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_中小企业融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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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及作用

(一)对中小企业的界定

不同国家、不同经济发展阶段、不同行业对中小企业界定的标准不尽相同,但是,各国一般从质和量两个方面对中小企业进行定义。质的指标主要包括企业组织形式、融资方式及所处行业等,量的指标则主要包括雇员人数、实收资本、资产总值等。美国国会2001年修订的《美国小企业法》将小企业的界定标准定为雇员人数不超过500人,英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在采取量的指标的同时,也以质的指标作为辅助。

在我国,目前的中小企业标准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根据2003年2月19日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界定标准如下表所示。

上述是对中小企业狭义上的划分,广义上的界定是,不仅包括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也包括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体工商户。据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会长李子彬介绍,截至2008年年中,中小企业数量已达4 200多万家,①其中,经工商部门注册的中小企业460多万家,个体经营户约3800多万家。

(二)中小企业的作用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60%左右,上缴税收为国家税收总额的50%左右;提供了75%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65%的发明专利、80%以上新产品开发,都是由中小企业完成。在许多领域,中小企业的创新都十分活跃;不少中小企业已从早期的加工、商贸等领域,向基础设施、高新技术等领域拓展,有些地区的中小企业形成了产业集群,不断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据统计,中小企业在服装、纺织品、玩具、皮鞋等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上比重达90%以上;在电子通讯设备产品、生物技术等高新技术领域,中小企业出口比重也逐步提高。②

二、国际金融危机下我国中小企业面临的问题

国际金融危机对中国实体经济的影响首先是从对外贸易开始的。我国出口贸易的同比增加幅度从2008年3月开始一路下滑情况,2008年11月,出口出现负增长。到目前为止,出口同比下滑幅度最大的是2009年2月份,达25.7%。由此可见,国际金融危机对出口的负面影响进一步凸现,经济运行面临更大的下行压力。

就出口贸易和中小企业比较发达的珠江三角洲来看,金融危机对出口的影响比较剧烈。珠三角“九市”③2009年前四个月出口额单月同比下降幅度为24%、33.1%、29.6%和16.4%;其中的东莞市④下降幅度为32.1%、42.6%、39.7%和24.3%;珠海市下降幅度为26.8%、44.1%、41.9%和26.1%。在这种严峻的形势下,出口型中小企业不可幸免地成为这场危机的受害者。很多出口企业订单减少,厂房和机器闲置,就业出现问题。应当说,在这种情况下,既要靠企业调整产品结构,适时转型,更要靠政府出台有力的措施支持中小企业渡过难关。

三、国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借鉴

(一)税率优惠

法国政府规定,从1996年会计年度起,中小企业如用一部分所得作为资本再投资,该部分所得将按较低的19%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加拿大政府规定,由加拿大人控制的小企业的第一个20万加元的收入,其联邦政府公司所得税适用税率由29.12%降为13.12%。日本法人税的基本税率是35%,但对中小法人适用优惠税率。对年应税所得额800万日元以下的部分,适用税率为28%;对合作社、公益法人,统一适用27%的所得税税率。美国政府规定,如果企业符合公司所得税税法中有关中小企业的规定,可以选择缴纳公司所得税或缴纳个人所得税。若缴纳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5%~46%的5级超额累进税制,但将税后利润分配给股东时还需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若缴纳个人所得税,则选择合伙企业的纳税方式,根据股东应得的份额,并入股东的个人所得中,按个人所得税计算缴纳。中小企业可从中选择于己有利的纳税方法。

(二)税收抵免

加拿大政府规定,本国企业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支出(包括经常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但不包括建筑物支出)的20%可享受税收优惠,抵免应缴税款,未用完的税额可延长到前3年或后7年。意大利政府规定,对企业获得的利润再投资于研发型中小企业的,给予相当于该投资额30%的抵免优惠(但最高不超过5亿里拉);对小企业在一些重要领域为工业技术发展投入的费用并符合一定条件的,给予相当于该费用30%的抵免优惠(最高限额为5亿里拉)。日本政府对中小企业投资尤其是研发投资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中小企业购买某些设备提供两种优惠,企业可选择进行首次30%的特别折旧,也可选择投资额7%的税收抵免。

(三)折旧优惠

德国政府规定,对所有净资产少于24万德国马克,注册资本不超过50万德国马克的企业进行动产投资的,给予20%的附加折旧。比利时政府规定,职工人数不超过20人的企业,在开始纳税的起初阶段,可按原值的111.5%进行折旧。

(四)加计扣除

根据法国1978年相关法律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在其创办当年及随后4年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增加扣除其1/3的费用。1982年,这一比例进一步提高到50%。

(五)准备金扣除

德国税法允许中小企业建立一些可在税前扣除的准备金,如折旧准备金、呆账准备金、亏损准备金等。

(六)延期纳税

加拿大对收入少于20万加元的小企业,提供更长期的缴税宽限期;特别小的企业,可以不按月缴纳税款。

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税收政策

1.创业投资是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创业投资是指向创业企业⑤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一般来说,根据创业投资资金来源主体的组织形式,可分为公司制、合伙制和信托制。公司制的创业投资组织依据《公司法》成立,合伙制的创业投资组织依据《合伙企业法》成立,信托制的创业投资组织依据《信托法》成立。我国目前对于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该优惠政策不适用于按照《合伙企业法》成立的合伙制企业,⑥而目前主流的创业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按照《合伙企业法》成立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享受不到这种优惠政策。建议将对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用到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中。2.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来源之一。目前正处于金融试点阶段,待时机成熟后,应对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如实行营业税或所得税的减免,促进其发展。

(二)支持高科技中小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高科技中小型企业是自主创新的重要力量之一。国家对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的税收优惠,但高科技中小型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比大型企业要低很多。因而,可给予中小型企业尤其是小型企业更多税收优惠,如对于购进高技术含量的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可实行折旧优惠,给予附加折旧的额度或者税收抵免。

(三)鼓励企业出口的税收政策

为进一步刺激出口,从2009年2月1日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两个月之后,于4月1日又将部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至16%,以增强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降低中小企业负担。今后,可视出口规模的变化,进一步调整出口退税率。

(四)其他税收政策

可试行以下税收政策,如,酌情放宽“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让更多中小型企业能够适用20%的优惠税率。针对金融危机下中小企业的困难状况,可进一步采取减税、免税及延期纳税方法,助其渡过难关。

注释:

①这里采用的是广义上对中小企业的界定。

②来源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欧新黔2007年6月8日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③指珠江沿岸的广州、深圳、佛山、珠海、东莞、中山、惠州、江门、肇庆。

④东莞制造业发达,发展模式被定义为“东莞模式”。其基本特征为:利用外资发展外向型工业;以吸引台资企业为主;劳动力密集型;产品高科技、劳动简单化;区位条件发生变化时,容易形成空洞化。

⑤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⑥合伙制企业在我国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比照个体工商户适用5%~35%的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边际税率将达到35%。创业投资的收益可能会很高,因而,很可能会适用35%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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