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银行业不良资产成因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成因论文,银行业论文,不良资产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和防范金融风险意识的增强,不良资产成为银行业关注的焦点。不良资产按照我国过去的统计口径,即所谓逾期、呆账、呆滞贷款。今年正在试行新的五级分类标准,没有到期的贷款也有一部分会划为不良资产,即五级分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中的后三类。众所周知,我国银行的信贷资产规模大,但质量差,有的大银行不良资产率占到28%左右。旧的信贷不良资产还没有解决,新的不良资产又不断出现,这势必增大金融风险。为此,我们只有深入挖掘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才能对症下药,逐步化解。本文试图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来分析不良资产的成因。
一、从理论角度来分析不良资产的成因
(一)经济主体的有限理性
在现代主流经济学中,一个基本的理论假设是,任何经济主体都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但是,正如西蒙教授所言,经济人的理性是有限理性。由于环境的不确定性、复杂性及人类自身的限制,不可能对每一事件所有的备选方案及实施后的情况了如指掌。因此,在实际的决策过程中追寻的并非是“最优”标准,而是“次优”的“满意”标准。基于经济人有限理性的局限,任何经济主体的经营决策难以回避信息的非对称问题(即交易的一方对交易的另一方不充分了解),从而导致决策不及时、不全面,甚至扭曲错误,从而引起风险。就借款者的有限理性而言,面对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和不确定性极强的经济运行状况,他们面临的风险包括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营风险,因此,他们的决策在很大程度上是与实际情况偏离的,有可能因决策失误导致经营亏损或失败,累及银行贷款不能及时归还。就贷款者的有限理性而言,由于信息的非对称性,贷款者很难在资金配置上保证有充分的合理性和安全性,他们面临的风险包括主动决策风险和被动决策风险,发生贷款和信息损失的可能性也再所难免。
(二)借款人的机会主义倾向
新制度经济学和现代企业理论认为,由于人的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对称性的存在,经济人天生具有机会主义行为倾向。这种“道义上的不负责的随意性”和机会主义行为倾向,使得人们有借助于不正当手段谋取自身利益的内在激励。众所周知,在借贷市场上,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是一种信息非对称的委托——代理关系。机会主义倾向的存在,必然导致“逆向选择”问题和“道德风险”问题。逆向选择是在交易之前发生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是指贷款风险高的人往往最积极地寻找贷款。潜在的不良贷款风险来自于那些积极寻找贷款的人,因此,最有可能导致与期望相违背的结果的人们,往往就是最希望从事这笔交易的人们。道德风险是在交易发生之后出现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是指借款者往往从事贷款者不乐意从事的活动。放款者发放贷款之后,将面临对借款人从事那些从放款者观点来看并不期望进行的活动,因为这些活动可能使贷款难以归还。
总之,不良资产来自于经济主体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倾向所带来的放款风险。放款风险一方面来源于借款人,另一方面来源于商业银行自身。若假定借款人风险发生的概率为P(A),贷款人风险发生的概率为P(B),那么,不良资产发生的概率是P(A+B)=P(A)+P(B )-P(AB)。由于经济主体具有理性,所以, 借款人风险和贷款人风险同时发生可能性极小,即可假设P(AB)=0,则推出P(A+B)=P(A)+P(B),这说明不良资产发生的概率为借款人风险和贷款人风险各自发生的概率之和。
二、从实践的角度来分析不良资产的成因
从建国至今,我国经济体制经历较大的转轨,即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在两种不同的经济体制下,信贷不良资产的成因各不相同。以下从历史和现实两个角度来分析其成因。
(一)历史的原因
从建国到1983年, 这一阶段所造成的不良资产约占总不良资产的1/3。此阶段我国经济主要受计划经济体制影响和制约, 银行业实行严格的计划信贷管理体制,银行是名副其实的“第二财政”,所以不考虑金融风险问题。几乎没有什么内在机制鼓励银行按照商业银行原则经营,银行和企业都属于国家,银行只是按照政府指令向过度负债的企业不断分配信贷资金,不管利息和本金的追索;企业则不讲还款和利息,不管企业盈利或亏损,政府不断通过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银行行为基本上属于政府行为,银行只是财政的补充,上一个项目基本上都是“政府点菜、计委写单、财政银行出钱”这样一个模式。此外,企业生产资金周转不开、发不出工资、交不上税等都找银行解决。信贷政治化、产权不明晰,造成企业管理不善,企业不遵循审慎经营原则,金融财务纪律涣散。由此可知,银行在充当国家部分财政职能的同时,沉淀下了大量的不良贷款。
