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方当事人仲裁问题研究

多方当事人仲裁问题研究

赵玲[1]2007年在《合并仲裁解决多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问题探讨》文中提出当今社会,仲裁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民商事纠纷解决方式。其中,合并仲裁制度已经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焦点。研究合并仲裁这一问题具有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意义。一方面,在理论上,学者对合并仲裁制度争论不休,尚未形成普遍认可的观点。赞成的学者多以合并仲裁具有避免矛盾裁决、高效经济等优点为理由,认为建立合并仲裁制度势在必行;而反对的学者却认为合并仲裁,特别是强制合并仲裁,必将违背仲裁意思自治和仲裁保密性原则,而且会因违反《纽约公约》的规定而无法得到执行。另一方面,实践上存在解决多方当事人争议问题的迫切需要,而仲裁机构的大胆尝试却不能得到本国法院的支持。希望通过本文的论述,达到深入研究合并仲裁制度解决多方当事人仲裁的目的,并能够在我国《仲裁法》即将修改之际,为我国设立该制度提出建设性意见。本文用比较法和实证法的研究方法,详实地论述了合并仲裁制度,并为我国构建这一制度提出了建议。笔者首先对合并仲裁的概念进行了合理界定,赞成有条件的设立包括强制合并仲裁在内的合并仲裁制度。然后论证了合并仲裁的原则基础是坚实的,并解决了其程序操作的具体问题。最后,从我国国情出发,为我国构建了一整套合并仲裁制度。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是关于多方当事人争议和合并仲裁的概述。笔者强调多方当事人争议是仲裁程序中的多方当事人争议,而合并仲裁是对仲裁案件审理程序的合并。后文均是在这两个概念界定的基础上展开。此外,还阐明了合并仲裁解决多方当事人争议的合理之处。第二章从比较法的角度介绍了各国或地区仲裁法以及国际主要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关于合并仲裁的规定。文章详尽地介绍了英国、美国、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及荷兰仲裁法对合并仲裁的态度,以及国际商会仲裁院、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和美国仲裁协会的仲裁规则关于合并仲裁的规定,为我国借鉴外国成功经验打下基础。第叁章是本文的重点,提出了合并仲裁在传统仲裁理论框架下遇到的新的法律问题。首先,在原则方面,虽然多数反对学者认为合并仲裁会不可避免的违反仲裁意思自治和保密性两大基本原则,但是笔者认为,合并仲裁根本不会违背仲裁意思自治原则,也不必然违反保密性原则。并且,为了排除违反保密性原则的可能性,笔者提出了赋予不同意合并仲裁一方当事人抗辩权的解决方法。其次,在具体程序操作方面,笔者对仲裁庭的组成、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以及合并仲裁的决定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第四章从我国合并仲裁制度的现状出发,并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为我国合并仲裁制度的设立提出了建议。可以说我国合并仲裁制度的建立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文章提出了建立该制度的两种思路,并阐述了我国应当采取的途径。继而,笔者从设立原则、适用条件和具体程序操作叁方面具体构建了我国的合并仲裁制度。

梅秋玲[2]2004年在《多方当事人仲裁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多方当事人仲裁是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新问题,各国对待多方当事人仲裁的立场有较大差异。一些新的仲裁程序类型,如合并仲裁等作为解决多方当事人争议的手段出现。但是对于这些新仲裁程序类型是否合理,学界存在一定争议,讨论某一仲裁程序类型的论文经常出现。 笔者采取逻辑分析和实践比较的方法来探讨多方当事人仲裁现象及相应法律,尝试系统的讨论多方当事人仲裁现状以及它带来的若干法律问题,避免局限于仲裁第叁人或合并仲裁某一种常见的多方当事人仲裁类型、或仅讨论这些仲裁类型的合理性,并在现有实践的基础上探讨解决这一问题的思路和方法。 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是总论,对多方当事人仲裁中的基本问题进行分析和归纳,内容包括多方当事人仲裁的概念、特点和分类。笔者在以往学者的代表性分类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分类观点,将多方当事人争议的具体种类与多方当事人仲裁程序的具体类型对应起来,以求更清晰、更系统的把握多方当事人仲裁。第二章是有关多方当事人仲裁的国际实践的研究,包括世界一些主要国家的立法和案例,以及一些着名仲裁机构中有关规定。第叁章就多方当事人仲裁中容易产生争论、成为解决多方当事人仲裁问题困难的法律问题进行剖析,主要探讨多方当事人仲裁法律适用的问题和多方当事人仲裁程序的适用是否存在理论障碍。第四章是结论。多方当事人仲裁是国际商事仲裁中不可回避的问题,一味要求以传统或创新观念来统一多方当事人仲裁的国际实践是不现实的。在尊重现有法律环境的多样化前提下,用预备性方法事先对多方当事人仲裁问题作出安排才能较好解决多方当事人仲裁问题。笔者尝试提出了多方当事人仲裁的格式条款,并对机构仲裁规则和内国仲裁法的规定方法提出建议。

