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新光人”越轨行为的实证研究大坝理论的构建及其在社会控制中的应用_群体行为论文

未成年“新莞人”越轨行为实证研究——水坝理论建构及其在社会控制中的运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水坝论文,理论论文,实证研究论文,社会论文,新莞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14X(2013)06-0190-10

流动未成年人,是转型期新兴的边缘群体。从乡村向城市流动的未成年人群,主要由两部分构成:其一,前往城市务工的未成年人,近年来的“用工荒”使得流动未成年人较易在沿海地区的工厂中找到工作,他们隐瞒年龄、借用他人身份证入厂,而工厂出于经济利益考虑亦会刻意瞒报,致使许多流动未成年工人的数量无法统计。其二,随父母流动的未成年人,第一代流动人口在城市中站稳脚跟后将子女迁往城市,而出现庞大的流动未成年人群在城市中学习和生活。根据六普数据显示,在2亿多流动人口中,0~14岁未成年人比例达到18.8%,人数超过4000万①;另据全国妇联发布的《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状况研究报告》显示,2008年农村留守儿童超过5800万,其中有大部分亦是潜在的流动未成年人群②。

流动未成年人在迁入城市后——不论是早早地进入劳动力市场务工,抑或是跟随父母在城市中接受学校教育,其“生活场域”都发生剧烈的变迁:一方面会带来积极的影响,譬如,与乡村生活相比,他们会接触到更繁荣的城市经济、更先进的价值理念、更开阔的社会视野、更充满变化的成长际遇等;但另一方面,亦会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譬如,与城市户籍人口相比,他们在经济、社会地位上居于弱势,不能享有城市诸多的社会服务和福利,工作与生活机会相对缺乏,从而易于发生叛逆心理和越轨行为。近年来,流动未成年人群体中的越轨和犯罪问题日趋严重,已愈来愈引起学界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东莞是我国流动人口重要的聚集地。笔者通过在东莞行政、司法部门的走访统计发现,近两年来发生的各类刑事、治安案件中约90%与流动人口有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中约97%与流动未成年人有关。社会学家米尔斯在《社会学的想象力》一书中精辟地区分“局部环境中的个人困扰”和“社会结构中的公众问题”③。举例而言,一个地区中如果仅有很少比例的流动未成年人出现越轨行为,通常应该从个体特殊的心理特质或成长环境中探求原因;然而,当一个社会中流动未成年人群体越轨行为频频发生,超出一定限度时,则不是简单的个人原因所能解释,需要从时代环境和社会结构中寻求答案。

一、一个不断凸显的问题

东莞是我国最早改革开放的沿海城市之一,2012年全市国民生产总值突破5000亿元,是现代制造业名城。在东莞,非户籍流动人口数量已远远超出户籍人口数,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东莞市登记常住人口有822万,其中非户籍流动人口640万。流动未成年人数量亦十分可观,仅义务教育阶段的流动未成年人已超过57万,其中4/5在民办学校中就读;流动未成年务工人员和辍学闲散人员尚未能准确估计。

流动人口是东莞一个重要的社会群体。为消除本地人口与外来人口的隔阂,增强两个群体相互间的理解与信任,增强外来人口对东莞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东莞市政府将流动人口冠名为“新莞人”,而其中的未成年人则称为未成年“新莞人”,是指非东莞户籍但在东莞居住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越轨,是指违反重要的社会规范的行为,又称离轨行为或偏离行为。道格拉斯设计出一系列由轻到重的越轨定义等级:a.某种不对劲、陌生奇特的感觉;b.某种厌恶反感的感觉;c.某种违反道德准则和价值的感觉;d.某种违反道德准则和价值的判断;e.某种违反治安法规的判断;f.某种违反刑事法律的判断;g.某种违反人类本性的判断;h.某种绝对邪恶的判断④。本文对越轨的界定是狭义的,限于违法犯罪行为,是越轨行为中的较严重的一种。

根据笔者的走访统计,在20世纪90年代早中期,涉嫌违法犯罪等严重越轨行为的未成年“新莞人”数量很少,只有个位数。但自2000年开始,涉嫌越轨的未成年“新莞人”数量激增,且呈现出低龄化、群体化的趋势。与此同时,越轨行为表现出性别差异:男性多为暴力越轨,女性多为性越轨。

