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医物证鉴定标准化问题及对策研究_鉴定意见论文

我国法医物证鉴定领域标准化问题及对策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物证论文,法医论文,鉴定论文,领域论文,对策研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15.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226(2016)03-0352-14

      要实现鉴定意见的公正、准确、高效,在司法鉴定领域引入标准化已成为各界共识,经多年的积淀和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标准化工作正逐步落实到日常的法医物证鉴定管理和检案工作中。根据我国GB/T 20000.1-2014《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术语》,标准化是指“为了在既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促进共同效益,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确立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以及编制、发布和应用文件的活动。”①标准化是一项活动,主要是制定标准,贯彻标准,进而修订标准,又实施标准,如此反复循环,螺旋式上升,每完成一次循环,就提高标准化水平一步。②标准化文件是指通过标准化活动制定的文件,是诸如标准、技术规范、可公开获得规范、技术报告等文件的通称。本文对现阶段法医物证鉴定领域标准化文件的制定、使用情况进行了梳理,意在指引法庭审理中鉴定意见的高效质证和审查,本文同时探讨了现阶段标准制定及应用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及建议。

      一、法医物证鉴定标准化的必要性

      法医物证鉴定是运用免疫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等的理论和方法,利用遗传学标记系统的多态性对生物学检材的种类、种属及个体来源进行鉴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个体识别、亲子鉴定、性别鉴定、种族和种属认定等。③法医物证鉴定技术迅猛发展,其DNA分析技术能锁定犯罪嫌疑人、提供侦查线索,为判案提供重要依据,同时也为无辜获罪者洗冤,在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及失踪人口的比对等事实真相查明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前所未有的作用。如何增强法医物证鉴定意见的准确可靠性,如何促进法庭判案的公正、准确和高效,关键之处在于在法医物证鉴定领域引入标准化。

      (一)标准化是目前开展法医物证鉴定的基本条件

      法医物证DNA实验室的建设、法医DNA扩增试剂的选择和使用、法医生物检材的提取与保存、DNA实验室的检验、检验结果的分析、DNA数据库的管理等,如果没有相应的标准进行有效规范,将陷入一片混乱的境地,难以正常有序开展司法鉴定工作。在我国法医DNA分析的起步阶段(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大家对标准化没有太多意识,那时能开展DNA检验的实验室为数不多,主要的有公安部二所(现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部分省公安厅、大专院校法医系、法院技术室、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等单位,从业人员少,单位之间有业务交流、上下级指导等,检测试剂也有限,对鉴定的掌握没有太大分歧。随着DNA分析技术的发展及普及,DNA实验室越建越多,从业人员参差不齐,DNA案件量增加迅猛,而我国对鉴定部门的行业管理却相对滞后,表现在实验室缺乏规范化管理、鉴定机构良莠不齐、技术标准不够完备以及缺乏实验室的质量检测体系等④⑤。标准化问题不解决,将阻碍鉴定技术科学、公正地为司法实践服务。1997年法医物证领域出台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 169-1997《法医学物证检材的提取、保存和送检》,2002年出台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382-2002《法庭科学DNA实验室建设规范》、GA/T383-2002《法庭科学DNA实验室检验规范》,标志着我国的法医物证鉴定被逐步纳入标准化管理体系中,为正常开展法医物证鉴定提供了基本保障。

      (二)标准化是行业自身发展的要求

      在法医物证领域实行标准化,可防止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的主观随意性。法医物证分析涉及多个学科的原理和方法,经过一系列证据传递、检验、分析等复杂过程,使用多种仪器设备、试剂,受多种环境条件的影响,其中任何过程出现差错都会导致错误的结果。现场勘查人员、送检人和实验室鉴定人等各方都要秉持严谨的态度和规范的行为保证鉴定意见的可靠性,而怎样才能称为规范的行为?那就要看有没有标准。用标准来规范法医物证的发现、采集、保存、送检、实验室的受理、检验、图谱分析、统计计算、鉴定文书的出具等各个环节,其理想的状态就是使形成法医物证鉴定意见的一整套证据链及鉴定程序在标准化的框架之下运行,既体现了鉴定的科学性,又充分展示了其法律属性,并解决了两者的衔接与交叉。通过标准将有关要求固定起来,减少人为随意性的干扰,不会因为参与人员的不同、实验室的不同而导致分析结果出现差异,即通过标准能获得较好的分析结果重现性。在标准化体系下进行法医物证鉴定,鉴定程序和实验方法基本统一,结果判断依据一致,促使了本领域法医物证鉴定蓬勃有序的开展。

      在标准化体系下,无论鉴定人是刚拿到执业资格证的新人,还是经验丰富的专家,他们的检验结果都应得到认可和尊重。对于管理者来说,除了要重视人员的培训、专业资格审查,还特别重视标准化工作,把日常鉴定规范化、程序化,使鉴定工作稳定、结果分析统一可靠。

