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神州六世看我国空间技术法的发展_神舟六号飞船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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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17日,在经过115小时32分钟的太空飞行之后, 承载着两位航天员的“神舟”六号载人飞船返回舱顺利着陆,安全返回。这次载人航天飞行的圆满成功极大的振奋了民族精神,增强了民族凝聚力,同时谱写了我国航天事业的新篇章,是我国跻身世界航天大国行列的重要标志。

自1957年前苏联成功发射第一颗人造卫星至今,世界各国共发射了5000多个航天器,仍在轨道上运行的有2400多个。随着人类各种不同宇航器进入外层空间,如何和平开发和利用外层空间的相关议题逐渐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随之而产生的一系列国际法问题也开始受到人们的关注,例如:国家在其上空的主权问题、外层空间活动的规范管理问题,宇航器落地时对人员和物体的救援与返回问题、宇航器发射国对他国造成损害的国家赔偿责任问题、外层空间环境保护问题等等。这些新兴的法律问题不仅使传统的国际法面临着强烈的冲击和挑战,也为空间技术法的学术研究提供了广阔的视野。

一、国际空间技术法律立法现状

(一)国际条约

在过去40多年里,国际空间技术法走过了漫长而坎坷的发展道路。自前苏联发射第一颗人造卫星后,联合国及相关机构就一直在讨论涉及外层空间的各种问题,缔结了一系列关于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的国际条约和协议。它们从体系框架上构筑了人类空间法的基本轮廓,为人类宏观意义上的空间活动制定了具有相当约束力的法律规范。

1.《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活动原则条约》(Treaty on Principles Governing the Activities of States in the Exploration and Use of Outer Space,Including the Moon and Other Celestial Bodies),简称《外空条约》(OST),1967年10月生效,成员国95个,中国于1983年12月加入。它是确定外层空间法律地位的第一个国际性条约。条约规定对外层空间的探索和利用应为了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所有国家都可按照国际法自由进入外层空间,并享有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各国不得通过主权要求,使用或占领等方法将外层空间据为己有。外层空间必须绝对用于和平目的。禁止在围绕地球轨道、天体和外层空间放置载有核武器或其他类型的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缔约国对其在外层空间的活动要承担国际责任。

2.《营救宇宙航行员、送回宇宙航行员和归还发射到外层空间的物体的协定》(Agreement on the Rescue of Astronauts,the Return of Astronauts and the Return of Objects Launched into Outer Space),简称《营救协定》(ARRA),1968年 12月生效,成员国85个,中国于1988年11月加入。它规定了各国对不同国家宇宙航行员提供援助和营救的原则。

3.《空间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Liability for Damage Caused by Outer Space),简称《责任公约》(LIAB),1972年9月生效,成员国80个,中国于1988年11月加入。 它规定国家应对本国政府部门或非政府团体在外层空间的活动负国际责任,并对其参加的国际组织在外层空间的活动共同承担国际责任。

4.《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Convention on Registration of Objects Launched into Outer Space),简称《登记公约》(REG),1976年9月生效,成员国80个,中国于1988年11月加入。它是以联大决议规定的自愿制度为基础,建立了发射国对空间物体的登记制度。它要求发射国必须向联合国秘书长报告关于发射的一些数据和情报,但各国不必公布卫星的具体作用。

5.《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之活动的协定》(Agreement Governing the Activities of States on the Moon and Other Celestial Bodies),简称《月球协定》(MOON),1984年生效,成员国9个。协定内容涉及探索和利用月球,自由进行科学研究,矿物样品的取样和保护,设立月球登陆基地以及向月球发射航行站等问题。协定宣布月球及其自然资源是全体人类的共同财产,应供全体缔约国专为和平目的而加以利用,月球不得由任何国家依据主权要求,通过利用或占领,或以任何其他方法据为己有,禁止在月球上建立军事基地,军事装置及防御工事,试验任何类型的武器及举行军事演习。