蒋茜蔚[3]2013年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多方当事人仲裁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国际商事仲裁中频频出现的多方当事人仲裁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促进国际商事纠纷顺利解决的一种选择。因此近年来主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纷纷对其仲裁规则进行修改,增加了相应的内容;理论界对此的讨论不绝于耳。本文将采用理论分析与实践总结相结合的方法,对国际商事仲裁中多方当事人仲裁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梳理,并对我国多方仲裁的实现提出建议。本文分为导言、正文以及结论叁个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共分为四个章节,具体阐述如下:第一章将主要介绍多方当事人仲裁的内涵与相关理论。通过对多方当事人仲裁内涵及必要性的分析例如减少对立裁决出现的可能性、提高仲裁效率节省仲裁成本、优化仲裁证据资源有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等肯定多方仲裁的理论研究意义。同时注意到其对传统仲裁理论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平等性原则以及保密性原则造成的挑战以及在实践中遇到的诸如路径选择不明、合并仲裁问题多多、仲裁庭组成规则缺失以及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受阻滞等现实障碍。最后对支持多方仲裁的叁大理论仲裁第叁人理论、合并仲裁理论、仲裁效力向第叁人拓展理论进行介绍和评述。第二章将从实践层面展开分析多方当事人仲裁的路径。通过对主要国家的仲裁立法和商事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的归纳总结出合并仲裁以及第叁方加入仲裁两条主要路径。对于立法中没有明确做出路径选择情况如何实现多方仲裁也给与关注即间接路径:通过仲裁协议效力扩张作为解释工具在具体案件中实现合并仲裁或同意第叁方加入的多方仲裁效果。在路径的选择上主要国家的立法例以及仲裁机构仲裁规则折射出一些问题,譬如,路径选择的单一、强制模式与非强制模式的博弈、操作规则的缺失。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剖析总结出路径选择时的考虑因素以及仲裁的承认与执行对路径选择的影响。第叁章将针对多方仲裁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仲裁庭组成作进一步的探讨。总结主要国家的立法以及商事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在组庭问题上的不同做法,归纳出允许当事人选任以及直接指定两种模式。并指出这两种模式实现的障碍分别是有违平等性原则的危机以及构成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贬损。最后提供了解决问题的对策:坚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以允许当事人选任的模式为蓝本,在细节上作出兼顾平等性原则的改动。最后一章将主要讨论我国多方当事人仲裁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我国国内仲裁立法、两大涉外商事机构的仲裁规则及其仲裁实践的分析,总结了多方仲裁在我国的实践现状与问题:即立法上无规定;两大机构的仲裁规则均无第叁方加入仲裁的规定;仲裁实践中对合并仲裁的适用条件极为严格。针对上述问题从补全商事仲裁国内立法的空白、修改仲裁机构规则以及协助在仲裁协议中拟定多方仲裁条款叁个方面为完善我国多方仲裁提供建议。

