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格斯“理论思维”的辩证法_形而上学论文

恩格斯“理论思维”的辩证法_形而上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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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以来,恩格斯的哲学思想、特别是他的辩证法遭到来自两个方面的曲解:一是自30年代以来的苏联哲学原理教科书,离开恩格斯对哲学思维的理论自觉,以素朴实在论和直观反映论的经验思维描述和解释恩格斯的辩证法,在相当程度上把辩证法变成了恩格斯尖锐批评的“刻板公式”和“语录词汇”;二是西方马克思主义把恩格斯视为与马克思不同的“苏联模式马克思主义”的始作俑者,把恩格斯的辩证法归结为素朴实在论和直观反映论的经验思维,并由此指认恩格斯的哲学思想是与马克思不同的“科学主义”。

鉴此,本文认为,是否严肃地、认真地、实事求是地研究恩格斯的论著,是否以哲学思维的理论自觉和哲学史的开阔视野探索辩证法问题,将从根本上和整体上制约对恩格斯辩证法的理解、阐述和评价。

一、辩证法与理论思维

在理论思维的层面上系统阐述辩证法,是恩格斯对辩证法的重大贡献。它揭示和阐述了形而上学与辩证法这两种思维方式之间的关系,同时揭示和阐述了自发形态的辩证法与自觉形态的辩证法之间的关系。

关于形而上学,恩格斯把这种思维方式概括为“在绝对不相容的对立中思维”,其主张“是就是,不是就不是;除此以外,都是鬼话”,这就是“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60页)恩格斯首先充分地说明了它的“合理性”:“初看起来,这种思维方式对我们来说是极为可信的,因为它是合乎所谓常识的”。(同上)在这里,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合理性”与“局限性”均在于其“合乎所谓常识”;批判和超越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则在于反思和超越这种“合乎所谓常识”。然而,以通行的哲学原理教科书为标志的通常解释,恰恰离开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合理性”而批判其“荒谬性”。这就不仅曲解了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而且必然曲解辩证法的思维方式。因此,详细地考察和阐释恩格斯关于形而上学思维方式与经验常识之间关系的论述,并进而阐述恩格斯关于形而上学思维方式与辩证法思维方式之间关系的论述,就成为研究恩格斯的理论思维的辩证法的重要内容。

在以“常识”即“共同经验”为中介的人与世界的关系中,“人”作为既定的经验主体,以“经验”的方式把握世界;“世界”作为既定的经验客体,也以“经验”的方式呈现给主体;在这种以“经验”为内容的主-客体关系中,人和世界都是既定的、稳定的、确定的存在。在这种“确定”的人与世界的关系中,“A”就是“A”,“A”不能同时又是“非A”。这就要求经验主体在思维中保持“是就是,不是就不是”的确定性。即使我们承认任何事物都存在“此一方面”与“彼一方面”的“矛盾”,也仍然是以“是就是,不是就不是”的思维方式来看待人与世界的关系、思维与存在的关系。正因如此,这种符合“常识”的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对我们来说似乎是极为可信的”。

然而,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虽然在相当广泛的领域中是正当的甚至必要的,“可是它每一次迟早都要达到一个界限;一超过这个界限,它就会变成片面的、狭隘的、抽象的,并且陷入无法解决的矛盾,因为它看到一个一个的事物,忘了它们互相间的联系;看到它们的存在,忘了它们的生成和消逝;看到它们的静止,忘了它们的运动;因为它只见树木,不见森林”。(《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60页)一旦进入“研究领域”,我们就会发现,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正像恩格斯所说的那样,“遇到最惊人的变故”:例如在对人生的反思中,是非、好坏、善恶、美丑、福祸、荣辱等等决非像“形而上学”所断言的“是就是,不是就不是”;只有“在对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事物的否定的理解”,才能理解生活本身。

