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主创新的困难是什么?科斯“中国问题”探析_企业经济论文

中国自主创新的困难是什么?科斯“中国问题”探析_企业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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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斯曾向博鳌亚洲论坛提出“与英国18世纪、美国19世纪的工业革命相比,中国工业革命在技术创新上稍逊一筹。中国自主创新的困难在哪里?”本文试图从两个方面探讨这个科斯“中国之问”,一是从创新的制度环境与创新主体行为的关系来看,我国创新的制度环境还不利于创新主体创新内在动力的形成;二是从技术创新与组织创新的关系来看,我国组织创新不利于技术创新潜力的发挥。解决中国自主创新就要从制度环境和组织创新入手。与创新的新古典主义理论不同,新制度经济学将制度纳入创新体系并作为内生变量。从创新层面讲,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对一个社会的科学基础进行组织,并影响一国创新的动力机制。

      一、自主创新困难之一:制度环境不利于创新潜力的发挥

      有利于创新的制度环境是指创新者能从创新中得到较高的收益,并且创新的过程能得到持续的保护。影响经济主体创新的因素很多,但最为重要的是制度环境。制度对创新的影响是多方面的,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制度影响一国改进和开发新技术的动力,并影响一国为了获取新机遇重组生产和重新分配的动力;二是制度影响一国积累物质和人力资本的动力。简单地讲,制度环境影响创新实际就是制度构建创新的激励机制。我国自主创新的困难就是创新的激励机制存在问题。如果在一个经济体里,人们没有创新的动力和激励,或无法获得创新的条件,这种想象域也就根本不存在。这套体制运转的动力来自于财务回报和非财务回报的组合①。现代经济的基础就是创新体制的有效运转。

      (一)制度影响一国改进和开发新技术的动力,并影响一国为了获取新机遇重组生产和重新分配的动力

      创新能以多种形态出现,包括已有产品的增值改进;技术应用于新的市场;利用新技术服务于一个已存在的市场,并且其过程并不是完全线性的。创新需要使不同行为者(包括企业、实验室、科学机构与消费者)之间进行交流,并且在科学研究、工程实施、产品开发、生产制造和市场销售之间进行反馈。在美国取得快速技术进步并经受了市场检验的所有领域,都有多元竞争主体来开发新技术。这个多元竞争主体主要是企业。在1911年出版的《经济发展理论》一书中,熊彼特把“企业”看成是关键的创新主体。在熊彼特理论中,配备了研究与开发实验室的现代企业成为核心的创新主体。在技术创新重要的产业,企业在研发中需要一系列核心能力。这些能力受到以下因素的规定和约束:研发部门中的人员所具有的能力、经验和知识,现有团队的性质和形成新团队的程序,决策过程的特征,研发与生产及营销之间的联系等等。研发能力可能是所定义的企业动态能力中最重要的能力②。对于创新主体来讲,好的创新制度环境是其创新的前提条件。一是创新面临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有利于创新的制度环境可以减少不确定性和降低风险。二是创新的收益能否内在化。创新的收益是否被侵占以及创新者能否实现利益最大化。

      从人类历史来看,导致技术创新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市场规模,二是有效的产权(诺思)。在产业革命中,技术知识与组织知识相互促进,先进的组织形式和产权结构有利于技术创新,技术变化得到大规模市场和更完善的产权制度的支持。除了技术本身之外,科技成果的转化需要相应的制度创新来支持,产权制度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的重要性不亚于技术创新,风险投资与研究开发投入的作用同等重要。在钱德勒看来,美国工业中的规模经济更多的是制度创新的产物,而不是技术变迁的结果③。制度在技术变迁的形成和扩散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而且它们是技术努力与生产率增长方向发生偏差的重要原因④。知识产权有两大功能,一是安全功能。如果资产的所有权不可靠,以至于它们可能被别人或当局没收或窃取,那么任何类型的经济进步都不可能发生。二是激励功能。知识产权要有足够的激励,从而促使创新者投入到新技术中。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一个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越强,跨国公司就越有可能在那里投资。对知识型产业,如软件、制药、资讯和生物科技尤其如此,因为在这些行业中被盗版和仿造的风险也最高⑤。

