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社会保障法”草案的五个缺陷_转社保论文

浅析“社会保障法”草案的五个缺陷_转社保论文

社保法草案五大缺憾评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五大论文,缺憾论文,社保论文,法草案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社会保险法二审稿在一审稿的基础上,无论结构和内容都有了较大调整和充实,特别在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统筹层次、政府支持以及基金监管等方面进行了修改,但二审稿不尽完善之处仍颇多,简而言之有五大缺憾。

缺憾之一,政府责任不清。草案中写入了“国家多渠道筹集资金”,但权责并不全面,与中央正在逐步加大支持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实际不符。建议在国家多渠道筹资之后增加“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予以必要补助”和“国家建立社会保险预决算制度”等内容,这些原则应当在总则中得到体现。总则第六条虽然强调了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但过于原则,缺乏针对性。根据实践经验,除了已经写入的完善制度和措施之外,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和制订专门法律是实施严格监管的有效手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内设的基金监督司正是属于这样的专门机构,应该在立法中明确并赋予它更大的权责,颁布基金管理条例也很有必要,作为一部社会保险方面的综合性法律应该将此原则确立下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由主管部门实行归口集中管理,十分必要,是对社会保险改革30年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通过纵向分权,削弱中央政府主管部门权责,是不当授权。如果在改革初始阶段给基层政府大一点的权力是改革所需的话,在加强制度法律化、管理规范化的今天,更需要加强集中,授权要有利于深化改革的新需求。征收机构属于执行机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决策机构,把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放在同一平台上赋予同样的行政主体角色,是政事不分的又一表现。

缺憾之二,另设征收机构。草案第五十七条规定征收机构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是最大的败笔。如前所述,政府职责不清、分工不明都与征缴体制相关。有人说,之所以授权国务院规定就是因为部门各持己见,无法统一认识。倘若如此,更不应该由国务院决定,理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中广泛听取民意后作出选择。

缺憾之三,制度细节定型失当。通过社会保险法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社会保险制度予以定型是本次立法的目的之一,关键是如何定型。遗憾的是,具备定型条件的制度细节没能入法定型,入法定型的又不准确,不具备定型条件的反而写入了草案。具备定型条件的没有写入法律定型,如个人账户记息问题、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问题、居民医保、新农合缴费和补助标准问题等。具备条件的制度虽写入法律但定型细节不准确,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和个人账户,都具备用法律条文予以固化的条件。另外,不具备定型条件的制度细节被定型也较突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立法时只要回答以下三个问题:第一,要不要转移;第二,转移后退休待遇谁负责;第三,待遇如何确定。答案是,要转移,退休地负责养老,待遇按规定办。三句话把该条文主题词说得很清楚,至于细节不必描述,也描述不清。

缺憾之四,参保人权利义务不对等。条文忽视参保人权益的现象多处可见。第二十七条对药品经营单位的义务以及如何保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没有作出相应规定。在落实缴费义务时,又规定时限,又要加罚滞纳金,又要处罚责任人,具体而严厉。而在落实待遇权利时仅一句“按时足额”,笼统含糊,很难追究责任。

缺憾之五,结构失衡,条文赘繁。造成结构失衡的突出表现是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从社会保险事权看,围绕资金主要是收、管、支三个环节。现在收、管都独立建章,唯独没有支,与理不通,不是反逻辑,就是轻权利。条文赘繁的表现是,有些条款可以合并甚至删除。除第七章外,总则部分内容与监管、基金、经办等部分内容有重叠交叉之处。

标签:;  ;  ;  ;  

浅析“社会保障法”草案的五个缺陷_转社保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