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公案侠义小说与清代中后期大众文化心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清代论文,公案论文,大众论文,侠义论文,后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个小说流派的产生与繁盛,决不仅仅是一个孤零零的文学现象,它应该说是一种文化现象。一个新的小说流派何以在特定的时代出现,这既是文学自身发展演变的必然趋势,更是特定时代各种文化因素有机融合作用的结果。从根本上说,它契合了特定时代读者大众的文化心理,反映了他们的观念和愿望,满足了他们的心理需求,其中包括思想观念、文学意识、审美趣味、接受心理等。正如王国维所讲的:“凡一代有一代之文学:楚之骚,汉之赋,六代之骈语,唐之诗,宋之词,元之曲,皆所谓一代之文学,而后世莫能继焉者也。”(注:王国维《(宋元戏曲考)序》。
清代公案侠义小说在清代中后期的产生与繁荣,既是这一特定历史时期大众文化心理的影响与制约的结果,也是其具体表现,恰如鲁迅先生所讲的“为市井细民写心”,“正接宋人话本正脉,固平民文学之历七百余年而再兴者也”。(注:鲁迅《中国小说史略》第二十七篇《清之侠义小说及公案》,人民文学出版社1973年版。)它在当时广大市井细民中的传播与影响,远远超过其它流派的小说。因此,从某种角度来讲,清代公案侠义小说是透视清代中后期广大民众心态的一个窗口,由此可见积淀于民族心理深层的东西在特定时代的演变和体现。
(一)
清代公案侠义小说一个最显著的特点是实现了公案小说和侠义小说的合流,让清官和侠客结盟,联手惩治贪官污吏、土豪劣绅、江湖盗匪。尽管长期以来,由于中国古代特定的社会文化环境,在广大民众中形成了较为广泛的清官崇拜和侠客崇拜意识,但从社会现实及其在文学中的表现来看,清官与侠客始终处于对立状态,清代公案侠义小说以文学的方式实现两者的和解和结盟,这是颇为耐人寻味的。
所谓清官,主要指那些清正廉明、秉公执法的政府官员。从历代文学作品的描写看,清官的不畏强权、扶弱抗暴、公正执法的品格尤其受到关注和称扬。能够成为清官形象并进入文学作品的并不多,主要有包拯、海瑞、施仕纶、于成龙、彭朋、刘墉等人,这些人史有其人,生前即享有美名,死后更是受到歌颂和膜拜。其中最有影响、最具代表性的莫过于包拯。《宋史·包拯传》称其“立朝刚毅,贵戚宦官为之敛手,闻者皆惮之。人以包拯笑比黄河清,童稚妇女亦知其名,呼曰包待制,京师为之语曰:‘关节不到,有阎罗包老。’”早在南宋,吴祇若就称包拯“名塞宇宙,小夫贱隶,类能谈之”。(注:转引自颜中其《包公传》,黑龙江教育出版社一九八六年版。)从元代开始,除诗文的吟咏歌颂外,戏曲、小说等更是以其为主人公,大书特书。据统计,仅元杂剧及南戏中的包公戏就有25种之多。(注:据朱万曙《包公故事源流考述》,安徽文艺出版社一九九五年版。)小说则从宋元话本中的《合同文字记》、《三现身包龙图断冤》,到明代的《百家公案》、《龙图公案》,再到清代的《万花楼》、《清风闸》、《三侠五义》,连绵不断。包公不仅成为清官的代名词,而且还成为中国古代文学作品的一大母题,反复出现。
再看侠客,早在汉代,司马迁就在《史记》中为其立传,称赞他们“其言必信,其行必果,已诺必诚,不爱其躯,赴士之厄困”,并指出侠客受崇拜的社会原因“缓急,人之所时有也”。对其内在的文化心理因素,郑振铎先生有精辟的论述:“一般民众,在受了极端的暴政的压迫之时,满肚子的填塞着不平与愤怒,却又因力量不足,不能反抗,于是在他们的幼稚心理上,乃悬盼着一类‘超人’的侠客出来,来无踪,去无迹的,为他们雪不平,除强暴。”(注:郑振铎《论武侠小说》,见《郑振铎文集》第六卷,人民文学出版社一九八八年版。)在文学作品中,侠客形象也是反复出现,备受关注的。相对于清官崇拜,侠客崇拜有更广泛的涵盖面,除民间下层外,它也是文人心理的一种折射,只要读一读唐传奇及后代笔记中有关这类题材的作品,就可以明显地感觉到这一点。
