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欧盟宪法制定过程对欧洲公民身份建设的积极影响_公民权利论文

论欧盟宪法制定过程对欧洲公民身份建设的积极影响_公民权利论文

论欧盟制宪过程对欧洲公民身份建设的积极影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欧洲论文,欧盟论文,公民论文,身份论文,过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欧洲公民身份(European citizenship)① 建设一直是欧盟“公民欧洲”(Europe of citizens)建设的核心内容。1992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正式建立了欧洲公民身份,这是向一种全新的政治概念迈出的重要一步,它超越了由民族国家定义的传统的政治概念框架,② 并构成了政治联盟及其合法性的基础;③ 它虽然初步建立了公民与联盟之间的直接联系,但当前公共争论和民主参与还主要发生在民族国家层面,民族国家是集体认同意识和公民身份的主要来源。④ 在实现欧洲公民身份所需的条件上,欧盟的制度设计还存在很大缺陷,⑤ 也就是说还缺少一个“宪法性的安排”。⑥ 欧洲公民身份的性质和内容取决于欧洲联盟实际被建设成的形态和模式。⑦ 随着一体化的发展,不可避免的、关于联盟政体(polity)性质的制度性问题将不断提出来。

进入新世纪,欧盟历史性地经历了一场制宪运动,这一运动是独一无二的。⑧ 制宪运动是标志欧盟向联邦模式发展的重大一步,而公民身份内容的扩展通常发生在巨大的社会变迁背景下。⑨“任何向着联邦欧洲方向的发展也必须要伴随着联邦公民身份的发展,否则民主赤字问题将愈加严重。”⑩ 欧盟制宪作为欧洲层面重大的政治议题和运动,不应单纯地理解为宪法的制订和表决,它是包含多重议题和内容的动态的政治过程。(11) 这个已经并将继续影响欧盟发展模式的政治过程,对欧洲公民身份建设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促进作用,推动欧洲公民身份建设跨入了一个新阶段。公民对制宪过程的积极参与促进了他们对自我身份的重新理解和欧洲认同意识的发展。《欧盟宪法条约》作为制宪过程最重要的成果,将丰富和完善欧洲公民权的内容,使其获得根本的法律地位;同时将加强司法机构的权能,确立“联盟法律优先”的原则,建立统一的司法体系,促进欧洲公民权利的实现和保障。本文将在简单回顾欧洲公民身份建设史的基础上重点分析制宪过程对欧洲公民身份建设的促进作用。在此意义上,欧宪被否决虽暂时延缓了欧盟一体化进程,但也不应简单地被视为倒退行为。

欧洲公民身份建设——历史考察与分析

欧洲公民身份包含两个维度:权利(rights)维度和认同(identity)维度(见下表)。前者涉及个人在共同体中的法律地位及相关权利和义务,可称为欧洲公民权;后者既包括个体成员之间的互相认同与包容,也包括个人对共同体的归属感和忠诚感,可称为欧洲认同意识。(12)

表1 欧洲公民身份的两个纬度

纬度

权利 认同

共同体法律治理的网络 作为一个群体的“我们”对共同体

宪法层次 的归属和感情

规则、分配和再分配政策

文化、生活方式、宗教、价值观念的

社会层次 共同认知

欧洲公民身份是公民权和认同意识的结合。对公民来说,没有认同意识,公民身份只是共同体自上而下(top-down)的身份赋予,是一种被动接受;(13) 没有公民权,公民身份就缺少权利和义务等实质内容,也会因法律和制度保障的缺失而软弱无力,难以持久。因此,在考察和分析欧洲公民身份发展的历史和现状时应兼顾这两个维度。

一般认为,欧洲公民身份观念产生于1970年代,它同为争取建立一个欧洲认同的目标联系在一起。在关于认同的争论中产生了赋予公民“特别权利”的政策目标。(14) 1974年巴黎首脑会议首次讨论了在“共同体法律空间内赋予欧洲公民特别权利”的问题。(15) 总体而言,到2000年,欧洲公民身份大致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1970年代到1980年代末为市场公民身份(market-citizenship)建设阶段;1990年代初到2000年为政治和社会公民身份(political and social citizenship)建设阶段。

(一)市场公民身份建设阶段

欧盟起源于经济联盟,因此,在早期,经济权利构成了欧洲公民权的核心,欧洲公民身份建设也主要围绕经济权利展开。(16) 1975年12月,欧共体委员会向欧洲理事会提交了题为《欧洲公民权的方向》的报告,提出了赋予公民特别权利和建立护照联盟的政策措施,(17) 这是欧洲公民权从理论到实际政策的重大转变。之后,欧共体在一体化程度最高的经济领域找到了公民身份建设的突破口,与市场一体化密切相关的自由流动权、消费者权利、工人权利、个人开业权利首先成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经济权利中,自由流动权是一项核心权利:(18) 1957年,《罗马条约》对此已有初步规定,“联盟公民有权在各成员国的领土内自由迁徙和居住”(第8A条);(19) 1986年,《欧洲单一法令》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内部市场是一个没有内部边界的区域,在此区域内,人员、货物、服务和资本可以自由流动,这被称为欧共体市场一体化的四大自由。(20) 当时,围绕公民的自由流动权,共同体试图建立一个护照联盟;1985年6月,联邦德国、法国、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签订了《逐步消除共同边境控制的申根协定》,为人员自由流动提供了更为便利的条件。