植根于人类生活的辩证法,不仅在对“生活”的反思中是不可或缺的,而且在科学研究中也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从19世纪初开始,人类的自然科学研究已经由主要是“搜集材料”的科学、关于“既成事物”的科学,发展为“整理材料”的科学、关于“过程”即“事物的发生和发展”以及“这些自然过程结合为一个伟大整体”的科学。正是针对自然科学的这种基本状况,恩格斯提出:“经验自然科学已经积累了庞大数量的实证的知识材料,因而迫切需要在每一研究领域中系统地和依据其内在联系来整理这些材料,同样也迫切需要在各个知识领域之间确定正确的关系。于是,自然科学便进入理论领域,而在这里经验的方法不中用了,在这里只有理论思维才管用。”(《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第435页)恩格斯进一步指出:“辩证法恰好是最重要的思维形式,因为只有辩证法才为自然界中出现的发展过程,为各种普遍联系,为一个研究领域向另一个研究领域过渡提供类比,从而提供说明方法。”(同上,第436页)“自然科学家们自己就感觉到,这种杂乱无章多么严重地左右着他们,并且现今流行的所谓哲学又绝不可能使他们找到出路。在这里,既然没有别的出路,既然无法找到明晰思路,也就只好以这种或那种形式从形而上学思维向辩证思维复归。”(同上,第438页)在这里,恩格斯明确地把“辩证法”归结为超越经验思维的“理论思维”。

在“广阔的研究领域”即科学研究中,不仅自然科学研究离不开作为理论思维的辩证法,而且社会科学研究和思维科学研究同样离不开作为理论思维的辩证法。关于社会历史,恩格斯深刻地指出:“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目的的”。然而,“行动的目的是预期的”,“行动实际产生的结果并不是预期的”,“历史事件似乎总的说来同样是由偶然性支配着的”。“但是,在表面上是偶然性在起作用的地方,这种偶然性始终是受内部的隐蔽着的规律支配的,而问题只是在于发现这些规律”。(《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47页)这表明,“研究”人的活动与历史规律、历史的偶然性与必然性、历史的进步与倒退、人类的现实与未来,离开作为理论思维的辩证法,同样“无法找到明晰思路”。关于人类思维,恩格斯作出这样的论证:“思维的至上性是在一系列非常不至上地思维着的人中实现的;拥有无条件的真理权的认识是在一系列相对的谬误中实现的”;“人的思维是至上的,同样又是不至上的,它的认识能力是无限的,同样又是有限的。按它的本性、使命、可能和历史的终极目的来说,是至上的和无限的;按它的个别实现情况和每次的现实来说,又是不至上的和有限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27页)在这里,恩格斯正是以辩证法的理论思维,深刻地揭示了人类思维的本质和人类认识的规律。

在现有对“辩证法”和“形而上学”的理解中,最为根本的问题在于,通常总是在经验常识的意义上去理解和解释二者的区别,同时又在经验常识的意义上把作为理论思维的辩证法经验化、常识化。这直接地表现在把“辩证法”解释成“认为世界上一切事物都是发展、变化的,事物发展的原因在于它的内部矛盾性”,而把“形而上学”解释成“用孤立的、静止的和片面的观点去看世界,把一切事物看成彼此孤立的和永久不变的,如果说到变化,也只是限于数量的增减和位置的变更,而不承认事物的实质的变化;并且硬说一切变化的原因在于事物外部的力量的推动”。这种解释既没有揭示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合理性”和“局限性”,也没有揭示辩证法的思维方式对经验常识的批判、反思和超越,而是以直观反映论的思维方式和素朴实在论的哲学理念把“辩证法”和“形而上学”解释为对经验对象的两种不同的描述方式和解释方式。因此,这种关于辩证法和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的通常解释,就不是把人们的思维从常识层面上升到哲学层面,而是把哲学层面的理论思维下降为经验思维,以致误导人们总是停留在经验常识中理解“辩证法”和“形而上学”这两种思维方式。

二、辩证法与哲学基本问题

关于辩证法,人们经常引证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的一句话,并把它作为恩格斯关于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定义”。这句话是:“辩证法不过是关于自然、人类社会和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同上,第484页)通行的哲学原理教科书认为,恩格斯的这个论断不仅明确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研究对象(包括自然、社会和思维在内的“整个世界”),而且明确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社会功能(揭示包括自然、社会和思维在内的“整个世界”的“普遍规律”),因此不仅把这一论断指认为关于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定义”,而且将其扩大为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定义”。这种理解和阐释不仅混淆了哲学与科学的研究对象(科学以“整个世界”为对象,而哲学则是对科学所提供的关于“整个世界”的“全部思想”的反思),而且曲解了哲学的特殊性质和独特功能(哲学的反思的特殊性质和批判的独特功能)。这表明,究竟如何理解和阐释恩格斯的这一论断,不仅关系到对恩格斯辩证法观的理解和评价,而且从根本上关系到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解和评价。

