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城市劳动力的第三次转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劳动力论文,论我国论文,城市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建国后,我国的城市劳动力出现了两次战略大转移。第一次出现在60年代初期,第二次城市劳动力的转移出现在十年“文化革命”期间。改革以来,由于制度变迁不协调,造成城市劳动力的大量富余,在农村劳动力无限供给的压力下,使我国的城市劳动力又一次面临转移,我们称之为城市劳动力的第三次转移。
一、城市劳动力第三次转移的背景
1.城市富余劳动力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公开失业的城市劳动力;二是在国有企业以及和国有企业性质类似的集体企业存在的劳动力冗员,或者称之“在职失业”、“隐性失业”。从官方的统计结果看,我国城市人口的公开失业率并不高,1994年只有2.8%,失业人口455万人。
即使通过统计得出的城镇人口失业率指标是正确的,它也并不能真实地反映我国城市人口真实的就业状况。因为在我国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里,还存在着成千上万的富余劳动力。我们把这一部分城市富余劳动力界定为“在职失业者”或“隐性失业者”。
最新的研究资料表明,我国城市国有企业的富余劳动力至少有3000万人,依据是:(1)近年来对几千家国有企业在比较规范的股份制改造中,平均有约30%至40%的职工被“分离”出来;(2)据估计国有企业中资不抵债的企业约占10%左右,这些企业的人数约有800万;(3)大量的分析报告认为,目前国有企业的冗员占就业人数1/3左右;(4)国家科委的一份有关500余家国有企业调查表明,其有效工时仅占制度工时的40%至60%,即是说,国有企业至少有40%的“在职失业者”[①a]
另外,由于我国的集体企业在劳动制度及生产方式方面类似于国有企业,因而实际上也存在职工冗员现象,以冗员占在职劳动人数的20%计算,集体企业3211万人的职工队伍中也存在600多万人的冗员。那么,城市国有企业与集体企业存在的城市劳动力冗员(即隐性失业者)将达到3000万人以上,加上455万人的公开的城市失业劳动力,我国当前富余的城市劳动力将达到4000万人以上,这意味着当前将有4000万人的城市劳动力面临就业和再就业的需要。
还有,我们假定现有的城市富余劳动力在2000年现代企业制度基本建立以前能基本实现转移,那么在这五年过程中间,至少还会新增2000万人左右的适龄的城市劳动力人口和农转非人口加入等待就业的行列,等待转移的城市劳动力至少会达到6000万人,压力是十分巨大的。
2.农村劳动力的富余及无限供给态势对城市劳动力转移构成的竞争
刘易斯的二元理论认为:当现代工业部门的工资收入超过农业部门收入的30%时,农业部门的劳动力就存在着向现代工业部门转移的原始动力。通过对土地的不断集中和提高农业资本的有机构成不断地向现代工业部门提供劳动力,形成无限供给态势。
作为一个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的发展中国家,我们确实也面临着这么一种现实。1993年,我国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的人均收入之比为1:2.54,这一巨大的收入差距使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弃耕抛荒,向城市转移,全国每年涌动的“民工潮”现象就是其代表性的例证。这种现象在世界上一些发展中国家也普遍存在,因为我国农村人口人均占用耕地面积过低,相对收入差距较大,所以这一现象也就比较明显和突出。
这种受相对收入差距驱使和向现代农业过渡过程中形成的剩余劳动力对城市劳动力的就业构成了无限供给的压力。只有当二元结构消除,农业部门所得收入等同于工业部门时,农村向城市供给劳动力的倾向才会停止。
不仅如此,我们面临更严峻的现实是,即使按现有的以户为单位的传统耕种方式来安排劳动力人口,我国农村还存在着1.5亿人左右的剩余(富余)劳动力。这部分劳动力在人民公社时期因为平均的分配制度而掩盖下来,成为隐蔽性的富余。改革后,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利益要求被最大化表现出来,从而提出了对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要求。因为这部分劳动力投入到农业生产中不能形成边际产值,生产效率的提高使这部分隐蔽性的富余劳动力转化为公开的剩余劳动力。相对于前种方式形成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而言,这种因耕地资源短缺所形成的农村的绝对剩余人口向城市转移的要求也更为迫切,更为合理。
因此,我国城市劳动力面临着农村劳动力向城市双重供给所形成的巨大压力和竞争。这在事实上也成为城市劳动力进行第三次转移中所面临的最大障碍。因为从总体上看,城市劳动力与农村劳动力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对应关系。我国城市劳动力的富余事实上是以农村劳动力过度向城市供给或者是农村劳动力的富余程度得到缓释而生成的。
就竞争力而言,农村劳动力具有明显的优势,主要表现在:(1)农村劳动力大都因农村有住房而不需要企业解决住房;(2)农村劳动力所赡养的人口生活在农村,生活费开销低,因而对工资收入要求不高;(3)农村劳动力就业弹性大,辞退容易;(4)农村劳动力对医疗、福利、养老、失业等要求不高或者没有要求;(5)农村劳动力相对能吃苦耐劳。
二、城市劳动力第三次转移的方向及要解决的问题
1.国有企业对吸纳城市富余劳动力容量评估
过去国有企业一直是容纳我国城市劳动力就业的主渠道。到目前,在城市企业中,国有企业容纳的劳动力约占60~70%。由此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城市富余劳动力能不能靠国有经济的发展来自身消化解决呢?
