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视阈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形态与实践探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探析论文,形态论文,哲学论文,核心价值观论文,视阈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12)11-0009-05
中国举世瞩目的改革开放开启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航程。当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领域都发生史无前例的巨大改变时,社会意识形态的价值判断必然面临批判与重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全面建立,利益分配格局的改变重构,使中国传统道德价值判断受到激荡和冲击,国外实用主义、功利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资本主义不良思潮的涌入,也无疑从文化角度影响了我国社会心理和社会意识层面的价值认知。中华民族精神、民族文化的再生问题,以无法回避的方式再次摆在了历史面前,以是非善恶、荣辱廉耻为标志的社会核心价值重塑更成为其中的重要问题。
一、核心价值观的两种存在形态
价值观是指一个人对周围客观事物的意义及重要性的总评价和总看法,对人们自身行为的定向和调节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当我们立足于哲学语境,考察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词汇的道德语义时,不难发现它存在着一种“语义异构”现象。2006年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在此意义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精神之魂,在所有社会主义价值目标中处于统领和支配的地位,集中体现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性质和方向。“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所构成的核心价值体系,与中国现实社会意识形态领域所体现的“核心价值观”显然具有相当大的语义差异。这种“语义异构”现象事实上指向“核心价值观”的不同语义存在空间。
考察核心价值观的语义存在空间,可以将核心价值观解构为两种基本形态,即作为社会精神导向的核心价值观和大众行为实践中的核心价值观。作为社会精神导向的核心价值观,当其被自觉系统表达出来时,成为一种学说或知识理论;当其本身直接融入社会日常生活,成为人们的自我理性判断并付诸实践时,即成为行为实践的核心价值观。因此,当我们探讨核心价值观的时候,应当明确认识到:真正社会核心价值观的确立,不能只停留在社会学说和知识形态层面,而必须最终回归到第二种形态。即以社会认同的精神导向为前提,以被社会成员个体所普遍接受为基础,通过社会大众的生活实践将核心价值观渗透到世俗社会风尚中,以完成核心价值观在“知—行”层面的转化。
二、知识理论形态核心价值观的内涵廓清
社会生活方式的更替,势必带来社会价值规范体系的更替。旧的意义系统、价值体系在日益变革的社会中已失去其原有的效用,新的价值系统尚未完全建立、健全。转型社会中这种新旧更替,却并非都自然甚至必然地在积极意义上发生,混乱迷失的价值观也并非都能自然甚至必然地转变为社会合理的价值体系。因此,社会核心价值观在知识理论形态的重新构建,存在着内涵的廓清问题。
(一)基于道德话语基础的核心价值观形成是否具有范式特性
基于道德话语基础的核心价值观形成是否具有范式特性,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理论。一种是以情感主义、规定主义、规范表达主义和准实在论等为代表的表达主义(expressivism)理论,从逻辑学角度论证了道德判断仅仅出自判断者的情感态度或投射(project),也即道德情感是道德话语的主要成分;而另一派持相反观点的理论则认为,由于道德具有显著的“适真性(truth-aptness)”特征,故而道德话语表达了真假命题,具有自然属性。善恶评判、是非评判以及价值判断,就在这两种截然不同的道德话语基础中产生了实在论与认知论的相关问题。如果说价值观是由社会个人、群体,甚至是由所有人的看法决定的,那么在所有价值目标和价值判断之外,将不存在客观实在的依据。