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艾“盛名后世”新解_金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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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世文献和西周金文中,人们时常看到的文、武、成、康一类西周王号,自春秋以降一直被认为是周王死后所追加的谥号。如《逸周书·谥法解》说:“维周公旦、太公望开嗣王业,攻于牧野之中,终葬,乃制谥叙法。谥者,行之迹也;号者,功之表也;车服,位之章也。是以大行受大名,细行受小名;行出于己,名生于人。”这是说周王姬发死后,以其牧野克商之功,制谥曰武王,并同时由周公、太公制定了有关谥法的规则,供后世遵循。《谷梁传》桓公十八年也说:“昔武王崩,周公制谥法。”《礼记·檀弓》说:“幼名,冠字,五十以伯仲,死谥,周道也。”《史记·秦始皇本纪》载始皇二十六年废止谥法制云:“朕闻太古有号毋谥,中古有号,死而以行为谥。”秦人所谓中古,亦包括西周。这种以谥法为周人创制,文、武、成、康等为谥号的见解,二千多年来不曾有人怀疑过。

最先对西周王号为死谥的传统说法表示异议的,是近世著名学者王国维。他首先发现金文中有一种令人惊异的“生称谥”现象,即原来被认为是死谥的成王、穆王等王号变成了生时之称。由于金文资料的可信度较传世文献为高,使王氏对谥法产生于周初的传统说法产生怀疑,认为这些王号死称之,生亦称之,应属美名而非谥号,进而提出了谥法兴于共、懿之后的新说(注:王国维:《观堂集林》卷18《敦跋》,中华书局,1994年。)。后来徐中舒又著文增补宗周钟之生称昭王、趞曹鼎之生称共王、匡卣之生称懿王等材料以坚师说,谓“生时既有成昭诸称,则非死后谥法甚明”(注:徐中舒:《敦考释》,《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2本第2分,1931年。),重申谥法兴于共懿诸王以后的主张。大约与此同时,旅居日本的郭沫若在研究金文断代的过程中也涉及到谥法问题,并作《谥法之起源》以和王说。观郭文所据金文,除王、徐二文先后征引过的彝铭外,另有齐侯钟(今多称叔夷钟)、壶、洹子孟姜壶等春秋三器,故其结论更进一步,他认为谥法之兴不仅在共懿诸王以后,而且“当在战国时代,其时学者惯喜托古作伪,《逸周书》即一伪托之结晶,《谥法解》其结晶之一分子也。”(注:郭沫若:《谥法之起源》,见《金文丛考》第5,日本昭和7年(1931年)东京开明堂石印本。)

王、郭等人认为谥法非周初创制,因倡时王生称说以言古礼,在学术界影响甚巨。特别是郭沫若以此作为金文断代的标准之后,就一直被金文家奉为圭臬。近一二十年来,尽管不断有学者质疑此说,却始终缺少积极有力的证据,结果是疑者自疑,信者自信,难于达成共同的认识。由于谥法起源问题不只关乎此一古礼形成时间的早晚,而且与诸多西周铜器铭文的正确断代有关,故有必要作进一步的探讨。

时王生称说的提出,主要依据来自于青铜器铭文。就目前所见,在这方面被学者先后征引过的金文资料有如下八篇。

稽首,对扬天子不显休,用作文考宝彝。其子子孙孙永宝用。”(注:本文所引金文,请参阅马承源主编《商周青铜器铭文选》,文物出版社,1988年。下不另注者,同此。)在以上八篇铭文中,宗周钟今多称胡钟,据其“子用遣间来逆邵王”一语,郭沫若以为本钟乃昭王所自作器,“铭中之邵王,即康王之子昭王瑕也。”(注:郭沫若:《谥法之起源》,见《金文丛考》第5。)故“邵”乃生号而非死谥。但据唐兰由器制、铭辞、文字、书法、史迹五点证之,断定此器必作于厉宣时期。所谓“邵王”者,见王也。作器者称“其万年”, 当读为胡,即厉王本名。因改定此钟为“周王钟”(注:唐兰:《周王钟考》,原载《故宫博物院年刊》,1936年7月,又见故宫博物院编《唐兰先生金文论集》,紫禁城出版社,1995年。)。唐氏此说远较郭说为胜,并为后出胡簋所进一步证实(注:扶风县图博馆:《陕西扶风发现西周厉王》,《文物》1979年第4期。)。这样,铭中的“邵”字既非王号,则生称“邵(昭)王”的问题也就不复存在。

