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说段注”中的“区别差异”_同义词论文

评《说文段注》的“辨通别”,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说文论文,辨通别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H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099(2003)01-0087-11

同义词研究重在辨异,但是传统训诂辨异远不如“求同”,就是那些大家在同义词辨异上都没有太多的建树。唯一交口称誉的就是清代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下简称《段注》),在同义词研究方面,辨通别就是该书最精彩的部分之一。《段注》创用的“浑言、析言”术语,用于辨释文献中同义词的通别,所谓“浑言则通,析言则别”。据统计,《段注》中用“浑、析言”分析了251组词,其中属于同义词的240多组。综观全书对同义词的辨释,数量多,涉及面广,大多信而有征,其中不乏精审之辨。这样的同义词研究,在古代其它学者即使是一些大家的书中也是鲜见的。

但是,我们不能不指出,对古人盲目崇拜和绝对化的风气,也侵袭了对段氏同义词辨析成果的研究。有些研究,既没有对当今古汉语同义词研究的现状作调查研究,也没有对段氏的辨析范例作认真的审鉴,在“段说皆精”的前提下,来发掘、总结段说之精,结果是精上加“精”,越评越“精”。这不仅从“正面”歪曲了真实的段玉裁,更在客观上将段氏“炒作”成当今古汉语同义词辨析的样板。而事实上,在同义词研究方面,缺陷、不足被掩盖,真正的优点也往往没有被充分抉发。现在古汉语同义词辨析严重滞后的局面与段氏辨析的“问题”不无关系。无疑的,正确认识段氏的同义词辨析成果,还其真貌,不仅有助于正确认识古代同义词研究的得失,更可以规正现在的古汉语同义词辨释的发展。

那么,应该如何正确认识呢?曰:一分为二,说长又道短。单从同义词研究角度说,段氏以“浑、析言”为代表,包括“转注互训”等类所含的同义词辨析成果,其真正的成绩、长处有以下诸条:

一、继承了《尔雅》以文化词为主的传统

有些学者已注意到,段氏所辨析的同义词组的词类是名物词占70%以上。(注:据马亦凡的统计是71%,见其《统言、析言的性质》。文中说:“被训词中,名词占71%,且多为草木鱼虫鸟兽等名物称谓。”(载北大中文系《语言学论丛》第十八辑,商务印书馆,1993年。)马景仑统计为173条。马氏云:“据初步统计,‘浑、‘析’所涉及的同义词共有230个条目,其中同义名词173条,同义动词53条,同义形容词4条。”(见《段注训诂研究》第147页)。据此统计,名词占75%。笔者曾作过统计与马氏差近。)名物词几乎都是文化类词。在诸多的动词同义词组中也有不少文化类词,如“诔、讄”、“斋、戒”、“奔、走、趋”、“仁、恕”等,不下三分之一。则文化词义总数当可达80%以上。我们知道,《尔雅》将辨通别几乎都置于后十六篇,绝大多数是名物词。现在这个事实清楚地表明,在同义词辨析的对象方面,段氏很好地继承了《尔雅》的传统。事实表明,古汉语同义词的辨释,必须以文化义为重点。盖文化词兼有文化义与语言义,比较复杂,信息量大,最需要辨析。段氏正以此为重点并取得成功。段注中被认为辨析“精审”的同义词,大多数是在名物词为主的文化词部分。

二、辨别一义的同中之异,并力求富于对比性

《尔雅》的通同义是根据一义的相同,其辨通别也持某一意义上的相异点。这与现代语言学对同义词的理论相吻合。段氏对同义词的数百条辨析,也同样继承了《尔雅》的传统,坚持一义相同的同义词标准,所辨不是整个多义词,而是一个相同义上的同中之异:浑言是某个相同义,析言是其同中之异。在辨析中,有时会分析各同义词自身的结构、语义来源、引申等,但这些都是为所辨析的某个词义服务,即出于揭示同中之异的需要,并不是以词为单位。唯此,所得浑言是一个义位(即义项),而所得析言乃是该义的一个义素;而且段氏力求富于对比性。这与今日现代语义学使用的义素分析法不谋而合。按照义素分析法,所谓同义词,就是在一个义位上的主要义素相同,其次要义素有别的一组词。(注:一个义位(一般表现为义项),可分为理性意义和附加意义,后者又称色彩意义、语用意义之类。理性意义可分为基本部分和次要部分,或称为中心部分和非中心部分。也可用“义素”概念表述,就是基本义素、主要义素、次要义素之类。凡是附加意义也都是次要义素。俗称的等义词,就是理性意义全同,而附加意义即这部分的次要义素有别;而一般的同义词,都是理性意义的基本义素相同,但其中的次要义素有别。)如“吊、唁”,慰问遇丧者是共同的主要义素。两者的区别性义素就在对生者或对死者之异。“箪、笥”,盛饭竹器是共同义素,圆形或方形是对比的次要义素。有时,一组词还有两种次要义素的对比,如“脂、膏”,一是用于物或人之异;一是同用于物,有角或无角之异。上引的每一例析言多是富于对比性的次要义素,不烦赘析。

三、用“浑、析言”开创了兼明同异、重在求异的同义词研究模式

“浑言”“析言”是段氏首创的训诂术语。这不仅是多了一个术语,更在于它成了崭新的同义词辨析模式的标志。最早《尔雅》中已有较多的对名物词之辨通别,但只是用点睛之语简言其别,而几乎都不言其通同,通同者要学人自己体会,对比通义词三篇只言同而不明异,表明早期对同义词的研究,还没有一个科学的模式。至唐代《五经正义》的“对文”“散文”术语出现,开了对同义词将同与异相结合考察的先河。但它主要是用来分析经传中同义词在使用中取同还是取异的问题,而且是针对某处是单个出现还是相对出现的情况。是经注随文释义的升华。而到了《段注》,或许与注释的对象也有关,——是注释脱离了具体文献的辞书的字词,段氏也就充分利用这个有利条件,进一步将“对文”“散文”为代表的对运动态的经传中的同义词的注释,发展为脱离具体文献使用,对储存态的同义词的研究,并形成一种兼明同异、重在求异的同义词训诂模式。完整而言,这个模式是:兼明同异,重在求异;同在一义,异在一点(即一个义素)。为了恰当地使用这个模式,“浑言”“析言”的术语就应运而生。由于这个术语代表了一种新的训诂模式,并有大量坚实的同义词辨析成果辅证,它具有极强的生命力,几乎成了古汉语同义词研究的代称。从这一点来看,或将《段注》同义词辨析作为今日同义词辨析的样板是可以理解的。

