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所有制关系理论的完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克思论文,所有制论文,理论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般说来,马克思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理论由以下三部分构成:①关于所有制关系的一般理论;②对资本主义所有制运动过程的剖析及其批判;③对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发展作出科学的预测。在本系列研究中,笔者已就所有制范畴的形成、所有制关系之嬗变这两个关于马克思所有制关系的一般原理进行较为深入的探究。(注:参见《华侨大学学报》(哲社版)1993年第2、3期。)本文,笔者在深入地学习《政治经济学批判》、《资本论》等经典著作的基础上,将对马克思所有制关系理论作进一步的研究。
一
马克思关于所有制关系一般理论,主要包括所有制的起源、所有制概念的界定、作为经济形态所有制同作为法律形态的所有制的相互联系与区别、所有制外部关系和内部关系、所有制范畴的地位等内容,这一理论萌芽于19世纪40年代初,最终完成于50、60年AI写作作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和《资本论》等著作。
关于所有制(或财产关系)的起源问题,马克思在其早期著作如《黑格尔哲学批判》、《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德意志意识形态》等作了较为系统的探讨。早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他就指出:人与人之间最早的社会关系是两性关系,是婚姻、血族关系而非经济关系,因而最早的人类社会中不存在着所有制关系。(注:《马恩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P932页。)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进一步阐述了这一观点,他说:“黑格尔论法哲学,是从主体的最简单的法的关系即占有开始的,这是对的。但是,在家庭或主奴关系这些具体得多的关系之前,占有并不存在。”(注:《马恩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P39页。 )他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指出:“部落共同体,即天然的共同体,并不是共同占有和利用土地的结果,而是其前提。”(注:《马恩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P472页。)这说明,最早的社会体及部落共同体是靠婚姻、血缘关系凝聚而成的,共同占有土地等财物这类经济关系的内容尚未存在,只有在它发展到了一定的阶段才有可能产生所有制。这一观点在后来恩格斯所作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一版序言中得以进一步的叙述,恩格斯提出了“以血族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结构”这个新概念,他说:“劳动愈不发展,劳动产品的数量、从而社会的财富愈受限制,社会制度就愈在较大程度上受血族关系的支配。”(注:《马恩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P2。)
概括地说,早期人类社会体的形成首先在于人在自身生产中所必然产生的关系,即婚姻和血族的关系,它构成了早期社会结构的基础,通过这种关系将每个单个的人组合成具体的社会群体,而这种原始的早期的社会体的存在又将作为个人存在形式的物质生产活动联结成为社会的物质生产活动,在这个转换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唯一的社会关系就是婚姻和血族的关系,它的实现不需要借助任何物质媒介,因而也就不存在着社会经济关系,更不存在着所有制关系。因此,马克思批判了那种“人一经产生就存在着所有制”的错误观点,他指出:“所有现代的经济学家都把个人自己的劳动说成最初的所有权的依据,于是,他们就导致了一个奇怪的结果,即所有权的基本规律不得不被搬到还没有所有权的那个时代去”。(注:《马恩全集》第46卷下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P464。)
那么,所有制是如何产生的呢?概括地说,只有当一个原始的共同体排斥其他共同体使用一定的生产自然条件时,所有制关系才得以产生,它滥觞于部落共同体之间现实的相互排斥的战争之中。在这种排斥性关系中,从前作为某一部落共同体成员“无机体”的生产自然条件,开始体现出部落之间的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从而使它具有了所有制的某种性质。也就是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需要借助某种物的中介,从而使人们之间相对于这种物而产生某种差别。可见,排斥性是所有制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和现实因素。正是从这一观点出发,马克思在分析土地所有权问题时指出:“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从自己个人意志的领域。”(注:《马恩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P695页。)