根据最新的统计资料,到1993年底,全国的国有资产存量达3.4万多亿元,按国有企业职工1.09亿人计算,人均占有固定资产3.1万元,除3000万人的富余人员这一因素,人均实际占有固定资产4.3万元。依据这一固定资产占有率来计算由投资所带来的就业的增加数量,消化6000万人的等待转移的城市富余人员至少要增加25800亿元的静态投资。要在2000年前做到这一点显然是十分困难的。
然而单纯只考虑上述因素是不够的,因为在劳动力转移以及今后经济发展过程中还有许多变量要考虑进来,比如: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货币时间价值,国有企业为降低成本继续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问题以及大量中、小型国有企业转制等因素。国有企业要消化6000万的等待转移的城市劳动力所需的投资将远远不止25800亿元。
值得一提的是,国有企业由于转制影响已使其吸纳城市劳动力的量呈绝对递减趋势。据国家劳动局、统计局发布的“1994年劳动事业发展年度公报”,1994年国有单位职工人数首次出现比上年减少的现象,共减少30万人,加上集体企业减少的182万人,1994年全国城镇公有制单位总共比上一年减少了212万就业人数,这一下降数恰恰与其它各种类型单位同期就业职工增加数相等。
我们不难得出的结论是:城镇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在2000年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之前无法消化、吸纳6000万人的城市富余劳动力。若将国企亏损、转制、竞争力等诸多因素考虑进来,其自身存在的3000多万富余劳动力也主要依赖外部消化才能解决。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为城市劳动力转移寻找新的方向。
2.城市劳动力第三次转移的方向及所面临的障碍
第一,向“三资”企业转移。1985年在我国“三资”企业就业的职工只有13.16万人,到1994年已增加到1200多万人,年均增幅达57.03%,高于同期城镇公有制企业50多个百分点。这主要缘于外资受我国庞大的市场及廉价劳动力吸引而大举进入的结果。到1994年,外商在我国的投资金额已突破1000亿美元,兴办了10万家企业。由于我国经济正处于高速增长时期,政治稳定,当前的这种势头估计将会持续较长一段时期。依此计算,到2000年,我国“三资”企业还将新增加10247万人就业。即使我们假定“三资”企业吸纳劳动力就业的速度放慢一半,到2000年,“三资”企业的职工总数也将达到4206万人。
第二,向私营经济转移。到1994年6月底,仅注册的私营企业已达32.8万户,注册从业人员已有501万人,分别比上年底增长37%和34%。而实际的从业人员估计要远远超出这一数值。据全国工商联信息中心对上海、北京、深圳等16个城市的360户企业调查,这些私营企业原始注册资产与实际资产的比为1:13[①b]我们以此类推,估算出全国私营企业实际吸纳的就业人员至少要高于注册人数1倍以上,即绝对数在1000万人以上。
其实,从严格意义上来讲,私营经济还应该包括个体经营者、混合所有制企业(比如股份制企业),很多乡镇企业、集体企业本身就是“戴红帽子”的私营企业。由于缺乏精确的资料及统计的复杂性,我们还不能确定私营经济从业的人员到底有多少,但私营经济所表现的活力和发展前景,使我们可以断定私营经济对城乡劳动力的容量将会无限扩大。
第三,向第三产业转移。据资料反映,近几年在美国新增的2000万个就业岗位中,第三产业占了近70%,1989年欧共体12个成员国一年增加的1.32亿就业人员中,第三产业占了整个就业人数的61.4%。第三产业之所以具有容纳劳动力就业的强容量,主要在于它有机构成较低和劳动、技术、知识密集度较高,在同样的水平下,比其他产业容纳的劳动力多得多,如商饮业和科教文卫的人均固定资产原值分别是工业人均固定资产原值的33.4%和22.5%,这一选择可突破我国资本短缺对劳动力就业形成的制约。
我国的第三产业虽然经过80年代的高速发展由1980年占整个GNP的20.6%上升到目前的33%左右,劳动力就业比重从1977年的10.7%上升到目前的21.2%,就业人口达到12737万人,但仍处于滞后状态。日本、韩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在处在我国目前的人均收入水平时,三产已占到了40%左右,城市化人口已达到60%。造成我国三产滞后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城市化进程缓慢,过多人口(约占73%)集中在农村,使大量农村人口的自给自足型消费难以转化成社会服务性消费。这种状况实际上为农村劳动力向农村的第三产业转移展示了良好的前景和潜力,从而有效缓解农村劳动力挤占城市三产就业岗位的压力,对城市富余劳动力向城市三产的转移是有利的。
另外,就我国城市三产的发展来看,也存在着较强的扩容空间。主要标志:一是城镇个体经营者所获得的报酬远高于社会平均收入水平;二是城市商业用房及门面还比较紧张,租金偏高。以前十五年三产吸收的劳动力年均增长6.59%的水平计算,到2000年,至少可以向第三产业再转移4809万城乡劳动力。