现在,我们主要来讨论《说文段注》在同义词研究的“辨通别”方面存在的问题,即其缺点、不足。为了讨论方便,我们尽量举常见的、一些论著作为佳例的例证。

其“问题”则也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二词辨一,不成系统

指两个词辨析一个异点,构组缺乏系统性。《段注》的同义词,绝大多数是二词作一个同义单位,而辨析一个相异点,如上所举。此法为今不少同义词辨析者所“发扬光大”。但这总体上是不符古汉语同义词辨释的法式。因为其一,同义词是在某个义位上相同或基本相同而类聚的词群,即一个相同义系统的词群,并不都是两个词的组合,据调查,一个同义词组平均都当在五个词以上,故二词辨一与同义词群的系统性不合。其二,每个同义词群体的每个成员都凭着自己的特点——无论是理性意义或附加意义,在群体中担任一定角色,占一定地位。它们相互配合,共同全面、准确、丰满地表现一个义位。而二词辨一势必将异点变成仅仅一个义素上、两个词之间的差异点,故它又与同义词表义的丰富性不合。于是,只有当某个义位的词组只有两个词,则二词辨一大抵差近。而多数情况下,二词辨一的结果并不符合科学的同义词辨释的要求。悉心审鉴,段氏的二词辨一,至少有以下诸病:

1.异点主次不分

上所举的“膏、脂”条,段氏辨了人与动物、无角动物与有角动物之别。按,“脂、膏”的同义是脂肪,汉代训诂于其别就涉及三点,段氏强调了两点,但主要的同中之异当是“凝释之辨”。《礼记·内则》郑玄注:“肥凝者为脂,释者为膏。”即凝固的脂肪为“脂”,粘稠可变油的脂肪为“膏”,这是从事物特征上区分。段氏“脂”下引了这条注语,却置而不论。再说“人、物之辨”与文献不合,“膏”可用于人,“脂”也可用于人。《诗·卫风·硕人》:“手如柔荑,肤如凝脂。”自居易《长恨歌》“温泉水滑洗凝脂”,都以凝固的脂膏喻女子的皮肤洁白润泽。至于“物中之辨”,则是二者来源的不同,因为牛羊的脂肪如脂,猪的脂肪似膏。本组还当有“肪”,不能纳入段氏的二辨,却可纳入“凝释之辨”:肪指在动物腰部的较厚之脂。段氏因拘于次要义素而缺“肪”,又因缺乏系统性而囿拘于次要义素。

“哭、啼、泣、号”是一组常见的同义词。段氏于前三词作了辨析,“哭、啼”一辨。《口部》“啼,号也”注:“号,痛声;哭,哀声。痛在内,哀形于外,此啼与哭之别也。”又“哭、泣”一辨。《水部》:“泣,无声出涕者曰泣。”段注:“哭下曰;‘哀声也。’其出涕不待言。其无声出涕者为泣。此哭、泣之别也。”不少论者于其辨析方法与结论赞不绝口,其结论也为今学界所采用。其实此辨大可訾议。若按段氏之辨,分二点别异,则读者不明:“哭、啼”有否出涕?“哭、泣”有否内外之悲痛?且“号”也未辨,故释“啼”是“痛在内”,也很抽象。盖结论支离,各词的完整异点很模糊。按,对一组同义词,当用统一的辨异点审视。本组的可辨异点有三:一是声音的有无、大小、轻重、长短、徐疾,二是眼泪的有无、多少,三是哀痛的有无、内外、大小。其中最难区分的是多无形因素的第三点,而段氏恰恰按第三点辨“啼、哭”,遂对异点主次不分,加之多主观推导,故“啼、哭”之辨全不能成立,即二者没有痛内哀外之异。而若合前两点、从文献事实辨察每一词,方可善辨。盖“哭”,合段之辨是有声有泪。其实“哭”也可无声无泪。《孟子·滕文公上》:“相向而哭,皆失声。”赵歧注:“失声,悲不能成声。”此无声之哭。《史记·吕太后本纪》:“太后哭,泣不下。”此无泪之哭。文献中“哭‘常作为共名训释专名。《素问·经解微论》:“不泣者,神不慈也。”王冰注:“泣,谓哭也。”《左传·宣公十二年》:“号而出之。”杜预注:“号,哭也。”十三经中“泣”48见,“啼”5见,“号”12见,而表哭义的“哭”444见,频率最高。足见“哭”是哭泣义的通称。“泣”,段氏谓是无声出涕。也有谓“细声有涕”。近又有论者认为是“立即就哭”,[1]皆未洽。盖“泣”从语源和文献使用看,其特点不在于声音之有无、宏细、迟速,而在泪之流量,它是泪多而直下。(注:“泣”之立声有直义。如“笠”,正置头顶中央遮阳挡雨之具,“岦”,大物直立貌。《释“泣”》谓立声是取疾速义,立即之意,于文献无证。而文献中表示泪多而直下,即“泣数行下”之例甚多。除正文所举,又如《吕氏春秋·行论》:“燕王闻之,泣数行而下。“《史记·项羽本纪》:“项王泣数行下。”《高祖本纪》:“高祖乃起舞,……泣数行下。”《史》、《汉》中尤多。见朱惠仙《哭、泣、啼、号辩》(待刊稿)。本条多取朱氏之辨,特此说明。)《诗·卫风·氓》:“泣涕涟涟。”《燕燕》:“泣涕如雨。”正因泪多,故文献中多“泣数行下”之语。《吕氏春秋·长见》:“吴起至于岸门,止车而望西河,泣数行而下。”《史记·韩长孺列传》:“梁王……一言泣数行下。”“安国泣数行下。”“孝王泣数行下。”虽然泣者以轻声、无声者为多,但主要特点不在声,而在泪多而直下。“啼”,今一些词典据段说谓指悲伤哭泣。此非其特点。它本指小儿哭,用于成人,就指大声哭(小儿哭声大)。《左传·定公四年》:“夫人见其色,啼而走,曰:‘蒯聩将杀余。’”《论衡·变动》:“秦坑赵卒于长平之下,四十万众同时俱陷,……入坑陷之啼,度过拘求之呼。”“号”是哭中有言。《礼记·檀弓下》:“且号者三。”郑玄注:“号,哭且言也。”《颜氏家训·风操》:“礼以哭有言者为号。”因是感情宣泄,哭中言模糊不清。要之,本组浑言是哭泣;析言之,“哭”是通称,“泣”是多泪之哭,“啼”是大声之哭,“号”是声言交杂之哭。