通过战争等现实的排斥活动所产生的第一种所有制形态是部落共同所有制。战争是原始共同体建立所有制关系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因此,所有制在其产生过程中充满着掠夺、统治的性质,并迅速地转换为一定的剥削关系。正如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指出,在占有其他部落“无机体”的同时占有了人本身,马上就产生奴隶制和农奴制,它们改变了部落共同体的原始形式,从而形成了各种既保存着部落共同体,又兼容着奴隶制和农奴制的所有制形态。奴隶制和农奴制是这种以部落共同体为基础的财产关系的继续发展。(注:《马恩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P490—492页。 )正因为所有制在其产生过程中一开始就带有掠夺、奴役和剥削的性质,马克思始终将剥削看作是所有制以及社会经济形态的一个基本内容,认为所有制是对他人劳动的支配。他说:“一切先前的所有制形式都使人类较大部分,奴隶,注定成为纯粹的劳动工具。”(注:《马恩全集》第46卷下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P88。)这种观点在《资本论》中得到系统性的表述, 他指出:“使各种社会经济形态例如奴隶社会和雇佣劳动社会区别开来的,只是从直接生产者身上,劳动者身上榨取这种剩余劳动的形式。”(注:《马恩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P244。)
在分析和论述了所有制起源之后,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阐述了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所有制,包括原始所有制、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古代的所有制形式以及日曼的所有制形式,进一步批判了蒲鲁东对财产的起源问题的糊涂看法,并解释了公社和以公社为基础的所有制解体的原因。(注:《马恩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P470—497页。)
二
马克思在考察了财产关系的起源及其历史发展之后,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提出了如下三个结论,从而界定了所有制概念:
1.“财产最初无非意味着这样一种关系:人把他的生产的自然条件看作是属于他的,看作是自己的,看作是与他自身的存在一起产生的前提;把它们看作是他本身的自然前提,这种前提可以说仅仅是他身体的延伸。”(注:《马恩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P491页。)这说明,所有制关系就是人对再生产条件的关系。当人们把再生产条件当作属于自己的,看作是自己的而与之发生的关系行为,便是所有制。可见,所有制不是被割裂开的主客体,而是主客体的结合,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体。
2.“财产意味着:个人属于某一部落(共同体)(意味着在其中有着主客体的存在),而以这个共同体把土地看作是它的无机体这种关系为媒介,个人把土地、把外在的原始生产条件……看作属于他的个体的前提、看作是他的个体的存在方式。我们把这种财产归结为对生产条件的关系。”(注:《马恩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 年版, P492页。)这说明所有制就是人在占有、使用和处理生产条件时所发生的排斥性的意志支配,是人们把生产条件当作他的意志支配领域而发生的一系列关系行为。这就从所有制关系的内容上界定所有制的内涵。
3.“既然财产仅仅是有意识地把生产条件看作是自己所有这样一种关系(对于单个的人来说,这种关系是由共同体造成的、在共同体中被宣布为法律并由共同体保证的),也就是说,既然生产者的存在表现为一种在属于他所有的客观条件中的存在,那么,财产就只是通过生产本身而实现的。实际的占有,从一开始就不是发生在对这些条件的想象的关系中,而是发生在对这些条件的能动的,现实的关系中,也就是实际上把这些条件变为自己的主体活动的条件。”(注:《马恩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P493页。)这一段文字的含义是,作为单纯占有的所有制,是借助现实的经济过程得以实现的,它不是想象的或虚幻的,而是现实的具体的,也就是在使用和处理生产条件中实现财产占有关系。并且,在占有、使用和处理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行为,都要由一系列社会规范尤其是法律规范加以规定和保证。否则,所有制关系无从体现和实现。
由上述可见,马克思的所有制概念可概括为:所有制就是人们在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对再生产的条件进行占有、使用和处理等一系列关系行为的总和。或者说,所有制是“根据个人与劳动的材料、工具和产品的关系决定他们相互之间的关系。 ”(注:《马恩选集》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卷,P26页。)
在深入分析所有制起源、所有制形式和界定所有制含义的基础上,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谈及所有制范畴的地位问题,他说:“(1)生产工具的分配,(2)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就是上述同一关系的进一步规定。这种分配包含在生产过程本身中并且决定生产的结构,产品的分配显然只是这种分配的结果。”(注:《马恩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P99。)从这段话中我们可以把所有制范畴的地位归纳为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决定着社会整个生产关系,并贯穿于生产关系的全部过程。也就是说,财产占有的社会结构制约着社会生产关系,它作为社会生产过程的前提条件和现实结果,只有通过生产关系的总体运动才能予以理解。比如,对于资本主义所有制的真正理解,只有通过全面地剖析资本主义的全部生产过程才能做到。正如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所说的:“给资产阶级所有制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重新描述一番。 ”(注:《马恩选集》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卷,P144页。)