理解和阐释恩格斯所说的辩证法,离不开恩格斯对“哲学”的总体性理解。恩格斯对“哲学”的总体性理解集中表现在他对“哲学基本问题”的概括中:“全部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的重大的基本问题,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第277页)因此,我们不仅应当从“全部哲学”理解作为哲学基本问题的“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而且首先应当从“近代哲学”理解作为哲学基本问题的“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及其所具有的“完全的意义”。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恩格斯所概括的哲学的重大的基本问题,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而不是“思维”和“存在”的问题。这个实质性区别表明,哲学并不是以“思维”和“存在”为对象,形成关于“思维”和“存在”的某种知识,而是把“思维和存在的关系”作为“问题”予以反思。这个实质性区别不仅标志着经验思维与理论思维的实质性区别,而且标志着科学思维与哲学思维的实质性区别,即标志着人类把握世界的两种基本方式——科学与哲学的实质性区别。这种实质性区别是在近代哲学的“认识论转向”中达到理论自觉的。

近代哲学的“认识论转向”,从根本上说就是自觉到了“思维与存在”之间的矛盾,把“思维与存在的关系”当作最重要、最基本的哲学“问题”进行研究,从而使研究思维与存在、主观与客观、主体与客体的矛盾关系成为哲学的根本问题。在这种“认识论转向”中,近代哲学以探寻思想的客观性为聚焦点,不仅研究了外在的世界与人的观念之间的关系,而且特别深入地考察了人的观念内部的诸种关系问题。近代哲学明确地区分了“意识外的存在”与“意识内的存在”,也就是明确地区分了“客观世界”与“意识内容”,从而清楚地提出了“对象与表象”或“对象与映象”的关系问题,也就是清楚地提出了“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这就是恩格斯所说的从“内容”方面去考察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与此同时,近代哲学还特别地从“形式”方面去研究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这突出地表现在,近代哲学比较自觉地考察了“意识内容”与“意识形式”的关系问题、“对象意识”与“自我意识”的关系问题、“外延逻辑”与“内涵逻辑”的关系问题、“知性思维”与“辩证思维”的关系问题、“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的关系问题等一系列“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通过探索这些“关系问题”,近代哲学揭示出对象与经验、经验与知觉、知觉与表象、表象与观念、观念与思维、思维与想象、想象与情感、情感与意志、意志与自我、理论与实践等极为错综复杂的矛盾关系,从而使“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获得了“完全的意义”。

作为哲学基本问题的“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最集中最深刻地表达了世界观的内在矛盾:一方面,人及其思维是自然的产物,人的思维在本质上与自然界服从于同一规律,因此,在思维和存在、精神和物质“谁为本原”的问题上,只有坚持“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的唯物主义原则,才能正确地回答“本原”问题;另一方面,从自然中生成的人类及其思维,又不仅仅是按照“自然的尺度”、“物的尺度”去适应自然,而且是按照“人的目的”、“人的尺度”去改造自然,因此,在思维和存在的相互关系中,又必须承认思维的能动性,看到思维对存在的否定性统一,辩证地理解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

唯心主义抽象地发展思维的能动性而否认存在对思维的本原性,旧唯物主义肯定存在对思维的本原性而不理解思维对存在的能动性,因此都无法唯物地、辩证地解决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马克思主义哲学则既坚持存在对思维的本原性的唯物主义基础,又肯定思维对存在的能动性的辩证理解,在哲学基本问题上实现了唯物论基础与辩证法内容的统一,成为科学的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由于马克思主义哲学所揭示的思维自觉反映存在运动的规律,凝聚着、积淀着人类在其前进的发展中所创建的全部科学反映世界的认识成果,因此,就其客观内容和普遍意义来说,马克思主义哲学就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理论即哲学世界观;由于马克思主义哲学从认识和实践的主体与客体交互作用的丰富关系及其历史发展来研究思维自觉反映存在运动的规律,为人类的全部历史活动提供认识基础,因此,就其研究对象和理论性质来说,它就是关于思维与存在统一规律的理论即哲学认识论;由于马克思主义哲学所揭示的思维自觉反映存在运动的规律既是对思维的历史和成就的总结,又是思维自觉地向存在接近和逼近的方法,因此,就其理论价值和社会功能来说,它又是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伟大工具即哲学方法论。这表明,只有在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相统一的意义上去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也就是在作为哲学基本问题的“思维和存在关系问题”的意义上去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才能准确而深刻地理解恩格斯关于“辩证法不过是关于自然、人类社会和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这一论断。

