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伐时期的地理、法律与革命:中国“反革命犯罪”的起源*_革命论文

北伐时期的地缘、法律与革命——“反革命罪”在中国的缘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反革命论文,地缘论文,缘起论文,中国论文,时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26年7月,蒋介石在广州誓师北伐。北伐军自广东、湖南入湖北,一路势如破竹,不到两月,即由珠江流域推进到长江流域。然而,当北伐军打到武汉时,武昌城屡攻不下,伤亡惨重,最后采取围困的方式,直到守城北军粮绝无援,才最终克服,前后持续40天之久,是北伐战争中北军抵抗最顽强,北伐军伤亡最惨重的一次战役。陈嘉谟和刘玉春是吴佩孚手下负责守卫武昌的两位北军将领。北伐军攻占武昌后,两人被活捉。战争年代,处置俘虏本属常事。然而,对陈嘉谟和刘玉春的处置,不仅当时南北各方意见不一①,全国舆论予以高度关注,更为传奇的是,中国历史上影响深远的“反革命”罪名,竟是以审判这两位北军将领为契机而出笼的。在这一过程中,本土的地缘、伦理与外来的法律、革命观念交相错突,浓缩地呈现出转型时期的多元面相。亦因为此,有关陈嘉谟和刘玉春的故事,今天仍值得我们去追溯。

一、“北伐”与“南征”

北洋军阀以吴佩孚势力为最大。武汉是华中之政治经济中心,全国重要交通枢纽,当时也是吴佩孚统治地盘内的一大重镇。武昌时为湖北省省会,“城周回九十里,城凡十门”,城墙坚固,高3丈有余,城外壕沟深二三米,城内蛇山横断东西,城外地势平坦,易守难攻。1926年8月底,吴佩孚的军队由汀泗桥、贺胜桥接连败退。31日晚,北伐军进抵武昌城郊。吴佩孚决定死守武汉三镇,任命刘玉春为武昌守城总司令,与湖北督军陈嘉谟共同防守。②

9月6、7日,汉口、汉阳未经血战即因刘佐龙投诚而相继被北伐军克复,吴佩孚率部撤往河南信阳以北,武昌遂成一座孤城。北伐军满以为武昌城亦可一举攻下,未料刘玉春凭藉地理优势,以12000残兵据守孤城,无粮无援,竟与七八万北伐精锐部队顽抗相持达40天之久。在此期间,北伐军先是强攻,继而围困。城内居民约20万(亦说30万)一同被围,很快城内粮食殆尽,饿殍累累,“吃草根,吃树皮,吃猫,吃狗,吃老鼠”,情形十分悲惨。据说陈嘉谟战志不坚,战亦可,降亦可,而刘玉春则主张抵抗到底,誓要与城共存亡。③战争僵局受到全国报纸普遍而持续的关注。“京、沪等地及国外的报纸竟把守城的敌将刘玉春英雄化了,把他称赞得就和田单、张睢阳一样。”④如称“刘氏以败残之兵,困守孤城,其勇烈洵近世稀有”,甚至誉刘氏为“武昌笼城勇士”。⑤刘玉春竟因此声名大噪。

10月10日,武昌城终被北伐军克复,刘玉春和陈嘉谟被俘。北伐军将如何处置这两名北军守将,再次成为全国舆论关注的焦点。

武昌城克服后,北兵最担心的是“南人杀北人否”。武汉部分绅商代表担心北伐军处死刘玉春、陈嘉谟,将激化南北之间的矛盾,进而影响南北商民之间的经济贸易,因而上书北伐军前敌总指挥唐生智,劝其“莫植南北之恶因”,泯除南人北人之见,声称杀一刘玉春不足惜,但“南北之杀机”,将“由此而伏”,担心在北方数十百万鄂籍商民的生存也将因此而受影响。⑥

靳云鹗等一批北洋将领联名通电,“请党军持正道,勿伤南北感情”⑦。旅京鄂人团体也出面营救刘玉春与陈嘉谟,通电说:“报载党军对于陈嘉谟刘玉春不履行议和条约,加以虐待,舆论颇为不满。夫统一大局,即无南北党系之分……如实为残贼,即南人也,而南人诛之不为过,北人也,而北人戮之不为非;如非残贼,则北人也,而南人亦当爱之,南人也,而北人亦当敬之,又何分于南北哉!”⑧

反对惩治陈嘉谟、刘玉春者,大多以南北地缘观念立论。旅居北方的鄂籍商民担心激怒北方人而影响他们在北方的生意和生存。相比之下,旅居上海的鄂人可能因为没有这方面的顾虑而极力要求严惩。⑨当时南北民众的地缘观念之强,可能超乎今人的想象。

“北伐”之称,自是站在南方国民革命军一方立论,北洋军阀一方乃以“南征”相回应。⑩那时号称“中立”的商业报纸杂志,多称之为南北战争,而一般知识界则誉之为“新旧思想的决斗”。(11)与知识界相比,普通民众的看法又有所不同。在北方民众的感受中,国民革命军的“北伐”,不仅隐含着“有道伐无道”的气势,更有“南方人打北方人”的意味。北伐出师不久,一位北方读者投书中共中央机关报《向导》说,他家乡的老百姓以为,“北伐”就是南方人打北方人,因此他觉得“北伐”二字“不能完全表示出革命的意义”,且不适合“全国普遍需要”,建议将“北伐”改名为“反吴”或“反反赤”之类,其意义更光明而不带地域色彩。(12)

