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地制度改革与农村经济发展_农民论文

论农地制度改革与农村经济发展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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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制度是国家经济和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最基本的经济制度之一,农地制度改革直接关系到农业自身的发展,并影响到整个农村经济和国民经济的全面发展。本论文以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理论为指导,将农地制度问题置于整个农村经济发展体系之中,从现实出发,并通过古今中外农地制度改革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历史考察与借鉴,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的农地制度改革与完善之路。

1 农地制度改革与农村经济发展的辩证关系

农地制度(本文主要指耕地制度)是人们在一定社会条件下,农地关系的总称,包括农地所有制、农地使用制和农地管理制度等。农地制度改革,是指国家政权对原有农地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彻底的改变或部分调整。改革的基本目的是使社会或个人能够合理地占有农地,提高农地利用效率,保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以及农村社会的稳定。建国后,我国农地制度改革经历了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和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4个时期, 各时期农地制度的改革对农村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不同的影响。对古今中外历史地考察和现实分析,农地制度改革与农村经济发展存在着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辩证关系。

1.1 农地制度改革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农地制度改革对农村经济发展的积极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1.1 农地制度改革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稳定的社会和政治环境

经济发展要有一个稳定的社会和政治环境,而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必须有合理有效的各方面制度作保障。农地制度是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特别是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和经济落后的农业国家中,农地制度是农村社会甚至整个国家社会稳定的首要因素。因此,从社会意义上说,农地制度改革的目标就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和平等,维护社会稳定,从而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一个稳定的社会和政治环境。

1.1.2 农地制度改革直接推动农业生产发展

农地制度对农业生产的发展起着一种基础性的作用。成功的农地制度改革对农业生产发展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第一,激发农业生产者的积极性,包括能够激励农业生产者劳动热情,激发农业生产者采用新技术的意愿和能力,提高农业生产者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积极性等。因此,从经济意义上说,农地制度改革就是为了建立有刺激性的农地制度,解放生产力,加快现代科技的推广和应用,促进农业生产快速持续增长。第二,推动土地规模经营,促进农业生产现代化。不同形式和内容的农地制度改革对土地经营规模有不同影响,但从农业生产现代化发展趋势来看,农地大规模经营还是优越于小规模经营的。改革和完善农地制度,推进农地规模经营,对农业生产现代化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第三,促进农村工业化、城市化发展。农地制度改革会带来农产品剩余、劳动力剩余和资本剩余增加,从而为农村工业化、城市化发展提供基础条件。同时,农地制度改革会使农村人口和劳动力转向工业和城市,从而加速农村工业化、城市化进程。

虽然农地制度改革对农村经济的发展会产生以上积极的影响,但并非所有的农地制度改革都是如此,一些不合理的或不必要的农地制度改革也会阻碍农村经济的发展。

1.2 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制约着农地制度改革

1.2.1 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

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农地制度改革的目标、内容和方式不同。总体来看,现代农地制度的发展所经历的耕者有其田和农地规模经营两个阶段,都是由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

1.2.2 农村工业化、城市化水平的制约

在农地制度改革与农村工业化、城市化发展的关系上,更重要的还是体现在农村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对农地制度改革的制约作用。没有农村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农业劳动力不能转移出去,农村始终处于一种小农经济状态,农地制度现代化也就难以实现。

2 我国现阶段农地所有制度建设

农地所有制是整个农地制度的核心,是农地关系的基础,不同的农地所有制度对农地利用和管理有着重要影响。对于我国现阶段应实行什么样的农地所有制度,有着不同的主张,如主张实行农地私有制、国有制、多元所有制等。通过对农地所有制各种主张的比较分析,并从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现实出发,本人认为,我国农地所有制的现实选择还是坚持农地集体所有不变为好。但对现有农地集体所有制不足之处应进行完善,这包括:第一,明确农地集体所有权主体;第二,界定农地集体所有权内容;第三,加强集体农地资产管理,其中要特别加强集体农地资产收益的管理。

3 农地集体所有制度下,农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基本问题

我国现行的农地使用制度为农地家庭承包制。家庭承包制虽然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但也有其局限性的一面,如农地经营规模狭小细碎,技术装备落后,经营分散等,因此同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农村市场经济发展和农村城镇化发展等存在着一些矛盾。这就需要对家庭承包这一农地使用制度进行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但在农地集体所有制下,农地使用制度改革与完善应注意和处理好以下几方面问题。