然而,“我们不可能通过达成共识而使得一个行动成为正确的行动,就像我们不可能通过达成炸弹是安全的共识从而使得它们变得安全一样”[1]。如果说价值观应当独立于我们的信念或思想存在,那么我们也很难解释,当我们做出价值判断之时所具有的那种“内在权威”(intrinsic authority)特征。摩尔(G.E.Moore)在“未决问题论证”中凸显了道德话语的规范性特征,尽管这个具有伦理意义的规范性特征无法还原为任何关于非伦理的事实论述,但是在实践理性范畴中,我们仍然普遍习惯于遵从西季威克(Henry Sidgwick)的“应当”,并使这个“应当”成为指导我们的“要求”和“规范”。这种确定性使得社会核心价值观独立于主观愿望的内涵不证自明。核心价值观的实践虽然依赖个体的情感投射,却不可否认地具有社会整体客观的评判标准。在人类社会任一特定历史阶段,总有其确定的是非善恶内容,总是有基于这汇总是非善恶所形成的做人的各种基本道义准则与规范。“人们一旦组成特殊的团体,立即会产生荣誉的观念,即产生他们对于应褒或应贬的事物所持的一套看法。”[2]这就揭示了价值观的“范式”性存在。价值观作为一种认识范型,使主体以既有的心理、道德范式来理解、把握所面对的各种社会事物。它的形成应理解为在范式结构中人动态的意识建构过程。道德认知“适真性”和“规范性”特征实际上都可以在其建构过程中得到解释。在社会生活的体验中习得而知,这个习得而知的意识建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认知——情感的互动过程。核心价值观试图为不同主体在价值观动态意识建构过程中提供不断比对和修正的模本意义,甚至历经几代人的社会实践理性最终构成先验式的情感体验,并投射到为核心价值所指向的正确价值判断中去,最终成就其“适真性”和“规范性”。在中国转型的社会背景下,建立社会核心价值观的意义正在于此。
(二)基于实践理性范畴的核心价值观是否应当具有对话自利理性
建构社会核心价值观无法回避的另一个问题是,什么将成为核心价值观正义性辩护的合理支持,在形成一个有效核心价值观的同时,必然要预设这一行为的合理解释,即为何要认同并恪守我们的核心价值观。西方哲学家将这一辩护表达为道德与理性是否一致的争论。自柏拉图以来的传统观念认为,凡是道德的都应当是合乎理性的,凡合乎理性的都应当是符合个人利益的。但格劳孔关于“盖吉兹之环”[3]的故事提出了道德与理性的困惑。如果价值观作为兼具道德语境和实践理性的主观意志,必须在回答当道德与自利理性(prudential rationality)发生冲突时,何种取舍是合乎人类理性的。也就是说,核心价值观的构建是否应当被满足人类的自利需求?或者说,在必须舍弃自我利益的时候,如何指导人们从道德的理由出发,用实践理性完成对自利理性的说服。为了维护道德与理性的一致性,从霍布斯(Thomas Hobbes)到哥梯尔(David Ganthier)都用契约或协议的模式去解释实践理性对自利理性的作用。著名的“囚徒困境”帮助验证了这样一个论断:理性的最大限度追求者有充分的理由接受合作的协议,以限制他们无限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然而,正如罗伯特·诺齐克(Robert Nozick)所论证的那样,西方社会秉承的主流自利理性坚称没有人能以社会的名义或他们的名义强迫他做出自我牺牲。所以西方关于价值观对自利理性的维护总是在社会利益面前显示出一种悬而未决状态。
在中国传统价值观中,自利理性相对被淡化。中国哲学更多地将这一问题归结为人性本善还是本恶的认定,或直接用道德家们推崇的实践理性作为先验存在的规范,凌驾于个体利益之上,置换了该问题本身,“舍生取义”这样的表述在中国文化中成为不证自明的价值要求。但是,当传统价值面临社会转型期文化的失落和价值重塑的时候,中国同样需要为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核心价值观寻找合理性的辩护,从而确保社会成员对该价值观的认同和遵循。在哲学基础尚未论证哪一种理由、哪一种根据更具有理性的力量之前,构建当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必须引入对自利理性的重视和尊重。然后再尝试调适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或统一或矛盾时的抉择。
(三)基于多元评价视角的核心价值观是否具有可公度性