同样,在南方民众的观念中,南北之见亦普遍存在。郭沫若在《北伐途次》一文中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当北伐军政治工作人员路过鄂南的一个村子时,当地百姓称他们为“南军”,并且在“南军”之前加上“我们”两个字,以示对他们的亲切认同。与此同时,村民们对一名战败散逸的北兵捉住围殴。据郭沫若说,“我们也并没有向他们宣传,事前也不会有人向他们宣传过”,显然村民的做法纯属南北地域之见。政工人员不得不向村民解释说:南军里面也有北边人,北军里面也有南边人,并不是南边人就好,北边人就不好。(13)

南北两方的军事首领显然也注意到这一问题。蒋介石在任北伐军总司令的就职宣言中向北方军人宣称:只要你们向义输诚,即引为同志,“决无南北畛域之见,更无新旧恩仇之分”(14)。张作霖就任安国军总司令时,也宣称他只知救国,而“绝无南北新旧之见”(15)。孙传芳在对蒋宣战的最后通牒中,指责革命军强分南北,自称“不知南北,不问党派,惟知有民宜爱,有国当保”(16)。蒋、张、孙三人不约而同宣称“无”南北之见,其实正是“有”的曲折反映。他们力图掩饰南北鸿沟的存在,恰反证南北地域观念正是当时人关注的焦点之一。与孙传芳指责革命军“强分南北”一样,吴佩孚从武汉败退时,大量散发“南军仇杀北人”的传单(17),极力将这场战争凸显为“南方人打北方人”的地域之争(18)。

二、“忠于职守”与“反革命”

当各方将如何处置陈嘉谟和刘玉春与南北矛盾联系在一起之时,南方革命阵营对如何处治陈、刘,另有截然不同的考量。

武汉民众团体强烈要求将陈、刘付诸“人民公判”,尤其指责刘玉春“据数十万人民为护符,以图顽抗,致累及无辜,因而饿死者无算,残忍暴行,史所罕见”,武昌百姓恨不食其肉寝其皮,要求“速处极刑,没收财产,移赈灾黎,以平民愤”。(19)外间舆论推测,陈、刘一旦付诸“人民公判”,必死无疑。(20)

1926年12月,国民政府由广州迁到武汉,先在武汉成立“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暨国民政府委员临时联席会议”(简称“武汉联席会议”)。1927年1月17日,武汉临时联席会议第14次会议上,邓演达提议说:“武昌城所俘之刘玉春、陈嘉谟二贼,前决定由人民审判委员会审判……但至今并未提出审判,人民屡请审判毫无结果。在南昌方面,张凤歧、岳思寅、唐福山等皆由人民判决枪毙,今特提议从速审判。”(21)

同样是北军将领,守南昌的张凤歧、岳思寅、唐福山等已由“人民”判决枪毙,而守武昌的刘玉春、陈嘉谟,何以“人民”屡请审判而一直拖延不决?邓演达没有明说,内情不太明朗。当时有报纸传闻,陈嘉谟与北伐军前敌总指挥唐生智曾为结拜兄弟,被拘后受到唐生智的优待,并提出愿以200万元赎命。(22)既不杀陈嘉谟,自然也就不便杀刘玉春。

然而,武汉民众强烈要求公审陈、刘,如果不加审判,无法对“人民”交待。而国民党中央和国民政府北迁武汉后,基本上由国民党左派和跨党的中共党人所掌控,其幕后实际又由苏俄顾问鲍罗廷主导,因而其政策主张日趋激进,且以民众运动为后盾推进政策主张,对外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反英运动,并最终收回汉口、九江英租界;对内强化党治,按照苏俄模式进行司法改革,彻底否认“司法独立”和“法官不党”的观念,积极推进司法“党化”、“民众化”和“革命化”,强调“民意就是革命法律”,在具体操作层面上,法院采用参审制和陪审制,由农、工、商、妇女等民众团体推选参审员参与人民法院的审判。(23)

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武汉国民政府司法部,为了回应民众要求公审陈嘉谟和刘玉春的愿望,专门制订出一个《反革命罪条例》。1927年2月7日,武汉临时联席会议第21次会议上,司法部将《反革命罪条例案》提交会议审议。会议主席徐谦解释制订该条例的原委说:“现陈、刘二逆即将付人民审判,已定于本月十日上午十时在武昌司法部最高法庭开审,急须颁布此项条例以资适用,故司法部将此项条例拟订提出。本条例之草案,系以苏联新刑律为参考。”(24)2月9日,武汉临时联席会议第22次会议正式审议通过《反革命罪条例》。(25)

“反革命”一词缘自苏俄布尔什维克的谴责性语词,五四以后才开始出现于中国人的言说中,中国共产党成立和第一次国共合作以后大量宣传使用。(26)北伐前夕,“反革命”一词已在中国社会尤其是知识阶级中流传开来。1925年9月,《现代评论》杂志有文指出:

现在社会里面——尤其是在知识阶级里面,有一种流行名词“反革命”,专用以加于政敌或异己者。只这三个字便可以完全取消异己者之人格,否认异己者之举动。其意义之重大,比之“卖国贼”“亡国奴”还要厉害,简直便是大逆不道。被加这种名词的人,顿觉得五内惶惑,四肢无主,好象宣布了死刑是的。(27)

