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问题探讨_bot论文

中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问题探讨_bot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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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F12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1-7348(2002)01-040-02

1 薄弱的基础设施已成为制约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瓶颈”

经济发展必须以基础设施的充分供给为前提条件。基础设施供给充分,有利于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促进经济规模效益的形成及经济结构的转变。世界银行经济学家经研究指出:基础设施能力是与经济产出同步增长的——基础设施存量每增长1%,GDP就会增长1%,且各国都是如此。因此,要发展经济,基础设施建设必须先行。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经济的飞速发展就是个明显的佐证。但我国中西部地区基础设施非常落后,已成为制约中西部地区发展的“瓶颈”,严重地阻碍了中西部地区经济的发展。据测算,1997年中西部的铁路密度和公路密度分别为51.01km/km[2]和957.44km/km[2],而东部则分别为160.86km/km[2]和2 895.73km/km[2],前者仅为后者的1/3。除了交通方面,在水利、电力、电信等方面,中西部地区也同样表现出供给不足的问题。基础设施供给不足严重影响了中西部地区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资源的合理配置,阻碍了经济规模效益的形成及经济结构的转变,导致了中西部地区长期以来经济发展缓慢,且与东部地区差距逐渐拉大。

2 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单靠政府财力已明显不足

长期以来,对基础设施的投融资主要是由政府来承担,但政府财力实际上已根本无法承担。一方面,中西部基础设施建设的任务是艰巨的,如需要进行城乡电网建设,实现广播电视“村村通”,对水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发展交通运输业等等,所需的资金是巨大的。另一方面,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国民经济运行状况的巨大改变,政府财政收入发生了变化。从中央财政来看,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不足40%,中央直接掌握的经济资源在全社会中所占比重仅有5%~6%。财政收入占GDP(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也是连年下降,1979年为28.4%,1988年为15.8%,而1998年已下降至12.4%。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是观察一个国家政府活动能力的重要指标。目前情况下,中央政府财力已力不从心。另外,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看,也较困难。中西部地区经济相对落后,企业盈利能力偏低,财政收入增长缓慢;中央政府受自身财力所限,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迟迟不能规范和到位,对西部地方财政支持力度较低。由于西部地区资源型产业比重较大,1994年实行新税制以后,这类产业税负加重,致使西部地区实际税负提高。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能力有限。

3 BOT融资方式为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提供了新思路

基础设施建设属于资金密集型产业,其滞后的原因主要是资金投入不足。既然政府财力已无法全力承担基础设施的投融资要求,为发展中西部基础设施建设服务,就必须广开引资渠道。目前,我国居民储蓄存款突破7万亿元,加之国际资本市场有数万亿美元的游资,存在着巨大的投资需求空间。我国在引进外资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在基础设施中对外资的利用却很少,尤其是中西部。1998年,中西部基础设施建设中利用外资仅为262.79亿人民币,东部也仅为1019.09亿人民币。如何让更多外资和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经营呢?新的基础设施融资方式——BOT融资方式可使其得以实现。

所谓BOT,是Bui1d(建设)、Operate(经营)、Transfer(转移)的英文缩写,是一种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方式。这种融资方式为民间资本和外资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工程的开发建设提供了可能。BOT融资方式主要使用于发电厂、公路、隧道、城市供排水,以及带有商业开发性的铁路、内陆水运以及相关的设施,还有码头、机场、电讯和一些工业项目,这些项目的特点是投资额大、建设周期长、回收见效慢等。

迄今为止,我国已陆续建立了数十个BOT项目,但大部分是在东部沿海,中西部地区采用BOT方式还较少。

4 利用BOT方式融资应有风险防范意识

BOT项目规模大,结构复杂,参与方多,项目的不确定因素多,不可避免会面临一系列风险。BOT项目的风险主要有政治风险、法律风险、经济风险和完工风险。政治风险从项目审批立项到建成投产始终存在,主要是政局的稳定性、政策的稳定性和项目获准方面的风险。法律风险在项目前期主要表现为东道国的法律完整性,以及违约风险。经济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外汇风险和利率风险,在项目前期的贷款协议和项目产品购买协议中往往对经济风险作了风险分担。完工风险是建设阶段由于材料供应、技术问题、管理问题等造成不能按合同完工的风险,完工风险通常通过贷款方及担保银行间签署一系列协议来控制。