除宗周钟外,就其他七篇铭文记事的语境来说,原来被认为是死谥的武、成、穆、恭、懿诸王号在行文中确实变成了生时之称。如十五年趞曹鼎中的“恭王”,某日到了“周新宫”,又在“射庐”弋射,并赏赐史趞曹诸多兵器,分明是一位在世的活人。又如五祀卫鼎中的卫称“余执恭王恤功”,这里的“恭王”仍是生称,假如“恭王”已死,卫就无法奉命去办理“于邵(昭)大室东逆二川”等事宜了。其他记有“生称谥”的彝铭,情况与此相类。如果单从铭文记事内容的角度来判定其王世,以铭中所见生称之时王为依归,并无舛误。但是,能否从这里引申出西周或西周孝王以前的王号都是生时美称而非死后议定的谥号,就不能说不是一个问题了。

如果说每一件铜器的制作时代与其铭文的记事时代都只能发生在同一王世,那么,时王生称说是无可怀疑的,但人们看不到这样的证据。假若上一王世发生的事,还可以通过数年后的下一王世铸造的青铜器铭文加以记录,那就无法排除彝铭中使用的某一王号虽然从语境上看是生称,实际却是以其谥号追述前事的可能。换句话说,仅凭金文中出现“生称谥”的现象不仅无法否定西周已有谥法的文献记载,相反倒可从谥法的角度对这种现象给予更合理的解释。这就是所谓生称某王的金文,其记事年历虽在“某王”之世,但该器的制作则在“某王”去世后的嗣王之世,因而在追述“某王”生前之事时得以使用“某王”死后才有的谥号。那么,有无材料可以说明这个问题呢?

这里先以春秋史事为例,对金文中这种“生称谥”的现象略作分析。

从传世文献看,春秋时期已行谥法是毋庸置疑的。对此,已有不少学者做过讨论(注:参见童书业《春秋左传研究》附录《周代谥法》(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吴静渊《谥法探源》,《中华文史论丛》1979年第3期;杨希枚《论周初诸王之生称谥》,《殷都学刊》1988年第3期。)。只要不像今文学家那样武断地否定《春秋》、《左传》、《国语》等文献的史料价值,就不难对此做出肯定的回答。郭沫若据齐侯钟、壶二铭之生称灵公,以及洹子孟姜壶之生称洹子,仅仅出于铭文语境上的考虑,即谓春秋犹无谥法,是有失偏颇的。事实上,齐灵公之为谥号,在《春秋》经传中反映至明。《春秋》襄公十九年载:“秋七月辛卯,齐侯环卒。……冬,葬齐灵公。”在这里,齐灵公卒时称“齐侯环”,葬时称“齐灵公”,正是齐灵公临葬而谥的实录。《左传》襄公二年说:“齐侯伐莱,莱人使正舆子赂夙沙卫以索马皆百匹,齐师乃还。君子是以知齐灵公之为灵也。”这是说齐灵公之所以谥“灵”,从此次齐师伐莱,时人即可知其端倪。如果我们不怀疑这些记载的可靠性,不轻易以后世托古作伪观之,则齐灵公之为谥号殆无疑义。在这个前提下,反观齐侯钟、壶二铭齐灵公之“生称谥”现象,就可顺理成章地得出器铭为齐灵公死后所铸,“灵公”乃制谥后的追称而非生时美号的结论。

洹子孟姜壶的情况比较复杂,为便讨论,先录有关铭文如下:

齐侯女雷(肆)丧其簋。……齐侯既济洹子孟姜丧,其人民都邑谨宴舞,用纵尔大乐,用铸尔差铜(钟),用御天子之使。洹子孟姜用乞嘉命,用祈眉寿,万年无疆御尔事。”郭沫若以为铭中的“洹子”即田桓子,其妻孟姜(齐侯女雷)“丧其簋”,簋假为舅,是说孟姜死了“夫之父”田文子。此器即为桓子及其妻因丧亲而作。又说“铭末明言‘洹子孟姜用乞嘉命,用祈眉寿’,则桓子与孟姜分明健在”,“而洹子已生称洹,足证在春秋中叶以后犹无所谓谥法也”(注:郭沫若:《谥法之起源》,见《金文丛考》第5。)。关于铭文中的“洹子”, 也有学者认为是“史实中已被遗忘了的一个小国”之君(注:黄奇逸:《甲金文中王号生称与谥法问题的研究》,《中华文史论丛》1983年第1期。),与田桓子无涉。要说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小国之君,在春秋较为盛行政治婚姻的时代氛围下,能取齐侯之女为妻,还能让齐侯(灵公)为其丧事一度罢止国内人民宴舞纵乐,这种可能性不大。所以郭释“洹子”为田桓子还是可以接受的。但是,“洹子孟姜”是涵指一人还是二人却需要细加考辨。

