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德与法的合力构建信用体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合力论文,体系论文,信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经济活动中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行为和现象。市场秩序混乱,信用缺失,坑蒙拐骗,假冒伪劣。这些现象扰乱了商品交易秩序和货币交换关系,加大了市场交易成本,严重制约了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一、经济转型过程中信用危机的表现
(一)大量企业任意逃废银行债务,银企之间陷入信用危机。
一些企业通过不规范的破产、分立、承包、租赁、多头开户、收入不入账等方法,千方百计逃废债,严重损害了银行等债权人利益。据统计,截至2000年末,我国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开户的改制企业62656家,贷款本息5792亿元,经过金融债权管理机构认定的逃废债改制企业32140户,占改制企业的51.29%,逃废银行贷款本息1851亿元,占改制企业贷款本息的81.96%。企业恶意逃废债务,致使银行慎贷,企业难贷,银企关系陷入信用危机。
(二)企业之间相互拖欠,商业信用呈萎缩状态。
企业间的“三角债”居高不下,已成为经济运行中的一大顽症。我国企业80%以上受“三角债”困扰。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企业间的逾期应收账款占贸易总额的0.25%-0.5%,而我国达5%以上,且呈逐年增长势头。涉及信用的经济纠纷、债权债务案件以及各种诈骗案件大量增加。1998年各级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为289万件,约占各级法院全部受理案件的51%。由于信誉缺乏,企业间的商业信用极度萎缩,1997年商业票据发生额为4600亿元,仅相当于当年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6.1%。
(三)上市公司信息失真,证券市场各种违规现象层出不穷。
不少上市公司视股市为圈钱的场所。一部分上市公司通过作假财务报表获得上市资格,目的就是圈钱;上市后,或大搞关联交易,或加快应收账款的增长,或调增营业外收入,通过虚假盈利,获取配股资格,导致股市信息失真,部分上市公司失信。市场中介组织信用匮乏,资产评估事务所、资信评估公司、会计审计事务所等中介组织,在执业过程中普遍存在严重的作假现象和欺诈行为。
(四)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消费领域信用令人堪忧。
市场上假冒商品横行,屡禁不止。据估算,我国制假经济的规模高达1270多亿元,国家为此平均年损失税收250亿元。全国283家名优企业中31.76%的企业被假冒产品侵权,650种产品被伪造,商业欺诈已渗透到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
二、信用缺失的主要原因
市场经济秩序混乱,不讲信用,从历史上看,是所有经济转型过程中出现的一种丑恶现象。分析我国失信现象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一)经济利益驱动,这是市场秩序混乱的直接原因。
在造假失信的背后,都有着远远高于诚实劳动、合法经营的巨额利润。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市场主体的根本动力,在以不正当手段可以获得巨大利益,惩罚又弱的情况下,某些人就敢冒风险去欺诈交易对方。
(二)道德衰败。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美德,重义轻利也是儒家传统经营理念的基础之一。但是,随着经济的商品化、市场化,道德教育落后、软弱,这些美德被侵蚀,一些人受经济利益驱动,就丧失了天良,损人利己,甚至不择手段,掠夺消费者、国家、社会的利益或成果,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蛆虫。
(三)法律约束力软弱、惩罚机制缺乏。
与市场经济浪潮的迅猛发展相比,我国立法、执法明显滞后,涵盖面较窄,特别是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约束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缺乏实施细则,一遇到具体经济纠纷,便无法可依,或者司法人员的素质低,有法不依,执法不公。这也助长了某些人的违规失信行为。
三、用法与德的整合力量构建市场信用体系
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促进。道德是自律,法律是它律,法律以权威性和强制力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道德以其说服力和劝告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在构建信用体系中,法律和道德缺一不可,只有用道德和法律的整合力量才能实现标本兼治。
尽管法律与道德存在着内在的相关性,但自法律从道德中分化出来,法律与道德就各自遵循自身的规律向前发展演化,正是缘于法律与道德的这一差异,才产生了二者整合以发挥最大效用的问题。
