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国有企业与改革(一)-对被污名的“国有资产一份”的评论1_国有股论文

2014年:国有企业与改革(一)-对被污名的“国有资产一份”的评论1_国有股论文

2014年:国企与改革(上)——兼评被污名化的“国资一股独大”①,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污名论文,国企论文,国资论文,兼评被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改革《决定》”)发布之后,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国企怎么改”,体制内外意见纷呈,已经影响到国企改革取向。择其主要的政策性观点展开讨论,对于坚持国企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具有重要意义。

       体制内部,如源自财经办、财政部的某些负责人,特别是后又出自国务院国资委(以下简称国资委)的一种主导意见是:“目前国有资本一股独大的现象较为普遍,许多企业经营机制没有得到真正转换。……(所以)‘要进一步推进公司制股份制改革,更多地引入非公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和重大项目建设,探索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1]②在这种价值判断和政策取向下,纲举目张,国资委提出除极少数国企需要国有独资外,其他大多数国企都要以“国有资本一股独大”为改革对象。为此,要“大力支持各种非公资本特别是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的股权多元化改革”,其中也包括外资[2]和各种基金等“社会资本”;要“尽可能降低国企股权比例”;要通过国有股“尽可能降低”的股权结构来“促进国有企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运行机制”。同时,以“国家要不要控制作为判断基准”,相当一部分国企“可采取国有参股形式或者全部退出”③。

       国资委这种主导意见的核心,就是要求在独资国企之外的股份制国企中“尽可能降低”国资、国有股的比例,通过引入大量中外非公资本等在国企中形成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这种改革在逻辑上对应的要求,就是要在国企中“尽可能扩大”中外非公资本,特别是扩大私营企业(“民营企业”)的资本、股权比例。而根据《公司法》各类股份制企业均“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原则,国资委的这种股份制改革取向,同时也就是要求“尽可能降低”国资、国有股收益,“尽可能扩大”各种非公资本、股权的收益。与此同时,那些国家不需要控制的国企,国资将仅仅“参股”(有什么用?)或“全部退出”即出售或“关停并转”。

       出自体制内尤其是国资委系统的其他各种具体说法还有:国企的国有资本、股权(对应的是净资产④)可以降到“20%以下”⑤。还有什么“对于我们(央企的国有)股份,没必要拿手里”[2],“民资参股中石化无比例限制”⑥,政府可学撒切尔的“私有化”做法,对国企只持“黄金股”甚至这种股权也可以放弃⑦;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可以“创造了多少千万富翁,亿万富翁,他们都高兴”⑧;等等不一而足。当然,也有国资委的干部指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不能发生国有资产流失,“混合所有制经济不能为混合而混合,不能混到最后把国有资本混没了”[3]。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一干部则提出,14.5万多家国企中“13万多家国有企业其实绝大部分都不是在基础行业,大部分在一般加工行业和商贸行业”,这部分“中小国有企业完全没有必要去绕一个弯子搞混合所有制,彻底的民营化”⑨。这种观点,与国资委“国有资本不需要控制并可以由社会资本控股的国有企业,可采取国有参股形式或者全部退出”[4]很可能是大同小异,差别仅在“弃甲曳兵而走,或百步而后止,或五十步而后止”。

       另外,一些省政府也陆续出面宣示,国企改革进度严厉限时,除极少数国企外“其他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持股比例不设下限”[5];有的省或干脆标明本省“国企改革最大的亮点,是……对国有资本的持股比例不设限制”[6];甚至还有干部别出心裁地表示,“国有股权低于50%的,不参照国有企业管理”[5];今年国企混合经济改革招商引资1000亿[5],可谓是“大出大进”,气吞牛斗。但是,他们那里也有纠结。如广东省一干部既表态“省属国有企业……国有股权出让不设下限”,又表示“广东国企改革的亮点在立足‘增量’改革,不采取出让现有产权的做法”[7]。

       中华全国工商联领导人也趁势造势,借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之名,在国家媒体上批评“国有资本一股独大”使私人资本参加国企改革的积极性不高,为私人资本索取国企的“控股权和发言权”,以实现私人资本的“一股独大”更大[8]。他就不担心读者“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美国前财长保尔森则建议,“最好的办法就是加快改革,加大对私有领域的重视,减少对国有企业重视,让政府在经济领域少做,私有部门多做”[9]。有的外资金融机构也表示,中国的国有股权分散化改革,应把绝大部分资产划给社保基金(当“第二国资委”?),重点是消除现国资委的“管理权”和消除“党管干部”,“央企可以分拆,中石化一分为二,中石油一分为四”[10]。

       不过,仔细考量一下,就能发现这些与中央改革《决定》貌合神离的说法是大有问题的,如意识形态偏见、逻辑混乱、“双重标准”、“抢跑”、主观主义、“老子(政府)天下第一”等等。大概,正是由于这些说法、做法有问题,就是在国资委内部围绕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问题也发生了“激烈争论”。如2013年年底,一位国资委干部就说,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要采取哪些措施?当前争论很激烈,包括前几天的全国资产管理工作会议,争论也很激烈。……总结以往的改革经验教训,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在混合所有制中经常是弱势地位,混到最后国有经济没有了,这显然不是我们要坚持的一个政策取向和目的”⑩。另外,社会上的争论也已经开始了。有争论很好。本文要着重指出的问题是:

       第一,国资委确定“国资一股独大”为重点改革对象,系师出无名。在该政策取向下,国资委对安排国企与其他企业发展“交叉持股”的多边关系缺乏政策行动,只重视非公有资本进国企的单边关系,这也与改革《决定》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内容有明显差异(11)。其实,即使要在一些国企中酌情调整资本构成或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现代企业制度,也是没有必要拿被污名化的“国资一股独大”做文章的。“国资一股独大”并不是国企的什么弊端。1999年OECD制定的《公司治理结构原则》在承认大股东、小股东差别和强调保护小股东权益的前提下,就没有把消除“一股独大”作为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增强企业经济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必要条件。在改革《决定》中,也没有“国资一股独大”的提法,自然也就没有关于它的价值判断,更没有要求在很多国企中“尽可能降低国企股权比例”,通过建立高度分散股权结构(亦即净资产结构)来完善治理结构和现代企业制度的政策要求。进一步看,国企改革是为了“加强”国企。为此,审时度势,“有所为有所不为”,在一些方面降低一些国有股比例是有利于国企发展和改革、有利于利用民间资金和外资的,但是,不问青红皂白,给大多数国企扣上“国资一股独大”的帽子,并以此为由鼓励在这些国企中一味降低国资、国有股比例,大量引入中外私人资本,却存在“削弱”国企,及“在一片改革声浪中把国有资产变成谋取暴利的机会”[11]的可能。因为,利润跟着资本走。谁在国企资本构成中占的比例大,谁所得利润就多。国企中的国资“尽可能减少”、大部分国有股甚至是“黄金股”都可以放弃了,此时谁能富,而且还能够“加强”国企、国资吗?而从法理上看,消除“国资一股独大”就不可能再有国有控股企业了。古人云,过犹不及。所以,这种“改革”并不符合中央关于“国企不仅不能削弱而且要加强”[12]的精神。国资委(和其他有关部门)反“国资一股独大”的错误“卫星定位”需要纠偏。另外,在反“国资一股独大”的政策取向下,国资委等单位对改革《决定》提出发展“交叉持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主旋律缺乏研究、宣传和政策支持,这不利于落实中央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决策,容易使改革异化为中外私人资本等入股国企的“单边行动”和“单边关系”,对国企和国资产生“挤出效应”。