3.1 农地使用经营方式问题

在农地集体所有制度下,应实行两权分离,坚持农地家庭使用经营方式,这是由农业生产的特点和家庭的特点共同决定的。

3.2 农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效率与公平问题

农地使用制度改革要兼顾效率与公平,在我国少数农村经济发达地区,农地使用制度改革应以效率优先为原则,但对多数农村地区来说,应以效率和公平并重为原则。

3.3 农地使用制度改革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问题

要建立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农地使用制度,发展农地使用权市场,包括集体农地所有者将农地出租或承包的农地使用权一级市场和农地使用者之间相互转移土地使用权的二级农地市场,以促进农地流转。

3.4 农地使用制度改革与农村工业化、城镇化相适应问题

农地使用制度改革应建立起农地流转和集中机制,促进农村分工分业,促进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发展。

4 我国农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实证分析

4.1 山东省平度市的“两田制”

平度市的“两田制”把耕地分为口粮田和承包田,口粮田体现福利原则,按人口平均分配,承包田(责任田)体现效率原则,通过竞争,投标承包。同时,明确“两田”负担和承包期限。“两田制”在近期内较好地兼顾了公平与效率,在全国各地推行的面较广。但其主要适应于相对人少地多的地区,而且由于“两田”(特别是责任田)的使用期限较短,使农民难以形成长远预期。

4.2 山西省离石市的农地租赁经营

离石市把大部分或绝大部分农地作为永久田以人口按产量平均划分出租给农民,租期100年,并允许农地流转。通过租赁, 规范了农地集体所有者与农民使用者之间的关系,明确了农地使用者的权利义务,使农民使用土地有了安全感和权属感,促进了农地合理有效利用和农村经济发展。

4.3 贵州省湄潭县强化所有权与活化使用权的农地制度改革

湄潭试验区农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属村农民集体所有;二是活化农地使用权,允许农地转让、继承、互换、抵押等;三是规定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四是以推动非耕地资源开发作为“增人不增地”政策的必要保障;五是创办土地银行,推动土地使用权流转。通过改革,强化了集体土地所有者的权利,加强了土地管理,保护了耕地,增强了农户经营土地的稳定感,农地流转也有所发展。

4.4 广东南海和辽宁海城的土地股份合作制

广东南海市实行的以土地为中心的农村股份合作制,其股本由集体的土地、财产、现金3部分构成,股权设为集体股和个人股, 土地由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按投包方式承包给农户或专业队使用。辽宁海城市将耕地分为口粮田、经济田、责任田和机动田,除口粮田外,其余三田划成私股和集体股,由农业股份公司转包给种田大户,农地使用者应承担的费用,都以租金形式确定下来。土地股份合作制推动了农地规模经营,还可使农民在不直接经营农地的情况下凭借股权得到土地权利收益,加速了农业劳动力转移。

4.5 北京顺义县的土地规模经营

顺义县采取了以村办集体农场为主,专业承包到劳和家庭承包经营多种形式并存的土地规模经营,扩大了农地规模,增加了粮食产量,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增加了农民收入,推动了农业科技进步。但这种以村办集体农场为主要形式的规模经营需要有农村经济发达,农业劳动力绝大部分转向二、三产业,集体经济实力强等条件保证。

4.6 山西省吕梁山区的“四荒”拍卖

吕梁地区把“四荒”地使用权拍卖给农民、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使用期限为50年~100年,期内谁购买、谁治理、谁受益, 允许转让和继承。“四荒”拍卖的实质是“四荒”长期租赁,它使农民有了清晰明确而又长期稳定的土地使用权,从而大大调动了农民治理“四荒”的积极性。拍卖“四荒”的成功实践,对耕地使用制度改革有着重要的借鉴价值。