三、辩证法与自然科学

在对恩格斯哲学思想、特别是恩格斯辩证法思想的批评中,对《自然辩证法》的批评是最为激烈的。在国内外的一些学者看来,马克思的辩证法是实践的辩证法、历史的辩证法、人学的辩证法,而恩格斯的辩证法则是经验的辩证法、自然的辩证法、自然科学的辩证法,因此,他们把马克思的哲学视为“人道主义”哲学,而把恩格斯的哲学指认为“科学主义”哲学。这表明,以《自然辩证法》为主要“文本”而阐释恩格斯的辩证法思想,是一项重要的理论任务。

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是研究“自然”的“科学”,还是反思“自然科学”的“哲学”?是“叙述”关于“自然”的“科学知识”,还是探索“自然科学”的“思维理论”?如果《自然辩证法》是研究自然的科学,是叙述关于自然的科学知识,那么,它充其量只不过是普及当时的自然科学知识的“手册”或“读本”;如果《自然辩证法》是反思自然科学的哲学,是探索自然科学的理论思维,那么,它所要回答的问题就是如何以理论思维把握“自然”和“自然科学”的问题,它所构成的就是作为理论思维的辩证法。事实表明,它是后者,而不是前者。

关于为何要研究“自然辩证法”,恩格斯本人作过明确的说明:“马克思和我,可以说是把自觉的辩证法从德国唯心主义哲学中拯救出来并用于唯物主义的自然观和历史观的唯一的人。可是要确立辩证的同时又是唯物主义的自然观,需要具备数学和自然科学的知识。马克思是精通数学的,可是对于自然科学,我们只能作零星的、时停时续的、片断的研究。因此,当我退出商界并移居伦敦,从而获得了研究时间的时候,我尽可能地使自己在数学和自然科学方面来一次彻底的——像李比希所说的——‘脱毛’。八年当中,我把大部分时间用在这上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49页)

这个“说明”对于理解《自然辩证法》极为重要。在这个“说明”中,恩格斯既明确了研究“自然辩证法”的目的——“把自觉的辩证法”“运用于唯物主义的自然观和历史观”,又明确了研究“自然科学”的目的——“确立辩证的同时又是唯物主义的自然观”,“需要具备数学和自然科学的知识”。对此,恩格斯进一步指出:“在自然界里,正是那些在历史上支配着似乎是偶然事变的辩证法运动规律,也在无数错综复杂的变化中发生作用;这些规律也同样地贯穿于人类思维的发展史中,它们逐渐被思维着的人所意识到。这些规律最初是由黑格尔全面地、不过是以神秘的形式阐发的,而剥去它们的神秘形式,并使人们清楚地意识到它们的全部的单纯性和普遍有效性,这是我们的期求之一。显然,旧的自然哲学,无论它包含多少真正好的东西和多少可以结果实的萌芽,是不能满足我们的需要的。”(同上,第349-350页)对于如何理解“辩证运动规律”,恩格斯说:“事情不在于把辩证规律硬塞进自然界,而在于从自然界中找出这些规律并从自然界出发加以阐发”。(同上,第351页)这是恩格斯所理解的“自然辩证法”,也是恩格斯研究“自然辩证法”的出发点。

