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社会中的公民再造:反思与出路_风险社会论文

风险社会中的公民再造:反思与出路_风险社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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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回日期:2014-12-04

      中图分类号:D0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15)01-0031-07

      良善的社会治理离不开公民的责任意识与共同行动。在世界范围内政府市场化改革以及资本全球流动的影响下,旧的社会治理理念及其制度模式正在走向衰落。与之相适应,公民的认知模式及其行动方式也正经历着转型的考验。不过在制度惯性的影响下,新问题与旧理念的冲突把公民置于风险社会的情境之中。正如贝克所认识到的那样,在制度化个体主义的压力下,公民变成了个体的行动者,从民族国家的结构中抽离出来。而这种“抽离”不再以重塑能够把个人“再嵌入”其中的传统结构为旨归。[1]在很大程度上,那些无法“再嵌入”到稳定结构中的公民,通常会采取流动性的策略来应对转型社会中的风险。但是具有市场自由选择和消费主义特征的流动性理念,破坏了公民的责任意识以及他们开展共同行动的团结力。更有甚者,在流动性理念支配下的公民行动也成为社会风险的一种来源。这种公民行动的悖论,一方面要求我们反思民族国家中的公民传统及其在风险社会中的不适应性,另一方面也要求我们想象一种新的公民理念及其行动模式。

      一、风险社会中公民行动的悖论

      (一)风险社会的内涵

      社会的转型必然会在路径创新与路径依赖的交叠中引致风险。当然,“风险”这个概念很早就出现了,但“风险社会”概念则是在20世纪后期才被发明出来的。乌尔里希·贝克是最早系统地阐释风险社会内涵的学者。贝克从技术主义所导致的生态与社会危机角度分析了风险社会的特质。在贝克看来,风险社会的生成意味着人类社会从一个“财富分配”的社会转向了一个“风险分配”的社会。从“财富分配”的社会向“风险分配”社会的转型,其实意味着现代化工业社会的基础正在被根除。贝克意识到这种现象,并把风险社会与自反现代化联系在一起。所谓自反现代化是指创造性地(自我)毁灭整整一个时代——工业社会时代——的可能性。在这里毁灭的对象是西方现代化的胜利成果。[2]

      在很大程度上,在风险社会中工业社会的成就成为引致风险的原因之一。吉登斯认识到,在风险社会中,风险的性质和来源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人为风险成为社会风险的重要构成部分。所谓人为风险指的是由我们不断发展的知识对这个世界的影响所产生的风险。[3]这种引发风险的知识在工业社会中并没遭到批判,反而被认为是推动工业社会进步的力量。这种知识突出的表现为一种现代性的理性世界观,即“世界在本质上是一个有序的总体,表现为一种可能的非均衡性分布的模式,这就导致了对事件的解释,解释如果正确,便会成为预见(若能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控制事件的手段”。[4]这种通过理性计算来控制社会的理念在工业社会发展的进程中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不过随着工业社会中由理性知识所引致的问题的增长,知识的“进步”形象逐渐被“风险”形象所替代。知识的“风险”形象可以从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问题中得到印证。

      现代理性知识成为引致风险的源头之一,在很大程度上揭示了风险社会的批判向度。无疑,风险社会是对工业社会的批判。这种批判以各种社会问题为出发点,逐步发展为对工业社会的制度批判,最后深入到对工业社会制度设计所依赖的知识的批判。风险社会的这种批判向度正在一点点地根除工业社会的理念与制度模式。但是风险社会对工业社会的批判同时也是一个冒险的活动,因为风险社会毕竟没有设想出一个能够替代工业社会的制度模式。充其量,当前的风险社会只是在一种零散性的意义上表征了社会发展的新特点。[5]工业社会意识形态的延续性以及风险社会建构向度的欠缺,很容易导致生存于其中的人们出现意识混乱和行为失范的问题。风险社会的这种二重性在很大程度上会促进风险的再生产。