      (三)司法鉴定标准化是我国法律的要求

      我国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2.28决定)中明确要求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实验室认可要求优先选择使用国家或行业发布的标准方法,其次是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如果要使用非标准方法,在使用前应经适当的确认,并充分文件化。可以这样理解,我国通过法律或带有法律性质的技术文件要求司法鉴定必须标准化。在实验室认可或资质评定的一系列规定动作(如:能力验证、现场评审、监督评审、内部审核等)中,会着重观察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准确执行鉴定标准并体现在鉴定文书中。

      再者,鉴定意见属于证据的一种重要类型,特别是DNA鉴定意见,能达到同一认定的水平,其可靠性直接影响司法公正。不规范或没有控制的鉴定具有不可重复性,缺乏科学性和严肃性,容易受到质疑。我国现行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都更加重视证据的作用,加强公共安全行业DNA分析的标准化工作,是公正严肃执法的需要。

      此外,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法庭如果认为有必要就会要求DNA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人到法庭上解释鉴定意见,如果前期做好了扎实的工作,在一系列活动中按照标准化文件操作和分析,这份鉴定意见是经得起质疑的。另一方面,标准化文件也给辩护方提供了质询的依据和线索,有效提高了法庭庭审的效率。

      (四)标准是推广新科研成果的桥梁

      法医物证学分析技术发展非常快,应用DNA技术解决法庭科学问题仅30年的历史,但是在这短短的时间内,DNA技术发展日新月异,1985年最早使用第一代遗传标记——DNA指纹图谱,上世纪90年代中旬开始应用第二代遗传标记——短串联重复片段(STR),STR是目前应用最广泛的遗传标记,现行的标准大部分是基于PCR-STR技术方法和结果分析制定的。单核苷酸多态性(SNP)被称为第三代遗传标记,目前虽然在案件中应用少见,但相应的科研及成果却不少,预计随着新一代测序技术在法医领域的推广,SNP将更多地运用到实际办案中。然而,任何一种科研成果,不论是新的遗传标记被应用,还是研制出新技术、新方法,是否可以直接用于司法鉴定有待于进一步的验证和核实。大部分鉴定人及实验室还不具备甄别的条件和学术水准,这就迫切需要上级有关部门或专业协会,对科研成果相关方法进行考证、核实。⑥只有当它被纳入标准、贯彻到鉴定中去之后,才会得到迅速的推广和应用,否则就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因此,标准是科研和鉴定之间的桥梁,标准化促进了新技术在法庭科学中的应用,⑦使法医物证的鉴定能力和水平得以提高,随着在实践中大规模应用,转过来又向科研提出了新课题,再研制出新成果,尔后再通过标准化扩大应用,这样周而复始,在标准和鉴定的交替发展中使法庭科学鉴定能力不断发展。

      二、法医物证司法鉴定领域现行标准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为了规范法医物证领域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推进司法鉴定标准化建设,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出台了国家标准和系列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此外,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作为司法鉴定的主管单位,组织制定了《亲权鉴定技术规范》等5项技术规范。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列在表1中。

      

      在表1中,属于国家标准的只有GB/T 21679-2008《法庭科学DNA数据库建设规范》,此标准和10项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在上述标准中只有GA765-2008《人血红蛋白检测金标试剂条法》和GA 766-2008《人精液PSA检测金标试剂条法》为强制性标准,其它均为推荐性标准,并且这两个标准中只有与检测试剂盒相关的部分为强制性,其它均为推荐性条款。本行业的技术规范有5项,文件编号带“/Z,属于指导性技术文件⑧。

      三、法医物证鉴定领域现行标准化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标准化文件的来源不同

      如表1中所列,法医物证领域既有国家标准、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又有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1.法医物证鉴定标准的制定

      标准的定义为:“通过标准化活动,按照规定的程序经协商一致制定,为各种活动或其结果提供规则、指南或特性,供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文件。”⑨标准的制定是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的,并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由相关机构批准发布。标准是一种规范性文件,要为相关活动或其结果提供规则、指南或特性。

      标准按发布的机构、审批权限及作用范围可划分为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一般就技术要求而言,国家标准是最低的,其次是行业标准,最高的应该是企业标准。就适用地域而言,国家标准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是在中国行政区内有效,地方标准在其当地主管行政区内有效,而企业标准仅仅适用于鉴定机构内部。在没有其他标准的条件下,鉴定机构制定自己的鉴定标准,并能够遵照执行是鉴定机构展示鉴定技术质量水平的主要形式。按照标准约束程度划分,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和指导性技术文件。不管鉴定机构是否有声明,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可以选择性地执行。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系受国家质检总局管理的事业单位,经国务院授权,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了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79),是在刑事技术领域内从事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其主管部门为公安部科技司。根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技术委员会的工作任务包括按照国家制定、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定本专业标准体系表,提出本专业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以及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协助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因此,法医物证鉴定领域的国家标准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是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委员会负责提出并归口管理,具体制定工作中很多环节由中国法医学会法医物证学专业委员会落实。参与起草标准的单位以公安机关有主,包括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北京市公安局、上海市公安局、辽宁省公安厅、浙江省公安厅、江苏省公安厅,非公安机关的仅有四川大学和中国医科大学参与过个别标准的起草。

