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交易的特点与技术市场研究_代理理论论文

技术交易的特点与技术市场研究_代理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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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的应用不仅本身具有边际收益递增的特点,而且能使其他生产要素都产生收益递增现象,因而被普遍视为现代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素。技术得以应用的重要途径之一是技术市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技术市场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关于技术市场的理论研究却一直滞后于实践。造成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在于我们对技术交易的特征缺乏科学深入的认识,因而未能选择合适的理论工具。本文以对技术交易特征的系统概括为基础,对经济学家研究经济主体行为的主要理论的特点进行描述,然后分析其对研究技术市场的适用性和局限性,以便为技术市场研究找到合适的分析工具,以期推动中国技术市场研究的进一步深入。

一、技术交易的基本特征

研究技术市场的学者多从生产和使用的角度对技术商品的特征进行分析和概括,如技术商品生产的高知识集成性、继承性和连续性,同一技术可为不同使用者同时使用的可重复性等。也有的学者从交易的角度对技术的特征进行概括,但他们侧重于考察的是技术商品本身及其价值构成方面的特征,而没有考察技术交易的过程特征,因而这种界定特征的方式不能构成交易行为研究的基础。所以,我们从技术交易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特点入手,对技术交易的特征进行分析,以期达成新的认识。从交易过程的角度考察,技术交易具有以下特征:

(一)信息的非对称性

所谓信息的非对称性是指技术交易过程中,技术合约当事人一方拥有另一方不知道或无法验证的信息和知识。

信息非对称性可以从两个角度划分(张维迎,1996):一是非对称发生的时间,二是非对称信息的内容。从非对称发生的时间看,非对称信息可能发生在技术合约当事人签约之前,也可能发生在签约之后,分别称为事前非对称和事后非对称。从非对称信息的内容看,一类是外生性非对称信息,这是指交易的技术本身所具有的技术内涵、性质、特征等。这类信息是由技术本身的禀赋或特点所决定的,而不是由当事人的行为造成的。这种信息非对称性一般出现在合约行为发生前。另一类是内生性非对称信息,是指技术合约签定后由于合约当事人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行为无法观察、无法监督、无法验证而导致的信息非对称。比如,在合作创新的过程中,企业签约后将资金注入科研机构,但企业对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所作的努力、资金的使用、研究开发过程中的风险等因素无法观察和验证。同样,在按销售额提取技术转让费的合约中,科研机构对技术所实现的销售额的多少也很难作出准确的观察和验证。

杨小凯(Xiaokai,Yang,1989)认为, 信息非对称的根源在于分工和专业化。在不存在分工和专业化的社会中,每个人生产的东西与其他人基本相同,他们拥有的知识也基本相同。由于这种非专业化和信息对称,整个社会的知识容量极其有限,个人的知识量与整个社会的知识量并无质的差别。但是,随着分工的发展,不同的人专业化于不同的领域,虽然每个人仅拥有某个领域中很少的知识,但整个社会的知识容量大大增加了。所以,信息的非对称既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也是生产力发展的推动力量。

随着分工的日趋发达,信息日益分散在不同的专业中,这一方面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为机会主义行为开拓了更大的空间,提高了交易成本。因而市场竞争的规则变得更为重要。

信息的非对称性对技术交易的产生、技术合约的履行都具有特别的意义。首先事前的外生性信息非对称是技术交易需求产生的基础和前提。技术价值的核心是知识,是可以操作、可以创造价值的知识,即信息。显然,如果在签约前,需求方已经掌握了技术供给方拥有的核心技术信息,双方拥有共同的信息,则需求方就不会产生购买欲望。其次,事后的内生性信息非对称则决定了达成技术交易合约和履约的难度,即交易成本的大小。

(二)信息的不完全性

信息的不完全性有别于信息的不对称性。信息的不完全性主要是由不确定性决定的,而不确定性是指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过程固有的风险所导致的合约当事人共同面对的难以预期的变化。这种不确定性对所有合约当事人都是未知的,是难以在签约前预见并写入合约中的,因而这将导致履约过程中对合约的重新修订或谈判。