欧共体也制定了一系列旨在促进欧洲认同意识的政策计划:1973年哥本哈根峰会通过了《欧洲认同宣言》,把欧洲认同与欧洲公民概念结合在一起,对欧洲公民身份有了较完整的认识,(21) 这是欧洲认同观念发展的一个里程碑;1983年6月,《斯图加特宣言》提出共同的文化遗产是欧洲认同的重要因素,有必要在文化领域进行更为密切的合作。(22) 此后,共同体委员会制定了承认高等教育文凭普遍体系的政策。为促进青年人的紧密联系,制定了“欧洲共同体大学生流动行动计划”和“青年工人交换计划”;1985年6月,欧盟委员会制定了共同体的盟旗、盟歌及护照等象征欧洲的符号。

简言之,这一时期,欧洲公民身份建设主要限于经济领域,但经济权利实际上只对“积极的市场公民”(active market citizens)包括跨国活动的雇主、工人和消费者有利,而大部分其他公民并不能从这些权利中获益;(23) 单纯的经济权利也构不成公民权的核心,对公民政治意识和身份认同的影响相对较小。

(二)政治和社会公民身份建设阶段

1980年代末,超越单纯的经济联盟、建立更为紧密的政治联盟成为共同体发展的主要目标。市场公民身份已不能适应一体化新形势的需要,尤其是,作为公民身份核心的政治权利的缺失和公民参与的不足致使欧共体在1980年代后期因“民主赤字”问题而饱受批评。与此同时,公民跨国流动的大幅度增加引发了各种欧洲层面的社会问题,而欧共体却无法提供适当的社会权利协调和保障机制。在这种背景下,公民身份建设的重点从经济权利领域转移到政治、社会权利领域。欧洲公民的法律地位而非经济活动问题开始成为欧洲公民身份政策框架的核心。(24)

这一时期最重要的成就是:1992年,《欧洲联盟条约》正式确认和建立了欧洲公民身份制度,增加了更多的政治权利。条约规定:“拥有一成员国国籍的个人为联盟公民”(第8条)。1993年以后,欧洲法院在促进对公民权的保护和扩展方面做了很大努力,通过一系列判例使欧洲公民权成功地制度化,使公民身份更加明确并赋予了其价值,建立起了新的制度标准,也影响了民族国家的法律文化。(25) 在社会权利方面,1989年12月,斯特拉斯堡会议通过了《共同体工人基本社会权利宪章》,对一体化过程中业已存在的各种社会权利进行了整合,几乎涵盖了欧盟社会政策的各个方面,真正开启了公民社会权利的政策计划。1997年《阿姆斯特丹条约》对《欧洲联盟条约》进行了修订,要求成员国尊重1961年签署的《欧洲社会宪章》和《共同体工人基本社会权利宪章》所规定的各种社会权利。规定理事会可采取适当行动,以反对基于性别、种族、民族、宗教与信仰、伤残、年龄或性取向的歧视。阿约是扩大和促进欧洲公民社会权利的重要里程碑;欧洲认同方面,1990年代,欧盟从关注建立“感情”(feeling)的归属感向建立“法律联系”(legal ties)的归属感转移。(26) 欧洲议会认为由于拥有了真正的法律地位,公民身份保证了公民在法律原则下对共同体的归属感。(27) 欧盟也开始将“欧洲维度”引入教育领域,重视对“明日欧洲人”的心灵塑造;重新编订历史教科书,以欧洲视角取代民族主义立场,如1992年,欧洲十四位历史学家集体编撰的《欧洲史》出版,从同一性的角度对欧洲历史进行了重新解读;1996年欧盟投入三亿多万欧元启动了促进欧洲高等教育交流的“苏格拉底计划”。

1990年代,欧洲公民身份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很多重大问题仍然悬而未决。一是公民权利的规定分散在各种条约、决议及欧洲法院的判例中,欧盟公民权被认为是“碎片化”的、(28) 不严密的。二是人权和基本权利未被完全纳入公民权当中,导致欧洲公民身份存在重大缺陷。权利在欧盟中的地位以及联盟公民权和人权的关系等这些长期存在的复杂问题缺少一个宪法性的安排。(29)