首先,“要确立辩证的同时又是唯物主义的自然观,需要具备数学和自然科学的知识”。这是因为,“原则不是研究的出发点,而是它的最终结果;这些原则不是被应用于自然界和人类历史,而是从它们中抽象出来的;不是自然界和人类去适应原则,而是原则只有在符合自然界和历史的情况下才是正确的。这是对事物的唯一唯物主义的观点”。(同上,第374页)这表明,恩格斯之所以八年当中把大部分时间用在研究和思考数学和自然科学方面,是因为他反对把“原则”当作“研究的出发点”,是因为他坚持把唯物主义的观点贯彻于自己的研究活动,是因为他自觉地要“从自然界中找出这些规律并从自然界出发加以阐发”。总之,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唯物主义原则,这是恩格斯研究“自然辩证法”的根本性的出发点。

其次,“要确立辩证的同时又是唯物主义的自然观”,不仅仅“需要具备数学和自然科学的知识”,还必须具有辩证法的理论思维。比如,“18世纪上半叶的自然科学在知识上,甚至在材料的整理上大大超过了希腊古代。但是在以观念形式把握这些材料上,在一般的自然观上却大大低于希腊古代。在希腊哲学家看来,世界在本质上是某种从混沌中产生出来的东西、是某种发展起来的东西、某种生成的东西。在我们所探讨的这个时期的自然科学家看来,世界却是某种僵化的东西、某种不变的东西,而在他们中的大多数人看来,是某种一下子就造成的东西”。(同上,第412页)这表明,“自然科学家与自觉的辩证的自然科学的关系,就像空想主义者与现代共产主义的关系一样”(同上,第143页),“学会辩证地思维的自然科学家到现在还屈指可数”(同上,第25页)。“现在几乎没有一本理论自然科学著作不给人以这样的印象:自然科学家们自己就感觉到,这种杂乱无章多么严重地左右着他们,并且现今流行的所谓哲学又决不可能使他们找到出路。在这里,既然没有别的出路,既然无法找到明晰思路,也就只好以这种或那种形式从形而上学思维向辩证思维复归。”(《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第438页)“这种复归可以通过不同的道路来实现。它可以仅仅通过自然科学的发现本身所具有的力量自然而然地实现……但这是一个旷日持久的、步履艰难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要克服大量额外的阻碍。……如果理论自然科学家愿意较为仔细地研究一下辩证哲学在历史上有过的各种形态,那么上述过程可以大大缩短。”(同上)正是基于这种理论自觉,恩格斯力图在总结辩证法史的基础上,为自然科学提供一种建立在通晓思维的历史和成就的基础上的理论思维,推进自然科学的发展,并从对自然科学成果的理论总结中提升人类把握世界的理论思维。

再次,“要确立辩证的同时又是唯物主义的自然观”,迫切需要“理论家”与“自然科学家”的“联盟”。恩格斯说:“现今的自然科学家,不论愿意与否,都不可抗拒地被迫关心理论上的一般结论,同样,每个从事理论研究的人也不可抗拒地被迫接受现代自然科学的成果。这里出现了某种相辅相成现象。如果说理论家在自然科学领域中是半通,那么今天的自然科学家在理论的领域中,在迄今为止被称为哲学的领域中,实际上也同样是半通”。(同上,第435页)“经验的自然研究已经积累了庞大数量的实证的知识材料,因而迫切需要在每一研究领域中系统地和依据其内在联系来整理这些材料,同样也迫切需要在各个知识领域之间确立正确的关系。于是,自然科学便进入理论领域,而在这里经验的方法不中用了,在这里只有理论思维才管用。但是理论思维无非是才能方面的一种生来就有的素质。这种才能需要发展和培养,而为了进行这种培养,除了学习以往的哲学,直到现在还没有别的办法。”(同上)“然而,在理论自然科学中,往往非常明显地显露出对哲学史缺乏认识。哲学上在几百年前就已经提出,并且在哲学界往往早已被抛弃的一些命题,在理论自然科学家那里却常常作为崭新的知识而出现,甚至在一段时间里成为时髦。”(同上,第436页)另一方面,则由于“理论家在自然科学领域中是半通”,甚至是在自然科学领域中尚未“脱毛”,因而又把辩证法当作“刻板公式”“硬塞进自然界”,以致造成自然科学家的反感和“拒斥”。正是基于“哲学”与“科学”联盟的迫切需要,恩格斯力图以“自然辩证法”打通“哲学”与“科学”,在理论思维的层面上“确立辩证的同时又是唯物主义的自然观”。