不确定性是创新固有(特有)的性质。技术创新中的不确定性主要源于两方面:一方面与技术过程中时间的不可预测性有关,而它取决于科学技术的性质与过程;另一方面与市场需求结构的复杂变化有关。此外,商业景气循环中的不确定性因素也是不确定性来源的一个重要的方面。

不确定性的大小是由所要解决问题的复杂性和问题处理者所拥有的解决问题的知识与能力决定的。研究开发是一个探索未知的过程,几乎每个阶段和环节都充满了未知的不确定的问题,这既是研究开发的难度所在,也是创造性工作的魅力所在。技术创新是新科技成果首次实现商业性应用的过程,它同样也面临着许多不确定性。如新产品的首次商业化,必然面对不确定的市场需求。这种市场需求的不确定性是由首期买主行为的不确定性、替代品出现的不确定性、竞争对手行为的不确定性等因素决定的。尽管不确定性、复杂性的程度很难加以定量地衡量,因而不同交易的不确定性难以做直接的精确比较,但依据经验我们可以知道,很难有哪种商品交易的不确定性能与技术商品交易的不确定性相提并论。当然,不同的研究开发或创新项目,其不确定性的分布也是明显不同的。

库普曼斯(T.Koopmans,1957)把不确定性分为两类:一是初级的不确定性,是指由于自然的随机变动和消费者偏好的不可预料的变化所带来的不确定性;二是次级的不确定性,这是由于缺乏交流引起的,即一个决策者无从了解别的决策者同一事件所作出的决策和计划。此外,威廉姆森特别指出了另一类不确定性,即所谓行为的不确定性。它产生于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和这种行为的可能方式的千差万别且不可预料。

不确定性的存在使得技术交易的有关参与人难以在合约中描述或定义各方的决策集,因而难以定义各方的责任和义务,使得合约达成产生困难。

不确定性的意义在于使应变性、连续性的决策成为必要。因为技术交易较大程度的不确定性,所以,选择何种技术交易的协调方式就有特别的意义,因为不同的交易协调方式(规制结构)具有不同的应变能力。

信息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技术市场运行中的一些关键环节,如技术交易方式的选择、合约选择、合约履行、交易费用等,均与相关的信息结构有密切的关系。更重要的是,技术本身就是一种信息、知识,所以,信息、信息结构在技术交易中具有特殊的意义。

(三)公共物品属性

我们说技术具有公共物品属性,而不说技术是一种公共物品,是因为技术的消费具有一定程度的非排他性、技术具有一定的外部经济效果、交易的可重复性两方面。

技术的本质是一种信息,是一种无形资产,虽然技术的载体可能是有形的。作为一种无形资产,一个消费者消费这一资产,并不影响另一个消费者的消费。从这个角度看,技术是一种公共物品。作为一种公共物品,由于生产者所获得的收益难以抵偿生产该物品的成本,必然导致技术供给不足。所以,政府为刺激技术的供给,将技术这种公共资产通过授予专利权的形式,力图将其界定为私人财产。

但即使如此,技术产权的所有者依然不能阻止技术效果的外溢,不能限制技术的外部经济性。因为首先,并不是所有的技术都适合于通过专利权来保护;其次,技术追随者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变相仿制(me—too)领先者的技术。所以, 技术的消费仍具有一定程度的非排他性,因而必然会产生“免费搭车”(Free—riding)问题。第三,同一技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可被多个当事人同时拥有,可在不同地域被多个买者同时使用,不受时空的限制。从这些方面看,技术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

(四)产权的易逝性

技术产权的易逝性是技术的公共物品属性的一个必然结果。技术是一种无形资产,对这种无形资产的产权进行保护的主要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专利、版权等特许权制度将技术界定为私产,二是严格保密。显然这两种保护方式都不是完备的。对于专利保护,由于申请专利意味着将技术秘密公开,使得技术追随者可对公开的技术进行局部的改进或调整,避开法律的限制,变相利用该技术。对于保密,虽然技术是无形的,但技术的应用是有形的。技术追随者可以通过逆向工程等方法揭开技术秘密,直接应用这种技术。从这个意义上看,技术的产权是“易逝的”。所以有时也被称之为易逝产权(fugitive property rights)。

