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党的社会建设理论与实践之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理论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487(2011)10-0020-06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这是我们党历史上首次在党代会报告中以正式文本提及社会建设这一主题,并从优先发展教育、改革分配制度、完善社会管理等六大方面详细阐述了党在新时期社会建设的主要施政内容,这标志着我们党在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理论与实践发展方面迈上了一个新的历史台阶。实际上,建国至今,我党就一直在努力探索社会建设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只是由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情差异,这方面的理论与实践探索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发展特征。本文将主要回顾梳理建国至今我们党在社会建设理论与实践发展方面的探索历程,总结出不同阶段我们党社会建设理论与实践的不同发展特征,以揭示我国社会建设的客观历史规律。
一、体制整合:计划经济时期国家本位之社会建设
新中国成立以后,正如毛泽东所指出的:“完成中国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革命(新民主主义革命),并准备在一切必要条件具备的时候把它转变到社会主义革命的阶段上去,这就是中国共产党光荣的伟大的全部革命任务。”[1](P614)因此,从政治革命向社会主义建设过渡便成为我们党的首要使命。通过对农业、资本主义工商业和手工业的三大社会主义改造,1956年底我国基本完成了社会主义革命,实现了生产资料私有制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转变,这也标志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的基本确立,新中国开始正式进入社会主义建设阶段。至上世纪70年代末,整个社会主义建设一直处于体制相对稳定的计划经济时期,在这一时期,社会主义建设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政权建设,通过各级政府组织和政党组织建设,将国家权力层层推进至社会基层,实现国家政权体系的建设和完善;二是计划经济建设,通过“一五”、“二五”等多个五年计划的实施,以及各类集中性的生产建设运动,不断完善我国的工农业基本经济体系,实现计划经济的快速稳定增长。
而这一时期的社会建设则显得极其隐蔽,内涵于整个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之中,主要附属于国家政权建设与计划经济建设。一方面,通过国家政权建设,不断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恢复和重塑社会治理秩序。最为典型的表现就是党对两类社会矛盾的区分处理,“敌我之间和人民内部这两类矛盾的性质不同,解决的方法也不同。简单来说,前者是分清敌我的问题,后者是分清是非的问题。……专政的第一个作用,就是为了解决国内敌我之间的矛盾……专政的制度不适用人民内部……在人民内部是实行民主集中制。”[2](P206,209)另一方面,通过计划经济建设,不断完善国家计划经济体系,推动国民经济快速发展,最终提高人民群众整体生活水平。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一文中认为:“工人的劳动生产率提高了,他们的劳动条件和集体福利就需要逐步有所改进。我们历来提倡艰苦奋斗,反对把个人物质利益看得高于一切,同时我们也历来提倡关心群众生活,反对不关心群众痛痒的官僚主义。”[2](P28)此外,我们党还积极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制定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社会主义文艺繁荣方针,丰富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实质上,在传统计划经济时期,我们党的社会建设渠道主要是通过单位制的广泛推行,来实现对整个基层社会的体制整合。换言之,以单位制实现的体制整合是那一时期我们党最为主要的社会建设方式。所谓单位制整合,就是通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事业机关以及生产队、人民公社等大大小小的单位机构来承担原本由社会外部提供的组织、服务和管理职能,也即“单位办社会”的方式,将广大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整合进国家体制之中,以形成“国家政权管单位,单位管个人”的社会治理结构。通过这种单位式的体制整合,绝大部分社会建设功能都被基层的各个单位所承担,“每个公民的生育、教育、就业、医疗、住房等工作生活事项,以及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管理等公共事务,都与单位这一基础单元息息相关”。[3]而在国家层面,以政权力量主导的社会建设则相对鲜见,甚至基层社会在某些特定时期必须牺牲一定的社会建设功能来服务于以政权建设和经济建设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也正是通过这种单位式的体制整合,基层社会被整个政治国家所高度同构。本质上,计划经济时期的单位遵循一种“政经合一”、“政社合一”运行逻辑,政治上受到体制权力的集权管制,经济上受到层层分解的计划指令控制。在这一逻辑下,几乎所有的公民个体都被整合进国家体制之中,成为一个“体制人”、“政治人”。游离于体制之外,将很难获得基本的生存条件保障,甚至沦为“人民的敌人”。这就意味着计划经济时期,整个社会的本体发育受到了体制消解,被高度同构进国家体制之中。一旦社会本体受到消解,那么国家主导的社会建设自然也就被政治色彩浓厚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所遮蔽,成为一种国家本位的社会建设。