李琪[4]2016年在《论国际商事仲裁中多方当事人纠纷之非合意合并仲裁》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世纪以来,越来越多的国际间贸易往来纠纷,彰显出全球经济发展迅速,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在具有高度自治性的基础上受到解决纠纷当事人的普遍青睐。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国际经济的迅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对国际仲裁制度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上层建筑反映经济基础,国际仲裁制度的完善正是对经济贸易往来的反映。相比较于传统双方当事人仲裁,涉及多方当事人的仲裁是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合并仲裁即在这种背景下产生。合并仲裁是指当仲裁涉及多个(大于两个)有关联的当事人或是仲裁事项等,将仲裁程序合并审理的仲裁制度。多方当事人的合并仲裁问题,关系到是否可以实现公正与效益等诸多方面,使得国际商事仲裁在理论与实践上面临了诸多挑战,是亟需应对的一大问题。本文通过研究境内外的立法规定、仲裁规则和实践做法,在非合意合并仲裁这一角度中,结合理论与实践,挖掘出对我国构建合意合并仲裁制度的有益经验,通过归纳比较、分析总结等研究方法,进行一番探讨。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中国的仲裁制度要作出相应的修改,以适应当今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变化;国内仲裁机构也应当通过增加或修改合并仲裁条款,为当事人提供参考。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什么是合并仲裁问题。合并仲裁是多方当事人纠纷的仲裁解决模式之一,之所以产生合并仲裁是由于多方当事人分别签订的仲裁协议中存在相同事项或存在共同当事人的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之间有关联性。一方面有利于纠纷的尽快解决以及防止出现相互矛盾的裁决,另一方面可能会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仲裁的保密性原则。笔者认为,为了实现仲裁的程序效益和公正有效的解决纠纷,可以选择合并仲裁制度。第二部分是合并仲裁在理论界的探讨。理论与实践中关于合并仲裁支持与反对各有观点,同时,从理论上对合并仲裁规定产生争议的源头入手,分析其各自观点分别的支撑理由,以及合意合并仲裁的优势和非合意合并仲裁的劣势,评析非合意合并仲裁的不可取之处。第叁部分是我国境外对于非合意合并仲裁的立法规定与实践。目前来说,中国国内对合并仲裁的态度较为保守,对于非合意合并仲裁更是少之又少。只有在先总结典型国家关于合并仲裁的立法规定、主要国际仲裁机构规则之上,探寻我国合并仲裁未来的发展道路,才更有助于国内在合并仲裁方面作出系统的规定,更好解决实践中的合并仲裁问题。第四部分是我国国内在合并仲裁方面的现有立法与实践、以及未来发展趋向。立足于我国现有国情,提出我国对于合并仲裁的做法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给予个人建议,希望有所帮助。

吕霄[5]2006年在《多方当事人仲裁问题研究》文中认为随着经济关系的复杂化,多方当事人交易日趋增多,多方当事人争议也随之增多,对于多方当事人争议,如果采用传统的仲裁方式予以解决会面临很多困难甚至导致矛盾裁决的后果,长期以来,对多方当事人争议采用何种适当的仲裁程序予以解决一直是国际商事仲裁理论争议的热点以及实践操作的难题。应实践的需求,国际商事仲裁理论和实践也有了进一步的发展,目前有一些国家和仲裁机构已经开始采用多方当事人仲裁来解决多方当事人争议。 多方当事人仲裁是国际商事仲裁领域较新、争论较大的问题。由于传统的仲裁机制是为解决双方当事人争议而设计的,对解决多方当事人争议存在一些制度和理论上的不足和缺陷,对多方当事人仲裁也有很多的不兼容之处,各国对多方当事人仲裁的立场有较大的差异、学界也存在很多争论。随着一些新的仲裁类型,如合并仲裁等作为解决多方当事人争议的手段的出现,有很多学者对某一种仲裁类型进行了较多的论述,从所搜集的资料来看,单纯的研究合并仲裁和仲裁第叁人问题的文章和专着比较多,全面分析多方当事人仲裁的资料非常之少。可以说,对这个问题的研究无论在实践上还是在理论上都停留在初步探索阶段。 本文较为全面地介绍了多方当事人仲裁的基本问题,避免仅局限于合并仲裁或仲裁第叁人等某一种仲裁程序的介绍;采取逻辑分析和实践比较的方法来分析多方当事人仲裁的法律现状,并且系统的讨论了目前对多方当事人仲裁的理论争论。本文进一步深入分析了采用多方当事人仲裁的方式解决多方当事人争议问题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试图为多方当事人仲裁构建一个理论框架。希望能以此为多方当事人仲裁制度的建立尽一点绵薄之力。 本文分为五部分: 第一部分对多方当事人仲裁的几个基本问题进行了分析和归纳。由于多方当事人仲裁是应解决多方当事人争议之需产生的,因此首先对多方当事人争议问题进行了的阐述和分析。先介绍多方当事人争议的含义,然后指出解决多方当事人争议的困难和用传统仲裁方式解决多方当事人争议可能导致的难合人意的后果,从而引出下文对多方当事人仲裁制度的介绍