      2.法医物证领域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制定

      2.28决定明确了我国司法鉴定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不仅主管全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其任务还包括拟订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规范是指规定产品、过程或服务应满足的技术要求的文件。⑩已出台的法医物证鉴定技术规范编号都带“/Z”,其性质可归为指导性技术文件,为仍处于技术发展过程中变化快的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提供指南或信息,供科研、设计、生产、使用和管理等有关人员参考使用而制定的特殊的标准化文件。法医物证鉴定的技术规范充分利用了快速发展的DNA技术,为实践中多种亲缘关系鉴定提供了依据,有效地补充了现行标准在亲缘关系鉴定方面的空白。参与过起草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单位主要有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四川大学华西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等,发布及归口单位均是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从目前情况看,技术规范的起草、制定与公安机关及其系统下的法医物证鉴定人关系不大。

      此外,司法鉴定行业协会有时也会在以下情况涉足标准化文件的制定:一是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一些新方法、新技术不断涌现,在打击犯罪和解决民事争端上提供了很好的技术力量,而正式出台一项新标准或技术规范需要较长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可以在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申报立项或研制的同时,先制订试行规范,在本行政区域内试运行,既解决标准化问题,又可以通过试运行不断地完善规范;二是行业协会在现行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基础上制定更高或更细致的规范,以增强鉴定意见的科学可靠性,提升证据的证明力。

      3.标准化文件制定机构不同原因分析及问题讨论

      标准化文件制定机构不同的深层次原因在于我国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并未形成。2.28决定本意是要加强对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统一我国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见其第3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以及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司法部为配合2.28决定,同年配套发布《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并于2007年8月13日出台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之后又陆续发布《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司法鉴定教育规范》等等一系列行政规范。这些行政法规理应可以约束所有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行为,但是,2.28决定第7条又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侦查机关根据前一句纷纷加强了本系统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管理,分别制定管理办法,如:公安部出台了《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12月29日公布,2006年3月1日施行)、《公安机关鉴定规则》、《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人民检察院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1月1日实施);国家安全部门相对应地也出台了《鉴定机构管理规定》。侦查机关内部设立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只需统一在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形成各侦查机关对司法鉴定自我统一管理的模式。而对于“侦查机关不能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规定,侦查机关鉴定机构却屡屡存在抵制和突破。(11)因此,在2.28决定之后,我国司法鉴定管理的主体各自独立,司法鉴定管理并未走出困境,没有实现真正意义的管理统一,在人员培训、标准的制定及使用上也难以实现统一。

      目前,本行业的标准化文件制定存在两套体系——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本行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制定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由于制定机构分属于不同的行政部门,标准化文件的宣贯、培训和实施工作更加混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的行业标准在司法部司法鉴定的网站中找不到,司法部也没有要求司法鉴定业协会在社会司法鉴定机构中大力推广和组织培训行业标准。另一方面,技术规范对公安机关刑事鉴定技术机构的鉴定工作影响微乎其微,很多警察鉴定人完全不清楚有这些技术规范的存在,或者不清楚如何使用这些技术规范。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没有统一是目前司法鉴定标准制定及执行混乱的根源。

      (二)现行标准化文件内容上存在的问题

      至今我国没有单独的DNA鉴定立法,故而法医物证鉴定领域标准化文件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法医物证鉴定标准化工作起步晚,前期开展缓慢,自2008年工作逐步得到加强,2014年集中出台了6个标准,替换了2002年的2个行业标准,自此在DNA实验室的建设、DNA数据库的管理、检测试剂、鉴定程序、检验方法、结果的解释和鉴定文书等方面有了行业标准,基本上能规范本行业的司法鉴定。此外,司法部出台了5项技术规范很好地填补了现行标准的空白,在单亲鉴定、全同胞鉴定、祖孙鉴定、SNP鉴定上有效地予以了规范,对目前庞大的亲缘关系鉴定有一定的指引作用。尽管法医物证行业标准化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在标准化文件制定方面仍存在一些空白和瑕疵,体现出标准制定工作上欠缺统筹安排,需要进一步完善。