       第二,在非金融类、金融类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200万亿元以上总资产及巨量利润的盘子中,大量引入中外私人资本调整国企资产结构或股权结构就是调整财富、收入分配结构,且直接触及3000万左右国企职工的就业岗位、工资、福利、生活预期和数千万家属,影响巨大,事关民生、可持续的公平增长和政治大局,且影响国防安全和国家竞争力,牵一发而动全身,弄偏了鸡飞蛋打。这里,如果再加上政府还要在3000万人的事业单位中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如公立学校、医院等的股份制改造)(12),所谓以“国资一股独大”为对象的股权改革影响力最后有多大,就不待说了。经过20多年的发展,现在许多国企的股权结构已经多元化,甚至在中央、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这些主力军内部非国有股权已占压倒性优势。如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让很多国企的国有资本、国有股权都“尽可能降低”,甚至弄到政府持“黄金股”或放弃“黄金股”的极端水平,那么,这些国企相应比例的净利润肯定也就属于在企业股权(或净资产)上占大头的非国有投资人了(13),这会扭曲国企的目标、行为和功能,减少财政取自国企净利润的收入,使社保基金难以继续得到来自国资的有力支援,对增强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建设社会福利制度产生负面影响。同时,2014年年初中石化引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行动已再次表明,由于大型、特大型国企引资规模巨大,且需标配“战略投资人”,在这些方面的优势确实非欧美跨国公司莫属,私人企业则难免要自惭形秽、力不胜任了。如此一来,在外资已在大多数工业行业中占多数资产控制权的局面下[13],还需要在国民经济重要行业的大国企中引入多少外资,这就事关国家经济安全等问题了。另外,国企肚子里的中外私人资本越来越多,还将进一步扭曲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即在资本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已较大的情况下,进一步改变资本及收入构成,加大其中的非国有资本(大部分属于私人)比例和所得,同时缩小国有资本比例和所得,其结果必然是,既将进一步提升已高达0.76的财富差距(财富基尼系数)(14),也将进一步加剧因私人资本收入增加而拉大的收入分配差距。那种继续出售许多不在国民经济关键领域的国有企(事)业的行为,则能够进一步放大这种“马太效应”(即“富人愈富,穷人愈穷”)(15)。而在这种局面下,宏观经济稳定性、效率和生产率将受到负面影响,经济增长的公平性和可持续也将遭到破坏,并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和政治影响。进而,对处于竞争性领域,特别是与大国博弈密切相关的那些国企来说,国有净资产、净利润的制度性削减,还可能产生企业融资复杂化和成本上升(如增加银行贷款会增加利息支付)的新问题,这可能导致企业在与对手(如欧美跨国公司、国内大中型私人企业)竞争时处于不利地位。而一旦这些企业处于不利的市场地位,外部非国有投资者准备进入和已进入的资本都可能发生转向,从而加剧国企的经营困难。另外,它们也有可能利用这种机会进一步增资扩股,增加控制权或收购国企。

       第三,“一股独大”是“普世标准”,通行全球,包括通行国内私企、外企和港澳台企等,属于中性范畴。有的领导干部和机构(包括全国工商联)单单在国企中反对被矮化、丑化的“国资一股独大”,对其他性质的企业私人资本“一股独大”,则或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默不作声,或视为天经地义,帮它们要求对国企的控制权,这种“双重标准”不科学,要不得。统计数据证明,全世界的企业,包括中国的私营企业,其中大部分都是“一股独大”的家族企业。全世界500强企业中有40%由“一股独大”的家庭所有或经营。但这种现象并不涉及好或不好的价值判断。例如,这种家族企业并非不能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并非不能建立所谓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或企业制度。德国宝马(BMW)是家族公司,难道它不现代、没有国际竞争力?日本企业集团在家族控股时期是如此,后来则是法人股尤其是金融机构“一股独大”。从法理上看,如非特殊协议等规定,无论哪种性质的股份制企业,没有“一股独大”者根本就不能成立(16)。全世界这种“一股独大”的股份制公司多如牛毛,难道治理结构都不好,唯有那种没有“一股独大”的凤毛麟角的“现代企业”独立寒秋(17)?其实,就是在2014年上半年国家发改委向私人资本首推的80个大中型基础产业项目的政策设计中,不是也在引导、支持和鼓励他们搞比“国资一股独大”更厉害的私人资本“独资”等经营方式吗?所以,以“国资一股独大”不好为名来批评、改革“国企”完全没有科学性可言,不是“普世标准”。另外,政策鼓励私人资本“独资”经营,并让“一股独大”(甚至是私人独资公司和个体户的“一资独大”)主导的私人经济部门来“改革”据说也是“一股独大”(和“一资独大”)主导的国企,并要国企向其学习,这些做法是不是有自相矛盾和忽悠之嫌疑呢?改革要“一碗水端平”,不要厚此薄彼、机会不均等。

       第四,股权分散祸福难说,不存在“普世标准”。在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下,“一股独大”或股权相对分散的公司都可以有效运行。学理上并不认为分散的股权结构,或单单一个什么样的股权结构就能够保证建成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经济学分析和国际经验证明,就是在以高度分散股权结构为基础的“职业经理人制度”下,经理们也可以轻易利用信息不对称扭曲公司治理结构和侵犯股东权益,甚至收买董事会成员,实现“内部人”控制。安然公司们的欺诈丑闻与华尔街“经理资本主义”掀起的全球金融风暴,就是证据。至于股权结构分散到什么程度,及是不是越分散越有利于建成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或反过来说,是不是股权越集中就越好,则根本就不是一个正确的提问方式,也不存在“普世标准”。实际上各国法人治理结构是受到股权结构之外多种因素(如政治体制、法律、融资结构、人事、文化等)影响的,且起点和路径依赖相异,各具特色。如果有人不顾国情,盲目迷信、模仿美、英的那种股权分散模式(美、英也有股权集中的大型家族公司等),甚至是迷信撒切尔的私有化“改革”,只能是画虎不成反类犬,要犯颠覆性错误。什么股权结构好?通行做法如买鞋:合足就行。其实,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政策议程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法律环境,及选择合适的经理人可能都比一味追求股权分散化更有现实意义。

       第五,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在宏观层面以维护、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平等为基准(18),围绕“国有企业不仅不能削弱,而且还要加强”(19)的中心点来设计、展开,不能使它蜕变成“单边关系”,让一些特殊私人资本集团“在一片改革声浪中把国有资产变成谋取暴利的机会”[14]。“加强”国企、国资可以维护、增加全社会的经济平等,增加有效需求,促进增长、发展和稳定。国资(和城乡集体经济资产)是社会主义经济平等最重要的压舱石。它们在国民财富分配上明显限制了少数私人利益集团暴富的空间,抑制了财富和收入基尼系数高攀,有利于实质平等。所以,调整国企股权结构必须维护国资的主导作用,这是符合宪法基本原则的。国资委要以维护、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平等为基准,改造、整合国有股权调整的其他分类标准,如国家安全、经济控制(“经济命脉”、“关键领域”)、产业引导和科技进步(“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以形成既能够保障国家为公共利益控制经济,又能够维护、增强经济平等的新标准体系。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15],必须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国企生产效率和国资配置效率,“加强”国企、国资。国际经验和经济学证明,增加平等公平能够促进增长、发展和稳定。分析全球金融风暴的经济学已经提示,“不平等的代价”沉重,降低了效率。这再一次证明平衡平等和效率的关系是必要和可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这方面有条件比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做得更好。