图1~4的数据是笔者根据调查、走访,经统计描述而得出,较好地呈现出东莞流动未成年人涉嫌违法犯罪等严重越轨行为的现状。

图1数据显示,从违法犯罪的人数看,90年代中期,涉嫌违法犯罪等严重越轨行为的未成年“新莞人”仅为个例,2000年后数量开始快速增加,2005年迅速突破至1327人,之后有小幅回落,到2011年又迅猛增加到1646人。图2数据表明,2000年之前,涉嫌违法犯罪等严重越轨行为的未成年“新莞人”占所有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比例达100%,但由于当时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并不多,相对而言问题还未凸显,2000年后这一比例有所下降,2005年又开始回升,2011年达到97%左右,可见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数在迅速增加,问题日益严重。图3数据显示,1999年,涉嫌违法犯罪等严重越轨行为的未成年“新莞人”占所有违法犯罪人员的比例仅为1.2%,到2000年迅速增长为4.8%,2005年上升至7%,2011年更是突破到10.6%,12年增长近8倍,违法犯罪的低龄化趋势明显。图4数据表明,近三年未成年“新莞人”涉嫌违法犯罪的性质颇为严重,抢劫、故意伤害、盗窃、抢夺、强奸、绑架、敲诈勒索、吸毒贩毒、诈骗等犯罪类型占据主导地位,犯罪目的的财产性、犯罪手段的暴力性特征明显。

未成年“新莞人”中男性的严重越轨多表现为暴力越轨行为,而未成年“新莞人”中女性的严重越轨多表现为性越轨行为。图4的数据显示,2009~2011年,未成年“新莞人”中女性涉嫌卖淫的案件中仅有34人归案,这一数字可能被低估,在实地调研中发现,许多未成年“新莞人”中的女性性越轨遵循着一条“新”路径:从老家辍学——外出打工,到小型工厂的流水线上工作——到一些休闲中心学习正规沐足或保健按摩——在休闲中心开始出现性越轨——到其他娱乐场所性越轨。由于女性的性越轨通常并未有明确的侵犯对象,因而并未像暴力犯罪那样受到严厉打击。

二、越轨问题:经典理论分析框架

(一)功能论框架中的越轨:社会失范论

功能主义社会学家迪尔凯姆提出“失范”概念,解释社会规范的模糊甚至缺位,会导致人群出现越轨行为。社会规范的功能在于定义社会能接受的行为,而当“旧的道德规范”被取缔,“新的道德和法律秩序”却未确立起来时,一些不恰当的越轨行为可能不再受原有社会规范的约束和惩罚,则会给人们以错误的暗示,认为社会能接受此类越轨行为,从而使越轨行为普遍发生⑤。

新功能主义者默顿进一步建构“失范—越轨”理论,失范是社会及文化结构在个体身上呈现出的一种紧张状态。默顿着重分析美国文化中的“成功”主题,为成功而奋斗并非贪婪心的流露,而是一种模式化的社会期待,当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接受社会所规定的文化目标,但却未能理解达到此目标的合法手段,抑或是合法手段由于自身阶级地位的影响受到很大限制时,个体出于害怕目标失败的威胁,则会采用“越轨”手段或偏差行为去努力达成目标⑥。

(二)冲突论框架中的越轨:社会解组论与亚文化论

与功能主义的解释不同,冲突论者认为,冲突是人类本性中固有的,是复杂社会演进、更迭中一个不可避免的过程,因争夺有限的资源而展开的斗争是永恒的社会现象,也是社会变迁的主要根源。在权力结构中居于弱势地位的群体,容易与统治集团制定的社会规范发生冲突,因而不难理解,弱势群体争取自身利益的行为,常常被定义为越轨行为⑦。

社会解组论是具有代表性的观点:稳定的社会结构、密切的社会关系是社会规范发挥约束效力的基础;然而,社会结构的均衡、社会关系的和谐通常是短暂的,社会的常态是充满竞争和冲突。快速社会转型或变迁不断使社会关系疏离,进而破坏原有规范体系,社会规范对个体行为的控制力减弱,社会复杂性、流动性、不稳定性增加,“社会”趋于解组,越轨行为大量发生⑧。

