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网免费电子邮箱“缩水”案评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新浪网论文,电子邮箱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案情简介
天津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来云鹏于2001年4月22日在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通利方公司)所有和运作的新浪网上注册了会员号为laiyunpeng的50M免费邮箱。2001年9月16日零时,四通利方公司将原来的50M容量邮箱缩减至5M。因此,来云鹏将四通利方公司诉至法院,认为用户以向四通利方公司提交会员注册申请、该公司确认并开通邮箱的方式缔结了电子邮箱服务合同,且双方互有对价,因此该服务合同应该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均不能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另外,四通利方公司所提供的免费邮箱服务并非真正的免费,而是用户以在所发送和接收的电子邮件上发布四通利方公司广告的方式支付着对价。四通利方公司不顾其承诺和作为门户网站的企业信誉,擅自将其承诺的50M邮箱容量缩减为5M,构成了违约。故来云鹏起诉要求四通利方公司继续履行其承诺提供的50M容量免费电子邮箱服务,并由四通利方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四通利方公司针对来云鹏的起诉答辩,认为来云鹏通过新浪网注册取得新浪网会员身份,并享有免费邮箱服务。注册过程中,新浪网全面展示了服务条款,只有在用户完全同意该服务条款,并点击同意键以表示其已接受了服务合同的全部内容后,方可继续进行操作。故该服务条款应作为本案判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的依据。在该条款中明确规定了新浪网有权在必要时调整服务合同条款,并随时更改和中断服务,而无需对用户或第三方负责。四通利方公司调整电子邮箱容量是行使服务条款中约定的变更合同内容的权利,从而不构成违约。另外,新浪网所提供的电子邮箱服务完全是免费的,在实际的使用中,用户无需支付新浪网任何对价。故请求法院驳回来云鹏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来云鹏于2001年4月22日晚通过新浪网申请会员页面申请注册成为新浪会员,并享受新浪免费电子邮箱服务。当日20时16分,来云鹏收到主题为“新浪会员注册成功确认邮件-laiyunpeng
另查,新浪网于会员注册的第二步设置了新浪网北京站服务条款,在互联网用户注册成为新浪会员时,必须接受该服务条款的约定,方可进行下一步操作。其在“新浪网服务条款的确认和接纳”中规定:“新浪网提供的服务将完全按照其发布的章程、服务条款和操作规则严格执行。用户必须完全同意所有的服务条款并完成注册程序,才能成为新浪网的正式用户。”在“服务条款的修改和修订”中规定:“新浪网有权在必要时修改服务条款,新浪网服务条款一旦发生变动,将会在重要页面上提示修改内容。如果不同意所改动的内容,用户可以主动取消所获得的网络服务。如果用户继续享用网络服务,则视为接受服务条款的变动。新浪网保留随时修改或中断服务的权利,不需对用户或第三方负责。”在来云鹏使用由新浪网提供的电子邮箱分别向水晶凌@fm365.com和maomi0920@sina.com发送的主题为“确认证据”的电子邮件中均有部分内容为广告;在庭审中来云鹏就其主张的在注册新浪会员时未选择信息增值服务项目,未向法庭提供相应证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订立生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相当于法律的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依合同所确定的内容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违反合同约定则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通利方公司作为新浪网北京网站的经营者,在其网站为用户提供免费邮箱服务。社会公众在浏览该网站有关会员注册或免费邮箱注册页面的内容后,可自主决定并按照页面提示和步骤进行用户注册。用户注册时必须全面地接受页面中显示的新浪网北京站服务条款的全部条款,若点击同意键,应当认为申请者已完全知悉并接受了新浪网北京站服务条款。来云鹏正是完成了相应的注册程序,在自愿、明确接受网站服务条款后与被告缔结了电子邮箱服务合同。