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资本论”的逻辑起点_资本论论文

论“资本论”的逻辑起点_资本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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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宽泛意义上看,《资本论》的逻辑起点问题也就是如何看待《资本论》开篇问题。这是由于《资本论》开篇中的价值、交换价值、价值形式等都可以看成与“商品”这一范畴的内涵相关的规定,而“商品按其价值出售”又是马克思“作为出发点的前提”。①对于货币,按马克思的方法则只能从商品的内在规定中引申出来。因此,这些规定最终必然归结为“商品”这一具体的逻辑起点,而对开篇中作为逻辑起点的商品的理解必然包含这些范畴的规定;并且,这样宽泛的理解有一个好处,就是能与“《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直接对应起来,因为马克思在这里举出了“开篇”中的“劳动”、“货币”这两个最简单的范畴作为例子。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版序言”中指出:本书的第一篇特别是分析商品的部分是最难理解的。关于这一问题的长期争论②表明,马克思的提示是非常必要的。由于理解《资本论》的逻辑起点,必须调动一个人掌握的马克思经济学的全部知识,从严格意义来看,谁理解了这一问题,谁就有可能深入理解《资本论》。正因为逻辑起点关系到整体的把握,如果对逻辑起点的认识发生偏差,对《资本论》的认识也就难免流于表面的内容。有鉴于此,本文打算结合马克思的批判主题和政治经济学方法,对这一问题进行多层次的论证。

一、如何认识《资本论》开篇中的商品货币关系

(一)《资本论》开篇中的商品货币关系是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反映,同时又具有非现实性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版序言”中开宗明义地指出:“我要在本书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③他又指出:“本书的最终目的就是揭示现代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④这表明,《资本论》的研究对象仅仅是资本主义社会这一有机体的商品生产。他还指出:“现代社会……是一个能够变化……的机体”,⑤而劳动产品的商品形式或者商品的价值形式,“对资产阶级社会说来……就是经济的细胞形式”。⑥马克思从自己的思想方法出发,总是把特定的研究对象当成生命有机体,他的理论结论是对生命有机体的解剖分析得出的,而不是对事物的历史发展过程的简化抽象得出的。因此,开篇中的商品货币关系只能是作为特定生命有机体的内在关系,不可能外在于这一特定有机体。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社会财富,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单个的商品表现为财富的元素形式。因此,我们的研究就从分析商品开始。”⑦这里的“商品”应该理解为资本的“元素形式”的商品。对此,马克思在其他一些场合有过更为明确的交代。他指出:“作为我们出发点的,是在资产阶级社会的表面上出现的商品,它表现为……资产阶级财富的要素”;⑧“我们以资产阶级生产的最一般的范畴即商品作为起点”。⑨这是因为,“事实上只有在资本主义生产的表面上,商品才表现为财富的元素形式”。⑩之所以要从这样的商品开始,其原因是:“价值表现的秘密,即一切劳动由于而且只是由于都是一般人类劳动而具有的等同性和同等意义,只能在人类平等概念已经成为国民的牢固的成见的时候,才能揭示出来。而这只有在这样的社会才有可能,在那里,商品形式成为劳动产品的一般形式,从而人们彼此作为商品所有者的关系成为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关系”。(11)

《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第二章初稿片段和第三章开头部分,是对《经济学手稿(1857-1858年)》的重要补充。在这里,马克思对于《资本论》开篇的商品货币关系与资本主义生产的关系进行了更为系统的阐述。他指出:“我们在这里谈的不是历史上流通向资本的过渡。简单流通不如说是资产阶级生产总过程的抽象领域,它通过自身的各种规定证明,它是那个在流通背后进行的、从流通中产生又产生出流通的更深刻的过程即工业资本的要素,其单纯表现形式”。(12)他还指出:“对简单流通的考察向我们揭示了资本的一般概念,因为在资产阶级生产方式内部,简单流通本身只是作为资本的前提和以资本为前提而存在的”。(13)可见,这里的简单流通,正是资产阶级生产方式内部的“简单流通”。

基于上述认识,马克思强调:“就简单流通本身来考察”时表现为简单的商品生产及交换的生产,“如果分析一下特殊的分工形式,作为分工基础的生产条件,这种条件所导致的社会成员的经济关系,那就会看出,要使交换价值在社会表面上表现为简单的出发点,而在简单流通中所呈现出来的那种交换过程表现为简单的、但囊括整个生产和消费的社会物质变换,就要以资产阶级生产的整个体系作为前提……要使个人作为发生简单买卖关系的自由私人生产者在流通过程中相对立,作为流通过程的独立主体发挥作用,已经要以另外的更为复杂的并且同个人的自由和独立或多或少发生冲突的生产关系即他们的经济关系作为前提”。(14)因此,基于简单流通的“简单商品生产”背后的分工等条件,“既不是从个人的意志,也不是从个人的直接本性中产生的,而是从那些使个人已成为社会的个人、成为由社会规定的个人的历史条件和关系中产生的”。(15)并且,劳动者“对自己劳动成果的所有权”“是建立在交换价值这种支配着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的总和的经济关系的前提上的,因而它本身是资产阶级社会即发达的交换价值的社会的历史产物”。(16)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指出:在全面的社会依赖条件下,“个人作为私人进行生产”,“采取一种社会特性的形态”,同时被“看作需要的某种特殊体系和社会活动的某种特殊部门的实现”。(17)简单流通体现的所有权、自由、平等的三位一体,“作为纯粹的观念……是交换价值过程的各种要素的一种理想化表现”,这“只是在现代的资产阶级社会中才得到实现”。(18)因为这些特性仅仅是资本的属性,是建立在“通过自己的劳动进行占有”的“规律”基础上的“资产阶级自由和平等的王国”。(19而体现为“自由、平等和以‘劳动’为基础的所有制王国”的“这种简单流通本身”,“是资产阶级社会的表面”。(20)通过商品形式所阐明的,正是“资产阶级生产的特殊社会的,而决不是绝对的性质”。(21)

除了上述内容之外,马克思关于《资本论》开篇的其他一些重要论述,同样是把这里的商品货币关系看成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反映。在《经济学手稿(1857-1858年)》的“货币章”中,马克思指出:“一切产品和活动转化为交换价值,既要以生产中人的(历史的)一切固定的依赖关系的解体为前提,又要以生产者互相间的全面的依赖关系为前提……价格越来越由生产费用决定,交换渗入一切生产关系,这些只有在资产阶级社会里,自由竞争的社会里,才得到充分发展,并且发展得越来越充分。”(22)在《资本论》开篇中,简单交换关系正体现了:价格(价值)由生产费用决定,交换渗入一切生产关系,基于普遍分工的全面依赖关系等。这种充分发展了的典型状态,只有在当时资本主义最发达的英国才可能是接近现实的。类似的说法是:“发达的价格规定的前提:个人不是直接生产自己的生存资料,他的直接产品是交换价值,因此必须通过某种社会过程的中介才能成为他的生活资料”,这种状态是“工业社会……得到充分发展的状态”,它“和家长制状态之间,存在着许多中间阶段,有无数的色层”。(23)这种状态之所以在工业社会才得到充分发展,是因为“把一切商品作为价格来规定……以经常的交换为前提……以商品经常作为交换价值来比较为前提”;(24)并且,“被设定为交换价值的产品……被看作是一种关系,而且这种关系是一般的关系”。(25)马克思在这里又指出:“货币作为发达的生产要素,只能存在于雇佣劳动存在的地方……作为一般财富的物质代表,作为个体化的交换价值,货币必须直接是一般劳动即一切个人劳动的对象、目的和产物。劳动必须直接生产交换价值,也就是说,必须直接生产货币,因此,劳动必须是雇佣劳动”。(26)这里的“雇佣劳动”,一般指的是与资本相对立的劳动。因为在马克思看来,资产阶级前的各种关系解体时期出现的一些自由短工,即便受雇于人,也不是真正的雇佣劳动者。(27)当然,即便在资本主义时代,也存在黑奴制这样的非雇佣劳动,但这是以“实行雇佣劳动的其他自由国家”的存在为前提,否则,实行黑奴制的国家“就会立刻转变为文明前的形式”。(28)这些材料都以“发达的”商品生产为前提,似乎不能用来说明“简单商品生产”。然而,马克思恰恰是在“货币章”阐述这些思想的,因此,它们直接属于《资本论》开篇的范围,与《资本论》逻辑起点是息息相关的。

在“资本章”中,马克思指出:“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现实的基础。作为纯粹的观念,平等和自由仅仅是交换价值的交换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作为在法律上的、政治上的、社会的关系上的发展了的东西,平等和自由不过是另一次方上的这种基础而已……(现代意义上的)平等和自由所要求的生产关系,在古代世界还没有实现,在中世纪也没有实现。”(29)这说明,《资本论》开篇中的平等、自由的简单交换关系既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又是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相适应的。马克思还指出:“在理论上,价值概念先于资本概念,而另一方面,价值概念的纯粹的发展,又要以建立在资本上的生产方式为前提,同样,在实践上也是这种情况。”“价值规定本身要以社会生产方式的一定历史阶段为前提,而它本身就是和这种历史阶段一起产生的关系,从而是一种历史的关系。”(30)这就把开篇中的价值规定看成资本主义生产的特有的规定。马克思甚至直截了当地指出:“价值概念完全属于现代经济学,因为它是资本本身的和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的最抽象的表现。价值概念泄露了资本的秘密。”(31)他还强调:任何一个资产阶级的经济范畴如价值,要成为实际的东西,“都不能不通过自由竞争”;(32)“价值由纯粹的劳动时间决定,这只能在资本生产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两个阶级分离的基础上发生”。(33)基于价值规定的这种理解,在马克思看来,即便是个别价值形式,“也包含着萌芽状态中的劳动产品的一切资产阶级形式的全部秘密”。(34)

前文的分析表明,《资本论》开篇的商品货币关系,正是资本主义社会这一生命有机体的生产关系的特殊表现形式,其一般规定是从属资本的“一般概念”。但另一方面,这里的表现形式又是抽象的形式,“一般”的形式,因而在一定意义上又是非现实的形式。这对于“现存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总体”来说,“商品表现为价格以及商品的流通等等,只是表面的过程,而在这一过程的背后,在深处,进行的完全是不同的另一些过程,在这些过程中个人之间表面上的平等和自由消失了”。(35)这种“纯粹的抽象”,“在现实中却是以各种最深刻的对立为中介的”。(36)在资本主义社会的现实中,简单交换中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最终“成了纯粹的假象”。(37)人们作为“一般交换者之间的平等和自由的关系”,成了“骗人的表面现象”。(38)这是因为,“这种等价物的交换”虽然存在,却仅仅是“建立在不通过交换却又在交换假象的掩盖下占有他人劳动的基础上”的“一种生产的表层而已”。(39)为此,马克思明确指出:资本主义社会的所有权关系或规律可区分为两条:一是对自己劳动产品拥有所有权的规律;二是工人并不占有自己的劳动产品,他人的劳动表现为资本的财产。用第一条规律说明第二条规律(关系),是不明白或不承认资本主义生产的本质。(40)