在青铜器铭文中,也确实有二人共作一器的事例,如钟、姬簋、叔鼎、郑邓伯鼎等皆是。但要说洹子孟姜壶为洹子夫妇共作之器,则嫌牵强。倘依郭氏二人作器说,桓子对死去的父亲则不应站在妻子的立场也以“舅”相称,相反孟姜应从其丈夫称“考”或“文考”之类,这才比较符合金文的惯例。再从铭首称齐侯女雷“丧其簋”来看,孟姜应是与这次丧事最直接相关的人物,洹子则非是。以事理推之,铭文“丧其簋”之簋,似应读为“仇”,二字古音同在幽部可以通假。《说文》:“仇,雠也。”段注:“雠犹应也,《左传》曰;‘嘉偶曰妃,怨偶曰仇。’按雠与逑古通用,……仇为怨匹,亦为佳偶。”故“丧其仇”就是指孟姜丧其夫。孟姜之夫田桓子既丧,为什么又说“洹子孟姜用乞嘉命”呢?这是因为陈无宇死溢桓子,孟姜即以其谥冠于姓前,以明所属。这种情况在文献中也是有的。如《左传》僖公二十三年载:重耳入秦,“秦伯(穆公)纳女五人,怀嬴与焉。”杜注:“怀嬴,子圉妻。子圉谥怀公,故号怀嬴。”这说明晋怀公死后,其妻嬴氏曾以夫谥为号,有“怀嬴”之称。怀嬴后来改嫁晋文公重耳,乃易称“辰嬴”(注:《左传》文公六年及杜注。)。又如《左传》成公四年云:“晋赵婴通于赵庄姬。”杨伯峻《春秋左传注》说:“赵庄姬,赵朔之妻,赵朔谥‘庄’,故亦称庄姬。”他如卫庄公死后,其妻称“庄姜”(注:《左传》隐公三年。),卫宣公死,夫人称“宣姜”(注:《左传》桓公十六年、闵公二年。),这与生称“怀嬴”的情况可能相类。凡此表明把“洹子孟姜”理解为孟姜其人,不为无据。如是则洹子孟姜壶就不存在桓子为生时美名的问题了。

从齐侯钟、壶、洹子孟姜壶等春秋三器的内容分析来看,说明当时虽行谥法,但仍出现金文中“生称谥”的现象,其原因即在于这些铜器铭文铸作于“生称谥”者死去之后。以此推之,西周铜器铭文中有王号生称的语境,可能也只是一个表面现象,在这个现象背后所隐藏的实质同样是这些铜器铭文因在“生称谥”者死后制作,故得以用其谥号追述前朝旧事。因此,单凭金文中有王号生称的语境,在并未证明所据铭文的记事时代与铜器的制作时代的一致性之前,就断然否定西周已有谥法的存在,是没有多少说服力的。

对于金文中“生称谥”的现象,上文作了不同于时王生称说的另一种解释。但这种解释是否可信,还得视其立论前提的可靠程度有多大,这就是西周是否已有制谥之礼的存在。如果从文献记载来看,这当然是不成问题的。但是,能否通过西周金文资料求得进一步的证明呢?

说到金文资料的运用,最直接也最有效的办法是能拿出这样的证据,即那些所谓时王生称的铭文都是在各王死后的下一王世制作的。循此思路,已有学者试图从器物的形制、花纹、字体等方面与它器加以比较来论证这个问题(注:彭裕商:《谥法探源》,《中国史研究》1999年第1期。)。应该说,这是一种有益的尝试, 但它要达到坚确无疑的程度并不容易。因为依靠铜器类型断代一般只具有相对性,尤其是要从前后相续的两个王世中区别出器物的先后来,更是困难。所以在目前还没有找到其他最佳途径时,仍需要根据有关金文内容的分析,对西周王号是生称还是死谥的问题进行一些符合事理的推论。