2.异点误通异义、异词

“坯、瓦”,段氏“析言”为“未烧、已烧土器的总称”。按,此二词所表物性质不同,一般也不会相混,故没有必要作“浑、析”之辨。且本指二物,一为陶器,一为土坯,各有其同义词,而段氏竟以“土器”之名同之。结果所辨非同义,并造成异点误通异义。

“眷、顾”,段氏谓二者皆回头看,但“顾浅眷深”。按,“顾”的本义是指回头看。回头往往带感情色彩,故引申为顾念义。但“眷“无回头看之义,故在此义上不同义。当然“眷”也有顾念义,但这是形容词义,就以段氏所举的毛诗“眷言顾之”、“乃眷西顾”,它修饰表感情、思慕的动词“顾”,表示其程度,因此与“顾”的动词义无可比性。由于经常结合使用,故至南北朝后,“眷”也偶有动词用法,如颜延之《还至梁城作》诗:“援策眷东路,倾侧不及群。”而作为常见用法,特别是南北朝以前,“眷、顾”不能成组,段氏之辨则是异点沟通异义、异词。[2]

3.异点偏、误

段氏必使同义词之别构成对比性义素,有时就会造成所辨异点未周。二词辨一对多词词群的同义词尤有此弊病。

“朱”,《糹部》作“絑”,训“纯赤也”。“绛,大赤也。”段注:“大赤者,今俗所谓大红也。上文纯赤者,今俗所谓朱红也。朱红淡,大红浓,大红如日出之色,朱红如日中之色。”

段意:浑言之,皆为红色;析言之,朱(絑)是淡红,绛是大红。

单看此二词,似乎还明确。但看了其它的表红色义同义词,所辨就成了模糊语言。《说文》“絑,纯赤也”段注:“盖纯赤、大赤,其异者微矣。……凡染,……三入谓之纁,朱则四人与?是朱为深纁之说也。”此言“朱、绛”差近;“朱”又为深纁。而同部“纁,浅绛也”,段氏未辨,则一“深”一“浅”,“朱”与“绛”相同。在《说文》“赤”下段氏引郑注《易》曰“朱深于赤”,则“赤”又与纁同。“红”下段注:“今人所谓粉红、桃红。”则与朱的“淡红”又差近。“丹,巴越之赤石也”,“朱丹”多连用。但段氏于色无注。如此合观,简直成一团乱麻。但如不作二词辨一,而按红义的同义系统辨之,则不难“各得其所”。按,正红色诸词是一个同义词组(间色另组)。最深者“绛”,是绛草所染的深红色,羌无异议。次之为“纁”,《尔雅》、《说文》均谓“三染之”,是浅绛。次之是“朱”。它是朱砂的颜色,鲜红色;古代红色的通称。从《论语》“恶紫之夺朱也”至杜甫“朱门酒肉臭”,就表明它是古代红色的代表词。“一染”、“二染”均属于赤色范围,故继之以“赤”。它是“南方色”,即火的颜色,也作红色的通称,如《说文》都用“赤”作为说解词。作通称,“赤”先“朱后。“丹”是朱砂之称。《仪礼·乡射礼》:“凡画者丹质。”郑玄注:“丹浅于赤。”最浅淡的红色是“红”,段氏所训如今称之“粉红、桃红”。上古只作赤自间色,后世也作赤白间色,但又作口语中红色的通称,诗词曲中尤多用。若此,古代作正色的红色,从深而浅的序列当是:绛—纁—朱—赤—丹—红。二词辨一还常使异点出现偏、误。如“吊、唁”条,辨二者对象之异是生死之别(见上引)。按,二者异点不能纳入简单的生者死者之异。在先秦,“唁”的对象固然是生者,但“吊”的对象也是生者,可以是个人或国家,可以吊丧事,也可以吊遭灾、战败等,总之,对象是生者,“吊”是慰问之意。《荀子·大略》:“送死不及柩尸,吊生不及悲哀,非礼也。”“吊、唁”真正的异点在于用言还是用物。“唁”是仅用言语安慰,段注中数例皆此。而“吊”之慰问,必辅之以助救的赠赙财物。《周礼·天官·宰夫》:“凡邦之吊事,掌其戒令与其币器财用。”郑玄注:“吊事,吊诸侯、诸臣也。”至汉代以后,“吊”转为吊死者,如贾谊《吊屈原文》,《说文》释为“问终也”,都表明其对象的变化。于是“唁”就成为专对生者的慰问了。然则段氏之辨只适用于汉以后;对于汉以前来说,段氏不免以今律古,不仅不能构成对象的生者与死者的对比,也根本上未揭示真正的异点。[3]

“阖、扇”,段氏以质料作为异点。按,据所引《说文》,二者同训为“扉”,《尔雅·释宫》:“闻谓之扉。”“扉”从户非声,蜚声有外义,合指独扇外门。《左传·襄公二十八年》:“子尾抽桷击扉三。”陶渊明《归园田居》诗之二:“白日掩荆扉,虚室绝尘想。”皆指此种外门。显然不能以“扉”的本义解“阖、扇”。盖“扇”本指细竹、芦苇编制的门帘,非设门臼可开闭的门。后来才引申为有臼的门扇,但已不论质料。《资治通鉴·梁武帝太清二年》:“贼又以长柯斧斫东掖门,门将开,羊侃凿扇为孔,意槊刺杀二人,斫者乃退。”胡三省注:“扇,门扇也。”此当不是竹苇门扇。“扇”为内外门扇的通称。“阖”也指门扇。《礼记·月令》:“(仲春之月)耕者少舍,乃修阖扇。”郑玄注:“用木曰阖,用竹苇曰扇。”此为段氏析言所本。但此“扇”是指竹苇帘,“阖”才是指木制门扇;析言之,是指木制外门门扇。当然,可泛指外门。综此可知,在质料有别的上古、秦汉,“阖、扇”不同义,前者门扇,后者门帘。在后世,二者同义,但已无质料之别,浑言都是门扇,析言之,“扇”指内外门扇,“阖”专指外门扇。是属于范围大小之别。