必须指出, 说所有制形式决定着整个生产关系,不等于把所有制关系等同于生产关系,更不能等同于一切社会经济关系。我们只能是把所有制关系看作是社会生产关系的基础、核心和前提条件。正因为如此,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严格地区分了资本发生的前提条件与资本已经成为资本而存在的前提条件。并且,所有制关系在社会生产过程中会发生变化,所有制关系具有一定的历史性,即由前提条件到历史结果的转化过程具有历史性。在《资本论》第三卷中,马克思曾以资本主义股份公司为例予以诠释,他说:“在股份公司内,职能已经同资本所有权相分离,因而劳动已经完全同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剩余劳动的所有权相分离,资本主义生产极度发展的这个结果,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不过这种财产不再是各个相互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注:《马恩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P494页。)由此可见,股份公司是资本主义所有制关系的一大变化,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同时也间接地说明股份制、股份公司不存在着姓“资”姓“社”的问题,社会主义国家也可以大力发展股份公司。
第二,所有制形式的经济内容存在于生产关系总体之中。或者说,只有通过对生产关系总体的说明和把握,才能真正地明确所有制形式的经济内容,它们存在于社会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诸环节之中。
第三,曾经为最初生产前提的某种占有形式,通过社会的生产过程再生产,转变为生产过程的结果,从而使最初的占有形式被这种生产关系本身再生产出来。正如资本主义原始的占有形式借助于社会化的机器大生产而不断地得到充实、巩固和发展。马克思在论述资本主义再生产理论中指出,资本主义再生产一方面是物质资料再生产,另一方面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再生产。因此,对后一点也可以理解为同时是资本主义所有制关系的再生产。
三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和《资本论》中集中地阐述了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外部关系和内部关系(结构),从而构建了马克思所有制理论的基础——所有制关系的一般原理。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反复阐述了财产关系仅仅是有意识地把生产条件看作是自己所有这样一种关系。这种在一定的生产方式本身中具有活生生的现实性的关系,一方面既表现为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另一方面又表现为他们对无机自然界的一定的实际关系。这表明,主体人通过生产条件而形成的生产关系,在不同社会形态中表现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即所有制形式的外部关系和内部关系。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的《资本主义方式以前的所有制形式》这一章中,详细地论述了所有制形式的外部关系。所谓的所有制形式的外部关系,是指所有者主体与非所有者主体之间形成的所有者占有生产条件而排斥非所有者主体并得到社会承认的关系,从而构成了相互对立的社会阶级或阶层。这种对应的社会关系或阶级关系,正是所有制形式外部关系的直接反映和体现。
马克思认为,所有者对非所有者的关系,一开始就存在于部落所有制,所有者只有排斥非所有者,才能成为所有者。这种排斥关系,既是公社解体的原因,也是公社解体的形式和标志。在后来的私有制社会中,一直存在着排斥关系,即使是独立劳动、自我实现的小生产私有制也不例外。因而,在这些私有制占主体的社会形态中,必然充满着强烈的阶级对抗。
所谓所有制内部关系,是指所有制主体对生产资料的不同职能作用而产生的一定所有制形式中单纯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及其相互关系。(注:曹之虎:《对马克思所有制理论的系统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1987年第6期,P11。)要说明这一问题,首先要区分所有权的经济形态和法律形态。
关于所有权的经济形态和法律形态,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已作了初步的阐述。在他们看来,经济形态上的所有权是指实际支配生产资料和支配借助生产资料生产出来的产品和已实现的剩余产品,即以所有权主体的名义进行生产及产品的分配。而法律形态上的所有权则是指具有法律规范的、对物支配意志的社会关系。对于两者的相互关系,马克思作了这样的表述:“政治经济学不是把财产关系的总和从它们的法律表现上即作为意志关系包括起来,而是从它们的现实形态即作为生产关系包括起来。”(注:《马恩全集》第2卷, 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P142。)
所有制内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单纯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以下简称“四权”)。在这里,“四权”关系中的使用权,是以实际占有为前提的,它不能相对于所有权而独立;而支配权在通常情况下,不过只是体现了所有者的意志。使用和支配这两种关系的统一表现为占有。因此,马克思常常把使用和支配合在一起使用,以表明所有权或占有权关系的实现。而占有在所有制内部关系中,是指一定时间内,主体对物的直接控制和掌握,是较之支配的和使用更高一层的范畴。按照马克思的说法,在历史上没有所有权的时候,占有就作为一种事实存在,它在比较高级的社会中才表现为一个发达组织的法的范畴,成为主体的法的关系。(注:《马恩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P39页。)因此,在这里, 分析和理解所有与占有之间的内在关系就成为理解“四权”关系即所有制内部关系的关键。