另一具有典型性的观点,即亚文化理论。社会强势群体确立的文化是“主流文化”,规定着社会成员应遵守的一套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主流文化”之外局部的文化现象,则被称为“亚文化”,它与“主流文化”相对,被部分群体所接受和遵守。在遵循越轨亚文化的群体中,越轨者接受与主流文化不同的观念和定义,遵从亚文化群体的规范,与主流文化发生背离。强大的主流文化能有效地将许多弱小的亚文化价值定为越轨⑨。

(三)互动论框架中的越轨:差异交往论与标签理论

在互动论框架下,一些学者关注社会交往对越轨行为发生的作用,提出“差异交往理论”,主张:所有人都离不开面对面的群体互动,同伴群体交往是越轨行为习得和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个体的亲密交往群体中若有越轨经验丰富的人,而个体从他处学到的有利于越轨的经验多于不利于越轨的经验,即会更倾向于做出越轨行动。这一理论关注的核心问题是越轨行为的学习和传递,说明社会交往差异会对个人行为选择产生巨大影响⑩。

标签理论亦是从互动论视角中衍生,认为个体的越轨行为其实并不取决于行为本身,而是一种社会界定或社会反应。几乎每个人都可能偶尔地出现越轨行为,很多情形由于轻微、不易被发现,而并未被界定为越轨。但一旦行为被社会管理者贴上越轨的标签,周围人甚至行为者本人会不自觉地接受标签,并继续做出被标签的行为,而最终成为一个越轨者。“越轨者是被他人成功贴上越轨标签的人,越轨行为也是指被冠以类似标签的行为。”(11)

三、新的理论分析模型:水坝理论

在西方学者解释一般越轨行为的形式性理论模型的启迪下,笔者结合在东莞为期两年的实证访谈经验资料,试图提出一种新的理论分析模型——即“水坝理论”,其抽象层次可能低于形式性理论,但它具体针对我国社会转型期流动未成年人的越轨行为问题,具有特定的解释力。

我们试图用一个简单的数学公式来阐释“水坝理论”:

Yi为越轨系数;S为原始的越轨冲动——“越轨之洪水”;Σa为各种社会教化的疏导力,是“越轨之水”的泄洪渠道;b为法律意识;cj(1-q)为主观违法成本(其中c为违法的客观后果,j为个体对客观违法后果的知晓率,q为个体估计违法行为能逃脱惩罚的侥幸率);e为道德约束力。

(一)分子代表“越轨之水”。其中S是原始的“越轨之水”,S-Σa是经过社会教化的疏导、消解后的“净越轨之水”

1.流动未成年人群的原始“越轨之水”S值较大

第一,根据埃里克森人格发展阶段论,12~20岁的青少年处于从儿童向成人转变的转折期,青少年在生命周期中属于一段激烈冲突和冲动的时期,是形成自我同一性的关键时期,需要社会环境给予支持性的力量,帮助找到和确认“自我”,毕竟“没有同一性就没有生存感”(12)。文中涉及的未成年人都处于这一人生阶段,青少年期对每个人而言都不轻松,总是充满困惑和迷茫,有些人甚至会用极端的越轨手段去证明“自我”的存在感。

第二,流动未成年人群在经历生命周期中飓风大浪的同时,面临着更严峻的社会环境变迁的挑战。他们离开自小长大的家乡,来到经济发达的沿海都市,他们没有当地户籍,属于外来人口,不享有城市户籍人口的福利和保障,不熟悉城市生活的规则。他们隐瞒年龄打工,文化程度低,工作时间长,工资收入低,却面对着都市繁华生活的种种诱惑,越轨的冲动会高涨。

2.流动未成年人越轨冲动的社会教化疏导力Σa值较小

第一,许多流动未成年人过早辍学,使得学校教化功能失效。学校是重要的社会教化场所,传递知识、文化和价值观,培养个体形成正确的价值态度和行为方式,纠正个体轻微的偏差行为。而许多流动未成年人却过早脱离学校、进入社会,在深度访谈中发现,流动未成年人过早辍学的原因主要有几个方面:觉得读书无用,“和我一起打工的就有大学生,读大学没什么用处”;家庭贫困而辍学;沉迷游戏而放弃学业;学校条件不好而不愿浪费时间,“学校离家里远,老师教得又不行,读完高中也别想考上大学”等。