客观而言,这种国家高度同构社会的格局,在一定时期内发挥了某种程度的积极作用。一方面,它适应了新中国政权巩固的需要,使得我们党和各级政权组织获得了自上而下的动员渗透能力,重塑了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它适应了计划经济运行的需要,通过基层单位对自上而下层层分解计划指令的执行,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
但是,国家与社会高度同构的格局本质上具有相当程度的历史局限性。首先,它高度集权的体制化特征很容易陷入泛政治化的藩篱。这一高度同构的格局,使得国家政权体系获得了一种极强的自上而下的政治动员渗透能力。从中央政权到地方各级政权,再到基层社会单位乃至公民个人,每一个组织与个体的行动都被国家政治逻辑所左右或影响。在这样一个政治氛围浓厚的环境中,社会发展很容易陷入泛政治化的藩篱之中。各种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活动都可能演变成以阶级斗争为主要内容的政治运动,造成对社会发展的过度冲击甚至是破坏。建国之后,接连发生的反右扩大化、大跃进运动,甚至长达十年的文革动乱,就是这种泛政治化弊病的典型例证。其状,它高度集权的体制化特征容易导致整个社会管理的僵化。计划经济时期高度集权的社会管理体制,主要目的是服务于计划经济的运行,以确保每个单位、每个个体对来自上级计划指令的精确执行。但集权也意味着机械和僵化的风险,在平均主义和大锅饭盛行的年代,整个社会管理日趋僵化,公民的个体积极性难以得到充分调动,积累的社会矛盾难以得到及时疏通,最终缺乏弹性的僵化管理日渐成为阻碍社会经济发展的桎梏。再次,它抑制和消解了社会本体的自主发育。就成功的社会建设而言,除了拥有高效的社会管理,还必须拥有充分的社会本体发育。但传统单位制“具有超强的社会整合力,几乎将全部社会成员都吸纳到单位之中”。[4]这种体制整合的结局就是,社会被国家所同构,个体依附单位,单位依附国家,社会本体被国家体制所消解同化。在强势的政治国家之下,社会本体日渐萎缩乃至消失,“公民”个体被“人民”集体所取代,最终这一时期的社会建设不可避免地沦为国家本位之建设。
可见,由于特殊的历史条件限制,计划经济时期我们党对社会建设的理论实践探索受到了国家本位价值的扭曲。社会本体发育日渐萎缩,社会管理渐趋僵化,经济发展活力降低,泛政治化狂潮时有出现,最终使得整个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处于一种严重失衡的局面。在这一背景之下,改革开放已成必然之势,党的社会建设理论与实践有待进一步创新和突破。
二、经济增长:改革开放以后市场本位之社会建设
1978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标志着我国改革开放序幕的拉开。全会从根本上冲破了“左”倾的观念,重新确立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作出了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和实行改革开放的战略决策,这就意味着我们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开始从以往的“以阶级斗争为纲”逐步转移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上。至1987年,党的十三大更是明确提出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这里的“一个中心”就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之所以确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路线,一方面是由于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僵化体制和不断的泛政治化运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另一方面是源于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了新的理论突破。以邓小平同志为首的党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的本质”作出了新的理论探索:“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5](P373)“搞社会主义,一定要使生产力发达,贫穷不是社会主义。”[5](P225)既然要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改变以往社会主义贫穷落后的面貌,那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便是一条合乎逻辑的基本选择,唯如此,方能解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与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基本矛盾。”
