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农业保险的四种模式_农业保险论文

国外农业保险的四种模式_农业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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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约有40多个国家推行农业保险。国外农业保险体制大体上分为五类,即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的农业保险体制,日本农业保险体制,以德国、西班牙、荷兰等国为代表的西欧农业保险体制,以前苏联、东欧国家为代表的农业保险体制,以泰国、印度、巴西等国家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农业保险体制。前三类代表着发达国家的农业保险体制。

第一种是美国模式,以美国和加拿大为代表。在该模式下,政府采取认捐方式出资组建官方的农作物保险公司,免除一切税赋并对经营管理费用提供一定的补助。农作物保险公司直接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原则上农民投保自愿,但也有促使农民投保的强制条件,如比例保费补贴、农户信贷、生产调整、价格补贴等都与是否参加保险相联系。美国这种发展模式的形成经历了试办,加速发展,政府给政策、政府与私营公司混合经营,到政府出政策、完全由私营公司经营和代理四个阶段。到2000年,政府完全退出了农业保险的直接业务,将直接业务全部交给了私营公司经营或代理。政府向承办农业保险的私营保险公司提供保费补贴、费用(包括定损费)补贴、再保险支持和税赋上的优惠,并承担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推广和教育费用。

第二种是欧洲的自愿互助保险模式。作为保险业的发源地,欧洲在国际保险市场上一直相当活跃。欧盟内部各国的农业保险可以分为公有化主导型体系、公有与私有合作型体系和私有化主导型体系三大不同类型的农业保险体系。欧洲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依附的基础是各种农业生产者合作组织,其中以德法农业互助保险的做法比较典型。德国以小型互助合作保险为主,这种组织没有资本股份,成员间按比例支付损失份额。德国政府对互助合作保险予以扶持,如发放补贴、提供再保险,特大灾害赔偿时由国家财政予以支持。法国以经济作物烟叶互助保险的经营最为引人注目。法国政府对各种形式的互助保险从法律和财政上给予大力支持。1984年,法国政府建立农业灾害基金,对互助保险组织不能承担的风险损失,给予补贴性补偿。

第三种是日本的区域性农业共济体制。在日本,农业保险由区域性农业共济组合经营,政府通过提供部分经营费用和再保险,构筑全国农业保险体系,主要农畜产品的保险是强制性的。日本政府不直接经营农业保险,而对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的保险责任进行再保险。日本政府的主要责任是对农业保险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四种是以泰国、印度、菲律宾等国家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农业保险体制。其特点:一是在组织模式上一般采取国家直接经营农业保险、由农业保险合作社经营、私营保险公司经营及国家与私营保险公司成立股份公司经营等几种方式。二是农业保险严格限定承保标的和责任范围,如种植业承保的农作物为本国的主要粮食作物,如水稻、小麦、棉花等,养殖业为牛、马等。三是农业保险是非营利性业务,政府提供财政资助,共同分担农业风险。四是国家制定农业保险法规,从法律制度上确保农业保险的合法地位。五是实行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措施。以强制性保险为主,政府将农业保险与农业贷款相联系,强化了农业保险的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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