      1.现行的标准化文件覆盖不全面

      (1)个体识别标准不明确。刑事案件DNA鉴定大部分涉及个体识别,而我国目前缺少个体识别的单独标准,虽然进行个人识别的有些环节可以在其他标准中找到对应的条款,如:GA/T 383-2014《法庭科学DNA实验室检验规范》规定了DNA提取方法;GA/T 1163-2014《人类DNA荧光标记STR分型结果的分析与应用》给出了STR图谱分析的要求以及个体识别分型结果的评估;GA/T 1161-2014《法庭科学DNA检验鉴定文书内容及格式》规定了个体识别检验中鉴定意见的形式及要求。但是,上述条款零散,很多关键要素没有涉及。①没有对个体识别能力系统效能提出要求。使用的遗传标记累积个体识别力达到多少才可以满足个体识别的工作任务要求,现有条款没有给予指导性意见,仅在GA/T 1163-2014中有“两个检材在所检测的多个遗传标记表型一致时判断为匹配,检测出的遗传标记不少于13个STR基因座”。然而,现常用于法医鉴定的STR有近60个,它们之间的个人识别力相差悬殊,(12)比如北方汉族Penta E的个体识别能力为0.982 3,而TPOX仅为0.793 0,不同的STR组合对无关个体的识别能力差异很大,所以不能以STR基因座的检测数目为指标,而应以检验系统效能大小作为个体识别的重要条件。②GA/T 1163-2014虽将似然率引入到个体识别的结果分析中,但没有给出支持强度的等级和阈值。如果现场检材DNA分型与某人样本分型不一致,则该检材不是样本所代表的个体所留;如果现场检材DNA分型与某人样本分型一致,不能排除该检材系样本所代表的个体所留,需通过统计学处理以评价这一证据支持现场检材与某人样本来源于同一个体的强度。现有条款没有明确似然率与支持假设强度之间的关系,似然率的数值能说明什么,非专业人员在没有参考的情况下是难以理解的,自然就不利于鉴定意见的司法应用。③鉴定意见的表述不统一。按照GA/T 1161-2014,当两份检材基因型完全一致时,计算似然比,出具“××检材与××检材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为××”的意见。这种表现方式存在第②条中的问题,不再赘述。如按照GA/T 1163-2014结果评估描述为“匹配”或“不匹配”,则缺乏统计学的分析论证过程。司法鉴定重视结果的解释,分析论证应具有严格的逻辑推理。对鉴定意见的使用人来说,理想的结果是通过统计学分析,按照一定的原则,将数字化的统计结果转化成具体的意见,并给出客观的、不偏倚的证据支持强度。

      (2)低拷贝模板检验没有相关规范。低拷贝模板(low copy number)是与商品化STR试剂盒中推荐的DNA模板量相对而言,Gill等(13)认为DNA模板量少于100pg为低拷贝DNA模板。也有学者认为应按照在自动测序仪上检测的峰阈值是否在正常分析范围内来确定,故定义为“正常分析随机阈值以下的任何结果”。低拷贝模板占日常案件量的20%~30%,常规检验成功率低,是法医物证鉴定的难点。但由于低拷贝模板大多来源于现场,常常是案件侦破的关键证据,因此低拷贝模板的检验不可避免,很多也成为日后的呈堂证据。通过研究,一些提取、扩增和检测的方法可以提高低拷贝模板的检出率,但是,过分强调检出率的时候要小心错误分型。因此,鉴定中需要对低拷贝模板的定义、检验方法、图谱分析、结果解释进行规范,并要求在本实验室建立适合的方法且完成方法的确认,以期增加低拷贝模板证据的可采性。

      (3)对现场检材的检验要求不明确。现场提取的可疑斑迹,是否还需要进行预试验、确证试验、种属实验,现没有标准予以规范。很多鉴定机构认为DNA检验比确证试验、种属试验或显微镜检验灵敏,常常省去了DNA检验之前的步骤。这样一来,也失去了分析现场斑迹含有什么成分的依据,也使得这份证据的解释不充分,内容有欠缺。

      (4)亲权指数计算公式不全。在亲子鉴定中,当遇到不符合遗传规律的遗传标记时,无论是GA/T 965-2011还是SF/Z JD0105001-2010,都没有给出所有不符合情况的亲权指数计算公式,经常需要鉴定人自行推算公式,然而这两个文件也没有给出公式推算的原则和指引,因此,实践中鉴定人公式推算错误和计算亲权指数错误时有发生。

      2.标准化文件制定重复、超前问题

      标准制定是标准化工作的重要内容,我国在借鉴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关于标准制定程序的阶段划分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我国相关标准的规定对国家标准的计划、编写、审批发布和复审等程序的具体要求,确立了我国国家标准制订常规程序,包括9个依次经历的阶段:预研阶段、立项阶段、起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审查阶段、批准阶段、出版阶段、复审阶段和废止阶段。(14)技术规范的制定虽然没有明文要求,但实质操作步骤与标准研制类似。

      标准的研制是个复杂的大工程,在组织制定标准前,需要考虑的问题有很多,其中包括:研制标准的时机是否成熟、研制的标准与其他标准在内容上是否有交叉重复。审查现有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存在一些制定上的问题。

