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和保障公平正义: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价值,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价值论文,公平正义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 D6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1-4527(2008)03-0070-06
公平正义自古以来就是人类追求的普遍价值,更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核心价值之一。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谈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时,多次强调要促进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胡锦涛同志说:“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他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①温家宝总理在2008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强调要采取有力措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就明确指出了促进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乃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乃是社会主义社会对于广大人民群众的重要价值。
谈论某种东西的价值,是当前相当热门的一个话题。然而何谓价值?“价值就是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与效用,也就是客体以其某属性能够满足主体一定的需要。”②价值的主体是具有一定需要的人(个人或者群体),价值的客体则可以是物、也可以是人、还可以是具体社会。说到某个具体社会的价值,就是指该社会作为价值客体,而对于同其有价值关系的主体——某个人或者群体有意义与效用,能够满足他们一定的需要。所以,社会对于人是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与效用的,是能在某种程度上满足人生存和发展的某些需要的,这些就是社会对于人的价值。但是,不同的社会对于不同的人们分别具有不同的价值。不过,古今中外所有的人们,对于他们生活于其中的具体社会,都希望那个具体社会能够满足自己在社会公共生活中享受公平正义的需要。这便是古今中外所有人们对于自己生活于其中的每个具体社会所追求的普遍价值之一。
何谓公平正义?所谓公平(fairness),一般是指对人“一碗水端平”、一视同仁、不偏不倚;所谓正义(justice),一般是指待人处事正当、合理,给予其应得的对待和处置。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公平是指人们——主要是社会统治者、社会组织管理者,对于该社会或者该组织中的任何人、任何群体,在对待和处理上都按照同样的标准(法律、道德、政策等),一视同仁,不偏不倚,而不是厚此薄彼。正义则是指人们——主要是社会统治者、社会组织管理者,在待人处事上遵循合理正当的程序,遵照公认的正确道理,表现为对于每个人给其应得的待遇、荣誉、奖励、惩罚等等,对于每件事给其应得的肯定、否定、促进、限制等等,而不是随心所欲、肆意妄为。公平与正义虽有上述区别,但也有着内在的联系。当代美国伦理学家和政治哲学家罗尔斯就认为“正义即公平”。他说:“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③“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应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的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这样,不正义就仅是那种不能使所有人得益的不平等了。”④据此,他还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原则:自由原则和平等原则。
显然,社会公平正义带有明显的价值取向意义。罗尔斯所说的正义的社会,就是实现了所有社会价值能够公平、合理分配的社会。追求公平正义自然就成为人们追求的重要价值。我们在日常社会生活中可以看到,任何人都不愿意被轻视、歧视、蔑视,都不愿意被贬低、侮辱、摧残。虽然不一定是社会上的所有人(可能某个社会中有少数人希望享受特权、高居于其他人之上),但起码是绝大多数人,在社会公共生活中都会要求享受公平正义,也就是都希望跟别的人平等,受到其他人特别是社会统治者、社会组织管理者公平合理的对待。所以,主张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必然是广大民众所追求的一种美好的社会生活状态,也是人们所向往的社会进步的理想目标。
不过,在原始社会,无所谓什么“公平正义”。那时,一定氏族内部的每个人都要劳动,谁也不能脱离生产,每个人都可以分得一份食物,谁也不能多吃多占。那固然可以说是一种原始的公平正义状态,但那并不是人们有意识要实现的公平正义(那时人们还没有公平正义意识),而是人们为了维持生命存在和种类繁衍,不得不如此。
自从社会上产生了财产私有制以来,社会就发生了阶级分裂,社会公共生活中从此就失去了原始社会中的那种人人平等、合理分配(按照生存的需要来分配)的社会生活状态。在阶级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出现了经济差别、政治差别和各种社会地位差别,而且这些差别日益扩大,产生了极大的不平等现象,并随之出现了许多不正义、不合理现象。正是由于失去了那种原始的“公平正义”,所以人们就特别怀念往昔那种天下大同、没有差等的美好社会。正是由于普通劳动群众受到那些官吏豪强的压迫剥削,所以广大劳动人民就特别希望能够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所以,自从进入阶级社会以来,人们对理想社会的期待和设计,就始终贯穿着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向往与追求,希望实现公平正义就成为人们追求社会发展进步的一种价值取向。