《反革命条例案》的出台,意味着中国历史上首次立法将“反革命”定为一种刑事罪名。鉴于武汉国民政府是国共两党联合执掌,因而也可以说,“反革命罪”的出笼,是国共两党共同推出的。

主张革命和反对革命本是政治态度的不同抉择,最初并无善恶或对错之分。只有当革命成为一个时代的共同诉求,成为社会行为的唯一规范和价值评判的最高标准之后,“反革命”才会被建构为一种最大之“恶”和最恶之“罪”。

在中国革命史上,1920年代是一个重要的转折时期。与晚清由单一党派主导革命不同的是,1920年代的革命激变为多个党派的共同诉求。国民党的“国民革命”、共产党的“阶级革命”与青年党的“全民革命”几乎同时并起。虽然三党在革命目标和革命对象的设定上不尽相同,但都竞相揭举“革命”大旗,且均以“革命党”自居。革命由过去的一党独导发展为多党竞举的局面。在三大党派的大力宣导下,不仅“革命”一词成为1920年代中国使用频率极高的政论词汇之一,而且迅速汇聚成一种具有广泛影响且逐渐凝固的普遍观念,即革命是救亡图存、解决内忧外患、实现国家统一和推动社会进步的根本手段,革命高于一切,革命成为社会行为的唯一规范和价值评判的最高标准。(28)政治改革道路的不同选择不再被定义为“革命”与“改良”之争,或激进与温和之别,而是被建构为“革命”与“反革命”的圣魔两立,水火不容。《反革命罪条例》的出台,意味着“反革命”由一个谴责性的政治话语,提升为一种严厉的刑事罪名。

据司法部长徐谦介绍,《反革命罪条例》是参考苏联“新刑律”而制订的。笔者考证,徐谦所称的苏联“新刑律”,当指1926年制订、192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苏俄刑法典》。该法典的“分则”第一章,即为“反革命罪”。(29)不过,1927年2月25日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又专门颁行《国事罪条例》,该条例又名《反革命罪及对苏联特别危险的妨害管理秩序罪条例》。(30)而武汉国民政府于1927年2月9日通过的《反革命罪条例》,其条文内容与后者更接近(参见附表)。这意味着武汉国民政府在制订《反革命罪条例》时,很可能参考了苏联尚未正式颁行的《国事罪条例》草案。考虑到当时武汉政府直接受苏联顾问鲍罗廷指导,以及“联俄”、“师俄”的历史背景,这一情形自不足为奇。

1927年2月10日,亦即武汉临时联席会议通过《反革命罪条例》之翌日,“人民审判委员会”即首次运用该条例,审判陈嘉谟和刘玉春。这一案件被直接定名为“陈刘反革命案”。(31)陈嘉谟和刘玉春或许做梦也不曾料想,他们竟会成为中国历史上被“人民审判”的“反革命犯”的鼻祖。如同“反革命罪”一样,“人民审判”也是仿效苏俄的产物。审判委员会由党政军各机关、各民众团体的“人民”代表15人组成。司法部长徐谦为审判委员会主席。因“人民审判”“反革命案”的新奇性,引来各方新闻记者和数百人旁听。

审判程序颇具仪式色彩,先由“人民论告”代表控告,继由“国家论告”代表控告,所控陈、刘犯罪事实包括“抗拒革命军”、“牵制革命军”、“惨杀革命同志”、“压迫革命运动”、“以人民为护符”、“放火掠夺”、“残害人民”等,并声称陈刘之罪,“罪不容诛,希望人民审判委员会,执行无上威权,以革命之法律,立时解决,以为反革命者戒”。法庭在详细审问陈、刘之后,还要求两人发表受审“感言”。

陈嘉谟胆小惶恐,申言“因从前未读革命书,不知道为反革命”,“现读革命书,非常觉悟,甚佩服孙总理,并甚信三民主义,深知从前之非,实为惭愧”。刘玉春则正襟危坐,态度强顽,虽然也声称“观《三民主义》、《建国方略》等书,甚佩服革命军”,但一再强调“我是服从长官命令,不敢承认有罪”,“即承认犯反革命罪,亦是代长官犯罪”。(32)

郭沫若当时在北伐军总政治部任职。刘玉春被俘后,郭沫若曾和他有过一次“访谈”。刘向郭解释他之所以死守孤城,是“忠于军人职守”,军人“只晓得服从上官命令”。若干年后,郭沫若回忆北伐战史时,尚觉得刘玉春“很真率”,“在旧军人中的确要算是难得的一个人物”。(33)正如齐锡生指出的,北洋军阀内部亦有一定的行为准则,如特别重视对上级主官的忠诚,重视旧的伦理道德等。(34)尤其对上级主官忠诚是一种最受推崇的“美德”。刘玉春死守孤城,不仅仅体现他如何“勇”,更体现他对上司吴佩孚如何“忠”。当时社会舆论对他的赞许亦在于此。刘玉春后来回忆说,当吴佩孚决定要坚守武昌城时,“诸将领皆言武昌城大兵单,不易守,不如退师江北”,但吴佩孚斥责说:“尔等在湖北多年,当为湖北守省城,若弃省城,是弃湖北也。”当吴佩孚任命刘为武昌守城总司令时,他虽深知“守城难”,但考虑到自己应该“报答”吴佩孚,遂受命。(35)刘玉春之所以要对吴佩孚“报恩”,乃因两年前,刘一度被北军第八师师长王汝勤排斥而被解除旅长职,转而投奔吴佩孚,被吴氏接纳并“引为心腹”,委以“高等军事顾问”等要职。刘因此对吴佩孚“感激入骨,愿为之死”,“所以决心图报者在此,所以始终不渝者亦即在此耳”。(36)