      (二)风险社会再生产的动力来源

      风险社会再生产的动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全球化是风险社会再生产的一个重要动力。所谓全球化,在赫尔德看来,指的是一个历史过程,它转变了社会关系和交易的空间组织,造就了权力运用和交往行为的跨大陆的或者区域间的网络。[6]全球化虽然有其积极的面向,但是它也会引致风险。全球化风险是在资本和信息全球流动的助推下形成的。这种风险主要表现为流动性的自由市场在缺乏全球性权力制约的情况下所导致的各种不稳定状态。换句话说,这些风险的主要根源是自由流动的资本与软弱无力的权力制约之间的矛盾。比如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就是资本和信息的全球流动引发的,但是由于制约资本和信息流动负面效应的政治权力仍被限制在民族国家的阈限内,所以全球性金融危机在根基上仍然无法被完全清除。再比如全球性的贫困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这是因为资本和信息可以在全球范围内自由地选择其增值的可能空间,而不顾特定政治和经济空间内人们生活的稳定性需求。这种全球化的流动性与民族国家保护作用的交叠就形成了全球风险再生产的动力。

      其次,个体化也是风险社会再生产的动力。在国家法的意义上,个体化正如鲍曼所认识到的那样包含着两个层面,即“成为法律上的个体(根据法令规定,或者是由于继社会带来的无能之后又雪上加霜地出现的个人罪责),绝不代表他们一定能够拥有事实上的个体性;而许多人缺乏相应的资源,无法在争取获得事实上个体性的斗争中行使作为法律个体所隐含的权利”。[7]个体化的这种矛盾性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有被放大的可能性。资本和信息的流动性要求个体化与之相适应。随着国家的市场化改革,个体在失去国家原有保障的条件下直接面向风险重重的市场。个体虽然获得了自由去选择自己生活的,但并不是每个人都具备自我选择所必需的资源和能力。这就会导致面对市场选择时,个人之间的分化以及不平等的加剧。这样个体化所引致的不公平也成为风险社会再生产的一个重要来源。

      再次,地方化同样也成为风险社会再生产的一个重要动力。由于全球化和个体化负面效应的增长,人们不得不寻求通过地方团结的方式抵御各种风险。但是地方化运动也有其阴暗面。正如桑内特所认识到的那样,“这种建设一个共同体来对抗世界的观念的错误之处在于,它认为亲密性体验会容许人们在共享他们的情感的基础上创造出一种新的社交方式。”[8]这股力量被贴上诸如“反全球化”“部落主义”和“原教旨主义”等标签。本来这些地方化运动是为了消除由全球化、个体化所导致的风险的,但是由于这些地方化运动在理念上大都采取一种退缩和封闭的方式,最终导致地方化成为了一种分裂运动并制造了许多新的风险。

      综合起来看,风险社会的风险结构是多层面、多向度的,而且其自身具有自我维持的特征。全球化风险促进个体化风险,而应对全球化和个体化风险的地方化运动由于采取的策略不当又引发了一种回应性的风险。三股力量相互角力、相互促进形成了一个风险循环网络。

      (三)公民行动的悖论

      在这样一种风险再生产的社会中,公民的认知模式与行为方式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从认知模式上看,公民的思考方式呈现出如下变化。首先,由于国家采取市场化的改革策略,原先需要依靠国家才能获得的资源,现在必须通过公民个体的自主选择才能获得。因此公民对于国家的认同程度就会相应地降低,公民普遍从国家保障所编织的结构中撤离出来,不再对国家保持强烈的忠诚感,普遍呈现出对国家事务的冷漠感。同时由于集体感的消解,公民不再具有强烈的义务感,而是在市场竞争的牵引下更加突出自我权利,普遍的社会团结意识让位于个体权利意识。其次,由于资本和信息的全球流动,在民族国家中保持固定位置的公民现在都处在流动性之中。在流动性的影响下,公民更喜欢做自我选择而不是进行集体选择。这就导致了公民的意识更加具有不确定性和暂时性,也就是说,公民更喜欢不断地做出选择来进行自我界定。这种自我界定表现为一种消费主义。在消费主义的视域里,公民需要不断地选择他们所喜欢的生活方式。而“联结和合作关系被看作是供人们消费的东西,而不是要生产的东西;对它们的评价标准与评价其他所有消费品的标准完全一样”。[9]很显然,这种消费主义的倾向会使得公民的意识更趋个性化而不是彼此负责。再次,和上述两种公民意识相关,由于公民意识更趋个体化、权利化和消费化,公民更多的依赖建构自我来抵御社会性风险。这种自我建构是一个不可行的策略,它更多的会带来公民的恐惧和不安。“如果个体将这种包含了不安全感和脆弱感的世界观内在化了,那么他将会不断地(即使没有面对真正的威胁)采取一些只有在危险近在咫尺的时候才会有的反应”[10],这就会导致公民恐惧意识的自我再生产。综合起来看,在风险再生产的社会中,公民的意识会陷入到一种对于自我界定和不断流动的恐惧之中,这反过来也会加剧社会的风险。