5 改革完善我国农地使用制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思路

5.1 农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基本构想:把租赁制引入农地家庭承包制

根据农地家庭承包制实行的现状与问题,通过对农地集体所有前提下,农地使用制度改革基本问题的论述和目前各种形式农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实证分析,借鉴古今中外农地使用制度的经验,笔者对我国农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基本构想是:把租赁制引入农地家庭承包制。引入租赁制后的农地使用制度特征为:租赁使用、双层经营、促进流转、长期不变。其中,“租赁使用”,即农地所有者以出租方式将农地提供给农民,农民以承租方式获得农地使用权;“双层经营”,即在农地使用经营上,一方面坚持家庭经营,另一方面,实行以区域性的综合性合作组织为主体的统一经营;“促进流转”,即明确规定允许农地使用权以转让、转租、入股、抵押等形式流转,并制定流转规则;“长期不变”,一是指租赁使用、双层经营、促进流转的农地使用制度长期不变。二是指农地租赁要有一个长期稳定的租赁期限。

把租赁制引入农地家庭承包制的必要性:第一,进一步理顺农地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关系,使农地产权明晰化;第二,明确和规范集体与农户在农地使用上的经济关系;第三,有利于农地流动,促进农地市场发展。因此,农地租赁制的引入是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完善;是对家庭经营形式的强化;是对集体与农户间土地关系的规范。

把租赁制引入农地家庭承包制的操作要点:

5.1.1 农地出租主体和承租主体

农地出租主体(即出租方)应为村级集体土地的产权代表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承租方主要是本村村民。但为了优化人地资源配置,促进农地合理有效利用,应打破社区界线,允许外村或外地农民和其他人员跨界承租。但这种允许应该在本村农民优先承租的原则下,在本村村民不愿意承租或经本村村民同意的情况下进行。

5.1.2 农地租赁方式

农地租赁要尽量与原有的农地承包相对接,但不能像实行农地家庭承包制那样,按耕地数量和质量绝对平均分配,造成地块分割零碎。出租时,要采取办法基本上保证耕地集中连片。

5.1.3 农地租赁的期限

引入农地租赁制,按租赁制的要求和土地本身的特点,农地要有足够长的租赁期,其租赁期限可长达30年~50年。这一是保护耕地的要求。二是农地进入市场的要求。

5.1.4 地租的确定

租金水平的确定要兼顾集体和农民两方面的利益。一方面,要保证集体土地资产的收益;另一方面,又必须保证农民使用土地获得相当的收益。地租确定要考虑以下多种因素:一是土地质量,包括土壤肥力、土地位置、地形、地势、农田基本建设状况等;二是土地用途,如旱田、水田、菜田等;三是土地供求状况,如人均耕地数量、人地比例关系等;四是农业生产成本和收益状况,如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成本、农产品价格水平等;五是农地使用者承受能力等。

5.1.5 农地使用权流转市场

农民通过租赁承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按照市场规则进行流转,其市场流转形式主要有:转租、转让、入股、抵押等。

5.1.6 农地租赁的管理

为保证农地租赁制的有效实施,应做好农地租赁合同和使用证管理,租金使用管理,农地利用管理,农地流转管理等工作。

5.2 农地使用经营组织形式

我国农村经济地区间发展不平衡,总体水平比较落后,农地使用经营应有不同的组织形式。但从近期来看,农地使用经营仍以分户家庭使用经营为主,在部分经济比较发达地区,可发展家庭农场、土地股份合作农场、集体农场等组织形式。从长远来看,农地使用经营组织形式的发展方向应是,实行以家庭农场为主要形式的农场化经营。

5.3 农地家庭使用与双层经营

把租赁制引入农地家庭承包制,保持了农地家庭使用经营方式,但与此同时,还必须重视农地家庭使用与双层经营关系问题。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把租赁制引入农地家庭承包制后,农地家庭经营和合作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双层经营制度仍然必须长期坚持和完善。其中,从农地使用角度说的统一经营,一是指农地家庭使用条件下,集体等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户家庭利用农地进行农业生产提供的有关生产和服务活动。二是指有些集体经济组织可能还会统一使用经营一部分农地。

5.4 改革农地使用制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配套改革和措施

引入农地租赁使用制度,保证农地合理有效利用,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必须有相应的配套改革和措施作保证。其中主要包括:完善农地利用和管理制度,改革与完善农业(土地)税收制度,建立农地金融制度、改革户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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