(二)作为一般规定来看,《资本论》开篇的商品货币关系必然包含历史的简单商品生产及其交换,但这里的规定又是非历史的,这里展现出来的理论认识依然基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

马克思指出:“社会生产过程按其广度和深度来说,还远没有为交换价值所控制,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仍然能够产生。产品要表现为商品,需要社会内部的分工发展到这样的程度:在直接的物物交换中开始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分离已经完成。”(41)对于货币来说,它的不同职能的显现属于极不相同的历史阶段,但是,“根据经验,不很发达的商品流通就足以促成所有这些形式的形成”。(42)基于这样的认识,他进而强调:“独立劳动的所有者彼此交换的状态是存在的。但这种状态不是资本已经得到发展的社会状态,因而这种社会状态到处都因资本的发展而被消灭。”(43)当然,像美国那样特殊的国情,在一定时期和某些地区,能够“在资本的基础上再生产以前的生产方式和所有权方式(例如,独立的农民的生产方式和所有权方式)”。(44)但在马克思看来,这只是资本主义不发达的表现,因而是雇佣劳动发展的前奏。这些思想似乎表明,独立劳动的所有者彼此交换的状态,应当是资本主义得到充分发展之前的一种状态。另一方面,马克思还指出:“在简单流通本身中……所有权还只是表现为通过劳动占有劳动产品,以及通过自己的劳动占有他人劳动的产品……在交换价值进一步的发展中,这种情况发生了变化,并且最终表明,对自己劳动产品的私人所有权也就是劳动和所有权的分离。”(45)这也似乎表明,马克思按历史顺序把等价交换和资本主义占有规律当成不同历史时期的“规律”。

单从历史和现实的层面看,这些看法似乎是合理的,因此,《资本论》开篇的商品货币关系似乎可以理解为历史上简单商品生产的反映。但是,从马克思特定的思想方法看,把《资本论》开篇中的简单交换看成前资本主义时期的简单商品交换及其生产,便显得有些过于“单纯”了。这涉及逻辑与历史的关系问题。关于马克思的思想方法与《资本论》逻辑起点的关系,将在后文进一步加以讨论。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马克思虽然强调逻辑进程与历史进程相符合,但在他那里,逻辑进程绝不是简单地对历史进程所做的简化和总结,不是基于通常意义的历史研究得出的抽象的历史联系。关于这一点,马克思关于商品价值形式的分析能够很好地得到说明。

按照马克思的说法,价值形式是《资本论》中最难部分的难点所在。而要把握这样一个貌似简单的问题,仅仅了解货币史是根本不行的。只有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具有深刻的理解,才能解开隐含在货币中的这一古老而又现代的问题。马克思指出:劳动产品分裂为有用物和价值物,“实际上只是发生在交换已经十分广泛和十分重要的时候”;(46)私人劳动不断地化为它们的社会的比例尺度,“要有十分发达的商品生产,才能从经验本身得出科学的认识”。(47)这是因为,有了一般等价物,劳动产品才“作为价值,从而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否则,交换双方“只是作为产品或使用价值彼此对立着”。(48)而“价值表现为一种抽象,这只有在货币已经确立的时候才是可能的”,并且,“只有在资本的基础上才能得到充分发展”。(49)也就是说,在交换很少的情况下,“商品还没有发展为交换价值”。(50)作为物物交换,“产品只自在地是交换价值”,因为用于交换的产品乃至交换本身,还“或多或少是多余的”。(51)事实上,即便有了一般等价物,就作为一般人类劳动来说,也只有在相对的意义上商品才是按“征兆性”价值(真正的价值规定以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生产性劳动为基础)进行交换的,因为这时的交换还处于狭隘的范围,生产产品的劳动所具有的一般人类劳动性质总是近似的,并且存在各种显著的地域性差异。而且,随着一般等价物和货币的形成,商人阶层也就随之发展起来,从这时以商人为媒介的交换活动来看,他们始终遵循的是贱买贵卖的规律。对此,马克思明确指出:“只要商业资本是对不发达的共同体的产品交换起中介作用,商业利润就不仅表现为侵占和欺诈,而且大部分是侵占和欺诈中产生的。”(52)除了欺诈之外,这种建立在侵占基础上的交换之所以成为可能,只是因为提供剩余产品的共同体基本上还是生产使用价值,对于他们来说,“产品按照其价值出售,还是次要的”。(53)也就是说,在商业资本从属于产业资本之前,它所从事的简单商品交换不可能是等价交换,因为他的财产“表现为与价值概念相矛盾的东西”。(54)总之,无论是个体生产者之间的交换,还是以商人为媒介的交换,无论是物物交换,还是有了一般等价物乃至货币的交换,历史上前资本主义的交换关系都不能成为价值形式分析的基础。或者说,通常的历史分析只能理解交换方式的形式上的发展,不能真正理解具有一般意义的内容规定。也许正因为考虑到这些情况,马克思委婉地拒绝了恩格斯就价值形式的论述加强历史论证的建议。(55)

应当说,马克思关于价值形式的认识主要是通过对资本主义社会这一有机体的商品生产的剖析获得的。如果考虑到商品交换有了发展的任何社会,个体生产者之间的交换都处于从属性的、补充性的地位,并且是狭隘范围内的不连续的交换,而商人阶层承担着商品流通的主要作用,且在一定程度上规定着个体生产者之间的交换比例,那么,我们便有理由主要通过商人的媒介活动来考察不同历史阶段的交易行为。从商人的交换活动看,只有在资本主义商品生产时代,由于它从属于产业资本,从产业资本的剩余价值中分享利润,其交换活动才有可能把贱买贵卖的商业“规律”与等价交换原则统一起来。因此,如果不理解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内在关系,也就不可能理解前资本主义时代的商业活动中隐含着的征兆性的本质规定,也就不可能对价值形式有科学的认识。对于这一点,马克思本人是有所交代的。他指出:“价值规定只是资产阶级的财富的最抽象的形式。这种规定本身就已经假定:(1)原始共产主义的解体(如印度等);(2)一切不发达的资产阶级前的生产方式(在这种生产方式中,交换还没有完全占支配地位)的解体。虽然这是一种抽象,但它是历史的抽象,它只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才能产生出来。”(56)因此,理解价值规定不仅不能以“比较具体的经济规定”为出发点,也不能“以比较不发达的生产关系为出发点。”(57)他又指出:“只要理解了货币的起源在于商品本身,货币分析上的主要困难就克服了,……在这个前提下,问题只在于清楚地理解货币所固有的形式规定性”。(58)既然理解货币的关键在于商品的价值规定,而商品及其价值规定又是资本主义社会这一特定历史时代的抽象,那么,对价值形式的具有一般意义的内在规定的认识,自然是基于资本主义社会这一有机体的商品生产。马克思从历史分析中得到的仅仅是对货币的外在形式发展的认识。我们对价值形式的这种理解对于《资本论》开篇中的商品和货币是适用的,并且是以它们为基础的。总之,正如马克思自己所说,他“对人类生活形式的思考,从而对它的科学分析,总是采取同实际发展相反的道路。这种思索是从事后开始的……是从发展过程的完成的结果开始的”。(59)马克思对价值形式的分析有力地印证了这一思想。

当然,马克思对价值形式的具体分析自然也包含着历史因素。他曾经指出:简单价值形式“实际上只是在最初的交换阶段,也就是在劳动产品通过偶然的、间或的交换而转化为商品的阶段出现”,“扩大的价值形式事实上是在某种劳动产品例如牲畜不再是偶然地而已经是经常地同其他不同的商品交换的时候才出现”。(60)这些属于马克思提到的对货币自身固有的形式的认识当然属于历史的分析。但是,我们必须指出,在马克思那里,历史的分析方法仅仅是从属性的、补充性的。因此,马克思往往不拘泥于历史的顺序,“在经验的材料中‘以罕见的自由运动着’”,(61)历史材料是按作为研究对象的特定有机体的内在结构来利用的。

从价值形式这个特定的重要的例子来看,它的单纯的形式发展虽然与历史相符合,马克思的分析也包含一定的历史分析,但它的内在规定绝不能以历史分析为基础、为起点,没有商业资本从属于产业资本这个前提,没有基于资本主义生产的贱买贵买规律与等价交换原则的统一,以及对这种内在统一的认识,其内在规定性是不可能得到揭示的。

另外,那种把历史上商品生产的抽象共同点当做一般,把这种一般当做《资本论》的逻辑起点,也是值得商榷的,因为这种观点直接与马克思的思想方法相违背。在他那里,“一般”规定的获得与独特的思想方法相联系,不同于抽象思维方式单纯基于形式逻辑得到的抽象认识。马克思指出:“劳动产品的价值形式是资产阶级生产方式的最抽象的,但也是最一般的形式”;(62)商品形式在资本主义社会“是统治的、从而是典型的形式……是资产阶级生产的最一般的最不发达的形式”。(63)这里说的“一般”具有这么两层含义:一是作为研究对象的有机体处于最发达的、最典型的状态;二是对作为特定研究对象的有机体的研究,设定了严格的考察条件,是在类似于科学实验室的最纯粹的状态得出的最基本的形式规定。商品形式被看做最“一般”的形式,是就资本主义商品生产总体而言;商品形式被看做“最不发达”的形式,则是就资本的存在形式而言。从“一般”的特有内涵出发,马克思指出:“资本一般”虽表现为一种抽象,但“不是任意抽象”,“与各特殊的现实的资本相区别的资本一般,本身是一种现实的存在”,这种现实的存在,突出地表现为银行资本或货币资本。(64)这是因为,发达资本主义社会的货币资本是一种最发达的、最典型的资本。这里关于“一般”的思想,对于商品、货币的“一般”同样是适用的。总之,在马克思看来,“一般的东西,一方面只是思维中的特征,同时也是一种同特殊事物和个别事物的形式并存的、特殊的现实的存在”。(65)可见,马克思所说的“一般”与抽象唯物主义从苹果、核桃等具体果实中抽象出来的抽象的“果实”有着本质区别。它是科学家在纯粹状态下通过对特定对象的研究得到的关于对象的最基本认识,它尽管包含特定的生产关系取得支配地位之前的一些历史因素,反映着不同历史阶段同一研究对象的“共性”,但它对历史因素的认识只是基于“人体”这一特定研究对象对“猴体”进行的反思的认识。就此而言,马克思所说的从一般、特殊到个别的认识模式,与从本质到现象,或者从抽象上升到具体,具有同等的意义。因此,《资本论》开篇中的商品货币关系虽是“一般”的认识,它的具体的现实出发点只能是资本主义社会这一有机体的商品生产,并且是通过对这一有机体的发达的典型的现实存在的科学研究中得到的“一般”性认识。它虽然也表现为历史的简单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共性,却并不把这种共性作为研究的出发点。马克思在阐述商品一般、货币一般时,作为特定研究对象的资本主义社会这一有机体的发达的生产关系始终是在他的眼前浮现着的。

