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资源补偿机制完善价格体系的思考_价格机制论文

完善资源补偿机制完善价格体系的思考_价格机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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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 —1549(2002)02—0015—03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价格体制改革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功。目前,除了极少数与国民经济关系重大的行业的产品以外,绝大多数生产(流通)部门的产品价格均已放开,原来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指令性价格模式已经彻底打破,市场经济体制的价格机制开始形成。然而有一个至今未能彻底解决的课题,就是有关作为基本生产要素的自然资源价格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过去一些不被看作是商品、完全靠指令性计划调拨、划拨的资源性产品也开始陆续走上了市场经济的“舞台”,比如说土地,过去被看作无价的,不准相互买卖,现在虽然所有权名义上还属于全民,但其使用权、经营权却以特殊商品的形式进行着有偿交易。与土地性质相同的诸如水、草原、矿山、海洋、森林资源等等都以市场的需要程度在行政管理下进行着有偿交换、配置,这已是不争的事实。虽然这种交换还不能称作为完全市场化的,甚至交换的价值主体也不明确,但应该肯定是一个不小的进步,至少它使人们看到自然资源一旦被开发利用就是有价值的,就是财富。而那些未被开发利用的资源同样具有潜在的价值,同样是财富。但是到现在为止,随便翻开任何一家这份财富的行政管理部门或企业的资产帐户,你很难找到记载资源价值的帐页。林业行政部门的账上可能记载着拥有多少公顷、多少立方米活立木的数量,却很少核算它们的价值量,其他自然资源的状况也同样如此。

在中国,资源无价、廉价的问题是历史形成的,其原因一是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象空气、处女地、野生林等自然资源不包含人类劳动,也就不具有价值,而且把这种认识扩大到一切自然资源。二是受计划经济的束缚,把自然资源性产品不看作商品,不承认其有价值,只能按指令性计划无偿调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也不包含这一块。三是受单一经济成分的影响,所有自然资源都是全民所有,全民的资源,国有企业按批准的计划无偿开采使用也是理所当然的,一般钢铁厂都有自己的矿山、采油厂有自己的含油土地,森工企业也是按计划无偿采伐原始森林,这都被认为是顺理成章的事情。这样,全民所有就成了一个只有实物形态而缺乏自身价值含量的躯壳,从而也就引发了自然资源开发使用上的诸多不合理、不科学的做法,诸如矿山资源的掠夺性过量开采,就在刚刚开始施工的青藏铁路线上,擅自开采的问题就很严重,国家的矿山资源、环境遭受着流失、破坏,施工单位从中获取自身利益,还有各种小矿山星罗棋布,乱采滥挖,资源浪费惊人;森林资源重采轻育,乱砍滥伐,资源破坏严重;草原生态退化,沙化和盐碱化面积不断向农田和城市逼近;海洋内河严重污染,水生物种锐减……如此种种,所带来的直接后果一方面从物质形态上看,造成资源、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自然资源被无效、低效地浪费、枯竭;另一方面,从价值形态上看,形成资源价值的大量流失、价值补偿不足、价值空心化。

近年来,国家在有关自然资源的各项立法中,也都强调了资源有偿使用和资源价值补偿的问题,不过这里面有一个难题是,要实现有偿使用、要进行价值补偿,首先必须在理论上扭转资源无价的传统观念;其次是要解决确立资源价格的依据和计价方法问题,这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产品的价格计算十分明确,即不变资本(c)+可变资本(v)+平均利润+价内税构成的,而自然资源性产品则很难寻求到这样一个可以通行的公式,至今仍是一个未解开的大难题。没有办法合理定价,有偿使用、价值补偿、资源核算就很难实现。何况目前有法可依的自然资源还只是一部分,很不完善。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资源以其自身使用价值的客观存在,已经开始进入了市场有偿配置当中,但仍处于十分盲目的、无序的过程阶段。总体上说,市场上资源价格总水平仍是十分低廉的,严重与自身价值相背离。加之价值主体混乱,说是全民所有,实际是谁占有谁谋利。从资源开发利用中,所有者主体——国家财政拿到的份额很有限,这样,人们生产活动中所消耗掉的大量自然资源无法从价值形态上得到合理的、科学的补偿,必然形成巨大的缺口,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价值补偿不足。中国的价格体系不完善,症结就在这里。

现在,中国加入了WTO,中国的产品要走向世界, 世界经济趋于一体化,中国的企业所有制形式也在日趋多元化,中国的价格体系就一定要调整,与国际接轨,否则,中国的产品就无法以真实的价格参与到国际竞争之中,而且,中国产品出口越多,就意味着政府的补贴越多,政府背负的无形负担就越重,这对于目前已经十分困难的财政管理来说,将无疑是一个极大的威胁,因此,无论如何都必须把资源性生产要素纳入社会再生产,不能形成价值缺口。