技术的公共物品属性和技术产权的易逝性决定了技术产权界定的复杂性和产权保护的困难性。

(五)合约的不完全性

不完全合约是相对完全合约而言的。所谓完全合约,是指合约条款详细定明了当与合约行为相联系的外生事件出现时,每一合约当事人在该情况下的权利与义务、风险分摊、合约强制履行的方式及合约所要达到的最终结果等内容。签定这种合约,要求合约当事人具有充分的理性,能准确预见并描述合约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就发生这些事件时各方的权利、义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并写入合约中;且合约当事人一旦签约,就能遵守这些条款。

显然,这些要求与技术合约存在重大差别。首先,技术合约当事人仅具有有限的理性,而技术的生产和应用则存在着巨大的不确定性,所以,合约当事人不可能准确预见未来,合约条款也不可能无所不包。其次,由于技术合约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显著的信息不对称性,所以,当不履约所获得的收益大于履约所获得的收益时,合约当事人中的某一方有可能实施机会主义行为,不愿有效履约。而由于技术本身的专业性、复杂性,加之信息的不对称和不完全,不仅合约当事人不能对对方的履约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甚至合约仲裁者也很难对此作出正确判断。所以,技术合约是一种典型的不完全合约。

技术合约的不完全性使得履约和对履约行为的监督产生较大的困难。

(六)交易成本高昂

这一特征是技术交易上述特征的必然的逻辑结果。因为信息的非对称性、不完全性、技术市场的不确定性决定了信息搜寻的高成本和达成合约的高成本;技术的公共物品属性和技术产权的易逝性决定了产权界定和保护的高成本;合同的不完全性决定了履约及对履约行为进行监察的高成本。这正是交易成本概念的主要内涵。

由上述特征可以看到,技术市场与竞争性假设条件相距甚远,显然是一个不完全市场,存在着严重的“市场失灵”问题。因为首先,市场经济就是合约经济,合约的有效履行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前提。但技术合约的不完全性使得合约只能得到部分履行,这样技术市场的有效性就会受到限制。其次,市场机制的运转还要求收益能够抵偿成本,或者要求成本能够追踪到具体使用者身上。由于技术具有公共物品属性,使得技术的所有者不能毫无代价地监督和排斥他人的消费,所以,市场机制的正常运作也会受到影响。

此外,中国的技术市场不仅具有一般成熟市场所具有的一些特征,而且由于中国的技术市场还处于成长和发展的阶段,市场功能还不完善,经济学家Jagnannatham(1987)称其为非正规的市场。这种非正规性表现在市场主体制度的不完善、产权界定的不明晰、信息沟通体系不健全、合约履行的正规制约机制低效等。

显然,技术交易的上述特征与一般产品交易的特征存在明显的不同。这决定了我们在研究技术市场的主体行为和运行效果时,必须选择恰当的理论和方法,作为分析工具。

二、研究技术市场运行可供选择的理论及其评价

经济学家用于分析经济主体行为和市场运行的主要理论有阿罗—德布罗范式(一般均衡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及交易成本理论。下面,我们对这些理论进行概括性介绍,分析它们之间的联系,根据技术市场的特征,考察哪些理论可成为分析研究技术市场运行的工具。

(一)阿罗—德布罗范式

1.阿罗—德布罗范式的基本特征 在经济学领域中,最为全面系统地描述与分析整个市场经济运作的理论是阿罗—德布罗 ( Arrow —Debreu)范式。这个范式的基本框架由马歇尔在30年代确定,后经阿罗、德布罗等人的发展,使之更完美、更精致。

阿罗—德布罗范式始于对可供选择的物品的特性,包括其物理性质、适用期、自然状态及地理位置等的精确定义;买方完全了解物品的所有性质,并对物品的组合有一个偏好序;供给方的技术和资源约束决定了其生产可能性集合;所有的市场主体均是价格的接受者。买方在支出不超过其收入(取决于其禀赋和对厂商的所有权)的条件下,使福利达到最大化,这就产生了需求函数。供给方在技术可行的范围内使利润最大化,这就产生了供给函数。竞争均衡是在一组价格水平下,需求与供给相等,所有的市场都出清。