这种“一般”的规定表明,马克思运用自己独特的方法对于资本主义社会这一有机体的商品生产进行剖析得到的一般规定,如商品、货币、劳动等规定,首先是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反映;而另一方面,它们也有各自独立发生的历史,因而能够在一定意义上超越特定的研究对象。因此,马克思指出:商品的价值形式及其价值量的规定“属于生产过程支配人而人还没有支配生产过程的那种社会状态”,(66)也就是说,它们在商品货币关系消失以前的一切历史阶段都是不同程度地存在的。马克思还指出:“一种社会生产关系表现为一个存在于个人之外的物”这种属性,“是生产交换价值的劳动的一切社会形式的特点”。(67)不过,这种超越特定研究对象的一般性,不能理解为从历史发展过程中抽象、总结出来的超越不同社会形态的商品生产的“共同性”。这是因为,从严格的理论内涵来看,这种一般规定又具有非历史性,它的内在规定能够获得超出研究对象之外的意义,主要是基于特定研究对象的认识以反思的方式获得的。例如物物交换,依照“一般”性认识,它“具有简单价值表现形式”,而事实上,它又“不具有这种形式”。(68)如果深入考察的话,历史上存在过的物物交换,特别是人类早期的交换是偶然的,交换比例由交换双方的意志决定。可见,历史上的物物交换还不具有简单价值表现形式,只有交换比例大致按一定范围内人们感觉到的劳动耗费成为相对稳定的比例时,才有可能在某种程度上成为简单价值表现形式,而这时往往已经存在一般等价物。

我们的分析表明,《资本论》开篇中的商品货币关系以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为现实基础,其内涵是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反映;而另一方面,它又包含历史的简单商品生产及其交换的因素。那么,这两者的关系应该如何把握呢?对此,马克思在写作经济学手稿的过程中有过一定程度的交代。他强调:“从资本主义生产中产生的商品与作为资本主义生产的元素的商品,作为资本主义生产前提的商品,是有不同规定的。”(69)因为作为资本主义中产生的商品,“是资本总价值加上剩余价值的承担者”,且表现为成批的量,因而价值的实现“决不能通过各单个商品或一部分单个商品按自己的价值出售来达到的”。(70)作为资本主义生产出发点的元素前提,商品和货币一样,在一定意义上“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前提”,就此而言,《资本论》的叙述方式“是同资本的历史发展相一致的”。(71)而与此同时,马克思又强调:“如果我们考察发达的资本主义生产的社会……商品既表现为资本的经常的元素前提,又表现为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直接结果”。(72)还强调:“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甚至连属于过去生产时期的经济范畴,也获得了特殊的历史性质”。(73)可见,这里的简单商品虽然具有资本发展的历史前提的表现形式,又是被赋予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特殊历史性质的,因而能够以简单商品的形式反映资本主义生产的一般规定。这与“《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的基本思想是非常吻合的。

二、政治经济学批判与《资本论》逻辑起点

马克思的目标并不是成为通常意义的经济学家,对于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经济发展、市场作用机制、经营管理等具体的“现实”经济问题,单就问题本身而言,他是不感兴趣的。对以往的政治经济学的批判,是其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因此,对《资本论》逻辑起点的研究必须联系这一问题。在这里,我们将通过分析“政治经济学批判”这一主题的展开过程、《经济学手稿(1857-1858年)》的内在矛盾及其外化来阐明《资本论》开篇与资本主义生产的内在联系,以及它在“艺术的批判”过程中所具有的关键地位。

从马克思进行的理论批判来看,除了“对理论前提……更着重一些”(74)之外,他还着重于对批判对象的思想方法及其内在逻辑的批判,他对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的批判也是从这两个方面展开的。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指出:“国民经济学从私有财产的事实出发”,“没有给我们说明这个事实”;它把劳动力与资本、地产的分离等“应当加以阐明的东西当作前提”;“把应当加以推论的东西即两个事实之间的例如分工和交换之间的必然联系,假定为事实”。(75)他又指出:国民经济学把私有财产在现实中经历的物质过程,“放进一般的抽象公式,然后把这些公式当做规律”,却又不理解“这些规律怎样从私有财产的本质中产生出来”;把竞争当外部情况来说明,不能阐明它“在多大程度上仅仅是一种必然的发展过程的表现”,自利者的竞争被看成是仅有的车轮;“当他想说明什么的时候,总是置身于一种虚构的原始状态”。(76)这表明,早在1844年,马克思已明确了批判国民经济学的方向。不过,1844年的“手稿”似乎还没有对国民经济学的内在逻辑进行深入的批判,批判的重点侧重在他所指出的那些被当做前提的“事实”,意在揭示这些“事实”的生成和本质联系。总之,这里的批判集中表现为对国民经济学“前提”的批判。

在《哲学的贫困》中,马克思对蒲鲁东的主观的抽象思维方式进行了批判。他指出:蒲鲁东把供给和效用等“建立在空洞的抽象的概念之上”,(77)把分工、交换的产生说成是某个鲁滨逊的“建议”和人们自愿接受“建议”的结果,把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对立,看成是由“人的自由意志引起”,(78)把一切生产者化为唯一的生产者,把一切消费者化为唯一的消费者;并且,蒲鲁东撇开产品价值的实际运动,“把构成价值当做出发点,用它来构成一个新的社会世界”,“完全凭任意的假设”重新表述李嘉图已经阐明的东西。(79)在马克思看来,蒲鲁东的思想方法仅仅是经济学家们依靠“无人身的理性”进行抽象思维的继续。(80)除了抽象的思维方法这样的基础性问题之外,马克思尤其对蒲鲁东基于“构成价值”在供求均衡的条件下考察个体生产者的商品生产和交换进行了着重的批判。他强调:“完全构成了的‘比例关系’是不存在的,只有构成这种关系的运动。”(81)因此,供求均衡、按比例生产,在市场条件下是不可能达到的,技术进步、市场竞争都会打破这种均衡。他认为,蒲鲁东由此出发,只能是空想;并且,“好心肠的资产者和仁慈的经济学家都喜欢表示这种天真的愿望”。(82)在马克思看来,那种供求之间的正确比例,只有在生产资料有限、交换在极其狭隘范围内进行的时候才可能存在,因此,谁想要在现代资本主义生产基础上恢复那种均衡的生产,“谁就是反动者”。(83)马克思认为,蒲鲁东幻想“把一切人都变成交换同等劳动量的直接生产者”,表明他“对政治经济学一窍不通”。(84)因为这种思想只是对李嘉图的劳动价值论的平均主义的运用,这种状态不可能具有稳定性,它的发展必然导致自我否定。这里值得一提的是,稍早发表的“反克利盖公告”中,也对类似的思想进行了批判。它强调:每家拥有160英亩土地,人们自主劳动、相互交换的小私有王国是不能长久的,“把一切人变为私有者”这种梦想,“就像把一切人变成帝王和教皇一样,既无法实现,也不是共产主义的”。(85)可见,这种批判是对“真正的社会主义”的批判的一部分。

在《经济学手稿(1857-1858年)》中,经济学的内容已经较为充分地展开了,马克思经济学的主要理论创新也已初具雏形。它用剩余价值一般来阐述资本所结“果实”,从而“推翻了迄今存在的全部利润学说”;(86)劳动力价值与其特殊的使用价值的关系得到了说明,仅仅是术语的使用尚不准确。但另一方面,这部经济学手稿又是在《哲学的贫困》这一著作的核心思想的指导下完成的,还具有直接批判的一面。这表现在以下方面:首要的一个方面便是对蒲鲁东主义的批判贯穿全书,特别是在开篇的“货币章”,整个第一部分(共两大部分,第一部分的篇幅超过60%以上)都是围绕着对蒲鲁东主义的“劳动货币”的批判展开的。马克思指出:按蒲鲁东主义者的设想,“商品的货币价格=商品的实际价值,需求=供给,生产=消费……这样一来,每个商品直接转化为货币,而金和银则下降到其他一切商品的等级”,这样,“资产阶级生产的一切危机,一切弊病都消除了”。(87)在马克思看来,这只能是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的空想,因为蒲鲁东主义的这种要求“是对建立在交换价值之上的生产关系的整个基础的否定”。(88)这些前提如果实现,那么,“归根到底是按比例的生产”,(89)而不是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生产。在另一些场合,马克思还指出:蒲鲁东主义“关于公平和正义的空谈,归结起来不过是要用适应于简单交换的所有权关系或法的关系作为尺度,来衡量交换价值的更高发展阶段上的所有权关系和法的关系”。(90)这表明,蒲鲁东主义者把简单商品生产及交换的形式当成消除了弊病的资本主义生产的理想状态或“社会主义”状态。另一方面,马克思突出地批判了经济学家等求助于“简单的货币关系来为现存的经济关系辩护”。(91)这是因为,在简单的货币关系或交换关系中,资本主义生产的“对立表消失不见了”。(92)在这方面,李嘉图成了马克思的主要批判对象。在马克思看来,李嘉图的主要成就是,将劳动决定价值的观点贯彻到底,摈弃了亚当·斯密关于商品价值为其能购买的劳动量的观点;把工资、利润、地租理解为相互对立的关系。但是,李嘉图以竞争为假想的前提,把资本等同于抽象的劳动资料,用简单的商品交换及其生产说明资本主义的现实,甚至认为简单交换关系上的价值规定“不会由于资本的积累即资本的存在而有所改变”,(93)因而他从来没有简单交换规律转化为资本主义的占有规律的预感,并且这是他“不感兴趣的”。(94)因此,他不理解劳动力的特殊使用价值,不理解资本主义的剩余价值的生产。他不是从剩余劳动的创造中引申出它的组成部分,而是“从一定量劳动的各个份额中引申出来”,(95)把它仅仅看做一个分配问题。这样,他也就不可能理解剩余价值与利润的差异。为此,马克思认为,马尔萨斯等人所持的要素价值论“其根源在于李嘉图自己的阐述有根本缺点”,(96)并且,李嘉图本人也“部分地”认同“资本的一切部分都在同样程度上带来利润”。(97)马克思还指责李嘉图假定产品交换“按照它们所包含的对象化劳动量进行”,认为这样一来,便“把交换本身完全撇在一边不管”。(98)综观这些批评意见,其重点正是李嘉图用供求均衡条件下的简单交换关系理解资本主义的现实关系。这种批评在《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第二章初稿片段和第三章开头部分中,则集中体现为对法国社会主义者巴师夏、凯里的批判。(99)另外,还散见于对麦克库洛赫、萨伊、穆勒、马尔萨斯等人的评论中。总之,在马克思看来,国民经济学的很多错误都根源于有意无意地在简单交换关系中找出路,以及以此为基础的抽象思维方式。基于这种认识,他在《资本论》的脚注中明确指出:“经济学辩护士的方法有两个特征。第一,简单地抽去商品流通和直接的产品交换之间的区别,把二者等同起来。第二,企图把资本主义生产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归结为商品流通所产生的简单关系,从而否认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矛盾。但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是极不相同的生产方式都具有的现象,尽管他们的范围和作用方面各不相同。因此,只知道这些生产方式所共有的抽象的商品流通的范畴,还是根本不能了解这些生产方式的不同特征,也不能对这些生产方式作出判断。”(100)这是马克思在引述《政治经济学批判》时进一步阐发的思想。