      (1)同一内容不同标准化文件要求不同

      首先,亲子鉴定判断标准不统一。亲子鉴定是法医物证的主要任务之一,但在判断标准和鉴定意见表述上,行业标准之间有差异,行业标准与技术规范之间也有差异,详见表2。举一个简单例子,在一起经典三联体亲子鉴定中,检测发现有1~2个常染色体STR基因座不符合遗传规律,再增加其他高度多态性且遗传稳定的DNA遗传标记检测,没有发现新增不符合情况,统计计算累计亲权指数超过10000,该检验结果如根据GA/T 965-2011,鉴定意见可表述为“被检测男子是孩子的生物学父亲,从遗传学角度已经得到科学合理的确信”;但是如果按照GA/T 1161-2014,则要出具“不排除××是××的生物学父亲”的鉴定意见;查询SF/Z JD0105001-2010技术规范,没有对此情况作出表述建议。以上的鉴定意见不一致,表达出的证据力也不一样,这样的差异应引起业内人士的重视。

      

      其次,同期出台的标准,在同一内容上,要求不一致。如:GA/T 1163-2014要求分型结果表示基因型以数字表示,杂合子数字间以“,”(半格)分隔,纯合子只标出1个数字;未得到分型或无法明确的标为“-”;而同期施行的GA/T1161-2014标准确要求杂合子基因型数字间以“/”分隔。此问题虽小,但是让鉴定人无所适从。

      (2)内容制定超出当前检测条件

      在SF/Z JD0105001-2010中,当选用多态性基因座进行DNA分析时,要求常染色体STR基因座宜符合“经过群体遗传学调查,多态性高,非父排除率在0.7以上”。笔者曾在北京汉族人群中调查51个法医常用的常染色体STR基因座,结果三联体非父排除率在0.7以上的基因座才8个,剩下的43个STR基因座的非父排除率在0.6924~0.2894之间,不符合该规范的要求。如果计算二联体的非父排除率,数值比三联体的更小,离要求的距离更远。

      SF/Z JD0105002-2014对全同胞鉴定有很好的规范作用,为了增加检测系统效能,常常要检测更多的常染色体遗传标记。该技术规范是通过两个个体之间DNA分型状态一致性(IBS)评分来判断是无关个体还是全同胞,要求必检常用的19个常染色体STR基因座,如果需要增加检测,每次增加10个,达到检测总数为29个或39个,该技术规范同时列出了22个可供选择的具有高度多态性的补充STR基因座。由于IBS法容易受STR基因座多态性和检测数目的影响,限制补充STR基因座及检测数目,有利于保证鉴定意见的准确性。但另一方面,该技术规范发布时间是2014年,当时国内市场尚没有符合要求的补充STR商品化试剂盒,很多鉴定采用中德美联AGCU 21+1试剂盒作为补充,但该体系中有超过一半的STR基因座个人识别力小于0.9,非父排除率小于0.7,不适合该技术规范的要求,此时若仍按照该技术规范的阈值判断,则有可能得到错误的倾向性意见。

      我国民族众多,同一民族又有多个聚集地,尽管二十多年来学者在STR基因座群体多态性研究上做了大量的基础工作,但还有一些民族的遗传信息尚未涉及,并且随着更多的STR基因座应用于法医鉴定中,仍有很多的基础性工作需要做。GA/T 965-2011要求结果计算应依据公开发表的群体等位基因频率或单倍型频率及突变率,这个要求是正确的,只是目前一些案件做不到,需要借鉴相近群体的遗传数据进行结果分析。

      (三)标准化文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标准化文件宣传与培训不足的问题

      标准化文件出台后,存在宣传和培训不足的问题,影响实践中的执行,不足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标准化文件知名度不高。法医物证行业的标准化文件制定存在两套机构体系——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本行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负责技术规范的制定并组织实施。由于制定机构分属于不同的行政部门,行业标准没有在社会司法鉴定机构中得到大力推广,反之,技术规范更没有得到刑事侦查实验室的关注;

      (2)新标准化文件的培训欠缺。每批技术规范发布后,只有极少数地方司法鉴定业协会法医物证专业委员会组织鉴定人及鉴定人助理进行标准或技术规范的宣贯、讲解,绝大多数鉴定人对这些标准化文件的了解是靠本实验室或自己自觉的学习。培训不到位,鉴定人水平参差不齐,大多数是很难精准把握标准化文件的关键条款和应用风险。

      2.标准化文件执行随意问题

      在实践中,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使用存在一定的随意性,主要表现为以下三方面。

      (1)引用标准化文件名称不规范。有的在鉴定文书中没有规范书写标准方法的名称和标准号,比如:在一份法医物证鉴定书中,记录做了“抗人精试纸检验”,但是没有规范书写,是否按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766-2008《人精液PSA检测金标试剂条法》操作不得而知,存在漏洞,其结果证明效力低;

      (2)推荐性标准执行随意。法医物证专业领域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除GA 765-2008和GA 766-2008之外)绝大多数为推荐性标准,而技术规范又属于指导性文件,推荐性标准和指导性文件不强制执行,很多鉴定机构自觉执行标准化文件认识不足,鉴定中存在不按照标准方法要求操作的问题;

