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鉴定的内涵色谱_中国档案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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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人们对档案鉴定内涵的理解一直不够全面,如较具代表性的观点是“档案的鉴定一般是指对档案真伪和档案价值的鉴定,而经常的业务工作则是后者。”(注:邓绍兴、陈智为主编:《档案管理学》(修订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2版,第27页;陈兆祦、和宝荣主编:《档案管理学基础》(修订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2版,第169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档案工作基本术语》(DA/T1-2000)也将“鉴定”释义为“判定档案真伪和价值的过程”(《中国档案》2001年第3期)。)但是,随着档案工作实践内容的不断丰富和发展,人们对档案鉴定工作内涵的理解也在不断深入。有的学者认识到,“由于‘档案价值鉴定’这一含义仍然不能完全概括档案鉴定的全部内容,不能反映档案鉴定工作的某些特殊规律,这就需要根据新的形势,拓宽‘档案价值鉴定’理论”,即“仅仅是判定档案价值还不够,还必须解决如何判定档案价值和从哪些方面来认定档案价值的问题,必须对档案价值本身有正确的认识。”(注:黄子林:《关于拓宽档案鉴定理论的思考》,《兰台世界》1999年第11期。)应该说,此说对档案价值鉴定理论的认识有所深化,但仍未跳出价值鉴定的范围,仍不能完全概括档案鉴定的全部内容。

我认为,档案鉴定工作面广量大,从鉴定的客体看,有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专门档案、电子档案等;从鉴定的主体看,有现行机关的鉴定、档案室的鉴定、档案馆的鉴定。“对于档案工作者来说,鉴定是最难应付的专业领域。”(注:韩玉梅主编:《外国现代档案管理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78页。)因为档案鉴定不是一个单纯的业务环节,而是贯穿于整个档案工作的全过程之中。档案价值鉴定虽是档案鉴定内涵的重中之重,但档案鉴定的内涵毕竟是相当丰富的,它有一个层次性的结构体系。那么,档案鉴定内涵的结构体系又是如何的呢?我认为,档案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体,并且档案的内容和形式又是通过一定的方式、方法结合在一起的。因此,档案的鉴定也可从这三个方面进行,即档案形成的鉴定、档案内容的鉴定、档案形式的鉴定。而作为档案鉴定重中之重的档案价值鉴定又与档案的形成、内容、形式及社会需求状况密切相关,必须综合考虑以上各种因素。此外,由于档案鉴定(特别是档案价值鉴定)的结果有时表现为销毁一部分档案,而档案具有孤本性和不可再生性,为慎重起见必须进行销毁鉴定,因而档案的鉴定还必须包括档案的销毁鉴定。当然,档案形成的鉴定、档案内容的鉴定、档案形式的鉴定及档案价值的鉴定还可包含若干层具体的鉴定内容。

档案鉴定内涵的结构体系图示如下:

1.档案形成的鉴定

即通过一定的方法、手段判定档案形成的真伪,是真品还是赝品。由于各种原因,如出于政治需要、个人利益需要等,社会生活中有故意编造或虚构档案文件的情况,可以说,各种类型的档案中都可能存在着以假乱真的现象。为此,必须从其来源、制成材料及制作技术、文件体式与书写惯例、笔迹和字体、特殊用语和称谓、文体风格、印章、文件内容的分析辨证等多方面进行考证和科学鉴别,将混在档案中的各种假文件、假手稿、假履历、假报表、假材料等赝品,除作为罪证与反面证明材料附于有关案卷材料之中并加以说明外,其余一律清除,以免遗祸后人。

如档案确系真品,则档案形成的鉴定还包括下列内容:

(1)形成时间鉴定

档案形成的时间是否具体、准确,直接影响到对档案的研究利用。在档案(尤其是历史档案)中,无成文日期或仅标月、日而不标年份的为数不少。为此,必须通过对档案外部特征(如文件的制成材料及制作技术、文件体式、特殊用语等)的考证,结合分析研究档案的内容,判定档案形成的最近似的乃至准确的具体成文日期。

(2)形成稿本鉴定

档案文件在形成过程中,往往会形成不同的稿本。如公务文件有草稿、定稿、正本、副本、存本等,私人文件有亲笔手稿(又有草稿、修订稿、誊清稿)、抄稿等。由于不同稿本反映历史面貌的可靠程度不同,因而当一份档案文件有许多稿本存在时,必须加以鉴定区分,以便从实际需要出发择善而存或酌情而存,以有助于在编纂公布时择取最佳稿本。