欧盟制宪过程对欧洲公民身份建设的积极影响

从2000年开始,伴随制宪的争论,公民身份问题就同欧盟宪法紧密联系在了一起,因为宪法将规定共同体是由“谁”、以什么样的关系构成的,同时制宪也是个体将自身定义为共同体成员的过程。(30) 欧洲认同的重要来源是一个正在出现的宪法性框架,在权利原则的基础上逐渐建立一种共同的宪法感情。(31) 欧洲公民身份建设由此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宪法公民身份(constitutional citizenship)建设阶段。2000年5月,德国外长菲舍尔在洪堡大学开启宪法讨论的讲话中就认为:“这个宪法的核心是确立基本权利、人权和公民权,在欧洲各机构之间进行平衡分权并对欧洲层面和民族国家层面做出明确划分。”(32) 这也就是如何才能把国家的欧洲和公民的欧洲正确地结合起来的问题。(33) 这一时期,欧洲公民身份建设的重大进展在于2000年12月《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的签署,该宪章第一次将欧盟公民所有的个人权利整合在一个文件内,为其将来成为欧洲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奠定了基础。(34) 2001年12月,欧盟莱肯会议正式启动了制宪工程,《莱肯宣言》要求欧盟制宪委员会简化欧盟的法律文件,解决透明、民主与效率问题,使欧盟更贴近公民。(35) 2003年6月,制宪委员会通过了《欧盟宪法条约》草案,并向欧盟首脑会议提交了一份草案文本。草案规定了欧盟的机构设置和权限,明确了欧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宪法地位,为欧洲未来的发展模式勾勒了框架。

2005年5月,宪法条约草案由于法国和荷兰两国公民投票的否决而未获通过,因此真正宪法意义上的公民身份并未建立起来。但是,欧洲公民身份已经成为宪法条约草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同整个制宪过程紧密联系在一起。法、荷公民投票否决宪法以后,英国宣布将暂时搁置就欧宪举行全民公决的计划。一时间,从欧洲到世界的各大传媒普遍认为,欧盟两大创始国的否决和英国政府的决定无疑是对欧盟宪法的致命打击,欧洲一体化也将因此面临重大危机。(36) 然而,我们应该以客观的眼光,在分析欧宪遇挫的同时,看到制宪过程所包含的积极意义,尤其是对欧洲公民身份建设所起的巨大推动作用。欧盟制宪不仅仅是宪法的制定与表决,从更宽广的角度来理解,它是包含了“欧盟是否需要一部宪法”、“为何需要一部宪法”、“需要一部什么样的宪法”、“怎样制定、如何通过以及如何实施该宪法”等多重议题的复杂过程,所涉及的欧盟政治和社会问题,其广度和深度前所未有。

从过程的视角来看,一个议题遭遇挫折并不意味着整个制宪过程的终结。伴随着制宪过程,欧洲层次的大众争论、社会运动和公民政治行为以及《欧盟宪法条约》本身都极大地促进了欧洲公民身份的构建;从公民权维度来看,宪法对原有各种权利进行了根本性整合,并将基本权利纳入欧盟法律体系,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欧洲公民权,并赋予了欧洲公民身份宪法性地位。通过新的权能设置,欧洲法院及其他联盟机构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将大大增强;从认同维度看,制宪过程促进了公民对欧洲层面的政治运动的参与,并通过宪法超越传统的民族国家认同,建立起基于法律和民主关系的新型认同。(37) 正如哈贝马斯所言,只有在公民资格确立以后,才能建立一种全新的、抽象的团结,其中介则是法律。同时,民主的公民权的确立与认同意识的形成是一个相互稳定的循环的过程,两者相加才能构成共同体的黏合剂。(38) 欧盟制宪过程以及宪法条约本身就将欧洲公民权和认同意识很好地结合在了一起。

(一)条约将丰富欧洲公民权内容,使欧洲公民身份获得根本的法律地位。

宪法草案对众多条约进行了整合、简化和修改,使原来分散、“破碎”的关于欧洲公民身份的规定形成了一个严密的整体。这体现在宪法第一部分关于“联盟的基本权利和公民身份”(第Ⅰ-7和第Ⅰ-8条)以及整个第二部分“联盟的基本权利宪章”中。通过这些安排,欧洲公民在联盟和一体化中的法律地位将得到根本保障。如宪法第二部分“联盟的基本权利宪章”前言所言:“它通过确定联盟的公民身份,通过创造一个自由、安全和正义之领域而将个人置于联盟活动的中心。”(39)

宪法将一直存在争议的《欧洲基本权利宪章》全部纳入其中作为第二部分,赋予了宪章以法律约束力,也赋予了欧洲公民身份以实质性内容。(40)《欧洲基本权利宪章》在2000年签署时只是一份宣言性文件,没有法律约束力。它规定:“本宪章并没有为共同体或欧盟设立任何新任务,也没有改变由条约所界定的权利和义务”(第51条第2项)。(41) 这是宪章在保护欧洲公民基本权利方面的根本缺陷。通过纳入宪法条约,宪章获得了法律约束力,“由联盟法律赋予之权利和自由被侵犯的每个人,都拥有在符合本条规定之条件的法庭获得有效的司法救助的权利。”(第Ⅱ-47条)宪章还极大地丰富了欧盟公民权的内容,使之包括了尊严、自由、平等、团结等基本自由并规定了欧洲公民的权利,如欧洲议会的选举权和被选权(第Ⅱ-39条),地方选举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Ⅱ-40条),获得良好行政管理(第Ⅱ-41条)、接触文件(第Ⅱ-42条)、向欧洲督导专员投诉(第Ⅱ-43条)、请愿(第Ⅱ-44条)、迁徙与定居(第Ⅱ-45条)、外交与领事保护(第Ⅱ-46条)等权利。