竞争均衡的一个重要性质是,每一商品都按边际成本来销售。如果价格大于边际成本,生产者就会扩大商品生产以增加利润。若边际成本超过价格时,生产者就会减缩生产。在阿罗—德布罗世界上,市场运行必然是有效率的。从积极方面看,该理论在一般意义上强调技术的作用,在特定意义上强调规模收益作为企业规模的重要决定因素,这无疑是正确的。另外,在完全竞争假定下,该理论在分析企业最优生产选择如何随着投入和产出价格而变动方面、在理解一个产业的整体行为方面、在研究企业策略之间的相互作用方面,一直是十分有用的。但是,这一理论对分析技术市场运行,还存在某些缺陷和不足。

2.阿罗—德布罗范式用于分析技术市场运行的局限性 首先,由于阿罗—德布罗范式假定社会中的人分为两类:一类是纯消费者,一类是纯生产者,生产与消费决策分开。纯消费者喜好多样化的消费,所以最优决策一定是内点解而非角点解。生产中虽然可能存在外在的规模经济,但没有内在的规模经济。所以,生产决策也不是角点解。纯消费者和纯生产者想分离的假定使得微观经济学研究的重点从专业化和经济组织问题转到了给定组织结构下的资源配置问题。所以,这样的分析架构难以对企业、市场为什么会产生、为什么有些技术开发活动在企业内部进行,有些则在企业外部进行等问题做出解释。

研究技术市场运行,首先应研究企业如何选择专业化水平和专业方向问题,其次才是各种要素的比例问题。前一个问题是选择经济组织结构问题,后一个问题是给定组织结构下的资源配置问题。研究技术市场运行,必须考察前一个问题,而这个问题在阿罗—德布罗范式内是无法考察的。因为这种范式假定企业是给定的,企业内部的功能与结构问题也是给定的,或者是作为“黑箱”处理的。

其次,阿罗—德布罗范式集中研究的是瞬时交易中出现的选择,市场概念模式是一种“现货”市场,买卖双方之间的身份不起作用,他们只是随机地在市场中相遇,并完成瞬时交易。这种市场模式能够较好地将理性决策的本质表达出来。但是,技术交易与瞬时交易不同,它是一种承诺交易,是缓期的交易或含有完成交易所需时间在内的交易。承诺是面向未来的,签定合约意味着签约各方未来的行动会受到约束。而理性的决策者只有在他们希望从约束中获得比成本更大的利益时,他们才心甘情愿约束自己未来的行动。

由于技术交易涉及未来,所以会出现不确定性,而一有不确定性,就会产生风险。所以,技术合约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决定双方如何为这些不确定性(偶然性)分配责任。显然,这些内容,在不存在不确定性的阿罗—德布罗世界中,是不会得到体现的。

第三,这一理论仅对特定的市场类型才是成立的,即产品的私人性、买者拥有产品的完全信息、经济行为不存在外部性。显然,这一假设不仅与技术市场运行的实际情况不符,而且恰恰与之相反。

第四,在这一理论中,企业只是一个“黑匣子”,没有结构,只表达投入与产出关系,也不涉及产权问题,因而完全忽略了企业内部的激励问题。

第五,在新古典经济学中,技术是作为外生因素出现的,是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的一个重要约束条件。

显然,阿罗—德布罗范式对我们理解技术市场作用的基本方面,在理解技术创新主体行为的基本动力方面是有意义的。但是,由于它所依赖的假设与技术市场的特征有极大的差距,所以,它还不能成为研究技术市场运行的理想工具。

(二)委托—代理理论

1.委托—代理理论的基本内容正如前面指出的那样,尽管阿罗—德布罗范式是迄今为止最为系统、完美的描述市场运行的理论。但由于该理论所依据的假设与技术市场的特征格格不入,因而很难用来分析研究技术市场的运行。