      从行为方式上看,公民进行身份认同的行动策略有如下三种。首先,公民更喜欢进行自主的个性化选择,因此许多公民不再习惯于传统的身份认同方式,纷纷从各种组织中撤离出来。正如帕特南在《使民主运转起来》一书中所提到的那样,许多人不再对于传统的组织感兴趣,他们大都采取更加个性化的活动策略。其次,与公民的消费主义意识相联系,公民更加喜欢各种消费式的组织方式。比如鲍曼认识到一种脆弱而且短命的公民身份认同策略,就是美学共同体。“以偶像为中心的美学共同体的一个恶作剧是,把‘共同体’从个体选择自由的可怕的对手,转变为个体自主的表现形式和(真正的或虚幻的)再确认。”“无论它们关注的焦点是什么,美学共同体的共同特征是它们的参与者之间联系的草率、敷衍以及短暂。”[11]这就决定了消费主义的公民组织方式不能编织一个稳固的道德义务之网,以供公民之间相互提携和关爱。再次,与上述两种公民行动策略相关,那些虽然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个体自由的公民,由于资源有限,他们更倾向于选择一种退缩和封闭的策略。这主要表现为各种地方运动的兴起以及地方社群的复兴。与上述两个更加偏向于个人自由选择的方式不同,社群主义更加强调共同体的重要性,更喜欢编织牢固的兄弟情谊之网。虽然,这种公民行动策略可以缓解由于资源的匮乏而导致的生活窘境,但是这种公民行动策略有非常大的破坏作用。从其内部组织来看,公民被限制在一个特定的地域范围之内,其选择自由被严格地限制以换取相对安全的保障。从其外部关系来看,由于这些公民都被限制在特定的区域之内,因此他们的关系网络都比较狭窄,他们的资源获取能力有限。他们要么忍受地方社群内的相对贫困的生活,要么就得冒着被地方社群打击的风险去获得外部更多的资源。综而看之,风险再生产社会中的公民行动策略都存在着诸多困境,依照这些行动策略不但不能使公民走出风险社会,反而会导致社会风险的扩张和恶化。

      二、民族国家公民传统的困境

      风险社会中公民的行动之所以会导致悖论性的后果,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风险社会中的公民在认知方式和行动模式上仍然没有摆脱民族国家公民传统的束缚。正如吉登斯在探讨现代性的维度时所指出的那样,民族国家肩负着对国内竞争性市场和工业活动的治理责任。[12]而现代化进程中的公民是与民族国家联系在一起的。“公民身份以民族国家的架构作为政治前提,公民身份表示个体在民族国家中的成员资格,只有建立起民族国家,才谈得上成为民族国家的成员。”[13]在很大程度上,民族国家为了治理工业社会,发展出了一整套有关公民认同与行动的规范与制度。但是,随着风险社会对工业社会所赖以维系的基础的根除,在民族国家框架中发展出来的公民模式就出现了失灵的情形。风险社会再生产的全球化、个体化以及地方化动力,要求政治结构进行创新以回应风险社会的治理需求。毋庸置疑,只有反思民族国家的公民传统,才能塑造一种新的公民模式以帮助社会走出风险情境。