石育斌[6]2007年在《国际商事仲裁第叁人制度比较研究》文中认为随着国际商事交易的日趋复杂与多样,多方当事人、连环合同、权利义务转让、集团公司、代理人与代表人等复杂法律现象的不断出现和愈演愈烈,第叁人制度在仲裁活动中的实践需要越发迫切,再加上现代法学理论的不断创新以及对旧学说的不断突破,在仲裁第叁人问题上原先桎梏于人们头脑中的各种观念逐渐松动。在全球范围内,世界众多国家的理论研究者和实务操作者都开始致力于研究和探讨在仲裁制度中设立第叁人制度的可能性和必要性,而一些国家已经将该制度引入仲裁机制并正式实施于现实的仲裁程序之中。本文将在介绍仲裁第叁人基本知识的基础上,全面分析目前世界范围内已经存在的关于仲裁第叁人的各国立法以及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然后深入介绍和分析世界范围内支持仲裁第叁人制度的理论学说,进而为仲裁第叁人制度建构了全面而周延的理论根基,并搭建了仲裁第叁人制度的完整操作流程,最后对于我国《仲裁法》修改过程中是否应该以及如何加入仲裁第叁人制度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本文一共八章,共二十九万七千余字。本文第一章论述的是“仲裁第叁人的基本问题”。在这一章中,文章主要探讨了仲裁第叁人的概念、民事诉讼第叁人与仲裁第叁人、仲裁第叁人的实践需求与理论争鸣叁个问题。文章在全面评析现有关于仲裁第叁人定义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个较为成熟的仲裁第叁人概念,并对这个概念进行了全面评析。文章还介绍了五个与仲裁第叁人相关的范畴,它们分别是集团仲裁、连环仲裁、同步审理、多方当事人仲裁、以及仲裁条款扩展。本文认为,理解和掌握诉讼第叁人制度是正确认识仲裁第叁人制度的基础和前提,文章在全面分析我国现有民事诉讼第叁人制度的基础上,深入探讨了我国民事诉讼第叁人制度的体系重构问题,并提出了本文的独立主张。文中还深入讨论了民事诉讼第叁人制度的存在原因,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仲裁第叁人与诉讼第叁人的联系与区别。本文在介绍叁个仲裁实践案例的基础上,分析了仲裁实务操作对第叁人制度的迫切需求,并进而全面介绍了目前关于仲裁第叁人问题的正反两方面主张,然后对这些主张进行了逐一评价。本文第二章论述的是“合并仲裁”。在这一章中,笔者首先论述了合并仲裁的概念以及合并仲裁与仲裁第叁人的区别与联系。然后,介绍了目前对于合并仲裁制度合理性的争论,并提出了本文的主张。最后,文章对目前世界范围内各国国内法以及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关于合并仲裁制度的规定进行了介绍,并对这些法律规定进行了归纳和分析。文章中介绍的对于合并仲裁制度予以法律规定的国家包括澳大利亚、加拿大、荷兰、美国、英国以及新西兰,规范合并仲裁问题的仲裁规则包括《瑞士国际仲裁规则》、《日本商事仲裁协会商事仲裁规则》、《比利时调解和仲裁中心仲裁规则》以及《英国特许协会仲裁规则》。本文第叁章论述的是“仲裁第叁人的现有立法与仲裁规则”。在这一章中,我们首先论述了与仲裁第叁人有关的各国立法,主要包括荷兰、比利时、英国、美国以及法国等国家立法。然后,文章介绍了与仲裁第叁人有关的仲裁规则,主要包括《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瑞士国际仲裁规则》、《奥地利联邦商会国际仲裁中心仲裁与调解规则(维也纳规则)》、《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争端解决程序》、《法国仲裁仂、会仲裁规则》、《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规则》、《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日本商事仲裁协会商事仲裁规则》、《荷兰仲裁协会仲裁规则》、《体育仲裁院仲裁规则》以及《日内瓦商工会仲裁规则》等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进而,文章对于以上国外仲裁第叁人立法与仲裁规则进行了归纳与分析。最后,文章对于我国仲裁第叁人的立法、仲裁规则以及司法实践进行了论述。本文第四章和第五章论述的是“国外支持仲裁第叁人制度的理论学说”。在这两章中,文章全面介绍和分析了目前世界范围内一共十五个支持仲裁第叁人制度的理论学说,基本上涵盖了目前世界上所有肯定仲裁第叁人的主张。在第四章中,首先论述的是代理理论与仲裁第叁人。文章介绍了代理理论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的基本情况,以及代理制度在仲裁协议约束未签字方中的应用。然后,分别介绍了Marine Drive Complex v. Ghana、Andersen Consulting Business Unit Member Firms v. Arthur Andersen Business Unit Member Firms、以及Pritzker v. Merrill Lvnch, Pierce, Fenner & Smith叁个与代理理论有关的仲裁案件。最后,对于我国相关的立法与实践进行了评述。其次,文章论述了禁止反言原则在仲裁制度中的运用,并具体介绍了MS DEALER SERVICE CORP. v. Sharon D. FRANKLIN、Hughes Masonry Co. v. Greater Clark County School Bldg. Corp.、以及Roberson v. The Money Tree of Alabama,Inc.叁个运用禁止反言原则引入仲裁第叁人的案件。最后,对于我国的相关立法与实践进行了评论。再次,文章以讨论合同相对性和第叁方受益人的基本理论为基础,深入探讨了第叁方受益人原则在仲裁协议约束未签字方中的应用,并以Spear, Leeds & Kellogg v. Central Life Assur. Co.、Boyd v. Homes of Legend、以及Hu曲Collins v. International Dairy Queen, Inc.叁个案件为例对该理论进行了深入分析,最后论述了我国的相关立法与实践。然后,文章介绍了刺破公司面纱(公司人格混同、另一自我)原则的基本内容,以及该原则在引入仲裁第叁人时的具体应用,并分析了叁个应用该原则引入仲裁第叁人的案件,即Fisser V. International Bank、ICC no. 6000 of 1988、以及The Orri case,最后对我国的相关立法与实践进行了论述。最后,第四章中论述了在权利义务转让过程中引入仲裁第叁人的情况。在该部分内容中,文章分别从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法人的合并与分立、代位清偿、提单的转让四个方面论述了仲裁第叁人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并且具体分析了十个典型案例。在第五章中,文章分别对公司集团原则、合同集团原则、行为推定意愿原则、援引并入原则、承担原则、团体成员利益存在原则、衡平原则、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赋予当事人充分陈述案情机会原则、以及公平合理期待原则进行了论述,具体分析了应用这些原则引入仲裁第叁人的实践案例。在第五章的最后一节,文章对于目前国外支持仲裁第叁人制度的理论学说进行了深入评述,指出了这些理论学说的叁大特点,并进而提出了笔者的若干心得和体会。本文第六章论述的是“仲裁第叁人制度理论根基的构建”,这是本文中最为重要的一章。在这一章中,文章分别从仲裁的价值取向与意思自治的关系、仲裁制度的本质、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法经济学、以及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五个视角对仲裁第叁人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了深入分析。文章指出,正确认识国际商事仲裁的价值取向与意思自治原则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国际商事仲裁的价值取向是形成高效、公平的仲裁裁决,意思自治原则不是仲裁的价值取向,它只是仲裁制度的形式特征。为此,如果缺失仲裁第叁人制度将导致仲裁机制无法形成高效、公平的仲裁裁决时,即使仲裁第叁人制度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第叁人制度仍具有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文章指出,仲裁制度的本质具有契约性和司法权性两种性质,在所有当事人未达成一致意见时引入仲裁第叁人正是仲裁制度司法权性的体现,可见仲裁第叁人制度具有存在的合理性。文章指出,作为程序法性质的仲裁制度必须反应和体现实体法确定的内容,而实体法中存在的关于第叁人权利义务的规定,正是仲裁第叁人制度存在合理性和必要性的有力依据。文章指出,法经济学的基本理念要求法律运行必须体现效益性,而缺乏仲裁第叁人制度将会导致当事人争议解决成本的提高和时间的拖延,严重与法经济学的基本要求相背离,所以,依据法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仲裁第叁人制度具有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文章认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理是仲裁第叁人制度具有存在合理性与必要性的最为本质性的根据。本文第七章论述的是“仲裁第叁人制度实务操作探索”,在这一章中一共讨论了四个问题。首先,文章探讨了引入仲裁第叁人时仲裁员的指定问题,文章通过对《新西兰仲裁法》、《西班牙仲裁法》、《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瑞士国际仲裁规则》、《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争端解决程序》、《法国仲裁协会仲裁规则》、《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等国际仲裁立法的介绍,总结了在适用仲裁第叁人制度时仲裁员指定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其次,文章探讨了引入仲裁第叁人的决定机关与准据法,认为仲裁机构、仲裁庭以及法院均是有权的决定机关,并具体探讨了这叁个机关的权力分配问题。在准据法问题上,文章认为,适用“非国内化”理论对于仲裁第叁人制度的适用具有积极意义。再次,文章通过一个模拟案例的方式,具体分析了引入第叁人时对当事人意志的考虑,指出案外第叁人是否愿意进入仲裁案件不是决定该第叁人是否应该进入仲裁程序的决定因素,而如果原仲裁当事人均不同意引入仲裁第叁人,则决定机关无权引入案外第叁人。最后,文章对于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以及仲裁费用的分摊这两个实务操作问题进行了探讨。本文第八章论述的是“我国《仲裁法》修改与仲裁第叁人制度”,在这一章中,文章首先介绍了我国仲裁制度的发展历程,包括国内仲裁、涉外仲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情况。然后,文章全面分析了我国《仲裁法》修改中是否应该以及如何加入仲裁第叁人的问题。文章指出,以整个仲裁制度为出发点,仲裁第叁人具有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以我国现代仲裁制度和国民经济发展为出发点,没有理由不设立仲裁第叁人制度。文章全面探讨了仲裁第叁人制度的法律条文设计问题,并提出了具体的法律条文建议稿。最后,文章论述了我国仲裁第叁人制度全面建立之前的叁种权宜之策,即指定相同的仲裁员、不同争议解决程序共享证据材料、以及仲裁规则与仲裁协议对第叁人的规定。

