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下金融发展状况和治理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发展状况论文,对策论文,地下论文,我国论文,金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地下金融是指没有得到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非法金融活动。多年来,地下金融就像一个顽疾存在于我国广大农村地区以及一些城乡接合部,并且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改变其生存形态。解决地下金融问题,对建立良好的金融秩序,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地下金融的发展历史、现状及特点
地下金融在我国历史上早就存在,在计划经济时期曾一度销声匿迹。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乡经济的日渐活跃,地下金融再度以各种形式在我国一些地区的农村出现,并呈不断蔓延之势。近20多年我国地下金融发展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80年代初期,地下金融开始出现,但规模、范围都还很小,当时的主要形式是亲朋邻里之间的互助性借贷以及一些个体或集体企业的内部集资。第二阶段即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中期,是地下金融的兴盛时期。在这一阶段,地下金融从经济发达地区逐步延伸至次发达地区及至落后地区,并且形式越来越多,信用工具越来越繁杂,规模越来越大,对社会经济金融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第三个阶段即90年代中期以来,是地下金融的调整时期。由于前一阶段暴露出民间信用的种种问题,国家加强了对这一领域的监管,取缔了一批非法经营的地下金融组织。地下金融活动中频频出现的信用危机,也使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对参与民间信用持谨慎态度。这一时期我国的资本市场有了较快发展,有相当部分民间资金流向了股票及国债市场,这在客观上也影响到地下金融的发展。
目前地下金融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个人借贷。这是民间最常见的一种短期融资方式,主要是农村居民个人之间的直接借贷。个人借贷手续简单,一般以“欠条”为凭证,主要用于生活临时资金急需如结婚、建房等,现在农民从事生产和商业活动也常通过民间借贷方式获得资金。作为对资金占用的一种补偿,借款人一般要向放款人支付利息。久而久之,在农村分化出一个专门从事资金放贷活动的阶层,他们主要靠利息收入为生。民间个人借贷的范围比较小,一般以自然村为界,但近年来借贷范围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已经不再限于自然村内以及亲戚熟人之间。目前我国农村个人借贷现象非常普遍。据有关部门对15个省份24个市县的41个村落的调查,95%的村落发生过个人借贷。
邀会。也叫摇会、钱会、聚会、呈会等。随着借款额的增大,原来仅限于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渐渐不能满足生产流通的需要,于是出现了邀会的形式。邀会一般由发起人(称“会头”)邀请亲友若干人(称“会脚”)参加,约定每月、每季或半年举行一次会,每次各会脚交一定数量的款,轮流交由一会脚使用,借以互助。邀会在沿海一些乡村相当盛行,浙江省温州某镇几乎家家都参加“会”,有的一家参加好几个会,“会”的资金总量达到2.4亿元。邀会利率一般高于银行利率,亦有不计息者。借款人从邀会中所得的资金往往是用于初期的投资活动,因此这种民间融资活动带有风险创业投资的某些特征。客观地讲,邀会对沿海一些地区个体私营经济创业资本的形成,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邀会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过一些问题,最为突出的是所谓“抬会”现象。“抬会”的特点是会套会,从上向下发展,形成一个金字塔型的融资结构。其活动形式很像现代的传销。处于塔尖上的人是会主,先入者可获高息,引得后来者踊跃投入,资金越滚越大。由于抬会资金大部分完全脱离实体经济,无从产生利润,前边的人所获高息吃掉了后来者的本金,最后因再没有新的资金进入继续抬会,终使会倒了下来。1985年底,在温州市的乐清平阳一带出现的“抬会”事件涉及2亿多资金,波及周围10来个县,曾引起一系列的斗殴绑架,甚至杀人事件,严重冲击了温州社会的安定。