       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时,如何在国企中配置国有股(或净资产比例)是一个核心。“牵一发而动全身”。其基本思路应该是:根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和实现经济平等(如“共同富裕”)的要求,既允许多种经济成分(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又要通过加强国企、国资来控制住私人资本等的影响范围(如限制财富和收入两极分化,及“阶级差别”等)。所以,在制定非金融类、金融类国企的混合经济改革方案时,要尽可能在大多数国企中坚持保留国资、国有股优势或适时增强国资、国有股优势的基本原则。即使改革导致某些领域国企、国资数量一时间减少了,也应当做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有经济整体力量得到增强。为此,要坚决制止减持国资、国有股无底线的政策取向,及“尽可能降低”国资、国有股比例(如“国有资本持股比例不设下限”)的政策取向。同时,还要鼓励各地方公共服务领域和竞争性领域国有中小企业发展壮大,而非再搞“一卖了之”。国资委主张的国资、国有股配置和国企是否出售要以“国家要不要控制作为判断基准”[16]是有漏洞的。因为,这种标准没有体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平等要求,其中根本就没有要求“国家控制”经济不平等的丝毫内容,而是照搬了西欧私有化中的橡皮筋标准。其他如“分量”标准,或“考虑……完善治理结构和机制需要多个战略投资者”,则也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一些地方政府在国企改革上自搞一套,“抢跑”,应当制止、问责。改革要加强党中央权威,严肃党纪。

       第六,“在凤凰涅槃中浴火重生”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国资应当更为强大。如是则维护和增强了经济平等的基础,再辅之以税收(如增加直接税比重(20))、转移支付和包括社会保障在内的社会福利制度改革等,才能为实现可持续的公平增长和“共同富裕”创造更多的物质条件。也唯有如此,再加上其他政策和机遇的配合,才有利于中国走出一条有社会主义特色的民富国强之路,以区别于所谓“欧美模式”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私有化+自由化+反福利国家+两极分化+经济稳定差(或停滞,或危机)”的老路。

       简言之,今天我们要坚持正确的国企改革方向,对于那些似是而非的国企“改革”意见及将产生的“对谁有利”的结果,需要深入讨论,认真辨析,谨防其误导国企改革,发生颠覆性错误。“从伟大到渺小就一步之差”。

       本文意在抛砖引玉,其由六部分内容组成: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非国有股权及所得利润已占大部分;二、“尽可能降低”国有股扩大“马太效应”;三、增量、存量改革的可行性辨析;四、“一股独大”是“普世标准”;五、关键是端正国企改革方向;六、十项政策性建议。

       一、现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非国有股权及所得利润已占大部分

       目前,国资委系统的国企主力军,即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资本、股权结构(21)已经呈现非国有资本、非国有股权及其净利润分配占大头的局面。若以此为拐点,2014年再大力推行国企的资本、股权结构分散化,“尽可能降低国有股权比例”[16],一种可能性就是使这些重要国企“空心化”,即或者国资“控制力”将最终转变成大量非国有资本、股权的控制力,或者少量控股国资虽还保留着国企的经营“控制力”,但实际上这些国企却已成为占有大部分股权的少数非国有股东的“超级提款机”。在这两种情况下,其显而易见的经济后果都是:一方面会减少国资、财政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收入或资金来源,既降低国企发展后劲和国资在国民经济中的影响力,又弱化国家财政和社会保障的支付能力;另一方面则会扩大财富、收入的“马太效应”。进一步看,如果再在金融类国企和其他十多万非上市国有企业(少数需要国有独资的企业例外)中一样推行这种水平的股权结构分散化改革,甚至是出售相当一部分中小型国企,则负面影响将更为广泛和深入。

       (一)国资委系统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非国有股权占压倒优势,国有股权少,“为谁作嫁”问题凸显

       在前期国企股份制改革规范化试点的基础上,1999年9月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的国企改革《决定》明确提出,“国有大中型企业尤其是优势企业,宜于实行股份制的,要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和企业互相参股等形式,改为股份制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重要的企业由国家控股”[17]。十多年后,2014年年初国资委发表的最新信息显示,大中型国企的主力军,即中央和地方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共1059家)的大部分资本、股权已属少数非国有投资人所有。这些公司的资本、股权结构已经向非国有股东高度倾斜。而从所有制结构的角度评价,国有上市控股公司已经是非国有股“一股独大”,国有股权则“一股独小”,且有可能更小。具体如下:

       “截止到2012年底,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总共是378家,上市公司中非国有股权的比例已经超过53%。地方国有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681户,上市公司非国有股权的比例已经超过60%。”(22)

       顺理成章的是,这些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净资产(即股东权益或所有者权益)构成也应与此相同。也就是说,在总体结构上看,这些国有控股公司的大部分净资产,或说大部分的股东权益或所有者权益已经是非国有股东所有。单个企业则需要具体分析。如中石化、中石油等央企,现在仍然是国资绝对控股企业。另外,中美比较显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这种属于少数人的非国有股权占比,已经超过了1990年代美国的股权结构中个人股占49%的水平[18]。

       (二)国资委系统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净利润分配:国有股权少,非国有股权多,强化了初次分配差别,减少了可供再分配的“蛋糕”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按《公司法》第167条规定,分配税后利润(即净利润)时,“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19]。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都是股份有限公司。其内部一般并无特殊协议,其遵守的分配规则就是:“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净利润(23)。此时,由于这些公司的净资产或股权结构向少数非国有投资人大幅倾斜,在初次分配中产生的结果就是:央企上市公司中非国有投资人得到与其股权比例相等的“超过53%”的净利润,地方国有上市公司中非国有投资人也分配到与其股权比例相等的“超过60%”的净利润。如有特殊协议者例外,但也不可能太偏离“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的原则。当然,也存在非上市的国有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但目前没有关于它们的具体数据可供分析。

       此处顺便指出,一些国企还选择了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公司法》第35条确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分配方式是,“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19]。在实践中,出现按特殊“约定”分配的情况也不多。所以,大量非上市的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也是遵守“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原则。虽然缺乏相关财务数据对这种国有股份制公司的净资产、股权结构和净利润分配进行分析,但是,根据法定分配方式可以看出,如果在这些公司中非国有投资人的净资产(或股权)的比例增加了,其在初次分配中所得份额也将同比例增加。

       而在央企中,如视以上两种形式的股份制公司为“混合所有制企业”,那么,目前“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引入非公资本形成混合所有制企业,已经占到总企业户数的52%”[20]。

       当然,尽管国资委没有公布关于央企、地方国企中两种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更多的数据,尤其是后一种公司的具体信息更为缺乏(24),但是,对央企的上市公司等股份制公司“管中窥豹,可见一斑”。从国资委公布的有限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到,尽管在全部央企(包括上市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和独资公司等)的净利润总额中,央企上市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中少数非国有投资人所得净利润比例是相对缩小了,但还是有部分财务数据显示,仅这些股份制公司的非国有股东所得的净利润,就既超过了全部央企上缴所得税(国家财政所得),也超过了属于国有股东的母公司可支配利润。这种现象对于国企发展、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加强再分配,当然都不是什么利好看涨的“多头”信息。切蛋糕,一方多,另一方就少。

       2011年3月国资委发布的信息显示:由于多数中央企业主业资产或主要子公司实现了股权多元化,许多都是上市公司,虽然2010年中央企业(包括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引者注)实现利润总额为11315亿元,税后净利润为8490亿元,但净利润的约25%归属少数股东,即约2869亿元,它比央企上缴所得税的2825亿元还多44亿元,而属于国有股东的净利润仅为5621亿元。再在税后净利润中扣除企业法定留存约25%以后,母公司可支配利润约25%。最后,通过上市公司分红和全资子企业上缴利润,真正属于国有股东的母公司可支配利润约为2800亿元,比少数非国有股东所得净利润总数还要少69亿元[21]。

       依此而论,如果产权多元化的股份制央企数量再增加,其中的国资、国有股“一退再退”,初次分配“切蛋糕”中的非国有股东的收益也就将进一步超过国有股收益,并影响再分配,至使央企创利“为谁作嫁”问题凸显。是不是应该设国资、国有股及净利润下降的底线了?