在中华民族的历史上,有许多关心民众生活、追求社会和谐的思想家和改革家,思考社会公平正义问题,提出了他们关于实现公平正义的观点主张和保障公平正义的制度设计。如孔子提出均富论:“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并在招收培养学生上亲自实施“有教无类”以实现教育机会公平。墨子主张“兼相爱”,并勾画出了一个令人向往的“爱无差等”的公平理想社会。孟子为君王提出养老和救济弱者的制度设计:鳏、寡、孤、独“此四者,天下之穷民而无告者。文王发政施仁,必先斯四者。”(孟子·梁惠王下)近代的康有为在《大同书》中提出要建立一个“人人相亲,人人平等,天下为公”的理想社会。孙中山提出用“三民主义”改造旧中国,其民生主义就是要求均贫富,使人们有平等的社会地位。而中国历史上的科举制度,则是初步体现了在选任官吏上的机会公平原则,使得穷人子弟能够“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
在外国历史上,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在《理想国》中首先提出了公平正义的问题,强调公平即和谐,把正义看作是个人和国家的“善德”。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认为,公平就是公正、平等,强调公正是一切德性的总汇。近代启蒙思想家伏尔泰、孟德斯鸠、卢梭等人也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进行了多方面的探讨和研究。现代美国伦理学家和政治哲学家罗尔斯格外强调正义原则对于一个社会的首要的和绝对价值的意义。他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一个社会,当它不仅被设计得旨在推进它的成员的利益,而且也有效地受着一种公开的正义观管理时,它就是组织良好的社会。亦即,它是一个这样的社会,在那里:(1)每个人都接受、也知道别人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2)基本的社会制度普遍地满足、也普遍为人所知地满足这些原则。”⑤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提出的科学社会主义学说和共产主义理想,更是鲜明地体现出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向往和追求。马克思恩格斯曾经对社会公平正义问题进行过认真的研究,并形成了比较系统的公平正义思想。马克思恩格斯深刻揭露了资本主义制度在自由平等博爱之漂亮外衣下对于广大劳动群众的实际上不公平、不合理的实质。马克思恩格斯主张建立的社会主义制度,就是实现所有人们在经济上政治上完全平等、大家共同富裕的社会制度。恩格斯明确主张:“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⑥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社会理想目标是建立共产主义制度,那就是在高度发达的经济基础之上消灭一切不公正不合理的社会现象,实现人类社会真正的、普遍的公平正义。“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可能实现;而这样的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⑦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更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自己从诞生之日起,就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一项政治主张和奋斗目标。毛泽东高度重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他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的设计和建设,都包含着对公平正义的追求。邓小平在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期,提出社会主义要在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从而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纳入社会主义本质要求之中。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之后,江泽民反复强调要把社会公平正义问题作为涉及全社会的重要战略问题加以解决,通过政策、制度及社会保障等来逐步实现和满足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进一步强调促进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性,指出“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⑧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在党的十七大,胡锦涛同志在大会的报告中,谈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时,更是多次强调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尽管人类社会发展史上各个历史时代的人们,都希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但是,在社会主义社会产生以前,对于广大民众尤其是劳动群众来说,真正的、普遍的公平正义都是不可能实现的。
在原始社会,虽然在一个氏族内部,人们在参加劳动上很公平,在利益分配上很合理,但那并不是人们自觉的价值追求,因为那时人们还没有公平正义意识,而是为了维持生命存在和种类繁衍不得不如此。况且,氏族内部的食人行为(老人和病弱者丧失了生存权),不同氏族之间的生存斗争,更是谈不上公平正义。
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生产力的初步发展,生产出来的物质产品逐渐增多,这些物质产品不可能马上就被全部吃掉用掉而会有些剩余。剩余产品开初是为氏族集体公共占有,后来逐渐转变为由个别人私人占有,这就使社会上逐渐产生了财产私有制。私有制产生后,不同个体家庭之间逐渐发生了贫富分化。富人依仗占有比较多的物质资料,养活一些衣食无着的穷人并迫使他们为自己劳动,人们之间的经济剥削现象由此产生。社会上的剥削现象普遍化,人们划分为经济地位不同的社会集团,于是形成为不同的阶级。人类社会进入阶级社会后,从此就失去了原始社会中的那种人人平等、合理分配(按照生存的需要来分配)的社会生活状态。也正是因为失去了那种原始的“公平正义”,所以人们就特别怀念那种天下大同、没有差等的美好社会,尤其广大劳动人民就特别希望能够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然而,在长期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这些阶级社会中,真正的、普遍的公平正义是难以实现的。原因何在?因为一定社会中能否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以及能够实现何种程度的社会公平正义,不是取决于人们的愿望要求,而是由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具体制度安排所决定的。在长期的阶级社会中,由于生产力水平不高,由于社会制度都是由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制定的,这就决定了阶级社会中是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普遍的公平正义的。