如此说来,新浪网北京站服务条款作为双方所缔结的电子邮箱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在本案诉争的新浪网免费电子邮箱服务合同里,四通利方公司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已事先通过新浪网北京站服务条款明确而清晰地告知来云鹏,要获得免费电子邮箱服务,用户必须完全同意并接受所有服务条款。四通利方公司在将原为50M的邮箱容量调整为5M时,已事先在网络页面上作出声明,履行了服务条款中约定的变更合同内容的说明和提示义务,系四通利方公司行使其依据合同享有的对合同变更的权利。来云鹏认为四通利方公司擅自将其承诺的50M免费邮箱容量缩减为5M的行为构成违约的主张,并无事实依据。因此,法院判定来云鹏诉请要求确认四通利方公司调整免费电子邮箱容量未经其同意,系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的违约行为的主张,既无事实依据,亦无法律支撑。故依法作出判决:驳回来云鹏要求四通利方公司继续履行提供50M免费电子邮箱服务及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评析
国内首例免费电子邮箱服务合同一案一审业已终结。此例诉讼引起社会各界尤其是IT业的广为关注,曾有媒体报道此案判决结果直接决定着互联网行业在中国发展的命运。笔者作为承办此案的法官,认为下列焦点问题应是一审裁判的基石。
电子邮箱服务合同的文本及效力确认。
本案原告来云鹏在诉状及庭审辩论中称:浏览了被告四通利方公司负责运作的新浪网站后,按网络页面的提示,注册了新浪网的会员资格和免费使用50M邮箱的内容。新浪网站回复其注册成功的邮件是合同的文本,而网站的服务条款仅是合同上的要约邀请,自己的注册行为才是要约。所以网站的服务条款对其是无约束力的,也就意味着网站无权依该服务条款来单方缩减邮箱的容量。
众所周知,我国合同法对订立合同时的要约与承诺、要约邀请均有明确的规定。而本案涉及到的免费电子邮箱服务合同是一项典型的电子商务中的点击合同(或被称为开封合同)。新浪网站在其网络页面上详尽地展示了服务条款的全部内容,该服务条款共计15条,从电子服务的所有权人和运作者身份,服务内容的介绍,需使用的硬件设备和使用者应满足的个人信息条件,到服务条款的变动与修订,用户隐私保护及例外情形,用户应遵循的守责,网站的通告提示、告知义务等,一一列举,内容具体、确定。并表示网站一旦接到用户点击或开封后即视为接受用户的承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完全符合合同法要约的构成要件。关于新浪网站服务条款涉及的要约对象的特定性问题,因互联网络的特性,作为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只能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方式来与用户订立服务合同,而一一向特定人发出要约来订立合同在电子商务中是根本无法做到的。因此,新浪网站通过注册页面显示的新浪网服务条款文本,在申请者按页面提示的步骤进行注册操作,完全同意服务条款内容点击“同意”键后,才会与申请者缔结免费电子邮箱服务合同,而这一合同基本文本就是服务条款,对双方当事人有着法律上的约束力。同时由新浪网站展示的新浪网电子邮箱服务使用协议是对前述网站服务条款承诺的细化,用户在申请注册使用免费邮箱时点击标题后便可浏览到,从而使用户与网站之间有关邮箱使用协议内容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具体化,应认定为网站服务条款中的附加条款,与服务条款共同构成合同的基本文本。
在庭审辩论中,原告来云鹏的诉讼代理人强调即使新浪网站的服务条款为合同的文本,但因该服务条款采用的是格式条款形式,存在着因新浪网站的垄断地位而使用户处于不公平的弱势状态,尤其是合同格式条款中列举的新浪网站享有单方变更合同内容权利更是旨在达到免除网站责任、加重用户责任、排除用户权利之目的。法官认为,格式条款是网站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判断格式条款是否无效应以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列举的情形为标准,不为当事人单方的理解和认识所左右。新浪网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其从事的是商业行为,在保证为用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前提下,通过提供免费邮箱吸引更多的访问者是其商业运作的方式,以此实现谋求商业利润的目的,这是正当与合法的商业追求。经庭审查证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方采用格式条款与用户缔结的电子商务合同中存有法律强制禁止的内容,对此合同格式条款应认定为无效的主张是无法律依据的。因此,被告方基于电子商务的规律与特性,采用合法格式条款与注册用户订立的免费电子邮箱服务合同是有效的,原告及其代理人的观点不能被采信。