道德与法律的相互促进作用表现为:道德确立的基本价值为立法指明了方向。道德为执法守法奠定了社会心理基础。但同时,道德由于自身的自觉自律性易导致其缺乏普遍有效性,因而道德约束需要道德之外的权威的支撑。任何形式的规范,都必然以一定的强制力的存在为前提,以保证其真正起到规范人的行为的作用。
从个体道德活动机制看,个体道德品质的形成要受到包括法律制度和一定的社会环境的制约与影响。个体的道德观念,能否成为道德实践,取决于客观的社会环境对道德主体的道德意志的制约。所以没有法律的外在强制,在存在多元复杂利益关系的市场经济社会中,个体道德的自律就只能成为偶然现象,而奠基于偶然现象的道德建设是不会取得多少实效的。
法律规范不仅包含着相应的伦理精神,而且许多法律规范和道德的普及,通过严格执法可以弘扬一定的道德精神;法律的强制力可以用来推行和维护一定的道德规范,构成一定的道德规范的保障和补充。
因此,必须依靠德与法的整合力量才能实现社会主义信用秩序的形成、巩固和发展。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信用问题离开法律制度的强制性制约,就会变得没有保障。法律约束是构建中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没有法律的威慑力,信用体系也就无从谈起,但是法律制裁并不就是失信惩罚机制的全部内容,而只是比较极端的惩戒手段。建立市场经济秩序,它律是重要的,但又是有限的,根基还在于培育守信的灵魂:明礼诚信。
信用的约束机制主要是通过道德来约束,失信者的损失主要是名誉损失。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是以无限重复博弈为假设,所以不敢破坏相互承认和遵守的互利互惠交易准则。
发达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约束可以分为直接道德约束和间接道德约束。直接道德约束主要表现为对个人名誉、形象等的影响,以及交易双方主事人的价值观念,是非标准的取向。间接道德约束是交易者失信行为引起对其评价改变后对社会名方面的反应,主要表现为经济性质的处罚,使失信者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因别人对其不信任而加大经营成本,造成企业生存和发展危机。
道德约束中,间接约束为标,直接约束为本,只有通过法律的震慑和直接道德约束的制约,才能调整信用的价值心理层次,使人们认识到失信这一短期行为带来的总效应为负而不为正,反复的交易实践使交易者自己认识到只有诚实守信才能获得最大的长远利益。这样,既可以减少通过法律规则来约束交易者行为而支出的成本,也可能强化契约精神、诚实守信的价值观念和社会道德秩序,达到治本的最终目的。
四、道德约束的核心是正确处理义与利的关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怎样正确处理义与利的关系,应该说是区别不同经济道德观的一个根本界限。作为一种价值观,义和利几乎渗透到每个人的一切活动之中,特别是对经济活动有着直接的支配作用,十四届六中全会《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若干问题的决议》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明确提出要“形成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又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个人合法利益的社会主义义利观”。应该说,这是新时期我们处理义利关系的基本原则,是从事经济活动的人们所必须遵守的基本道德观。
在中国古代,义和利主要是指思想道德与物质利益的关系、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以及物质生活和精神追求的关系等多方面的含义。我们今天所提倡的社会主义义利观中所讲的“义”,主要指社会主义的思想道德要求和国家的整体利益;“利”主要是个人的物质利益和某些单位或地区的利益。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正确处理道德原则、精神追求与现实生活中的个人利益、局部利益的关系,是保证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市场经济最大的特点或者说优势,就是在市场配置资源的过程中,能充分利用机制来激活个人、企业从事生产活动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从而带来经济的增长和效率的提高。
由于个人利益日益显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变得日渐紧张,从而直接影响到人们的思想道德追求。正如《决议》指出的:“市场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也会反映到精神生活中来”。如果人们利用市场机制,不是去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要,增强综合国力,而是去谋个人之利,甚至是不择手段去逐利,置社会主义和整体利益于不顾,那么,就完全违背了我们发展市场经济的根本目的,当然,如果一味地强调“义”,对个人正当权益和利益讳莫如深,甚至把社会主义与个人利益对立起来,也是不科学不客观的,从本意上也不符合社会主义的“义”。