宪章被纳入宪法条约以后,受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公民的范围也大大扩展了。按照现行《欧洲联盟条约》的规定,只有拥有成员国国籍的公民才属于欧盟公民,这是一项带有强烈排他性的条款,它把那些长期合法居住在欧盟成员国但没有该国国籍者、来自非成员国的移民、外籍工人以及边缘居民等排除在了欧盟公民权的保护之外,此举受到长期争议。(42) 但在宪章纳入宪法以后,由于它的原则是保护个人基本权利,因此不仅是欧盟公民,而且生活在欧盟的每一个人,其基本权利都将在宪法框架范围内得到保护,这是一个巨大进步,对于欧洲的社会整合和一体化建设以及移民和其他边缘群体融入欧洲社会都将产生积极影响。同时,宪法也要求联盟寻求加入《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由于宪法确立了联盟独立的法人资格(第Ⅰ-6条),这就从权能上解决了欧盟迟迟不能加入这一条约的问题。(43) 它还规定,“由《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所确保之基本权利,因其系来源于各成员国所共同的宪法传统,故应构成联盟法律的普遍原则”(第Ⅰ-7条第3款)。

宪法通过对公民权利和民主生活的规定大大扩展了欧洲公民参与欧洲事务的权利和空间。宪法规定,联盟的目标之一就是“向其公民提供一个不存在内部边界的、安全和司法区域”(第Ⅰ-3条第2款)。宪法规定了参与式民主(participatory democracy)原则,“联盟各机构应通过适当手段,给予公民和代表性社团在联盟的一切活动领域中表达和公开其看法的机会”(第Ⅰ-46条第1款)。“联盟各机构应与代表团体和市民社会保持一种开放、透明和定期的对话”(第Ⅰ-46条第2款)。(44) 宪法还对欧洲政党体系的发展做出了规定:“欧洲层级的政治性党派有助于形成欧洲的政治意识,有助于表达联盟公民的意愿”(第Ⅰ-45条第4款)。这些目标和原则对公民、政党和社会团体在欧洲层级的平等对话和交流提供了宪法保障。

(二)制宪过程促进了欧洲公民意识的增强。

公民对一体化的参与程度同其自身的欧洲身份意识密切相关。身份意识是公民对自身在共同体中地位和作用的自我理解。(45) 人们在欧洲范围内互相感知和认同,并能相互预知“他者”的思想和行为,在这里有一种休戚相关的政治意识,“原则上,一国公民必须视另一国公民为‘我们中的一员’”。(46) 这样,欧洲的公民(citizens of Europe)不仅将从形式上,而且将在内心深处变为欧洲公民(European citizens)。(47)“立宪过程本身就是跨国交往的特殊手段,它具有自我履行诺言的潜力。”(48) 制宪不仅是一个自上而下的过程,还必须有大众的参与,在参与过程中决定个体怎样与其他成员产生互动和联系。(49) 公民对制宪过程的积极参与,尤其是欧宪在成员国的全民公决,对欧洲公民意识的形成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各国公民在宪法问题上都表现出很高的参与热情。例如,法国与荷兰民众的投票率都相当高:法国达69.3%(巴黎更是高达75%);荷兰达到63%,远远高于2004年欧洲议会选举时39%的投票率。(50) 同时,欧盟有十个成员国通过了宪法。法、荷民众虽然对欧宪说了“不”,但是个中原因十分复杂,很多人并不一定是反对欧宪,而是因对其他问题不满而迁怒于欧宪。公投后的调查数据显示,在法国,土耳其入盟问题是很多民众(大约占投票总人数的14-30%)投反对票的主要原因之一。但在投反对票的人中,72%的人表示依然支持欧洲一体化;荷兰有22%的反对者也是出于反对土耳其入盟而投的反对票,78%投反对票的人表示仍然支持一体化。(51) 这充分说明在制宪和一体化问题上,人们有巨大的参与热情和表达意见的愿望。作为欧洲层次的重大政治议题,无论结果如何,关于欧宪的公投是民众在相同欧洲议题上的政治行为,这种共同的政治行为促进了人们对“我们”身份的重新理解,欧洲公民意识就建立在这种对自我身份重新认识的基础之上。

制宪过程伴随着激烈的大众争论,意见交流过程是跨国家的。欧盟政策和法律制定过程的核心特征表现为一个实践的争论过程。(52) 围绕“欧洲是否需要一部宪法”和“一部什么样的宪法”的问题,欧洲人早就开始了热烈讨论。(53) 从政府官员到知识分子、从媒体记者到普通民众都加入了这一欧洲层次的大讨论。(54) 法、荷公投后,欧洲媒体的报道和评论更是连篇累牍,民众讨论和表达意见的愿望也进一步提高。这一政治议题几乎席卷了欧洲每个角落。也就是说,同样的政治议题在同一时间内引起欧洲各国民众的普遍关注并激发起他们展开热烈争论,进而形成一种公众舆论,使各种意见和立场产生了政治影响。这种跨越国界的、不同立场、观点和意见的交流与沟通,促进了各国公民间的相互认知和共同体归属感的形成。