汪方[7]2011年在《论多方当事人纠纷的合并仲裁问题》文中研究说明与传统双方当事人仲裁相比,多方当事人仲裁是商事仲裁实践中新出现的情形。多方当事人纠纷仲裁的解决方式之一就是合并仲裁,合并仲裁是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联系而又相互独立的仲裁程序一并在一个仲裁程序中予以解决的做法。一些国家的仲裁立法或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中对合并仲裁问题做了专门规定,而中国的立法或仲裁机构规则有关合并仲裁的制度并不完善。中国的仲裁立法需要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或实践经验并做出相应的修改,各主要仲裁机构也可以通过仲裁规则中的示范合并仲裁条款为当事人拟定仲裁协议提供参考。第一部分,多方当事人纠纷与合并仲裁。合并仲裁是多方当事人纠纷的仲裁解决模式之一,它一方面有利于纠纷的尽快解决以及防止互相矛盾的裁决,另一方面有可能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仲裁的秘密性,因而存在支持与反对合并仲裁的不同观点;第二部分,合并仲裁程序的具体运作。合并仲裁的提起主体应该是任何一方当事人,而决定主体应该是仲裁庭,且仲裁庭决定合并的前提是经过了全体当事人的同意。决定合并仲裁之后,应该依据实际可行的仲裁员选任程序确定合并审理的仲裁庭组成;第叁部分,中国有关合并仲裁的现状与构想。中国目前对合并仲裁采取的仍然是比较保守的态度,《仲裁法》中也没有对该问题做出规定,因此,应该修改仲裁立法或在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中对多方当事人纠纷的合并仲裁问题做出更为完善的规定;第四部分,结论。在中国,现阶段比较可行的是经过当事人同意的合并仲裁,可以通过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或由当事人参照采用仲裁机构的合并仲裁示范条款得以实现。