改革开放以后的经济建设之中心,不同于计划经济时期的经济建设。前者本质上遵循一种市场本位逻辑,而后者则在层层分解的行政计划指令中体现着一种国家本位逻辑。具体而言,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建设的市场本位表现为以下几方面:其一,逐步确立“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方针。党的十二大提出“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提出“建立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党的十四大最终明确提出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6]至此,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取代计划经济体制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主流建设方向。其二,市场价值打破了传统“左”的束缚,获得了广泛深入的社会认同。正所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遵循市场规律”、“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等一批反映市场价值的话语频频出现在各类经济社会改革进程之中,获得了国家政权与民间社会的高度认同,甚至在特定时段演变成为一种话语权威。其三,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地位得到进一步的落实和拓展,市场机制开始大规模渗透进国民经济与社会生活领域的方方面面。特别是上世纪九十年代掀起民营化浪潮之后,市场机制的触角已经不仅仅停留于传统的市场领域,而是大规模地渗透至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医疗、水电气公用事业等社会公共领域。这无疑是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建设遵循市场本位逻辑的一种重要表现。可以说,改革开放以后市场本位的经济建设,使得传统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政治国家一元独大的主体格局被打破。在政治国家之外,人们发现一个强大的市场体系正在不断发育壮大,而在市场发育的鼎力拱动之下,一个缓慢成长的自主社会或许显得较为隐蔽。
尽管是相对隐蔽的,但在市场本位的经济建设推动之下,这一时期我国的社会建设还是取得了飞跃性的发展。首先,经济建设所取得的巨大经济增长成就为这一时期的社会建设奠定了较强的物质基础。改革开放的前二十年,我们党和国家集中力量搞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经济增长成就,国内生产总值连续多年保持两位数高速增长,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这些经济成就逐步成为我国社会建设坚强的物质后盾,教育、医疗、卫生、公用事业等事关群众生活质量的社会建设事业都较传统计划经济时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其次,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加剧了社会阶层的多元化,有利于社会本体的快速发育。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控制日渐松动,整个社会结构开始发生根本性变化,社会阶层日渐多元化。个体户、私营企业主、农民工、城市白领、企业管理者、社会中介服务者等新兴阶层大量出现,原有的工人、农民等阶层内部也出现了进一步的分化。社会阶层的多元化必然导致社会利益结构的多元化,利益结构多元化则助推公民个体自主性发育,最终汇聚成整体社会自主性,推动社会本体的自主发育。再次,市场机制的大量引入为我国社会管理机制的创新和突破提供了更为广阔的选择空间。计划经济的解体使得传统单位制失去了整合能力,取而代之的是以村民自治、居民自治为主要内容的基层自治制度创新,而与此同时大量的市场机制也被引入到其他社会公共领域,市场化、民营化、服务外包、多中心治理等现象共同汇聚成了这一时期社会管理创新和变革的图景。
实际上,从改革开放至二十世纪末,这一时期我们党几乎是将所有的重心都集中于经济建设方面,致力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社会建设则显得相对隐蔽,主要是作为整个市场化改革的配套举措来实施。社会建设所取得的进步也主要是经济增长和市场建设产生的正外部效应。这反映了这一时期我们党社会建设理论与实践的“市场本位”特征,换言之,就是以经济快速增长奠定社会建设基础、以市场本体发育带动社会本体发育、以市场机制创新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在这一市场本位逻辑中,社会建设必须以实现经济快速增长为基本前提,它是社会管理创新、社会本体发育、社会矛盾解决的先决条件,甚至异化为一种充分条件。也即,只要经济建设搞好了,社会建设面临的问题也就能迎刃而解。不可否认,这种旨在通过经济增长解决社会问题的市场本位逻辑,确实在一定时期内推动了我国社会建设事业的发展,特别是它打破了传统的政治国家一元独大的格局,形成国家与市场并行的二元格局,为社会本体发育奠定了较为宽松的外部环境。
但是,这种市场本位的社会建设理论与实践同样存在其历史局限性。特别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改革的逐步深入,难以体现社会本位的局限性也被日益放大:第一,经济建设难以真正取代社会建设,解决社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诸多社会问题。尽管经济问题是社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重大问题,但经济增长却不能解决一切社会问题。相反,片面地追求经济增长,很可能导致其他社会问题的恶化,诸如贫富分化、城乡差距、环境污染、分配不公等社会矛盾的集中爆发,这些问题的解决必须依赖科学的社会建设。第二,缺乏监管的市场本位很容易侵蚀社会的自主性。市场中最为主体的力量就是资本,而资本本身具有很强的逐利性,这与许多社会建设所要求的公共性价值截然相反。一旦市场力量缺乏应有的监管,很可能产生价值异化,或者通过垄断市场牟取暴利,或者牺牲社会公益换取资本利润。在这些缺乏监管的强势市场力量面前,公民个体以及社会整体的自主性都可能受到非正当的抑制打压,或者遭遇资本俘获。第三,市场本位无法解决社会建设过程中的国家缺位问题。得益于市场经济建设和发展,社会建设中原有的诸多问题得到了解决,特别是依靠国家行政力量无法解决的一些社会问题。但正如上文所述,市场力量不是万能的,许多社会问题必须依系于国家主导的社会建设来解决。但是,当市场本位过于强势之时,很容易导致政治国家对于自身公共责任的推卸,一切都推向市场显然是片面的。