      在民族国家的框架中,良好的公共生活离不开公民的支撑。理想的公民“是一个既治理也被治理的人”,并且“具有像自主、裁决和忠诚这些素质”。[14]“公民”概念所表达的不只是一个个体意义上的人,更重要的是,它代表了一种公共性。在很大程度上,“公民”概念包含着为独立的个体提供一个共同的纽带,为功能分化的社会提供一个整体形象的内涵。因此,在民族国家治理工业社会的体系中,公民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与此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公民”并非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并非只有一个固定不变的形象。在民族国家发展的过程中,“公民”的价值通过与不同社会条件的结合,生成了种类不同的公民的具体形象。正如布赖恩·特纳所界定的那样,公民身份是“各种实践的集合(司法的、政治的、经济的和文化的),通过这些实践,人们获得了成为社会成员的能力,并相应形塑了资源在个人与社会群体之间的流动”。[15]而对于实践的公民身份的理解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a)社会权利与义务的内容;(b)这种权利和义务的类型与形式;(c)导致形成这些实践的各种社会力量;(d)各种各样的制度安排,它们导致利益在不同社会部门之间的分配。”[15]依据这些标准,公民的具体形象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这样就可以通过划分类型的方式反思民族国家的公民传统在风险社会中所面临的困境。

      (一)私人自由公民传统的困境

      在自由主义的视域中,“个人”是一个根基性的概念,它在根本上决定着公民的形象。不过风险社会中的“个体化”所强调的个人与古典自由主义理念中的个人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在哈贝马斯看来,在传统市民社会中,“个人”并不是一个单独的个体,而是“私人”。“私人”是集物主与家主于一体的人,他能够在商品交换中保持自主,也能在家庭中做主。正是依靠这些“私人”的互动才形成了现代早期的公民形象。在哈贝马斯看来,私人通过组成公共领域来批判政治权力的方式转化成了公民。要形成公民行动于其中的公共领域需要两个条件:一是市民社会与专制国家的分离;二是市民社会中的私人依据其财产和教育条件自愿结合成相应的组织来发展公民能力。因此,“公共领域首先可以理解为一个由私人集合而成的公众领域;但私人随即就要求这一受上层控制的公共领域反对公共权力本身,以便就基本上已经属于私人,但仍然就有公共性质的商品交换和社会劳动领域中的一般交换规则等问题同公共权力机关展开讨论”。[16]其实不难看出,这种公民形象表达了一种“强社会—弱国家”的理念。基于私人自由的公民试图把集中在国家手中的权力分散开来,使得国家不能够过多地干预市民社会的事务。在很大程度上,“公共领域将经济市民变成为国家公民,均衡了他们的利益,使他们的利益获得了普遍有效性,于是,国家消解为社会自组织的媒介”。[16]但是,基于私人自由的公民形象并不是一个普遍性的现象。财产权和受教育程度的标准把很多人排除在公民的范畴之内。只要考察一下公民概念的历史演变,就会发现基于私人自由的公民是具有特权的。因而,在风险社会中如果沿用古典自由主义的个人范畴,公民就会被建构成拥有特权的人。与此同时,风险社会中的个人不再以财产权和受教育程度来想象自身。在当前一个后匮乏时代和大众教育时代,个人进行自我架构的前提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因而,把“个人”等同于“私人”也是不准确的。正如贝克所认识到的那样,风险社会中个体化动力所塑造的个人与“‘市场自我主义’也毫不相干”。[1]综上,基于私人自由的公民传统不适应风险社会的要求。