第一,如果说这些王号是诸王生前就有的美名,则数百篇西周金文言及当时在位的王,进行祭祀、征伐、册命、训诰、宴飨、赏赐等诸多事宜时,就应该使用这些生时就有的美称,才符合作器者感恩戴德、“对扬王休”的意旨。可事实上除上举数器外,几乎全都以“王”或“天子”相称。这与时王生称说所界定的内涵是相抵触的。也许有人会说,时王虽有美称,但也有特定的使用场合,并非任何作器者都能任意使用,有如通常对贵族只称字而不随便称名一样。但如厉王自作的胡钟、胡簋,应该可以自用美称,结果也只称私名“”(胡)和政治身份“王”,不用郭沫若认为具有善美之意的美名“厉王”。由此看来,王号生称既然没有普遍性,则赋予它美名的内涵也就失去了意义,倒不如以死谥求解王号来得便当。

第二,在西周铭文中有述说先王功烈并言及时王者,按时王生称说则无论先王还是时王都应以王号相称,但实际情况却是在述说先王功烈时称王号,而一旦说到时王就称“王”或“天子”。如何尊说作器者何的父辈曾服事文王,则何距文王时代必不甚远,铭中又说“唯王初迁宅于成周,复禀武王礼”,而营建成周为成王时事,知此器作于成王时,时王为成王。但铭文称时王只称“王”,并不以美名成王相称(注:在文献中,与成王有关的《尚书·洛诰》、《顾命》等篇均有成王诰辞,也只称“王若曰”或“王曰”,而不以“成王”相称。《顾命》记成王刚死时以未“临葬而谥”,也只称“新陟王”。至于《酒诰》篇首古文马、郑本及今文三家虽有“成王若曰”之语,却与《尚书》文例不合,且与《康诰》、《酒诰》、《梓材》三篇“实为一篇”,都与周公训诰殷遗民的主旨相违。这个“成”字,或如马融所说为“后录书者加之”,并非生称。)。尤其是史墙盘列举自文王到穆王诸位先王的功业时都称王号,到称颂时王时却没有依其文例称“恭王”,而是换成“天子”这种称呼。固然,在金文中也有前称王号后称“王”或“天子”的情形,如上引趞曹鼎即是,这说明称“王”或“天子”与称王号具有同等的意义,倒是不存在所谓大不敬的问题。然而,时王既有王号,前文未作交待,就直接使用“王”或“天子”这种通称,总存在语义不明的问题。如果没有王号应为死谥这一特殊原因,古人为文恐不致于出现如此明显的疏漏。

第三,在簋和长盉二铭中,穆王均凡三见,以“穆”字有重文,实为穆穆王。为何有这种“穆穆王”的称呼?唐兰认为:“周朝人在生前就分出昭穆的辈次,那么,穆王的辈份是穆,因而叫做穆王,又叫做穆穆王。”(注:唐兰:《西周铜器断代中的“康宫”问题》,原载《考古学报》1962年第1期, 又见故宫博物院编《唐兰先生金文论集》,紫禁城出版社,1995年。)按照唐氏的意见,既然康王以后是按辈份来作王号的,称穆王则辈次已明,何烦又更增一字叫做穆穆王?合理的解释可能是,这个穆王前的“穆”字正表明穆王已死,谥以穆王的神主在宗庙中已正式排在穆位,故制器者在追述前事时作此特别交待,并非穆王还可生称“穆穆王”。师鼎有时王称“朕皇考穆穆王”之语,正表明“穆穆王”是其死去的父亲,穆乃死谥而非生称。又鲜簋铭云:“惟王卅又四祀,唯五月既望戊午,王在京,褅于昭王。”李学勤考证说:“当时的周王既然祭祀昭王,自然比昭王更晚。考虑到鲜簋的形制纹饰尚有西周早期遗风,它的年代不会太迟,唯一的可能便是穆王三十四年。”(注:李学勤:《鲜簋的初步研究》,见《走出疑古时代》(修订本),辽宁大学出版社,1997年。)本铭中的时王虽为穆王,却也不生称穆王。这表明穆王也好,“穆穆王”也好,均为死谥而与生时美称无涉。