当我们进一步探索时便会发现,马克思阐述经济理论的思路在1858年前后经历了重要的转变。在《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特别是在《资本论》定稿的开篇中,马克思事实上是在广泛分工、全面的社会依赖、独立的商品生产、发达的以个人为主体的市场交换、供求均衡等条件下,阐明商品的价值规定和货币规定的,而此前马克思对这种条件设定是着力加以批判的。因此,如果孤立地看待《资本论》的开篇,马克思似乎前后“矛盾”,并且完全和他所批判的国民经济学家一样,把简单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生产混淆起来。而事实上,这种“矛盾”反映了两种叙述方法或者说写作风格的不同要求;并且,这种“矛盾”在《经济学手稿(1857-1858年)》中便潜在地存在着了。马克思曾经指出:在写作《经济学手稿(1857-1858年)》的时候,“又把黑格尔的《逻辑学》浏览了一遍,这在材料加工的方法上帮了我很大的忙”。(101)1857年8月底,他完成了《〈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102)的写作,明确地系统地提出了自己的“政治经济学方法”。这表明,这时候马克思的方法论思想已经趋于成熟,他将黑格尔的逻辑学或者说辩证法重新颠倒了一下,使之确立在唯物主义的前提之上。与此同时,他又使抽象思辨的辩证法与近代科学精神即科学实验的方法结合起来。总之,马克思在“导言”中阐述的方法,既不同于古典经济学的抽象唯物主义的、形而上学的方法,又在保持黑格尔辩证法的形式的基础上使之与近代自然科学的实践协调起来,这是德国精神与科学精神及唯物主义的结合。它体现出来的是一种“法德精神”,或者说是“新德意志精神”。它使德国古典哲学从抽象到具体、从本质到现象、从整体理解部分的思维方式及其辩证法适应近代科学和时代的发展要求,使德国精神获得了创造性转化。《经济学手稿(1857-1858年)》在很大程度上正是依照这里阐明了的“政治经济学方法”来展开的。它从价值和货币的分析入手,批判地阐明了资本主义的占有规律,最终说明资本是如何结“果实”的。但另一方面,这部手稿又在一定程度上停留于马克思以往的批判性、论战性写作风格上。由于国民经济学家和资产阶级民主派总是以虚幻的基于个人所有权的商品交换及生产为前提,把自由、平等说成是资本主义生产的自然的特性,说成是合乎人的自然本性的生产,从而把资本主义生产永恒化;由于空想社会主义特别是法国的蒲鲁东主义总是把这种资产阶级的“理想”当做自己的理想,并天真地希望把它转化为现实(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恩格斯认为空想社会主义只不过是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继续);马克思在《经济学手稿(1857-1858年)》中也就把对他们的批判作为自己的主题,并且把批判的重点放在开篇中,即使是“资本章”的批判,也总是要回头联系“货币章”的内容。总的看来,在这部手稿中,直接的批判、论战依然被放在非常突出的地位,以致马克思把论战色彩浓厚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看成是整部手稿的预先说出的“正要证明的结论”,(103)而且是一般性结论。这样,这部手稿便体现着两种叙述方式的交织。对于这一点,马克思本人也是意识到的。他曾指出:这部手稿的叙述方式“是完全科学的”,但“有时不能不对其他经济学家进行批判,特别是不能不反驳李嘉图”。(104)

由于两种叙述方式的交织,手稿的写作必然隐含一种内在的矛盾。一方面,从批判的主题出发,它强烈否定“虚构的”以供求均衡为条件的简单商品生产和交换;另一方面,它又潜在地需要在类似的条件下阐明价值规律,并以此为基础说明资本主义的占有规律和现实的经济关系。从劳动价值论出发,马克思承认:“当供求互相均衡的时候,任何产品的相对价值恰好由包含在产品中的劳动量来确定。”(105)但是,从批判的主题出发,马克思又极力反对那种不顾供求关系始终“按照花费在产品上的劳动时间来交换”(106)的做法。这就产生了一种内在的矛盾。这也许是该手稿写作过程中迟迟不能把第一章定下来的重要原因之一。(107)事实上,对于这种内在矛盾,马克思在1857-1858年的写作过程中似乎已经感觉到了。在“资本的流通过程”的开头部分,马克思指出:在产品价值的实现过程中,出现了消费对生产的限制,“总消费表现为作为使用价值的产品的尺度,因而也表现为作为交换价值的产品的尺度”,因而简单地把物化劳动看成“价值的实体和尺度”“是错误的”。(108)他进而意识到:由于“在简单交换中是以存在着对产品的需求为前提的,生产者自己的需要表现为他人需求的需要”,因此,对于在抽象范围内的供求关系,“也许在分析简单流通和简单生产的时候就应该加以研究”,“阐明它要以什么为前提”,“所有这些以后应该纳入最初几章”。(109)要按这里的设想对著作的开篇部分进行修改,不设定类似于供求均衡条件下的简单商品交换及生产,叙述上必然会遇到困难。因此,在《经济学手稿(1857-1858年)》、《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和《资本论》的定稿中,对于供求均衡条件下简单商品交换及生产的前后“矛盾”,可以看成是《经济学手稿(1857-1858年)》的内在矛盾的外化,就像商品与货币的对立是商品内在对立的外化一样。

从马克思的经济学著作及相关著作来看,《经济学手稿(1857-1858年)》是叙述方式转换的一个枢纽。在此之前,各种著作主要表现为直接的批判和论战;《经济学手稿(1857-1858年)》则是两种叙述方式交织在一起,既体现了直接的批判、论战,又依照自己的“政治经济学方法”进行了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建构性论述。对于《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来说,建构与批判被相对分开,以致“全书看起来都非常严肃、科学”。(110)这种叙述方式的转变,对于马克思来说应该是自觉的、有意识的。这是他吸收黑格尔逻辑学、辩证法的合理因素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唯物的科学主义方法论思想的反映;并且,他希望人们哪怕是那些立场相左的“坏蛋”,“今后也要十分严肃地看待”他“对资本的见解”,希望他的著作能“引起专家们的兴趣”。(111)那种直接批判的论战风格或叙述方式肯定是不符合他对自己著作的这种期待的。从《资本论》的定稿来看,这种新的叙述方式有了进一步的完善。在理论部分,经济思想史料的引证被限于学术的需要。正像恩格斯指出的:“这些引证只是从经济学的历史中摘引下来的作为正文的注解,从时间和首倡者两方面说明经济理论中各个比较重要的成就。”(112)当然,在必要的限度内必然也会涉及对一些学术观点的必要评判。但和《经济学手稿(1857-1858年)》相比,《资本论》不再表现为两种叙述方式的交织。在《经济学手稿(1857-1858年)》“货币章”的前大半部分,对蒲鲁东主义的“劳动货币”的批判成为主题和主线。而在《资本论》的开篇中,正文部分已经看不到这种批判的明显痕迹,只是在页下注第(24)、(38)、(40)、(50)中对蒲鲁东主义的观点进行了温和的评论。

在《资本论》开篇中,马克思阐述价值规定、价值形式及价值规律的主要条件是:个人所有、独立生产、普遍分工、全面依赖、全面交换、供求均衡。这些条件正是国民经济学家为论证私有权合理性及自由、平等而“虚构”的条件,也是蒲鲁东的“构成价值”发挥作用的条件。但是,姑且承认这些条件仅仅是马克思新的叙述方式的要求,它不是对批判性主题的取消,只是把原有的直接的论战式批判转化为一种艺术的批判、科学的批判。这种艺术的、科学的批判通过货币转化为资本、劳动力成为商品、价值规律转化为资本主义占有规律,用逻辑的必然性说明简单流通领域表现出来的所有权、自由、平等的三位一体的非现实性、虚伪性,说明剩余价值剥削、劳动异化、阶级对立才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真实现实。可见,马克思首先在上述条件下阐述价值规律并不意味着他忽略了资本主义生产的基本矛盾。事实上,他对那种将资本主义生产看成供求平衡的生产的观点始终是保持批判态度的,在《剩余价值理论》中,他对供给等同需求的观点进行了批判,认为假定按比例生产,也就是“假定资本主义生产完全是社会主义的生产”。(113)另一方面,这种逻辑必然性也说明了空想社会主义的空想性。这是对资本主义社会这一有机体的商品生产进行剖析得出的科学结论。只有这样,整部著作才最终真正成为“一个艺术的整体”。(114)为此,马克思还否定了恩格斯希望他对剩余价值和利润的关系预先做点说明的建议,认为那样“会损害整个辩证的阐述方法”。(115)如果把《资本论》开篇中的商品货币关系看做前资本主义的历史的简单商品交换及生产,或者看成作为商品生产的抽象共同点的所谓“一般”,就会像以往的经济学家或蒲鲁东主义者一样,把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与简单商品生产混为一谈。这样,便无法对资本主义产生的必然性和历史暂时性做出有力的科学说明,这对资本主义现实的批判反而是不痛不痒的,对国民经济学在理论上的辩护性的批判也就在很大程度上被取消了,至少是失去了针对性。因此,理论的批判和现实的批判也就在一定程度上脱节了。另一方面,这种理解方式让我们无法把《资本论》与马克思对蒲鲁东主义的批判联系到一起,这样就无法理解马克思所说的《资本论》的基本思想萌芽于《哲学的贫困》的说法,也无法理解马克思从《哲学的贫困》到《资本论》的思想发展过程。那种把《资本论》的逻辑起点理解为商品生产的抽象共同点的所谓“一般”的见解,也未能理解马克思独特的思维方式与唯物或唯心的抽象思维方式的根本区别,对此,我们将在下文进一步论述,这里暂先从略。