可见,不论是国家本位,还是市场本位,都无法真正满足社会建设的实际需要。只有立足社会本位,推进社会建设才能实现国家、市场与社会三者之间的动态平衡,才能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因此,我们党的社会建设理论与实践探索迫切需要紧跟时代要求作出新的调整与发展。
三、民生为重:新世纪以来社会本位之社会建设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在保持平稳快速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新的结构与形势变化。其中,对于社会建设需求影响较大的变化集中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长期得不到较高水准的解决,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会本体的充分发育。因为一旦公民个体的基本生存条件难以得到保障,那么公共参与、社会自治、志愿服务等能够推动社会本体发育的积极因素都将难以长久维系,社会本体发育必然相对孱弱,无法抵挡权力控制与资本俘获。另一方面,社会利益分配矛盾日益加剧,各利益主体间的博弈冲突现象增多,社会不稳定性因素急剧增加,对当前的社会管理体系形成了严峻的挑战。如果说,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各阶层利益相对共容,共同致力于社会共容利益蛋糕的增长,那么,进入本世纪,则是社会各个群体集团相互竞争、相互冲突、相互妥协,进而瓜分社会利益蛋糕的阶段。正如孙立平先生所言:“中国正在步入一个利益博弈的时代。”[7]在这一阶段,由于缺乏政治制度化与健全社会管理体系的有效约束,社会各个群体、阶层蜂拥而至,其可谓“八仙过海、各显神通”,都试图通过制度内与制度外的手段攫取更大的利益蛋糕。部分官员肆意权力寻租,市场资本寻求非法垄断或者权钱交易,知识分子被金钱或权力俘获,农民以及其他社会弱势群体暴力抗争等,这些围绕着利益蛋糕产生的博弈行动基本都游离于体制之外,形成了亨廷顿笔下的“普力夺社会”[8](P57)。在这种社会形态中,正式的社会管理体系往往被公众抛诸脑后,各个阶层和集团几乎都处于激烈的利益对抗状态,积累了大量的社会矛盾,更容易导致社会分裂与动荡,威胁着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因此,我们党迫切需要以更有效的社会建设来化解这些社会矛盾,以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治理。
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一代党中央领导集体,充分认识到上述社会发展形势的深刻变化,及时注意到了社会建设的迫切需求,创造性地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和方针。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概念,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7年,党的十七大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是内在统一的。没有科学发展就没有社会和谐,没有社会和谐也难以实现科学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更具突破意义的是,在这一报告中,首次明确提出了社会建设这一概念,并详细阐述了党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理念:“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
具体而言,近些年来我们党和国家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优先发展教育,重视教育公平,提升社会人力资本存量;二是积极扩大就业空间,加强劳动者就业培训,完善市场就业机制;三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更加注重收入分配公平,提高居民收入水平;四是建立健全城乡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确保人民基本生活水平;五是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医疗体系,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提供人民群众健康质量;六是完善社会管理体制机制,重视社会组织建设管理,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实际上,以上六大方面的内容正是我们党十七大工作报告中对社会建设具体施政理念的阐述。其中许多民生事业建设在十七大召开之前已经推进多年,通过十七大的召开,将这些民生实践正式上升为社会建设理论与执政理念,并在实践中得以大力推进和实施。