从现实情况看,清官和侠客无论是在身份地位、思想观念,还是在行为方式、活动区域上都有很大的差异。前者是执法者,以法律维护正义和公平,维护社会正常的生活和道德规范,而后者常以违法者的形象出现,他以暴抗暴,法外行法,成为社会的异己分子和不安定因素,常常受到官府的打击和镇压。早在战国时期,秦国就曾采取措施抑制侠士的发展,《云梦秦简》中有专门的《游上律》,以律令的形式限制游侠等人的活动。另据《史记》的《游侠列传》、《酷吏列传》、《汉书》的《游侠传》、《酷吏传》等篇的记载,西汉时官府对豪侠势力曾进行过多次残酷的镇压,其后的历代王朝对侠客也进行过程度不同的打击。
文学作品中所描写的清官和侠客与现实相去甚远,更多地体现为理想和愿望,近乎童话形态。尽管在现实中两者所担当的社会角色呈现为对立,但从他们的社会功能及对民众的影响来看,他们还是有共同之处的,比如扶弱抗暴,扬善惩恶,追求正义与公平,方式当然各异。在民众的心目中,清官和侠客都是平民与弱者的保护神,只不过类型不同而已。对他们来讲,包拯的严惩小衙内和鲁智深的拳打镇关西可以达到同一个目标,同样受到欢迎。这种清官和侠客的部分一致是清代公案侠义小说得以出现的文化心理基础。小说的原创者们,即那些民间说书艺人在这一点上大做文章,从观念上,以文学的形式实现了清官和侠客的合流。这种合流的前提是清官崇拜和侠客崇拜的意识深入人心,公案小说和武侠小说这两种题材特征十分明显的小说发展完备,一旦这些条件实现,又有合适的社会文化土壤与心理需求,两者的合流便是水到渠成的事了。
从《施公案》、《三侠五义》这两部较早出现的公案侠义小说作品中还可看到这种合流的形成发展痕迹。这两部小说的前半部分基本上写清官破案故事,后来才引入侠客,形成合流,再到后来,侠客逐渐取代清官,成为小说中的核心人物。结合这些小说最早源于说书这一点来看,这种合流也是说书艺人在艺术上的大胆创新和尝试。起初,说书艺人们只是在讲述传统的公案故事,生存的需要与同行间的竞争迫使艺人们进行创新,以争取更多的听众。于是,有些说书艺人便将侠客引入公案故事,于断案之外,又加江湖争斗,这种新奇的形式受到欢迎。说书艺人为迎合听众的趣味,逐渐加重武侠的成分。别的艺人也纷纷效仿,一时间,公案侠义题材十分走红,戏曲、小说又以不同的艺术形式推波助澜,扩大影响,结果形成了多家书坊争相刊印,续书一出再出的繁盛景象。从当时人记述还可依稀看到清代公案侠义小说大受欢迎的情景。著名说书艺人石玉昆因说《三侠五义》在道光年间轰动一时,当时有子弟书《石玉昆》专门描绘其说书技艺,其中有“惊动公卿夸绝调,流传市井效眉颦”,“编来宋代包公案,成就当时石玉昆”之语。《彭公案》的流传也是“会庙场中谈是书者不记其数,一时观者如堵,听者忘倦”。(注:孙寿彭松坪氏《彭公案序》。)欢迎意味着认可,这说明清官和侠客的合流结盟契合了下层民众的文化心理和审美需求。
(二)
清代公案侠义小说以文学的形式实现了清官和侠客的结盟,但需要指出的是这种结盟不是平等的,而是侠客向清官的屈服与认同。正如鲁迅先生所云:“凡侠义小说中之英雄,在民间每极粗豪,大有绿林结习,而终必为一大僚隶卒,供使命奔走以为宠荣,此盖非心悦诚服,乐为臣仆之时不办也。”(注:鲁迅《中国小说史略》第二十七篇《清之侠义小说及公案》,人民文学出版社1973年版。)对此,有不少研究者持批判态度,认为展昭、白玉堂、黄天霸等人堕落了,丧失了自由人格精神,沦为官府的爪牙和帮凶,并以此指责清代公案侠义小说思想庸俗,格调低下。这种批判和指责是以现代人的观念来评价古人,自有其合理之处,但不够公允,因为它忽略了这类小说产生的社会文化背景与大众心态。对这一问题,我们还需具体、辩证地看。
