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规范中发展——试谈中央银行与金融机构的法律关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央银行论文,金融机构论文,关系论文,法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我国金融管理体制的改革,作为以间接管理为主的宏观经济调节体系的组成部分,始终是为实现既定的目标而逐步推进的。改革的根本目标是使金融机构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通过金融活动,给社会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也使金融机构本身真正办成金融企业。我国中央银行与金融机构法律关系的调整也是在这样一个大前提下进行的。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从根本上讲,是指中央银行与金融机构在一定社会经济形态和经济体制下金融管理活动和金融业务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各类金融机构的信贷质量较高,经济效益也比较好。但是,也必须看到,金融机构在发展中也存在一定问题,一方面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管理体制还不能完全适应金融机构按市场规律进行竞争与发展的要求;另一方面由于现行体制的漏洞,一些该管的事没办法管起来,也出现极少数金融机构参与投机活动的现象。要解决这些问题,着重要加强立法对金融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但是最主要的还是要规范中央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应享有的权利
中央银行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维护金融业的合法、稳健运行,这既是中央银行的权利,也是其应尽的职责:
维护本币信用。我国金融体制中的货币信用发行,是本着有利于组织和调节货币流通,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而进行的。限制金融机构信用的供应量,从而避免由于超过商品流通中的实际需要,过量发行货币所导致的信用膨胀,货币没有适用适销的物资作保证,贷款数字超过实际需要,贷款到期不能收回或者不按规定发放而用于财政性用途或其他用途。总之,货币的发行只能为满足生产和流通的需要,保持货币的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基本平衡。在我国,如果忽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忽视信贷平衡,使以货币计算的积累和消费的分配额超过国民收入的实际生产额,或者国民收入的实际生产额超出积累与消费的分配额,信用不平衡的可能性也会成为现实性。我们应该从法律制度上规范所能允许的界限,更巧妙地发挥金融杠杆对调整经济规模的作用,有效地化解金融风险,促进经济发展。
按照规定审批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中止及其业务范围。设立金融机构和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的合并、撤销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等必须经中央银行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金融业务的,一律为非法经营,要依法予以处理。对未经中央银行审批并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由各地区、各部门自行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必须进行检查和纠正。对越权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也要坚决撤销或合并,并做好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进入市场、业务状况、资产负债比例、风险控制程度、负责人任职资格全面进行监管,防止发生重大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防止资金违规从货币市场流向证券市场和房地产市场。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以及变更股东、转让股权或者调整股权结构等情况必须经中央银行批准。
对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情况及其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贷款利率的行为进行稽核、检查监督。中央银行有权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产质量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进行监督。
近几年,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迅速,但存在交易不规范,投机性强,管理不完善等问题,应进一步规范交易行为,减弱其投机性。要健全有关法律法法规,依法强化和完善对资本市场的管理,使资本市场的运作有序化、法制化。中央银行确定基准利率的目标是接近市场利率的水平,使利率真正反映资金价格。同时要理顺利率结构,实行差别利率,适当扩大金融机构的利率浮动权。
指导金融机构制定本单位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业务管理、现金管理和安全防范制度;要求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
严格监督金融机构之间的融资活动,对违反有关规定者及时查处。
金融机构应享有的权利
在讨论金融体制改革时,人们关心比较多的是如何实现宏观调控,加强国家的金融监管权,这从问题的一个方面去认识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如果片面强调这一方面,以至发展到以国家权力为核心,以实现国家金融监管权为价值基础,而忽视社会本身的调节功能,试图以国家权力来解决金融活动和金融组织中的一切冲突和利益矛盾,则很有可能走向另一个误区。就调节社会经济关系的全局而言,无论是中央银行还是金融机构,都首先要对社会发展承担责任,并在此基础上,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最终目的都是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促进社会进步。金融体制改革不能离开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背景。以市场配置社会资源的经济运行方式必然要求以自由平等原则为基础来构筑其法律体系。当前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忽视金融机构应享受权利的倾向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有关金融立法中,极少强调各自具有独立地位的中央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平等关系以及中央银行应当如何站在公正的立场上,确认和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利益。
未能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对经济活动的监督权。我们利用信贷对企业实行货币监督,可以促使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有效地利用资金。信贷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反映是比较灵敏和及时的。企业能否如期归还贷款,就反映了企业生产经营状况。金融机构对经营业绩不同的企业可以通过扩大或减少贷款数量,降低或提高贷款利息率,免除或增加贷款条件等方法,来促进企业努力改善经营管理。企业如果经营管理不善,贷入的资金过多,就要多付利息,影响利润,损害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金融机构对企业贷款收取利息,可以督促企业有效地利用贷入资金。这种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所产生的利息,也是对企业实行货币监督的一种经济杠杆。金融立法应当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对贷款要进行指导,指定用途。金融机构通过自身的业务活动对社会经济活动实行监督,是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客观要求,也是金融机构自身经济效益的要求。邓小平同志曾提出:“钱贷出去以后要检查,使之用到适当的地方,否则就造成无政府状况。有些东西生产超过市场需要太多,销不出去就有了问题,要指导转产。”由于信贷资金是企业资金的重要来源,企业的主要经济活动,都在信贷资金中有所反映,因而金融机构就能通过信贷业务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对经营管理不善、经济效益很低的企业采用包括停止使用支票、限制结算、提高贷款利率、提前收回贷款、停止贷款等方式予以信贷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