       根据2010年11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2011年中央企业中的资源类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将由10%提高到15%,一般竞争类企业由5%提高到10%,军工科研类企业收取比例维持5%,国资委据此测算出2011年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总额约为630亿元。而按照2013年中央的改革新《决定》,未来还将继续“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25),及“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2020年提到百分之三十,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15]。国企为再分配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小,且在不断压担子(这里暂不讨论“划转”国资和上缴国资收益比例“提到百分之三十”的可能性及复杂影响的问题)。

       针对政府确定的国企这种社会责任,需要指出的是,向社保基金划转的“部分国有资本”出自国企内的国有净资产(或国有所有者权益、国有股),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基数是国企内部与国有净资产成比例进、退的国有净利润总额。所以,如果在一些人主张的继续“股权分散化改革”中,发生了出让国有股份,即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本来已不多的国资、国有股和净利润绝对量进一步减少的现象,那么,之后可向社保基金划转的“国有资本”量就会随之更少,计算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基数(即国有净利润总额)也会随之更小,国资自我积累的发展能力下降则更不用说了。相反的是,那些在新一轮“股权分散化改革”中蜂拥而入的各种各样的中外私人、机构投资人等则将可能因此而获利颇丰。如果在这种改革中,仅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本来已不多的国有资本、股权和净利润的比例相对下降了,那么,之后可划转的“国有资本”和计算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基数就会相对减少和缩小。但与此同时,国企将为相对更多的非国有股权提供更大比例的净利润,少数非国有投资人也将因此获得更多“改革红利”,而多数普通人可能通过再分配获得的“改革红利”却相对减少了。所以,无论是在哪一种情况下,这种国企股权分散改革都有扩大贫富差距或马太效应的作用。实际中这两种情况可能是同时存在,即国企有出售部分国资的,也有增持非国有股的。

       可以说,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一旦真的落入这种“加速度”局面,就与增强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社会福利体系和“共同富裕”目标发生矛盾了。因为,国企里面属于国资的钱(净资产、净利润)本来已经像孔乙己盘中的茴香豆一样“多乎哉,不多也”了,此时可拿出来供再分配的钱则或者是绝对减少,或者是相对减少了。

       当然,从时间先后上考虑,为了让社保基金多得一点国有资本,可以选择在今天这些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还拥有30%至40%多国有股权的基础上,加快向社保基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也可以选择将出售国有股权的收入按一定比例划转社保基金。前一种选择可以保证社保基金取得多一点的国有股权长期收益,但要求加快组织实施步伐,有一定风险和非现实性。例如,这由于涉及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总体架构、职能和运行机制的重大调整,及如何切分国企净资产比例及一些复杂的计算、预测等技术问题,真要快起来还不容易。所以,早已经有人提出,这“需要一个中长期的过程,短期内实施难度比较大”[22]。后一种选择是随行就市的“一锤子买卖”(国有净资产),社保基金可以仅从财政部门拿到卖国资的钱后再去投资获利等,而再投资不一定是选择国企,也可以选择非国企等,但其资产、收入的安全性、稳定性有可能不如国企。因为,政府没有权力直接干预非国有企业(如私企或外企)的日常经营行为。而选择其再投入国企,则显得有些绕弯,增加交易成本。需要提出的是,这种做法已经超出了所谓划转“部分国有资本”的政策边界,属于财政部如何向社保基金划拨“国有资产转让收入”的问题了。当然,有人主观上可以选择实行基本不动国有资产存量的“增量”改革方式,但这所需要的天量外部资金可能难以到位(本文第三部分专门分析该问题),画饼不充饥。

       至于如果国企股权分散化改革导致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净利润基数缩小,从而使财政在按既定比例收取资本收益时,实际收入可能减少的问题,就只能另谋出路了。因为,面对这种长期收取“红利”的制度安排,出卖国资、国有股快一点、慢一点,最终结果都差不多。并且,由于不动国有资产存量的“增量”改革方式难以广泛实行,政府决定卖一些国资“存量”在所难免,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试图解决国企股权高度分散化与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基数绝对缩小的矛盾是不可能的。如何选择有一个价值观或政治偏好问题。

       还有一个问题是,对处于竞争性领域,特别是与大国博弈密切相关(即国际竞争)的大国企来说,国有净资产、净利润的制度性削减(如划转“资本”、上缴资本收益)和向非国有投资人的分红增加,可能削弱国企利用自有资金发展的能力,产生企业融资复杂化和成本上升(如增加银行贷款会带来增加利息支付问题)的新问题,企业也更容易受到正在逐步自由化的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波动的不确定性影响。因国企“改革开放”赚得盆满钵满的“外资集体撤退四大行”就是一例(26)。同时,存在更多非国有投资人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也会在权衡利润目标和企业社会责任(含国家目标)关系时更容易偏向于前者,使公司决策和政府价格管制等行为更多受到非国有投资者的制约。这可能导致企业与一些对手(如欧美跨国公司、国内大中型私人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平等地位,并容易为利润目标所左右,偏离政府的公共目标。而一旦企业真正处于不利的市场地位,或出现市场波动,外部非国有投资者准备进入的行动和已进入的非国有资本都可能发生转向。另外,代表更多私人投资者利益的大中型国企经理层,还可能利用传统的政治关系或渠道,进而开始为私利去“俘获政府”,或造成国资流失,或引导其制定不公平的市场规则。

       当然,以上主要是逻辑分析。在没有看到国资委关于国企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方案和更多相关数据以前,也只能是根据体制内,特别是出自国资委等的某些不当观点进行这种推测性分析了。但是,目前的国企改革主导者及制订具体方案的各团队,应当充分考虑到可能出现的这些属于“上、中、下”三种景况中的下等景况,并根据所具有的信息优势进一步进行模仿实战的“沙盘演练”,对改革方案开展广泛的民主讨论,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弥补不足,避免在调整国企股权结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陷阱,真正做到心中有数、掌握方向、科学改革,坚定不移地执行党中央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而“不能削弱”的重要指示[23],争取实现“加强”国企、国资的上等景况。

       以上分析的政策含义在于:第一,起码应当维持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现有资本、股权结构。国资、国有股再“退”近乎自残,再再“退”等于自杀。本文第四部分的理论和国际经验分析也将证明,全球的私企、国企中“一股独大”光芒万丈,几近“普世价值”,凭什么中国国企就不该享受这种“日光浴”?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既不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唯一重要选择,更非“普世标准”。第二,在此前提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可以对资本、股权结构进行一些微调,但主要是在二、三级公司,或在其新建混合公司中进行一些特殊的安排。第三,对于国资、国有股国资委为什么就不可以考虑“进”(如增资扩股和“交叉持股”),而只是说“尽可能降低”呢?应该有辩证思维哩!第四,国企资本、股权结构调整应当重视增加还是减少经济平等的问题。这与党的十八大报告说的建设公平正义、共同富裕社会密切相关,国资委在此等问题上发挥重要作用义不容辞。2014年第二季度,中国社科院原副院长刘国光在谈国企改革时就曾明确地指出,“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光从法人治理结构考虑是不行的,要考虑宏观调控、所有制结构调整、社会公平、国企的‘剩余价值’归谁”。这是至理名言。

       (三)两个央企不同股权、盈利结构与履行社会责任水平差异的案例讨论

       中信集团曾持有中信银行60%的股权,因此能够盈利300多亿元。而招商局仅持有招商银行不到10%的股权。盈利为100多亿元。原中信集团董事长总结道:招商局的人说中信集团在银行的股权占得多,并入的利润就多。“可是我们银行股权占比之所以保持较高比例,是怎么来的?是自己发债筹集资金作为资本金注入形成的。那些资金现在已经十几倍的增值了”[24](226)。显然,中信集团学习许多资本家“追求(股权、净利润)最大化”的市场运作结果:一是使公司发展壮大,净资产总量也增加了。在这个基础上,如果要中信集团向社保基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就比较有底气了。二是也使公司的净利润相应增加。这也就扩大了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基数。因此,集团公司要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自然就有可能多一些。最后,从国企更多履行社会责任的角度看,由于在这个案例里中信集团在股权配置和获取利润两个方面都胜招商局一筹,它也就有条件做得更好。类似案例,在央企和其他国企中当不在少数。财政部、国资委、社保基金等与此利益攸关,且掌握更多的相关信息,理应明察秋毫、心知肚明。如若相反,倒是奇怪了。