首先,这种清官与侠客的结盟方式合乎历史的实际。在中国古代,侠客以武犯禁,是官府的打击对象,他们常常生活在流亡、危险的不安定状态中。早在战国时期,韩非子就将侠视为危及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之一。(注:参见《韩非子·五螽》。)官府的残酷镇压使侠客队伍出现了分化,归顺官府、效力朝廷者不乏其人。官府也采取打击与招降的两手政策,以一部分侠客对付另一部分侠客。如《史记·酷吏列传》中的王温舒,“少时椎埋为奸”。后任广平都尉,“择郡中豪敢任吏十余人,以为爪牙”,并“把其阴重罪”,使他们死心塌地为自己卖命。结果,“捕郡中豪猾,郡中豪猾连坐千余家”。这与《施公案》及其续书中施仕纶收降黄天霸、贺天保等人,并利用他们剿灭同类于六、于七等属同一性质。
侠客作为社会的异己力量,他们的行为方式与社会上通行的儒家思想及其伦理道德规范是相矛盾的,因此,在生命危险之外,他们又多了一层心理负担。在《施公案后传》的第九十一回,侠客计全规劝何路通的一段话很有代表性:“为人须习正道,世上百艺俱能养人,想你我幼年之间,不务正业,打劫为生,空混了半生,年纪都不小了,须当想个养老的主意,才能保得住,收个结果……你我也老了,王法也紧了,这时候想不出个收场结果来,也就难为了一世男子。”
这段话虽然站在市井细民的角度来看侠客,带有浓厚的世俗色彩,但如实地道出了侠客的生存困境,反映了他们的忧患和忏悔意识。也正是为此,侠客有可能投身官府,谋求生存之路。从来没有天生的侠客,侠客的成分复杂,有盗有匪,有僧有俗,俗话说“逼上梁山”,多是不得已而为之,正如《三侠五义》中的包拯的侍从王朝所言:“我等皆为功名未遂,亦不过暂借此安身,不得已而为之。”对这些侠客来讲,重返正常的社会并得到认可是一个巨大的诱惑力。投身官府,谋得一官半职,不失为理想之举。在《三侠五义》中,王朝等人也正是这样做的,包拯复官后,他们就“将山上喽罗粮草金银俱各分散,只带了得用伴当五六人,前来开封府投效,以全其行”。
从心理上来讲,侠客对清官是敬重的,毕竟他们有一些共同的目标,有一些共同的敌人,渊源久长、影响深远的清官崇拜意识也为侠客所认可。在文学作品中,虽然清官与侠客处于对立状态,但其中不乏侠客敬重清官的描写。如明代小说《于少保萃忠传》中就有于谦巡历经过太行山,喝散群盗的情节。(注:《于少保萃忠传》第十二回,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一九九三年版。)这种敬重,也是侠客脱离江湖,委身官府,受清官差使的心理基础。
这种清官和侠客的结盟方式不仅合乎历史的实际,而且也是社会现实的一种反映,鲁迅先生在分析清代公案侠义小说的兴盛原因时,曾结合时代背景及民众心态谈到这一点:“其先曾经有过几回国内的战争,如平长毛、平捻匪、平教匪等,许多市井中人,粗人无赖之流,因为从军立功,多得顶戴,人民非常羡慕,愿听‘为王前驱’的故事,所以茶馆中发生的小说,自然也受了影响了。”(注:鲁迅《中国小说的历史的变迁》,见《中国小说史略》,人民文学出版社1973年版。)社会风尚影响到文学,经过加工夸饰,便出现了这种“以一名臣大吏为中枢,以总领一切豪俊”的清官与侠客的结盟方式。如果一味地指责侠客的堕落,显然是忽视了中国古代特殊的历史文化背景,将现代人的观念强加给古人。
其次,结合中国古代侠义题材的作品来看,行侠意识和以儒家思想为代表的社会主流文化之间的矛盾一直在困惑着作家和读者。这种矛盾我们可以简化为忠与义的冲突。《水浒传》对此有十分详尽的描写和表现,在小说中,掌握着义军命运的宋江始终徘徊于忠义之间,几经反复斗争,最后选择了忠,投身朝廷。在全书的结尾,宋江为了尽忠,保全名节,不惜毒死自己的结义兄弟李逵,这一情节生动地展现了这种选择的艰难与残酷。老实说,宋江带领梁山众好汉平田虎、王庆,征方腊,这与《施公案》中黄天霸协助施仕纶剿除其它绿林盗侠的做法并没有本质的区别。
