性,因而通过“说明”即建立起普遍有效的模式解释特殊乃至个别经验事实,仍不失为迄今自然科学研究致知的重要的方法论取向。然而这一取向随着近代以降自然科学的长足进步和巨大成功而愈来愈走向独断和绝对主义化。在人们面临大量的自然—社会问题以及如何求解的今天,这种方法论上的偏执必然遭到来自内部和外部、理论和实践上的多重诘难与批判。

以库恩为代表的历史主义学派首先发难。在库恩看来,科学不是单纯的认识活动,而是一种社会活动。科学必须与社会,与人联系起来,从而注入和发现存在于科学研究之中的人文精神。他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认为,科学对事实的观察和说明总是要通过现存的“范式”(paradigms)或理解的框架(frameworks of understanding)而展开的:“范式是科学的构成要项……也是自然构成要项”,因此,“范式对科学之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同于观察和实验”[2]。在这里,库恩是把“范式”看作影响科学认识的重要因素,把科学革命描绘成一种由经验观察和先验范式之间相互作用所规定的双向运动过程。尽管库恩的“范式”类似于康德的先验范畴,但它暗含着的强调科学认识中的主体因素及其作用则有其重要的启示意义。退一步看,即使在坚持“科学主义”立场的哲学家那里,情形亦不见得好些。波普就认为,“理解”不能构成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统一的根本障碍和鸿沟。理解无疑也是人文社会科学的一种重要的环节或方法。波普说,我们可以像理解一件艺术作品一样把自然当作一种创造,即人化自然去理解,“我确信,爱因斯坦说的用奔放无羁的思辨去‘捕捉’实在就是去理解实在。”[3]

如今,一些有远见卓识的自然科学家开始抛弃过去那种绝对客观主义的“价值无涉”的极端立场,不得不承认:观察渗透着理论。科学认识的过程及其结果摆脱不了主体因素的“干扰”或主客体之间的相互作用。事实上,经验自然事实不可能像客观自然事实那样独立于认识主体,而是与主体的背景知识和认知图式等密切相关的。科学认识主体总是带着一定的“前理解”或“先入之见”而面对自然的。这种“前理解”或“先入之见”不是科学认识的障碍,相反,它是科学认识获得有效性的不可或缺的前提。在这个意义上,一个独立于认识主体的客观自然事实是没有意义的,有意义的只是进入认识活动的经验自然事实。科学认识主体认识自然的过程(如同认识社会一样)是一种积极的、能动的创造性过程。在科学理论与其赖以建构的经验事实之间必然存在着一种“解释学循环”。

随着当代自然科学研究重心和关注点的转移,即由描述转向规范,人们对“理解”(方法)的理解及其运用已进入到更深层次,使其更富于人性意味和价值内涵。这就是:科学既是人为的,又是为人的。它不仅要客观地揭示对象的历史和现状“是如何”并说明其“为什么”,而且还要从人的生存和发展的角度揭示和预见其未来“将如何”和“应如何”,并帮助人们作出合理的行为抉择。相应地,才有了像地理学这样的传统自然科学向人文地理学、社会地理学、历史地理学、文化地理学、旅游地理学、行为地理学等新兴学科的转变,也才有了当今日益受到重视的生态学、遗传工程学、环境生物学、宇宙空间学等的诞生。科学的这种内在联系,使得对于人、人的社会、人的生存和发展的特殊关注,既作为一种最根本的动力,也作为一种最崇高的原则渗透到科学研究的活动、过程和方法之中,成为当代科学精神所不可缺少的内在组成部分。

显然,过去那种认为只有人文社会科学才理解世界而自然科学只能说明世界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既然自然科学对自然世界的说明必然内含着人文性理解,那么,人文社会科学对社会世界的理解是否必然内渗着因果性说明呢?回答当然是肯定的。