地下钱庄。钱庄是具有类似银行功能的专门从事资金交易活动的非法金融组织。在很多地方,钱庄是在邀会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经过多年的创业和经营,一些个体私营老板赚了钱,发了财,有了闲置资金,原先带有互助性质的邀会对他们已经作用不大。同时,社会上有许多人需要资金。为此,这些企业主将原先用于内部互助的资金向外放贷。这样,地下钱庄便诞生了。与邀会不同,钱庄在更大的范围吸收社会存款,其资金交易规模要大得多。据调查,在浙江温州、台州、金华等地,单个钱庄的借贷规模至少在百万元以至数百万元、上千万元。因此钱庄一旦倒闭,对社会造成的冲击要大得多。目前民间的地下钱庄多采取合伙制或股份制,放贷的对象一般是中小企业主。中小企业由于生产周期短,资金周转快,往往在短时间内需要大量的流动资金,当他们无法迅速从银行贷到款时,向地下钱庄借钱便成为现实的选择。地下钱庄的活动一般不超过一个乡的范围,这样对前来贷款的人的情况很熟悉,能够控制好风险。因此,不归还地下钱庄的贷款的现象有,但比较少见。近年来,一些地方地下钱庄的业务范围已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货币经营,开始涉足于银行中间业务领域。如在浙江温岭市,近年来悄然出现了专门从事票据贴现的地下钱庄,目前已发展到相当规模,2000年交易额约15亿元。在该市金融机构开户的9939家生产性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有近1000家在这些钱庄贴现过银行承兑汇票。这些钱庄贴现票据手续简便,有鉴别真假汇票的专门手段,贴现利率也比较低,一般在4‰左右,主要赚取的是利差。需要说明的是,最近十多年来,随着客观环境的变换,我国不同地区地下钱庄在功能上出现了地域上的分化。相对来讲,浙江尤其是温州和台州一带的地下钱庄仍然以经营传统的资金借贷业务为主,而广东和福建一带的地下钱庄有相当部分转为从事倒卖外汇和洗钱等非法交易。据估计,国内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洗出去的黑钱高达2000亿元人民币。
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个人投资者和少数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由于私募基金通常承诺带给投资者高于银行利率的固定收益率,因而吸引了大批民间资金加盟。目前我国尚未向民间开放基金行业,私募基金处于地下状态,他们以并不合法的身份进行基金运作,对外公开的身份是“投资咨询”、“投资顾问”、“投资管理”、“财务管理”和“财务顾问”等公司,而管理和运作基金的名义通常是委托理财。这些机构将募集到的资金主要用于股市中投机炒作。据介绍,活跃在沿海一带私募资金机构的融资模式有两种:一是机构对资金持有者以固定的年收益率为基准吸引民间资金。这个基准收益率随着资金数目会有变化(目前为7%-8%);另一种是资金持有者加入到股票二级市场中来,年回报是“保八分三”(或“保七分三”、“保六分三”等),即资金仍在各自账户中,不管股场走势,都会得到保本收益。二级市场收益超过8%,其超出部分利润按三七分成,资金持有人分三成,操作者分七成。为让出资人放心,机构会将相应资金的股票过户到出资者账户,或将出资人资金购买的股票仍放在其账上,但必须被锁仓。私募基金一般都有固定的长期客户,第一次10万,第二次100万,然后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诚信是民间资本与这些机构合作的第一要素。在缺少法律的保护下,维系这种资金利益关系主要靠的是商业信誉。
我国地下金融规模究竟多大,目前尚无确切的数字。据估计,仅温州的民间信贷涉及金额就达近千亿元,而浙江、福建和广东三省地下金融市场的“盘子”则高达5000亿元左右。在一些地区的农村,地下金融实际上已成为当地经济发展的主要资金供给者。据调查,在温州的苍南县工业企业流动资金来源中,地下金融信贷占45%,自有资金占35%,银行贷款只有20%左右。
民间信用中的利率水平主要由市场供求进行调节,因借贷规模、借贷期限等的不同而不同,一般由借贷双方通过讨价还价达成共识。由于竞争关系的存在,通常这种共识也是区域内普遍的共识,因此民间信用利率水平在一定区域内相差不大。但在不同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及资金供求状况不同,因而利率水平相差很大,且计息方式也很不一致。总的来说,与正规金融相比,地下金融吸收存款利率要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再加上其活动得不到法律保护,经营风险较大,因此多数地下金融出借资金的利率通常高出银行贷款利率数倍以上,高利贷现象比较普遍。据统计,民间高利率借贷占全国民间借贷资金的60%以上。近两年银行利率下调,民间利率也有降低趋势,但一般也在10%以上。
二、地下金融何以挥之不去