欧盟制宪会议的运作方式为公民参与欧盟决策过程提供了一种新模式。从组成看,在制宪会议105名代表中,只有15名政府代表、30名成员国国会代表、16名欧盟议会代表、39名新成员国政府和国会代表、1名主席和2名副主席,这大大不同于以往政府间会议的形式,其成员不是各国政府的谈判代表,而是共同为欧盟寻找出路的欧洲人民的代表。(55) 从透明度看,制宪会议所有讨论、记录、文件、书面意见、制宪委员的联络方式等信息都公布在会议网站上,以便民众查阅,与委员联络,表达意见;民众也可旁听会议,会议也大力鼓励市民社会的参与,成立了由各国民间和非民间组织组成的论坛,正式登记参与论坛的社会团体逾500个。(56) 制宪会议充分咨询了这些市民团体的意见,通过讨论、交流等方式来制订宪法,这对欧盟议题的解决来说是一种新型的尝试,这一过程也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欧洲公民的民主参与和身份意识。

(三)宪法条约对欧洲认同意识有积极的政治诱导作用。

宪法制度具有某种塑造自我认同的能力。(57) 欧盟作为政治共同体,仅以欧元的形式渗透到民众意识中是远远不够的。各国政府在马斯特里赫特签署的条约中,缺少只有某种政治开创行为才具有的象征凝聚力。(58) 这就是制定一部欧盟宪法。宪法不仅有法律层面的作用,还能发挥象征意义,它将会使联盟深入人心并构成欧洲民主认同感的核心。“在一个政治共同体当中,公民的道德—政治自我理解不是历史文化的先在结构,能够促使形成民主意志,而是一种动态结构,只有公民交往获得了法律制度化以后才会进入循环过程。可以想见,欧洲宪法建立的政治制度肯定会起到诱导作用。”(59)

宪法对欧洲共享的文化和价值观进行了总结。宪法序言中提到了平等、自由、崇尚理性的人文价值观、宗教传统以及对权利和法律的崇尚等,这些都是欧洲人共同的政治、文化和价值观念的结晶,是构成欧洲认同的重要因素。宪法序言将“多样性中的同一性”作为欧盟的箴言:“欧洲人民在保留他们各自民族气质和历史命运的同时,将超越他们的祖先所形成的分隔,为创造一个共同的命运而走得更近”。(60)“欧洲联盟在尊重各成员国民族多样性、地区多样性的基础上促进它们充分发展各自的文化,并强调继承共同的文化遗产”(第Ⅲ-181条)。欧洲认同就是建立在各国公民彼此包容差异而又拥有共同的欧洲特性的基础之上的。

宪法对欧盟机构和运作方式的完善及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规定将促进公民对欧盟具体形象和国际身份的理解。欧盟机构作为一个整体独立运作,构成欧洲人意识中“共同体”的具体形象。宪法为实施共同价值和政策目标设立了一套完整的单一的机构框架(第Ⅰ-18条),明确了联盟的权能和运作方式(第Ⅰ-32—第Ⅰ-38条),并赋予欧盟独立法律人格(第Ⅰ-6条),这为公民从感性上认识和认同联盟提供了新的条件。在国际层面上,欧盟以一个整体参与国际事务,提出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进行谈判,调解地区冲突,维护自身整体利益,这对公民的国际身份意识有积极的塑造作用。欧盟在安全和重大国际问题上行动能力的不足致使其饱受批评,该问题也影响了公民对欧盟的信心。宪法关于欧盟对外活动的规定将大大提高其国际行动能力。宪法还规定了欧盟在世界关系中的目标:坚持和推进自己的价值和利益;致力于世界和平、安全和可持续发展;致力于各民族的团结和相互尊重;致力于促进自由、公平贸易和消除贫困;保护人权尤其是未成年人的权利;严格遵守和发展国际法,遵守《联合国宪章》原则(第Ⅰ-3条第4款)。这些实际上都是欧盟对外政策的原则和标准。宪法对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作了具体规定,认为“成员国应加强政治团结,在对普遍关心问题的理解及活动的趋同程度不断提高的基础上,实施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第Ⅰ-39条第1款)。“成员国应通过其行动的趋同性,确保联盟有能力在国际舞台上促进其利益和价值”(第Ⅰ-39条第5款)。宪法还将为欧盟设立外交部长一职,负责欧盟的对外政策:“联盟外交部长有权实施联盟的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第Ⅰ-27条第1款)。“外交部长应为欧洲委员会副主席之一,其在欧洲委员会中应负责处理对外关系,协调联盟对外活动的其他方面”(第Ⅰ-27条第3款)。只有在与其他政治共同体发生碰撞、交流和互动的过程中,“欧洲”作为一个整体的形象才能明确起来。通过对宪法中这些新规定的实施,人们会潜移默化地体会到,“欧洲”与美洲和东方是不同的,其外交政策、自身利益、处理冲突的原则和方式都有自己的特征,这也是一个建构欧洲身份的过程。

