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建立计划生育公共福利基金制度的实践_公益金论文

探索建立计划生育公共福利基金制度的实践_公益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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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2年下半年起,浙江省提出在全省探索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这是浙江省各级党委、政府和财政、计生等有关部门关爱计划生育特困家庭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全省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机制又一新的探索。从目前实践的情况看,各地对建立这项制度领导重视,思想统一,行动迅速,进展明显,不少地方试点工作已取得初步的效果。

一、探索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的主要起因

浙江省探索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是在当前改革政府财政投入管理体制的大背景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指示,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旨在借助建立社会性的公益金制度,采取政府投入、社会捐助等形式筹措资金,重点对一些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在生活补助、养老保障等方面进行社会救助。

自从20世纪70年代初开始推行计划生育以来,浙江省30年约少生了2500多万人,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是,在群众普遍实行计划生育的同时,由于一些突发事件或意外事故给一些独生子女家庭带来生活上的特殊困难。特别是独生子女家庭遭受独生子女夭折、伤残、重病等天灾人祸的情况,尤其需要政府和社会对其进行救助。经省计生委参与协商、讨论,在去年浙江省九届人代会第五次会议上,11位省人大代表联合提出了“建议解决独生子女特困家庭社会救助问题的议案”。省人大代表工作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将此议案转建议,交办给省计生委主办。省计生委专门就这个议案与省财政、民政、劳动保障部门进行了协商,在此基础上专门向省政府递交正式请示文件,建议在全省探索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重点对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进行社会救助。对此,省政府同意省计生委组织在全省开展试点。

概括地讲,浙江省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可行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体现。通过这项制度的建立,由政府和社会共同对那些因响应计划生育政策而付出特殊牺牲的群众给予一种利益补偿,有利于体现党和政府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作出贡献的广大群众的深切关怀,必将对当前和今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产生重要的积极影响。

第二,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是贯彻实施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推动政府履行法定义务、责任的必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帮助。”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是政府贯彻执行这一法律规定,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的重要探索。

第三,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是落实中央有关指示精神的具体行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指出:“国家支持和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基金。”在今年召开的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强调,要积极探索调动人民群众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利益机制,要求抓紧对一些有特殊情况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独生子女家庭建立社会救助机制。

第四,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符合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改革财政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建立和实施公共财政,即要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对现行财政的管理观念、管理制度和方式方法作相应的改变和改革。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是改革政府对计划生育投入模式的一种创新,吸收社会捐助资金用于计划生育工作,也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体现了当前实施公共财政的改革方向。

第五,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从政府财力角度看是现实可行的。尽管据估算在浙江省现有330万户独生子女家庭中约有2.5万户遭受子女夭折的打击,独生子女发生各种残疾约有5万多人,但在独生子女夭折和伤残情况下,有些家庭还是能通过再安排生育解决实际困难的,有的其父母可以照顾安排进事业单位工作,真正不再生育、不能生育和不收养子女的只是少数。因此,在县级以上政府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可视地方财力集中一定的资金,结合社会捐助,重点解决独生子女家庭的特殊困难,这样对政府不会构成很大的财政负担,在争取各级政府财力保障上是切实可行的。

二、探索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的主要措施

现阶段,浙江省在推动全省探索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的过程中,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将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的要求列入新修订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把各级政府的责任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浙江省计生部门在大力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关规定、加强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主动汇报,积极参谋,大力争取,最终赢得了国家和省委、省人大、省政府有关领导的重视、支持,将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的要求列入了新修订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现行的《省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计划生育公益金由社会资助、财政投入等方面组成。计划生育公益金主要用于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夫妻不再生育等对象和其他特殊情况进行扶持。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二是开展全省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情况的调查,为各级政府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提供更加有力的依据。2002年下半年,浙江省计生委采取面上统计汇总调查和进村入户重点走访的办法,对全省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情况开展深入调查。据调查统计,浙江省目前在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残疾且其父母未再生育(或领养)的家庭有6000多户,占全省总户数的4.2/万;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家庭2000多户,占全省总户数的1.61/万。省计生委在掌握这些面上情况的基础上,组成几个调研组深入到农村进行重点走访、慰问和典型调查。调研结束后,省计生委专门撰写了调研分析报告,并附带其中30户独生子女死亡或意外伤残(病残)且其父母不再生育的特殊困难家庭“典型案例”,提供给省委、省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参阅,引起了强烈共鸣和高度关注。

三是由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推动各地进一步重视这项工作。在2003年4月份召开的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上,新一届省委、省政府把探索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作为今后五年任期内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部署。省政府主要领导强调,要通过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发展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城乡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事业,解除广大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要特别重视探索建立对有特殊情况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救助机制,把探索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作为当前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任务。会上,省政府与11个市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规定2003年全省11个市都必须开展这项工作的试点。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在工作会议期间召开的全省计生委主任(局长)会议上,省计生委专门就开展这项试点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

