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法学教育;问题;建议
1.中国法学教育现状
法学是中国法治建设及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法学教育发展现状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法学教育领域的折射与浓缩。自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然而法学教育在不断改革发展和取得成就的同时,也存在许多问题。
1.1教学内容单一,师资不专业
现今,我国的高等学校在教授法学知识时,大都采用传统的课堂教学方式,有时会在课堂对一些实际案例进行讨论与分析等。然而,总体来说,传统的教学方式还是比较单一的,没有创新的地方,使得学生对法学教育无法产生浓厚的学习兴趣。并且,我国的法学师资队伍中很多是从“学校到学校”,缺少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的老师。甚至相当一部分老师未从事过相关的法律实务工作,有的老师在高校工作期间也从未参加过法律职业的专门锻炼,这些老师所讲解的法律知识都是“从书本到书本”,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并不符合法学职业人才培养的需求[1]。
1.2法学课程设计不合理
我国法学教育缺少司法研修这一重要的培养阶段。法学本科毕业生既无需经过司法研修,也无需经过专门的训练,便可进入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机构从事相关工作。然而,相当一部分大学毕业生进入工作岗位后难以在短时间内适应司法工作并且不能够立即胜任担当法律事务。这一培养模式是极度不合理的。
1.3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差
由于受到传统教育理念的影响,我国的法学教育很少离开书本,学生缺少独立思考与动手的能力,学生的主要学习目标是通过各种考试和考核。学生在校学习基本知识阶段,高校只是局限于对法律概念的讲解以及学生对法律规范的知识的死记硬背,而忽略了加强培养和训练学生掌握实际工作的能力。导致学生的法律基础知识十分扎实,然而在面对实际法律问题时,很多学生不会运用所学的基础知识去解决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同时学校很少考虑到学生的个人发展方向和工作需求,导致学生知过于做。使得法学学生拥有着丰富的理论基础知识,对我国的法律规范倒背如流,但在实际生活中却无法用所学的法律知识以及法律思维来判断问题的法律性质,无法以法律人的身份角度去分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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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法学教育改革建议
2.1理论与实际相结合
法学教育的实践性很强,在现实生活中,法学人才必须具有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对传统教学方法要进行很大程度上的创新,一定要使书本上的理论知识与现实生活中遇到的实际法律问题相结合,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2]。
2.2 法学专业需体现教学多样性
鼓励各类法学高校办出属于自己独特的特色。不同层次、类型、特色的高校可以根据社会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法学教育的拓展计划。例如,理工科院校的法学专业应当注重培养文理渗透、使学生既有法律知识也有技术的双重知识背景的法律人才,外语院校的法学专业应当注重培养既有较好的外语基础也有较强的国际交往能力的法律人才,财经类院校的法学专业应注重培养既懂经济又通晓法律的法律人才[3]。以此来适应社会对法学专业人才的多样化需求。
2.3 提高法学专业教育师资力量
法学教育离不开教师的教授与指导。在法学教育中,对教师的专业素养和知识是有较高要求的。法学教育在不断发展,师资力量在很大程度上需要进行加强。在这种情况下,教师自身需要通过不断的学习以充实自我,完善自身的知识结构体系。构建一套标准的法学教师录用体系,聘请具有专业实践知识的法学教师。所以,法学高校与当地的相关部门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3.结论
法学教育走内涵发展之路。以提高质量为核心,把培养人才质量、提高科研水平、加强服务社会的能力以及创新性思维作为主动力。同时需要与稳定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增强效能相结合[4]。走中国特色发展之路。各大高校都有自己的专业优势和特色,应做到高校在法学教育的办学过程中与自己学校的优势相结合,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特的特点,有属于自己的闪光点。这也是我们高校法学学科发展需要思考的问题。 走创新发展之路。人才培养的目标之一是“创新型”。怎么在人才培养方面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能力以及师资队伍怎么可以产生原创性的思想和理论,这是需要思考的问题。法学教育需要做到跨学科、跨专业、跨院校、跨理论实践、跨国家,注重与各学科的交叉和融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律制度在不断完善,法学教育正在逐渐的发展与深化,不但增长了法学教学规模,还创新性的发展了法学教学制度和人才培养质量。然而我国现阶段的法学教育体制依然存在很多不足的地方,给教学质量等方面带来较为严重的矛盾。严重影响了国家培养优秀法学人才的过程。所以,在世界全球化的背景前提下,改革和完善这种情况,为社会提供更多的高质量法学人才,为我国法制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曹义孙.中国法学教育的主要问题及其改革研究[J].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 ,2009(11):59~64.
[2] 韩大元.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法学教育面临的挑战[J].法学杂志,2011,(03).
[3] 李海龙.我国法学教育特征与性质之认识[J].现代物业(中旬刊),2012,(03).
[4] 孙宇,彭金冶.法律实践教学重要性之分析[J].黑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6).
论文作者:董文浡
论文发表刊物:《青年生活》2018年第1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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