      (3)选择执行行业标准还是技术规范的随意性大。标准化文件之间有重复制定的问题,针对同一内容,标准化文件之间有交叉,但提出的要求却不相同。例如:很多鉴定机构在处理“母—子—疑父”的亲子鉴定时,若疑父与孩子之间DNA分型符合孟德尔遗传定律,则按照GA/T 965-2011标准分析并签发鉴定文书;若疑父和孩子之间有三个以上遗传标记不符合遗传规律,则按照SF/Z JD0105001-2010写报告,这样规避了GA/T 965-2011中不符合遗传规律时也要计算亲权指数的麻烦。随意选择执行标准化文件,没有遵照认证认可以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使用顺序要求,降低了司法鉴定的严肃性、权威性。

      四、鉴定标准化工作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与建议

      证据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鉴定意见的准确可靠有赖于司法鉴定标准化体系向着规范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法医物证鉴定标准化文件也必将会得到不断充实、完善和推广。针对当前法医物证领域标准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一些思路以供探讨。

      (一)加强标准化文件研制和审查工作

      1.对标准制定人进行标准化知识的培训

      “标准无小事”,特别是关乎证据的司法鉴定,标准中不经意的小问题,带来的社会和司法不良后果有时是难以想象的,可能导致鉴定意见不被采纳,甚至引发“鉴闹”。客观上社会越是重视标准,对标准的要求也更高,标准研制的难度也更大。标准研制是标准化过程的前端活动,鉴于现行标准存在的种种问题,非常有必要对标准研制人事先进行标准及研制相关知识的培训,让他们与时俱进,清晰了解当前检验检测环境,制定内容符合当前要求,形式、术语规范,将标准的错误和风险降至最低。

      2.加强标准前期研究

      在标准立项前,对标准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标准的技术内容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要关注研制标准的时机是否成熟,在内容上与现行其它标准有没有交叉,研制标准是否符合当前技术鉴定发展的需要。法医物证鉴定技术标准大部分为推荐性标准,能否广泛地在鉴定中被遵照执行,很大程度与标准本身有关,即它的需求程度、技术可行性、协调性、社会效益等,因此在标准立项环节要严格把关,防止生成“短命”标准。

      3.加强对标准报批稿合理性的审查

      法医物证鉴定标准审查专家应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应包括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和公安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医物证专家。合理性的审查着重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确定技术内容的依据是否充分。当前我国标准中的技术内容主要是依据以下方面确定的:成熟的科研成果、在丰富实践基础上总结的经验和教训、执行多年的技术文件、国际标准或有关规范性文件。对报批标准的编制说明及相关附件等进行仔细分析,判断技术内容确立依据及有关验证的描述是否充分。(2)技术内容是否具有先进性。技术要求的先进性是指规定的各项指标和要求能够反映法医物证技术的先进成果,是否有利于促进法医物证鉴定技术进步,是否有利于个体识别和亲缘关系鉴定能力不断提高。(3)技术指标是否合理。技术指标合理是指技术要求既要满足使用要求,又不能把指标定得过高或过低。指标过高很难真正执行,审查技术要求,在强调先进性的同时,要注意合理性和可行性。(4)处理好共性和个性的关系。在规定技术指标时,既要有利于促进法医物证技术水平的提高并取得好的司法社会效益,还要给技术的发展留有余地和最大的自由度。法医物证鉴定领域的技术内容不宜定得过死,要关注重要的共性指标和要求,把共性的基本要求同个别的可变技术条件区别开来。(15)

      4.借鉴国外标准化文件体系

      国外有很多全球或区域组织长期关注DNA检测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力图组织和推动DNA检测的有序发展,如国际法医遗传学会(IFSG)、美国犯罪实验室主任协会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委员会(ASCLD/LAB)、美国血液银行协会(AABB)、FBI的DNA分析方法科学工作组(SWGDAM)、欧洲法庭科学联盟(ENFSI)等,这些机构和组织时常发布DNA检测的质量控制要求。通过实时关注,动态了解国外DNA质量控制的做法和先进的管理经验,有利于迅速提高我国法医物证DNA鉴定水平,加快我国法医物证鉴定规范化管理进程。但是,当参照国际标准或国外质量控制要求来制定我国的标准时,应充分验证其技术内容是否符合我国国情。

      (二)加大对新标准化文件的培训

      每个新标准化文件的出台,都经历了一整套比较严格的制定审核程序,都具有一定的背景意义和价值。新文件出台后,相关部门应积极做好宣传和人员培训,促进实验室和专业鉴定人能及早了解、掌握,有条件的要尽早执行。

      鉴于我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现状,要打破行政壁垒,促进行政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行政有区划,但科学无边界。司法鉴定属于安全性公共服务和社会性公共服务的结合,政府是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主体,为了更好地提供服务,要打破部门和地区的分割,优化整合资源,共同参与司法鉴定公共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公共产品的提供,以切实提高我国司法鉴定公共服务的效率。充分发挥司法鉴定业协会和中国法医学会的作用,积极掌握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的最新文件、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及时在本管理领域内开展对鉴定人和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