但是,刘玉春对上司吴佩孚的“报恩”和“忠诚”,虽在北洋军阀的行为准则中被视为“美德”,却有悖于革命军的新道德规范。新的道德规范乃以“人民”利益为核心,对个人的“忠诚”显然不能违背大多数“人民”的利益。正如郭沫若在和刘玉春“对谈”时所强调的:军人固然要服从上官命令,但“军人的天职是在保卫人民的,所该服从的命令是保卫人民的命令”,“不是专为某一个人效奔走犬马之劳”。(37)在刘玉春自认是“忠于职守”的行为,在北伐军的新伦理中,则成了违背人民利益的“反革命”。三年后(1930年),刘玉春回忆武汉受审情节,曾有如下描述:

徐谦曰:尔何不早降?

玉春曰:玉春是国家大将,有守土之责,若是革命军中大将,见枪响即投降,诸公以为何如?

徐谦无以对,又曰:尔是反革命!

玉春曰:汝言又差矣,我从未入革命党,何言反革命!中国人民四万万,隶革命军者不过二十余万,其余者皆反革命耶!(38)

细察陈、刘两人的“感言”和答词,颇具别样意味。陈氏认为,从前没有读过革命书,既不知什么是革命,也不知什么是反革命。同样在刘氏看来,只有革命的人才有反革命的资格,而本来就不知革命为何物的人,何言反革命?这是一个颇堪注意的论理。对革命者而言,被称作“反革命”是一种莫大的耻辱;而对那些本来就不认同革命的人来说,被称作“反革命”并不怎么当回事。

刘玉春还辩称,中国绝大多数民众没有参加革命,“不革命”并非都是“反革命”。他也许不知,在当时国共两党的言说中,已经形成了这样的原理:“不革命就是反革命”。毛泽东与彭述之当时分别担任国、共两党的中央宣传部部长(毛为代理),主掌两党的意识形态诠释与宣导。两人的下列表述大体相似。毛指出:“……中国革命派、反革命派已到了短兵相接时候……在中国现在时候,一切中立派的人、中立派的报,都一定迅速变化其态度,或者向左跑入革命派,或者向右跑入反革命派,从前灰色的中立的面具现在是不能再戴着了。”(39)彭更斩钉截铁地说:“现在已经到了一个历史的最坚决的时期了:不革命,便要反革命。”(40)蒋介石训诫黄埔学生时也说:“不为革命,便为叛逆。”“所以不革命这句话,简直就是说反革命罢了。没有不革命的人,而不做反革命的。”(41)

国共两党精英的革命话语内涵虽有出入,其内在逻辑理路却有着惊人的一致:“革命”与“反革命”,非白即黑,非圣即魔,二者之间不允许存留任何灰色地带和妥协空间。当时北方的《大公报》对此发表社评曰:“国人喜言革命,而不革命者实居多数……乃今之言曰:‘不革命即是反革命’,令人已无回翔余地。”(42)

三、“杀鸡”与“吓猴”

为了审判陈嘉谟和刘玉春,专门制订一个法律条例;为了审判陈嘉谟和刘玉春,专门成立一个“人民审判委员会”。就《反革命罪条例》的严厉性而言,陈刘两人定处极刑;就审判现场的气势而论,陈刘更是难逃法网。然而最终的结果,却大出人们的意料。2月10日的审判,虽然大张旗鼓,声势浩大,却以“择日再判”而收场。而所谓“择日再判”实际成为“不了了之”的遁词。而这一切,似乎早有“预谋”。就在审判前夕,审判委员会主席徐谦已向外界透露,将对陈、刘“从宽发落”(43)。这意味着,法庭煞有介事的审问,不过是一场精心安排的“政治秀”。

武汉政府对陈、刘何以审而不判,各方说法不一。当时外间猜测,是为了“怀柔”北洋军队,以广招徕。只是武汉“民众”强烈要求公审,不审不足以平民愤,于是审判乃成了一场政治“表演”。另一方面,这个时期的革命党人,其对中国旧的道德伦理,可能仍怀有相当的敬畏。“忠诚”、“孝顺”、“服从”,正是中国传统伦理所推崇的“美德”。亦因为此,刘玉春死守孤城时的“勇烈”,刘玉春被俘后的“可杀不可辱”,刘玉春在法庭上的“凛然大气”,一再博得社会舆论的同情。即使在北伐军一方,亦不乏“佩服”刘玉春,甚至称许他为“英雄”者。(44)据刘玉春称,他被俘后,不仅没有受到虐待,反而受到礼遇。蒋介石、唐生智、张发奎等北伐军将领或遣人问候,或亲到其居处慰问。(45)包惠僧在回忆录中,也认为刘玉春是一个“硬汉”,并称“刘玉春的为人处事,得到很多人的同情,邓演达对他还有点爱才之意;但刘玉春愿意当俘虏,不愿意当降将,结果把他同陈嘉谟一起关了几个月释放了。”(46)这意味着当时“南北新旧”并非截然两分,南方其实也“亦新亦旧”。宁汉分裂后,武汉方面的唐生智、张发奎有意起用刘玉春襄助军事,一度任命刘玉春为军事参议、北路总指挥。(47)