四是精心指导为在全省总结、完善、推广试点经验作好准备。2002年下半年,浙江省计生委相继选择经济欠发达的武义县和经济比较发达的绍兴县先行开展试点。省计生委领导和有关干部多次赴这两个地方进行试点工作指导,当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计生部门参谋得力,财政、劳动、民政等部门给予了大力支持,确保了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至2002年底,这两个试点县已分别设立了计划生育公益金,并出台了比较规范的《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省计生委及时总结试点进展情况,通过工作会议参阅材料、工作简报等形式,向全省作了介绍,供各地开展试点时参考。由于这是一项崭新的工作,省计生委允许各地在试点中有不同的探索,采取不同的模式。在各地试点比较成熟后,将认真总结经验,加快在全省推广。

三、探索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试点情况和主要模式

据2003年6月份浙江省计生委组织的调研,目前全省11个市基本上已落实1~2个县(市、区)开展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的试点,将近20个试点地区已通过财政拨款和社会资助等途径落实了建立公益金的首期经费,并已出台或即将出台公益金管理的办法,绍兴、诸暨、余杭、嘉善、武义、磐安、乐清等县(市、区)已开始实际运作。这项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受到了基层干部群众的广泛拥护和高度赞扬,逐步为塑造新时期各级政府以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形象,引导、推动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发挥更加明显的作用。特别是各地在试点过程中,运用多种形式,普遍开展了宣传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的活动,或发布致社会各界的公开信,或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的重要意义,宣传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典型人物和踊跃认捐计划生育公益金的人和事,逐步形成了全社会关注和救助广大计划生育家庭中弱势群体的工作氛围。

根据各地试点运作的实际情况,目前比较典型的有以下两种模式:

(一)绍兴县的模式:

2002年,绍兴县委、县政府建立了农村计划生育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允许农村自愿放弃生育二孩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的夫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县、镇、村三级给予补助;同时,还出台了计划生育优先优惠若干意见,按照独生子女户、农村两女户、自愿终身一孩户等不同层面,在激励奖励、减免收费、社会保障等三方面作出了有利于农村计划生育户的规定。至去年底,全县有868人参加了农村计划生育社会养老保险,310人选择了一次性奖励,当年县财政补助资金828万元。

今年年初,该县又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状况,出台了《绍兴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主要内容是:

1.确定计划生育公益金的来源:由财政拨款、社会捐款和其他收入三部分组成。其中以财政拨款为主,发挥县财政的主渠道作用;为了营造一种氛围,引起全社会的关注,把宣传发动社会捐款作为公益金的另一重要来源。目前,县财政已拨款100万元作为计划生育公益金的首期资金,发动社会捐助72万元。

2.确定三种补助对象:即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的、已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且子女未满18周岁的、其他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截至2003年4月底,全县已为首批60户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落实公益金的补助。

3.规定两类补助方式和标准:即对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夫妻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又有特殊困难的,给予每月100~150元的补助;对其他补助对象,视情给予2000元以下的一次性补助。

4.成立由人口与计划生育、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残联、审计等部门组成的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内,负责计划生育公益金的日常管理工作,按依法管理、严格审核、不断完善的要求,制订和完善具体日常的操作办法。

(二)余杭区的模式: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颁布实施后,在当地计生部门的积极争取下,杭州市余杭区委、区政府于2002年12月31日专门召开了第7次区长办公会议,决定在区慈善基金内设立一项计划生育公益金科目,资金额度为250万元,专项用于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以及计生贫困户中独生子女上大学和特困纯农独女户家庭生活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家庭的补助等。

在慈善基金内单独设立一项计划生育公益金科目,是余杭区委、区政府为了确保该项资金足额到位的一个有力举措,在全省也属首创。这主要基于余杭区慈善募捐工作的良好开展。该区每年要举行一次大规模的慈善募捐活动,捐款总额逐年递增。区政府明确规定,计划生育公益金发放后,慈善基金要及时充入,保证计划生育公益金总额始终保持在250万元的水平线上。今后每年将由区计生局根据实际情况,向民政部门提出方案,以区计生部门的名义对有关计划生育特困人员进行补助,具体的资金外转由区财政局负责把关。

余杭区现有三种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方式:(1)全区目前有独生子女伤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家庭80户,独生子女死亡且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家庭101户,对于这些家庭,区政府将从计划生育公益金中给予每对夫妻一方一次性10000元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保,在男方60周岁或女方55周岁后按月领取保险金,如月领金额低于100元,则按月领金100元投保。(2)该区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计划生育户共2449户,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基本丧失劳动力的)41人,对于这些家庭,将给予每户每年500元的补助;对特困的独生子女家庭。子女考上大学的给予500~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3)对其它有特殊情况的独生子女家庭也将酌情给予一定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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