第二,许多流动未成年人的家庭环境不好,使得家庭教化功能失效。在深度访谈中发现,许多家庭对流动未成年人的教化不足,主要原因在于:子女与父母长期分离,不在一起生活;父母忙于工作,忽视成长期的孩子;父母的文化程度低,与孩子沟通有困难等。

第三,城市社区、社会组织等服务机构未将流动未成年人成长需求纳入工作视野,使得流动未成年人缺乏必要的社会支持以疏导其越轨冲动。许多流动未成年人尽管在城市工作、学习和生活,但由于其户籍身份的缘故,经常会感受到来自本地居民的排斥和歧视,他们原本熟悉的社会支持网在乡村,来到城市后人生地不熟,他们“拉帮结派”、“挺朋友”、“讲义气”,甚至为了哥们义气去实施犯罪,其实都是为了重建自己的社会支持网,但仅有老乡、工友这些非正式的支持网是不够的,有时甚至会对流动未成年人起负面作用,导致其误入歧途,他们亟需正式的社会支持网给予其安全感和归属感。

(二)分母代表控制“越轨之水”的“坝”。其中,b+cj(1-q)代表法律规范的“坝”——刚性控制,e代表道德规范的“坝”——柔性控制

1.对流动未成年人而言,法律规范的威慑力b+cj(1-q)值较小

第一,b代表法律意识,流动未成年人群体的法律意识薄弱。这与我国法律文化基础、氛围不浓厚有关,善讲“情理”而不懂“法理”,尤其是在农村,普遍存在惧讼、厌讼心理,邻里之间如果发生矛盾、冲突,要么会找亲戚、熟人、朋友调解,要么双方自行商量解决办法,并不在意其是否是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畴。加之流动未成年人小小年纪离开学校和家庭的监管,缺乏必要的法制教育和经验,15个暴力越轨个案中,在访谈到“你有接触过法制教育吗?”,66.7%的受访者表示“完全没有”;33.3%的受访者表示“偶尔有过”;没有一个受访者回答“比较多或很多”。“家里人只说要我不要在外面闹事,以前遇到不平的事情也打过好多次架,从来没想用法律解决问题”;“对方威胁、打过我好多次,我不知道可以报警,只想着也教训一下、报复一下他”。

第二,cj(1-q)代表主观违法成本,流动未成年人主观上判断自己的违法行为可能要付出的法律制裁代价较低。c代表客观违法成本,亦即法律明确规定的客观违法后果,指自然人或法人从事违法活动后必须承受的法律制裁代价;j为客观违法成本的知晓率,即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的知晓率;q为侥幸率,即认为自己的违法行为可能逃脱法律追究和制裁的几率。在以往的研究中,探讨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的威慑力时,通常只关注c,即法律条文对违法后果规定的清晰度与严厉度,认为只要法律规定的违法后果明确、适当,就具有有效的威慑力。然而,我们在实证研究中发现,c只是法律控制手段威慑力的基础,在法律条文相当明晰和严厉的情况下,它对不同个体的威慑力可能完全不同,主要原因在于个体对违法后果c的知晓率j及个体对自己是否能逃脱法律追究的侥幸率q是不一样的。因此,我们构建公式cj(1-q)以期能更好地表达法律规范实际的威慑力和控制力。

我国有《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尽管明确地表示保护未成年人、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但对于违法后的惩治力度规定得却不够,使得相关企业及执法部门缺乏应有的重视。与此同时,由于流动未成年人对法律的认知程度低——法律的知晓率(j)低,当他们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并不懂用正确的方式保护自己,而采用一些越轨、违法手段,导致严重后果。“工厂主管经常打骂我们,我怕他打,就带了一把刀在身上,那天下午我们又起了冲突,我就用刀捅了他。”更为严重的是,由于耳闻、目睹一些违法行为未受到法律制裁和惩罚,流动未成年人中存在颇强的侥幸心理(q),“我以前听别人说过去抢东西得手了,后来看他也没出什么事”,“我刚来东莞时,亲眼见到有人骑摩托车抢东西,也没有被抓到”,“听姐妹说在这里工作不会有人查,慢慢也就不担心了”。一旦个体缺失法律知晓率(j=0),或自认为能侥幸逃脱法律的制裁(q=1),即使法律条文(c)规定得相当完善,法律的控制力亦将无从谈起(cj(1-q)=0)。