从马克思经济理论的叙述方式的转换来看,从《资本论》开篇的内在逻辑与政治经济学批判主题的关系来看,马克思所要证明的恰恰是价值规律在资本主义社会的非现实性,即价值规律向资本主义占有规律转化的必然性,这是资本的内在的必然性。因此,他一方面认为亚当·斯密等国民经济学家设想的这种仅仅适合原始的渔夫和猎人的交换关系,是“十六世纪以来就作了准备、而在十八世纪大踏步走向成熟的‘市民社会’的预感”,因为“产生这种孤立的个人的观点的时代正是具有迄今为止最发达的社会关系的时代”;(116)另一方面,他又批评亚当·斯密“不是把劳动理解为雇佣劳动”,而是“理解为一般的人类自然力”,即“自为存在的生产性”。(117)他强调:亚当·斯密“把不发达的交换价值形式……硬当作适当的交换价值形式”是“一个错误”。(118)并批评斯密把抽象的自利的独立生产者作为出发点,而没有考察资本主义生产的特定的社会条件。(119)对于这一点,一些学者的认识并不是足够到位的。前些年国内有个别学者指责马克思设想的基于劳动的简单交换及生产只适合物物交换的原始时代。如果理解了《资本论》开篇的内在逻辑,他就会明白,这种指责是毫无道理的。因为这位学者对价值规律的适用条件的认识跟马克思是一致的,在马克思看来,从它的内容规定性来看,即便是原始的物物交换,价值规律也是不适用的,等价交换仅仅是具有深刻对立关系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虚幻的表面现象。他指出:简单交换表现出来的劳动者所有权,“纯粹是一种虚构”,它是“由资本主义生产的假象产生的错觉,——这种现象在历史上从来不曾有过”。(120)因此,它在开篇中所具的意义是否定性的,即从国民经济学家设想的这个原则性前提导出对资本主义现实的否定性结论(当然是在承认其历史合理性基础上的否定),证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不是基于个人劳动和所有权的自由、平等的关系;并且,按照马克思的看法,资本主义社会失去历史合理性之后,价值规律不会是未来社会的基础,空想社会主义者追求的这种理想是不可能实现的。可见,价值规律在前资本主义社会是非历史的徒具形式的,也不是资本主义社会必然导向的方向,它仅仅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理想化的虚幻的反映。不过,它在抽象的“一般”意义上又表现了资本主义社会最基本、最内在的关系,即人与人的关系表现为物与物之间的关系。正因为如此,它才有可能成为理想化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表现形式。

二、马克思的思想方法与《资本论》逻辑起点

马克思的思想方法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进行了集中的阐述,在《经济学手稿(1857-1858年)》中有不少分散的说明;在其他地方,更多地体现为哲学批判,正面说明自己的方法是零星的。通过这些材料掌握马克思撰写《资本论》的思想方法,这对于准确把握其逻辑起点是极为重要的;并且,这直接涉及逻辑过程与历史过程的关系问题。依照马克思的思想方法将特定有机对象的研究成果叙述出来的“科学进程”,便是理论展开的逻辑过程,它与特定对象的历史生成过程相符合,但对其历史生成过程的认识主要是基于典型具体的研究成果进行的一种反思性认识。因此,逻辑起点尽管对历史因素有所反映,甚至具有历史前提的存在形式,却又不同于真正的历史起点。对此,马克思在阐述自己的思想方法的一些场合有过明确的交代。

在“导言”的“政治经济学方法”一节中,马克思首先通过比较,说明了自己的思想方法的基本特征。他指出,“从实在和具体开始,从现实的前提开始……似乎是正确的。但是,更仔细地考察起来,这是错误的。”(121)这大致说的是庸俗经济学的方法。这种经济学“只是在表面的联系内兜圈子”,主要“限于把资产阶级生产当事人关于他们的最美好世界陈腐而自负的看法加以系统化,赋予学究气味,并且宣布为永恒的真理”。(122)庸俗经济学“不去揭示事物的内部联系……夸耀的是他们抓住了现象”。(123)在马克思看来,这既是抽象的“空话”,又是违背近代科学精神的,因此,他严厉地质问:“这样,科学究竟有什么用处呢?”(124)马克思认为这种庸俗经济学是“亚当·斯密创始的”。(125)因为斯密“为了把利润和地租作为生产费用的最初要素引进来……就以粗暴的形式把利润和地租存在作为前提”,他把这些“作为历史事实引进来,却没有加以说明”,并且认为“资本是通过节约从流通中产生的”。(126)另外,斯密提出商品的劳动费用决定其价值的同时,又提出商品价值是它能够购买的劳动的说法,这事实上是把劳动力价值即工资作为商品的计量手段,也就是作为价值尺度。在马克思看来,包括劳动力商品在内的任何商品的价值都不能充当商品的计量尺度,因为“这是在循环论证中打转,这是用本身还需要确定的相对价值来确定相对价值”。(127)类似的思想在《资本论》第3卷第七篇和《剩余价值学说史》的最后总结部分反复进行了揭示。斯密的这些思想事实上“为庸俗经济学大开了方便之门”。(128)

古典经济学,特别是李嘉图表现出来的较为成熟的古典经济学,与庸俗经济学相比是较为深刻的。它“研究了资产阶级生产关系的内部联系”,(129)对资本主义生产的现实进行了必要的抽象,“在分析中达到了越来越简单的概念,从表象中的具体达到了越来越稀薄的抽象……达到一些最简单的规定”。(130)但是,古典经济学特别是早期的古典经济学没有将行程从那里回过头来,它停留于这种抽象,用抽象的简单关系直接说明资本主义现实,甚至排除种种必要的社会条件,直接“虚构”出关于国家、国际交换和世界市场的“各种经济学体系”。(131)它把通过简单交换虚幻地反映出来的自由、平等当成真实的现实,从而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看成是合乎人类天性的制度。李嘉图等人虽然认识到资本、劳动、土地的对立关系,试图从抽象的认识回过头来,但又把这种对立归因于表面的竞争,看成是市场竞争引起的单纯的分配问题,从而认为这种对立关系依然是一种自然关系。他们不理解竞争仅仅是“使资本的内在规律得到贯彻,使这些规律对于个别资本成为强制规律”,从而“实现这些规律”,反而“用竞争来解释这些规律”。(132)因此,这是他们从抽象的简单交换关系出发所能达到的最高认识。斯密、李嘉图等跳过必要的中介,试图用抽象认识直接解释现象,因而在逻辑上留下深刻的矛盾。总之,他们“抓住交换价值本身的简单规定性,来反对交换价值的比较发达的对抗形式”。(133)由于他们“停留在最简单的经济关系上”,资本主义生产的“对立表现消失不见了”。(134)李嘉图等尽管还是看见了这种对立的表象,但他不可能揭示这种对立的根本性质。

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方法不同于古典经济学的根本所在,就在于它不是停留于这种抽象的简单规定。在马克思看来,“生产一般”、“一般的生产”不能与现实的生产等同,因此,不能用这些抽象的简单规定及虚幻的自由、平等径直理解资本主义生产的现实。因而在达到对劳动、价值、货币、商品的一般规定和认识之后,必须以这些规定及其内在关系为出发点,通过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科学的进程”,(135)从生产一般返回资本主义生产中居于支配地位的“特殊生产部门”,分析生产一般背后的该社会的特殊生产关系,揭示占有规律的实质,然后上升到“生产总体”,认识资本主义生产现实的各种现象。这就是他在“导言”中指出的“生产一般、特殊生产部门、生产的总体”这样一种顺序。(136)这是唯物辩证法在经济分析中的一次成功的运用。这是合乎近代科学精神的方法,“是科学上正确的方法”。(137)

马克思还进一步将自己的“政治经济学方法”与黑格尔的思想方法进行了比较。两者在纯粹的形式上具有一致性,都是从抽象上升到具体、从本质到现象,都遵循辩证逻辑,都基于事物发展的最终结果;但思想内容具有本质的区别。黑格尔把“实在”理解为自我综合、自我深化和自我运动的“精神”的结果,范畴的运动表现为“生产行为”,世界成为这种“生产行为”的结果。依照马克思的方法,在头脑之外首先必须有一个作为研究对象的具有客观独立性的“实在主体”存在,就社会经济研究而言,这个“实在主体”即特定历史形态的社会,一定要经常作为前提,以一定的表象形态浮现在头脑面前,因此,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只是思维用来掌握具体并把它当做一个精神上的具体再现出来的方式,而不是具体的产生过程。一定的抽象规定如交换价值,只能作为一个既与的、具体的、生动的整体的抽象片面的关系而存在,而不应当是预先被完整定义的“范畴”,更不能基于这种预先定义的“范畴”来生产“实在”。具体总体作为思维总体、作为思维具体,尽管是思维理解的产物,但它一定是人们对特定的客观对象的认识的结果,绝不是处于直观和表象之外或架于其上而思维着的、自我产生着的概念的产物;它只是把直观和表象加工成概念这一过程的产物。这里的比较表明,马克思对两种思想方法的联系和区别有着非常自觉而明确的认识。他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回应杜林对《资本论》第一卷的质疑。杜林指责马克思“太眷恋于黑格尔的骨架,即便是在流通的形式中……也暴露出黑格尔的推理形式”。(138)对此,马克思一方面坦承“黑格尔是我的老师”,同时强调“我敢于以批判的态度对待我的老师,剥去他的辩证法的神秘外壳,从而在本质上改变它”。(139)

从前面的分析可知,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方法的最大特点是,研究对象作为客观的独立的“实在主体”,始终浮现在头脑面前,思维着的头脑一刻也离不开特定的研究对象。在马克思看来,这个“实在主体”不是神秘的“实体”,而是客观存在的生命有机体。马克思在《经济学手稿(1857-1858年)》中将资本的运动作为机体与人体运动进行类比。(140)在其他一些场合,他把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比喻为社会有机体的细胞,把经济分析比喻为“人体解剖”,把资本主义社会的物的关系看成“赋有生命”的关系。他还直接把对社会制度的内在联系的研究称为“生理学”研究,(141)把研究对象当做特定“有机体”的思想,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有着集中的阐述。他开门见山地指出:“面前的对象,首先是物质生产”而这个“物质生产”不是抽象的物质生产,而是一定社会发展阶段上的生产,它以“个人的一定社会性质的生产”为出发点。(142)因此,这个“物质生产”落实为马克思的研究对象,也就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物质生产,这是马克思所要研究的“本题”。作为马克思的特定研究对象,作为有机体,在马克思看来,它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构成一个总体的各个环节,一个统一体内部的差别”。(143)它们都是特定的历史存在,共同构成特定的有机体。