      (三)标准化文件的制定、修改及提升

      当前,虽然法医物证鉴定领域已经有了一系列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颁布的技术规范,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鉴定业务的需要。但是,个体识别标准方法的短缺,再加上新的DNA遗传标记、分析方法、技术平台的不断被开发和应用,要求不断的制定新的标准或技术规范。再者,做好标准化文件的修订工作。在一定时期,法医物证鉴定中某一遗传标记、某一检测手段被行业内人士普遍接受,被认为是最佳方法,但随着科技不断发展,新的遗传标记或更好的检测手段又被发掘,又被法医物证鉴定行业普遍接受,这样新的技术手段代替旧的“最佳”方法是历史的必然,相应的鉴定标准化文件也必须适时做出修订或废止。鉴定标准化文件在实践中具体应用,可能会发现在研制过程中不能预见的短板或缺陷,管理部门要做好意见的收集工作,建立一个有效的意见反馈渠道。此外,随着标准化文件鉴定实践中的不断应用,仪器设备和商品化试剂的改善和专业人员素质的提高,并经过适当的修订,去除不足,这些推荐性的行业标准有可能上升为强制性标准或国家标准(GB),技术规范也可申报成为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四)引导使用推荐性标准

      一直以来,一些鉴定机构以大部分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和所有的技术规范是推荐性为由拒不执行或选择性执行。我国《标准化法》规定推荐性标准可以不强制执行,但是,作为为审判部门提供证据的鉴定机构,无论司法公正的要求还是实验室认证认可的要求,鉴定机构需按一定顺序遵守和采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如不执行推荐性标准,则必须明示自己鉴定机构执行的标准,这是对委托方和双方当事人的一种质量承诺,更是展示和提高自己鉴定质量信誉度的主要手段。具体条文如下:

      1.司法鉴定管理文件《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年修订版(司法部令第132号)第23条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1)国家标准;(2)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3)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2.资质认定文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第4.5.17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使用适合的检验检测方法和方法确认的程序,包括被检验检测物品的抽样、处理、运输、存储和准备。……检验检测方法包括标准方法、非标准方法和检验检测机构制定的方法。”其第2款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采用满足客户需求,并满足检验检测要求的方法,包括抽样的方法。应优先使用以国际、区域或国家标准形式发布的方法,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使用标准的有效版本。”;其第3款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为其需要,自己制定检验检测方法的过程应有计划性,并应指定资深的、有资格的人员进行。提出的计划应随着制定方法工作的推进予以更新,并确保有关人员之间能有效沟通。当使用非标准方法时,应遵守与客户达成的协议,且应包括对客户要求的清晰说明及检验检测的目的,所制定的非标准方法在使用前应经确认。”

      3.实验室认可文件CNAS-GL36《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鉴定过程的质量控制指南》第4.5.2规定:“选择鉴定方法原则上按下述排列顺序选择:a)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b)国家标准;c)公共安全行业标准;d)委托方指定的方法;e)其他方法:技术组织发布的方法、仪器生产厂家提供的指导方法或者鉴定机构制定的内部方法。”

      标准实质上是一种规则,需要被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一项标准共同使用面越广,重复使用频次越高,标准的影响力越强,产生的效益就越好。司法鉴定和实验室认证认可均要求鉴定使用标准方法,如无标准方法可建立非标方法,但后者的制定和实施有一系列的要求和限制。因此,一些鉴定机构以推荐性标准不具强制性或标准多无法遵从为由,拒绝实施推荐性标准,从法理上是讲不通的,这只是为自己实验室和执业能力水平不达标进行狡辩。

      不可否认,推荐性标准本身可能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而这些不完善之处需要在实践中经过一定案件使用、积累才能反映出来。因此,如果通过鉴定实践检验,对于那些争议大、存在错误风险的条款甚至整个推荐性标准,可以不予采用。推荐性标准的执行要靠鉴定机构的自信与自觉,还要靠认证认可部门的监督,重要的是法院对鉴定意见的质证认证。比较两份鉴定文书,如果一份清楚标明采用标准方法的名称和标准号,而另一份没有采用标准方法,并且方法名称也不规范,那么法官在证据采信上会倾向于前者。如果鉴定意见的使用单位注重鉴定过程的标准化,那么鉴定机构执行推荐性标准的自觉性将大大提高,不规范的实验室建设、实验室管理和鉴定方法就会大大减少,同时也不会再有推荐性标准是否需要执行的讨论了,切实落实了鉴定质量和促进最佳的司法效益。