武汉临时联席会议的速记录清楚显示,《反革命罪条例》的出台,完全是为审判陈嘉谟和刘玉春而制订。陈、刘作为中国历史上最早被审判的“反革命犯”应无疑义。本文最初的写作计划亦到此为止。然而,当笔者翻阅苏联人巴库林写的《中国大革命武汉时期见闻录》时,有一段文字分外醒目:

一九二七年二月五日于汉口:昨天,留在武汉的一部分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开会,制定了同反动派进行斗争的政治纲领……政府制定了惩治反革命罪条例,该条例规定对最轻微的反革命罪得判处三至十年徒刑或死刑。政府表面上把颁布条例的时间有意安排在审判在武昌被俘的吴佩孚部将陈嘉谟及其他将领的时候,其实是想从政治上阻吓蒋介石。(48)

巴库林的见闻录是根据他当年在武汉工作时的日记所编写。其时武汉政府几乎为苏联顾问鲍罗廷主控。巴库林的“见闻”即非“亲历亲闻”,也很可能是从鲍罗廷处得来,故应有相当的可信度。这段文字无疑提示,在历史的表象背后,可能另有隐情。

“孤证”难立,到处搜寻佐证史料,一直没有结果。蒋介石日记在美国斯坦福大学开放后,笔者前往查阅。在蒋介石1927年2月17日的日记中,发现如下记载:

六时半起床,静坐,批阅,会客。下午看书,会客。汉口联席会定反革命罪各则,以及各种宣传,对余与静江兄攻击,几无完肤,名余为独裁制,名静为昏庸,除CP以外,无一非反革命,必欲使我党党员各个击破殆尽。所恨者,本党党员谄奉、卑污、趋炎附势、执迷不悟之徒,其罪恶比敌尤甚也。(49)

这段日记显示,当时在南昌的蒋介石已经洞察到,武汉临时联席会议制订《反革命罪条例》,其实是“项庄舞剑,意在沛公”。这与巴库林的说法正相暗合。不过,值得考虑的是,蒋介石的“判断”是如何得来的?是他主观臆测,还是来自武汉方面的“内线”消息。当时武汉政府内部有蒋的亲信,后者应更可能。

在此有必要对当时的历史背景有所交待。随着北伐军事的节节推进,南方革命队伍的分裂之象日趋显露。矛盾主要在国共两党之间展开,同时也牵涉到国民党内部的派系倾轧。大体言之,在北伐出师初期,苏俄和中共力图使国民党内的权力格局恢复到中山舰事件以前的局面,争取由国民党左派和共产党人重新联合执政。(50)1926年10月,国民革命军克复武汉以后,革命势力向长江流域进展,武汉因其地理位置之重要,有望继广州之后成为新的革命中心。为此,蒋介石最先提议国民政府北迁。中共起初表示反对。11月7日,北伐军攻克南昌。9日,蒋介石将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移设南昌。在这种情况下,鲍罗廷和中共改变看法,同意蒋介石先前的主张。11月26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正式作出中央党部与国民政府北迁武汉的决议。12月13日,抵达武汉的部分国民党中央委员和国民政府委员宣布成立“临时联席会议”。蒋介石对武汉临时联席会议的设置,最初并未十分警觉,几天之后,他越来越觉得以左派为中心的武汉临时联席会议有可能在鲍罗廷的操纵下架空自己的权力。有鉴于此,蒋介石于1927年1月3日乘张静江、谭延闿等另一部分中央执行委员路过南昌之机,劝说他们同意将中央政治会议留驻南昌。一方以武汉临时联席会议代行最高职权,一方以南昌中央政治会议行使最高权力,从而形成两个中央对峙抗衡的局面。

武汉方面,中共和国民党左派大造声势,呼吁提高党权,试图限制蒋介石的权力,达到迫使蒋介石取消南昌中央的目的。审判陈嘉谟和刘玉春,恰如其分地成为《反革命罪条例》出台的契机和借口。按照巴库林的说法,审判陈刘只是表象,“想从政治上阻吓蒋介石”,才是武汉政府的真实意图。武汉政府对陈嘉谟和刘玉春的“审判秀”也从事实上应证了这一说法。

应该说,声势浩大的“审判秀”多少回应了武汉民众的心愿。只是杀鸡吓猴的做法,实在谈不上有多高明。蒋介石方面显然并没有为武汉政府的一纸条例所吓阻。1927年2月19日,蒋在南昌的民众集会上发表演讲,声称:“我只知道我是革命的,倘使有人要妨碍我的革命,反对我的革命,那我就革他的命。我只知道革命的意义就是这样,谁要反对我革命的,谁就是反革命!”(51)蒋介石充分意识到,谁垄断了“革命”话语的诠释权,谁就可以封任何人为“反革命”,就可以剥夺对方存在的合法性。

随着国共斗争和国民党内部分化的加剧,“反革命”的帽子成为对立各方互相攻讦的武器,“甲派自称正统,便骂乙派为反革命;乙派自命正统,便骂甲派为反革命”(52)。如同之前骂人“卖国”一样。(53)所不同者,“卖国”似“土特产”,“反革命”似“洋货”。“洋货”的威慑力比“土特产”更大。当宁汉分裂时,天津《大公报》有社评称:“今武汉与沪宁二派,同是国民党,向来同一主张,谁主谁客,举世莫辨,乃武汉以沪宁派为反革命,而大张挞伐;沪宁又以武汉派为反革命,而极口诋諆。”(54)时人显然已经注意到“谁革命谁反革命”之不易辨识,更感叹“革命”与“反革命”毫无客观准则之可言。这意味着“革命”话语在日趋于专断的同时,又隐含着相当的任意性。(55)