如果说《水浒传》中还存在着忠与义选择的困惑,那么,与清代公案侠义小说同时期的侠义小说如《绿牡丹》、《荡寇志》、《儿女英雄传》等十分明确地表现了向社会主流文化及正统道德规范皈依、认同的思想。在《儿女英雄传》中,豪爽泼辣、桀傲不驯的侠女十三妹最后被改造成温柔贤慧、安守闺房的淑女何玉凤,它与《三侠五义》中锦毛鼠白玉堂的归顺和降服在性质上是一样的。《施公案》、《三侠五义》、《彭公案》等是地地道道的平民文学,植根于民间,流传于民间,所流露的是广大平民的思想和情绪。从思想上来看,它所宣扬的不过是当时一般民众都能接受,而且为官府所认可的忠孝节义等伦理道德观念,并没有特别深刻或离经叛道的思想。对此,《三侠五义》的改编整理者问竹主人有十分清楚的认识:“至于善恶邪正,各有分别,真是善人必获福报,恶人总有祸临,邪者定遭凶殃,正者终逢吉庇,昭彰不爽,报应分明,使读者有拍案称快之乐,无废书长叹之时。无论此事有无,但能情理兼尽,使人可以悦目赏心,便是绝妙好辞。”(注:问竹主人《忠烈侠义传序》。)清代公案侠义小说的原创者们多是文化素养不高的民间说书艺人,他们不可能有曹雪芹、吴敬梓那么深刻的思想和见解,正如胡适所言:“著书的人多半没有什么深刻的见解,也没有什么浓挚的经验,他们有口才,有技术,但没有学问。他们的小说,确能与一般的人生出交涉了,可惜没有我,所以只能成一种平民的消闲文学。”(注:胡适《五十年来中国之文学》,见《胡适古典文学研究论集》,上海古籍出版社一九八八年版。)“没有我”,这正是平民文学的特点,它使作者成为广大下层平民的代言人,反映他们的思想和观念。清代公案侠义小说与《水浒传》、《绿牡丹》等对忠义的选择是一致的,只不过更为自觉,忠君思想及伦理意识更为浓厚而已。因此,只要将清官与侠客结盟,其方式只能是后者的归顺和降服,而绝不可能是相反,这是社会历史条件与文化传统所决定的,是一种必然的结果。
不少研究者在探讨侠文化和武侠小说时,往往统而论之,忽视了由文化背景、时代风尚等因素所造成的侠形态的差异。总的来看,清代公案侠义小说中的侠客形象与前代文学如唐传奇中的侠客形象有很大的不同,尽管两者间有一定的渊承关系。唐传奇属文人话语,其作品中的侠客行侠仗义,不计名利,超然物外,体现出一种不受羁拘的自由人格精神。如《原化记》中的《义侠》篇描写一位剑客不为金钱所动,不去刺杀贤士,反而杀掉忘恩负义的雇主,这完全是为正义感所驱使。相反,清代公案侠义小说属民间话语,其侠客形象带有浓厚的世俗气。他们追求功名利禄,一心梦想荣耀门庭,封妻萌子。如《施公案》中,黄天霸明白无误地对施世纶说:“小的为老爷,只为图名上进。”为了这一目标,他不惜绝情反目,杀死结义兄弟,逼死盟嫂。而清官们在招降众侠客时,也往往以功名利禄为诱饵。比如在《施公案》中,施仕纶常常说:“今义士者肯相随,女几件功劳施某定然启奏当今主上重用,毫杰自不愁身荣贵显。”这种差异,与上述两类小说分属不同的文化层面有关,并无高下之分。对这一问题,笔者将另撰文详述。需要说明的是,尽管侠在文学中的表现有文人、平民之分,但其内涵还是保持了一定的稳定性,刘若愚先生对比有比较客观的认识:“尽管有这些变化,小说中的游侠仍然忠于游侠的大多数信条;他们勇敢、忠诚、正真,只拥护清官,总扶助穷困。”
《水浒传》因其豪侠题材的选择与表现,明清两代屡受查禁。清代公案侠义小说选择了相同的题材,但表现方式有所改变,它较少表现侠客与清官的冲突,而是让侠客归依清官,突出忠君、伦理色彩,赋与侠客合法身份,因而得到官方的认可,得以顺利地在社会上流传,否则,它也将难逃被查禁的厄运。据有关资料记载,从咸丰到光绪时期,宫廷中多次上演过《罗四虎》、《连环套》、《恶虑庄》、《淮安府》、《落马湖》、《小蜡庙》等公案侠义戏。(注:朱家《清代乱弹戏在宫中发展的有关史料》,见《中国京剧史》上卷《附录》,中国戏剧出版社一九九○年版。)可见连最高统治者皇帝都认可清官与侠客的这种结盟方式。
(三)
所谓“一代有一代之文学”,“后世莫能继焉”,指的是文学的时代特性。清代公案侠义小说之所以独盛于清代中后期,除前面所论述的它契合下层民众的思想观念,是时代风尚的折射外,它满足了下层民众的审美娱乐要求,符合他们的欣赏品味,这也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