颂,那么时王有美名为何不予言及? 在西周王权尚未下移的时代,对诸侯美名的尊称居然优先于对时王美名的提及,这是不近情理的。实际情况可能是,“穆公”、“武公”等若为生称,当为私名;若为死后追称,当为谥号,并不是一个“死称之,生亦称之”的美名可以说明问题的。由于这些器物的制作已入西周中期,当以后一种可能性为大,即铭文是追记前事,其时某王与某公均在人世,但作器时,公已死而王犹在,故某王仍称王,某公则称谥。故此种现象也不足以增加时王生称说的份量。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时王生称说不仅缺乏可靠的证明,而且在解释金文中诸多文化现象时,总存在这样那样的障碍,于理不顺。杨希枚试图调和王号生称与周行谥法的矛盾,故对此另有新解。他根据春秋初年有贵族以字为谥的事例,进而提出:“周初诸王生称谥应由于诸侯以字为谥之制,致生时尊字同于死谥,从而不能据此而否定周初存在谥法之可能性。”(注:杨希枚:《论周初诸王之生称谥》,《殷都学刊》1988年第3期。)应该说,周初可能已经实行“幼名,冠字”的制度,只是这方面的文献材料保留得比较少,我们对当时的周王及诸侯名与字的情况确实知之不多,但偶有知见者,却并非以字为谥。如《史记·晋世家》说:“唐叔虞,姓姬氏,字子于。”唐叔虞为晋国始封之君,未见以其字“子于”为谥。又《汉书·地理志上》说:“故滕国,周懿王子错叔绣所封,三十一世为齐所灭。”颜注:“《左氏传》云‘郜、雍、曹、滕,文之昭也’,《系本》亦云‘文王子’”,知此云“懿王子”是“文王子”之误。据王引之《春秋名字解诂》说:“绣,名也;错,字也。古人连言名字者,皆先字后名,故称错叔绣。”错叔绣为第一任滕侯,也不以其字“错”为谥。又《史记·齐太公世家》说“太公望吕尚者,东海上人”,索隐按:“牙是字,尚是其名”。姜尚为齐国始封之诸侯,同样不以字为谥。即便是春秋时期,“诸侯以字为谥”也不是通例,如晋文侯名仇字义和(注:《尚书·文侯之命》:“父义和”,孔疏引郑玄注:“义读为仪,仪、仇皆匹也。故名仇字仪。”),也不以字而以“文”为谥。可见“诸侯以字为谥”并不是周初一直就有的定制,更不要说由此推论周初诸王亦以字为谥是否可靠了。

总之,以西周王号为死谥而非生时就有的美名,可能更接近事实。西周列王最早的谥号或始于文王。《史记·周本纪》说:“诗人道西伯,盖受命之年称王而断虞芮之讼。后十年而崩,谥为文王。”这在金文中也有反映。如天亡簋说“衣(殷)祀于王丕显考文王”,知时王必为文王之子周武王。铭文称武王死去的父亲为文王,则文王当为谥号。另有六处言及武王却均以“王”相称,有时还在“王”字前加上有关颂词,如“丕肆王”意即伟大正直的王,却偏偏不用武王这一美名,这恐怕不是一种无意的疏忽。大家知道,西周金文人名的体例相当谨严,如令彝中明保受命“尹三事四方”后则称“明公”,宜侯矢簋中的虞侯矢被徙封“侯于宜”后则称宜侯矢,班簋中的毛伯“更虢成公服”后则称毛公。公、侯的情况尚且如此,对周天子的称谓恐怕更不会率尔操觚。是知武王生时没有武王这样的美名,武王之称亦当为谥号。至于利簋有生称武王的行文,那也只是因为器铭为武王死后制作使然,有如《尚书·牧誓》本文称武王为“王”,后世书序却说“武王”与商纣“战于牧野,作《牧誓》。”以此观之,周代谥法早在武王克殷前后即已创制,不会晚兴于共懿以后,遑论迟至战国。