“倡、优、俳”,段氏以为只是称名角度不同,“其实一物也”,又是所辨异点偏、误的典型。明非一物,岂可“一”之?“倡”,本指领唱。《荀子·乐论》:“唱和有应。”《礼记·乐记》:“一倡而三叹。”郑玄注:“倡,发歌句也。”引申为唱歌。故用于人,乃指唱歌为主的艺人。唐卢照邻《长安古意》诗:“倡家日暮紫罗裙,清歌一啭啭氛氤。”《新唐书·韦坚传》:“倡人数百,……齐声应和。”倡者,本可男女皆有,后以女性居多。优者,声兼义,其声符通柔声,指口柔、面柔、体柔之人(见《尔雅·释训》),即为者必是矮小丑陋之人,又以口、面、体的戏谑活动悦媚主子。相当于后世丑角类的歌舞艺人。俳者,是优人中尤善戏谑者。本组同义词还当有“女乐、伎、伶”等,段氏皆阙。[4]总之,段氏“浑、析言”二词辨一的诸多同义词,并不如今学界流行的推崇备至的评价。所辨异点,或未臻周全,或有偏、误;对异点不分主次、“舍本逐末”;甚者误通异义、异词,诸类问题并不在少数。这与段氏使用二词辨一而缺乏系统性、力构对比性义素的方法有很大关系。由此可见,此种方法决不可盲目继承而作为今日同义词辨析的法式。

(二)囿拘旧注,主观推绎

一般总以为:既然段氏的同义词辨析达到传统的最高峰,肯定多有突破传统的创新。其实不然。段氏之功在于以推陈为出新,即熟悉并充分利用传统训诂,凡辨析都言必有据;在此基础上或申言阐发,或推断演绎。经段氏慧眼发掘、加工,许多尘封的语石变成同义词辨析的精词练言和解颐妙语。但同时也会囿拘旧注,主观推断演绎,结果反陷误区,导致旧失加新误。这也是段注同义词的第二类问题。在以上评骘的举例中,已可窥见一斑,如“阖、扇”条之拘于郑玄注,“哭、泣”条之囿于《说文》说解等。下专举若干例。

对传统训诂尤其汉代经儒训诂中辨异的对比性义素,段氏尤为信从不疑。“邦、国”条是典型:

《囗部》:“国,邦也。”段注:“邑部曰:‘邦,国也。’按,‘邦、国’互训,浑言之也。《周礼》注曰:‘大曰邦,小曰国。’邦之所居亦曰国,析言之也。”同注又见于“邦”下。

经段氏论定,邦大国小之辨为今许多同义词辨析论着及词典所承用不疑。但此辨大可质疑。段氏所据唯一的旧注出《周礼·天官·大宰》:“大宰之职,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治邦国。”郑玄注:“大曰邦,小曰国。”郑玄完全是随文释义。对此,孔疏早就揭示:“《周礼》凡言‘邦国’者,皆是诸侯之国。此言‘大曰邦,小曰国’者,止举此文‘邦’在上,‘国’在下,故为此解。案《仪礼·觐礼》云‘同姓大国’,‘异姓小邦’,则‘邦、国’大小同也。”孔疏辨‘邦、国’无大小之别,引据确凿。但段氏还是唯郑注是信。当然,孔氏谓郑注是出于“邦、国”的列序而训前大后小,这是为郑注开脱而已。还是段氏“邦之所居亦曰国”的解释比较合理。即是说,郑注之所以以为有时“邦”大“国”小,由于邦的政治中心可称“国”,这意味国可以在邦之中(一般论者都忽视段氏此句),自然显得邦大国小。若此,郑注、段注皆误:以“邦”大是据国家义,以“国”小是据国都义,分明异义而无可比性,非同义词之辨。故据段注本文,此辨也不能成立。

辨词先辨物。根据对我国古代国家发展历史的研究,“方”是商代对国家的通称,当时是地区团体为基础的早期奴隶制国家。其时没有“邦”和“国”作国家的通称(以“或”为“国”是误解)。“邦”是西周、春秋对国家的通称,当时是行分封制、有完整政治机构、臣属于周王朝、奴隶制全盛期的城邦国家。“国”是春秋时出现的对国家通称。本指邦之都(即段氏云“邦之所居”),扩大指整个邦域,但反映了奴隶制衰落、封建制上升期的国家特征。而从春秋开始,“邦、国”成了同义词,但绝不是大小之别,而是一物(国家)异名,所指对象相同,区别在色彩而已。“国”是常称,没有特殊色彩;“邦”则少用,专显典雅、庄重色彩。即今日使用亦然。用“邦交”、“友邦”、“邻邦”均见其古雅、庄重色彩。[5]

有时所据旧注不止一条,但可能都是陈陈相因,段氏往往也因袭之。请看财物义一组同义词:

《贝部》:“货,财也。”段注:“《广韵》引蔡氏《化清经》曰:货者。化也,变化反易之物,故字从化。”“贿,财也。”段注:“《周礼》注曰:‘金玉曰货,布帛曰贿。’析言之也。浑言之,货、贿皆释曰财。”

段氏不及同组的“赂、资”等词;并囿于旧注,虽已取其它材料,还是与正诂檫肩而过,不能突破。

按,《礼记·坊记》:“先财而后礼,则民利。“郑玄注:“财,布帛也。”《聘义》:“已聘而还圭璋,此轻财而重礼之义也。”郑玄注:“财谓璧琮享币也。”《荀子·富国》:“垣峁仓廪者,财之末也。”杨倞注:“粟米布帛曰财。”盖郑玄随文而注,故多有不同。再合观他注,可知“财”范围最广,当是财物的总称。其实《说文》训为“人所宝也”,《贝部》多用“财”作为共名进入说解,如“贤,多财也”,“贸,易财也”等,已可知《说文》将“财”作为大名。故从可知其它词都是小名,不能与“财”作“二词辨一”。“货”从贝化声,化声有义,段氏所引《广韵·去过》正释其化声,故知其指流通的财物,即商品和钱币。《汉书·食货志上》:“货为布帛可衣,及金刀龟贝,所以分财布利通有无者也。”此合指。《书·洪范》:“八政:一曰食,二曰货。”孔颖达疏:“货者,金玉布帛之总名。”此分指商品。《荀子·富国》:“等赋府库者,货之流也。”杨倞注:“钱布龟贝曰货也。”此指通货钱币。“贿”,并非只指布帛。其或体是每声(见《集韵·上贿》)。每声有暗义。《庄子·倞胠箧》:“故天下每每大乱。”成玄英疏:“每每,昏昏貌也。”昏即暗。晦,月尽而暗。故“贿”指暗藏、私藏的财物,侧重在藏有。《诗·卫风·氓》:“以尔车来,以我贿迁。”为用车将我的私财载去。《左传·昭公十六年》:“尔有利市宝贿,我勿与知。”“贿”也指你们商人私藏的财物,言“勿与知”,则私藏的特点尤显。本组同义词还有段氏未及的“赂”、“资”。”赂”,段氏更进退失据,既云“如道路之可往来也”,又引大徐“赂当从路声省”而云“非也”。段说误。“赂”字古今皆作去声读,无入声者。故当从贝、路省声,谓用财物铺路,即指为求人、酬人而赠送的财物。“资”则指为一定需要而积聚的财物和他物。[6]