(四)宪法条约将大大促进欧洲公民权利的实现和保障。

权利的有效实施和保障关系到真正公民身份的建立及公民对联盟的信任与归属感,(61) 否则欧洲公民身份就只有空洞的符号意义。欧洲法院虽已在司法实践中为保护公民权利作了很大努力,但共同体法律建立在条约的基础上,条约毕竟不同于宪法,(62) 这导致了欧洲法院在权能上的缺失,公民已经在欧洲层面上获得的权利主要还是通过其在成员国的宪法性公民地位来获得保障。(63) 各国公民实际获得的权利因此也存在差异和不平等。《欧盟宪法条约》将确立公民在联盟的宪法地位,加强司法机构权能和欧盟法律的优先地位,建立统一的司法体系,这些都有助于促进公民权的有效实施和保障。

联盟构成了一个全新的法律秩序,构成它的不仅是成员国,也包括它们的国民。(64) 首先,由于确立了在联盟内的宪法性地位和权利,各国国民成为真正的欧洲公民(European citizens)。基于公民的宪法地位,欧洲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将大大扩展,可直接援引宪法中的公民权利条款作为受理和裁决相关案件的依据。法院有权根据宪法规定对成员国、某一机构或某一自然人或法人的行为做出裁决(第Ⅰ-28条)。确立了联盟法律优先原则(the principle of primacy of Union law)(第Ⅰ-10条第1款)(65);其次,宪法条约为公民提供了更多可直接适用的权利(directly applicable rights),公民可直接向欧盟法院请求司法救济。(66) 联盟使人们求助于司法机关变得容易方便,特别是实行互相承认司法裁判和非诉讼民事裁决的原则后,人们较之以往更容易求助于司法机关(第Ⅲ-158条)。同时,宪法条约规定:成员国应为公民提供足以确保在联盟法律领域中获得有效司法保护的上诉权利(第Ⅰ-27条)。最后,宪法将促进统一的欧盟司法体系的建立,解决各国公民实际权利和保护之间存在差异的问题。它规定联盟应向其公民提供一个不存在内部边界的自由、安全和司法的区域(第Ⅰ-3条)。“欧盟法律是普遍适用的立法性法案,具有完整的约束力,可直接适用于各成员国”(第Ⅰ-32条)。宪法对成员国在民事和刑事司法领域的合作也做了规定:联盟在相互承认司法裁判和未经诉讼程序的裁定的基础上、在具有跨国后果的民事案件方面开展司法合作,采取措施以促使成员国的法律规章更加接近,并确保各成员国在处理法律争议和管辖权争议的过程中使用一致性规则(第Ⅲ-170条)。欧盟框架性法律可制定若干最低限度的准则,据以指导判定和制裁那些特别严重、性质和后果具有跨国影响、尤需共同与之斗争的刑事违法犯罪。

伴随着共同体从市场联盟到货币和政治联盟再到制宪所代表的联邦模式,欧洲公民身份也经历了从市场公民身份到政治和社会公民身份再到宪法公民身份的发展。这说明欧洲公民身份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动态(dynamic)的概念,(67) 它的内容和实质取决于欧洲一体化的程度。共同体在不断进步,因此欧洲公民身份在将来也一定会有更乐观的前景。(68) 欧盟制宪过程已经推动欧洲公民身份建设跨入了一个新阶段。公民对制宪积极的民主参与和意见表达既是欧洲公民身份的实践过程,也是公民对自己身份重新理解和定位的过程;宪法对欧洲公民宪法性地位的规定、对公民权利的极大丰富以及对实施和保障公民权利的统一的司法体系的建设,都代表着未来欧洲公民身份发展的方向。

当然,我们也不能期望制宪过程和一部宪法就能解决欧洲公民身份的所有问题。比如,宪法依然没有解决欧洲公民身份附属于成员国公民身份的问题,而是延续了马约和阿约的相关规定:拥有成员国国籍是获得欧洲公民身份的前提条件,即欧洲公民身份依然附属在成员国公民身份之上,并且不能取代后者(第Ⅰ-27条)。(69) 更关键的是《欧盟宪法条约》的命运以及欧盟未来的发展模式还处在不确定当中,这会从根本上减慢欧洲公民身份建设的步伐。但是作为有创造力的主体,公民将会不断找到表达公民身份的新途径,因此制度需要不断改进以适应公民和共同体的需求和愿望。(70) 欧洲政治对公民的日常生活影响越深,公民对欧洲治理的支持就变得越重要,因而积极公民就会试图对欧洲治理发挥主导影响,这样一体化速度的减慢就不应被视为是一种倒退行为。(71) 法、荷对欧宪的否决并不意味着欧盟制宪问题就此终结,制宪所包含的其他广泛议题还在并将被继续探讨,它们随时都有可能影响欧盟实际的政策过程。

注释:

①“European citizenship”还可译为欧洲公民权或欧洲公民资格,这两者侧重于指公民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公民身份的内容比公民权或公民资格更为丰富,它不仅包括公民权还包括社会学意义上的认同(identity)要素,对于正在发展中的“European citizenship”而言,两者都不可或缺。因此,本文采用“公民身份”这一概念。参见T.H.Marshall,Citizenship and Social Class and other Essay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50,pp.10-11; J.M.Barbalet,Citizenship Rights,Struggle and Class Inequality,Milton Keynes Open University Press,1988,pp.15-28; Jo Shaw,The Interpretation of European Union Citizenship,The Modern Law Review,Vol.61,No.3,May 1998,p.294.