在马克思看来,庸俗经济学、古典经济学、黑格尔、蒲鲁东以及所有青年黑格尔派,他们的共同点是抽象的思维方式,即抽象唯物主义的思维方式或抽象唯心主义的思维方式。他们在思维的时候,都是脱离特定的现实对象,进行超时空的思考。单就资产阶级经济学而言,庸俗经济学把现实的观念、经验、表象总结为抽象的范畴、模型,并且不顾特定社会条件的差异,把“经验模型”当做“规律”或规则,以此进行抽象分析。这必然导致脱离现实和形式主义。马克思在批判萨伊时指出:这种分析方法“抽掉了一定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因而也抽掉了由它们所产生的各种矛盾”。(144)它用无人身的理性来理解分工、信用、货币、交换等表象的关系,并在这些关系下理解生产,却不去说明“产生这些关系的历史运动”。(145)他们这种抽象的分析方法甚至把从社会生产关系获得的物的规定性“看作物的自然属性”,把货币看成金银的属性,把生产资料看作利润的源泉,因而“是粗俗的唯物主义”。(146)对于这种脱离特殊社会形式对财富生产进行的分析,马克思认为它“只限于一些抽象概念”,“这些抽象概念在政治经济学的最初尝试中还有些历史价值……后来这些抽象概念成了索然无味的老生常谈,它们越是……以科学的面貌出现,就越使人讨厌”。(147)古典经济学虽然对特定的资本主义生产进行了较为深刻的抽象,却又停留于那种抽象出来的简单规定,它不是重新返回特定的社会条件下分析资本的现实运动,而是用这些简单规定抽象地分析处于资本主义社会表面的简单流通,不顾简单流通背后的生产以及生产的各种社会条件,从而满足于自由、平等的假象,把特定社会的物的联系“理解为自然发生的、同个性的自然不可分割的……个性内在的联系”。(148)资产阶级经济学的这种思维方式,是抽象唯物主义的思维方式。对于唯物主义或唯心主义的抽象思维方式的根本缺陷,马克思很早以前就注意到了,并从各方面进行了批判。早在1843年,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就指出:“抽象的唯灵论是抽象的唯物主义,抽象的唯物主义是物质的抽象唯灵论”,一个概念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东西而具有意义”,它必然始终同特定的对象相联系,概念“其实正好是它的对立面,是对象”,脱离特定对象的抽象概念是不合理的。(149)马克思对抽象思维的反思还可以进一步上溯到1837年,他在“给父亲的信”中指出:像数学独断论那种抽象的“不科学的”思维形式,“从一开始就成了认识真理的障碍,在这种形式下,主体围绕着事物转,这样那样议论,可是事物本身并没有形成一种多方面展开的生动的东西”,“我们必须从对象的发展上细心研究对象本身,决不应任意分割它们”,事物本身的内在特性“应当作为一种自相矛盾的东西展开,并且在自身求得自己的统一”。(150)对于这些脱离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和特定对象的抽象思维方式,马克思尖锐地指出:“形而上学者认为进行抽象就是进行分析,越远离物体就是日益接近物体和深入事物”,在他们看来,“我们世界上的事物只不过是逻辑范畴这种底布上的花彩”,这样的话,“一切存在物,一切生活在地上和水中的东西,经过抽象都可以归结为逻辑范畴,因而整个现实世界都淹没在抽象世界之中”。(151)具体到政治经济学,马克思强调:“谁用政治经济学的范畴构筑某种思想体系的大厦,谁就是把社会体系的各个环节割裂开来”,因此,从范畴出发,用范畴的运动、顺序和时间的逻辑公式,不可能“向我们说明一切关系同时存在而又互相依存的社会机体”。(152)正因为这些抽象的叙述方法“造成一种假象,似乎探讨的只是一些概念规定和这些概念的辩证法”,马克思认为“有必要对唯心主义的叙述方法作一纠正”。(153)这里所说的“唯心主义”应包含抽象的唯物主义,因为马克思认为,抽象的唯物主义是“物质的”抽象唯灵论,粗俗的唯物主义也就是粗俗的唯心主义。

依照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方法,如何从特定研究对象中抽象出一般规定呢?马克思指出:“在研究经济范畴的发展时……应当时刻把握住:无论在现实中或在头脑中,主体——这里是现代资产阶级社会——都是既与的;因而范畴表现这个一定社会的、这个主体的存在形式、存在规定,常常只是个别的侧面”,“而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支配着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支配着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它决定着里面显露出来的一切存在的比重。”(154)按照这一精神,要把握现代资产阶级社会这一特定的研究对象,揭示这一主体的内在的经济运动规律,首先应把资本这一范畴确定为支配其他一切关系的范畴,然后围绕这一居于支配地位的关系,暂时撇开资本主义生产的特定条件,用抽象力抽象出最简单的一般规定。这里的一般规定虽然是从特定的研究对象中抽象出来的,但由于暂时撇开了特定的社会生产条件,这种反映着一定事物或关系的最基本规定性的简单的抽象范畴在一定意义上又以发达形态显示着同类事物的共性。由于这种抽象的简单范畴在历史上具有征兆性、形式性存在,并且有自身的发展历史,因此,“从最简单上升到复杂这个抽象思维的进程符合现实的历史过程。”(155)然而,基于特定有机体的解剖,运用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把握特定有机对象的科学进程不同于该有机体及其胚胎的发育过程,由此抽象出来的一般规定是该有机体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核心范畴的必不可少的基础性规定。这些规定就马克思研究的特定主题来说,就是商品、货币、劳动、价值、交换价值等。这些一般规定是“在纯粹形式下提出的”,(156)并要求“避开一切细节”。(157)所谓“纯粹形式下”,就是暂时忽略资本、雇佣劳动这些较为具体的特定的社会条件,揭示商品、货币、劳动等的单纯的形式规定,即抽象的规定。但是,我们必须始终记住,这些一般规定仅仅是基于特定研究对象抽象出来的,它们作为抽象的一般规定,其所依存的典型具体具有抽象力赋予它们的严格的约束条件,具有发达的存在形态,因而与粗陋的历史前提是迥然有别的。对此,马克思在“导言”中有清楚的交代。他在分析了货币一般之后指出:“它的充分深入而广泛的发展恰恰只能属于一个复杂的社会形式”。(158)他分析了劳动一般后指出:“对任何种类劳动的同等看待,以一个十分发达的实在劳动种类的总体为前提,在这些劳动种类中,任何一种劳动都不再是支配一切的劳动。所以,最一般的抽象总只是产生在最丰富的具体的发展的地方,在那里,一种东西为许多东西所共有,为一切所共有。”(159)他强调:劳动“这个被现代经济学提到首位的、表现出一种古老而适用于一切社会形式的关系的最简单的抽象,只有作为最现代的社会的范畴,才在这种抽象性上表现为实际真实的东西”。(160)他得出的总的结论是:“哪怕最抽象的范畴,虽然正是由于它们的抽象而适合于一切时代,但是就这个抽象的规定性本身来说,同样是(充分发展了的)历史关系的产物,而且只有对于这些条件并在这些条件之内才具有充分的适用性。”

上述分析表明,马克思经济学中的一般规定,首先是以作为特定研究对象的一定社会的居于支配地位的生产关系为基础,因此,它是从属特定社会关系的规定,而不是单纯的生产过程的规定。它与那些从客观生产过程中排除社会条件抽象出来的一般“要素”具有本质差异。其次,这种一般规定是从特定研究对象中抽象出来的,它以典型具体为基础,是从发展充分的典型具体中抽象出来的普遍的、一般的规定,而不是通过超时空的针对不同对象、不同历史阶段的抽象得到的共同点。最后,这种一般规定的超越特定社会形态的历史性是虚拟的历史性,在特定生产关系取得支配地位之前,它们有过形式上的存在,但就“抽象的规定性本身”来说,历史的存在总是萌芽性的、征兆性的、非严格意义的,因而严格说来是非历史的。马克思在《经济学手稿(1857-1858年)》中指出:“我们的方法表明必然包含着历史考察之点,也就是说,表明仅仅作为生产过程的历史形式的资产阶级经济,包含着超越自己的对早先的历史生产方式加以说明之点。因此,要揭示资产阶级经济的生产规律,无须描述生产关系的真实的历史。但是,把这些生产关系作为历史上已经形成的关系来正确地加以考察推断,总是会得出这样一些原始的方程式……这个方程式会说明在这个制度以前存在的过去。这样,这些启示连同对现代的正确理解,也给我们提供了一把理解过去的钥匙……另一方面,这种正确的考察同样会得出预示着生产关系的现代形式被扬弃之点,从而预示着未来的先兆。”(161)这与我们从《〈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得出的关于一般规定的几点认识是相符合的。可见,“历史考察之点”的说明主要是基于“人体”的反思,一般规定是从特定的“历史上已经形成的关系”抽象出来的“原始的方程式”。马克思还明确指出:虽然农奴逃往城市是城市生成的历史前提,对发达的城市制度的考察并不需要从这种“已被扬弃”的历史前提着手。(162)在《经济学手稿(1861-1863年)》中,马克思又一次阐明了这些思想。(163)可见,这些思想是马克思一贯坚持的。正是基于这些认识,马克思在“导言”中明确告诉我们:“把经济范畴按它们在历史上起决定作用的先后次序来安排是不行的,错误的。它们的次序倒是由它们在现代资产阶级社会中的相互关系决定的,这种关系同看来是它们的合乎自然的次序或者同符合历史发展的次序恰好相反。问题……在于它们在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内部的结构。”(164)正是从这些思想出发,马克思“在分析资本的基本形式,分析决定现代社会的经济组织的资本形式时,开始根本不提资本的常见的、所谓洪水期前的形态,即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165)这虽然不属于我们考察的论题,还是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马克思从资本主义生产赖以进行的特定有机生命体出发,而不是从真实的历史前提或抽象的“共性”出发,可以说是他自身所运用方法的必然要求。基于自身的方法,马克思明确指出:《资本论》开篇中的商品货币关系“这种形式恰好形成资产阶级经济学的各范畴。对于这个历史上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即商品生产的生产关系来说,这些范畴是有社会效力的,因而是客观的思维形式”。(166)而在《经济学手稿(1857-1858年)》的“资本章”中,一开始他便强调:前文“对简单流通的考察向我们揭示了资本的一般概念”。(167)可见,从根本的性质上讲,开篇中的一般规定是作为从属资本的“一般概念”提出来的,并且是从资本主义生产中抽象出来的。当然,“一般生产过程”“作为资本的因素”出现时,对特定研究对象的分析也“必然会显示出”它们“在历史上会发生怎样的变化”,(168)一定意义上能够映照出特定有机体的发育成长过程。因此,“一般”规定反映着特定有机体不同成长阶段的“共性”。对于这种“共性”,从形式逻辑的眼光看,它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不发达的形式。(169)只是这种“共性”不能用简单抽象归纳的方法来概括,必须通过对发达的典型的具体——这样一种特殊存在的科学研究来把握。