“囊、橐”条段氏更陷入旧注的迷雾而失去审鉴力:

“橐,囊也”段注:“按许云:‘橐,囊也。’‘囊,橐也。’浑言之也。《大雅》毛传曰:‘小曰橐,大曰囊。’高诱注《战国策》曰:‘无底曰囊,有底曰橐。’皆析言之也。囊者,言实其中如瓤也,橐者,言虚其中以待如木也。玄应书引《苍颉篇》云:‘橐,囊之无底者。’则与高注互异。许多用毛传,疑当云‘橐,小囊也。囊,橐也。’则同异皆见,全书之例如此。此盖有夺字,又,《诗释文》引《说文》‘无底曰囊,有底曰橐’,与今本绝异。”

此条集中反映了传统训诂之名物相离随文释义与同义词研究中必求对比性义素之弊。段氏也未脱此巢穴,纠缠于大小、有无底以决其是非,犹不能决。而今之大型辞书竟也承段注,取其一说,或并列二说。按,“囊”如不与“橐”作二者对比,单求其物,并不难解。《庄子·胠箧》有“胠箧、探囊、发匮”之语,可见囊是由上而下置物。《史记·平原君列传》:“夫贤士之处世也,譬若锥之处囊中,其末立见。”此也是锥头在上,即囊口在上。《淮阴侯列传》:“韩信乃夜令人为万余囊,盛满沙。”盛沙之袋口在上。不烦赘举,囊者,只有一种:从物而言,乃指上有口、下有底、由上而下盛物之袋;从词而言,“囊”对应今语之“袋”。而橐是特殊的囊袋。研究传统之争可知,大小不反映形制、性质之别,则有底无底相合乃全。从古文字、语源与文献相合证而知,橐有两种。一是无底橐,用皮革、布帛等张而置物,卷转而两端扎口。一是有底橐,用布帛等柔软物缝制,两端封底盛物,口开中间,直于远行肩荷、畜载。《左传·宣公二年》:“(赵盾)而为之箪食与肉,置之橐以与之。”赵盾怜翳桑饿人,竹制圆筐中盛饭与肉,正为使饿人持带方便,将筐置于橐中送给饿人。则荷于肩之橐,必是中开口、两端盛物之袋。文献中凡记述远行者荷物,多用“橐”,即是有底橐。《宋史·宋昌言传》:“县吏与市井少年共为胠橐。”胠是旁开义,有底橐之口即开于旁(对两端言)。无底橐也有见。《史记·田敬仲完世家》:“田乞盛阳生橐中,置坐中央,发橐,出阳生,曰:‘此乃齐君矣。’”司马贞索隐:“橐音讬。橐中谓皮橐之中。”上开口的是囊,中开口的橐的打开动作不称“发”(见上),故此必是无底橐。情理亦然。皮革宜作无底橐,将人包卷而两端扎之,盛之、发之均便。然则按有底无底而论,囊是一底上开口,橐之一种是两底中开口,橐之又一种是无底两扎口。[7]段注囿于传统训诂,只在人为的对比性义素中徘徊,而不从文献细究其物,必然无果而终。

更有甚者,是段氏在所据的旧注之上按对比性义素主观推断演绎,结果越辨越误。如为有的《段注》研究专着赞不绝口的“传、遽、驿、驲”之辨:

《马部》:“驿,置骑也。”段注:“言骑以别于车也。驲为传车,驿为置骑,二字之别也。《周礼》‘传遽’注云:‘传遽,若今时乘传骑驿而使者也。’盖乘传谓车,骑驿谓马。《玉藻》注云:“传遽,以车马给使者也。’车谓传,马谓遽。浑言则传遽无二,析言则传遽分车马。亦可证单骑从古而有,非经典所无。许‘传’下云‘遽也’,‘遽’下云‘传也’,此浑言也。‘驿’下云‘置骑也’,‘驲’下云‘传也’,此析言也。‘置骑’犹《孟子》言‘置邮’。”“ 驲,传也。“段注:“……《尔雅》舍人注曰:‘驲,尊者之传也。’《吕览》注曰:‘驲,传车也。’按,驲为尊者之传用车,则遽为卑者之传用骑可知。”

这里有三条推绎。一是从《周礼》注推出“乘传谓车,骑驿谓马”,二是从《玉藻》注推出“车谓传,马谓遽”,复从此推出“单骑从古而有”。三是从《尔雅》舍人注推出“遽为卑者之传用骑”。合后两条,段氏从前人注语如此推断:遽是乘马→卑者的乘马→自古有单骑。这种推绎已到了荒唐的地步,可是有的论着居然将它作为同义词辨析的范例。

我们先不讨论段注的浑、析言及其误断,而先究其物。如果细析文献材料即可知,“遽”是上古驿站泛称。《管子·大匡》:“三十里置遽委焉,有司职之。从诸侯欲通,吏从行者,令一人为负以车;若宿者,令人养其马,食其委;客与有司别契。”此是齐国之遽。(注:此节大意是:大道每三十里设一驿站,准备食物,供给来往使者,设专门官员负责,凡诸侯各国与齐国交往办事,对从行官吏,派一人用车为之负载行装;若是住宿,遣人为之喂马,并以储备的食物相待;来客与管理官员各执契券。)驿站主要的文书传递工具是驿车,故引申之,也指驿车,此义与其它诸词构成同义词。《国语·吴语》:“吴王夫差……以会晋公午(晋定公名午)于黄池。……越王勾践乃率中军泝江以袭吴,……吴、晋争长未成,边遽乃至,以越乱告。”此是吴国边境驿站的驿车。《左传·僖公三十三年》:“(弦高)且使遽告于郑。”杜预注:“遽,传车。”《昭公二年》:“子产在鄙闻之,惧弗及,乘遽而至。”此“遽”也指驿车,而非指乘单骑。(注:关于段氏所说“乘马古已有之”,明显是误说。盖上古还没有马蹬;我国中原地区的马种只适宜于拉车,适宜于单骑的马种要到汉武帝时代从西域引进,大量发展后才根本解决。故上古、秦汉文献中即使“乘马“一语也是不指乘单骑。如常见的《易·系辞下》:“服牛乘马,引重致远。”《管子·乘马):“天下乘马服牛,而任之轻重有制。”“乘马”不是骑马,而是使马驾车。至于“乘传”、“乘遽”、“乘驲”之类更非乘单骑,而一律指乘驿车。)“遽”有急骤义;文献中多用于边境传高紧急之事,上引诸例皆此。故可仿段氏之语式曰:“遽”,浑言之,是驿车;析言之,是上古专用于传告急事的驿车。段氏所推论的“遽”是骑马和卑者所乘,真是空穴来风:驿站有马递是在西汉;无论使用什么工具,被传送者,综观整个古代,从无平民、卑下者,只有各级朝臣。