近二十年来,经济学中又出现了一个非常活跃的分支,即委托—代理理论。它对市场运行作了更丰富、更现实的描述。

委托—代理理论的核心是力图解决激励问题。它试图模型化以下问题:委托人希望代理人按前者的利益选择行动,但委托人不能直接观测到代理人选择了什么行动。他只能观测到另外一些变量,这些变量由代理人的行动和另外一些随机因素决定。委托人的问题是如何根据这些观测到的信息来奖惩代理人,使其采取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下面,我们通过一个简单的模型,对委托—代理理论进行概括性介绍。

假设有一种投入I的质量q是内生的,它取决于提供I 的另一家企业的管理者所做的努力e以及该管理者无法控制的因素ε,因而:

q=g(e,ε)假设管理者选择了e以后ε才能决定。

假设质量q是可观察和可证实的, 但买方管理者无法观察供方管理者的努力,也无法观察ε。再假设供方管理者不愿做太大的努力,其努力的成本函数为C[,H](e)。为简明计,假设买方只需要一件产品(X[,I]=1),这将为买方带来r(q)的收入;供方管理者是风险厌恶的,买方管理者是风险中性的。

若买方可观察并证实e, 那么他就可向供方提供如下形式的合同:“只要你选择e*水平的努力,我就付给你固定价格P*。”这里,e *的选择对买方和卖方来说都是有效率的,确定P*的目的, 是为了根据潜在的买卖双方的相对数量、相对讨价还价能力等,将交易收益在买卖双方之间进行分配。

P*固定支付的优点,在于它可确保最优的风险分摊。 由于买方是风险中性的,卖方是风险规避的,所以,由买方承担ε实现的全部风险是有效率的。

但当买方不可观察e时,就难以确立最优风险分摊合约。 因为买方无法知道卖方是否偏离了e=e*,所以,这种合约是无法履行的。换言之,在这种合约下,若卖方不喜欢努力工作,买方就必须根据所观察到的绩效q来激励卖方,即为卖方提供一种激励机制P=P/(q)。 在设计这个激励机制时,双方之间面临着最优激励与最优风险分摊之间的替代。高能激励机制,即P/(q)接近于r/(q)的机制,有利于对卖方产生更大的激励,因为卖方可以得到e提高带来收益的绝大部分; 但它也使买方置于巨大风险之中。相反,低能机制可以使卖方免受风险,但对其激励作用也很有限。

经济学家不仅对上述情况下的委托代理问题进行了分析,而且对此在许多方面进行了延伸。如委托—代理经济学家已对重复交易、多个代理人、多个委托人、职业担心与信誉影响等,进行了广泛的分析。

委托—代理理论注意到了信息非对称性问题、委托人和代理人的风险偏好问题等,并把如何设计有效激励代理人的机制作为其理论的核心,因而更符合市场运行的实际,是我们研究技术市场运行与机制设计的一个重要的工具。

2.委托代理理论对分析技术市场运行的局限性 委托—代理理论显然不是完美无缺的。它的重要不足之一,是缺乏对缔结一个(好的)合同是需要花费成本的这一点的深入认识。虽然在委托—代理理论中已经包含有某些代理签约成本。在委托—代理模型中,一般假定代理人的努力水平无法成为可执行合同的一部分,因为它无法为委托人观察到。也就是说,把代理人的努力水平放入激励合同中的成本是无穷大的。但是,这并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方法。委托—代理理论把所有签约成本都归结为观察可变量的成本。如果一种变量可被双方都观察到,则该理论就假设这种变量可无代价地写入合同中。可这与假定缔结合同存在成本并不是一回事。

因为虽然在委托—代理理论模型中, 最优合同不是最佳的(First—best),因为它不能直接依赖于象努力水平这样的只能被一方观察到的变量,但是,它将在最大可能的程度上明确规定未来所有状态下所有各方的责任。在这个意义上, 这种合同是“完全的”(Comprehensive)。因而,将来各方都不需要对合同进行修订或重新协商,因为如果各方对合同条款进行修订或增加,那么,这种修改或增加就应该已被预期到,并且已被纳入最初的合同中了。亦即各方拟订的合同是一种最优的状态依赖合同,而且,未来各种可能的状态都已被预期到了。