(二)国外空间技术立法现状

在当今航天领域中,美国是世界上最早颁布航天法律的国家,也拥有较为完备的航天法律体系。因此本文将以美国为例简要介绍它的空间技术立法情况。

美国的空间技术法包括国会通过的法律以及行政部门的决议,涵盖了从国家安全到商业活动的多个方面。 1958年美国颁布了《国家航空与航天法案》(The National Aeronautics and Space Act),即《NASA法案》,该法案除了组建国家宇航局NASA之外,还授予它一些特定的权力和责任。如:向商业发射出租政府设备,从事国家太空合作项目,对敏感技术的出口管制等。可以说它在构建美国空间活动的整个立法框架中起到了核心作用。 之后, 美国陆续颁布了《通信卫星法案》(1962年)、《商业空间发射法案》(1984年)、《商业空间法案》(1998年)、《轨道法案》(2000年)等,还通过了《关于国家空间政策的总统指示》、《商业遥感政策》、《新世纪国家安全战略》等决议。它们的出台为美国的航天事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和政策保障。①

另外,不少国家也根据本国的航天发展战略制定了空间技术法:如法国《国家空间研究中心章程》(1961), 英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外层空间法》(1986年),《瑞典空间活动法》(1982),《俄罗斯联邦空间活动法》(1993年),《南非空间事务法》(1993),《乌克兰最高苏维埃空间活动法》(1996),《澳大利亚空间活动法》(1998年),日本《国家宇宙开发厅法律》(1969)。② 发达国家航天活动的实践证明,空间技术法已成为调整各国在从事航天活动时产生各种法律关系的准则。

(三)我国空间技术立法现状

我国的航天事业经过40余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一系列举世瞩目的成就。中国参加了多个国际航天组织,签署了多项航天领域的国际条约,并与许多国家缔结了政府间空间合作协定。它们是我国规范太空活动的主要法律依据。但是,我国迄今为止还没有一部完整的综合性空间技术法来规范空间科研和应用活动。在太空活动日益频繁的情况下,针对航空航天活动出台完善的国内法律已经显得非常必要。

应该说,我国在长期的空间技术管理实践中,尤其是在一系列重大航天计划的实施过程中,已积累了丰富的管理经验,对我国空间技术体系的长处和不足也有了一定的认识。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航天管理系统内部形成了较为齐全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为我国制定空间技术法律法规打下了基础。另一方面,世界各国对空间技术立法日益重视并且已有20多个国家制定了本国的外层空间法。虽然这其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但国际空间活动的法律秩序已基本形成,这也为我国的空间技术立法提供了较为有利的国际法环境。

近年来,我国先后制定公布了空间物体登记管理、民用航天专项科研管理、民用航天项目发射许可管理、航天产业技术政策等行业管理规章。目前有关部门正为制定第一部航天法进行立法调研工作,同时研究和起草发射空间物体涉外损害赔偿、空间商业化管理、国际空间合作和协调等方面的法规和规章。

二、“神舟”六号飞船的航天活动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宇航器发射强行登记制度

依据《登记公约》的要求,凡发射进入或越出地球轨道的宇航器都应进行登记。这有利于确认发射国对宇航器的管辖和控制,而且便利确定该宇航器所造成的损害的国际责任。《登记公约》规定发射国首先需在本国建立登记制度,同时,还需向联合国秘书长汇报。联合国秘书长持有一份“外层空间物体总登记册”,记载各国所提供的情报。总登记册向联合国成员公开、听任查阅。其主要事项有:(1)发射国或几个发射国的国名;(2)宇航器的适当标志或其登记号码;(3)发射的日期和地域或地点;(4)基本的轨道参数(远地点、近地点、交点周期、倾斜角等);(5)宇航器的一般功能。

如1996年7月,我国的长征三号火箭将亚太一号A卫星送入太空,此次发射在联合国的登记号为ST/SG/SER.E/316。③ 又如1998年12月,美国“奋进号”航天飞机装载着阿根廷的SAC-A遥测卫星进入太空,其登记号为 ST/SG/SER.E/351。④

(二)航天员及宇航器的国际营救制度

空间探索和载人航天是具有相当风险的活动,历史上也曾有过许多挫折和失败。因此,建立完善的人员营救制度对于促进人类探索及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的事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本次‘神舟’六号载人飞船发射之前,我国就对航天员的援救措施做出了精心安排,事先出动了海上应急搜救船队,并向有可能作为备降场的国家的大使馆配发了‘神舟’六号载人飞船的舱门钥匙。