与“遽”构成同义词的有“传”。此在商代甲骨文中已见,《后下七·一三》有“传氐(致)孟伯”之语。《战国策·齐策五》:“昔者赵氏袭魏,车舍人不休传。”《史记·扁鹊仓公列传》:“以刑罪当传西之长安。”司马贞索隐:“传,乘传送之。”谓乘传车,即驿车。《汉书·平帝纪》:“(元始五年)征天下通知逸经《论语》、《孝经》、《尔雅》教授者,在所为驾一封轺传。”一封是一马驾,最低等(最高五封),轺车是有顶蓬、可远望的坐车。“传”是上古秦汉驿车的通称。

“驲”,甲骨文中作,已作驿车。[8](p279)至周代已习见。《左传·襄公二十一年》:“晋侯问叔向之罪于乐王鲋。……于是祁奚老矣,闻之,乘驲而见宣子。”《文公十六年》:“楚子乘驲会师于临品。”《襄公二十八年》:“吾将使驲奔问诸晋而以告。”《国语·晋语四》:“公惧,乘驲自下,脱会秦伯于王城,告之乱故。”晋文公获知吕、郄之政变阴谋,遂自乘驲速潜逃而私会秦君求救。文献使用表明,“驲”,浑言之,为驿车;析言之,指战国前君主或大臣乘坐的快速驿车。上引的、乃至全部的《春秋》内外传之“驲”,无一例外。旧注云尊者所乘,很不明确,但段氏也不能补缺。

“驿”,《说文》训为“置骑”,即是驿骑。(注:“置”,段氏未作辨析,但也有误解。它是秦、汉的驿站之称,所谓三十里一置。它是快速传递紧急文书的车递或马递,后者即是单骑马递。故《说文》用以训释“驿”。而段注谓“‘置骑’犹《孟子》言‘置邮’,殊误。按《孟子·公孙丑上》引孔子语:“德之流行,速于置邮而传命。”从朱熹以来,多作并列结构的驿传之称,谓“邮”是步递,“置”是马递。非是。战国前尚无驿置之称。它当是动宾结构,谓设置邮。而“邮”只指传车。汉桓宽《盐铁论·论勇》记“文学”之言:“放义之服无义,疾于原马良弓;以之召远,疾于驰传重驿。”正承孔子语而言,“驰传”,就指驿车。)诚确。不过“驿”之称,始见于汉武帝前后。《史记·汲郑列传》:“每五日洗沐,常置驿马长安诸郊,……请谢宾客。”《后汉书·西域传论》:“驰命走驿,不绝于时月。”盖汉武帝以前,是车递为主的传置时期,西汉晚期、东汉初期,“传、驿”并用,即车递、马递并举;从东汉起,“驿”才成了驿站的总称,其它诸名渐趋淘汰。这表明马骑之驿并合、代替了车递的传(当然,传送人员的驿车还是存在)。然则作为驿车组的同义词,“驿”无驿车义,故它反而不是本组同义词,不过作为相关词,可以附及。但段氏不明于此,还视为本组同义词而作“浑、析”之辨。不过这并无大失。

现在可以进而讨论段注推绎之误。

实事求是说,三条推绎只有第三条是段氏的独创。他从舍人于“驲”的注语有“尊者”,一无例证而推出“遽”必是含“卑者”,盖段氏凭空地将“驲、遽”作为有“尊卑”对比性区别义素的一对同义词。其主观穿凿自不待言。而其它两条推绎,段氏也有所本。最早是陆德明《经典释文》误解郑玄注。《诗·大雅·江汉》:“告成于王。”郑笺:“克胜则使传遽告功于王。”陆氏《释文》曰:“以车曰传,以马曰遽。郑注《玉藻》云:以车马给使。”段氏暗承陆说,也用两条郑注而更明确推绎曰:“车谓船,马谓遽。”

按,段氏所据第一条是《周礼·秋官·行夫》:“行夫掌邦国传遽之小事,嫩恶而无礼者。”郑玄注:“传遽,若今时乘传骑驿而使者也。”第二条是《礼记·玉藻》:“士曰‘传遽之臣’。”郑玄注:“传遽,以车马给使者也。”即从以上引例也可看出,先秦的“传遽”是同义词连用,而同义连用一般都作浑言,此浑言有二义:驿车、驿使。上例,郑注是以今(东汉)释古(先秦)。盖先秦时只乘驿车,而郑玄时既乘驿车,又有骑驿马,故郑氏说明先秦的“传遽”相当于今之“乘传”和“骑驿”。郑氏并不是释词义,而是用今事比方来解“传遽”一语之语义,故用“若”字以表;而且郑注总意是表示驿使,即郑注训“传遽”一语为如今乘车骑马的驿使(上引的郑笺中“传遽”也是驿使义)。但段氏竟然作词义论,不顾训诂例式,强将郑注作为对“传、遽”二词的训诂。第二例《玉藻》注,按传统“大夫不得造车马”句之“马”是连类而及的用法,也可谓“马”是连及词。而按我国的车都是“马”驾,更可将“车马”作驿车一事解。而段氏一无文献例证,竟将本就多歧解的“车马”强作所谓析言,从而推论出“马谓遽”,再推出“单骑自古而有”,其武断令人瞠目!由此可见,段氏之囿于旧注,还包含他因主观穿凿而误解旧注,“浑、析言”论而无证,至旧失加新误。综观段注,这类失误在“浑、析言”中尤为明显,也非偶见。他如“疾、病”、“稻、秔”、“宫、室”、“沟、洫”等等。都有囿于旧注、“浑、析言”失当之弊。(注:参拙著《辨考》第68、116、160、188诸篇。)限于篇幅,恕不一一例举。