      五、客观认识标准化体系的局限

      标准化体系可以提高法医物证鉴定的质量,提高鉴定的公信力。在标准化体系的框架下开展法医物证鉴定,较大程度地限制了鉴定过程中的主观性,增加了鉴定的客观性、可靠性。但是,只要有人的参与,鉴定中不可避免地表现出主观性,比如人工加样、额外峰分析、降解样本分析、混合样本分析等等,存在着大量主观性操作及判断。尽管实施标准化体系,也难以完全杜绝主观错误的发生,多年的能力验证,法医物证DNA鉴定获得满意的概率也仅为65~85%,已通过实验室认可和从业人员能力认证的机构都被证明提交过有缺陷的鉴定意见。因此,开展标准化工作并不代表鉴定意见书不需要经过法庭质证就能被直接采纳,它不应成为法官对DNA证据盲目接受、使用以及减轻职责的借口,标准化不能代替法庭审查。

      当然,标准化文件不是万能的,它仅是一段时期的产物,又与技术水平、经济状况、政策导向密切相关,其作用是有限的,不能歪曲放大,它不能去规范无法预测的事情,也不可能规范突然发生的事物。(16)而且,受当前技术水平限制,不是所有的鉴定目的能够有明确的技术指标去制定相关标准。此外,无论是鉴定还是法庭质证,要防止机械的使用和解读标准化文件,对每个案子要独立分析,注重个案特点,注重最低标准和个性化相结合的原则。

      随着我国法制的逐步健全,法医物证鉴定标准化已非常必要。但是,标准化是一个庞大的体系,体系的建设和完善需要集思广益、群策群力,需要打破行政壁垒,加强部门及地区之间合作交流,需要加强检验检测能力,高质量通过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积极学习国外经验,做好研制、培训、执行标准化文件的工作。虽然目前法医物证鉴定标准化建设处于爬坡阶段,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不断提高对标准体系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增加人、财、物的投入,加快标准化体系建设进程,这对规范法医物证鉴定、提高实验室管理和证据法治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

      ①标准化活动确立的条款,可形成标准化文件,包括标准和其他标准化文件。标准化的主要效益在于为了产品、过程或服务的预期目的改进它们的适用性,促进贸易、交流以及合作。参见GB/T 20000.1-2014《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术语》。

      ②参见刘耀:《法庭科学标准化》,载中国法医学会:《内地与香港法证科学标准化、规范化研讨会论文集》,2002年2月。

      ③参见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网站,公告栏中的政策法规,2000年1月施行的《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http://www.moj.gov.cn,最后访问日期:2016-04-20

      ④鲁涤、常林:《从亲子鉴定的问题看标准化管理的重要性》,《中国司法鉴定》2001年第1期。

      ⑤吴梅筠:《法庭DNA分析的标准化问题》,《中国司法鉴定》2002年第2期。

      ⑥张绍雨:《公共安全行业毒物分析标准化现状与趋势》,《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公共安全研究》2002年第9期。

      ⑦参见前引②。

      ⑧按照标准约束程度划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和指导性技术文件。指导性技术文件是为仍处于技术发展过程中(如变化快的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提供指南或信息,供科研、设计、生产、使用和管理等有关人员参考使用而制定的特殊的标准化文件。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出版单位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不宜由标准或其他文件引用而使其具有强制性或行政约束力。参见国家标准技术审查部组织编;《标准研制与审查》,中国标准出版社2013年版,第6页。

      ⑨在该指南中,标准的定义还包括以下注释:(1)标准宜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2)规定的程序指制定标准的机构颁布的标准制定程序;(3)诸如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国家标准等,由于它们可以公开获得以及必要时通过修正或修订保持与最新技术水平同步,因此它们被视为构成了公认的技术规则。其他层次上通过的标准,诸如专业协(学)会标准、企业标准等,在地域上可影响几个国家。

      ⑩参见GB/T20000.1-2014《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术语》。

      (11)卞建林、郭志媛:《健全统一规范公正的司法鉴定制度》,《中国司法鉴定》2015年第3期。

      (12)个人识别力(discrimination power,DP)是指在群体中随机抽取两个体,两者的遗传标记基因型不相同的概率。DP是评价该遗传标记系统识别无关个体效能大小的指标。随机抽取的两个体,在某个遗传标记中的表型、基因型不相同的概率越高,说明这个遗传标记在识别无关个体方面的效能就强。

      (13)See Gill P,Whitaker J,Flaxman C,et al.An investigation of the rigor of interpretation rules for STRs derived from less than 100 pg of DNA.112 Forensic Sci Int,17-40(2000).

      (14)除正常标准制定程序(程序类别代号:A)外,还有在A程序上省略起草阶段的B程序以及省略起草阶段和征求意见阶段的C程序。B和C程序属于快速程序,适用于已有成熟标准草案的项目,如等同、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标准制修订项目和对现有国家标准的修订或我国其他各级标准的转化项目。参见前引⑧,第19页。

      (15)参见前引⑧,第154~160页。

      (16)程军伟:《论司法鉴定的标准化》,《理论导刊》200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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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医物证鉴定标准化问题及对策研究_鉴定意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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