      对创新者收益的保护和实现是自主创新制度环境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企业占用创新收益的方式划分为三大类,即专利制度、保密和与首创开发相关的各种优势。我们往往把对创新者收益的保护与专利制度等同起来,这是不够的。19世纪出现在各国的现代资本主义拥有这些旨在鼓励和促进创新的新制度,例如设计专利和版权保护体系,还拥有其他旨在鼓励参与者承受探索未来不确定性的制度,例如有限责任制度、在企业失败时对债权人和所有人的保护,以及保护经理人免受股东诉讼的制度等⑥。从深层次看,自主创新的制度环境就是一个使创新收益内在化的制度体系。按照莫克(1990)的记载,为什么英国工业化比法国更早?这是因为英国的专利法比法国的政府奖励科技制度更具有优越性,更有利于创新。在他看来,英国的制度优势并不仅仅限于专利制度,还在于其自由企业制度。有半数的新技术在英国不是靠专利法保护,而是靠保护私人企业剩余权的普通法来保护。所谓自由企业制度就是私人企业自动注册,不需政府批准。自由企业制度可以使创新收益内在化。自由企业制度使创新收益的直接定价转为间接定价,从而大大地降低了实现创新收益的交易成本。因而新技术、新的管理方法可以变成大规模商业化生产。

      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已经得到许多实证分析的支持。美国通过有效的制度体系释放出在经济中创新的潜力。例如,美国在生物技术和计算机行业提供的知识产权保护强过欧洲和日本。在软件专利保护方面,日本只涉及单程序产品,欧洲只涉及“有提供技术贡献的”软件创新,而美国的软件专利保护涉及单程序和多程序产品。由此可知,世界领先的软件公司为什么大都出现在美国的根源所在了。此外,美国系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有效的资本市场,给创新者带来诱人的回报,从而促进大量的研发投资和风险投资。在2000年,研发投资和风险投资分别占美国国内生产总值的2.7%和1%(胡祖六)。美国还创立了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制度环境。谷歌公司收购了美国一个高中生发明的一个在网上小的APP应用,3千万美元。实际上这个公司如果只花300万美元,很容易就能仿照出高中生做的APP,但是他们花了3000万美元把它买断。这是因为在美国的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环境下,山寨和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的代价是很高的。对于自主创新来讲,知识产权的保护就非常重要。

      我国企业创新动力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我国企业不重视研发的组织构建和经费投入不足。在我国有28000多家大中型企业,其中仅25%的企业拥有自己的研发机构,75%的企业没有专职的研发人员。在英国贸工部发布2005年“全球企业研发排行榜”上,在全球1000家企业当中,美、日、德三国上榜企业研发投入占全球1000家企业总投入的71.9%,上榜的中国大陆企业仅有四家,研发费用都未达到2200万英镑,前15家研发投入额最多的企业日本占三家,研发费用都在25亿英镑以上。在西方主要工业国,公司用于研发的费用往往占利润的3%以上,苹果甚至到8%~10%,而中国公司的平均值是1%。2011年在中国,企业平均研发投入超过3%的城市只有深圳。创新是经济升级的动力,而创新必须依赖市场主体。据统计,我国科技人员3800多万人,研发人员320多万人,均为全球第一。但企业研发人员过少,且缺乏科研投入积极性。我国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不足1%,远低于发达国家2.5%~4%的水平;大中型企业建立研发中心的仅为27.6%,其中不少还是部门“指定”而挂牌的。特别是我国商业模式创新更是凤毛麟角⑦。二是从研发投入的结构来看,对我国大多数企业而言,只有24%左右的资金用于新产品开发,不到10%的资金用于基础研究,即使用于新产品开发,也是更加注重短期项目,缺乏对长期性、有市场前瞻性的项目进行研究。在企业技术创新方面,目前申请专利的多为实用型或外观设计方面的技术,比较偏重于短期经济效益。

      对于创新者来讲,我国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不利于企业进行技术创新。

       一是我国弱的知识产权制度不利于创新。这种弱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知识产权的法律规范及正式制度不完善;二是对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还不完全,尤其受观念等方面的影响,对侵权行为打击力度不够。我国弱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形成既有历史原因,也有制度方面的原因。意义重大的技术进步一般都发生在能够较好地保护私有产权的国家。实现对产权的保护需要建立以下两种制度:促进交易的法律制度和限制行政官员权利的政治制度⑧。我国弱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地方保护主义等都有关系。弱的知识产权保护只会导致山寨有利,创新不利的格局。十八大提出了“完善科技创新评价标准、激励机制、转化机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世界上,与创新有关的财产权利直到19世纪前夕才受到法律的保护。专利权、版权和商标权的发展旨在保护知识财产。英国在1623年成为首个大量发布专利权的国家。这些制度安排在我国都已经存在,但问题是这些制度得不到有效的实施。