在笔者看来,“理解”并不是把握人文社会现象的唯一恰当的方式。的确,人文社会科学所面临的研究对象,决不是与人的需要、目的无关的外在世界、自在世界,而是通过人的活动及其产物所表现出来的价值世界、意义世界。因此,在研究人文社会事件或现象时深入分析行为者的具体目的、动机、文化传统等都是非常重要的。看不到这一点固然片面,但由此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将人文性理解与因果性说明完全对立起来,恐怕过于主观和相对主义化,即使在当代以反实证主义为主要目标的现象学和解释学传统中也难以见容。舒茨关于科学的讨论表明,现象学并不暗含一种反科学的立场。奎因认为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在性质上并无本质上的不同。韦伯虽然强调“理解”方法是社会学的基本方法,但他认为理解不是社会解释的全部,不能取代解释的其它方面。因为行为者的动机、意图和认识中往往包含着非理性因素。为了在理解中分离出这种非理性因素,在社会历史的研究中还必须补之另一种方法,即因果分析方法。他所提出的“理想类型”虽说是一种主观建构的纯粹的逻辑形式,但其“功能就是与经验实在相比较,以便确定它的差异性或同一性。……并且从因果性上对它们进行理解和说明”[4]。以此就可以保证社会科学知识的客观性和明晰性。

对于因果性说明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是否可能和可行,巴伯在《科学与社会秩序》一书中认为,自然科学的许多方面(包括方法)对社会科学同样成立。这是因为“社会科学不仅可能,甚至从本质上讲,是与自然科学一样的。我们一直所研究的有关科学的社会组织与社会关系的经验事实,与其他种类的经验现象一样,能经受科学的研究”[5]。奈格尔在《科学的结构》中围绕科学的说明模式的可应用性分析了社会科学的方法论问题。他论证了在社会科学中受控实验尽管要比在自然科学中相对困难,但仍然是可能的;即使考虑到文化的相对性以及科学观察者与观察对象的互动关系,也并不妨碍在有关社会因果性命题中获得一定程度的精确性[6]。鲁德纳在《社会科学哲学》中也对“人文研究”的极端立场做了类似的批判。指出人文研究试图用取消社会现象的因果联系来批驳实证主义,结果适得其反,不仅为实证主义者的反批判抓住了口实,而且反到为其在社会科学领域扩大影响提供了依据。

上述的分析和论证并不是没有道理的。我们看到,不同科学在方法论上的互渗和互鉴已成为不可否认的事实。

譬如说,近代以前,“说明”之重要刻划标尺的量化研究一直被看作自然科学的专利,而人文社会科学则由于其对象的特性而长期与定量研究绝缘。近代以来社会科学研究开始采用经验的、定量的、统计的方法,并取得了相当的进展。上世纪以来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的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则大规模地运用量化研究方法,并取得了丰硕成果。客观地讲,迄今为止,除了极少数实在难以量化的领域,例如文学、艺术、音乐、审美心理等方面,人文社会科学大多数领域中都广泛采用量化方法并获得了相当的成功。例如,数学与各门人文社会科学结合,产生了数理逻辑学、数量经济学、计量史学、计量社会学、数理语言学、数理心理学、计量地理学等,使传统的以定性研究为主的人文社会科学向着量化方向迈进了一大步。尤其是20世纪以后,计算机科学和技术的发展,为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把定性与定量结合起来,增强其研究的客观性、精确性、可信度等提供了强有力的工具和手段。哈佛大学的卡尔·多伊奇等人的研究结果表明,从1900年到1965年的62项社会科学方面的进展,其中定量研究占了2/3,这些定量研究中又有5/6是1930年以后作出的[7]。这些事实不仅极大地推进了人文社会研究的科学化进程,而且为当代人类所关注的人文精神奠定了现实的科学基础,从另一个侧面加强了人文精神与科学精神的互渗与融合。应该说,科学研究人文化,人文研究科学化,这正是当代人类的科学追求,也是现代科学所应当具有的人文意义。

3

至此,问题已经很清楚。说明与理解,作为人类科学认识的两种具体方式,无论在自然科学领域还是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都决不是绝对对立,水火不相容的,而是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相辅相成的。说明与理解的统一,前面说到,乃是基于人类认知的本性;然而从根本意义上来说,人类认知的本性又源于人类实践的本性。