       相反的假设是,如果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中,中信集团股权结构的“存量改革”导致整个集团公司的国有股权降低至比较极端的2%的相对控股水平(27),甚至是仅持“黄金股”,所谓要该集团向社保基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上缴国有资本收益也就可能成为“黄粱美梦”,或如《五灯会元》中一禅师所言,“有不有,空不空,笊篱捞取西北风”了。当然,空即不空。国有的空了,那肯定就是都转移到非国有所有者口袋中去了,包括欧美跨国公司。

       二、未来:“尽可能降低”国资、国有股扩大“马太效应”

       在上述1059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之外的国企更多,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就近万家。另外,全国各行各业中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类国企有15.9万多家,按控股情况分类国有控股企业有27.9多万家(占私人控股企业总数的4.3%)(28)。据说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约有8000家(29),且涉及重要的金融类国企等。由于取得相关数据的限制,作者推测,国资委主任张毅说的“目前国有资本一股独大的现象较为普遍”,是包括了100多家央企(有的二、三级公司可能例外),但主要是指其他领域和地方上量大面广的国企,特别是指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大部分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和许多城市商业银行等。实际上,由于改革这些企业涉及更为巨量的国资、国有股、国有净利润和大量就业人员,其经济、政治和社会影响力更大,就更要防止在反对“国资一股独大”旗帜下实行“20%以下”直至2%的高度“股权分散化”,乃至“不设底线”或所谓放弃“黄金股”的“改革”误导。要知道,调整股权结构既是调整公司治理结构和机制,也是调整分配结构,调整企业行为和目标,调整政企关系等等。

       这里再一次强调的是,依照《公司法》按“出资比例分配”的相关规定,如果全部国企的资本、股权结构调整使国资、国有股越来越少,那就意味着全部国企的净利润分配结构越来越有利于少数非国有投资者,在初次分配中扩大财富、收入的“马太效应”,即让少数富人愈富,凸显贫富对立。同时,这也会削弱再分配所依靠的来自国企、国资、国有净利润的经济支持。一旦真出现这种极端局面,目前政府依靠国企、国资及来自它们的利税正在努力加以限制的经济不平等范围,就将大大扩展。另外,此时政府调节初次分配、再分配的经济手段也将明显减少或弱化,实现可持续的公平增长和发展都将受到新的严重挑战。

       (一)关于非金融类国企的资本、股权结构及“改革”推演

       据财政部的信息,2013年12月末,全国非金融类国企资产累计91.1万亿元,减总负债后的净资产(即所有者权益)为31.8万亿元[25]。

       1.其中央企净资产为16.6万亿元,占比为52.1%,是国资的“大头”。前述信息已显示央企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及它们的净利润分配情况:“超过53%”部分已在非国有投资人口袋里了。这说明非国有投资人正在搞定“大头”。有此先例,从央企拥有的国资数量优势看,它们最有资格成为国资委改革“国资一股独大”的主战场,且这场改革2014年年初已经在中石化、中石油等公司先行。

       2.其中地方国企净资产为15.2万亿元,占比为47.9%,是国资的“小头”。国资委也指出了其中(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是非国有股权“超过60%以上”,比央企上市公司更厉害。统计局全国国有控股企业有27.9万多家的统计数据,应当主要是来自地方国企。所以,就国企数量而言,地方国企将成为国资委改革“国资一股独大”的主战场。央企和地方国企各有千秋。

       3.那么,在以改革“国资一股独大”为旗帜的所谓国企“改革”中,2013年非金融类国企的资本、股权构成将来可能演变成什么样子呢?我们假设在2013年这类国企的净资产构成中,国有、非国有比例是75∶25(30)。如是,目前这类国企净资产中75%的国有部分应为23.8万亿元。在此基础上可能选择的三种存量“改革”情况分别如下:

       (1)如果按照保留2%国有净资产的改革标准,非金融类国企的国有净资产需要出售98%,即约为23.3万亿元,保留的2%约为4760亿元。保留的数额仅相当于2011年年末中石化1.1万亿总资产的43%左右。(按国资委的观点,国有独资、绝对控股企业应是极少数,这里忽略不计。)

       (2)如果按照保留“20%”国有净资产的改革标准,非金融类国企的国有净资产需要出售约80%,即约为19.1万亿元,保留的20%约为4.8万亿元。保留的数额仅相当于2011年年末的约4个中石化的总资产。(同样对国有独资、绝对控股企业忽略不计。)

       (3)如果是将国企中8000多家大型、特大型企业中绝大多数企业的国有股权大大缩小,保留极少数国有独资企业,其余15万多家中小企业因不在“国民经济关键领域”,与“国家控制”经济运行无关而卖掉,那么,其后果可能介于以上(1)和(2)的情况之间。同时,将使上千万工人变为彻底的雇佣劳动者,并重新出现大量低工资和五险一金不全甚至是丧失掉的职工,及因企业关闭、“减员增效”、“灵活用工”而新增的“下岗失业”人员。那些可能被同时引入私人资本和被出售的事业单位改革,则将加重这些后果。许多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是难以接受这种“向下流动”结果的,他们也不可能再像1990年代几千万下岗职工那样逆来顺受。全国总工会《第六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总报告》显示,时至2007年,当企业发生群体性事件时,已经有61%的职工表示有参加的可能[26]。从那时以来,事实一直在证明:此言不虚。有的干部特别担心“外部势力”利用工人们的这种对立情绪。但是,釜底抽薪,保证工人就业及就业质量,你做到了吗?

       (二)关于大型商业银行的资本、股权结构及“改革”推演

       1.据银监会《2013年银行业金融资产负债情况表》,当年银行业金融总资产为151.4万亿元,减总负债后净资产为10.2万亿元。其中,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总资产为65.6万亿元,占比为43.3%;减总负债后净资产为4.4万亿元,占比为43.6%[27]。

       2.据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2013年半年报的数据,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的国家股及国企法人股约占57%~82%,仅交通银行为36.3%(31)。

       3.如果不论其对于“国家控制经济”的重要性(32),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也被改革“国资一股独大”的逻辑支配,国有股稀释至“20%以下”甚至到2%,其后果也与上述非金融类国企“改革”是一样的,其4.4万亿元净资产的80%至98%将流入境内外各种各样的少数非国有投资人之手,净利润分配也将如此。围绕这块大肥肉,境内外各种特殊利益集团展开的博弈将更为凶狠和复杂。对此,2013年年初央行一副行长已做出原则性表态,“未来十年,我们认为在国有资本提高利用效率上,可能不应当在国有银行保持这么高的比例”。但他也担心别人说这是让外国人“贱买”银行国有资产[28]。而同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383方案”则提出了彻底“分光吃尽”国资、国有股的建议:“大幅降低各级政府对金融机构的持股比例,通过金股等国际通行的股权形式和有效监管,体现国家对金融机构的控制力。”[29]这种建议与西欧国家的私有化如出一辙,且屏蔽了那里许多国家的政府仍然在一部分私有化企业(含金融机构)持有大量非黄金股的事实[30](61)。所以这个包含虚假信息和陷阱的建议没有被领导机构采纳。

       4.“城门失火,殃及池鱼”。假设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真的被按上述标准改革掉“国资一股独大”了,那么,顺理成章的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5.7万亿元净资产中的大量国有资产也将被国内外的非国有投资者们瓜分。例如,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的净资产占全部银行业净资产25.5%,其中的国有股也占大头,当然也就属于按80%至99%的比例出售给中、外非国有投资人的范围无疑了。剩下其他类金融机构的30.9%净资产,自然更可以按照同样标准降低其中的国有股比例了(33)。