②Antje Wiener," Constitution-making and Citizenship Practice-bridging the Democracy Gap in the EU? " ,Journal of Common Market Studies,Vol.35,No.4,Dec.1997,p.604; Ulich K.Preuss," Problems of a Concept of European Citizenship" ,European Law Journal,Vol.1,No.3,1995,p.280.

③Epaminondas Marias," European Citizenship in Action:From Maastricht to the Intergovernmental Conference" ,in Massimo LA Torre ed.,European Citizenship-An Institutional Challenge,Boston:Kluwer Law International,1998,p.293.

④Ruud Koopmans,Jessica Erbe," Towards an European Public Sphere? Vertical and Horizontal Dimensions of Europeanized Political Communication" ,Innovation,Vol.17,No.2,2004,p.97.

⑤Percy B.Lehning," European Citizenship:Towards an European Identity? " Law and Philosophy,Vol.20,No.3,May 2001,p.276.

⑥Helen Elizabeth Hartnell," Belonging:Citizenship and Migration in the European Union and in Germany" ,Berkeley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24,2006,p.357.

⑦Marco Martinello," The Development of European Union Citizenship-A Critical Evaluation" ,in Roche Maurice eds.,European Citizenship and Social Exclusion,Aldershot:Ashgate,1997,p.45.

⑧Jiri Priban," European Union Constitution-Making,Political Identity and Central European Reflections" ,European Law Journal,Vol.11,No.2,March 2005,p.135.

⑨Cram Laura," Citizenship and Local Democracy:A European Perspective" ,Public Money & Management,Vol.14,No.4,Oct-Dec.1994,p.17.

⑩Hall Stephen,Nationality,Migration Rights and Citizenship of the Union,Boston:M.Nijhoff,1995,P.13.

(11)Christine Landfried," Difference as a Potential for European Constitution Making" ,European Law Journal,Vol.12,No.6,November 2006,pp.765-767.

(12)Carlos Closa Montero," Between EU Constitution and Individuals' self:European Citizenship" ,Law and Philosophy,Vol.20,No.3,2001,p.365; Faist Thomas," Social Citizenship in the European Union:Nested Membership" ,Journal of Common Market Studies,Vol.39,No.1,Mar 2001,p.40; Antje Wiener,op.cit.,p.604; Percy B.Lehning,op.cit.,pp.241-244.

(13)Marco Martinello,in Roche Maurice eds.,op.cit.,p.36.

(14)Antje Wiener,op.cit.,p.604.

(15)Bulletin of European Communities,1974,p.8.

(16)A.C.Evans," European Citizenship" ,The Modern Law Review,Vol.45,No.5,Sep.1982,pp.505-510.

(17)" Towards European Citizenship" ,Bulletin of European communities,Supplement 7,1975,p.2.

(18)Dimitry Kocbenov," The European Citizenship Concept and Enlargement of The Union" ,Romanian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Vol.11,No.4,2004,p.81.

(19)《欧洲共同体条约集》,戴炳然译,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73页。

(20)Cram Laura,op.cit.,p.19.

(21)" Declaration on European Identity" ,European Documents,No.779.

(22)" Stuttgart Declaration" ,European Report,No.1053,p.6.

(23)Nobert Reich," A European Constitution for Citizens:Reflections on the Rethinking of Union and Community Law" ,European Law Journal,Vol.3,No.2,June 1997,p.133.

(24)Kostakopoulou Dora," Ideas,Norms and European Citizenship:Explaining Institutional Change" ,Modern Law Review,Vol.68,No.2,Mar 2005,p.263.

(25)关于欧洲法院在1993年以后对欧洲公民权的实际判例分析,参见Kostakopoulou Dora,op.cit.,pp.224-261.

(26)Antje Wiener," Making Sense of the New Geography of Citizenship:Fragmented Citizenship in the European Union" ,Theory and Society,Vol.26,No.4,Aug.1997,p.546.

(27)Second Report from the Commission on the Citizenship of the Union,COM( 97) 230final,1997.

(28)Antje Wiener," Constitution-Making and Citizenship Practice-Bridging the Democracy Gap in the EU? " ,p.605.

(29)Helen Elizabeth Hartnell,op.cit.,pp.356-357.

(30)Alec Stone," What is a Supranational Constitution? An Essay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 ,Review of Politics,Vol.56,No.3,1994,pp.441-474.

(31)Jiri Priban,op.cit.,p.152.

(32)菲舍尔:“从国家联盟到联邦:对欧洲一体化最终形式的思考——在洪堡大学的讲话”(2000年5月12日),曹卫东:《欧洲为何需要一部宪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页。

(33)[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后民族结构》,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61页。

(34)OJ C 364,18.12.2000

(35)" The Laeken Declaration" ,Document SN 273/01.

(36)关于欧宪遭否决的原因及影响分析,参见Massimo La Torre," Europe' s Constitution in Times of Empire" ,European Public Law,Vol.11,No.1,Mar 2005; Patrick Birkinshaw," A Constitution for the European Union? -A Letter from Home" ,European Public Law,Vol.10,No.1.Mar 2004; Gurfinkiel Michel," Europe' s ' No' " ,Commentary,Vol.120,No.1 Jul/Aug.2005.