      二是创新过程中高的交易成本使自主创新是一件不划算的事情。好的组织形式、制度构架会大大地降低自主创新的交易成本。从大的方面看,我国长期存在的科技发展与产业创新“两张皮”的构建体制大大地增加了自主创新的交易成本。从微观层面看,我国自由企业制度还不完善,仅仅强调知识产权保护是不够的。如前所述,自由企业制度可以使创新内在化,并且降低了直接定价的成本。技术和创新作为企业的重要生产要素,无论是从产权制度,还是从治理机制来看,创新还没有作为一个内生要素根源于企业治理结构之中,企业缺乏创新的激励机制。总的来讲,我国在产权制度、商业模式创新及风险投资及研发投入上存在诸多不足,这些是制约我国自主创新的重要原因。

      (二)我国转型时期有利于自主创新的制度体系还没有完全形成,企业家的主要精力还没有用在创新上,自主创新的困难也由此产生

      创新的真正实现或应用却需要有足够意愿和能力的企业家完成必要的工作:筹集资本、组织新兴企业、开发潜在的新产品(熊彼特)。构建自主创新的制度环境是一个系统工程。发明与其背后的好奇心和创造性并不是什么新东西,而激发、鼓励和支持人们大规模参与发明的那些社会变革和制度创新才是历史上的新事物,才是经济起飞的深层次原因⑨。

      自主创新体制是由复杂的系统构成的。这其中最重要的是社会在技术上的创造才能。一个社会要想在技术上具有创造才能,必须满足三个条件。首先,社会必须存在一支具有创造才能、足智多谋的创新者队伍,这些创新者出于自己进步的需要,既愿意又能够向周围的实体环境发起挑战。其次,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必须鼓励潜在的创新者,为他们构造恰当的激励结构。第三,创新要求社会具有多样性和宽容⑩。这其中最重要的是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必须鼓励潜在的创新者。

      从人的因素角度来看,自主创新的国家表现为:勇于争先的企业家大量出现,最终在数量上超过传统商人;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工艺和产品的改进并进行新的构思,越来越多的参与者的工作体验发生急剧变化(11)。我国不缺企业家,但现行的制度环境又难以把企业家引导到技术创新上来;我国不缺人,但是我们也缺乏制度环境把这些人引导到参与工艺和产品的改进并进行新的构思上来。

      制度导向决定着人们的选择。“制度的负向反馈”的削弱机制则更为复杂。在所有社会中,有志创业者面临两种抉择:一是发掘政治机会,在社会整体收益不增加的情况下,谋求个人收入份额的增加而致富;二是通过开辟技术或者商业的机会,使社会获益并使自己致富。工业启蒙以多种方式促成了政治形态的变化,寻租和机会主义行为不再盛行,而生产性活动变得更具吸引力(12)。从这个层面看,我国转型时期有利于自主创新的制度体系还没有完全形成,企业家的主要精力还没有用在创新上,自主创新的困难也由此产生。

      首先,我们来看为什么现行的制度环境难以把企业家引导到技术创新上来?企业家有三类,第一类企业家能够识别出消费者自己都不明白的需求,他们创造产业,如比尔·盖茨、乔布斯;第二类企业家能够更好地满足已有的需求,他们可以以很低的成本进行大规模制造;第三类企业家是按订单生产,即按人家的设计生产就是了。为什么我国难以产生比尔·盖茨这样的创新式企业家人物?企业家有三种资源,一是破坏性的,二是非生产性的,三是生产性的,即创新型。在鲍莫尔看来,企业家才能的配置是理解企业家活动对经济繁荣贡献的关键。他认为一个制度及组织方式将会影响企业家才能在生产性活动和非生产性活动之间投入的比例,不同的制度环境决定了不同企业家活动类型的报酬前景,因此,企业家所处的制度环境可能会影响企业家对经济繁荣做出的贡献大小。制度结构决定了企业家从事生产性的市场活动与非生产性的政治和法律活动(例如,游说和法律诉讼)的相对报酬;好的制度鼓励生产性的企业家活动,进而能够保持较高的经济增长率。此外,有利于创新的经济条件是否具备也会影响企业家的创新。撒切尔夫人很久之前说过,欧洲的高科技水平落后于美国,不是因为欧洲的科技水平低下,而是因为欧洲的风险投资和资本市场落后。