前面说西周王号应为死谥而非生称,以消极论证居多,总嫌力度不够。现在,我们不妨再使用金文中难得的积极证据来说明西周已行谥法的问题。兹列举以下四例。

(一)子议父谥例。班簋铭末有这样一段话:“班非敢觅,唯作邵(昭)考爽益(谥)曰大政。”铭中的“益”字,诸家均隶定为“谥”,但释义各有不同。一种意见以郭沫若为代表,谓“谥,号也。言班非敢有所希冀,谨作昭考之祭器,名之曰大政。”(注: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图录考释》第6册,科学出版社,1957年,第22页。 )此说以谥为号(确切地说是名号)虽亦可通,但要说“大政”这个名号属于毛班为其昭考所作的一个祭器,似显牵强。因为祭器之名,有鼎有簋,曰鬲曰甗,不一而足,却从未见过有名为“大政”的这种祭器。循名责实,也无从知道“大政”是一种什么样的祭器。郭氏不愿意把“谥”与“行之迹”的谥号联系起来,自然与其坚主时王生称说有关。另一种意见以唐兰为代表,他说:“班不敢隐藏,这做昭考明谥,称为‘大政’。”“这是毛伯班为毛公加的谥。”(注:唐兰:《西周青铜器铭文分代史征》,中华书局,1986年,第348、354页。)以“大政”作为毛班之父的谥号,我以为与铭文记述的内容是十分契合的。从文义上来说,所谓“大政”当意味着死者在政治上有很大的业绩可述,始堪此称。铭文中的毛公代替虢城公的职务,屏卫周室,成为四方的表率,尤其在“三年靖东国”的战争中,“广成厥功”,被子辈视为型范而备受尊崇。可见毛班要求以“大政”作为毛公的谥号,的确名副其实。这是文献中习见的一种二字谥。班簋作于穆王时,铭中加谥的毛公为毛国之君。可见西周中期已有姬姓诸侯死后制谥之事。

(二)名、谥俱见例。在西周金文中,偶有同一人物生时之名与死后之称均可知见的事例,这对我们考察西周有无谥法很有帮助。1974年陕西扶风强家村出土了一批青铜器,其中师臾钟、即簋、师鼎与传世的师望鼎等为虢氏家族几代人先后铸作(注:吴镇烽、雒忠如:《陕西扶风强家村出土的西周铜器》,《文物》1975年第8期。), 所涉人物的生前之名与死后之称多有不同。兹引有关铭文即知:

(三)夫妇同谥例。五年琱 生簋铭中召伯虎称“我考我母令”,六年琱生簋召伯虎却云:“亦我考幽伯幽姜令”,这种称谓上的变化耐人寻味。召伯虎在后一铭中称父母为“幽伯幽姜”,这里的“幽”字不会是名或字,因为夫妇名或字相同的机会不多;而且也不可能是国族名,因为召伯虎的父亲其国族名亦应称“召”。这种现象恐怕只有用妻从夫谥的古礼来解释才比较适宜,且依上文“幽叔”例,幽为谥字,则此“幽伯幽姜”必为谥号无疑。“召伯”死而谥幽,则其妻为姜姓之女,自可从其夫谥称为“幽姜”。如果“幽姜”当时也已故去,以此相称自然合宜;即便当时“幽姜”依然在世,也可以夫谥为号,此与春秋时晋怀公死,其妻称“怀嬴”为例正同。它如梁其簋称“皇考惠仲、皇母惠”,颂鼎称“皇考恭叔、皇母恭姒”,师趛鼎称“文考圣公、文母圣姬”(注:罗振玉编《三代吉金文存》4·10·3,中华书局,1983年。)等,都属于这种情况(注:笔者按:周代妇女除普遍以夫谥为谥外,也有不与夫同谥的,如鲁桓公夫人为文姜,鲁庄公夫人为哀姜,金文如蔡姞簋云“尹叔用妥多福于皇考德尹惠姬”,均其例。)。以上数器多为西周晚期物,表明此时妻从夫谥已相当流行。

(四)异姓诸侯有谥例。乖伯簋有云:“用作朕皇考武乖几王”;录伯簋亦云:“用作朕皇考釐王宝簋”。西周时期非姬姓国之诸侯在其境内亦可称王,乖伯称其父为“武乖几王”,录伯称其父曰“釐王”,均为其证。关于乖伯簋中“武乖几王”前三字的含义,杨树达认为是“以三字为谥,犹卫之叡圣武公,齐之武灵公也。父谥曰乖,而乖伯以乖为族,隐公八年《左氏传》所谓为谥因以为族者,有如春秋时宋之戴氏桓氏矣。”(注:杨树达:《积微居金文说》(增订本),中华书局,1997年,第75—76页。)其说可从。而录伯簋中“釐王”之“釐”后世多为谥字,当与乖伯簋同例,亦为谥号。此二器为穆共时物,表明到西周中期一些非姬姓国之诸侯,亦仿周礼,死后以谥号易名。

