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出口退税论文,制度论文,我国论文,何进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出口退税的作用
出口退税是一个较为广义的概念,是指一国政府免除出口产品应征流转税或退还其已征流转税,其基本形式有免税、免退税、免抵退税、先征后退。在这四种方式中,运用最广的是“免抵退”方式,大约有60%的国家或地区采用这一方式。
关于出口退税的作用,多年以来一直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不少人认为,出口退税是国家调节外贸出口的手段,将它与出口优惠或出口补贴等同起来。实质上,出口退税既非优惠亦非补贴,这在国际上早有定论。
那么,出口退税的作用究竟是什么呢?概括地讲,就是在世界范围内维护商品的公平竞争。有人认为,税是企业的经营成本,包含在产品的价格之中,如果退了税,价格就会扭曲,导致对进口国和出口国企业的不公平竞争。这种论断不仅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中也会真正导致不公平竞争。因为,在世界市场上,来自不同国家的货物要实现公平竞争,必然要求税负平等,而世界各国税率千差万别,即使劳动生产率完全相同的两个国家也可能仅仅由于国内税负的不同而在同一产品的价格上有很大的差异,这样,那些税负较高国家的产品就会失去竞争力,这显然是一种不公平竞争。只有退还出口产品在出口国国内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已交纳的间接税,使出口货物以不含税的零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才能真正实现公平竞争。由此可见,并非出口退税可能导致国际贸易的不公平竞争,而恰恰是不退税才会在实践中导致不公平竞争。
另一方面,出口退税也不会造成出口国国内企业的不公平竞争。因为,出口退税避免了对企业出口产品的双重征税。我们知道,间接税是转嫁税,它虽然是对生产流通企业征收,但实际上是由消费者负担的,是对消费行为进行征税。由于出口商品是在国外销售的,所包含的间接税最终将由外国的消费者负担,如果出口国不把出口商品在生产流通环节交纳的间接税退还,实际上就等于出口国政府向进口国的消费者征了税,这违背了税收的国家间公平原则。按照“谁消费、谁负担”的商品课税原则,一个国家只能对在本国消费的商品和服务课税,而不应对在外国消费的商品和服务课税。同时,按照税收的国民待遇原则,一国的国内税(即间接税)必须使进口商品与国内同类商品承担相同的税负。在各国对进口商品都征收间接税的情况下,如果出口国对出口商品不实行退税,那么在该出口商品进入进口国市场时还会被征收一次间接税,这样就会出现重复课税的现象,在客观亡就会形成对出口国出口商品的歧视。实际上,正是出口退税才有助于消除贸易歧视。因为出口产品在出口国退掉的税负,在进口国同样会被征收,不会对国内企业造成不公平竞争。正因如此,出口退税政策一定要坚持“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彻底退税”的原则,从而避免“多征少退”造成的含税出口或“少征多退”在客观上引发的出口补贴问题。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对于出口国来说,出口退税并不是在对本国出口商品提供优惠或补贴,而是市场经济环境中实现公平竞争的有效保障。
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
我国从1985年开始实行出口退税,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出口退税对促进我国外贸出口和国民经济的发展起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我国出口退税制度也存在许多不合理的地方,例如:(1)出口退税政策变化过于频繁。1994年以后对新税制下出口货物的退税政策进行了多次补充、修改和调整,包括退税率在1995年7月1日和1996年1月1日两次下调,1998年起又先后上调部分货物的退税率,1999年1月和7月又两次较大幅度地提高退税率,目前的出口退税率分5%、13%、16%、17%四档。政策的频繁变化,给出口企业的经营活动及税务部门的出口退税工作带来很多不便。(2)没有实现出口零税率。除4大类机电产品和服装外,其它大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仍未达到法定退税率。(3)出口退税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独自负担。(4)退税过分依赖税款退库的操作方式,而且征税机关和退税机关、征税行为和退税行为、纳税行为与享受退税行为相脱节,造成退税办法存在许多漏洞,给不法分子出口骗税以可乘之机。(5)出口退税不及时。上述情况表明,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已到了必须改革的地步,因此建议:
(一)尽快恢复出口商品零税率。
我国出口产品的退税率经过近年来的调整,已达到平均15%的水平,但仍低于一般商品17%的法定税率。依据WTO规则和国际惯例许可的全额退税原则,今后有必要进一步提高出口退税率,直至实行全额彻底退税,以增强中国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二)加强法制建设,切实做到依法退税。
完善和发展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应坚持公平性原则,不管何种企业、何种出口方式和何种出口货物,都应统一实行出口零税率,不应有歧视性待遇和超国民待遇。税率的变动要有充分依据,不能朝令夕改。要进一步细化出口退税法律法规,使之更具体、更具可操作性。税务、海关、外汇管理、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时,要协调一致,相互配套,不能相互矛盾。尤其是对一些涉及税收政策问题的重要概念,如“转关”、“出口”、“收汇”、“出口企业”、“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出口保税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等的解释要统一。要增强出口退税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的透明度,按立法程序规定,对一些内部管理措施的调整,要及时通知出口企业。
(三)改革退税计划管理和负担办法。
目前,出口退税实行退税指标计划管理,中央财政控制总的指标,税务部门逐级下达退税指标,各级国税部门只能在指标范围内办理退税,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这种做法对于控制计划、编制预算是有好处的,也减轻了地方财政的负担,但是在十多年的实践中,也暴露了一些弊端。首先,它带有较重的计划经济色彩,客观性、科学性不足,往往与实际需要产生矛盾。其次,不利于地方政府关心、支持出口退税工作,有的地方政府甚至出现过退出的增值税超过当地征收增值税的情况。为了改变这种情况,建议按照增值税收入分成比例,实现出口退税由中央、地方共同分担,以增强地方对出口退税的监督管理责任。
(四)增强出口退税管理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防范意识。
进出口税收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工作要求高,管理难度大,执法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落实到位,关系到外贸企业的发展。因此,要建立严格的出口退税执法责任制度,明确海关、外汇管理部门、主管征税机关、主管退税机关的责任。充分利用“金关工程”、“金税工程”,完善出口退税电子信息网络系统,提高出口退税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不断改善服务态度,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对出口骗税的违法行为要加强防范,并给予严厉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