我之所以不厌其详地反复引证恩格斯关于为何以及如何研究“自然辩证法”的论述,既是为了说明恩格斯的哲学思维的理论自觉,也是为了从哲学与科学的关系中深入地阐释作为理论思维的辩证法。哲学和科学是人类理论思维的两种基本方式。它们既具有高度的相关性和复杂的相似性,又表现为相互区别并相互补充的两个思想维度。对此,恩格斯作出了极为深刻的揭示:一方面,“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是哲学的“重大的基本问题”;另一方面,“我们的主观的思维和客观的世界服从同样的规律”,“它是我们的理论思维的不自觉的和无条件的前提”。这就是说:其一,哲学以外的全部“科学”都是把“思维和存在”“服从同样的规律”,作为“理论思维的不自觉的和无条件的前提”,运用理论思维去研究“思维和存在”,而不是反思“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其二,哲学则是把“理论思维的不自觉的和无条件的前提”作为自己反思的对象,从而把“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作为自己的“重大的基本问题”;其三,全部科学都深层地蕴含着作为“理论思维的不自觉的和无条件的前提”的“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而哲学则把这个“理论思维的不自觉的和无条件的前提”作为自己的“重大的基本问题”,因此,哲学对科学的关系从根本上说是“反思”的关系。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正是通过对自然科学的哲学反思而揭示自然界的运动规律,并进而阐释辩证法的理论思维的普遍意义,而不是对自然现象以及自然科学的经验层面进行描述和解释。这应当是对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理解和阐释的根本性原则。

在对哲学与科学相互关系的理解中,能否从恩格斯所揭示的“理论思维的不自觉的和无条件的前提”出发而厘清哲学与科学的关系,是十分重要的。在现代哲学中,通常以三种方式来解释科学与哲学的关系:一是区分二者的“对象”,二是剥离二者的“职能”,三是划清二者的“领地”。所谓区分“对象”,就是认为科学是以世界的各种不同的领域、不同的方面、不同的层次或不同的问题为对象,而哲学则以“整个世界”为对象。这是一种以“对象”的特殊性与普遍性的区分为出发点的思考方式。所谓剥离“职能”,就是认为科学提供关于世界的不同领域或不同方面的“特殊规律”,而哲学则提供关于整个世界的“普遍规律”。这仍然是一种以“职能”的特殊性与普遍性的区分为出发点的思考方式。所谓划清“领地”,就是在恩格斯所说的哲学不断地被“驱逐”出其“世袭领地”的背景下,试图为哲学寻找一块科学无力问津的“领域”或科学无力解决的“问题”,作为哲学存在的根据。这是一种以申辩哲学的现代生存权利为出发点的思考方式。

从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中区分科学与哲学的“对象”,以及在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中剥离科学与哲学的“职能”,这是对科学与哲学相互关系的最普遍的思考方式。这种思考方式表现出了长期以来存在的哲学知识论立场。哲学的知识论立场就是把哲学视为具有最高的概括性(最大的普遍性)和最高的解释性(最大的普适性)的知识,并以知识分类表的不同层次来区分哲学与科学,从而把科学视为关于各种“特殊领域”的“特殊规律”的知识,而把哲学视为关于“整个世界”的“普遍规律”的知识。这样,哲学就成了具有最大的普遍性的科学,就成了全部科学的基础。由于这种知识论立场从根本上制约着人们对哲学与科学的相互关系的理解,并从而制约着人们对哲学的理解,因此,非常有必要对“哲学的知识论立场”作出理论层面的概括与分析,从而深化对恩格斯的理论思维的辩证法的理解。

哲学的知识论立场在西方传统哲学中是根深蒂固的。从亚里士多德“寻找最高原因的基本原理”,到黑格尔构建“一切科学的逻辑”,始终是以全部科学的基础的姿态君临天下。近代以来科学的迅猛发展,不断地把哲学“驱逐”出其传统的“世袭领地”,自然、社会和思维都成为科学的研究对象。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人们开始挣脱从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来区分科学与哲学的“对象”或剥离科学与哲学的“职能”的思考方式,出现了以申辩哲学的现代生存权利为出发点的思考方式,即划清哲学与科学的不同“领地”的思考方式。因此,在现代科学的背景下,更加凸显了现代哲学所面对的严峻问题:如果人类有效地解释世界的方式只能是科学,如果人类的现代世界图景只能是科学的世界图景,如果人类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只能用科学来指导,那么,人们对世界的种种哲学解释不都是“理性的狂妄”吗?人们所描绘的种种哲学图景不都是“语言的误用”吗?这样的哲学不是应当(而且必须)予以“治疗”甚至“消解”吗?哲学究竟还有什么存在的根据和存在的意义呢?