根据联合国《营救协定》,各国对援救宇航员和送还宇航器承担三项义务:

1.通知发射当局。各国获悉或发现航天员在其管辖的区域、公海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任何地方发生意外、处于灾难状态、进行紧急或非预定降落时,应立即通知发射当局,在不能判明发射当局或不能立即将此情况通知发射当局的情况下,应立即用它所拥有的一切适用的通信手段,公开通报这个情况,并通知联合国秘书长。

2.援救航天员。航天员降落在一国领土内,该国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援救措施。航天员降落在公海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区域,获悉或发现国在必要和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均应协助和救援,并把所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结果通知发射当局和联合国秘书长。但如果降落在公海或在不属任何国家管辖的其他任何地方,只有力所能及的缔约国,并在必要时,才有义务协助寻找和救援这些人员。

3.向发射国送还航天员和宇航器。航天员如因意外事故、遇难和紧急的或非预定的降落,在任一缔约国管辖的区域内着陆,或在公海、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其他任何地方被发现,他们的安全应予以保证并立即护送给发射当局的代表。⑤

各国如果在它管辖区内发现宇航器或其组成部分时,应根据发射当局的要求,并如有请求,在该当局的协助下,采取它所认为是切实可行的措施,来保护该宇航器或其组成部分。宇航器或其组成部分若在发射当局管辖的区域外发现,应在发射当局的要求下归还给该发射当局的代表,或交给这些代表支配。

(三)宇航员的人身保险制度

依据国际惯例,一般军事和科研性质的航天发射都不会投保,因为它们都是国家项目,被纳入国防预算,不同于商业发射需要航天保险。由于神舟系列飞船的设计、发射到回收,是属于国家机密军事发射行为,其性质属于军用飞船,如果投保的话,则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飞船的各项数据资料,这就可能造成军事泄密,进而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所以从神舟一号到现在的神舟六号,飞船机身在财产方面并没有投保,仅仅是搭载飞船的一些商业性物品,如邮票、纪念册等有投保。

相比之下,宇航员的平安保险大概是世界上价格最昂贵的保险了。为航天员提供人身保险是一项专业性极强、操作十分复杂的工作。本次“神舟”六号的载人飞行是由中国人寿独家承保航天员的人身意外险。据悉,中国人寿在“神舟”五号的承保中,为杨利伟个人提供了500万元的人身保险。此外, 为所有人选的宇航员及其配偶和子女,以及宇航专家提供了高达1390.8万元的人身保险。其中,宇航员训练期间100万元/人,执行任务期间200万元/人, 飞行期间500万元/人,宇航员配偶50万元/人,宇航员子女10万元/人,航天专家100万元/人。⑥ 但此次聂海胜和费俊龙的保额还处于保密之中。

今后,载人航天飞行的投保方式和运作手段会呈现出怎样的变化,还需保险业界与政府进行共同磋商和探索。

(四)宇航器的损害赔偿制度

根据《责任公约》的规定,发射国对其发射的宇航器对第三国所造成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发射国不但包括发射宇航器的国家,还包括促使发射宇航器的国家和从其领土上发射宇航器的国家,所有这些国家对宇航器造成的损害负有共同的赔偿责任。发射国对其宇航器在地球表面,或给飞行中的飞机造成损害,应负有赔偿的绝对责任;对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其他地方造成损害,除飞行中的飞机外,只承担过失赔偿责任。损害赔偿额,应按国际法和公正合理的原则来确定。赔偿损害的要求,应通过外交途径向发射国提出。在通常情况下,赔偿损害的要求须于损害发生之日起,或判明应负赔偿责任的发射国之日起1年内提出。 如果赔偿要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有关各方应共同成立求偿委员会予以解决。

我国于1988年12月加入了《责任公约》。作为缔约国,我国按照公约的有关规定,对我国作为单一发射国和共同发射国的空间物体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五)外层空间环境保护问题