      我国现行的制度环境不利于企业家从事生产性的创新型活动。在政府对资源控制、经济管制、经济干预较严重的情况下,企业家们不可能把精力用在创新上。在此情况下,非生产性及寻租是有利的。换言之,在此情况下,获得这些管制租金比创新更划算。实证分析表明,我国企业家的政治化倾向和行政化倾向较严重,这也是企业家寻租的一种表现。在我国转型时期,法制仍不完善,随意性的行政干预和官员腐败滥用权力,使得企业家的外部经营环境不可预测、充满风险。从深层次看,政治因素决定了主动性和独创性是否被引导到生产性目的。政治操纵最多是一场零和游戏,而技术变革是一场正和游戏。决定哪场游戏吸引最优秀的选手是一个政治范畴。政府所提供的公共品效率的降低,把活力和天才从更具有生产性的目的转移开去(13)。

      其次,我们再看一下为什么在中国人不愿意从事与创新有关的实业活动。萨缪尔森说,美国人的主要行当就是经商创业。从我国大学生就业意愿来看,在我国76%的大学生毕业后想当公务员,而在欧美国家这个比例很低。从历史发展阶段来看,很早以前,英国和美国也曾处于我们现在类似的阶段,在18世纪,这两个国家试图寻找更多的投资和贸易机会,进展甚微,但此后它们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步,商业经济被改造为现代经济,由创新者而非贸易商作为领头人的经济。我国现在也处在这个转换的关口中。中国的人口远超过英国和美国,为什么在19世纪或者更早时期没有多少创新成果?爱尔兰经济学家理查德·坎蒂隆在1755年的研究中指出,在18世纪的中国城市里有着数量众多的企业家,但严重缺乏开展自主创新所需要的经济制度和经济文化(14)。自主创新建立在经济活力的基础上。经济活力是创新背后的深层动力与制度的综合体:创新的动力、必要的能力、对新事物的宽容度以及有关的支持制度。现代经济的特性是给商业创意的构思、开发和推广提供回报,包括物质回报和精神体验,从而鼓励人们对资源的利用进行创新探索(15)。

      二、自主创新困难之二:组织创新的不足制约发明转化为创新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以全球视野谋划和推动创新,提高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更加注重协同创新。促进创新资源高效配置和综合集成,把全社会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创新发展上来。这些问题涉及自主创新的治理层面问题,其核心就是技术创新中的组织创新问题。根据中国科学院的报告,国家创新体系是由与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相关的机构和组织构成的网络系统。这些组织和机构主要包括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同时也包括政府有关部门、教育培训机构和中介机构,以及相应的社会支撑机构等等。

      (一)组织创新与技术创新同等重要,组织创新的不足制约技术创新

      自主创新是一个系统工程。这不仅涉及技术创新,而且涉及制度创新和组织创新。从理论上讲,正如拉坦所言:“对于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之间相互关系的明确理解一直是那些对发展的历史和制度方面感兴趣的经济学家和其他社会科学家所感到困惑的(16)”。从阿兰·斯密德的观点来看,技术变迁与制度变迁具有同样的功效,但是各自又有相对的独立性。技术创新是一个复杂的系统,而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是它的两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双方共同构成互相联系、互相推进的有机整体,惟有它们整合在一起,才形成推动经济增长的现实力量。

      组织创新与技术创新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所谓的“绝对创新”既表现在组织方面,也表现在技术方面。“组织创新”主要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技术创新”主要是为了降低生产成本。技术进步是竞争者控制利益过程的函数,受到满足谁的利益的制度的影响(17)。为了使铁路新技术有效地发挥作用,需要发展远远超出传统的、自我管理的企业所拥有的组织能力(18)。如前所述,企业占用创新收益的方式划分为三大类,即专利制度、保密和与首创开发相关的各种优势。组织是创新收益实现的保障。正是组织上的差异,尤其是造就创新和从创新中获益的能力上的差异,而不是对具体技术控制上的差异才是形成企业间持久、不易模仿差异的源泉。如果没有能引导和支持研发R&D,并使企业能从这些投资中获利的新组织形式的发展,我们就不可能获得技术进步(19)。为什么会产生西欧和北美的起飞国家在19世纪的生产率和工资水平迅速而持续的攀升?如果说存在某种终极的“发明”,那就是这种经济组织形态的出现,它依赖内部蕴含的创造性和直觉来不断尝试创新(20)。