从方法论的角度看,自然科学抑或人文社会科学,作为自然认识活动或社会认识活动的专门化和典型化形式能否成为“科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方法的合理选择和运用。所谓“合理”,意味着方法的选择及其运用并不是任意的,而是受实践活动的逻辑或实践的“格”所制约和规定。在这里,实践活动对象的性质和特点对于方法的选择和运用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历史地看,随着人类实践活动不断地向其广度和深度进军,科学所面临的对象世界决不是某种开天辟地以来就已存在的、始终如一的东西,而是工业和社会状况的产物,是历史的产物,是世世代代人类活动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自然科学面临的对象与其说是外在于人的“天然自然”或“自在自然”,不如说是与人相互生成着的历史性存在的“人化自然”或“社会自然”。从表面上看,自然科学本身一般并不作价值判断,但深层地看,当人们把自然科学本身作为一种“人文社会现象”来加以考察的时候,便会发现其中充满着人文因素和价值评价问题。并且这一问题随着科学内部既高度分化又高度综合的趋向,科学与当代人类生存和发展困境的密切关联而愈趋突出和明显。社会学家古尔德指出:“在原子弹轰炸广岛之前,物理学家也在谈论价值无涉科学,他们也曾发誓不作价值判断。而今天,他们中许多人已不再那么坚信不移了。”[8]李凯尔特则从认识论角度指出:“把事物的特点明确地区分为本质和非本质的,这在每个科学家的概念构成中倒更多地意味着一种评价。从这一点来讲,就连自然科学家也未能摆脱评价。”[9]由此不难理解,正因为事实与价值、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认知与评价之间的这种无法摆脱的“纠缠”,无疑决定着自然科学对其对象的把握,在其活动过程中,既没有纯粹的说明,也没有纯粹的理解。科学是说明与理解相统一的活动。

自然科学是如此,人文社会科学亦是如此。一方面,人文社会对象的既成性事实性方面,决定着人文社会科学必须采用与自然科学相类似的说明方式和描述功能,以便获得与客观对象相一致的知识;然而另一方面,人文社会现象所包蕴的人文价值因素,决定着人文社会科学又必须具备与自然科学相区分的理解方式和规范功能,以便使对人文社会现象的认识能够保持自己的“科学”性质。并且,说明和理解在推进人文社会认识的科学化进程中存在着相互胶着的互动关系。一方面,说明构成理解的基础,它以分析展开的方式推进着理解。没有说明,所谓理解也就失去了得以可能的对象性前提和现实基础,理解亦就成为不可能。一次演讲,一幅作品乃至普遍意义上的“文本”,首先映入眼帘的是它的感性现实性,然后才有其对对象的意义阐释和把握。另一方面,理解又反过来完结、包容和深化着说明。与自然认识不同的重要之点在于,对于人文社会现象的认识不能仅停留于现象或事件之间表面的因果关系,而无视或忽略它们的意义底蕴。这也就是说,“社会科学必然包含着释义的维度:它们不能仅仅只依靠观察和说明,而必须探索形成一定社会群体的行动和实践的具体背景的复杂‘意义’”[10]。

由上分析可知,正是人类实践的逻辑,即实践内含的事实性与价值性、客观规定性与主观能动性、认知性与评价性的这种相统一的双重本性,决定了人类科学、认识的辩证本性。据此,在认识论或方法论的层面上,对于自然科学研究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而言,我们所面临的问题就不再是自然科学的说明方法能否适应于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或理解是否为人文社会科学所独有这样的问题,而是说明与理解在这两类科学中各自占有何种地位,作用怎样,和说明与理解在其不同领域、层次的适用范围以及运用的合理度如何的问题。在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中,如果说自然科学中存在或凸现出更多的“说明”,人文科学中存在或凸现出更多的“理解”,那么,在社会科学中则体现出二者的并存与结合。同时,我们还可以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看做一个因果性说明依次递减,人文性理解依次递增,由比较客观向较多主观性发展的系列。这并非要否认社会科学尤其人文科学的科学性,恰恰相反,在笔者看来,科学之为科学,就在于根据对象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变更自己把握对象的思路和方法,以求得与对象相符合的真理。而反映人文社会现象及其本质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则正是人文社会科学之为“科学”的根本标准。

收稿日期:2000-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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