我国各级政府对地下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多年来从未松懈过。在浙江、福建、广东等民间金融比较活跃的地区,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每年都先后组织力量,对“地下钱庄”和“邀会”、“抬会”等各种非法集资活动进行了查处和打击,力度不可谓不大。但民间金融从未消失过,风声紧时有所收敛,风声过后即死灰复燃,而且规模和影响越来越大。面对政府的严厉打击,地下金融活动的存在形式越来越具有隐蔽性,有关部门很难对其进行全面有效的查处。我们认为,民间金融活动的出现和活跃,在表面上反映的是金融秩序问题,但本质上反映的是农村金融供给与需求的不平衡,是农村金融体系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金融供给不能满足金融需求的结果。
从农村金融市场的需求看,随着市场取向农村改革的深入,农户和中小企业逐渐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需求主体,其对金融产品的需求与农村经济的发展保持同步增长。浙江省某研究机构的一项调查表明,在上个世纪90年代,浙江省民间金融在两个时期非常活跃,一是1992-1994年间,二是1998-2000年间。而这两个时期正好是浙江农村个体私营经济快速增长的时期。随着经济景气度的上升,投资迅速扩张,资金需求全面增长,为民间金融的活动提供了条件。该项调查还显示,地下金融活动与浙江省区域性块状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在温州和台州地区,早在1985年,乐清县就出现了金融投机性“抬会”活动,到1986年初发生大规模的倒会。1988年,在温州市区及乐清、苍南等地相继出现从事吸收社会存款和发放抵押贷款的典当商行。到1992年后,在台州的黄岩、椒江、温岭、玉环等地也出现了类似的活动,社会集资和“抬会”的规模都比较大。温州、台州等地的地下金融活动显然与这些地区当时的个体私营和股份合作经济快速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而在浙江中部,义乌在1990-1995年的“八五”期间,商品市场迅猛发展并初具规模,这期间的年均经济增长也达到37.7%;永康则在1998-2000年间迅速发展起了五金制造和电动工具等产业,并形成了颇具规模的五金产业园区。与此相对应,这两个县市的地下钱庄等地下金融活动恰恰在这两个时间段呈现多发态势。可见,“地下钱庄”等地下金融活动的出现和活跃,往往与经济快速增长和扩张相伴随,呈现出与区域经济同步发展的特征。
与迅速发展的金融需求相比,金融市场的供给严重不足。银行商业化改革以后,几大国有商业银行纷纷向中心城市收缩,县及县以下机构被大幅度撤并,在县域内的贷款业务越来越少。国有商业银行出于防范金融风险和追求经营利润的考虑,对县级机构的中小贷款客户实行规模控制和授权授信管理,并设置了较高的贷款门槛,客观上限制了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发放,更加剧了资金供应的紧张程度。目前,国有商业银行仍旧保留在农村中的分支机构,基本上变成了农村资金的“抽取器”。作为银行商业化改革后处于垄断地位的农村信用社,理应成为农村金融的主要供给者,但由于其体制僵化、历史包袱沉重、不良贷款奇高和经营严重亏损,资金供给严重不足,不能满足农村日益多样化的资金需求。人民银行温州市苍南县支行统计的一组数据显示,2000年苍南县金乡镇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不到资金市场总量的1/3;炎亭镇贷款余额为300万元,而市场需求在1亿左右。可见,正规金融机构可供给的信贷资金缺口较大,根本无法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总之,民间金融的存在和发展,有着内在的经济驱动力,一方面,伴随农村经济的发展,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壮大,农村金融市场的需求呈现较快增长势头;另一方面,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信贷供给严重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地下的资金供给就会及时跟进,从而为民间金融的产生提供了土壤。应当承认,民间金融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起着补充资本市场供应不足,缓解资金供求矛盾,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