首先,应对自然资源全面实行资产化管理。

中国对自然资源的管理走过了一段很长的弯路,名义上是全民所有,又认为它不是劳动产品,因而不具有价值,从而无形中助长了人们对自然资源的粗放、掠夺性开采使用,产生了巨大的破坏作用。现在通过改革实践,初步突破了资源无价的束缚,提出了有偿使用的政策,单与实现真正的资源商品化还有很大的距离,总体上资源性产品的价格水平还严重偏低,存在价值补偿不足的巨大缺口。为了适应加入WTO 的要求,必须加快对自然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步伐,健全价格体系,防止价值过分流失。为此,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全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早已提出,“尽快完善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价格体系,建立资源更新的经济补偿机制。”要实现这个目标,有大量的工作要做,一是应该对国有自然资源数量及价值有一个大体的掌握,首先要明确国有自然资源至少应该包括国有土地资源、山川湖海及其中的自然附着物,比如草场、森林、矿产、水、泥沙以及自然风光等等与社会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东西,大体探明它们的现有存量,并按照国际通行价格对它们的价值进行以下评估,这不仅有利于我们将来对自然资源进行定价,也有利于对国有资源进行价值管理和维护。根据以往对自然资源的普查资料并需要进一步补充普查内容,先大体上弄清分类资源的数量状况,然后组织力量分部门、行业和地区的资源价值评估工作,建立资源价值台帐,为实行价值管理打好基础。二是建立各项有关资源资产化的管理规章制度,改进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进一步明确资源保值的责任,由全国人大授权负责资源价值管理总牵头机构。三是对投入开采使用的自然资源一律进行有偿使用,再资源定价方式和价格不健全的情况下,可适当参照国际市场相关资源产品的平均价格水平,结合国内现行价格水平合理调整,防止资源价值外流,最后实现逐步与国际市场价格对接。不能长期以资源廉价为基础形成所谓的价格“优势”作为扩大招商引资的砝码,这是不公平的交易,不能为取得短期的虚假效益而贻害国家殃及子孙。四是大力开展资源价格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为全民所有制下的价格管理及资源商品化、市场化、建立科学的价格体系和调节机制寻求理论依据和方法体系。

其次,要改革税制,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在现行税收制度中,资源税还属于一个非主体税种,征税范围很窄,税负一般也偏轻。目前我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仅限于石油、天然气和一小部分矿产资源,资源税的纳税人也仅限于一些资源初级开采企业,此外与国有资源密切相关的税费也仅限于土地转让增值、水、电等,而且价格极低。何况一些地方小矿山的开采、在江河挖沙、淘金,根本没有人去征收资源税,结果只能是惟利是图的短期利益占主导地位,造成国土资源严重流失。因此,应适当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同时适当调整政府对资源的税费标准,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逐步开征诸如开采税、地下水税、水污染税、森林税、土壤保护税、矿物税、能源税等等,增加税收。这虽然有可能在短期内引起一定的市场价格波动,但是从长远的角度看,无论对国家资源、自然生态的保护还是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以及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都是有益无害的。

第三,加快自然资源法制建设

入世以后,政府职能的转换必然要加快,相当大一部分规范社会经济活动的职能要依靠法治来实现,对于作为社会经济发展基础的、属于全国人民所有的自然资源这一大块财富,无疑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维护,任何开发利用都要有法可依,资源市场的活动要由法律进行规范。比如象即将开工的南水北调、西电东输等涉及若干地区的重大举措必然牵涉到各方面的利益得失,如果单靠行政办法、政府行为进行处理,难免还带有一定计划经济的色彩,似乎应通过立法的形式,按市场经济原则调节各方利害关系。政府机构是法律的执行者,依靠立法程序,引进市场经济的规则进行协调管理,按照受益方的收益程度,合理补偿资源调走地区的损失,平衡利益关系。这就要求法律的涵盖面要宽,法律规定要细,立法要立足于公平、公正,执法要严格、透明。而目前我国有关资源的立法面还相当窄,法律条文的规定过粗,不利与执法,有些法律的执行也缺乏严肃性。还是以与人类生存和社会经济的兴衰密切相关的水资源来说,我国是一个十分缺水的国家,可是水的浪费却十分惊人,一些行业以水发财,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水价太低。北京市每立方米水价调整到2 元钱,一年能收回多少?可为了搞水已经投入了多少? 仅南水北调工程总投资就超过5000亿元, 仅在北京段铺设地下管线就达100 亿元。有人估算现行水价还不到成本的四分之一,如此算来,国家财政要负担多大亏空?因此必须通过立法保护水资源,严格节约用水。一些地方缺水就打井,一些地方政府还积极倡导和鼓励这样做,这在国外是被严格限制的,在我国却很随意,结果造成地下水位越来越低,一些城市地表严重沉降。又如五花八门的小矿山、小煤窑星罗棋布,出于地方利益受到地方政府保护,不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还浪费了资源,污染了环境。在长江、黄河的源头——青海,人们涌向金沙产地疯狂淘金,使母亲河发源地的植被、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长江泥沙俱下,黄河下游断流的时间一年比一年长。可以说,一切能使人捞取金钱的自然资源,都成为野蛮侵蚀、掠夺的对象,面对这些严重的状况和入世后的严峻形势,要求我们必须加快法制建设的步伐,完善资源立法,不能由于认识上的落后、体制上的缺陷而使宝贵的自然资源得不到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四,适当调整自然资源的所有制结构和形式。

我认为,对自然资源全民所有的这种单一的所有制结构,很难把资源的价值地位确立起来,价值主体也很难确定,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一些领域也影响与国际经济的接轨。其实与前些年开始国企改革时遇到的所有制结构单一的问题有相同之处,当然也有特殊之处。借鉴这些年国企改革的实践,可否把思路再拓宽一些,思想再开放一些,在全民所有的自然资源性资产上做些文章,比如以一定的法律程序,在不损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前提下,出卖一些国有资源,实行企业化管理,由国家的法律和职能部门行使监督管理的职责以确保自然资源的保值增值,求得资源性资产的价值管理更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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