免费邮箱是否存在对价问题。
新浪网向注册用户提供50M免费电子邮箱服务是其一项商业运作方式,用户是否使用完全是其自主与自愿行为。附随着邮箱使用注册页面内的使用协议已明示告知用户,在接受该协议的前提下,用户可以自行选择邮箱的服务内容,若对其中由网站已经列举在内的服务内容不接受,可不选并取消。本案原告来云鹏在诉状中称:新浪网站所提供的邮箱服务,名为免费实为有偿,在原告发送与接收的邮件中夹有许多由网站发送的商业广告,这种状况应为合同上的对价,是名实不符的。正基于此,被告在互有对价的电子商务合同中无权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否则就是违约。
庭审中,被告方出示了免费邮箱注册的步骤网页,标示出若用户不愿接受附着广告的增值服务,应由用户按网页提示取消设置。原告称自己并未选择此项增值的广告信息服务,并已经取消,但其没有证据。据新浪网站提供的增值信息取舍的程序页面,只要用户未取消本项设置则应视为同意接受。网站设立此项增值服务,目的是为用户提供多项信息服务,而且从用户自由选择设置上,也只能认定是原告自愿选择了此项服务。况且据合同法的通论,所谓对价并非原告自认的附着广告这种形式。故法官认定由新浪网提供给用户的电子邮箱是免费的,附着广告是原告自愿选择的信息服务内容,这种信息服务内容不构成合同法的对价。
此外,即使在双务有偿合同中,我国法律亦允许当事人自愿约定为合同一方或双方保留对合同内容加以变更或修改的权利,合同的有偿与无偿并非决定合同变更权的因素。
新浪网单方缩减电子邮箱容量是否构成违约。
新浪网在2001年8月在网页上以重要通知方式告知所有用户,网站将在半个月后将邮箱从原来的50M容量减为5M,一并附有邮箱容量缩减的咨询问答。原告来云鹏认为这是网站未经其同意擅自变更合同的违约行为,应由法官判定被告方承担违约责任,继续提供50M的邮箱服务。此案诉争的关键是新浪网是否享有单方变更合同内容的权利。前已述及,依据网站的服务条款,被告方在邮箱服务合同订立之时,已明确告知用户网站有权在必要时修改服务条款。用户若不同意所改动内容,可以主动取消所获得的网络服务,若继续享用服务,则为接受条款变动。新浪网作为电子邮箱服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已事先通过网站的页面告知每一位自愿使用免费邮箱的用户自己所单方享有的合同内容变更权,与这项变更权相依附的是网站在变更合同内容时负有提前告知、提示的义务。庭审质证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新浪网站已在邮箱容量缩减前半个月发出了重要通知,履行了对用户的提示义务,因此应认定被告的行为是正当合理地行使依据电子邮箱服务合同享有的合同内容变更权利。原告来云鹏认为被告缩减邮箱容量是违约行为与本案事实相悖。
本案判决对我国互联网业发展的影响。
作为“第四媒体”的互联网业在我国社会生活中愈来愈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许多新的课题也同样对现行法律提出了挑战。当保障互联网业正常、有序发展与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出现法律上的权利冲突时,法官作为冲突的平衡者,在对一项诉争进行裁决时,仅仅考虑个案结果显然是狭隘的,甚至会因个案的错误判决而使一个行业面临灭顶之灾。
本案被诉的新浪网作为中国的三大门户网站,拥有2500万用户,在商业竞争激烈、网站行业大规模调整、CEO人员更迭之时,法官不能只是机械、生硬地照搬法律,一项重要的工作是要全面了解互联网业自身的运行规律特性,并且要使裁决具有符合社会发展的前瞻性。
新浪网的运营者已经通过事先明示的服务条款为自己设立了单方的合同变更权,并且又经用户同意订立电子邮箱服务合同,在履行了变更告知义务后,单方缩减邮箱的行为是合法地行使合同变更权,他方无权提出异议。的确如被告律师在庭审辩论中所言:新浪网是企业,不是提供免费服务的机构,其在保证主要服务性质不变的前提下,依据行业发展趋势,按约定服务来调整邮箱容量,实质是为更多的用户能获取到免费电子邮箱服务。据查,新浪网曾作出技术统计分析,98%的用户使用5M空间邮箱完全可行,目前主流网站免费邮箱的空间多在5M上下。我们用数字可以说明5M空间概念。在计算机中,一个汉字占用两个字节,5M邮箱可容纳260万字。正是基于此,新浪网才作出了调整邮箱容量的决定。即使少数用户的邮箱实际占用空间超过5M的,新浪网也作出了帮助提示,可在技术上采取服务器清除或过期邮件清理方式解决邮箱调整带来的影响。从法律的基本理论上讲,任何法律关系的主体都应对自己享有的权利来源及权利行使的合法与适度性有准确、明了的认识,任何主体都不享有在自己行使合同权利时却限定、禁止对方行使合同权利的资格。本案中,法官正是在公民诉请确认对方当事人违约而行使司法救济权与互联网运营者正当的合同变更权发生冲突时,力图谋求一个法律平衡状况,期望为互联网业在中国确定一个健康的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