以上事例为西周已行谥法提供了积极的证据,也间接支持了西周王号为死谥的结论。

不过,需要说明的是,虽然西周已行谥法,但它还只是处在初创阶段,因而具有一些不同于后世的特点。

第一,西周谥法的行用,有一个自上而下的扩展过程。先是自文王以来,周天子一直有谥,所谓文、武、成、康诸王号均可作如是观。而当时的王室重臣或诸侯卿大夫却鲜见有其谥号。如在小臣单觯中“周公赐小臣单贝十朋”,禽簋称“周公谋”,周公是生称,而邢侯簋称“作周公彝”,沈子也簋称“作裸于周公宗”,表明周公旦无谥,死后亦称周公。《国语·周语上》有“周文公之《颂》。”韦注:“文公,周公旦之谥也。”前此郑玄也说:“周公封鲁死谥曰文公,召公封燕死谥曰康公”(注:《诗谱·周南、召南谱》。),均属附会。 又如鲁侯鬲,据陈梦家研究为鲁炀公熙所作祭享伯禽之器,铭称“文考鲁公”乃指鲁公伯禽(注:陈梦家:《西周铜器断代》(三),《考古学报》1956年第1期。),是知伯禽无谥。这种情况在周初并不鲜见。 但自西周中期穆王开始,诸侯、卿大夫死后制谥的情况就逐渐多起来了。前举毛班为其父制谥曰“大政”,虢季家族中师谥宫公、师望谥幽叔、即谥德叔,均为其证。不过,尽管西周中后期谥风日炽,也远未达到春秋时期那样普遍的程度,故金文所记作器者,称其父祖谥号者仍不多见。

第二,西周谥法的行用,与贵族爵称的关系并不紧密。《礼记·郊特性》云:“死而谥,今也。古者生无爵,死无谥。”这是说谥法与爵位有关,有爵当有谥,无爵则无谥。所以有学者说:“谥是周代大夫以上贵族有爵者死后命名的一种称号”(注:杨希枚:《论周初诸王之生称谥》,《殷都学刊》1988年第3期。)。 班簋铭云:“王令毛伯更虢城(成)公服”,这位虢公的官位既由毛伯承继,此时应不在人世,故可称其谥号曰虢成公,与春秋时称郑庄公、齐桓公、宋襄公、晋文公等同例,表明谥与爵称是相依相伴的。只是西周谥法初创,有无爵称并不成为制谥的必要前提。此外,还有以字为谥者, 如前举虢季易父即是,并有称伯走父、叔硕父、叔猒父等。凡此表明西周作为谥法初创阶段,尚未形成固定的规则,所谓谥法与爵称的统一尚有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

第三,西周谥法的行用,初为追美先人的讳称,后来渐寓善恶褒贬于其中,更增加了它的政治含量。周初文、武、成、康以美谥成份居多,其后昭、穆二王或为平谥,晚期厉、宣、幽等谥号,善恶褒贬已明寓其中了。童书业曾归纳西周、春秋史事说:“谥为幽者,盖非令主,且不得其死。周幽王见杀于犬戎而王其国,鲁幽公被杀,郑幽公为韩人所杀,晋幽公淫妇人为盗所杀,楚幽王时楚大乱,曹幽伯被杀,赵幽缪王亡国。谥为‘厉’者,皆有昏德或不终者,周厉王放于彘,齐厉公暴虐见杀,宋厉公杀君自立,晋厉公被杀,秦厉公时国亦不宁,郑厉公见逐,陈厉公淫乱见杀。”(注:童书业:《春秋左传研究》附录《周代谥法》,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这种情况有如郑樵所说:“生有名,死有谥。名乃生者之辨,谥乃死者之辨,初不为善恶也。”“成周之法,初无恶谥,谥之有恶者,后人之所立也。”(注:《通志·谥略·序论》。)当谥号一旦寓有善恶褒贬之意,就不仅仅是为了以谥易名,以讳事神,而是真正与被谥者的行状联系起来了,也更符合“谥者,行之迹也”(注:《逸周书·谥法解》。),“死者以行为谥”(注:《史记·秦始皇本纪》。)这样的制谥原则,赋予了谥法在规范统治者政治行为方面的积极意义。