      (二)国家赋权公民传统的困境

      与私人自由的公民传统不同,但却与它紧密相关,基于国家赋权的公民形象在很大程度上,既承袭了私人自由公民的部分理念,又对私人自由公民理念的不足进行了改造。私人自由的公民形象塑造要求限制国家的权力,但是如果没有国家,公民也将不复存在。因此,从国家发展的视角来理解公民也是一个重要的维度。马歇尔曾从国家赋权的角度来探讨公民形象的塑造。在他看来,公民身份是在地域融合和功能分化的国家建构过程中演变和发展的。公民身份有三个要素:一是公民的要素(civil element),由个人自由所必需的权利组成,包括人身自由,言论、思想和信仰自由,拥有财产和订立有效契约的权利以及司法权利(right to justice);二是政治的要素(political element),指的是公民作为政治权力实体的成员或这个实体的选举者,参与行使政治权力的权利。与其相对应的机构是国会和地方议会;三是社会的要素(social element),指的是从某种程度的经济福利与安全到充分享有社会遗产并依据社会通行标准享受文明生活的权利等一系列权利。与这一要素紧密相连的机构是教育体制和社会公共服务体系。[17]很显然,每一种公民权利的发展都离不开国家通过建立相应的机构和制度加以保障。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对于公民之间商品与信息交换自由的保障与对公民政治权利和社会福利的保障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国家对于政治权利和社会福利的保障,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私人自由所要求的条件,把个人自由的基础从财产与教育转变成国家保障的成员资格。换言之,国家保障的能力成为公民形象塑造的重要基础。不过正如上文所论述的那样,随着政府的市场化改革,国家也逐渐削弱了它保障公民的欲望和能力。正如鲍曼所认识到的那样,“社群的以及由国家支撑的抵御个体失败和厄运的保障,现如今正在逐渐地、持续不断地收缩,这种现象削弱了这种保障从前所具有的种种吸引力,同时也破坏了社会连带的基础。”[7]与此同时,风险社会中的全球化、个体化以及地方化动力正在不断地削弱由国家所掌握的主权,治理权力与权威不断地向亚国家和超国家层面流动。因此,在风险社会中试图恢复传统的基于国家赋权的公民形象也是不可能的。

      (三)组织控制公民传统的困境

      由组织控制的公民形象与基于私人自由公民形象的衰落以及国家赋权公民形象的兴起密切相关。基于私人自由的公民形象之所以会衰落,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把被分散的国家权力重新在社会里集中起来。正如哈贝马斯认识的那样,“市民社会从国家权力中解放出来所导致的不是私人交换过程中权力的中立化;相反,在资产阶级契约自由形式下,形成了新的权力关系,在所有者和雇佣工人之间尤其如此。”[16]这就导致私人的自由重新被权力所覆盖,一个依靠组织控制的公民形象已经初露端倪。与此同时,随着国家对公民权的保障,国家权力也被集中化地行使。社会权力的集中与国家权力的集中,导致了公民被控制在组织管理之下。通过组织来控制公民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类型,但是它们都在风险社会中变得不再可行。第一,在保留公民个体选择的基础上,通过各种传媒机制和精心设计的领袖形象获取公民的忠诚。这种公民传统主要表现为各种类型的选举活动。一个政治领袖以及忠诚于他的公民群体在支持率的数量关系中获得掌握权力的合法性。不过这种机制在全球化与个体化的影响下,逐渐变得不再具有整合众多公民的能力。公民从组织控制的选举活动中的退出可以通过投票率的持续下降反映出来。第二,政府通过科层制组织来保障公民的社会权利以获取公民忠诚。这种策略原本是应对变幻莫测的市场对资源匮乏者所带来的冲击的一种补偿机制。随着现代福利体系的建立,公民变成了一种消耗性的存在方式。福利国家正是由于无法持续地满足公民的消耗性需求而不得不做出市场化改革的决定。这也就导致了政府科层式管理无法再维持较高的公民忠诚度。第三,通过想象一种“共同体”来组织公民。这种想象的共同体主要是通过一种情感主义的纽带把个体公民联系在一起的。这种策略主要适用于那些资源匮乏者的自组织。但是,这种自组织具有严格的“内部”和“外部”界限。“共同体”总是对外部世界保持着敌意。而且在一个自由的社会中,人员的普遍的流动使得“共同体”区分外部人和内部人的活动永远无法停止。更有甚者,“共同体”的区分活动会耗损“共同体”本身的资源和精力,以至于“共同体”本身都无法维系下去。公民在“共同体”中更是煎熬度日。最终也只能导致公民之间无法有效地开展集体行动抵御社会性风险。