       (三)关于全部国有净资产仅按保留“20%以下”直至2%标准进行减持的后果

       事若至此,2021年之前中国必将成为全球最大的国有资产买卖市场。因为,这期间在反对“国资一股独大”的股权分散化“改革”中,总共可能将有200万亿以上国企总资产被卷进来。其中,既包括非金融类国企净资产31.8万亿元,及金融类国企净资产大约9万亿元,总计约40万亿元的净资产(其中多数是国资,包括少数其他投资人的资产),也包括全部国企约160万亿元左右的总负债(34)。而改革的标准可能就是国资委一领导说的大多数国企的国有股权“尽可能降低”(35),那种“20%以下”直至2%的标准也可能在一些国企中大行其道。其中相当一部分国企还是“被计划”要全部出售的。如果再加上事业单位的股份制改造和股权结构改革可能涉及的数万亿资产,被卷入改革的国有单位总资产将更多。

       至于谁有能力来“接盘”就另说了。2013年中国私营企业1253.86万户,注册资本(金)(即实有资金)39.31万亿元(36),户均310万元左右,99%以上是中小微企业。其中,约70%的企业分布在低端服务业,分布在第二产业低端劳动密集型领域的企业占20%多(37),少数大富豪则集中在房地产业。由此可见,私营经济的综合实力非常有限。挑肥拣瘦的欧美跨国公司来,谁去排队欢迎?

       当然,不排除国资、国有股会保留多一些的可能性。但从目前情况看,第一,对非金融类国企,改革后无论如何它们都可能低于现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平均仅30%~40%左右的水平。因为,这种已偏低的比例正是2014年“混合所有制经济”再改革的起始点。在一些干部看来,改革终点上的国资、国有股比例肯定要低于改革起点上的水平。第二,对于金融类国有股份制银行,体制内也有人说了,要将其现存国资(或国有股)30%~50%部分资产划给社保基金[31]。假定如此,在这些企业(如五大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现持36%~82%国有股的基础上,将其一半左右划给社保基金,剩下的50%再分流一部分到中、外私人和机构投资者及银行管理者、部分员工手中,然后,还能够剩下多少原有的国有股呢?反正是难以高估。当然,划到社保基金的许多资产还是国有资产。但是,对一些充满意识形态偏见的人来说,这不还是需要继续改革的国有股权“一股独大”吗?美利坚设计的“颜色革命”特点就是,你退一步,俺进两步,步步紧逼,决然没什么允许对方“退一步海阔天高”之说。

       非金融类国企也面临这种无端指责。如据央视等媒体报道,“不差钱”的上港集团改革出售400亿国资,理由不是业绩差,而是因为国有股高达90%以上!实际上,这却是一家股权相当分散化的国有相对控股集团公司。该集团前三大股东分别是上海市国资委及招商局控制的亚吉投资和上海同盛,其持股比例分别是40.8%、24.48%和23.26%,还有其他一些零星的国有法人股东。但是,其管理层却因此自惭形秽,曰:“我们的股权结构让外方总是觉得体制机制还不够市场化。”[32]国企相对控股也不行?为了得到子虚乌有的市场化“一品顶戴花翎”,400亿国资就卖了?!模仿“公知”一句话,此举有违“普世价值”。资本家才不这么干。赵本山又“卖拐”一次。

       总而言之,一旦消除各行各业国企“国资一股独大”的愿景被做实,预计目前国企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基数将明显缩小,可供划转社保基金的国有资本也会明显缩小。至于到底将缩小多少,人们按照现有全部国有净资产、净利润保留“20%以下”甚至2%的比例计算就清楚了。如果再全部都实行“黄金股”,那国资和国有利润就归零了。财政部、社保基金将依法颗粒无收(当然他们会获得出售国资的收入,但从长远看能生蛋的鸡却少了很多)。而那些得到如此国企“改革红利”的中外特殊私人利益集团,则再一次富爆了。同时,社会主义的国有经济基础也就成了“立锥之地”,或干脆就没有了。另外,如本文后面将述,撇开什么国资、国有股多了、少了的不说,从法理上看,如果没有了“国资一股独大”,那岂不是国资委说要保留的国有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也丧失其存在的理由了!其他99%以上各种各样的股份制企业也没有存在的理由了!孔子曰,“过犹不及”。

       那些正在制定有关具体方案的政策团队,由于他们能够拥有全部具体数据和各种专业人才,通过简单计算应当更清楚大量稀释国资、国有股和相应减少国有净利润的严重后果。40万亿左右国企净资产、160万亿以上国企总负债的产权、债务重配大变局,将给宏观经济稳定和国民经济分配关系带来的巨大变化到底如何,对13亿人期盼的“共同富裕”影响如何,其在社会(政治)领域产生的重大“外部性”如何,对可持续的公平增长和发展的破坏作用又如何,其巨大利害不可不察。

       注释:

       ①本文写作中曾先后与董迎研究员、史立新博士等人进行讨论。文中吸收了他们在数据处理上的建议和一部分建设性、批评性意见,谨表感谢。文中观点由作者自负。

       ②在这之前,2013年11月13日《第一财经报》张静报道,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杨伟民也指出,近十几年来,国企发展仍存在很多问题。第一,股份制改革仍有很大差距,国企中特别是央企中,对非公有资本的利用率过低,也被普遍称为‘一股独大’”(《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杨伟民解读〈决定〉》,http://news.hexun.com/2013-11-21/159876024.html)。财政部也较早提出了这种观点,并得到一些人的认同。例如,《经济观察报》康怡报道:“财政部企业司曾经做过跟踪分析,造成国有企业不景气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股过大’(全国国有企业国有股占比高达80%以上,央企集团母公司基本属于100%的全资企业)、机制不活、管理行政化等固有顽疾,是导致国有企业效益下滑和发展质量不高的根本原因。”(《央企利润指标从10%下调到5%:部分企业仍没信心》,http://business.sohu.com/20140524/n399984465.shtml)但显而易见的是,这种观点和报道完全忽视了市场变化因素对于国有企业效益下滑的影响,仍然是用“公知”们片面的“产权逻辑”来评判国有企业。反过来看,美国金融危机是在私人企业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中发生的;近些年中国私人企业的亏损面也在扩大,私人投资一直在下滑;作为全国私营经济“标杆”的温州私人企业更是连年不景气、危机四伏。这些现象的存在是不是也可以成为反对私人产权的理由呢?另外,十多年来国民经济中存在的“国企景气”现象,是不是又说明了国资“一股过大”或“独大”是一种积极的制度因素呢?现在对国企、国资的片面性评论甚至是造谣往往成为一些媒体记者的通病。也是这个康怡记者,还曾在由私人资本控制的《经济观察报》上无中生有地说,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国企改革《决定》及国资委要求“国有企业要从竞争性行业退出”(2009年10月16日《经济观察报》康怡报道:《国资委酝酿竞争领域央企退出机制》,http://club.china.com/data/thread/1011/2706/08/46/4_1.html)。当然,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吴敬琏研究员也多次这样说过,并因此受到学术界的批评。

       ③2014年2月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在《求是》发文称,国企改革首要“关键环节”“是加快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下一步,我们推进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基本思路是:加快推进国有企业特别是母公司层面的公司制、股份制改革,进一步优化国有企业股权结构。主要采取以下四种形式。其一,涉及国家安全的少数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可以采用国有独资形式。其二,涉及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有企业,可保持国有绝对控股。其三,涉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行业的重要国有企业,可保持国有相对控股。其四,国有资本不需要控制并可以由社会资本控股的国有企业,可采取国有参股形式或者全部退出。我们将通过多种方式推进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暂不具备上市条件的国有企业通过引入各类投资者,实现股权多元化。鼓励具有资金、技术、管理优势的战略投资者以及社保基金、保险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头戏’。总的考虑如下:大部分国有企业通过股权多元化的改革,逐步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将逐步降低国有股权的比例;大力支持各种非公资本特别是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的股权多元化改革;国有企业通过实施股权多元化改革,一方面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与国有资本共同发展,另一方面促进国有企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运行机制……”(国务院国资委网,2014年2月7日:《黄淑和:国有企业改革在深化》,http://www.sasac.gov.cn/n1180/n1566/n1881407/n1881422/15687932.html。黑体字为引者所加黑。)