王亚萍[8]2016年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合并仲裁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多方当事人争议频繁出现,已引起各国立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的关注,但传统的分别仲裁的处理方式在面对这一问题时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弊端,正是基于此,以多方当事人争议为解决对象的合并仲裁应运而生。但合并仲裁制度也引起不少的质疑,即合并仲裁特别是强制合并仲裁是否背离仲裁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保密性原则,是否具有可行性,即在合并后仲裁程序的具体操作中,存在一些难以逾越的障碍。这就形成了实践需求与理论争议及立法滞后的矛盾,因此,研究合并仲裁,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除了绪论和结语共分为四个部分进行研究与阐述。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合并仲裁的确立与发展,合并仲裁的争议解决对象就是多方当事人纠纷,多方当事人争议具体分类为:多方单合同争议、连锁争议、伞状争议、叁角争议,正是由于有这么复杂的多方争议,合并仲裁应运而生。笔者更进一步介绍了合并仲裁的理论质疑以及合并仲裁在立法与实践中的广泛接受与采纳;第二部分介绍了合并仲裁的法理基础—困境与出路,针对合并仲裁所带来的潜在危险,其有动摇仲裁意思自治原则之嫌、有减损仲裁保密性原则之患、甚至有来自于一九五八年《纽约公约》之阻力,经过深度分析,分别提出应对上述危险的适当方法;第叁部分列举国际仲裁领域具有代表性的立法例,及着名机构仲裁规则中的相关规定;第四部分介绍了我国现行的仲裁立法、仲裁规则有关合并仲裁的现状,并系统全面地提出构筑我国大陆地区合并仲裁制度的具体设想,包括在立法层面确立合意合并仲裁制度,认可有条件的强制合并仲裁,明确规范合并仲裁的适用情形、启动要件、决定合并仲裁的权力主体、仲裁员的指定以及终局裁决的作出方式等程序设计。