可以说,经过这几年重点民生建设,我们国家的社会建设取得了巨大的进步,诸多社会矛盾得以控制或化解,安定和谐的社会局面得以进一步巩固和维系,为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不同于前两个时期,新世纪以来以民生为重的社会建设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本位之建设。与国家本位、市场本位相区别,民生为重所蕴含的社会本位逻辑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民生为重意味着政治国家对于民间社会的发现、承认和尊重。计划经济时期,在层层计划控制的体制同构格局中,高层政治很难对社会民生需求形成有效的敏感机制,基层民众多元化的民生需求受到抑制,只能接受普遍的、低水平的民生服务供给,甚至牺牲民生利益让位于国家的“集中力量办大事”;而改革开放之初的二十年中,为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与企业包袱,大量的民生供给被市场化所消解于无形,因为这一时期的国家政治始终围绕经济增长而服务,更愿意亲近市场资本力量,而社会的民生利益则或多或少地受到了忽视和牺牲;新世纪以来的民生事业发展,则恰恰反映了我们党和国家政治的一种转型,因为民生事业关系到绝大多数社会民众的基本生存生活,重视民生也就等于发现了民间社会多元化的需求,也就等于承认了民间社会利益需求的合法性,体现了政治国家对于民间社会这一元新兴力量的承认和尊重。
其二,民生为重有利于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推动社会本体的充分发育。民生事业事关社会民众的基本生存条件保障,它是公民个体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基本前提。我们党和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核心理念就是以人为本,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一旦人的基本生存条件难以保障,那么全面发展只能是镜花水月。因此,要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必须首先重点发展民生事业。而公民个体的民生利益得以保障,更高层次的参与需求、志愿精神、社会自组织行动也将随之产生,这无疑将推动整个社会本体的充分发育。
其三,民生为重有利于化解社会利益矛盾,创新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社会建设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而当下大量的社会矛盾正是围绕着民生利益的争夺产生的,特别是对于底层社会的弱势群体而言,当他们的民生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面对强势集团对其生存利益侵蚀之时,只能选择各种暴力抗争的手段予以反抗。这将无疑对整个社会的安定和谐造成巨大的挑战。而以民生为重的社会建设则恰恰可以降低这种生存利益抗争的刚性,增强社会利益矛盾协调的弹性,进而达至控制乃至化解社会利益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并且,民生事业的发展,本身就伴随着一个社会管理机制创新的过程。因为即使政治国家主导着大量的民生建设,但这种建设最终要通过民间社会这一主体传递落实到公民个体之上。在这个过程中,众多的社会中介组织、志愿力量、市场资本将会参与其中,蕴涵了大量的社会管理创新动力和机会,有利于推动社会管理机制创新,形成更加有效的国家、市场与社会共治格局,最终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
四、权利本位:中国公民社会建设之未来展望
实际上,我们党之所以明确提出社会建设理论并付诸具体政策实践,主要是缘于目前我国面临着体制与结构的双重转型背景。一方面,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在这一转型过程中,计划手段与市场手段交互使用,“转型”、“失衡”、“断裂”、“兼顾”、“矛盾”成为了我们这个社会的一系列特征,经济的快速增长支撑起了急剧膨胀的现代化格局,同时也累积了大量的社会矛盾。这种客观上的发展时空压缩,使得我国社会的问题与矛盾日益集中化,缺乏一种可以持续支撑经济快速发展的社会承载空间。社会结构性失衡带来的民生困境,往往蕴含巨大的震荡能量,民生问题的脆弱往往导致社会心理的失序,社会心理的失序往往潜伏着集体从众行为的失范。社会建设,必然涉及人们的基本生存利益需求,转型期的社会建设则更多地涉及社会利益格局重新分配。在这一背景下,通过社会建设化解社会矛盾,增强经济发展的社会承载能力,便成为事关经济体制转型能否成功的基本前提之一。另一方面,单一社会结构日益向多元化社会结构转型,也即从农业的、乡村的、封闭的传统社会向工业的、城镇的、开放的现代社会转型。经济体制的改革也使得我们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利益格局与思想观念日益多元化、多样化。许多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大量涌现,人口结构、家庭结构、就业结构、城乡结构、区域结构、阶层结构都发生着广泛而深刻的变化,这种社会结构转型的基本趋势则从另一个层面增强了社会建设的迫切需求,只有通过有效的社会建设,才能够在社会结构发生重大转型的背景下,进一步增强社会的整合能力,维护社会的稳定秩序。