人类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活动不可避免地会对空间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因而空间环境保护问题也成为各国政府和国际法学界关注的焦点。随着航天活动的发展,太空中所积累的碎片急剧上升,从而增加了空间碎片与空间物体碰撞的可能性和危险性。空间碎片(space debris)包括报废的卫星和其他空间物体、运载火箭的遗弃物,以及火箭爆炸或空间物体碰撞后所产生的破碎物。它们都是人类从事航天活动的附属产物,并且有可能对地球环境和太空中的航天器造成损害。

国际社会曾多次对此问题进行呼吁,如联合国应对缓解和控制空间碎片的措施加以规定,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卫星、运载火箭及其组成部分,应限制进口和使用;静止卫星退役后应进入“坟场”轨道;停止工作的低轨道卫星应受控重返大气层销毁;末级火箭产生的碎片应减少到允许的限度等。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也达成过非正式协议,并通知俄罗斯有关方面负责人,俄罗斯对外发射服务要实现商业化,就必须对空间碎片问题采取积极步骤,否则不会得到发射许可证,这一原则对中国同样适用。

目前,该问题现已列入联合国“和平外层空间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the Peaceful Users of Outer Space)的议程。目标是制定相应的国际法律文书,以减轻和防止空间碎片可能造成的危害。

三、今后我国载人航天活动的法律展望

(一)我国载人空间站的法律管理

“空间站”(space station)是一种新事物,还缺乏权威性的法律定义。一般指以探测、研究和开发空间为目的的永久性载人或不载人的空间物体群或系统。1971苏联发射了世界上第一个空间站,而由美、俄等国共同投资研制的第一个国际性空间站也于去年初步建成。从“神五”、“神六”飞船的结构、功能看,中国航天的下一步目标是建设在轨道上持久飞行的载人科学实验空间站。它可以完成各种各样的任务:遥感,照相,医学,生物,材料,气象,灾害预报,地质勘探,多学科实验,利用微引力、超真空、极低温环境的各种航天工程,通信和雷达实验,激光和红外实验,宇宙线和粒子束实验,天文观测和天文导航,等等。

很显然,如果我国能在自己的空间站上从事有效、实用的科学实验,将对我国的经济和科技发展提供极大的助力。在这方面,美、俄无疑是其中的先驱,日本、欧盟的综合实力也在中国之上,但是由于短见的空间政策,导致它们不得不依赖美、俄的资料和国际空间站,一有情况变动,如“哥伦比亚”号航天飞机事故,所有的航天实验计划都付诸流水。最关键、最重要的航天资料、航天装备和科研成果,美、俄是不会同别人分享的。因此,我国立志建成自己的空间试验站体现我国领导人的高瞻远瞩和壮志雄心。

不过,实践表明,空间站的管理在法律上提出了许多新问题:首先是空间站的仪器设备、科研经费、宇航人员、试验项目等方面的管理和监控。其次,还涉及空间站的知识产权、技术转让等方面。另外,我国的空间站必将与其他国家开展国际合作,甚至是宇航器的对接,那其中的设备登记、人员培训、管辖和控制权、科研仪器的使用费,空间站的安全保护、损害赔偿等问题都需要予以规范。对于这些法律问题我国目前并非迫在眉睫,可以借鉴1998年签署的国际空间站政府间协议中有关设计、研制和运营等方面的成功做法,结合我国的国情和航天战略的需要,逐步完成立法工作,为我国的载人空间站的科学研究和航天活动提供法律保障。

(二)我国探月工程的法律保护

中国的“嫦娥”探月计划,是一项雄心勃勃而又能取得大量回报的伟大航天工程,足以同美国“阿波罗”工程比肩。这一计划主要分三步完成,第一步将在2006年发射探月卫星“嫦娥一号”,对月球表面环境、地貌、地形、地质构造与物理场进行探测。第二步定为2007年至2010年,具体方案是用安全降落在月面上的巡视车、自动机器人探测着陆区岩石与矿物成分,测定着陆点的热流和周围环境,第三步定在2011至2020年,目标是月面巡视勘察与采样返回。并为下一步载人登月探测、建立月球前哨站的选址提供数据资料。此项工程的结束将使我国航天技术迈上一个新的台阶。⑦