求新趋异心理是读者制约、推动文学发展演变的一种内在驱动力。在清代公案侠义小说兴盛的前夕,小说的创作和阅读处于《红楼梦》的巨大影响之下。《红楼梦》刊行流传后,大受欢迎,被改编成戏曲、曲艺形式演出,续书、仿作纷纷出现。据统计,当时《红楼梦》的续书有三十多种,仿作有二十多种。儿女情事,家庭细故题材的风行持续到一定时间,读者会感到单调,产生厌倦心理。在这种情况下,当惊险刺激,故事曲折,极富娱乐色彩的《施公案》、《三侠五义》、《彭公案》等公案侠义小说面世时,会给人耳目一新之感,自然容易受到关注,迅速流行。鲁迅先生在分析《三侠五义》时曾指出过这一点:“值世间方饱于妖异之说,脂粉之谈,而此遂以粗豪脱略见长,于说部中露头角也。”
值得注意的是,鲁迅先生不仅分析了清代公案侠义小说兴盛的时代因素,而且他还从读者内在接受心理、审美趣味的角度进行探讨:“明季以来,世目《三国》、《水浒》、《西游》、《金瓶梅》为‘四大奇书’,居说郭上首,比清乾隆中,《红楼梦》盛行,遂夺《三国》之席,而尤见称于文人。惟细民所嗜,则仍在《三国》、《水浒》。时势屡更,人情日异于昔,久亦稍厌,渐生别流。”(注:鲁迅《中国小说史略》第二十七篇《清之侠义小说及公案》,人民文学出版社1973年版。)这段话指出“文人”与“细民”欣赏趣味的差别对小说演变的影响和制约。象《红楼梦》这类文人小说,情感抒发细腻缠绵,描摹刻画精妙传神,行文运笔意深韵长,更适合有较高文化素养的文人士大夫的口味。对大多数文化水平较低的众多市井细民来讲,他们看戏、听说书、读小说,更多的是为了娱乐和消遣,那些故事惊险曲折、悬念迭出、离奇刺激的小说更适合他们。正是这种内在的审美心理的差别,使“文人”和“细民”各自选择不同的文学题材与体式流派。清代公案侠义小说既契合广大市井细民的内在审美需求,又于人们对儿女情事题材的厌倦之时脱颖而出,自然受到欢迎,风行于世。中国古代通俗小说在文人的参与下,自明末起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形成了文人小说与民间评话小说并行的局面,彼此消长,相互影响,从清代公案侠义小说的产生与兴盛可见中国古代通俗小说的演变情况。
清代公案侠义小说受以《龙图公案》为代表的公案小说和以《水浒传》为代表的侠义小说的重要影响,但又不是两者的简单重复和相加。首先,它将案件的侦破与江湖的争斗结合起来,可以使人得到双重的满足。小说流派的合流是小说发展的必然趋势,它使小说的内容更丰富多彩,给人以多方面的满足。结合中国古代通俗小说的实际情况看,清代小说合流、混类的现象十分突出,如《女仙外史》代表着历史演义和神魔小说的合流,《儿女英雄传》代表着才子佳人小说与侠义小说的合流。公案小说和侠义小说的合流,只是其中的一种。其次,清代公案侠义小说在内容上多有创新,在读者面前展现了一个十分新奇的艺术世界,其中既有奇人奇事如武林恶斗、破阵盗宝的描写,又有奇景奇物如铜网阵、逆水泉、暗器、迷魂药的摹绘,五光十色,新奇别致,令人眼界大开。小说自身的以奇、险为特征的艺术魅力,恰好符合一般民众的娱乐消遣需要,对他们产生强大的吸引力,再加书商的积极参与、推波助澜等社会文化因素的作用,清代公案侠义小说风行一时,并对后世的武侠小说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为其兴盛奠定了群众基础。这正如鲁迅先生评述《三侠五义》时所说的:“别开生面,很是新奇,所以流行也就特别快,特别盛。”(注:鲁迅《中国小说的历史的变迁》,见《中国小说史略》,人民文学出版社197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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