       另外,2014年3月在全国政协会议召开期间,政协委员黄淑和还对上海《解放日报》记者张骏指出,“‘我们注意到,民企也想进来,但又担心国企股权比例过高,久而久之自己就被吞掉了。所以尽可能降低国企股权比例,30%能相对控股的,就不去搞40%。’至于具体比例,黄淑和说,要具体按照行业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分量、国家要不要控制作为判断基准,另一个考虑因素是完善治理结构和机制需要多个战略投资者”。(中国网,2014年3月9日,http://news.china.com.cn/2014lianghui/2014-03/09/content_31723366.htm。 黑体字为引者所加黑。)

       ④净资产是属企业所有,并可以自由支配的资产,即所有者权益。企业的净资产(net asset value),是指企业的资产总额减去负债以后的净额,它由两大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企业开办当初投入的资本,包括溢价部分,另一部分是企业在经营之中创造的,也包括接受捐赠的资产,属于所有者权益。由于股份制企业的资产净值属于股东所有,所以在会计上也把它称为“股东权益”。

       ⑤中新社记者庞无忌:《李荣融:很多央企国有股权比例可降到20%以下》(中新网,2013年12月17日,http://finance.chinanews.com/cj/2013/12-27/5673853.shtml)。这篇报道称,“李荣融认为,在发展混合制经济的过程中,国有企业在企业当中的股比不需要达到70%~75%,而是可以降至20%以下,但需要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⑥《经济参考报》王璐、梁倩、赵婧报道:《中石化董事长:民资参股中石化无比例限制》(新华网,2014年3月4日,http://news.xinhuanet.com/yuqing/2014-03/04/c_126217625.htm)。在同一报道中,也出现了厉以宁的观点:“民资进入的实质性障碍在于,国有股占比重过高,这个是第一大难点。国有企业还没有成为真正的独立经营主体。”

       ⑦2014年3月7日央视财经报道,傅成玉说:“你看看西方80年代撒切尔他们搞改革的时候,70年代开始,里根他们搞改革,把国有资产改革的时候,一开始也怕外国公司控制,但是你现在看到外国的大公司,上市公司,你要占它股百分之十几那绝对都是大股东。英国石油公司曾经一开始想控股,后来一点点往后退,退到最后政府说我有一股叫金股,金股在关键问题上我可以说了算,最后金股也放弃了。对于我们股份,没必要拿手里干什么呢?你用社会资本来发展不更好吗?”(新华网,2014年3月7日,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4-03/07/c_126232535.htm? prolongation=1)

       ⑧2014年3月7日央视财经报道,傅成玉说:“股东应该是在我们最上层,我们就是为股东服务的,我这么多年打工全是为股东打工,一个是给我们国家大股东打工,让我们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了,再一个为小股东打工,至少经我手的上市公司,我不知道我创造了多少千万富翁,亿万富翁,他们都高兴,所有的股东,小股东赢,大股东才能赢。主人,股东是主人,我们是打工的,我们不是主人。”(新华网,2014年3月7日,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4-03/07/c_126232535.htm? prolongation=1)

       按照傅成玉的这种逻辑,如他在同一专访中说的那样“对于我们(国有)股份,没必要拿手里”,那么,这种时候他又是在为谁“打工”呢?

       ⑨凤凰财经:《张文魁:13万多家中小国有企业应该彻底的民营化》。该报道指出,2014年“3月3日,由凤凰财经举办的《国企改革危与机》午餐会在北京举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副所长张文魁在会上表示,对于占国有企业总数90%以上的中小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的比重完全可以退到零”(凤凰财经网,2014年3月5日,http://finance.ifeng.com/a/20140303/11792944_0.shtml)。

       ⑩观察者网:《国资委专家楚序平:中国经济非国进民退而是私进公退》。据该报道,在解放日报社、上海国有资本运营研究院和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共同主办的“2013上海国资高峰论坛”上,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主任楚序平说,发展混合所有制“下一步我们的政策取向要采取哪些措施?当前争论很激烈,包括前几天的全国资产管理工作会议,争论也很激烈。当前就是要解决这样的问题,为了什么而混合,还要说明我们的目的是什么,不能为混合而混合,不能混到最后把国有资本都混没有了。总结以往的改革经验教训,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在混合所有制中经常是弱势地位,混到最后国有经济没有了,这显然不是我们要坚持的一个政策取向和目的”(观察者网,2014年12月31日,http://www.guancha.cn/economy/2013_12_31_196595_s.shtml)。

       (11)该《决定》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原文是:“(6)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http://www.ce.cn/xwzx/gnsz/szyw/201311/18/t20131118_1767104.shtml。黑体字为引者所加黑。)

       (12)例如,2014年3月教育部副部长鲁昕说,“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通过实行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方式,用市场的力量来办学。对于具体流程,鲁昕表示,这是一个非常灵活的办学体制,首先要对这类学校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产权结构和分配机制都发生变化。学校院系主任可以做教师、可以做教授,也可以到企业做人力资源部的部长;校长可以做校长,同时也可以到企业做CEO。鲁昕说‘这个体系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通过。’”(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2014年3月23日,http://finance.qq.com/a/20140323/003691.htm)

       (13)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14)《第一财经日报》王羚:《我国基尼系数连降五年 学者称警惕财产收入差距拉大》(搜狐网,2014年2月28日,http://business.sohu.com/20140228/n395798515.shtml),文中的财富差距数据由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执行院长李实提供。

       (15)马太效应(Matthew Effect)来自圣经《新约·马太福音》中的一则寓言:“凡是少的,就连他所有的,也要夺过来。凡是多的,还要给他,叫他多多益善。”(MBA智库百科,http://wiki.mbalib.com/wiki/马太效应)

       (16)360百科词条以“一股独大”现象指责国企。但它也客观指出了“一股独大”“是指其中一个股东(如上市公司控股方——引者注)……占有最大的比例,例如50%以上,而其他股东全部都是很小的比例。有时候,未必到50%,但是其他股东全部都是很小的比例,例如不足1%,也可以称为一股独大。一股独大有两层含义,一种是市场广泛熟悉,也是目前普遍持有异议的,即上市公司某股东占据51%以上,甚至70%、80%的股份,从而处于绝对控股地位;另一种是市场忽略的、但却广泛存在的,即上市公司某股东持有30%甚至20%、10%等股份,处于相对控股地位”(360百科词条,http://baike.so.com/doc/4999268.html)。其实,非国有企业中普遍存在“一股独大”也是常识。如何客观、科学地评价这种广泛存在的现象需慎重。

       (17)1990年代中国汽车业有大企业是中、外双方均持股50%的案例。

       (18)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主义“平等”是“消灭阶级本身”(《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670~671页)。在这个范围之外,则不能“把社会主义社会看做平等的王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8页),还会存在三大差别、按劳分配中不平等的资产阶级权利、地区经济发展差异等等。以此而论,由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事实,阶级差别在一定范围内就还存在,“平等”也是有限的。与此同时,社会主义国家政治体制和公有制经济(含国有经济)主体地位的存在也限制了这种阶级差别的存在范围和程度,并使之同原生态的阶级差别相比有所“变形”。所以,从经济关系上看,包括国有经济在内的公有制经济改革,应该重视维护、增强国企、国资和集体经济等,而不是一味削弱之。这个原则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中也应该得到贯彻执行。当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公有制经济发展中根据现实情况“有所为有所不为”、“有进有退”是不可避免的。但一个明显的事实是,现在国企的状况和发展环境已与1990年代大为不同,当时的一些政策(如“大踏步”退却)已不再适用于今天。