在谥法起源问题的探索中,还有学者试图对其原始形态进行研究。1945年屈万里发表《谥法滥觞于殷代论》(注:见《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13本,1945年。)一文,认为“谥法之成为定制虽晚,而谥号之发生实始于殷代末年。”他说,殷代王公以日干为庙号,乃出于后人避讳所追命,然日干数量有限,积世既久则不免重复,于是又追加名号以相区别,其中与先王行迹相符的特号,如武丁、武乙、文武丁之类,即为“谥法滥觞之始”。近来亦有学者认为,周初谥法已进入成熟阶段,而“谥法的兴起应上溯到晚商文丁之时”(注:彭裕商:《谥法探源》,《中国史研究》1999年第1期。)。 这些看法实际上是把殷人的日名制与周人所行的谥法并为一谈,看成源与流的关系,同样是值得讨论的。

殷王的日名,是其身后所选定,并以此作为先王的讳称,从这一点来看,确实与谥法很相象。然而,把殷人的日名制视为谥法的前身是否合适呢?这里有必要把殷人的日名制与周人的谥法作一简单比较。

其一,殷人的日名制重心在日干,所以同一人在不同情况下即使称呼不尽相同,但日干始终保持不变,如商王武丁,后王可称父丁或祖丁,文丁时又得武丁之庙号。而周人谥法的重心则在谥字,故文王、武王可省称“文、武”而涵义未变。

其二,殷人的日名为其身后所卜选,主要用以确定祭祀的吉日,并作为对死者的讳称。而周人的谥号虽同为死者的讳称,但与祭日无关,其谥字最初主要用于对先人功烈的颂美,后来渐寓褒贬于其中,是个人“行之迹”的政治象征。

其三,殷人日名之前有些区别字,如雍已之“雍”、羌甲之“羌”、盘庚之“盘”等等,义究何指,尚未确知,但后期有些区别字如文、武、康等则明显带有褒美之意,故有学者认为这已具备谥法的基本特征。但谥法的谥字对直系血统来说是专称,不得重复,如武王之“武”只施于姬发,其他周王若再称武王不仅造成称呼上不可避免的混乱,而且使谥法失去意义。但殷人的日名却不一样,同一个“武”字,既可用来褒称武丁,也可作用来褒称武乙,还可用来褒称文武丁(文丁),已经是一种泛称了。正因为如此,武丁之称不见于下一王世祖庚之时,却可以到后来文丁时才出现,这与周人“将葬而谥”也是有区别的。

从以上几方面来看,殷人的日名制与周人的谥法从内容到形式都有很大的区别,不好把殷人的日名制视为谥法的前身,或把殷代晚期略有变化的日名制视为谥法的形成阶段。二者虽同为易名之典,但其实质性的区别不容忽视。自孔子说“周因于殷礼”之后,人们更多注意的是殷周文化的传承性与同一性一面,所谓“损益”方面似乎微不足道。实际上,殷周文化在某些观念上有接近的一面,并不全是前后相因的结果,有的应是并行的两种文化互相影响所造成的趋同性,恐怕不好单用源流关系来加以解说。以日名制与谥法的关系而论,也应作如是观。我们说日名制不是谥法的前身,并不仅仅着眼于二者的区别,更重要的是在入周以后,谥法已兴,而日名制仍然保留下来,与谥法并行于世。这方面最有说服力的例证是作为殷遗民的微氏家族一直使用日名,如见于史墙盘的有乙祖、祖辛、文考乙公等,而作器者史墙死后又被其子讳称为父丁。可见直到共懿时期殷遗民仍沿用其身后以日干易名的习俗。又如伯家族也有辛公、乙公、甲公诸日名(注:《陕西扶风出土的西周伯诸器》,《文物》1976年第6期。), 至于其他青铜器铭文上不知族系的日名更是不知凡几,而且远比谥法为盛。就其时间性而言,日名制直至西周晚期也在彝铭中每有所见。这个事实告诉我们,把日名制视为谥法的前身或谥法的形成阶段都是不够妥当的,因为它既产生于谥法行用之前,也流行于谥法方兴之后,不存在时间上前后相续的情况。正确的理解可能是,日名制与谥法是内涵不同两种易名之典,前者为殷人之俗,后者为周人之制;入周以后,两种文化在平行发展的同时,亦有交汇,族姓上的区别逐渐失去意义。如西周晚期的攸从鼎称“朕皇祖丁公、皇考惠公”,表明同一家族也不妨将两种易名之典交互使用。这种情况也见于文献记载,如《史记·宋世家》、《齐世家》即是。总之,谥法是周人的创造,虽有可能受到殷人的日名制的影响,但与日名制并不构成一种源与流的关系。在这个问题上,传统看法认为谥法兴于周初,还是可以信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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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艾“盛名后世”新解_金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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