      在钱德勒看来,组织创新是“技术”进步的组成部分。新技术仅仅提供了生产率的潜力,实现新技术的潜在经济效益是一个组织性问题,而技术创新所带来的可能的经济效益只有通过组织创新才能被实现。阿罗认为,“可以确定的是,在人类的创新中,利用组织来实现其目标是人类最伟大也是最早期的成就”(21)。正如钱德勒指出的那样,现代公司企业往往出现在那些已经经历了优先技术改造的部门,而新的组织形式可以使这些新技术能力得到更有效的利用。比起任何其它国家,美国拥有多得多的在技术管理上先进的新公司组织,其出现的时间要比别国早得多。在组织形式治理上,美国强调多层次的创新体系。在《美国创新战略》里,非常清晰地把创新分成了三个层次:最底层是政府加大对美国创新基础,比如教育、研发等方面的投入;中间一层是让现有大企业之间通过竞争,不断地创新;最高的一个层次就是全社会加速在生物、纳米这些面向未来的大项目上的突破。施蒂格勒说,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经济组织的效率可能和技术变迁同等重要(22)。

      不同国家之间的技术差距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由组织创新差异造成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研究“技术差距”时指出,美国科学家和工程师与优秀的欧洲人知道的东西并不多。差距主要源于管理、组织和经验。技术这个东西部分存于书本和头脑,部分存于实践和组织。大多数社会或多或少都经历了技术进步,但是除了西方社会之外,没有一个社会能够把它转变为一个稳定的和近乎自我维持的不断扩张的机制。在技术上具有创造力的社会表现为社会所产生的革新所获得的收益使发明和开发的成本相形见绌,从而产生了免费午餐(23)。只有在有效的制度基础上,技术潜力才能转化为技术优势。在人类历史上,并不是所有国家都能建立起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有效互动机制。在近代,英国之所以超过法国等竞争者,就在于制度创新和组织创新,就在于首创了专利法等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知识的所有权,使创新的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从而形成了有利于创新的激励机制。技术创新需要一系列诱导机制,这些诱导力量则来自于制度创新,从而形成了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互动机制。

      组织创新不足已经成为制约我国技术创新的重要因素。在国际知名机构汤森透发布的“2012年度全球创新力百强企业(机构)”榜单中,竟没有一家中国企业或科研机构能够入选。目前中国国家综合创新能力在世界排名第21位,与科研经费投入和科技资源大国的地位远远不相称。没有创新组织的形成,也就很难形成组织与组织之间的竞争以及相应的创新产业的集群。经济组织的低效率难以使发明转变为创新。我国自主创新的困难也根源于组织创新能力的缺乏。由于组织创新能力的缺乏使我国许多发明及创意难以转化为商业、产品及产业。

      我国组织创新能力的缺乏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经济转型中的利益格局及其既得利益集团的阻碍不利于组织创新。诺思认为达到中等收入水平的国家如果缺乏抵御利益集团对经济负面作用的制度体系就容易产生不利于创新的现象。一段时间的经济高速增长之后,一定会在国内形成一些分利集团,它们在过去的经济发展中获得了雄厚的政治和经济资源,越来越专注于既有财富的分配而不再是新财富的创造,其主要表现就是日益丧失了技术革新的动力,而是致力于通过游说或直接操纵权力部门来提高新进入者门槛,以获得垄断性收益,并阻碍熊彼特所说的“创造性破坏”,从而成为经济进一步增长的阻力。普雷斯科特等学者就认为,穷国和富国全要素生产率差异存在的原因在于,贫穷国家通过引入某些障碍措施来阻止现有可用技术的有效利用。而设置类似障碍的初衷便是保护当前生产环境下的行业参与者的既得利益,使其免受来自外界竞争的影响。如果贫穷国家能取消类似的保护,那么其全要素生产率将会快速增长,而整个世界将会变得更加富有(24)。奥尔森(2007)也从制度的角度分析了经济增长受到阻碍的根源。他在《国家的兴衰:经济增长、滞胀和社会僵化》一书中指出,特殊利益集团使得资本积累和技术变革这两大经济增长的引擎发生了减速。他认为由于利益集团的存在导致了经济社会资本积累和技术创新的较少,对经济发展造成了僵化和有害的影响。