当今社会利益多元的经济基础必然导致上层建筑的价值多元。“价值的多元化是人类内部存在着多样化生存条件、多样化利益差别和多样化角色分工的情况下,一种不可避免的基本现象。”[4]在社会价值多元体系下构建核心价值观,更需要考量并反映每个人切身利益的价值观是否具有公度性。尽管道德客观主义者认为存在着客观的普遍的道德原则,只是由于认识的种种原因,人们很难达成关于道德的统一认识,从而产生道德的分歧和差异性。但是这种个体道德的分歧和差异并不能作为道德无公度性的推论前提。同理,现代社会使以往在历史社会学意义上的多元存在成为道德价值领域的合理多元,甚至构成了现代多元社会文化的核心,却并不能否定价值判断公度性的可能。价值的多元,本身就是现代社会的一种价值。“对价值多元性的认肯本身就是一种社会联合体健康稳定存在的前提,且在此前提中就隐含了价值一元标准:这就是尊重、理性、宽容、对话以及由此规定的荣辱的某种共通、一元内容。”[3]还有,约翰·格雷认为:“价值多元主义最基本的主张是,存在着许多种相互冲突的人类生长繁衍方式,其中一些在价值上无法比较。在人类可以过的许多种善的生活中,有一些既不会比别的好,也不会比别的差,它们也不会具有同样的价值,而是有着不可通约的——也就是说,不同的——价值。”[5]约翰·格雷在“许多种善”而不是“善与恶”的前提下探讨了价值多元。由此我们可以在多元的视角下为核心价值观制定一些客观的标准,例如,是否符合人类长远的福祉,是否符合公平等,而不是打着“价值多元”旗号,将是非善恶的评价消逝成伦理虚无主义。
三、大众实践形态核心价值观转化的内部要素
一个具有积极意义的核心价值观必须完成从理论形态到实践形态的转变。从社会成员的内部体认来说,这种转变要求社会成员个体具有以下两种体认基础:信仰和美德。
(一)宗教信仰的失落和道德信仰的取代
信仰是人们对其认定体现着最高生活价值的某种对象的坚定不移的信赖和执著不渝的追求,是人类所特有的对人生或生活某一领域价值的终极关怀和最终设定[6]。但是作为一种精神现象,转型中国的社会现实是信仰形成的社会根源,同时又对信仰的保持和变化产生影响作用。信仰危机又恰恰是现代中国人生活所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西方以基督教“原罪”精神为宗教信仰核心在某种意义上为西方人的社会行为作出了规导。“上帝、灵魂、责任,这三个概念对于一个人足够了,对我来说也足够了。我抱着这个信念生活过,我也抱着这一信念去死。”[7]在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宗教信仰早已不能成为大众精神生活的主流;共产主义、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的政治信仰又受到市场经济条件下自利理性的影响。但摒弃宗教信仰,淡化政治信仰,并不等于人类可以长期处于一种信仰真空的状态。追求确定性自古以来就贯穿整个人类发展的历史,并且仍然是当代人的重要需求之一。“最近一二十年来,现代人都非常关心于探求某种他能够安身立命的东西。许多人简直不顾一切地去寻求某些他们能完全对之献身的价值。”[8]因此,我们在积极加强全党全民政治信仰的同时,还应试图为中国社会确立和重建道德信仰。以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超越狭隘的功利目的,坚持为人民服务的方向和集体主义的原则。道德信仰形成的主要渠道就是要达成道德认知、道德情感和道德意志的统一。只有当人们置身于道德实践活动中时,才会产生道德情感,形成道德意志和道德行为。“人们的信仰是离不开现实和实践的。心里想的和口头上说的,如果没有现实的东西不断地加以证实和强化,就不能保持坚定的信念和信仰状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走向兴旺发达,这是巩固信仰的最好条件。但是还有问题,还有困难和失误,特别是还有腐败现象,这些又是起抵消作用的因素。所以要做到巩固信仰,就要依靠群众共同努力,不断地解决问题,在实践中增强信心”[9],完成信仰从“行”到“知”的确认和持续。
(二)美德体认的教化和实践习惯的养成
相对于受客观存在影响较大的信仰而言,美德则是一种长期、稳定、可靠的心理倾向,它们构成价值观背后稳定持续的行为动机和价值确认。西方美德伦理学将其细分为基本美德(cardinal virtues)和派生美德(derivative virtues)。叔本华和弗兰肯纳等人指认基本美德的两大构成:仁爱和公正。在孔子的君子之道中,“仁”也无疑是最重要的美德。孟子更为明确地将“仁”作为一种判断标准,“仁则荣,不仁则辱”。可见,无论是中国传统道德,还是西方美德伦理,“仁爱”都被视作美德的基础体认。与信仰相同的是,美德同样也是通过反复实践合乎美德的行动而获得的一种心理习惯。人的美德,更多地依靠人社会化早期的教育和实践习惯的养成。亚里士多德对苏格拉底“凡人之善在于他有智慧,凡人之恶在于他不智”的观点提出反驳,他认为对一个有善恶知识的人来说,不能自制是可能的,践行美德与了解美德是两回事。他还进一步指出作为心理习惯的美德只能通过实践的反复练习才能获得。美德需要在人社会化的初期,即幼年就得到教授和实践。美德起于教育,成于习惯,也为我国核心价值观建立和价值观教育提供了重要启示与借鉴。
四、大众实践形态核心价值观转化的外部要素