(三)浑言古今,以同代异

在段注同义词中,一部分是“古曰某,今曰某”类。这一类也时为一些论着诩为“精审”、能把握词义时代性的表现。按照这种表式,当是古今一物异名。但段注这部分浑言古今,或非一物异名,或虽是一物异名却不明古与今的时限,结果是以同代异,浑而无析。下举为今一些论著常引或大型词典所吸收的“范例”讨论。

“舟、船”,《说文》互训。“舟,船也。”段注:“《邶风》‘方之舟之’,传曰:‘舟,船也。’古人言舟,汉人言船。毛以今语释古,故云舟即今之船也。”同部“船,舟也。”段注:“古言舟,今言船。如古言屦,今言鞋。舟之言周旋也,船之言沂(溯)沿也。”

段氏以“舟、船”为一物异名,属古今异名,如“屦”于“鞋”之类。段说误,其说语源也不当。段氏之误,就在只从字面辨析,而不先辨明其物。

谓“古人言舟”,但段氏不辨舟为何物。从造船史、航行史看,最早的船是独木舟,《易·系辞下》称伏羲氏“刳木为舟”,《蜀王本纪》也说大禹治水至四川梓橦尼阵山砍斫大梓树造独木舟,都表明在原始社会中就有了独木舟。但独木舟的称名,据《说文》,当是“俞”。《舟部》:“俞,空中木为舟也。”“俞”后作“窬”。原始独木舟的制造就是“空中木”:用火与石斧将一段原木挖出一洞成舱(注:从民俗学推测,其制造方法大致如此:截下一段粗的树干,留出削挖部分,其余表面涂一层厚泥;然后用火烧灼剖挖部分使之焦黑;再用石斧将烧焦部分砍挖成空穴。但今所见最早的独木舟是山东荣成县毛子沟的商代遗物,全长3.9米,分割成三舱,用金属工其凿削而成,未见火灼痕迹。此已非原始独木舟。盖“火与石斧通常已经使人能够制造独木舟”(《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原始独木舟应是石器时代的产物。由出土物可以推知,我国的原始独木舟当起源很早。)。“俞”与洞穴之“窦”同源。《正字通·穴部》:“窬与窦通。”《礼记·儒行》“筚门圭窬”,《左传·襄公十年》作“筚门闺窦”。“圭窦”,指门旁的小洞。盖“窬(俞)是喻母四等字,上古归定母,“窬、窦”同母。“窬”,侯部;“窦”,屋部,侯屋阴入对转。今虽未见最早的独木舟,但河姆渡和辽东出土的陶舟,都是一舱,正是原木挖洞成舟的缩构。故从语源和考古发现看,最早的船必是原木挖洞成舟,即是独木舟。这种船,与渔猎社会的生产水平相适应,需要、也只能用于捕捞、采摘、摆渡等生产活动,它不是航运工具,而是生产工具。到了殷商甲骨文中,出现了许多的“舟”。从字形可见,舟是成熟的小型木板船:方头方尾,矩形而首尾略上翘,两边有出角,中间有隔舱。它是窬的发展:将窬作为船底,两侧加舷侧板,并设面梁,成加板之窬,这是木板船的滥觞(有出土物为证)。从语源看,段氏谓“周旋”,《释名》谓“周流”,均属无据。盖“舟”也是定母,韵是幽部。故实是“窬”的声转,也与“窦”同源。故从语源和小木板船的象形看,舟与“窬”性质相同。然则可以说,“舟”(包括窬)之为船,主要作生产工具。

谓“汉人言船”,段氏也不辨船为何物。“船”最早见于战国文献。《庄子·山木》:“有虚船来触舟。”《韩非子·功名》:“千钧得船则浮,锱铢失船则沉。”“船”的语源,诸家包括段氏无异,谓是“循水”、“沿水”而行,但均因缺乏史观,失之交臂。按,唯此,“船”是从舟、从沿,沿省声,声符兼义,即指循沿江河而行之舟,既可以在水上长行、远行。于是这一新名,标志着舟的历史性飞跃:其性质已变为航行、运输的交通工具。但是物总是早于名。上溯西周时,有周昭王巡狩南方从汉水乘船返归,船至江心解体的悲剧。春秋时,有著名的“泛舟之役”:秦国为救晋国饥荒,派出运粮船队从都城雍顺渭水东入黄河,再溯汾水而上抵晋都,全程七百余里,开创了我国漕运史。凡此,虽沿旧名称谓“舟”,却已是“船”了。可见西周已有了船,但还没有“船”。

综上所究,段说之误朗然:“船”在上古已有其物与名,且“舟”与“船”所指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水上工具,非一物异名,与“屦、鞋”的古今异名不同,故不可论为“古人言舟,汉人言船”。

从战国出现了“船”起,“今言船”,今也沿用“舟”,于是“舟、船”成了同义词。然而段氏却不着一言。今按,其别有二。一是文白之别:一般书面语还是多用“舟”,而语体性文献或文句多用“船”,即有口语色彩。《越绝书·越绝外传记地传》:“舟室者,勾践船宫也。”此用口语词释文言词。陆游《风顺舟行甚疾戏书》诗:“可怜使气尚未减,打鼓顺流千斛船。”题名用“舟”,诗句用“船”,对比最显。二是大小之别。《太平御览》卷770引周处《风土记》曰:“小曰舟,大曰船。”大船,或侧重于宽大,常用“船”;小船,或侧重于轻小,常用“舟”。上引《庄子》“有虚船来触舟”句,来“触”之舟大,故称“船”。唐李肇《国史补》下:“大历贞元间,有俞大娘航船最大,……”汉代有叠层的大型战舰称“楼船”。文献中无有“航舟”、“楼舟”之称。同时,文献中多“轻舟”、“扁舟”之语,也无“轻船”、“扁船”之用。凡此,决非偶然者。[9]这两点区别与它们的来源有关:“舟”早“船”迟,早的后世都是正统书面词,后的则多带口语色彩;“舟”的时代造船水平尚低,船体多小,而进入“船”的时代,所造船相对“舟”的时代为大,故自然产生了上述区别。

现在来讨论上已涉及的关于鞋子的同义词。段云:“古言屦,今言鞋。”《说文》“履”下注:“古曰屦,今曰履;古曰履,今曰鞵(鞋),名之随时不同者也。”同部“屦”下注:“晋蔡谟曰:‘今时所谓履者,自汉以前皆名屦。……’按蔡说极精。”按,此条“屦、履、鞋”与“舟、船”不同,确是古今一物异名,“名之随时不同”。但段氏之“古、今”时限不明;是否为共时的同义词及同中之异皆不明。本该精确的同义词辨析,却仍然是一团模糊语言。