为了论述的完整性,我们最后还必须指出,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社会这一有机体的商品生产的分析并不是单纯对特定历史关系的孤立分析,而是放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这一更大的背景下进行论证的。在这里,基于唯物史观的对人类社会这一大系统的分析与资本主义社会商品生产的分析形成一种耦合关系。在政治经济学中,马克思以资本主义社会这一有机体的商品生产为出发点,把它作为特定的研究对象,把资本确立为这一有机体中的支配一切的关系,运用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科学方法,揭示资本主义生产的内在机理和基本关系。从“科学的进程”看,开篇中的一般规定既是从属资本的“一般概念”,又是包含商品生产的历史形式的商品生产的一般规定;剩余价值生产是商品生产的特殊,又是资本一般的体现;生产价格和利润理论与资本的特殊规定相联系,它们的总体联系成为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具体总体。马克思对人类的社会发展的研究在方法上应该是与经济学方法相一致的。人类社会作为生命有机体,是科学研究的对象,迄今最发达的人类社会这一有机体是其出发点。阶级是支配一切的关系,在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阶级关系才获得近乎纯粹的表现,以往的阶级关系则掺杂着地缘的、血缘的、业缘的关系。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是阶级关系的一般分析,也是对特定的社会经济形态进行特殊分析的“模式”;生产力的发展、人与自然的物质变换及其基本原理,是阶级关系产生的前提,是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定。由于马克思的科学分析总是“从发展过程的完成结果开始”,(170)对人类的社会历史分析与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生产分析是耦合在一起的,资本主义社会是这一分析的耦合点,《资本论》既是对人类社会迄今为止的最后结果的阶级关系的分析,又是对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内在机理的揭示。所以,它以“阶级”一章结束。因此,从更高层次看,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方法是一种复合有机体的系统分析方法。当然,马克思在阐述唯物史观的时候,方法论思想还不是完全成熟,它在与各种抽象思维方式的对立中获得了阐述,但有机体思想、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等还没有得到清楚的阐明;(171)并且,1847年以后,马克思没有再回头加以完善。因此,就社会发展理论而言,这些思想方法的运用处于不完全自觉的状态。但另一方面,对于我们这里所说的复合有机体的系统分析方法或两个层面的耦合分析,马克思在一定意义上是公开认可过的。在《资本论》第1卷的“第二版跋”中,他引用了《欧洲通报》中的一大段谈《资本论》方法的文字,然后充分肯定这段文字对他的方法的描述是十分恰当的。而这段文字正是从唯物史观和把资本主义社会当做有机体进行经济分析的两个层面来说明《资本论》的方法。

明确这种耦合关系或复合有机体的系统分析方法对于一些具体内容的理解是有帮助的。例如,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谈到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关系时,一方面指出:生产支配着自身,又支配着其他环节,过程总是从生产重新开始,分配、交换、消费“不能是起支配作用的东西”。而同时又强调:这些环节是相互决定的,“生产就其片面的形式来说也决定于其他要素”。(172)这是因为从有机体的观点看,每一个有机体中的不同要素之间存在着相互作用。如果不把社会发展与特定有机体的内在联系结合起来,从它们的耦合关系来理解,对这里的论述就不能不感到费解。再如,马克思指出,资产阶级体制作为有机体,其中的不同经济关系互为前提;与此同时,他又指出:“这种有机体本身作为一个总体有自己的各种前提,而它向总体的发展过程就在于使社会的一切要素从属于自己,或者把自己还缺乏的器官从社会中创造出来”。(173)对于这里的有机总体的自身发展过程,也必须从人类社会的内在机制去理解。更为突出的例子是“个人所有制(权)”问题。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权)。”(174)这里的“个人所有制(权)”,首先应该是基于资本主义社会这一特定有机体的分析得到的关于未来社会的认识,它是平等而自由的个人基于自身劳动对社会的使用价值的支配权。在《资本论》开篇,个体生产者在分工和交换的全面依赖关系中平等而自由地进行为他的生产,他对社会使用价值的支配权决定于他自身耗费的社会劳动,生产资料虽然归个人所有,但在交换中仅仅获得简单的补偿,不是支配社会的使用价值的权力基础。可见,即便在《资本论》开篇,“个人所有制(权)”与法律层面的财产的“个人所有制”是明确区分开来的。而在未来社会,由于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由全体成员共同占有,人们支配社会的使用价值的权力只能来自劳动,或是按劳取酬,或是在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高度发展阶段,自由获取社会的使用价值,其基础依然是个人自觉从事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劳动。因此,“个人所有制(权)”的理想状态,是一种基于个人自由劳动的自由享受社会财富的权力。可见,“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权?)”的“重建”,严格说来首先只是理论层面的,是从特定的经济分析中引申出来的,因为在历史上作为一种居于支配地位的关系并不存在《资本论》开篇中所描述的那种基于生产资料个人所有的“个人所有制(权)”关系。但从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这一层面看,“个人所有制(权)”的“重建”,又是以唯物史观所揭示的人类社会的内在机理为基础,是确立在作为有机体被把握的社会发展的历史必然性上的。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单纯以劳动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权)”以生产资料个人所有为基础,它作为未来社会的“征兆”确实存在过,尽管它在到那时为止的任何历史阶段都不是居于支配地位的关系;在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就像简单商品因获得特殊的历史性质而具有一般规定的意义一样,“个人所有制(权)”也因小生产具有典型性而获得一般的规定;而未来“个人所有制(权)”的实现,必然是人类社会实际发展进程的产物。可见,如果从社会发展与特定的经济学分析的耦合关系来把握,真正理解了不同层面的差异和内在一致性,理解了《资本论》的逻辑起点和分析方法,这个问题并不是一个难以理解的问题。在《资本论》开篇体现出来的普遍的简单商品生产中,基于劳动的“个人所有制(权)”以生产资料私有为基础,因此,价值规律向资本主义占有规律的转化,既是对虚幻的“个人所有制(权)”的否定,也是对一种历史上存在过的生产资料归个人所有的私有制的否定。而未来社会的“个人所有制(权)”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并且个人基于自身的劳动所能支配的社会的使用价值不再包含生产资料。可见,“个人所有制(权)”具有特定的内涵,不是法律层面的关于财产的权利关系问题,它是劳动的一种非异化状态。综观马克思不同场合的表述,这一点应该是明确的。在《剩余价值理论》中,马克思围绕通过个人劳动创造个人的所有权这一主题,评述了洛克的思想。《法兰西内战》进一步说明了这一点。在这里,“个人所有制(权)成为现实”的前提是,生产资料、土地和资本“变成自由的和联合的劳动的工具”,但“合作制生产”也可能成为这种前提。(175)结合前文来看,“个人所有权”的基础可以是生产资料私有制、合作制,也可以是生产资料共同所有。因此,把“个人所有制(权)”理解为法律层面的个人与财产的关系是不科学的。

四、结束语

几乎所有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都把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归结为简单交换关系,把简单交换中表现出来的自由、平等看做是合乎人类理性和本性的现实关系。他们看不见简单交换背后存在着的尖锐的社会对立。蒲鲁东等空想社会主义者同样把简单交换表现出来的自由、平等看做人类理性的表现,要求在资本主义的社会条件下真正实现这种理性。马克思的经济学是在批判这些理论的过程中建立起来的。通过艺术的批判、科学的批判,揭示价值规律向资本主义占有规律的转化的必然性。他揭开了基于“个人所有权”的简单交换的自由、平等的面纱,使人们能够了解面纱背后的真实情况。另外,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方法以资本主义社会这一有机体的商品生产为出发点,把它们作为特定的研究对象,它的思维方式要求他须臾不能离开这一特定的对象。因此,《资本论》开篇中的商品、劳动、货币及其价值等规定,都只能是资本主义现实中得到充分发展的现实存在的规定性。由于特定对象以资本为支配一切的关系,这些一般规定必然从属于资本。而分工、交换、人与人的全面的社会依赖关系,也只能是特殊形式掩盖下的资本主义生产的社会条件。以上两方面都说明《资本论》开篇中的商品货币关系及其劳动、价值等规定,只能是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尽管它们作为一般规定包含着非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的历史因素,但这种“一般”首先是商品生产充分发展了的资本主义生产的一般,而不是不同历史时期商品生产的抽象共同点。对于这种认识,马克思本人在各种场合有大量的说明,因此,这是不容置疑的。

长期以来,人们难以认识《资本论》逻辑起点的特定内涵,这与恩格斯的“引导”不无关系。他不是从特定有机体出发,运用抽象力把握处于资本的支配关系下的简单商品交换,他不是把从抽上升到具体的逻辑过程看成把握特定有机体的科学进程;他把逻辑过程看成对历史过程的直接的抽象和总结,把两者的统一看成抽象意义的简单等同。在“《资本论》第3卷增补”中,恩格斯把价值规律直接看成历史上的简单商品交换及其生产中已经取得支配地位的规律,甚至认为,在14、15世纪以前,“价值规律已经在长达五千年至七千年的时期内起支配作用”。(176)这些思想与马克思写作《资本论》的方法论思想存在一定差异。(177)恩格斯的这些“引导”,使一些人用单纯的历史思路解读《资本论》,把价值规律、剩余价值规律、生产价格规律与商品生产的不同历史阶段对应起来。恩格斯如此“引导”的原因可能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他与马克思在思想方法上存在差异,他没有足够的把握按照马克思本人的思想方法向人们通俗地解答《资本论》的内容。他曾向马克思坦言:“我对一切抽象的推理很不习惯”,在理解货币问题时,“常常必须先寻找历史根据”。(178)由于马克思曾表示将对黑格尔辩证法中的合理因素“阐述一番”,马克思去世时,恩格斯首要的工作便是寻找马克思阐明的“辩证法大纲”,然而,《〈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似乎一直没有引起他的足够重视,他从来没有意识到这可能就是马克思提到的那份东西。这些情况表明,马克思、恩格斯在思想方法方面是存在差异的,并且恩格斯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意识到他们的差异。另一方面,《资本论》出版后,一再有人呼吁将它通俗化,以便更好地发挥它的实践意义,一些人则尝试着对它进行通俗的改写。然而,马克思本人对实际进行过的通俗化改写结果极为不满,甚至感到愤怒。而对于恩格斯来说,他更为重视《资本论》的实践意义。为减少读者阅读的困难,他更多地从正面回应通俗化的呼声。因此,恩格斯的这种“引导”有可能是一种将《资本论》通俗化的巧妙手段。这样,既引导人们对照商品生产的历史更好地阅读《资本论》,使它的基本思想、基本内容得到广泛的传播,又不至于削弱原著的地位。应该说,无论其主观意识如何,就客观效果而言,恩格斯的这种“引导”对促进《资本论》的传播和扩大其影响产生了非常重大的历史作用。当然,在其内在逻辑的认识方面,这种解读方式又带来一些消极影响,以致像逻辑起点、研究对象、基本方法等长期难以达成共识。