      从跨越中等收入陷阱来看,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是成功跨越的重要保障。“中等收入陷阱”主要表现为商品生产国在面对不断攀升的工资成本时却始终挣扎在大规模和低成本的生产性竞争中,它们不能提升价值链和开拓以知识创新为主的新市场。换言之,缺乏自主创新能力与陷入中等收入陷阱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从经济层面来看,中等收入陷阱的症状是,当由低成本适龄劳动力构成的人口红利与由资本匮乏构成的收益率红利逐渐消逝之后,以及当本国科技水平显著低于国际平均水平的“追赶效应”耗竭之后,由于本国的政治、经济、社会体制不鼓励个人与企业的创新,以及在教育与科技研发方面乏善可陈,导致该国失去了经济持续增长的引擎。实证研究表明,制度和原创性技术进步是中等收入国家可持续增长的关键要素,发展中国家要想规避“中等收入陷阱”,必须改善政府治理,鼓励创新。就我国来讲,如果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从目前50%左右的水平上每年提高1.5个百分点,那么2013年由创新形成的增量GDP规模就将达近一万亿元左右,经济增长速度也将提高1.8个百分点。由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时,除了重视技术创新外,还要注重组织创新及制度创新。

      (二)我国现行的自上而下的组织形式不利于自主创新

      创新不等同于发明。从发明到创新还需要“惊人的一跳”,还需要建立在商业模式上的转换,从经济学上讲,获得一个专利后,将创新引进市场所得到的利润能否抵消将发明转化为创新所有的努力和成本。创新是不同参与者和机构的共同体大量互动作用的结果,把这些看成一个整体就称作国家创新体系。从本质上看,创新体系是由存在于企业、政府和学术界的关于科技发展方面的相互关系与交流所构成的。在这个系统中,相互之间的互动作用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创新成效和整个经济体系。这里,创新系统的“知识分配力”是极为重要的,也就是创新系统能保证创新者随时可以接触到相关的知识存量(25)。

      自主创新的经济组织主要是两种形式,一种是自上而下的创新,另一种是自下而上的创新。“这种自上而下的方式还没有成功过,而且难度肯定会更大,因为它抛弃了焕发经济活力所需的最重要的资源:两个脑袋比一个脑袋好使,100万个有创造力的头脑肯定强于50万个或者25万个(26)”。这两种组织形式的一个重要差别就在于投资的来源以及创新的动力来自何处。罗森伯格和伯泽尔指出,要使技术变革有效而持久,当局必须放弃它们对革新进程的直接支配权,并使之分散。这就为技术进步的发生创造了一个重要条件:成功的创新者要有富足的机会和决策权(27)。在西方,技术进步很少是自上而下的,通常也不需要得到权威部门的许可。但是,在中国,技术进步经常是由政府发起的,这在唐宋时期的官僚体制中表现得尤为突出(28)。

      从自主创新的组织形式来看,我国最大的问题是长期以来形成的自上而下的组织体系。这种组织形式与市场配置资源的机制是不相融合的。对于我国来讲,如何从自上而下的创新转变成自下而上的创新是组织治理层面的重大变革。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体系就是一个重要的制度安排和组织治理构建问题。这些年我国在技术创新的投入不断增加,但是我国自上而下的组织形式并不利于全社会技术创新潜力的发挥。这导致研发投入的绩效难以提高,并使发明难以转化为创新,技术创新的潜力难以发挥出来。

      第一,我国自上而下的组织形式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我国自主创新的组织形式还主要是自上而下的创新,从项目的立项,经费的来源,成果的评价主要是由政府来主导的。从组织层面看,我国除了组织创新不足制约技术创新外,还存在自上而下的组织形式不利于技术创新。如中国大约70%的研究与开发是来自政府,而在美国、日本和德国则是由工业界负责70%以上的研发支出(联合国,2012)。工业界会更重视从市场的需求去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因而更具有商业实用价值,而我国这种研发融资体制不利于实用技术的发展。即使我国科技研发的这70%来自政府,但从结构上来看,也有不合理的地方,以我国国家的研究机构运作为例,这些机构的运作经费30%来自财政拨款,而70%是来自一些部委的“竞争性课题”。这种行政主导和部门分割的研发投入体制大大地降低了我国研发投入的效率。中央计划经济的确取得了一些重大的技术成就。他们技术落后主要源于糟糕的激励机制和组织结构,而非经济体内部技术能力匮乏。值得指出的是,并非所有的自由企业都是在技术上具有创造力的,也不是所有的计划经济在技术上就停滞不前。长期而言,相比于计划经济,一个具有自由市场、自组织的社会更有可能取得技术上的进步(29)。