2.对流动未成年人而言,道德规范的约束力e值较小

第一,在经济、社会转型期,道德价值体系通常会面临危机,由于经济制度、社会结构的转变,原有调节社会关系的道德准则可能失去存在的土壤,而新的道德准则和规范又难以在短时期内得以确立,取得社会成员的广泛认同,因而使得社会行动、社会关系缺乏有效的道德规范调节。我国在目前的社会转型阶段,同样面临这一问题——“义”与“利”的轻重、取舍,在追求“利”时应遵守怎样的“义”,人们看法不一、莫衷一是,价值体系趋向多元化,一时间难以形成广泛一致的道德舆论和风气。

第二,流动未成年人从封闭的乡村、小镇向开放的大城市流动,其价值观念是在短时期内经受着巨大的冲击。在他们的早期社会化阶段,由于生活在乡村的“熟人社会”中,传统的价值观念、道德准则、乡规民约、风俗习惯都起着重要的调节社会关系、制约越轨行为的作用,因而许多流动未成年人在城市中找到的第一份工作通常是正当职业,且会努力工作。然而,随着城市开放的、多元化的文化氛围的影响不断加深,流动未成年人逐渐发现自己正处在一个“生人社会”中,人们之间相对陌生、社会交往不深入、尊重个人隐私,而乡规民约等对个人的约束力迅速减弱。在多种因素的作用下,加之流动未成年人年龄较小、在城市中的生存压力大、社会经验缺乏、社会判断力不够等,因而很容易抛却“束缚”他们的道德准则。

(三)分子是“越轨之水”,分母是“拦水之坝”,为越轨系数

<1时,越轨冲动仅表现为心理层面,不能产生行动层面的越轨,即越轨不发生。且Yi越小,说明社会控制越成功、越有效。

>1时,越轨冲动不仅表现为心理层面,也表现为行动层面的越轨,即越轨发生。且Yi越大,说明社会控制越失败、越失效。

=1时,“越轨之水”接近“拦水之坝”,是越轨行为发生的临界值。

综上所述,在流动未成年人群中,由于他们处于生命周期的特定转折期,也由于他们小小年纪就经历重大的文化、社会环境变迁(“流动”),原始“越轨之水”较为高涨,而社会教化的疏导力对他们的影响相对较弱,因此,公式中的分子——“净越轨之水”值较大。与此同时,由于他们过早离开家庭和学校的监管,加之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期,社会规范存在一些“真空”、“软化”、“迷失”的现象(13),直接影响到他们对法律、道德规范的价值判断不清晰,法律及道德规范对其约束力削弱,因此,公式中分母——“拦水之坝”的值较小。最后的结果是>1,越轨系数颇高。

四、基于水坝理论的社会控制路径

基于“水坝理论”分析模型,提出防范未成年流动人群越轨行为的社会控制路径。

(一)控制流动未成年人的越轨冲动,关键是预防其过早辍学

未成年人过早辍学,意味着他们的社会化过程不再完整,个体亦难以成为一个合格的社会成员。在我们的研究中发现,流动未成年人中存在着普遍的自愿或非自愿辍学现象,使流动未成年人的越轨冲动失去控制。

第一,公平配置教育资源。教育机会是现代社会中个体实现向上流动的基本渠道,若教育资源配置不公平,实则是减少许多个体实现向上流动的机会。我国的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使得优质教育资源通常集中在城市,而城市中的优质教育资源又主要只对户籍人口开放。教育资源配置的现实格局是,一方面,使落后地区农村的学龄儿童获得的教育资源不佳、升入高等教育的机会不多,而产生辍学的意愿,并由辍学导致未成年人口流入城市务工;另一方面,即使是在城市务工父母身边长大的未成年人,往往是在民办的打工子弟学校入学,教育资源仍很薄弱,导致辍学的几率很大。优质教育资源向较落后地区扩散,同时开放城市的优质教育资源,会减少流动未成年人的辍学率。