(37)Jiri Priban,op.cit.,pp.144-152.

(38)[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前引书,第157页。

(39)“欧盟宪法条约草案”,曹卫东:《欧洲为何需要一部宪法》,第162页。

(40)Kostakopoulou Dora,op.cit.,p.262.

(41)OJ C 364,18.12.2000

(42)Alvaro Castro Oliveira," The Position of Resident Third-Country Nationals:Is it Too Early to Grant them Union Citizenship? " ,in Massimo LA Torre ed.,op.cit.; Cram Laura,op.cit.,p.18.

(43)关于欧盟与《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具体关系的分析,参见David O' Keeffe," Fundamental Rights and the European Citizen" ,in Massimo LA Torre ed.,op.cit.,p.252.; Nobert Reich,op.cit.,pp.134-135.

(44)“欧盟宪法条约草案”,《欧洲为何需要一部宪法》,第155-156页。

(45)Soledad Garcia," European Union Identity and Citizenship" ,in Roche Maurice eds.,op.cit.,p.203.

(46)[法]德里达、[德]哈贝马斯:“论欧洲的复兴”,《读书》,曹卫东译,2003年第7期,第72页。

(47)[美]约瑟夫·威勒:《欧洲宪政》,程卫东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30页。

(48)[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前引书,第161页。

(49)Antje Wiener," Constitution-Making and Citizenship Practice-Bridging the Democracy Gap in the EU? " ,p.601.

(50)Ivaldi Gilles," Beyond France' s 2005 Referendum on the European Constitutional Treaty:Second-Order Model,Anti-Establishment Attitudes and the End of the Alternative European Utopia" ,West European Politics,Vol.29,No.1,Jan.2006,p.48; Besselink F.M.Leonard," The Netherlands:Double Dutch:The Referendum on the European Constitution" ,European Public Law,Vol.12,No.3,Sep.2006,p.345.

(51)Ivaldi Gilles,op.cit.,pp.58-67; Besselink F.M.Leonard,op.cit.,pp.346-350.

(52)Damian Chalmers," The Reconstitution of European Public Spheres" ,European Law Journal,Vol.9,No.2,April 2003,p.131.

(53)一般认为关于欧洲宪法的大讨论开始于2000年5月12日德国外长菲舍尔在柏林洪堡大学所作的关于欧洲宪法的演讲。参见哈贝马斯:《后民族结构》,第161页。实际上,更早的争论可追溯至1995年格林和哈贝马斯的欧洲宪法之争。参见曹卫东:《曹卫东讲哈贝马斯》,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5-108页。

(54)参加争论的主要人物的演讲和文章参见:童世俊、曹卫东编:《老欧洲与新欧洲》,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5)http://european-convention.eu.int/docs/speeches/1.pdf.

(56)http://register.consilium.eu.int/pdf/en/02/cv00/00167en2.pdf.

(57)Carlos Closa Montero,op.cit.,p.363.

(58)[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前引书,第158页。

(59)[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包容他者》,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87页。

(60)“欧盟宪法条约草案”,《欧洲为何需要一部宪法》,第132页。

(61)Andreas Follesdal," Union Citizenship:Unpacking the Beast of Burden" ,Law and Philosophy,Vol.20,No.3,May 2001,p.321.

(62)G.F.Mancini," The Making of a Constitution for Europe" ,CMLRev,Vol.26,1989,p.595.

(63)G.F.Mancini,op.cit.,p.607.

(64)Case 26/62 van Gend&Loos v Netherlands Inland Revenue Administration[1963] ECR 1.

(65)Antonio Goucha Soares," The Division of Competences in the European Constitution" ,European Public Law,Vol.11,No.4,2005,p.620.

(66)Jorg Monar," A Dual Citizenship in the Making:the Citizenship of the European Union and It' s Reform" ,in Massimo LA Torre ed.,op.cit.,p.181.

(67)D.O' Keefe," Union Citizenship" ,in D.O' Keefe and P.Twomey eds.,Legal Issues of the Maastricht Treaty,London:Wiley Chancery Law,1994,p.106; Spanish Proposal on " European Citizenship" ,published in Europe Documents,No.1653,2 October 1990,p.2.

(68)Vincenzo Lippolis," European Citizenship:What it is and What it Could be? " ,in Massimo LA Torre eds.,op.cit.,p.323.

(69)关于此问题的分析,参见Gerard-Rene de Groo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Nationality Legislation of the Member State of the European Union and European Citizenship" ,in Massimo LA Torre eds.,pp.119-121; Atje wiener," Promises and Resources:The Developing Practice of ' European' Citizenship" ,in Massimo LA Torre eds.,pp.410-413; Ulich K.Preuss,op.cit.,pp.269-273。

(70)Faulks Keith,Citizenship,New York:Routledge,2000,p.6.

(71)[德]贝阿特·科勒-科赫:“欧洲治理的演变与转型”,俞可平主编:《全球化全球治理》,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301页。

标签:;  ;  ;  ;  ;  ;  ;  

论欧盟宪法制定过程对欧洲公民身份建设的积极影响_公民权利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