所有和占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在某些场合可以通用,有时又有严格的区别。它们的区别在于,占有表明的是一种经济事实,而所有表明是这种经济事实的合法性质。从一定意义上说,占有权先于所有权而存在,具有较大的独立性,从而产生了占有权的两大特点,一是占有权对所有权既独立又从属;二是占有权的独立化并不违背所有者的利益要求,而是所有者的利益得以实现的一种方式。占有权和所有权可以进行分离。关于这一问题,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论述领主封建制的土地关系时,指出了在农奴的份地上发生了土地所有权与土地占有权的分离。他认为,在劳动地租、产品地租和货币地租等一切地租形式上,支付地租的人都被假定是土地的实际耕作者和占有者,他们的无酬剩余劳动直接落入土地所有者手里。(注:《马恩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P904页。)所以,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所有权和占有权也是可以分离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马克思称那种集占有、支配和使用为一体的职能权利是“经济上的所有权”,并可以单纯所有相对分离而独立。同时,占有过程是所有制关系的决定性环节,占有不仅决定着所有权关系,而且制约着社会生产关系。这是因为,所有制首先是一个生产过程的范畴,它只有在对生产条件的实际支配中,才能获得一种事实存在。正如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指出:“为了把资本同雇佣劳动的关系表述为所有权的关系或规律,我们只需要把双方有价值增殖过程中的关系表述为占有的过程。”(注:《马恩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P468页。)如果脱离占有过程去考察所有权,就会产生一种如此的法律虚幻,“仿佛私有制本身仅仅是以个人意志,即以对物的任意支配为基础的。……这种把权利归结为纯粹意志的法律幻想,在所有制关系进一步发展的情况下,必然会造成这样的现象:某人法律上可以享有对某物的占有权,但实际上并没有占有某物。”(注:《马恩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P71—72。)总之,我们应当从占有与所有权的有机体的角度去理解和把握所有制范畴。
“四权”是所有制主体对生产条件的不同作用,因而这些职能之间既是相对独立又可以分离。据此,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和《资本论》第三卷中,集中考察了所有制内部关系的“四权”的统一或分离的不同组合,在不同经济历史条件下使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表现出不同的方式和特征。
首先,从逻辑推理的角度去看,“四权”的统分组合具有三种形式:(1)所有者与经营者是同一所有制主体,“四权”高度结合, 其典型形式是小生产方式;(2)所有者与经营者是彼此对立的、 不同的所有制主体。这种“四权”分离的模式存在于一切私有制社会当中。在这里,经营者取得相对独立的经济地位,虽然财产关系必然同时表现为直接的统治、依附从属关系,但生产者仍可独立地进行经营活动;(3 )所有者和经营者是同一所有制主体的不同部分。这是原始共同体各种所有制以及公有制经济中所采取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形式。
其次,从历史发展演化的角度去看,“四权”关系在不同社会形态中,起着不同的作用。在原始社会,人与他的基本生产条件处于直接的统一之中,并把生产条件当作自己的无机的躯体,那么,除了使用,也就没有另外的对它们特别加以占用的关系,就好比人的手是人的躯体的一部分,原本就属于自己的,就不存在着要特别加以占用,所要做的是如何使用人手一样。因此,在原始社会,人们占用自然产品,把它们变成自己的财产,无非就是要使用它们。在这种社会的所有制范畴中,使用具有主导性的特征。而在奴隶占有制社会,作为非所有制主体的奴隶都成为占有的对象物,成了会说话的工具。“奴隶同自身劳动的客观条件没有任何关系;相反,劳动者本身……是作为生产的无机条件与其他自然物同属一类”。(注:《马恩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P488页。)因此,在这种社会形态的所有制关系中,支配具有一种决定性的意义。在封建土地所有制关系中,农民对生产资料的关系已成为独立的关系,它与封建主对农民的关系并存。因而,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实际上包括两种关系,即支配农民和农民使用土地,占有是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主导关系。当然,这里也存在着让渡关系,但它是让渡生产成果的关系,而不是让渡基本生产资料的关系。只是在资本原始积累过程,让渡才成为一种主导关系,它表现为是对生产资料的让渡关系。因此,在资本主义所有制中其他一切关系,都是在让渡关系的基础上形成起来的。
马克思在研究所有者主体对非所有者主体的关系时,是把“四权”关系看作一个整体关系同非所有者相对立,它反映所有者主体与非所有者主体之间的关系,从而规定了所有制的性质,成为区分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基本尺度。
以上我们较为详尽地研究了马克思关于所有制关系的一般原理。在《资本论》及以后的一系列著作中,马克思正是运用他所构筑的所有制关系理论,去剖析资本主义私有制产生、运动和发展、消亡的过程,并在此基础上,对未来社会的所有制形式及其内容作出预测和设计,从而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他的所有制理论。对于这些内容,我们将继续进行系统性的探研。
(本文系福建省哲学社会科学“九五”规划课题《福建所有制结构研究》的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