目前,我国的价格改革尚未深化到公共产品,国家对有关国计民生的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标准的行政干预较大,基本上实行的是计划经济的模式,还没有市场化,定价原则基本上是按产品成本定价,有的产品价格甚至低于成本,差额部分由财政补贴,这样的价格显然不适合项目产品。项目投资方为求得合理的投资回收,定全要求政府承诺对项目产品的固定价格和固定比率的购买量,这无疑会增加财政负担。在东部沿海地区,经济的飞速发展能迅速吸纳过剩的项目产品,且项目产品用户的价格承受能力相对较大,因此政府这种承诺的风险也小。而在中西部,由于经济的滞后性,对项目产品的需求量难以迅速达到所承诺的量,且项目产品用户的价格承受能力相对较小,使得风险增大。因此在中西部地区采用BOT方式融资,不但要考虑项目投资方的收益预期,还要充分考虑项目产品的需求量和项目产品用户的承受能力。

为保证BOT项目的顺利执行,降低履约风险,应选择好项目公司,可采用国际通行的竞争性招标方式选择境外项目发起人,并对境外项目发起人制定一些约束机制。

在外汇风险方面,要求项目公司以项目融资方式筹措的外汇资金应及时调入境内,未经外管局批准,不得存放境外。项目公司需在境内的外汇指定银行开设人民币或外汇还本付息专项账户。融资协议签订后,项目公司应向外管局办理外债登记。随着我国加入WTO后金融服务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以及实现人民币自由兑换,也可以采用国际金融市场的金融衍生工具来规避利率和汇率风险。

5 进一步完善投资法规和改善投资软环境,使BOT方式在中西部开发中发挥重要作用

BOT融资方式在我国尚属于引进阶段,还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对此加以规定,而现行的法律法规又阻碍了BOT的顺利推广和实施。1997年4月,国家计委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了《境外进行项目融资暂行办法》,对规范引导项目投资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增强了国外信贷和融资机构的信心,但还有待于上升为完善的法律,使其真正有法可依。

其次,我国现行外贸立法关于外资投向的规定不利于BOT方式的顺利推广。1995年由国家计委、经贸委和外经委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宣布电网建设、经营,城市给排水,煤气,热力管网等公用事业的建设、经营等为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对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的外资利用也作了限制性规定,限制了BOT项目在我国的大范围推广。

另外,我国现行的外汇管理法律法规阻碍了BOT项目在我国的顺利实施。BOT项目公司的境外股东希望将项目产生的利润以他们本国的货币形式或通货的形式汇出,贷款银行也希望用和贷款相同的货币来还贷。由于我国禁止人民币自由兑换,投资人运营BOT项目工程所获收益多为人民币形式,若不能及时汇出,这必将损害投资人的直接利益,偿贷付息的危险系数也会增大。

除了法律方面外,中西部地区其他方面的软环境也必须加以完善。首先,继续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由于中西部地区经济体制转轨的滞后性,使这一地区计划经济的色彩仍十分浓厚。BOT项目在建设、运营中因地方政府过多介入而造成效率及收益上的损失也是投资者所担心的问题。这就要求中西部地区从自身做起,加快观念的转化和体制的转轨,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法观对政府官员在BOT方式中的职责范围、政府的角色予以定位,改善投资的软环境,打消投资者在这方面的顾虑。其次,要加快价格体系的改革。

BOT投融资方式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经济活动,在我国尚处于试点阶段,还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对此加以规定,也缺少相应的经验。所以,在实施BOT方式投融资时需要借鉴国际惯例及经验,同时,也要充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要有风险防范意识,更需要进一步完善投资法规和改善投资软环境,使BOT方式在中西部开发进而在全国经济发展中发挥作用。

收稿日期:2001-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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