对于异时产生的一物异名词,时限是关键的辨析点。“屦、履”被段氏认为“极精”的蔡说“今时所谓履者,汉以前皆名屦”,却是“极粗”之论。盖战国以前,“屦”是作鞋子总称。其时“履”作践踏义等。据对《左传》、三《礼》等六部代表性的上古经书“屦、履”使用的统计:“屦”,凡74见,作鞋子义66次,作动词8次;“履”凡44见,作鞋子义4次。但是在战国文献中就不同。据对《秦简》和《墨子》等八部战国诸子文献的“屦、履”使用的统计:“屦”作鞋子以38次;“履”凡73见,作鞋子义40次。11二者呈抗衡之势。故可以认为,战国时期“屦、履”都作鞋子通称。因此,段氏认为汉以前鞋子都称“屦”,不合事实。至多将时限定在战国,谓战国以前鞋子都称“屦”。但也不能认为战国、汉以后鞋子都称“履”。据对《史记》、《说苑》、贾谊《新书》这西汉三部文献“屦、履”使用的统计:“履”凡64见,作鞋子义30次(其余作动词);“屦”凡17见,作鞋子义15次。[10]则应当说,战国秦汉起,鞋子义主要用“履”,有时也用“屦”。

可见,战国前“屦、履”非同义词;从战国而下,它们构成一物异名的同义词。那么,它们的主要区别在哪里?曰:在色彩,而且前后色彩还有变化。“屦”本义就是鞋子,一直是唯一的鞋子的通称,故在战国时期也是使用最广的通称。而“履”的本义是勘地界,动词。引申为践踏义,再“转注为所以践之具”(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履部》“履”字),即鞋子。故在语用中显示一种随意色彩。《吕氏春秋·恃君》:“无进退揖让之礼,无衣服履带宫室蓄积之便。”《庄子·山木》:“衣弊履穿,贫也。”而到了汉代,“履”成为使用最广的通称,而“屦”之使用有特殊色彩。从上举的西汉三部文献的15例看,都带有述古、仿古的典雅色彩。贾谊《新书·喻诚》:“昭王走,屦决眦而行失之。……复旋取屦。”《史记·齐太公世家》:“公惧,坠车伤足,失屦。”汉以后还是这种色彩。唐李华《含元殿赋》:“递攀援而耸仰,齐屦企而冠腾。”此用“屦”,乃缘赋宫殿而有典雅色彩。“削足适履”的成语最可对比。《淮南子·说林训》:“夫所以养而害所养,譬犹削足而适履,杀头而便冠。”而汉荀爽《延熹九年举至孝对策陈便宜》:“后世之人,好福不务其本,恶祸不易其轨。传曰:‘截趾适屦,孰云其愚?何与斯人,追欲丧躯?’诚可痛也。”此传语颇有古雅色彩,故用“屦”。宋陆游《读何斯举黄州秋居杂咏次其韵》:“昔人亦有言,刻足以适屦。”也是以追述古言、古典而用“屦”。

段注所及另一组“古今”词“古曰履,今曰鞋”,则与“屦、履”不同。鞋古作“鞵”,与”履“不是一物异名。最早汉代已见。《释名·释衣服》:“鞵,解也,着时缩其上如履然,解其上则舒解也。”是皮制而轻巧、鞋口系绳、可以松紧之鞋。后世也有。《旧唐书·舆服志》:“武德来,妇人着履,规制亦重,又有线靴。开元来,妇人例着线鞋,取轻妙便于事,侍儿乃着履。”此于“履、鞋、靴”分别井然。可见是鞋的一种专称。而与“履”同义的是作鞋子通称,似乎南北朝已见用例。《颜氏家训·治家》:“麻鞋一屋,弊衣数库。”按照对文,此“鞋”与“衣”相对,当是鞋子的通称。不过普遍使用是中古起的各种语体作品。宋周密《武林旧事·小经纪》:“帽儿、鞵带、修皮鞵。”《景德传灯录·怀恽禅师》:“百丈和尚令一僧来伺候,师上堂次,展坐具,礼拜了,起来拈师一只靸鞋。”很清楚,“鞋”是南北朝以后口语中鞋子的通称。然则“履”与“鞋”分别是文言书面语和口语中并行的鞋子通称,不能称“古曰履,今曰鞋”。

段注同义词这部分都是“古曰某,今曰某”、“汉前言某,汉后言某”这类浑言。即使作为一般的词义研究,因不明时限,也意义甚微。而这些词都是同义词,从段氏的本意来说,也是对它们“辨通别”,即辨明这些出现时代不同的同义词的古今不同。但是,由于时限既模糊不明,只道出词义发展的大致脉络;又以同代异,故何时起同义,同义时同中之异在何处,皆付阙如。这部分基本上还是《尔雅》“通异名”的水平。

以上对《段注》同义词的短长得失作了简单的评述。从中不难发现,它们是交互出现,得失互见、长短合一。比如,段氏继承了《尔雅》以来以文化词为主的辨析对象,但在辨析中只着眼于词语,而不着力辨清其物,致使不少辨析未获正果。段氏开创了兼明同异、重在求异的“浑、析言”辨析模式,但实际辨析变成“二字辨一”,缺乏系统性,就不能成为同义词辨析的科学法式。段氏围绕对比性义素,力辨一义的同中之异,但因此往往失去同义词差异的丰富性、多面性。段氏非常重视传统训诂的继承、利用,但往往囿拘旧注,又多主观推绎,故不能突破。这些正反两方面的经验,都是段氏在同义词研究方面留给我们后人的宝贵财富。由于段注同义词是传统训诂对同义词辨析的集大成,代表着古代的最高成就,因而这些经验可以被视为对传统的同义词辨析的一种客观的审鉴。

从中还可以发现,在同义词辨析上,段氏正面的经验,即其“长”与“得”,人们似乎很陌生;而反面的经验,即其“短”与“失”,似乎很熟悉。这不奇怪,在当今的古汉语同义词辨析中,段氏的正面经验并不是随处可见,而其反面经验却是遍地开花。如果将它的反面经验作为对当今古汉语同义词辨析存在的主要问题,也同样适用。这决非危言耸听。不信,读者诸君可任作“今”、“段”同义词辨析成果的比较。

收稿日期:2002-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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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说段注”中的“区别差异”_同义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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