      第二,我国自上而下的组织形式使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成为“两张皮”,不利于发明转化为创新。这些年来我国科技经费投入在不断增长,科技产出的数量也在不断增长,但是综合创新能力却不高,自主创新的质量不高。我国现行由政府主导的科技体制可以把技术创新的数量搞上去,但是质量难以搞上去。为什么?一是科技体制上的原因,我国重视技术数量的增长,但是科技创新与产业两张皮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这种体制下把创新转化为实业、产品及产业的交易成本比较高。二是我国企业缺乏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的制度环境和内在动力,自主创新的风险高、山寨更有利。在政府主导下,企业不是面向市场和需求搞创新,而是面向政府寻求所谓科技资源。美国80%的工程师和科学家在企业,而我国只有20%多一点的工程师和科学家在企业。为什么我国大多数科技人员不在企业?这与我国自上而下的组织形式是有关的。三是科技体制改革滞后。科技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是“两张皮”。现行科技体制行政化特征明显。科技机构为何研究、研究什么、怎么研究,很难根据市场需求作出自主的调整与决策。因此科技市场发育不全,科技成果的转化缺乏有效载体、桥梁和纽带(王宝安)。中国工程院马克俭院士研发的“装配整体式空间钢网格盒式结构新体系”,在应用于钢结构建筑上,可以节省15%~25%的材料成本,但目前钢结构企业推广和应用意愿不强。

      第三,自上而下的组织形式不利于协同创新。这些年我国的专利、在国际刊物上发表论文的数量都增长很快,但是其增长的质量需要提高,更重要的是许多科技发明难以形成协同效应,重复投资和重复研究的现象相当突出,科技产出低效。这其中的原因是:一是我们缺乏一种创新的协同机制,大家各自为阵,部门分割、地方保护、产学研各搞各的,市场失灵,没有办法把各种科技资源和人财物有机地结合起来。相对其他产业来讲,我国的科技体制改革是比较滞后的,我国的许多科技部门不是当作产业、企业、实业来经营的,而是大量的行政事业单位。我们还主要是用行政手段来配置科技资源。创新的协同机制是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而不是靠行政的“拉郎配”形成的。二是缺乏企业家来集合协同创新。我们不缺乏科技的创新人员,但我们缺乏集创新者与企业家一体的人才,即爱迪生、比尔·盖茨、乔布斯这类创新型企业家。近些年我国政府开始重视协同创新,这是完全正确的科技发展战略,但是协同机制如何形成?是政府为主导,还是市场为主导?这是值得我们探讨的问题。政府主导的协同创新可能会流于形式,而不是实质性的协同创新。国内外的实践已证明,有效的科技协同机制来自于市场,是企业、大学及民间资本在市场竞争中根据社会需求和契约原则而形成的。三是我国产业组织的创新能力不够。创新过程可以被简单地分为三个阶段:发明、开发和最终供应。大企业在创新的早期阶段存在的障碍是严重的,因此,引进新产品的有效过程是,早期的研发和市场检测由行业中的独立发明者和小企业来实施,研发成功后,或许可以通过许可、并购等方式,再由多部门的大企业开展后续的营销(30)。美国实施阿波罗计划的并不是一个一体化的大型承包商,而是由国家航空航天局协调的一系列独立的企业(31)。所以我国技术创新不仅要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突破重大技术瓶颈,而且要加快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应用,加强技术集成和商业模式创新。

      第四,自上而下的组织形式不利于产学研的结合。教育和培训体系对于自主创新非常重要。它们为企业提供大量具备所需知识和能力的人。为什么美国和德国在19世纪与20世纪交替前后在技术创新上超过了英国和法国?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美国和德国的大学体系比英国和法国的大学体系更多地在教育上对产业需求做出了反应。美国经济在高等教育上的投资要远远超过英国,这种高等教育为经济组织的技术进步提高了潜在的基础。从教育层面看,我国自主创新的困难并不在于我国教育投入不足,而是我国教育制度也是建立在自上而下的基础之上的。我国现行的教育体系还不能对产业需求反应。我国这些年的教育投入不断增加,但是“现行教育制度不是推动公民社会设计的,不允许有独立思考的人存在,教育体制本身的缺陷决定了中国不能培养出有创造性的人,生产出来的都是标准化零件”(章立凡)。这种观点不一定完全正确,但提出的问题是值得我们思考的。我们都知道应试教育不利于培养创新型人才,但是为什么我们又改变不了这种应试教育的体制呢?构建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体系必须建立在创新的教育体制基础上。可以讲,富于创新的教育体制是自主创新的微观基础。我国现行教育体制行政化特征明显。教育机构招多少学生、设置什么样的专业、开设什么课程等,均由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因此教育绩效低下,花费大量资源培育出来的人才偏离需求,而企业却招不到符合专业技能要求的人才。实践证明,体制改革的滞后不仅造成了教育资源的错配与浪费,而且使得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缺乏人才的支撑(32)。