这里还涉及唯物辩证法与科学抽象法的关系。在传统教科书看来,任何事物都是辩证发展的,辩证法首先是事物发展的规律,人的认识是对事物发展的反映,因而,辩证法也就是认识事物的原则。这种论述主要是从哲学认识论层面把握唯物辩证法,更多地体现了恩格斯的思想。而对于马克思来说,同样是坚持唯物辩证法,却似乎更多地从哲学方法论层面来把握,更多地把它看做认识特定研究对象的科学方法。在马克思看来,自然虽然是人类活动的前提,但作为自然的自然,对于人类来说相当于无,它的独立存在和自我辩证发展的必然性人们既不关心,也不可能从根本上把握它。自然只有进入人与自然的物质变换过程所需要的范围,成为人们的特定研究对象,其内在机理才会被人们依照科学的方法揭示出来。因此,唯物辩证法更多地体现为认识特定对象时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科学的进程”。而对于社会历史的发展规律,也不可能通过对历史发展过程的总结性抽象来把握,因为历史的经验总结总是有限的,以有限的经验难以把握今后的无限发展。因此,马克思对历史规律的把握是通过对人类社会这一生命有机体的科学研究来达到的,历史的考察只是一种辅助性、从属性的工作。可见,马克思突出的不是外在事物的独立性、必然性,而是人作为自由个体的主体性、能动性,只有进行创造性劳动的人运用科学的方法,揭示了独立存在物的内在属性,自然才成为人化自然,才从人类活动的单纯前提转化为为人的存在。而自然人化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外化,社会存在是人自身外化的存在形式,它的发展就是人自身的发展,人与社会是一体两面,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唯物辩证法的这些具体差异,必然会反映到恩格斯对《资本论》的认识中,从而引起解读方法与写作方法的某种不一致。当然,这种差异是在原则上都坚持唯物辩证法这一前提下的个性化差异,他们在大的原则上、在广泛的领域都是非常一致的。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55页。

②关于逻辑起点,国内主要有以下几种看法:卫兴华先生认为:《资本论》第一篇《商品和货币》,是研究货币转化为资本前的商品与价值关系及其发展历史过程的,这与老一辈学者如王亚南、王学文等人的观点相一致。而卫兴华先生又进一步认为,分析简单商品与价值关系所得出的价值规律、货币流通规律等,对包括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在内的一切商品生产都是适用的,因而,研究“简单商品等于是研究商品一般”。(参看《〈资本论〉的研究对象、结构和学习意义》,《当代经济研究》2002年11期)李建平教授在分析了恩格斯的相关论述之后认为,《资本论》逻辑起点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分析起点的商品同商品生产的历史的起点相一致;二是指逻辑起点与资本主义社会商品生产的历史起点相一致。他强调:“后一个一致是主要的、基本的”。(参看《掌握〈资本论〉方法正确理解劳动价值论》,《当代经济研究》2002年1期)陈俊明教授从客体与主体统一的角度出发,认为《资本论》开篇的“简单商品”,“它一方面是暂时抽去资本关系的商品,另一方面又是资产阶级财富的细胞”。(参看《〈资本论〉:客体与主体统一》,《福建论坛》2006年10期)李绪蔼教授指出:马克思对商品和货币进行最抽象的分析时,并没有离开资本主义这个“主体”,那种认为分析起点的商品是前资本主义商品的观点,“使马克思的分析离开了资本主义社会这个主体”。(参看《〈资本论〉中的唯物主义方法》,《学术界》1996年3期)骆耕漠教授、葆良教授在上世纪60年代初发表过类似的看法。(参看蒋绍进主编《〈资本论〉研究综逑》,福建人民出版社1984年,58页。)在这些观点中,由于受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认识影响,无论是把分析起点看成是前资本主义简单商品,还是看成资本主义商品,大致上都是把逻辑起点与历史起点对应起来,只有陈俊明教授的看法似乎在一定程度实现了两者的脱离。另一方面,上述几种观点都在一定程度上意识到了恩格斯“《资本论》第三卷增补”中存在的认识偏差,所不同的是,有些人委婉地承认这种偏差,有些人则力图加以调和。对这一问题的看法,直接影响到人们对《资本论》的体系和逻辑结构的认识。

③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8页。学术界关于这一论述的理解存在较大分歧。笔者认为,这里的“生产方式”是指“一定历史时期的特定社会的物质生产的技术状况及其技术的、社会的结合形式”。参见拙作“论马克思经济学的研究对象”(《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2年5期)。

④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11页。

⑤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12页。

⑥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8页。

⑦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47页。

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42页。

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332页。

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76页。

(11)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74-75页。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370页。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398页。

(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353页。

(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351页。

(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349页。

(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356-357页。

(1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362页。

(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350页。

(20)《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书信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76年,第134-135页。

(21)《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书信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76年,第149页。

(2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05-106页。

(2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43页。

(2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55页。

(2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56页。

(2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75-176页。

(2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458页。

(2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77页。

(2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99-200页。

(3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207页。

(3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80页。

(3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43页。

(3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225页。

(34)《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书信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76年,第216页。

(3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202页。

(3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203页。

(3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450页。

(3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457页。

(3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505页。

(4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463页。

(41)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192-193页。

(42)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93页。

(4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249页。

(4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581页。

(4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92页。

(46)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90页。

(47)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92页。

(48)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04页。

(4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80页。

(5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43页。

(5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56页。

(52)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369页。

(53)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370页。

(5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360页。

(55)《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书信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76年,第213-214页、215-216页。

(56)《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书信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76年,第132页。

(57)《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书信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76年,第132页。

(5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458页。

(59)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92页。

(60)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81页。

(61)《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书信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76年,第311页。

(62)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98页。

(63)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99页。

(6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440页。

(6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441页。

(66)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98页。

(6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442页。

(68)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105页。

(6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31页。

(7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32页。

(7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23-424页。

(7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24页。

(7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27页。

(74)《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书信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76年,第5页。

(75)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50-51页。

(76)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50-51页。

(7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85页。

(7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86页。

(7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93页。

(8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139-143页。

(8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106页。

(8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108页。

(8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109页。

(8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110页。

(8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12页。

(86)《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书信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76年,第121页。

(8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86页。

(8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200页。

(8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02页。

(9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279页。

(9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95页、282页。

(9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203页。

(9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552页。

(9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558页。

(9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553页。

(9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549页。

(9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20页。

(9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295页。

(9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363-365页。

(100)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133页。

(101)《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书信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76年,第121页。

(102)这可能就是他所说的愿意用两三个印张阐述一番的东西。1858年1月,他给恩格斯写信的时候这东西实际上已经写出来了,但可能考虑到尚不成熟,暂时不想拿去发表,因此,这封信可能是善意的隐瞒,正像他后来善意隐瞒《资本论》的实际写作进度一样。

(10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411页。

(104)《恩格斯〈资本论〉书信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76年,第124页。

(10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102页。

(10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103页。

(107)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劳动二重性的思想还处于形成过程,只有在笔记本B"对商品二重性作为增补内容得到较全面的阐述之后,劳动二重性才能得到明确说明。关于这一点,第一章标题从“交换价值”到“价值”再到“商品”的演变可以提供说明。

(10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386-387页。

(10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387页。这里的“章”与“货币章”、“资本章”的“章”应该是不同的。

(110)《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书信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76年,第140页。

(111)《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书信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76年,第140页。

(112)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32页。

(1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Ⅲ)),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126页。

(114)《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书信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76年,第196页。

(115)《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书信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76年,第219页。

(1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22页、25页。

(1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291页。

(11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352页。

(1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06页。

(12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416页。

(12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1页。

(122)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98页(脚注)。类似的说法参看《资本论》第三卷923页、939页。

(123)《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书信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76年,第283页。

(124)《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书信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76年,第283页。

(125)《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书信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76年,第351页。

(12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291-292页。

(12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98页。

(128)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413页。

(129)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98页(脚注)。

(13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41页。

(13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42页。

(13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52页。

(13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202页。

(13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203页。

(13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202页。

(13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27页。

(13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42页。

(13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35页。

(13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35页。

(14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54页、第64页。还可参看第二版(第30卷)237页。

(14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82页、第183页。

(14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22页。

(14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40页。

(14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393页。

(14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139-140页。

(14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85页。

(14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266页。

(14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111-112页。

(14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11页。

(15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8页。

(15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141页。

(15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145页。

(15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01页。

(15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48页。

(15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44页。

(15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63页。

(15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94页。

(15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44页。

(15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45页。

(16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46页。

(16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453页。

(16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451页。

(16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62-164页。

(16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49页。

(165)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186页。

(166)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93页。

(16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398页。

(16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280页。

(169)马克思曾经指出:“劳动对资本的形式上的从属”,“是所有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一般形式”。(《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500页)这一论断正是在形式逻辑的意义上做出的。马克思有时依照形式逻辑表述“一般”规定,而另一方面,他基本上不赞成运用形式逻辑的方法抽象出一般规定的做法。

(170)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92页。

(171)1842年底,在“论普鲁士等级委员会”一文中,马克思第一次用“有机生命体”分析国家和社会(《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32-334页)。但在这里并没有对有机体的分析方法展开说明,除了“导言”,其他场合也没有看到这方面说明。从抽象上升到具体、从本质到现象,是黑格尔哲学的重要的方法论思想,马克思将它从古典哲学中独立出来,使之确立在唯物主义基础上,且与近代科学精神结合起来。但是,除“导言”之外,这种思想也没有专门的说明。

(17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40页。

(17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237页。

(174)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832页。原文中“个人所有制”与“个人所有权”可能用的是同一个词组,因为“个人所有权”也可以理解为一种制度。但是,从本文诠释的特定内涵看,这里的“个人所有制”以及其他相同的用法翻译为“个人所有权”似乎更好一些。

(17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58-159页。

(176)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019页。

(177)前文的分析表明:马克思把逻辑过程看成认识特定有机体的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科学的进程”,把商业资本的商品交换看成非等价交换,直接生产者之间的交换则被看成“多余”的偶然的交换,而商品的价值规定以“为他的生产”和连续性交换为条件。因而他批评经济学家把商品的价值规定当成“不言而喻的自然必然性”,指责他们“从来也没有”追问这些内容为什么采取了这种形式。(参见《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97-98页)在他看来,个体劳动和前资本主义时期“零散地出现一些自由劳动者”的劳动都不是形成价值的劳动。(参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458页)总之,对于历史上的简单商品生产,价值规律只具有反思的适用性。就它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和征兆而言,价值规律成为这种简单商品生产隐含的而非实际的规定。

(178)《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书信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76年,第1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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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资本论”的逻辑起点_资本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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