第二,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第五十八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然而,《义务教育法》中并未明确规定违反法律后的惩罚性法律后果,因此,许多流动未成年人在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并未得到有效的监管。完善《义务教育法》中有关违法后果的规定,能为《义务教育法》有效执行提供依据。

第三,在城市中,为流动未成年人及家长提供教育服务。政府可根据流动未成年人的比例,设立“成长学校”、“家长学校”等机构,为流动未成年人及家长提供教育服务。“成长学校”致力于为因家庭贫困非自愿辍学的流动未成年人提供继续学习、获取知识信息、提高技能的渠道;一些非自愿辍学的流动未成年人有继续学习的意愿,若能为他们提供能一边工作、一边学习的机会,会帮助他们通过社会认可的手段实现向上流动、获得社会地位,而减少越轨行为。“家长学校”致力于为流动未成年人的家长提供服务,帮助其了解教育的重要性、家庭教育的有效方法、获得教育帮助的途径等。

第四,严厉处罚违法招收、使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目前,法律对违法使用童工和未成年工处罚力度轻、处罚不到位,用人单位违法使用童工和未成年工很普遍。而香港法律对违法使用童工和未成年工处罚力度很大,用人单位不敢轻易违法使用童工和未成年工,值得我们借鉴。

(二)疏导流动未成年人的越轨冲动,要着重加强社会帮扶

第一,发挥政府组织的疏导功能。在深度访谈中,我们提问“当你遇到困难或被欺辱、侵害时,会向谁寻求帮助?”,几乎所有受访者的回答都拘囿于“亲友”范畴,其中22.2%表示“找父母”,11.1%表示“找父母以外的亲戚”,66.7%表示“找朋友”,未有受访者表示会寻求政府组织帮助。我国众多的基层组织机构,如工会、共青团组织等,尚未对流动未成年人群的成长、预防其越轨行为等发挥基础的引导作用。

第二,动员社区、非政府组织、社会团体关注流动未成年人,为其提供安全的社会交往和社会支持网络,提升其适应城市生活的能力。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许多城市社区、社会组织主要为城市户籍居民服务,而流动人口很少能从城市社区、社会组织中获得生活帮助和情感支持。尤其是流动未成年人,其身心发展尚未完全成熟,又经受着由“流动”带来的城市适应困难,他们自己努力建立的社会交往网络通常局限于同为流动人口的工友、网友、老乡,未能很有效地帮助他们适应城市环境,进而产生诸多越轨行为,因此迫切需要城市社区、社会组织为其提供正式、积极的社会交往和社会支持网。

第三,在企业设立社会工作服务室,或政府购买企业社会工作服务,为企业中合法的流动未成年工提供社会服务。流动未成年人大多由于家庭贫困、接受的教育资源不佳、缺乏父母陪伴和教导等因素过早辍学,离开家乡熟悉的成长环境,割裂原有的社会支持网,进入陌生的城市,在城市次级劳动力市场中找工作,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工资收入低、合法权益常受到侵害,他们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狭窄的向上流动渠道。因此,可考虑由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在企业设立社会工作服务室,帮助合法的流动未成年员工缓解压力、疏导情绪、协调人际关系、增强适应能力、理解社会事实、增进掌控生活的权能等,从而提升流动未成年人的社会福利和生活质量,预防其越轨行为发生。

第四,加强对网络等媒体的监管和运用。严格执行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进入网吧的规定;针对网络游戏等青少年容易成瘾的网络项目,在醒目位置标注“过度沉迷游戏有害健康”;净化网络环境,对宣扬黄色、暴力等内容的网站,应依法给予打击;研究青少年思想动态,定期分析网络的言论和思潮,以便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对未成年人进行网络宣传、教育和引导;为流动未成年人成立专门的网站空间,通过网络为流动未成年人提供帮助。

(三)筑牢法制之坝,加强法律规范对流动未成年人的威慑力

第一,增强流动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晓率。在义务教育阶段,尽管有《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要求确保法制教育在中小学贯彻实施,但是却并未明确规定法制教育的课时、课程要求,因而各地实施情况并不一致,有些规定每学期不少于3~4课时,有些规定每学期不少于8课时。因此,应尽快在义务教育阶段设立正式的法制教育课程,由专业的法律教师讲授浅显但系统的法律知识,传递强大的法制信念,使未成年人能用法律指导自己的行为和生活。