(3)形成技术鉴定

即判定档案是用什么样的技术和方法将信息刻录于载体,这主要是专门针对电子档案而言的。对于传统的甲骨、金石、缣帛、简牍、纸质等档案乃至缩微品档案而言,当人们运用一定的技术和方法把信息记录于载体形成档案后,就往往不再关注(也就不需要鉴定)其形成的技术和方法,因为载体和档案的内容及其结构形式一旦形成后就无法分离,其档案内容信息的读取不需要依赖原形成技术和方法。电子档案则不同,当使用一定的技术和设备将信息记录存储于载体后,就再也离不开这种技术和设备,即它不能离开这种生成的环境条件而单独存在,人们只有采用这种记录档案内容的技术和设备进行逆处理还原、输出,才能读取它的内容。因此,电子档案是内容、存储载体和软硬件技术的组合,在电子文件归档时就必须判定并注明其存在的软硬件平台技术条件。此外,对于电子档案还要进行形成时有无病毒的鉴定,即运用有关病毒检测软件进行检测,如有病毒则要进行杀毒处理。

2.档案内容的鉴定

档案内容的鉴定涉及许多方面,如档案内容的真实性、档案内容的机密性(与档案开放鉴定密切相关)、档案内容的独特性(与档案消肿有关)、档案内容的时效性等。因档案内容的有些方面(如独特性、时效性等)与档案价值的鉴定密切相关,故在下文论及,此处仅提及档案内容的真实性鉴定和档案开放鉴定。

(1)真实性鉴定

档案虽非赝品,但也不能保证档案的内容完全准确地反映历史的真相。事实上,档案制作者出于政治原因,或限于自身的立场、观点,或受认识水平的局限,从而导致档案内容部分甚至完全失真的,绝不在少数。为此,必须依据历史事实的各种因素,如时间、地点、人物、情节、因果等,结合各种旁证材料,相互参证,从各种不同角度对档案内容进行分析鉴定,将档案内容失真的情况用备考表等形式加以说明,从而达到对档案内容去伪存真的目的。

(2)开放鉴定

“所谓档案的开放鉴定,就是对形成后经过一段时期(一般是30年)的档案所包含的内容进行考察和分析,以决定今后档案的开放与控制使用的范围和层次。它是对档案的开放与控制使用的划分,也是决定档案发挥作用的范围、程度的一个重要环节。”(注:丛勇东:《谈档案的开放鉴定》,《广州档案》1999年第5期。)

开放鉴定是随着档案开放利用的发展而逐步开展起来的,其目的是决定哪些档案可向社会开放,哪些档案应控制使用。要达到这一目的,就必须遵循有关档案开放的法规要求,认真研究鉴别档案内容机密性的大小,确保档案的开放既不损害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利益,又不损害广大利用者获取档案信息的正当权益。

档案的开放鉴定可分步实施。首先,对达到开放期限的全部档案进行逐卷、逐件的初步审查鉴定,将其划分为可开放的、继续控制使用的和有争议的三大类;其次,对初步审定为有争议的档案,再进行深入分析研究,权衡各方面的利弊,以最终决定其开放与否。

3.档案形式的鉴定

档案鉴定不仅要重视其形成、内容情况,还要重视对其形式的鉴定。档案的形式是多方面的,如档案的载体、信息记录的方式、文种等。因有些形式特征与档案价值的鉴定有关,故在下文论及,此处仅提及档案载体寿命鉴定及档案制成材料损坏程度鉴定。

(1)载体寿命鉴定

载体作为档案信息的存储物质,种类繁多,性能不一,其品质既影响载体本身的寿命,也对档案的长远保管有直接(对传统纸质档案等而言)或间接(对电子档案而言)的影响。因而,如果不通过鉴定测知档案载体寿命长短,就有可能对需要长远保存的档案缺乏必要的防护措施。这对电子档案保管尤为重要。因为电子档案载体(如磁盘、光盘等)性能都不太稳定,寿命较短,因而需要将档案信息进行不断复制。但间隔多长时间进行复制,这就需要对电子档案载体的寿命进行科学测定(不同类型的磁盘、光盘等的寿命各不相同),以便在管理时能做到心中有数,对症下药。甚至对于需要永久保存的特别珍贵的电子档案,如建筑图、重要文献资料、有法律效力的凭证文件等,则应转存到优质纸张或缩微品上。

(2)制成材料(载体与记录材料)损坏程度鉴定

档案制成材料是承载档案信息的物质材料,由载体与记录材料组成。由于受到档案制成材料本身的性质(内因)和保管档案的环境条件(外因)的影响,档案总是处在渐变乃至突变性的损毁过程中。因此,在档案的管理过程中,要始终密切关注档案受损情况,除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强防护外,对已受损的档案要鉴定其损坏程度;对于损坏严重必须修复的档案,要鉴定其制成材料(载体与记录材料)的理化性状,以便采取合理的修复技术和修复程序。如鉴定档案的字迹是否会遇水渗化,纸张的酸度是否过大等,以便采用相应的去污、去酸、纸张和字迹的加固及修裱等技术方法。