虽然1984年生效的《月球协定》规定月球及其自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财产,任何国家、团体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但是俄美等国的探月实践证明,早探测、早受益是客观事实。作为世界航天大国,我国在技术上已经具备了开展月球探测的基本条件,理应占据一席之地。因此,在我国科学界不懈努力的同时,我国法学界也应该对这一领域开展广泛的探讨,如对探月工程分期计划的法律支持,包括经费、设备、人员、后勤等方面,今后实施载人登月探测以及与有关国家合作共建月球基地应如何管理。相信在国家尖端的航天科技和完备的法律制度保障下,我国的探月工程必能取得圆满的成功。

(三)我国太空旅游的法律监督

2005年10月1日,美国人奥尔森乘坐俄“联盟TMA—7 ”载人飞船顺利启程前往国际空间站,进行为期10天的太空旅游。奥尔森是继美国富翁蒂托、南非商人沙特尔沃思之后,世界上第三个到太空旅游的游客。他们的大胆尝试将太空旅游的热潮在世界上范围内掀起。

太空旅游固然令人神往,但其绝非儿戏,涉及国家机密、航天经费和人员安全等多方面的问题,需要严格的法律监管。美国宇航局为此公布了针对未来前往国际太空站旅游的审查条例,并将通过国家立法加以管理。另外,欧洲、美国、俄罗斯、日本和加拿大等国海联合制订非职业宇航员赴国际空间站考察和旅游的原则。要求业余宇航员必须经过数月的连续培训,还必须通过医学、心理学测试,人际交流能力测试。作为一个合格的太空旅游者,他们应当能够适应不同文化背景的环境,具有正义感和忍受孤独的能力。为不危及航天任务和空间站的工作,候选人必须可靠,有过犯罪前科、不诚实、酗酒和吸毒史的人不能入选。此外,旅游者还要具备一定的英语、俄语听说能力。

我国目前还没有开展太空旅游的计划,但是随着我国神舟飞船技术的日益成熟,我国民众对太空旅游的兴趣将不断增强,这一巨大的市场空间有可能使我国今后也开放太空旅游业务。对此,我国政府和科技法学界应该积极关注国外的发展动向和完善制度,先进行理论探索,如旅行费用的计算、业余航天员的选报和培训、宇航器的设计和制造、太空旅行保险制度的建立、太空旅游行为的规范等,待时机成熟,就可以尽快进行立法工作,将我国的航天成果更广的造福人民。

最后,空间开发和利用是一个成长着的、并且飞速发展着的科学领域,航天事业的每个进步都会催生出新的科学技术和法律政策问题,除了以上领域的法律展望外,如非公资本投资航天领域、空间活动商业化中的风险规避和保险制度、空间活动的民事和刑事法律制度、空间活动的军事化限制等等,也将呼唤着空间技术法的发展和完善。

四、结语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能在有限的财力物力支持下,取得今日的辉煌成就,值得每一位炎黄子孙骄傲。“神舟”六号载人飞行的圆满成功,不但开辟了我国航天事业的新天地,也将促使中国更多地关注和参与空间技术法制建设。我们政府应该掌握国际空间法律的前沿动向,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参与国际空间立法研究与拟定,尽快填补我国航天领域的法律空白,使我国空间技术活动走上法制化轨道,以推动航天事业的发展,实现中华民族的全面复兴。

注释:

① 参见世界安全研究所[DB/OL],网址:http://www.wsichina.org/gb/www/。

② 参见联合国:“审查‘发射国’概念的秘书处报告”[R/OL],2002年7月21日,第22页,网址:www.un.org/chinese/。

③ 参见联合国:“审查‘发射国’概念的秘书处报告”[R/OL],2002年7月21日,第16页,网址:www.un.org/chinese/。

④ 同上。

⑤ 参见徐冬根:“从‘神舟’五号成功发射看外层空间法发展趋势”,载《法学》2003年第11期,第32页。

⑥ 参见郑莉莉:“神六如何搭载商业保险”载,《国际金融报》2005年11月13日第9版。

⑦ 参见尹怀勤:“2006,中国卫星探月找嫦娥”,载《环球时报》2004年3月3日第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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