那么,为什么在阶级社会中由于生产力水平不高,就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普遍的社会公平正义呢?这是因为:第一,阶级社会中生产力水平不高,决定了财产私有制的存在,必会造成人们相互之间许多方面的不平等。由于阶级社会中生产力水平不高,生产出来的物质产品不可能达到很丰富的程度,不可能使人们在享受物质财富上完全平等,充分满足自己的需要,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阶级社会中必会存在财产私有制。第二,阶级社会中生产力水平不高,决定了生产出来的物质财富不可能达到很丰富的程度,因而用于社会公共投入的资金和设备就不可能很充足,社会就不可能大力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并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救助弱势群体。这当然也不利于缩小人们相互之间的差距,必会造成种种不公平正义现象的客观存在。第三,阶级社会中生产力水平不高,也使得人们不可能充分就业,不可能实现人人都获得满意的工作岗位。人们的劳动就业状况,同社会生产力水平有着相当密切的联系。在阶级社会中,由于生产力水平不高,所以社会分工以及劳动分工就不可能很精细,不可能容纳所有人充分就业。这就使得人们在劳动就业的机会上不可能达到各得其所,各尽所能。
阶级社会中的社会制度,也决定了阶级社会中是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普遍的公平正义的。社会的公平正义,作为一种社会公共生活状态,是建立在社会制度基础之上的,也可以说是被社会制度所限定的。社会制度的设置固然有多种目的和功能,但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规范和调节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的相互关系。虽然除了人与人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关系外,社会制度还要规范和调节社会中各种资源的配置关系,社会生活各领域、各方面的关系,以及社会中民众与政府的关系等,然而对这些关系的规范和调节也都必须通过并围绕着对人与人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关系的规范与调节来进行。因此,社会制度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实际上主要就是通过它对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关系的规范和调节来实现的。那么,在长期的阶级社会中,社会制度的性质和状况是怎样的呢?众所周知,阶级社会中的社会制度都是由统治阶级所制定的,而阶级社会中的统治阶级都是在当时社会中经济地位上占据支配地位的阶级,所以一定社会中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都必然根源于在当时社会中经济地位上占据支配地位的统治阶级的价值追求,必然体现当时社会中在经济地位上占据支配地位的那个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而不是基于全体人民的价值追求、体现全体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于是,阶级社会中的社会制度,都必然是带有阶级偏向性的,只是有利于在经济地位上占支配地位的统治阶级,而不是对于全体人民一视同仁的。这样一来,如果说一定的阶级社会中有什么公平正义,那只能是该社会统治阶级心目中的公平正义;不同的阶级社会中为什么会有不同的公平正义(在内涵和现实状况上),那其实只是由于不同的统治阶级心目中有不同的公平正义。这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指出的:“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者的公平要求废除封建制度,因为据说它不公平。”⑨而资本主义制度所维护的公平正义,也不是要实现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的完全平等,其实只是维护和保障资产阶级“平等地剥削劳动力,”⑩同时使工人平等地被剥削。那被资产阶级认为是公平合理的社会生活状态,但工人们绝不会认为公平合理。可见,在长期的阶级社会的社会制度基础上,普通劳动群众是享受不到真正的、普遍的公平正义的。
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社会主义社会是由阶级社会向无阶级的共产主义社会过渡的社会形态。它是比以往任何社会形态都更加公平正义的社会。只有社会主义社会才能够有力地促进和保障真正的、普遍的公平正义。
应当说,“公平正义”本来就是社会主义理想的应有之义。社会主义理想在它被最初提出的时候,一方面是基于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及社会主义必然取代资本主义的科学认识,另一方面就是包含着对实现真正的、普遍的公平正义——让所有社会成员包括广大劳动群众也能够切实享受到的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而社会主义理想对人民大众之所以具有强大的号召力,“就是因为它承诺要创造切实的经济和政治条件,使社会变得更加公平正义,使全体人民都能享受更加平等的政治经济权利。”(11)中国人民所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也包括对真正的、普遍的公平正义价值目标的追求。邓小平在总结历史经验,对“什么是社会主义?如何建设社会主义?”这一问题作出创造性回答的时候,就提出了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其最主要的内容,就是一方面要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实现近百年来中国人民梦寐以求的强国富民理想;另一方面,就是要实现人民群众的共同富裕。