      综合起来看,在民族国家框架下发展出来的各种公民形象都不能适用于风险社会中的公民再造。虽然在意识形态的层面上,民族国家中的公民形象仍然具有特殊的借鉴意义,但是风险社会已经根除了民族国家公民形象所赖以建构的社会条件。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公民概念的自我想象力也应当有所创新。

      三、公民再造的新想象力

      风险社会在很大程度上根除了民族国家中的公民传统所赖以建构起来的社会条件。但是民族国家公民传统的意识形态仍然禁锢着人们对于新型公民模式的想象力。只要仔细审视新自由主义和新社群主义的争论,就不难发现新型公民模式的建构是多么的困难。新自由主义试图从市场化的角度重新塑造一个追求物质财富的公民,而新社群主义则试图从共同体化的角度重塑一个接受集体支配的公民。但是,新自由主义和新社群主义只不过是民族国家公民传统的意识形态延续而已。风险社会虽然还没有完全摧毁工业社会以及建立在它之上的公民模式,但是风险社会所诉求的毕竟是一种新的公民模式。在全球化、个体化以及地方化改变民族国家公民制度的客观过程中,一种文化上的创新或者新想象力的创造已经成为风险社会中公民再造的迫切需求。风险社会中公民再造的新想象力的关键在于形成公民合作互动新观念。

      (一)从功能性关系的角度理解公民的合作互动

      从功能性关系的角度理解公民,就要求人们挣脱近代理性主义的思维方式。近代理性主义的思维方式虽然在促进工业社会的发展中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工业社会正在解体的情境中,它起到的更多的是负功能。把公民概念放置到近代理性主义的视域中,就会发现公民被一种本质主义的理解方式所禁锢。民族国家中的公民总是存在着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的争论,这种争论看似永远无法调和。之所以无法调和,是因为无论是自由主义还是社群主义都从一种本质主义的视角来理解公民。自由主义把公民还原为个人,并认为个人是决定整个公民制度构架的基础。社群主义则把公民放在一个由社群来支配个人的理念中,社群成了决定公民特性的基础。但是,无论是自由主义的个人,还是社群主义的社群都被假定为一个本质永远不变的存在。这种假设很显然不符合历史事实。个人与社群的关系很显然不是一个决定另一个的简单的线性关系。正如德鲁克所认识到的那样,“在个体生活和群体生活之间一定要有一个确定的功能关系。”“个体必须在社会中拥有确定的社会身份并不是说他需要一个固定不变的身份。”“重要的是个体的身份是确定的,其功能为人们所理解,其目的是合理的,而不在于个体的身份是否是固定的或者是灵活的或流动的。”[18]而法国哲学家南希为了克服个人与社群之间的本质性断裂的思维方式,把个体看作是一种“独一性”。而“独一性绝没有个体性所具有的结构和性质。独一性并不发生在诸多原子、那些不是同一的就是认同的同一性之层次上,而是发生在不可认同的微偏层次上”[19]。与此同时,他把社群看作是“存在于共通”。“存在于共通(/共通中存在)并不意味着更高级的实体,也不意味着更高级主体,掌管着各不相同的个体性的界限。”[19]其实,“独一性”和“存在于共通”都没有限定一个不变的本质,而是在相互外展的过程中彼此呈现它们的意义。从这个角度看,风险社会中的公民再造就不需要在个人和社群之间进行非此即彼的选择,而是需要在功能性关系的建构中融合、创造个人与社群所展示出来的意义。