第四,向乡镇企业转移。我国乡镇企业技术的密度是很低的,存在着技术人才的严重短缺现象。每百人中专业技术人员不足4人,密度仅为国有企业的1/7;每百人中的大专以上人员不到1人,仅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1/25。到本世纪末,其专业技术人员的密度只要达到国有企业的一半,就还需要700万专业技术人员,农村相对落后的文化技术群体显然难以满足其需要。这就需要将城市的熟练的技术劳动力向农村转移,这种做法的意义不仅在于转移一部分城市富余劳动力,更重要的是可以通过城市熟练的技术劳动力向农村转移来突破乡镇企业发展的技术“瓶颈”,促进乡镇企业的快速发展,并反过来吸收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缓解城市劳动力就业的压力。
第五,向高新技术产业转移。由于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劳动力本身的技术素质难以适应生产的需要,世界各国目前均存在着劳动力的结构性短缺,经济学家把这种现象引致的失业叫做“结构性失业”。这种现象在我国的一些工业城市(比如上海)也严重存在。这需要我们努力加强城市劳动力的技术素质的培训和再教育,推动其向高新技术产业转移。
现在的问题是,在我们已经明确了城市富余劳动力的转移方向时,由于面临着一些障碍,我们还无法推动其向上述部门和企业转移。(1)国家在医疗、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方面的制度还极不完善,难以推动城市劳动力向“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转移。劳动力在“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或个体经营业从业所受到的生存保障程度远远低于国有企业及集体企业,这使得城市劳动力宁愿呆在低收入但尚能生活的国有、集体企业里,而不愿为不确定的预期收入去冒险,放弃最基本的生存保障。(2)国有企业劳动用工制度阻碍了城市劳动力转移。我国的劳动用工制度虽然历经改革,但仍没有摆脱“终身制”这一基本的框架,不管是正式工还是劳动合同工,辞退都十分困难,难以使隐性失业转化为公开失业。另外,全民工、集体工、合同工、临时工等不同用工制度及就业限制使得城市劳动力的流通更加困难。(3)福利制度的差异也阻碍了城市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尽管国有企业职工的名义收入较之“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要低,但其在国有企业能享受上述企业不能享受到的一些补贴,比如:住房安排、公费医疗、托儿教育等,使得城市职工一般不愿意从国有企业转移出来进入“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而失去上述既得的利益。这些利益实际上往往成为择业的首选目标。另外,国有企业的工资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也是城市富余劳动力转移的一个重要障碍。
三、推动城市劳动力第三次转移所应采取的对策
1.认真处理好经济增长、就业与通货膨胀三者之间的关系,实现高就业低通膨胀的经济增长目标。从总体上来看,要解决城市劳动力的富余问题,首先离不开经济增长这个前提。因为经济增长与就业存在着密切联系,当一国的经济增长高于潜在的GNP水平,就会创造新的就业岗位,降低失业率;反之,当一国经济增长低于潜在的GNP水平时,就会减少就业,提高失业率。这一由美国著名经济学家阿瑟·奥肯所发现的“奥肯定理”对我国也是适用的。1979~1994年十五年间我国经济实现了年均9%的高速增长,由此创造了2亿多个新的就业岗位;而在三年治理整顿期间,由于实际的GNP增长只有0.6%(国家计委经济研究所课题组,1993),使得这一期间已经从农业转移出来的一部农村劳动力又回流到了农业生产中,大量的工厂、企业处于停产和半停产状态。尽管由于无精确的统计资料无法计算我国潜在的GNP水平及与失业的相关系数,但经济增长与失业的高度相关性是存在的。由此我们应该尽可能地使经济增长保持一个较高速度来吸纳更多城市富余劳动力转移。
但是,在保持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我们应该认真处理好就业、经济增长与通货膨胀的关系。由于在失业和通货膨胀之间存在着菲利浦斯相关曲线,高就业往往伴随的是高通胀。一个有效的手段是控制货币供应,使当年的货币供应按照一个固定的比率增长,并促使失业率接近和等于自然失业率,实现高就业、低通胀的经济增长目标。