4.档案价值的鉴定

档案价值是指“档案对国家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的有用性”。(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档案工作基本术语》(DA/T1-2000),《中国档案》2001年第2期。)档案价值鉴定即是对档案这种有用性的预测判定,具体表现为对档案保管期限的确定。档案价值鉴定无疑是档案鉴定内涵的核心,以往档案界对档案价值鉴定的研究较对档案其他方面的研究更为重视和关注(尽管研究的深度、广度尚嫌不足)。档案价值鉴定的内涵到底有哪些内容,以往的研究并不能予以明确揭示。如有的学者将档案价值的鉴定分为初始鉴定(即文件将要转化为档案时所进行的鉴定)与后续鉴定(即对已作为档案保存起来并已确定了保管期限的档案在管理过程中的鉴定工作)(注:张辑哲编著:《维系之道——档案与档案管理》,中国档案出版社1995年版,第150-151页。);有的学者则划分为馆外鉴定、进馆鉴定、馆内鉴定等(注:洪漪编著:《档案管理原理与方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8-49页。)。这只是对档案价值鉴定过程的外在描述,并不能反映档案价值鉴定的真正内涵。

我认为,档案价值鉴定的内涵可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1)全宗档案整体价值的鉴定

即对全宗档案各种价值的整体评估,以区分重要全宗与一般全宗,便于对价值大的重要全宗实行重点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

(2)档案个体(卷、件)价值的鉴定

即对全宗档案个体(卷、件)价值的评估,以确定其保管期限。

以往传统档案价值鉴定注重对档案个体价值的分析评估,而相对忽视了全宗整体价值的鉴定。当然,全宗档案整体价值的鉴定应在档案个体价值鉴定的基础上进行,前者是后者的深化和发展,因而两者不可偏废。

无论是全宗档案整体价值的鉴定,还是档案个体价值的鉴定,其核心内容是对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的鉴定,因为只有这些档案才属于《档案法》保护的范围。但在以往的工作实践中,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加之法规规定又过于原则,往往很难界定什么是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从而使《档案法》保护的对象范围不明而影响其正确实施,甚至使一些本来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因保护措施失当而受损。在此,希望国家档案局尽快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其具体范围。(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条,《中国档案》1999年第7期。)

档案价值(包括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鉴定标准尽管尚未完全统一,但有些学者的研究已较为全面深刻,具有很大的影响。如提出了档案属性标准(包括档案来源标准、档案内容标准、档案形式特征标准)、社会需要标准(包括社会需要方向、社会需要面、社会需要时间)、相对价值标准。(注:邓绍兴、陈智为主编:《档案管理学》(修订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2版,第32-40页。)其实,档案价值鉴定牵涉到档案的形成、内容与形式等诸方面因素,因而与档案形成的鉴定、内容的鉴定、形式的鉴定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如:档案的形成者(其社会地位、作用、职能影响档案的价值)、形成时间(其距离现在的远近及所处历史时期影响档案的价值,如“高龄档案必须得到尊重”及禁毁年限等)、形成稿本(不同稿本的价值不同);档案内容的重要性程度(直接决定档案价值大小)、内容的独特性程度(内容独特、新颖的档案价值大,内容重复的档案如重份文件、内容为其他文件所包容的文件价值小或无价值)、内容的时效期性程度(对档案价值也有一定影响,如合同、契约档案在有效期及法律规定的起诉时效内价值较大);档案形式中档案文件的名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档案的价值)、档案文件的制成材料、记录方式、笔迹、图案等外形特点有时也会影响其价值(如有些档案的内容并不重要,但因其载体古老珍稀而具文物价值,或因其书法、装祯有特色而具艺术价值,或因其有著名人物的笔迹而具纪念价值等等)。此外,档案价值的鉴定还要考虑效益因素,即“只有档案的利用价值超过了因保存档案所付出的代价(或费用)时,才具有保存价值。”(注:陈兆祦:《必须狠抓档案保存价值的鉴定工作》,《兰台世界》1999年第2期。)

由于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的档案将实行分级(一、二、三级)管理,(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三条,《中国档案》1999年第7期。)因而在判定档案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馆藏永久档案都具有这种保存价值)的同时,还应继续对其进行分级鉴定,这也是对传统档案价值鉴定的深化和发展。因为,以往档案价值鉴定对同类保管期限档案的价值无法进一步细分,由此给档案的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等带来诸多弊端。而事实上,同为永久保管的档案并不意味着其价值一致,因此必须通过分级鉴定对其价值进行区分,以便根据价值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和方法,突出重中之重,确保珍贵档案的完整与安全。至于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有待于国家档案局调查研究后制定,但要尽早出台,以利于该项工作的开展。

5.档案销毁的鉴定

即对打算销毁的档案进行再鉴定,以最终决定是销毁还是继续留存。它直接关系到档案存亡的命运,如错销档案将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故应慎重对待。对于没有保存价值或保管期满的档案,或因某些原因使其毁坏得无法恢复到可被人们利用的程度,而打算予以销毁时,必须经过销毁鉴定。虽然销毁鉴定并不能保证百分之百地不出错,但总可以把错销档案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总之,随着档案鉴定工作实践的发展和深入,档案鉴定理论应在档案价值鉴定理论的基础上加以拓展和深化,而正确界定档案鉴定的内涵,又是档案鉴定理论建设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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