      (二)从嵌入多元共同体结构的角度理解公民的合作互动

      公民职责的履行,既需要个体的承担者,也需要共同体的结构支持。但是,风险社会中公民所嵌入的共同体结构不同于民族国家的共同体结构。在吉登斯看来,现代化需要两个重要的机制,即脱域和再嵌入。脱域指的是“社会关系从彼此互动的地域性关联中,从对不确定的时间的无限穿越而被重构的关联中‘脱离出来’”。再嵌入指的是“重新转移或重新构造已脱域的社会关系,以便使这些关系(不论是局部性的或暂时性的)与地域性的时—空条件相契合”。[12]从个体与共同体的角度看,脱域是新型个体从旧的共同体脱离出来的过程,而再嵌入则是新型个体再嵌入到与它相适应的新型共同体的过程。从脱离和再嵌入的角度看风险社会中的公民再造,就会发现,新型公民要脱离民族国家所建构的共同体,重新嵌入到一种新型的共同体之中去。民族国家所建构的共同体是一个单一的共同体,公民都被束缚在国家共同体之中。但是,随着风险社会对国家共同体的削弱,共同体的权力与权威也发生了转移。不仅存在国家层面的共同体,而且存在亚国家和超国家层面的共同体。这种共同体的结构要求公民超越对民族国家的认同与忠诚,在不同层面的共同体中开展合作互动。正如安东尼·艾略特所认识到的那样,需要发展出一种从个体到全球的公民身份系统。他认为:“作为公民的主体的自我建构、自我创造、自我呈现、自我修正是一种安排生活策略的新模式。”“社会政治领域中主体间性的存在使公民身份理论得以构成、再生产和重新定义。”而“共同体的新精神是一种弹性策略基础上的东西”,并且“要从全球化视角或全球范围这一有利的立足点来理解公民身份”。[20]很显然,风险社会中公民所需要嵌入其中的共同体结构不同于民族国家共同体的单一化结构,是一个多元化、多层次的结构。只有在这种多元化、多层次的共同体结构中,公民才能真正地合作互动,而不仅仅是在一个有着严格边界的共同体中合作互动。

      (三)从合作文化建构的角度理解公民的合作互动

      文化是公民的精神之所在,它更是在最深的意义上影响着公民的合作互动。风险社会中的公民文化应该是一种合作文化。这种文化要超越民族国家公民传统所内含的竞争文化和控制文化。民族国家中公民的竞争文化源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所导致的契约精神。在市民社会中,公民依据他们的能力开展竞争,通过优胜劣汰的方式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与此同时,竞争精神还深入到政治生活之中。通过竞争性的选举争夺权力成为公民生活的一种制度背景。但是,竞争精神并没有带来公民之间的和谐互动,而是带来了公民之间的明争暗斗。公益政治被利益政治所取代,资源配置不再遵循最优原则,而退化成为一种“你多我少”的零和博弈。这种竞争精神在风险社会中只可能会加剧风险,而不会削弱风险。与竞争精神相关的是一种控制精神。正如自由竞争中会导致垄断一样,不良的竞争就会带来控制。垄断很大程度上就是一种控制。权力的集中使得公民成为组织控制的对象,原来的积极公民就变成了消极公民。消极的公民不会主动参与公共生活,因而也就使得公共生活形式化。不论是基于竞争精神的公民文化,还是基于控制精神的公民文化,虽然能够促使公民互动,但却不能促进公民合作。缺乏公民的合作互动,最终只能导致社会治理陷入僵化状态。风险社会中的公民文化应该超越竞争精神和控制精神,需要以一种伦理责任来建构自身。或者说,能够超越风险社会的公民精神应当是以一种伦理关怀为基础的合作文化。这种合作文化摒弃竞争精神和控制精神。拿多层次的共同体治理结构来说,以伦理关怀为基础的合作文化的操作化,可以像卡蓝默所提出的“主动辅助性原则”那样发挥作用。“所谓主动性,即提出具体解决方案的责任属于最基层;辅助性即指对每一个地方层次,不能完全任其自主地采取行动,而要符合一定的共同指导原则。”[21]这样公民就可以在不同的共同体层次发挥他们不同的影响力。

      综合起来看,风险社会在全球化、个体化与地方化动力的推动下正在逐步根除工业社会以及建立在它之上的民族国家公民传统。民族国家中的私人自由传统、国家赋权传统以及组织控制传统都不能塑造一个新型公民模式以帮助社会走出风险情境。风险社会中的公民再造需要一种新的想象力,这种想象力的关键是公民的合作互动。至少需要从功能性关系、嵌入多元共同体结构以及建构合作文化的角度来理解公民的合作互动。当然,走出全球性的风险社会还需要一定的时间。不过如果能够在不同的共同体层面上促进公民的合作互动,走出风险社会的机会就会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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