四、结论

一场实实在在的战争,南方声称是“北伐”,北方声称是“南征”,中立的报纸称之为南北大战,知识界誉之为“新旧决斗”,国共两党则将其建构为“革命”与“反革命”的较量。南方的“革命”被北方称作“赤化”,而北方的“忠于职守”被南方认作“反革命”。北方至少名义和形式上的“司法独立”和“法官不党”,被南方实实在在的司法“党化”、“民众化”和“革命化”所取代。本土的地缘、伦理与外来的法律、革命观念交相错突。过渡时代的多歧、多元和多变,得到淋漓尽致的呈现。开始是南与北战,后来演化为南与南争。在当下的局外人看来,谁“革命”,谁“反革命”,起初泾渭分明,继而模糊难辨。“反革命”既有原生态,也有可能从革命阵营中分化出来。北伐前后,中共对国民党派系的划分和定性,右派、左派最初都被划在革命阵营之内,后来称左派为革命派,右派为不革命派,再后来则称左派为革命派,右派为反革命派。蒋介石开始被认作国民党左派,继而被认作国民党中派,最后被认作国民党右派。与此相随,蒋介石的政治角色,也经历了一个从“革命”,到“不革命”,到“反革命”的演化。

不同政党以及同一政党内部的不同派系之间,竞相争夺并试图垄断对“革命”话语的诠释,同时将“反革命”的头衔加诸不同政见者和政治敌对党派之上。“革命”话语既带有浓烈的专断性,又富有浓烈的任意性,在此基础上开始凝固成一种新的“革命”政治文化。

就在《反革命罪条例》出台前夕,名义上是国民党的“党报”,实际上由中共掌控的《汉口民国日报》发表一篇名为《什么是反革命》的文章,虚虚实实罗列了32项“反革命”行为。不久,作者又两次增补,总计多达53项。(56)范围不仅涉及政治、文化、思想、社会、经济等领域,更泛化到伦理道德和个人私生活、性格、品行等层面,除助长军阀、勾结帝国主义、破坏工农运动、反对联俄联共等“正宗”反革命外,连个人主义、自私自利、畏难苟安、委曲求全、阳奉阴违、好逸恶劳、行动暧昧、模棱两可、吸食鸦片、赌博嫖娼、骄傲自信、感情冲动、意志不坚、重视个人感情、抱家庭乡土宗族观念、党员不纳党费、不参加会议等等,均被归入到“反革命”行列,泛化、激进化到令人叹为观止,也意味着“革命”意识形态开始向社会大众的日常生活伦理渗透。

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反革命罪条例》出笼,第一次将“反革命”作为一种刑事罪名列入法律。法律条文贵在严谨,将一个极度泛化和不确定性的政治概念“绳之以法”,本身即隐含着浓烈的吊诡意味。在《反革命罪条例》出台以前,“反革命”只是一个相当随意的政治污名;在《反革命罪条例》出台以后,“反革命”既是一个相当随意的政治污名,又是一顶可以置人于死地的法律罪名。从此以后,“反革命”称号始终处于一种虚虚实实的状态,既具有法律的威严性,又具有相当的随意性。其实《反革命罪条例》出笼伊始,就具有虚实难辨的暧昧性,表面上是为了审判陈嘉谟和刘玉春,实际上是想吓阻蒋介石。武汉政府既拿它对陈嘉谟和刘玉春审而不判,又拿它对蒋介石判而不审。受审的陈嘉谟和刘玉春最终并未因“反革命罪”而受到惩治,而不曾受审的蒋介石却成为中共和国民党左派一致声讨的“反革命”对象。

《反革命罪条例》所列举的10余项“反革命”行为,有些其实只是普通刑事犯罪。更为关键的是,条例规定,判断“反革命”的一个基本准则是具有反革命的“目的”和“意图”。任何行为与犯罪,只要有了反革命动机,就可以构成反革命罪,或升格为反革命罪。然而,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怀有反革命的“目的”和“意图”,既难判定,也难举证,既难证实,亦难证伪,有时就难免流于自由心证。

《反革命罪条例》本是国民革命和国共合作时期的产物。国、共分家后,两党的很多政策法规都作了调整,而有关反革命罪的相关法律,则基本沿袭。此后的数十年间,难以数计的中国民众被虚虚实实、真真假假地笼罩乃至葬身于这一威名之下。在20世纪的中国历史上,恐怕没有其他刑名象“反革命罪”一样虚实相因、真伪难寻、宽严无度的了。无论是被“从宽发落”的陈嘉谟、刘玉春,还是当年那些《反革命罪条例》的制订者,可能谁也不曾料想,这一罪名将要在此后的70年间衍生出众多急风暴雨的故事,直到1997年方才宣告终结。(57)

两个历史“小人物”,演绎出一场“大故事”。

*四川师范大学历史系研究生谢敏为本文提供了很有见地的意见,特申谢忱。

注释:

①为了行文简便,文中常以“南方”“北方”作为南北政权和南北政治和军事势力的代称。“南北”并非单一的地理概念。

②刘玉春:《百战归田录》卷2,线装本,1930年自印,第13页。

③包惠僧:《包惠僧回忆录》,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84页。

④郭沫若:《北伐途次》,《革命春秋》,人民文学出版社1979年版,第104页。

⑤《陈刘泰然受审》,1927年2月14日北京《益世报》,第3版;剑甫生:《长江战线视察记》,1926年10月15日《顺天时报》,第3版。

⑥《南军攻入武昌详情》,1926年10月15日上海《商报》,第3版;《武昌调人营救刘玉春》,季啸风、沈友益主编:《中华民国史史料外编——前日本末次研究所情报资料》第18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7页。

⑦刘玉春:《百战归田录》卷2,第23—24页。

⑧《旅京鄂人团体营救陈刘,陈嘉谟以二百万元赎命》,季啸风、沈友益主编:《中华民国史史料外编——前日本末次研究所情报资料》第18册,第172页;《陈嘉谟刘玉春生命难保》,1927年1月22日《顺天时报》,第2版。

⑨如湖北旅沪同乡会即认为陈嘉谟和刘玉春死守武昌,挟人民以自卫,置城内20万生灵于不顾,乃不恤民命,不重地方,故通电请求严惩。《两团体电请处分陈刘》,1926年10月17日《申报》,第13版。

⑩如1926年6月9日《顺天时报》第2版报道标题为《吴(佩孚)蒋(介石)竞唱南征北伐》。1927年6月6日天津《大公报》第1版社评《南北势力变迁》写道:“自北军观之,且以为只有南征,绝无北伐。”

(11)那时北京社会“最流行的读物”(梁启超语)且以“自由”立场著称的《现代评论》即说“这场大战,可以说是中华民国生死的关头,是新旧思想破釜沉舟的决斗”;“南军与北军,如同光明之与黑暗,绝对不能并存”。万:《武汉风云》,《现代评论》第4卷第93期,1926年9月18日,第1页;涵庐:《从武力的胜负到政治的胜负》,《现代评论》第4卷第98期,1926年10月22日,第3页。

(12)于枫:《关于“北伐”之两种不同的观念》,《向导》(合订本)第167期,1926年8月15日,人民出版社1954年影印版,第1684—1685页。

(13)郭沫若:《北伐途次》,《革命春秋》,第40—41页。

(14)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蒋介石年谱初稿》,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第612页。

(15)《奉张宣言发表》,1926年12月7日天津《大公报》,第2版,收入章伯锋主编《北洋军阀》第5卷,武汉出版社1990年版,第384页。

(16)《孙传芳对蒋送最后警告》,1926年9月10日《顺天时报》,第2版。

(17)《吴佩孚初回郑时之举动,大散传单谓南军仇杀北人》,1926年9月27日天津《大公报》,第6版。

(18)有关南北地缘文化对北伐的影响,罗志田《地方意识与全国统一:南北新旧与北伐成功的再诠释》有过精彩的论述,见《乱世潜流:民族主义与民国政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185—225页。

(19)《两团体电请处分陈刘》,1926年10月17日《申报》,第13版;《陈刘尚在管押中》,1926年10月18日《申报》,第3版。

(20)《陈嘉谟刘玉春生命难保》,1927年1月22日《顺天时报》,第2版。

(21)《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国民政府委员临时联席会议第十四次会议议事录》,郑自来、徐莉君主编:《武汉临时联席会议资料选编》,武汉出版社2004年版,第238页。

(22)《旅京鄂人团体营救陈刘,陈嘉谟以二百万元赎命》,季啸风、沈友益主编:《中华民国史史料外编——前日本末次研究所情报资料》第18册,第172页。

(23)徐谦:《在武汉国民政府第十三次会议上的报告》,湖北政法史志编纂委员会编:《武汉国共联合政府法制文献选编》,农村读物出版社1987年版,第47—51页。

(24)《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国民政府委员临时联席会议第二十一次会议记录》,《武汉临时联席会议资料选编》,第315—316页。

(25)《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国民政府委员临时联席会议第二十二次会议记录》,《武汉临时联席会议资料选编》,第327—328页。《反革命罪条例》,见1927年2月10日《汉口民国日报》,“新闻”,第2页。另见武汉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编《武汉国民政府史料》,武汉出版社2005年版,第224—225页。

(26)查五四时期出版的几种流行刊物,《每周评论》(1918.12-1919.8)中未出现“反革命”一词。《新潮》(1919.1-1922.3)中出现“反革命”1次。《少年中国》(1919.7-1924.5)中出现“反革命”2次。《新青年》杂志第1—7卷(1915.9—1920.5)中未见“反革命”,第8卷(1920.9-1921.4)开始出现“反革命”20次。《向导》周刊出现“反革命”一词的次数:第1集(第1—50期,1922.9-1923.12)70次;第2集(第51—100期,1924.1-1925.1)198次;第3集(第101—150期,1925.2-1926.4)236次;第4、5集(第151—201期,1926.5-1927.7)395次。

(27)唐有壬:《什么是反革命》,《现代评论》第2卷第41期,1925年9月19日,第4—5页。

(28)参见拙著《“革命”与“反革命”:1920年代中国三大政党的党际互动》,《历史研究》2004年第5期。

(29)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1926年11月22日决议,《苏俄刑法典》从1927年1月1日起施行,但有关反革命罪的条文除外。[苏]A.盖尔青仲编,郑华等译:《苏联和苏俄刑事立法史料汇编(1917-1952)》,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第479—501页。