社会主义社会在实际上也是能够有力地促进和保障真正的、普遍的公平正义的。一方面,社会主义生产力是应用了现代科学技术的比较发达的生产力,所以社会主义生产力及其不断发展就可以为促进和保障真正的、普遍的公平正义奠定比较雄厚的物质基础。(1)在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基础上,就可以建立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逐渐促进实现人们在经济地位上的彼此平等。(2)社会主义生产力快速地不断发展,能够为逐渐缩小社会上人与人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的生活条件差别、社会地位差别、接受教育条件的差别以及其他许多方面的差别奠定物质基础。(3)社会主义生产力快速地不断发展,又能逐渐增多社会公共投入,搞好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为社会上的所有人提供良好的公共生活条件。(4)社会主义生产力快速地不断发展,还能越来越细化社会分工和劳动分工,为人们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保障人们的充分就业。
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制度是主张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社会制度,所以社会主义制度及其不断完善就可以为促进和保障真正的、普遍的公平正义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社会主义制度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各级政府领导干部必须甘当人民群众的公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社会主义制度规定所有人在经济上、政治上、文化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一部分人压迫、剥削、排挤另一部分人。社会主义制度提倡和引导先富带后富,最终追求人民群众共同富裕,反对发生贫富分化。社会主义制度要求人们团结互助和谐共处,反对相互残酷斗争无情打击。社会主义制度的终极价值追求,是实现所有人的全面发展,社会成员的普遍幸福。恩格斯就曾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就“是古代氏族的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复活,但却是在更高级形式上的复活。”(12)
不过,应当指出,社会主义社会不是一旦建立就马上十分成熟完善的。它有待于在发展过程中,通过人们的努力,使生产力水平逐渐提高,社会主义制度逐渐完善,这要经历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因而,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也必然要经历一个长期的由低层次到高层次的逐渐发展过程。这就决定了不同阶段的人们必会有着不同层次的价值目标,不同阶段的公平正义必会有着不同的内涵和惠及不同范围的人们。社会主义社会的未来发展,是趋向于共产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将是一个生产力高度发达、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极其丰富、社会管理高度民主、所有人的各种需要得到充分满足、人人得到全面发展的社会。到了共产主义社会,就将可以完全地实现真正的、普遍的公平正义。
现在,我国社会在根本性质上已经是社会主义社会。我国已经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制度正在发挥积极作用,促进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我国的生产力和国民经济迅速发展,也在为有力地促进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提供物质条件。然而,我国目前毕竟还只是处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还不够高,社会主义制度还不够完善,所以,我国社会在目前还不可能实现高层次的公平正义,还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普遍的公平正义。在我国目前的社会中,必然会继续存在许多不公平、不合理现象。尤其是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刚刚发生了社会转型,有些不公平、不合理问题更加凸显,比如城乡发展水平差距较大,不同地区发展水平差距较大,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差距较大,贫富分化明显差距较大,收入分配不公现象仍然存在,城乡尤其是农村的困难群体大量存在,人们就业、医疗、教育、住房等方面急待解决的问题还相当多。因此,我们必须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放到更加突出的地位,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项紧迫任务,在各项实际工作中尽最大努力,有效地不断促进和保障公平正义。
首先,为了促进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努力发展生产力。丰富的社会物质财富是实现公平正义的物质基础。贫穷是实现不了真正的、普遍的公平正义的。只有努力发展生产力,创造出越来越丰富的物质财富,才有可能不断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不断增加社会财政投入来建设社会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事业,并日益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而且,也只有逐步提高生产力水平,才有可能逐渐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公有经济,为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奠定雄厚的物质基础,为向共产主义社会迈进创设必要的物质条件。