2.深化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制度改革,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从目前来看,深化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制度改革,公平社会负担,已成为当前国有企业甚至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至少可以由此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给予城市劳动力以必要的生存保障,推动城市的富余劳动力向“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个体经营业转移;二是公平城市劳动力与农村劳动力的竞争条件,缩小由此给城乡劳动力带来的成本差距,削弱当前的农村劳动力过份排挤城市劳动力的倾向;三是公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与“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之间竞争条件,缩小二者由此带来的成本差距,纠正由低成本推动的产业结构失衡现象,降低国有企业的亏损势头,避免由此对城市劳动力形成的“不对称竞争性富余”。具体措施包括:(1)通过立法强制性要求所有法人包括“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个体户等和城乡劳动力参加社会养老、失业、医疗、保障,并尽可能引导劳动者养老、失业、医疗的商业保险。(2)将现有的公有住房全部进行出售、租赁;(3)对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农村劳动力也一律强制性参加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但在享受失业保险救济上,应同城市劳动力有所区别。对于有土地的农村劳动力,原则上不应享受失业保险救济,因为其在农村分得的经营责任田由于能产生级差地租而在事实上相当于失业救济。这对于解决当前由于财政支付能力低下所造成的失业救济金的不足是很有用的。
3.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进行小城镇建设,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改革以来由于乡镇企业的迅猛发展而转移吸收了1.2亿左右的农村劳动力就业。今后应继续进一步加大投资力度,推动其快速发展。但在发展过程中,应注意克服当前存在的布局极度分散和资本增密现象。一方面,要明确乡镇企业发展的主要使命在于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增加农民收入,其发展方向还应以发展劳动密集型的产业和依托当地资源的加工型企业为主;另一方面,通过建设工业小区、商业小区来引导乡镇企业进行产业聚集,并以此带动小城镇建设,实现人口聚集,促进农村城市化建设和第三产业的发展。由此进一步吸收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实现就业良性循环,最终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实现就地转移,减缓现有城市人口的就业压力。
4.积极发展第三产业。这是促进市场发育,缓解资金、资源供求矛盾,扩大就业,实现对城市富余劳动力进行分流的重要途径。
5.调整投资结构,建立企业正常的兼并、租赁、破产制度,促进生产要素的流动和资源的最有效利用。逐步解决由于当前投资结构失衡造成的城市劳动力结构性富余现象,使闲置的资源被充分利用起来,实现城市富余劳动力的分流和有效就业。加大对能形成有效需求的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同时,要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投资力度,改变东重西轻的投资格局。缓解东部地区劳动力短缺和中、西部地区就业不足的状况。除此以外,我们还应该有计划、有步骤地向东部劳动力短缺地区迁移一些中、西部地区的城市富余劳动力,这对于当前解决城市富余劳动力的出路是有现实意义的。
6.规范劳动市场,建立失业登记制度,规范企业用工行为。规定各企业录用职工(包括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一律从劳动力市场上选用。劳动力进入劳动市场必须经过严格的技术、文化水平考核方能入市。这样既可以有效地提高劳动者的技术素质,也有利于城市富余劳动力向“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转移,提高上述企业的技术水平。
7.继续引进吸收外资。但应注意引导外资企业进入第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能源、交通等基础性产业。从严限制外资企业创办国内市场早已饱和的一般性加工企业或完全面向国内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因为引进这些资金只会牺牲自己的民族工业,对吸收劳动力就业没有任何意义。
8.大力组织商品和劳务出口。
注释:
①a 见牛仁亮,“论失业保障债权化”,载于《经济研究》1994年第10期。
①b 见《中国信息报》199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