除了制度需求这个决定性因素外,民间金融得以存在还需要有稳定的资金来源。我国民间蕴藏着巨大的闲散资金,客观上为民间金融的生存创造了资金条件。我国资本市场不发达,个人投资渠道单一,近年来银行存款利率低,消费需求又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而受限,城乡居民手中大量的闲置资金急于寻求比银行存款更高回报率的出路。据估算,目前仅浙江省就有约3000亿元的民间闲散资金游离在金融机构的笼子以外,其中相当一部分是投向地下钱庄等民间金融机构,形成了这些机构的资金供应来源。
毋庸置疑,民间金融在促进地方经济尤其是中小企业发展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一定的危害。民间金融存在于新旧体制的缝隙之中,其形式繁杂,具有分散性和隐蔽性。除参股正规金融机构外,其他民间金融形式几乎完全处于放任状态,政府对其缺乏必要的监管或难以监管,这给金融运行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一是某些民间信用活动在很大程度上成了孕育“地下经济”的温床。在一些地方,民间金融机构成为非法外汇交易、洗黑钱和集资诈骗的主要载体。二是高利贷现象的存在,加大了资金使用者的生产经营成本。三是民间金融安全性较低,存在着较大的金融风险。除了面对一般金融机构共同面对的市场风险外,民间金融还要面对因为得不到法律保护而产生的非市场风险。民间金融组织良莠不齐,有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运行机制,有些则出现非法集资、经营者卷钱潜逃的现象。后者虽为少数,但却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影响了金融稳定。四是由民间金融引发的纠纷,往往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为了确保资金的安全,不少地下金融组织都雇有专门的追债队伍,其追债人员一般都是横行当地的霸道者,有的甚至是当地黑恶势力的成员。一旦发生债务拖欠和纠纷,追债人员即实行暴力追债,往往酿成社会的不稳定。
三、增加农村金融供给,是解决地下金融问题的治本之策
地下金融的出现和活跃,折射出的是农户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说明在广大农村存在着较为严重的资金融通体制障碍。解决地下金融问题,必须双管齐下,标本兼治。要在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打击力度的同时,通过金融体制的改革和创新,增加农村金融供给,缓解资金供求矛盾。
首先,通过立法使民间私人借贷走向法制化。应抓紧制定相应的民间借贷管理法律法规,将民间借贷行为置于政府的监督管理之下。只有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对于民间借贷过程中出现的违法乱纪活动,尤其是高利贷活动,才能有效地加以管制。
其次,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方针,积极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改善信用社对农产和农村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信用社改革应该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在沿海发达地区,可以将信用社改造成为商业性的地方股份制金融机构;在其他地区,也应该按照股份制原则,吸收当地农民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形成法人治理结构和风险内控机制。
第三、积极稳妥地发展民间金融。在我国逐步向国外资本开放金融领域的今天,发展民间金融,打破金融业的垄断格局,应该成为下一步金融改革的重要内容。发展民间金融,可以采取两种模式。一种模式是以现有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为基础,通过吸引民间资本实现民营化产权改造;另一种模式是以自然人或企业发起,通过定向募集民间资金新建民营银行。这两种模式,可同时进行试点。在一个地方,民间金融究竟选择什么样的模式,应该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环境,尊重出资人意愿,政府不宜过多干预。
第四,开辟直接融资渠道,加强对民间资金投向的引导。可以考虑建立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吸引民间资金投向基础设施领域;支持一批符合条件的股份制企业发行债券,直接向社会融资,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吸纳民间资金,支持相关产业的发展;在经济发达地区,成立民营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吸收民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