其次,为了促进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还必须进一步加强社会制度建设。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13)我们认为,只有积极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建设,才能有力地维护和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才能有力地促进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1)必须加强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在现代条件下,没有民主和法治,断不可能有真正的公平正义。因为现在我们讲公平正义,是指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在全体公民之间公平而合理的分配。这就必须有一整套既能充分反映和表达人民利益,又能确保政府权力为人民所用、政府政策满足人民需要的制度、程序和法规,否则,‘人民利益’或‘人民作主’便是一句空话。这样的一种制度只能是民主政治。”(14)民主政治在本质上就是以追求真正的、普遍的公平正义为价值目标的,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基石。如果没有民主政治,公平正义就无法得到保障。我们一定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而法治的深层意义则是在于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在法律条文及执法实践中得到贯彻和体现。我们一定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积极完善保障公民权利、推进社会事业、健全社会保障、规范社会组织、加强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充分发挥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
(2)必须加快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这是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在人与人之间多方面、多层次的关系中,利益分配关系是最重要的一种关系。在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中,收入分配制度是其中的关键环节。如何在社会成员之间恰当地进行利益分配,并把这种分配关系以制度的形式相对固定下来,以形成一种公平合理的人际关系,这是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的核心,从而也构成了社会制度所要规范和调节的最重要的内容。我们要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节,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坚决取缔非法收入,促进广大群众共同富裕。
(3)必须积极完善公共财政制度,扩大公共服务,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贫富差距不仅仅是公民经济收入差距问题,更体现为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不均等。要健全公共财政体制,调整财政收支结构,把更多财政资金投向公共服务领域,加大财政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再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公共基础设施、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投入,体现出财政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公共效益。
(4)必须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积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基本的制度安排,直接体现了社会公平正义。要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基本着眼点,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阶层群众的利益,在促进发展的同时,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依法逐步建立起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共同幸福的方向稳步前进。
最后,为了促进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还应当加强关于公平正义的宣传教育,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努力。公平正义本身是全社会的,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涉及社会中的所有人和群体。它不仅涉及人民群众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而且也涉及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追求、主体意识和文化素质。因此,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由低层次向高层次的进步,促进和保障普遍的、充分的公平正义,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整合各方面的资源,形成一种社会合力,共同为之而奋斗。
注释:
①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载于《人民日报》2007年10月25日。
②王孝哲《哲学原理新论》安徽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27页。
③④⑤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出版社2000年版第18页、77页、17—19页。
⑥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44页、211—212页。
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582页。
⑧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载于《人民日报》2005年6月27日。
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24页。
(11)(14)俞可平《论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载于《北京日报》2007年5月28日。
(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75页。
(13)《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载于《人民日报》200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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