由于义利关系贯穿在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影响到一些具体的经济伦理问题的解决,是一个不可回避的基本经济伦理问题,因此,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经济道德观,其基本内容包括三个层次:义利统一,见利思义,以义为上。这就是既要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又要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个人正当权益的社会主义义利观。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必须树立社会主义的义利观,必须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的同时,切实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把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
五、构建市场信用体系的应对措施
(一)加强法制建设,为综合治理社会信用环境、建立市场信用体系提供法制保障。要想使信用体系发挥作用,必须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信用法律的确立要能够使信用数据的收集快速、真实、完整,连续合法公开取得,合法传播和经营征信数据,同时保护经营者的隐私权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使授信者取得依据。
(二)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联合征信、信用评级、信用信息披露三大制度,为综合治理社会信用环境,建立市场信用体系构筑技术平台。开展联合征信活动,建立企业和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可以选择特许经营模式,调动政府利用民间的力量,充分利用工商、质检、财政、税务、审计、司法部门现有资料和银行系统的信贷信息登记咨询系统,建立相对完善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完善信用评级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评估准则、评估方法和管理办法,通过科学的评估程序和分析方法,对企业或个人履行各种经济承诺的能力进行客观公正的分析与判断,并以简单明了的符号表示出来。
公布黑红名单做法属于间接道德约束,这是通过对企业信用记录的反映对企业现在的信用予以证明,从而对任何经济类型的失信行为进行惩罚,主要是潜在的经济交易受损。同时,失信惩罚机制具备奖罚功能,奖励守信者,而且是实惠的奖励,拉大市场失信和守信的态度反差。
(三)培育多元的信用中介机构,为综合治理信用环境、建立市场信用体系提供组织保证。培育独立的征信机构,以市场化、商业化方式管理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征信数据采集及评估是信用制度建立的核心,具体操作在国外主要有政府主导和民营市场化运作两种形式,由于经济效益和服务质量的要求,目前国际上普遍的趋势是征信由政府主导逐渐向市场化运作转化。从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看,在推进社会征信服务体系建设的初期,可以考虑在各商业银行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理事会监管下,由政府和人民银行授权第三方中介机构以企业特许经营模式来运营公共信用信息登记咨询系统。培育发展信用评级机构,大力倡导“第三方评估”。
(四)明确各主体在市场信用体系中的角色与职责,为综合治理信用环境、建立市场信用体系制定“游戏规则”。政府要成为市场信用体系的构建者和维护者。在信用体系建立之初,必须由政府在较短的时间内,以较低的成本构建公共信用数据库,建立市场准入机制、失信约束和惩罚等信用制度,市场信用管理和服务体系建立后,政府的主要作用应回归到监督服务上来,即监督市场经济主体依法披露信息和使用信息。
(五)加强宣传和教育,为综合治理信用环境、建立市场信用体系提供社会伦理基础,整顿市场信用环境要把法治和德治紧密结合起来,德治与法治互相联系、互相补充,共同发挥作用。要把强化信用意识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建设的重要内容,让“诚实守信”和“履约践诺”观念深入人心,把信用道德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素和力量,增强全民信用观念,努力形成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健康、和谐、积极向上的思想道德规范。
(六)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为综合治理信用环境,建立市场信用体系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完善信用担保、信用转让、信用保险制度,探索建立信用证券化制度,建立信用保障体系,分散信用风险。实行实名制,落实责任承担制,做到不论是审计、验资,还是鉴定、判决都应有个人签名,由个人负责,记入个人的信用记录中。建立健全社会统筹的社会保障机制,防止因顾虑社会稳定问题而引发企业失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