针对城市中流动未成年工日益增多的趋向及流动未成年工权益易受侵害的现实,可考虑或由政府出资、在企业单位设立专门的法律咨询工作室,给员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尤其是对流动未成年工群体,由于其年龄小、受教育少、社会经验不足等弱势特征,向其宣传法律知识、保护其工作中的合法权益,为其生活困扰提供法律咨询帮助,以减少其违法越轨行为。

第二,增强流动未成年人对越轨行为违法成本的认知。需加强执法,给流动未成年人以明晰的违法后果认知。目前,我国的法律有施治以软的现象,譬如,许多企业有显性或隐性违法行为及侵害员工利益的行为,却并未及时受到法律的制裁、追究和惩罚,从而给在企业工作的流动未成年人一种错觉,认为法律似乎并不严格,一些违法越轨行为亦并无严重的法律后果,进而容易走上越轨之路。

执法不严,还易导致流动未成年人存在很强的侥幸心理。譬如,在深度访谈中,有案主说道:“刚来东莞时,看到他人被抢时还想上去帮忙,朋友说我是傻子,万一被刀捅了不值,所以一般都没有人理会抢夺,觉得不要没事找事;后来,我看到身边有很多(实施过)抢夺的人都没出什么事,而且很容易就抢到手,周围也不会有人帮忙;最后,觉得自己可以试试,侥幸地认为不可能第一次就那么倒霉。”因此,需严格执法,增加违法成本,才能降低违法侥幸率,从而增强法制之“坝”的威慑力。

(四)加固道德之坝,增强道德规范对流动未成年人的约束力

马斯洛曾指出:“我们需要一种有效的、有益的人类价值体系,这种体系是我们可以信仰的,并能够为之而献身,因为它是真理。”(14)道德价值,是社会希望每个成员接受的精神准则,道德规范尽管不似法律规范一样有国家强制力保障,但其发挥作用的范围更广,调节的社会关系领域更宽,道德价值一旦被社会成员内化,其对个体行为的约束力更强,个体会自愿地按照内化的道德规范行事,不需要外在的控制,也不会产生越轨意识和行为。

建立青少年义务工作者制度,是培养未成年人的公德心、社会责任感、良好道德品质的有效途径。政府可出台一定政策,组织未成年人广泛、积极地参与义务工作和志愿服务,使青少年自愿参与道德行动、分享道德经验、内化道德准则。对于流动未成年人而言,发挥城市中共青团、社会工作者、社会组织的力量,激励、组织流动未成年人积极参与志愿服务,获得道德体验,强化道德行为,从而预防和减少越轨、违法行为。

注释:

①中国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2》,北京:中国人口出版社,2012年。

②《中国青年报》:《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犯罪增加,团伙犯罪引关注》,2010年3月2日。

③[美]赖特·米尔斯:《社会学的想象力》,陈强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1年,第9页。

④[美]道格拉斯等:《越轨社会学概论》,张宁、朱欣民译,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

⑤[法]迪尔凯姆:《社会分工论》,渠东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

⑥Merton,R.Social Structure and Anomie.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1938, 3(October).

⑦[德]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孙立平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年。

⑧Park,E.,E.Burgess,and R.McKenzie.The City.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25.

⑨Cloward,R.A.and L.E.Ohlin.Delinquency and Opportunity:A Theory of Delinquency Gangs.New York:Free Press,1960.

⑩[美]萨瑟兰:《白领犯罪》,赵宝成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8年。

(11)[美]贝克尔:《局外人:越轨的社会学研究》,张默雪译,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

(12)[美]埃里克森:《同一性:青少年与危机》,孙名之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98年。

(13)刘祖云:《社会转型与越轨行为》,《长江日报》,2002年9月3日。

(14)[美]亚伯拉罕·马斯洛:《存在心理学探索》,李文恬译,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1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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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新光人”越轨行为的实证研究大坝理论的构建及其在社会控制中的应用_群体行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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