      三、结论与思考

      “为什么我们的学校总是培养不出杰出人才?”这就是著名的“钱学森之问”。科斯“中国之问”则是“中国自主创新困难在哪里?”这两个之问有许多相似之处,最主要的相似之处就在于我们现行的体制机制不利于培养杰出人才和自主创新。我们可以从许多层面去探讨科斯之问,本文主要是从体制机制及制度层面作出了初步的探讨。

      一是从创新的制度环境与创新主体行为的关系来看,我国创新的制度环境还不利于创新主体创新内在动力的形成。这些年来,我国在不断加强创新的制度环境建设,尤其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在不断出台。但问题是,(1)我们对这些正式规则的实施力度还不够,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远没能对实体财产保护的那么严格。(2)与此相关的非正式规则,文化等方面的变化是缓慢的,软实力的建设是一种“看不见的事情”。比如说对美国创新的潜力,统计学和统计体系缺少相应的衡量指标,其潜力或能力并未得到足够反映。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这是因为美国独特的创新机制、创新文化和创新生态,使其仍将维持世界新技术研发中心的地位。(3)除了知识产权制度外,我国的自由企业制度发展不够,知识产权制度与自由企业制度是实现创新收益内在化的制度保障,这两者是互补关系。(4)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法治环境与发明创新人对自己权益保护的努力不够共同弱化了我国创新的制度环境。就像巴泽尔所讲的资产权利的有效性不仅取决于法律保护,而且取决于“所有者”个人保护权利的努力和他人企图攫取权利所付出的努力。

      二是从技术创新与组织创新的关系来看,我国并不是缺乏发明,近些年我国申请的专利数量已经超过美国、日本成为世界第一。从发明到创新转换的关键是组织创新。我国组织创新存在两大问题:第一,从总体上看,我国组织创新滞后不利于自主创新。我国组织创新还不利于技术创新潜力的发挥。一提到创新,我们往往强调的是狭义的技术创新,而忽视了组织创新及相应的制度创新。第二,我国的组织形式主要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形式。这种形式是计划经济和计划经济思维的产物。创新,准确的说法应该是熊彼特意义上的创新。按照熊彼特的定义,创新一词是指把一种从来没有过的关于生产要素的“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其内容包括:引进新的产品,引进新的技术,开辟新的市场,控制原材料新的供应来源,实现工业的新组织。显然熊彼特讲的创新,是在生产领域中由于引进新概念、新产品、新技术而带来的变化,最终实现新的市场价值。熊彼特所说的创新就是技术创新与组织创新的有机统一。我们中国的许多创新之所以没有形成“气候”,并不仅仅是技术层面的问题,更主要的是组织、制度层面的事。从组织、机制及制度层面构建自主创新的制度体系是解决中国自主创新困难的根本出路。

      ①⑥⑨(11)(14)(15)(20)(26)[美]埃德蒙·费尔普斯:《大繁荣》,北京:中信出版社,2013年,第31、211、15、16、17、101、16、XVI页。

      ②(18)(19)[美]理查德·R.纳尔森:《经济增长的源泉》,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年,第129、133、135页。

      ③④[美]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上海三联书店,第332、328页。

      ⑤曼斯菲尔德:《外国直接投资和知识产权保护》,美国:《经济和统计评论》,1996年第5期。

      ⑦(32)王宝安:《我国经济现行版已难以为继》,北京:《求是》,2014年第1期。

      ⑧[美]E.赫尔普曼:《经济增长的秘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121页。

      ⑩(13)(23)(27)[美]乔尔·莫基尔:《富裕的杠杆:技术革新与经济进步》,北京:华夏出版社,第13、202、170、196页。

      (12)(28)(29)[美]乔尔·莫基尔:《雅典娜的礼物:知识经济的历史起源》,北京:科学出版社,2011年,第82~83、227、228页。

      (16)拉坦:《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载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第329页。

      (17)[美]阿兰·斯密德:《制度与行为经济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88页。

      (21)(30)(31)[美]奥利弗·E.威廉姆森:《市场与层级制:分析与反托拉斯含义》,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23、239、222页。

      (22)[美]约翰·N.德勒巴克等:《新制度经济学前沿》,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15页。

      (24)[美]威廉·拉佐尼克:《车间的竞争优势》,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46页。

      (25)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1997年,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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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主创新的困难是什么?科斯“中国问题”探析_企业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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