(30)《国事罪(反革命罪及对苏联特别危险的妨害管理秩序罪)条例》,《苏联和苏俄刑事立法史料汇编(1917-1952)》,第418—422页。

(31)适园:《武昌审判陈刘记》,1927年2月18日天津《大公报》,第3版。

(32)适园:《武昌审判陈刘记》,1927年2月18日天津《大公报》,第3版。

(33)郭沫若:《北伐途次》,《革命春秋》,第111页。

(34)齐锡生:《中国的军阀政治(1916-1928)》,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71—181页。

(35)刘玉春:《百战归田录》卷2,第13页。

(36)刘玉春:《百战归田录》卷2,第1—4页。

(37)郭沫若:《北伐途次》,《革命春秋》,第110页。

(38)刘玉春:《百战归田录》卷2,第22—23页。

(39)子任(毛泽东):《上海民国日报反动的原因及国民党中央对该报的处置》,《政治周报》第3期,1925年12月20日,第5页。

(40)述之:《目前革命中的联合战线问题》,《向导》(合订本)第185期,1927年1月27日,第1963页。

(41)《蒋介石年谱初稿》,第348、549页。

(42)社评:《罪等》,1927年6月2日天津《大公报》,第1版。

(43)《武昌审判陈刘,徐谦谓拟从宽发落》,1927年2月12日天津《大公报》,第6版。

(44)刘玉春:《百战归田录》卷2,第20页。

(45)刘玉春:《百战归田录》卷2,第20—21页。

(46)包惠僧还认为:“这样的做法,共产党和革命的民众都是一致反对的,但是没有得到军事当局的同意,因此也引起了革命民众的愤怒,也是激起了大革命时期革命高潮的一个因素。”《包惠僧回忆录》,第285页。

(47)未久,宁汉合流,唐生智宣布下野,刘玉春辞职北返,隐居天津,于1932年5月逝世。陈嘉谟亦于宁汉分裂后获释,抗战时死于天津。袁润之:《我所知道的刘玉春》;李懋东:《陈嘉谟其人》,均载《武汉文史资料》1983年第3辑,第91—98页;任锦堂:《我所知道的刘玉春》,《湖北文史资料》1989年第2辑(总第27辑),第229—233页。

(48)[苏]A.B.巴库林著,郑厚安等译:《中国大革命武汉时期见闻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71页。

(49)《蒋介石日记》,1927年2月17日,美国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院藏。

(50)《鲍罗廷在同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远东局委员会会晤时的讲话》(1926年8月9日),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译:《联共(布)、共产国际与中国国民革命运动(1926-1927)》上,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8年版,第372页。

(51)蒋介石:《在南昌总部特别党部成立大会演讲词》(1927年2月19日),《清党运动》,清党运动急进会1927年编印,第4页。

(52)唐有壬:《什么是反革命》,《现代评论》第2卷第41期,1925年9月19日,第4—5页。

(53)1922年,杨荫杭注意到各派军阀所发电报与文告中,攻击他党之辞,“一则曰卖国,再则曰违背道德、违背法律”。而“卖国”尤为“民国以来最大之罪恶”,“骂人卖国”尤为各派之通用手段,“凡异己者,即以此头衔加之”。说明“卖国”在当时是一种人所共弃的政治污名。老圃(杨荫杭):《解决时局谈》,1922年2月24—26日《申报》,均是第4版,收入杨荫杭《老圃遗文辑》,长江文艺出版社1993年版,第528—530页。

(54)社评:《反革命》,1927年5月5日天津《大公报》,第1版。

(55)关于近代中国革命话语的专断性和任意性,黄金麟《革命与反革命:清党再思考》(台北《新史学》2000年第11卷第1期)一文做过很好的个案揭示。

(56)英竞:《什么是反革命》、《还有些反革命啊(一)》、《还有些反革命啊(二)》,1927年1月24日、2月9日、2月10日《汉口民国日报》,均是“新闻”第4版。

(57)国民党方面,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将《反革命罪条例》修改为《暂行反革命治罪法》(1928),其后又易名为《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1931)(参见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重印本,第959—962页)。共产党方面,有关反革命的治罪条例,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更加强化。1949年后继续沿用,直到1997年,将“反革命罪”更名为“危害国家安全罪”。两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时,“反革命”一词彻底从宪法中剔除。在修改和废除“反革命罪”的过程中,中国法学界曾有过一场论争,一派学者认为,“反革命”是一个政治概念,其内涵和外延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和历史变异性,作为刑事罪名很不规范,而其构成要件之一的“以反革命为目的”在实践中又很难认定,主张废除这一罪名,改名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另一派学者则主张保留“反革命罪”,认为“取消刑法上的反革命罪是一个危险的抉择,它必将极大地削弱我们同反革命的斗争,从而给人民民主专政带来危害。”这场论争最后以前派意见被接受而告终。参见侯国云、李然《关于更改反革命罪名的风波》(《法学》1998年第9期);石塚迅《中国における“反革命罪”の名称变更と言论の自由》,[《现代中国》(日本现代中国学会主办)第74号,2000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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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伐时期的地理、法律与革命:中国“反革命犯罪”的起源*_革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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