杨光[9]2008年在《多方当事人仲裁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当今交易关系,交易形式的复杂化引发了越来越多的多方当事人争议的出现。作为国际商事争议最主要解决方式的仲裁,受其影响最大。多方当事人仲裁问题日益受到理论与实践的重视。本文采用理论与实证相结合的方法,在国内外已有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分析,希望能够对我国多方当事人仲裁制度的建立有所裨益。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四章,计四万余字。第一章是关于多方当事人仲裁的概述。其中简单介绍了多方当事人仲裁问题的产生,现状,及为解决这一问题,目前的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尝试和探索。笔者认为,解决多方当事人仲裁问题,最理想的方式是将争议放在一个仲裁程序中解决。其中最核心的问题就是管辖权的确定问题,也就是仲裁协议的拓展问题。此外,本章还就多方当事人仲裁及其相关概念作以辨析。第二章主要分析了关仲裁协议的效力拓展问题。其中对仲裁协议效力拓展面临的理论障碍加以分析,并试图找到合理的解决方式。文章还对有关的国内外理论加以分析,为仲裁协议的效力拓展寻找依据。最后,文章探讨了有关仲裁协议的效力拓展的权力主体问题。第叁章主要对现有的多方当事人仲裁的各种具体做法进行了分析。其中,笔者着重对仲裁第叁人制度和合并仲裁进行了分析。并简要介绍了其他的作法。第四章是本文的结论,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多方当事人仲裁问题的发展提出了建议。

沈颖迪[10]2005年在《论国际商事仲裁中多方当事人同一争议之合并仲裁》文中提出自20 世纪以来,随着全球经济交往的日趋频繁和国际经济贸易纠纷的不断增多,国际商事仲裁,作为一项高度自治的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法律制度,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重视。与此同时,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本身也在适应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逐步完善并走向成熟。然而,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各种新型争议大量涌现,传统的国际商事仲裁理论与实践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促使人们开始重新思考其某些理论与制度。多方当事人同一争议的合并仲裁问题,关系到仲裁公正和效益价值目标的实现,涉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仲裁契约性等仲裁制度的根本因素,是当今国际商事仲裁理论与实践中亟待解决的一大难题。本文以国际商事仲裁中多方当事人同一争议之合并仲裁为选题,采用理论与实证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在国内外已有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比较分析、归纳总结,就合并仲裁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系统的分析和探讨。在此基础上,笔者主张,对于多方当事人同一争议,应通过协议合并仲裁予以解决,而反对强制合并仲裁的做法。同时,力图就协议合并仲裁制度的构建及这一制度的法律要件、制度规则等问题提供解决方法。希望籍此研究,能够对我国多方当事人同一争议合并仲裁立法与实践的发展有所裨益。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共分四章,计4 万4 千余字。第一章为多方当事人同一争议合并仲裁问题的提出,是关于合并仲裁的背景介绍。产生合并仲裁问题的多方当事人同一争议通常源于多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载有仲裁条款的同一合同,或各自分别签署的载有仲裁条款的多个相互关联合同。鉴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仲裁的契约性,基于上述合同中

参考文献:

[1]. 合并仲裁解决多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问题探讨[D]. 赵玲.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2]. 多方当事人仲裁问题研究[D]. 梅秋玲. 武汉大学. 2004

[3]. 国际商事仲裁中多方当事人仲裁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 蒋茜蔚. 华东政法大学. 2013

[4].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多方当事人纠纷之非合意合并仲裁[D]. 李琪. 华东政法大学. 2016

[5]. 多方当事人仲裁问题研究[D]. 吕霄. 西南政法大学.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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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当事人仲裁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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