(二)现实的原因
从1983年至今,即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各种复杂和不正常的经济问题都出现了,因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许多经济问题通过金融表现出来,最终体现在信贷不良资产上。这一阶段造成的不良资产估计占总不良资产的2/3,其主要原因如下:
1.政府对银行干预的刚性依然较强。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商业银行的一切经营活动都必须在接受国家政策引导的同时,要反映市场需求,体现价值规律和“安全、流动、盈利”的经营原则,合理分配、使用银行资金。商业银行应该是资金配置的主体,政府职能应只限于宏观调控。然而现实情况是,政府作为资金分配的主体和中心并未淡化,不仅从宏观高层垄断,而且还是微观经营的指令者,甚至是操作者。企业需要贷款时,首先找的不是银行信贷员,而是政府官员,银行只不过是资金配置的客体,银行信贷资金投向仍然不是根据价值规律和经营原则来决定,而是在很大程度上受政府左右。虽然国家已经出台了《商业银行法》,但由于尚缺乏正常运作的配套措施,商业银行依然无法依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平衡、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求发展”的原则正常运作,很难真正体现“区别对待、扶优限劣”的原则,往往造成部分项目投资效益不高,形成大量的贷款沉淀,最终形成银行的不良资产。
2.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国有企业严重的短期行为和整体效益低下是造成大量银行不良贷款的根本原因。造成短期行为的原因是粗放型经营和企业领导频繁变动。近年来,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有所扩大,但责任与权利的增量并不相等,责任小于权利,而且责任是虚设的,根本起不到对企业领导的约束作用。加上粗放型经营,企业和领导的业绩主要以数量和规模考核,所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不顾自身经营状况和承受能力,缺乏市场调研和科学的分析预测,盲目扩大投资。企业通过各种关系向银行借款,投资后缺少资金又迫使银行继续贷款,若银行不再增加贷款,新项目无法投产,将造成以前的贷款收不回,因此,银行也只好被迫增加贷款,形成一种恶性循环,造成不良贷款不断增加。另外,国有企业经营效益低下,大多数亏损严重,无力偿还贷款。如“建”字号企业,近年来一直处于低谷,建筑饱和,工程拖款严重,资金匮乏,无力偿还拖欠银行本息。
另一方面,个体、私营企业资产负债率高、自有资本金少,也是造成不良贷款的主要因素。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个体、私营企业迅猛增加,但由于这些企业的自有资本金较少,其成立和发展大都依靠银行的贷款。资本金不足的问题会带来经营方针的变化以及财务上的软约束。这些企业敢于冒较大风险经营,因为真正承担风险的是银行而不是企业,一旦经营失败,企业倒闭,最终亏的是银行贷款,这无疑增加了银行的不良资产。
3.银行自身的问题。这主要体现在商业银行自我约束机制和信贷管理机制不健全。目前,许多商业银行仍然沿用了过多的行政管理手段,加上风险与利益机制不对称,约束、激励机制不健全,对资产损失的考核手段与承担责任不明确,使银行缺乏风险的责任感和压力感,更缺少预防信贷资产损失的有效手段。具体来说,银行的部分经营决策者违规经营,高息揽储,私设小金库,账外经营,炒作股票、房地产、外汇、期货等,以谋取非法收入,一旦决策失误就血本无归;部分决策者违反贷款审批程序,对贷款审查不严,致使贷款投放出去后,难以收回本息。另一方面,部分银行内部人员思想不健康,钻银行法规的空子,甚至胆大妄为,大肆贪污、挪用、非法侵占银行资金,有的甚至与外部犯罪分子相勾结,大量骗取银行信贷资金。
4.企业财务纪律松驰,企业领导法制观念淡薄。借钱还钱,这是天经地义、尽人皆知的道理。然而,有些企业财务状况很好,但不愿还贷款;有些企业财务状况中等,尽可能讨价还价,能不还就不还,造成贷款逾期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财务纪律松驰,起不到应有的约束作用;企业领导法制观念淡薄,缺乏还贷意识,以致形成“谁拿到钱,谁就是老爷”的错误观念。
5.贷款诉讼难以奏效。银行贷款收不回时,应求助于法律来保护银行应有的权利。虽然金融机构的诉讼案件胜诉率很高,但执行率却微乎其微,无钱可还或有钱不还者比比皆是。虽然《民法通则》把债权债务关系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得很清楚,但是通过法庭程序去实现它时,却难以做到。这主要是由于全社会法律观念淡薄、执法力度不够、地方政府保护,造成法院执行难。
6.不规范的企业破产行为。破产法的法律框架、执法以及程序框架不健全、不完善。目前,国有企业积累不足,自有资金匮乏,生产经营基本靠银行借款来维持,企业资金的80%以上是银行贷款,银行是企业最大的债权人,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一旦宣布破产,银行是最大的受害者。特别是按现行破产案例的债务清偿顺序,银行债券作为一般债权,银行贷款没有优先受偿的优惠,这更增加了银行贷款损失的可能性。有的企业假借破产之名,实则逃避银行债务。在一些企业破产案中,利用“破产”欺诈、逃避银行债务的情况屡见不鲜,给银行贷款造成很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