就我们党社会建设理论与实践的现实意义而言,主要体现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调整社会利益结构,化解社会矛盾,消除社会怨气。社会建设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调整社会利益的分配格局,通过民生建设、表达机制完善、收入分配改革、社会保障健全等举措,形成更为公平正义的社会利益结构,化解以往利益分配过程中积累的大量社会矛盾,消除民间社会特别是弱势群体的怨气,营造一种各个群体、阶层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良好和谐局面。二是,推进非政府组织包括宗教组织在内的社会建设,加强社会整合,增强社会自治能力。通过有效的社会建设,加快民间非政府组织发展,疏通利益集团之间的信息沟通渠道,避免“原子化”民众与组织化政府之间因话语权失衡进而矛盾不断积累带来的“溃坝”危险。逐步放宽制度约束,把非政府组织建设由国家交给社会,大力发挥宗教等社会团体促进和谐、消弭矛盾、稳定社会、规范行为的积极作用,逐步形成有效的安定社会、有利于“包容性增长”的“规范化、体制化”社会文化新体系,增强社会的自治能力。在此基础上,逐步“还权于民”,完成“宪政改革”。三是,推进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提升党的执政能力,扩大党的执政基础。中国共产党是从武装斗争中走过来的,“你死我活”的阶级斗争思维烙印很深,易形成一种将社会冲突、社会矛盾理解为对抗性矛盾的“斗争”思维惯性。这不利于执政党的执政地位巩固与执政基础的扩大。革命党的重心在于破坏旧体系,而执政党的使命则重在新的社会建设。通过一系列的社会建设举措,能够进一步推进我们党由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转变,紧紧围绕争取民心、争取选票的执政核心理念,告别激荡,告别斗争,远离暴戾,淡化阶级思维,以更加柔性的社会管理方式来化解、处理各类社会问题与矛盾,密切党与人民群众传统天然的血肉联系,提高民众对执政党的赞同和认可,扩大和增厚党的执政民意基础。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就一直不断努力探索社会建设的新要求与新趋势,先后提出并采取了国家本位、市场本位与社会本位的社会建设理论与实践路线。通过脉络梳理,可以发现这一系列发展演进深深植根于民间社会自主发育的客观历史进程。任何一个国家的现代化进程都应包含两个方面,一个是现代政治国家的建构,一个就是现代社会的建构。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的现代政治国家建构已经取得了长足进步,但现代社会的建构进程却远远滞后。如果将现代市场发育作为这个现代社会建构的一部分,那么另一部分显然就是公民社会的成长。因此,一国之现代化必然是现代国家、现代市场与公民社会三驾马车的齐头并进。可见,我国的社会建设理论与实践从国家本位到市场本位,再到社会本位,正是出于对这条现代化客观规律的历史性把握。同时,这一规律的揭示也为我们党的社会建设理论与实践未来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这个方向必定是公民社会建设。
那么,未来一段时期我们党社会建设理论发展的核心特征将是什么?或者说公民社会建设的突破口与重心在哪里?在笔者看来,就是公民权利的实现。换言之,我们党和国家在未来的社会建设过程中仍需进一步从当下的民生为重向权利本位转变,在不断改善基层社会的民生状况的同时,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着力实现和保障公民权利的落实。从我国现代社会发育客观规律来看,在宏观整体层面它会经历一个“国家社会同构”到“国家与市场并行”再到“国家、市场与公民社会三元并立”的发展进程,那么这一进程具体到公民个体层面,就是一个从“单位人”到“经济人”,再到“民生人”,最终成为“权利人”的转变过程。实际上,“民生人”只是发现、回归社会本位的一种过渡阶段,最终公民社会的成长必然要落实到一个个以“权利人”为核心特征的公民成长之上。任何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最终都要落实到个体人的全面发展之上。而公民权利的实现,就是公民个体得以全面发展的基本前提与保障。因为只有公民权利的充分实现,公民个体才会有合理的社会行动自由、思想自由与交往自由,个体的自主性才会得以充分发育,最终实现全面发展。而且只有通过这种个体自主性的累积与交融,才会推动整体社会自主性的孕育,最终建构成为成熟的公民社会。正所谓一群成熟公民的简单积聚不一定能发育为成熟公民社会,但成熟公民社会一定是由成熟公民所组成的,可见,公民权利的实现对于我国公民社会自主性孕育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此外,也只有充分的公民权利实现,才能保障公民社会成长过程中对外部国家扩张和市场侵蚀的有效抵抗。因为权利本质上是一种自由资格的保留,它是公民针对外部强力侵害的防御武器,是权力(不论是政治权力,还是资本权力)的天然制约者。在公民社会成长过程中必然要面临政治国家的权力扩张冲动,还要面临市场资本的逐利压力。只有公民的权利得以充分实现,才能够对上述两方面的外部侵蚀形成有效的抵抗,并保持相对的自主独立性。这也是国家、市场与公民社会三方能够相互制约、实现和谐共治精要所在。
至于如何实现公民权利,推进公民社会建设,结合目前的基本国情与政策路径,应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一是,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国,健全民主政治,为公民权利实现和公民社会成长提供坚实可靠的法律与制度保障;二是,进一步推进和深化经济、政治与行政体制改革,核心是加快面向社会的放权改革进程,为社会本体的自主发育释放开阔的权力运行空间;三是,加快推进社会的自我组织进程,积极鼓励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培育社会自主管理能力,为承接来自国家和市场的权力转移提供充分的社会自主能力平台;四是,进一步延续民生为重的社会建设政策,加快民生事业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生活的保障水平,为公民权利实现与公民社会成长奠定良好的物质基础和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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