恩格斯把“全部哲学”的重大的基本问题概括为“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其重大意义之一就在于深刻地揭示了哲学与科学之间的关系。从“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出发,我们就会明确,哲学与科学的内在联系在于,实现“思维和存在”的统一与反思“思维和存在的关系”,具有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性质,而不是因为存在着研究对象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自然、社会和思维的运动都可以用数学模型来表述,哲学界普遍关注的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协同学、突变论、耗散结构论、自组织理论等等,在某种意义上都是以“整个世界”为对象;与此相反,自然辩证法、认识辩证法、思维辩证法、历史辩证法等等,更不用说数学哲学、天文哲学、经济哲学、管理哲学、法哲学等等,在某种意义上都是以“特殊领域”为对象。那么,为什么前者属于“科学”,而后者却属于“哲学”?这就是因为,前者所提出和探索的问题是关于研究对象的运动规律的问题,也就是实现研究成果中的“思维和存在”在规律层面上的统一;而后者则专门反思各种思想活动及其思想成果中的“理论思维的不自觉的和无条件的前提”——“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而不是具体地研究各种“存在”的运动规律。这表明,在哲学与科学之间存在着一条“逻辑的鸿沟”:科学的逻辑是实现“思维和存在”的统一的逻辑,哲学的逻辑是反思“思维和存在的关系”的逻辑。哲学的逻辑使科学的逻辑成为哲学反思的对象。在哲学的反思中,实现了哲学与科学的逻辑沟通。

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哲学史上的革命变革,首先就是以19世纪科学的巨大发展为背景,由传统哲学的在头脑中制造联系转变为从科学成果中概括和总结现实的联系,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思维科学在内的全部科学才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直接的反思对象。如果把马克思主义的“自然辩证法”视为“自然哲学”,把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视为“历史哲学”,这就从根本上曲解和阉割了马克思主义哲学。

如果在现代科学的背景下,还企图超越科学对世界的规律性的认识而让哲学直接地研究“整个世界”,那就不仅是对哲学的历史和科学的现实的无知,而且是一种更加明显的、不可接受的倒退。与此同时,必须强调指出的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以科学为直接的反思对象,既不是要把科学成果汇集起来以充当包罗万象的知识总汇,也不是一般地研究科学本身的问题以充当关于科学的科学,而是通过对科学的概括和总结深入地解决作为哲学基本问题的“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正是以理论思维的辩证法反思“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正是运用辩证思维概括和总结科学成果,不断地推进人类对“自然、人类社会和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的认识。

任何一门科学都不仅是以自己所提供的关于世界的规律性的认识去指导人类扩展和深化对世界的改造,而且历史地扩展和深化了人类用以反映世界的认识系统,历史地提供和更新了人类用以把握世界的概念之网,历史地改善和变革了人类用以理解世界的思维方式,从而历史地表现着思维向客体接近的规律。这正如恩格斯所说:“每一时代的理论思维,从而我们时代的理论思维,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它在不同的时代具有完全不同的形式,同时具有完全不同的内容”。(《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84页)思维与存在的统一是人类在实践的基础上,通过科学进步的中介而实现的。科学的历史发展为人类提供不断增加的认识成分,哲学理论的现实内容来源于科学。哲学一方面是通过对认识史的总结而深化用以概括科学成果的辩证思维方式,另一方面则是运用辩证思维去概括和总结科学自身所具有的认识论意义,自觉地使之升华为思维反映存在运动的规律,形成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学“三者一致”的世界观。这是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的“真实意义”。因此,如果把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视为关于自然的“自然哲学”,视为关于科学的“科学主义”,这就从根本上曲解了作为“现代唯物主义”的恩格斯的理论思维的辩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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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格斯“理论思维”的辩证法_形而上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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