显然这一假设与技术合约的缔结与履行问题完全相悖。由于信息非对称和不确定性的存在,不仅技术合约的缔结存在极高的成本,而且履约成本也很高。加之技术合约多为长期合约,随着外部因素的变化,技术合约存在着修订问题。所以,委托代理理论可以作为一种研究技术市场的工具,但不是最有效的工具。

另外,委托—代理理论也忽略了产权界定的成本、合约的不完全性、企业的规模与边界等问题,因而仍然不能成为研究技术市场运行的最佳工具。我们只能在注意到其上述不足的条件下,运用这一理论。

(三)交易成本理论

1.交易成本理论的基本内涵 自罗纳德·科斯于1937年发表《企业的性质》一文及该文几十年受到人们极大关注之后,企业和市场就被认为是两种不同的可以互相替代的经济制度或经济组织。从交易成本的角度研究企业制度和市场组织以及它们彼此之间的替代选择或互补性,分析企业产生和变化的根本原因,已成为现代企业理论,也是现代市场理论的一个最主要的方面。科斯强调了在组织选择或制度选择中对交易成本进行权衡的重要性,引发了现代经济学中新制度主义革命。用奥利弗·威廉姆森(1996)的话来说:“交易成本的发生、影响和扩展已在新制度经济学中先声夺人。组织经济活动而不计交易成本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一种组织形式较之另一种组织形式的任何优势都会因不计成本的缔约活动而消失殆尽。交易成本已成为经济学研究中心议题的现实性与日俱增”。

科斯和威廉姆森区分了四种类型的交易成本,两种发生在签约期,两种发生在签约以后。第一种,双方之间面临的偶然因素不可能在签约期被预见;第二种,即使这些偶然因素能够被预见,也可能会有太多的偶然因素无法写到合约中;第三种,对另一方遵守合约的监督会成本很高,第四种,执行合约会涉及很高的法律成本。

道格拉斯·诺斯(1994)认为交易成本由“衡量所交换物品的价值属性的成本、保护权利的成本亦即监察与实施合约的成本组成”,而巴泽尔则将交易成本定义为“与转让、获取和保护产权有关的成本”。即为使资产的产权完全,或者被完整地界定,资产的所有者和对它有潜在兴趣的其他人必须对它有价值的各种特性有充分的认识。有了充分的认识,资产产权的转让才容易实现。

单伟建(1993)将交易成本理论的主要观点概括如下:

(1)市场和企业为相互替代而又不同的交易机制, 因而企业可以取代市场实现交易;(2 )企业取代市场实现交易有可能减少交易成本;因此,市场交易成本的存在决定了企业的存在;(3 )企业在内部化市场交易的同时产生额外的管理费用。当管理费用的增加与市场交易成本节省的数量相当时,企业的边界趋于平衡(不再增长扩大);(4 )现代交易成本理论认为,交易成本的存在及节约交易费用的努力是资本主义企业结构演进的唯一动力。

2.交易成本理论对研究技术市场运行的作用 根据对技术交易特征的认识和对交易成本理论的简单介绍,我们可以确定交易成本理论可以作为我们研究技术市场运行所依据的主要理论。因为首先,交易成本理论研究的重点是个人的有限理性、机会主义倾向、合同的不完全性、信息成本的高昂等,这恰好是技术交易所具有的典型特征。其次,机会主义行为是交易成本理论研究的核心概念,而机会主义行为产生的基础在于信息的非对称性和不完全性,这正是技术交易所具有的核心特征;第三,根据威廉姆森的看法,机会主义对于涉及交易专用性的人力资本和实物资本投资的经济活动尤为重要,而技术交易正是资产专用性程度很高的交易。所以,交易成本理论所建立的基础与技术市场的特征比较吻合,因而是我们分析研究技术市场主体行为和市场运行所依赖的主要理论。

运用交易成本理论,可以对技术市场的合约结构、技术合约的履行、价格调节不能使技术市场出清的根源、技术市场与企业内部创新的规模与边界等问题进行系统分析,从而达成对技术市场运行机制的深入认识。当然,这些工作有待于对此感兴趣的学者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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