       (19)《解放日报》朱珉迕、谈燕:《防微杜渐:针眼大的窟窿,斗大的风》(人民网,2014年3月6日,http://cpc.people.com.cn/n/2014/0306/c87228-24541040.html)。应该正视的一个问题是,国内大多数中小微私企是缺乏实力、动力来参加国企发展混合所有制行动的。另外,随着市场自由化程度不断提高,一些私人资本集团加入“投机赌博新经济”谋取暴利的动力也将高于参加国企改革的动力。房地产的私商快速致富并成为群富之首就是一例。

       (20)国内经济学界较普遍地认为,中国现行间接税为主体的税收结构不利于调节贫富差距,应当增加直接税的比重,甚至是使它成为税收主体。多数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采用的是直接税为主体的税收结构,如美、英、德、日等。它们在这种税收基础上实行的社会福利制度,在降低基尼系数上产生了比较明显的影响。财政部有的干部则主张保持间接税为主体的税收结构,适当增加直接税。目前,有关税收结构的改革进展甚微。

       (21)这里是指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资本、股权结构的总体状况,而不是指单个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情况。各单个公司的情况差别很大,如中石化、中石油等都是国资绝对控股公司。其他则还有采用国资相对控股方式的公司,且国资比例多少还不尽相同。

       (22)《证券时报》许岩:《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国企改革重头戏,52%央企已引非公资本》。在该报道中,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说:“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引入非公资本形成混合所有制企业,已经占到总企业户数的52%。2005年到2012年,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通过股票市场发行的可转债,引入民间投资累计达638项,数额累计15146亿。截止到2012年年底,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总共是378家,上市公司中非国有股权的比例已经超过53%。地方国有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681户,上市公司非国有股权的比例已经超过60%。2010年,新36条颁布以来,到2012年年底,民间投资参与各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的交易数量的总数是4473宗,占到交易总宗数的81%,数量金额总共是1749亿,占到交易总额的66%。这是国有企业改制中引人民间投资的基本情况”(新华网,2013年12月20日http://www.cq.xinhuanet.com/2013-12/20/c_118640136.htm)。

       (23)实际上,净利润是在做了各项必要扣除(如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法定公益金、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后,剩余部分的净利润才可以划分为股利(股息和红利的总称)和用于扩大再生产资金两个部分进行分配。其中的股利分配还可以采用“股票分配”形式来实现股东投资收益的再投资,增加股东权益,而用于扩大再生产的那部分净利润,则意味着原股东权益(股本)的增加。

       (24)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3年“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单位”有27.8万多家(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13/indexch.htm)。以此推测,大多数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也是国有控股企业,但是其中没有区分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所以,关于这些企业股权结构的具体情况无从得知。

       (25)2011年3月国资委新闻发言人曾指出,“截至2009年年底,已经有1561.26亿元国有股权转让划归社保基金,占全部社保基金财政性收入的41%,这其中有589亿元是央企转让的”(国务院国资委网站,2011年3月10日,http://www.sasac.gov.cn/n1180/n1566/n259730/n6971460/13225387.html)。

       (26)据《21世纪经济报道》张珍珠报道,“随着美国银行清仓建行持股,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外资战投已全部‘撤退’,这或许也标志着过去10年来外资金融机构争相投资中国银行业的时代已经结束”,“中国银行业的‘黄金时代’已一去不复返”。“过去10年中,包括高盛集团、花旗集团、摩根士丹利、瑞士银行和苏格兰皇家银行集团等在内的外资金融机构相继以战略投资者的姿态斥巨资参股大型中资行。外资金融机构对中资银行的投资无一例外都为其带来了丰厚的利润回报,可谓赚得盆满钵满”。“‘外资金融机构选择不同时点逐步退出中资行,或与每家机构的自身发展策略不同有关,说外资机构参股中资行是“战略投资”,实际上只是我们的“一厢情愿”而已’。该银行业分析师称,外资机构可能从来都不认为自己是战略投资,而只是财务投资”(《外资集体撤退四大行:深谙中国银行业风险?》,21世纪网,2013年9月6日,http://business.sohu.com/20130906/n386041497.shtml)。

       (27)文中作者假设的2%股权控股是一种相当极端的相对控股形式。在这种假设之下,股份公司中国有控股者掌握的净资产及所得净利润非常少的现象会显得十分突出。该假设在逻辑上也是可以成立的。因为,相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或者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协议控股),或者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相对控股)。而有些干部主张减持国有股不设底线也正在与这个假设相互呼应。

       (28)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13/indexch.htm。

       (29)引自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副所长张文魁在凤凰财经举办的《国企改革危与机》午餐会上的发言(凤凰财经网,2014年3月3日,http://finance.ifeng.com/a/20140305/11808197-0.shtml)。

       (30)作者曾就区分国企中的国有净资产和非国有净资产问题向统计部门咨询,但回答是他们那里没有相关数据。

       (31)据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2013年“半年报”的数据整理。

       (32)按照吴敬琏朝思暮想的“美国模式”标准,及美国政府和世界银行的建议,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对“国家控制经济”很重要的判断是可以颠覆的。美国许多大银行和美联储的股东还是私人呢!

       (33)据银监会数据,2013年全国性股份制银行总资产为269361亿元。其减总负债后的净资产为15923亿元,占比为15.7%(http://www.cbrc.gov.cn/chinese/home/docView/B57D199CFDF7437CBC0DF0ABB7A8118A.html)。另据统计,13家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中的国有控股银行有9家。城市商业银行总资产为151778亿元。其减总负债后的净资产为9974亿元,占比为9.8%,其主要是145家中小型银行。据一项调查,这些“城市商业银行的股权(也)主要集中在包括地方政府在内的少数(国有——引者注)法人大股东之手,大股东数量大都在10家以下”(2005年4月7日《南方周末》:《城市商业银行调查》)。其他类型金融机构总资产为436404亿元。其减总负债后的净资产为31427亿元,占比为30.9%。其中应当包括外资银行和小微金融机构,非国有股权比例可能大一些。例如,据银监会统计,截至2013年年末,其包含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中民间资本合计持股占比达90%(新华社电:《银监会:鼓励社会资本发起农村商业银行》,证券时报网2014年2月7日,http://epaper.stcn.com/paper/zqsb/html/epaper/index/content_542982.htm)。

       (34)其中,2013年非金融类国企总负债为593166.5亿元。金融类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总负债611611亿元,绝大部分是国有控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总负债分别是253438亿元和141804亿元,共1006853亿元。如果再加入情况不明的“其他类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总负债,金融类国有资产一方的总负债还将增加一些。至此,非金融类、金融类国有资产的总负债相加总数应超过1600019.5亿元。

       (35)按照国资委的现有安排,需要国有资本独资、绝对控股的国企只是少数,而相对控股、变为参股和准备出售的国企是大多数。对于需要国有资本相对控股的国企,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指出,“我们……尽可能降低国企股权比例,30%能相对控股的,就不去搞40%”(http://news.china.com.cn/2014lianghui/2014-03/09/content_31723366.htm)。如此一来,国有资本参股企业的国有股也就会更少了,完全没有什么实质性意义,且监管也很困难,容易产生流失。所以有人说,参股?何必大费周章,彻底卖得了。

       (36)私营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也称注册资本金,可能与企业实有资金存在一定差异,但差异一般不会很大。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注册资金数额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的货币表现”。但是,注册资本金会随实有资金的增减而增减,所以,当企业实有资金比注册资金增加或减少20%以上时,要进行变更登记(http://baike.so.com/doc/1720245.html)。

       (37)2011年数据显示,私营企业总户数中,企业在第一产业的占比为2.53%,在第二产业的占比为27.85%,在第三产业的占比高达69.63%(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等主编:《中国私营经济年鉴(2010.6~2012.6)》,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13年,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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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国有企业与改革(一)-对被污名的“国有资产一份”的评论1_国有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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