建立正确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依赖行动主体的内在状态,更依赖于行动主体所处的外部环境和条件。所以当社会能形成对积极价值观的外部规导意义时,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做出努力:民生工程、价值氛围和法律机制。
(一)民生工程的基础作用和实践重点
伴随商品经济大规模发展形成的现代价值观,能否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并且被广大社会成员切实认可维护的正确价值观,同能否很好地解决社会的民生问题紧密相关。因此,民生工程的第一重点就是“富民”。“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便反映了中国古代思想家对这一问题的思索和解答。孟子也说:“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只有使人民实现较为理想的民生需求,才能从根本上使其遵礼向善。这也正是我国现阶段党的基本路线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作为核心任务的理由。民生工程的实践重点就是解决好利益分配的问题。《论语·季氏》云:“丘也闻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中国在改革开放的前30年,花大力气解决了“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问题,但是随着近年来我国基尼系数接近贫富差距悬殊的警戒线,如何解决好“共富”问题已经成为现阶段深化改革的重点之一。当社会弱势群体连起码的生存质量都受到拷问,当社会的贫富差距已经达到让底层感到屈辱和怨愤的时候,期望整个社会还能凝聚在同一核心价值观下,必须付出艰苦的努力。改善社会底层或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可以使这些人感到这个社会的基本结构是旨在推动自己的利益,这样的社会结构可以向每一个人特别是最不利者证明社会结构的正当性[10]。也只有当每一个人都认可社会结构的正当性时,社会的核心价值观才具备了实践的现实基础。
(二)价值氛围的规导作用和营造途径
确立核心价值观实践理性的第二个有效实践是社会价值氛围的构建。如斯宾诺莎所言:“就善恶的真知识作为仅仅的真知识而言,绝不能克制情感,唯有就善恶的真知识被认做一种情感而言,才能克制情感。”[11]要使价值观落实到实践,情感投射是必经途径。而价值观情感的外围建构首先体现为社会风气。人在社会生活中,风气的作用潜移默化而润物无声。一个路不拾遗的社会和一个笑贫不笑娼的社会,哪一个可能确立正确的核心价值观,答案是不言而喻的。社会良好风气的形成,要依赖于民众对真善美的维护和追随。价值氛围还体现为价值文化的传承。价值观的确立不仅受到经济基础的制约,也受到意识形态领域其他因素的制约,如文学、艺术、哲学、宗教,等等。以儒家文化为核心的中国传统文化历经几千年历史嬗变流传至今,具有相当深厚的文化内涵。其中的是非之辨、义利之辨、善恶之辨等等文化因素都对现世有着重要借鉴意义。传承中国优秀的传统价值文化与构建社会核心价值观殊途同归。
(三)法制建设的约束作用和互动强制
确立核心价值观实践理性的第三个模式是法制建设。一个极端的利己主义者,一个本身不具备美德的人,无论我们怎样完善民生建设、氛围建设,无论我们怎样对其进行“劝善”的工作,效果都是非常有限的。因此,我们只能通过外部机制的约束,用舆论和法律的手段,迫使他们不得不遵从核心价值的判断和实践要求。尤其要借助法律法规的手段,通过立法杜绝与核心价值观相违背的恶习。法律法规的目的就是当社会成员无法由内心产生相关体认时,用对实践行为的限制、约束、规导,通过行为习惯的形成,造就善良。我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刑法》新增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来强制社会成员遵守不得酒驾的行动规范。当社会成员习惯遵守该规范后,就将法律法条中隐含的行为要求“不得酒驾”内化为具有“规范性”和“适真性”的价值判断。经过一段时间之后,社会大部分成员就从原先的“酒驾无所谓”自觉转变为“不能酒驾”这一价值判断的实践者和维护者,并进一步对那些尚未发生该转变的社会成员形成监督和舆论约束。可见,法律法规可以通过这种其他要素不具有的强制力量,对价值观形成互动,并在较短的时间对部分价值观产生迅速修正甚至长远的影响。
[收稿日期]2012-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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