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工会抑或成立自组织——关于农民工组织权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组织论文,农民工论文,工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10)05-0147-08
一、问题的提出:农民工组织权
近年来,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农民工越来越成为城市工业和服务业的主要从业人员,已经成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如2003年9月召开的中国工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中华全国总工会就正式提出:“一大批进城务工人员成为工人阶级的新成员”。2004年全国总工会会同国家统计局,进行了全国第五次职工队伍状况调查,其数据也显示了这一点:到2003年底,第二、三产业吸纳的劳动力达37886万人,其中国有和集体单位的职工为6621万人和950万人,仅占20%,余下的30315万人全是农民工,占二、三产业职工总数的80%。农民工主要集中在第二产业,其比例高达82.7%。①这表明在当前中国,农民工不仅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而且是工人阶级的主要力量。
从应然角度上来说,农民工作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应享有与其他工人阶级相应的劳动权、组织权、居住权、休息权等相应的公民权。但是在现实工作和生活中,农民工却是工人阶级中最为弱势的群体,他们的公民权利屡屡受到侵犯,典型的如拖欠农民工工资、居住权得不到保障(城市的拆迁和改造,往往不会考虑作为第四方群体的农民工②)、超时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劳动条件恶劣甚至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如频繁的矿难所产生的伤亡往往都是农民工。那么为何农民工群体所遭受到的公民权利侵犯最为频繁、最为严重呢?这实际上与转型中国的市场性力量和制度性力量密切相关。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转型的一个重大特点就是要建构一个具有一定自我调节能力的市场型社会。按照波兰尼的说法,这种“自我调节市场”的扩张,把那些本不属于商品的范畴即土地、劳动力和货币卷入到市场交易的漩涡中来,从而成为“虚拟商品”。③这使得市场规则普遍应用于社会领域。而且更为巧合的是,中国建构市场社会的过程恰恰与全球化市场的扩张紧密相连,这就更使得市场性力量“脱域”于社会,成为社会的主导型力量。在一个原本没有市场、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的社会建立一个有私产的市场社会,资本力量的获得和集聚就显得尤为重要。这种“大转变”使得中国政府从中央到地方都不断地强调资本的重要性,用尽各种方法招商引资,并保护资本的利益。从上世纪80年代的“地方政府即厂商”的苏南模式到上世纪90年代私营企业大发展的浙江模式再到2000年之后的大批量外资引进,政府和社会形成高度共识,那就是尽可能地培育和引进资本,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在中国第一波市场化浪潮的大背景下,“资强劳弱”的局面就此形成。这种市场性的排斥力量使得农民工弱势地位不可避免。④
另一方面,由于农民工缺乏制度性的保护,使得其弱势地位更加明显。正如波兰尼所研究的那样,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与市场型社会扩张相对应的是社会“自我保护机制”的建立,用以保卫社会。⑤这种保卫方式主要是政府出台相应的保护社会的措施,如英国的“伊丽莎白济贫法”,德国的“劳工疾病保险法”、“劳工灾害保险法”、“劳工老年残废保险法”,美国的罗斯福新政,及其社会自身的各种努力,如建立各种各样的劳工联合体、新闻舆论监督,等等。这些保护主义制度的引入是防止市场过度侵蚀社会的平衡性力量。然而,在当前中国,尤其是对农民工而言,这些保护性措施几乎没有,即使有其力量也不够强大。当然近几年,也出现了政府帮农民工“讨工资”的直接干预行为,但其象征意义往往多于实质意义。因为农民工公民权利遭受侵害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政府的一两次甚至几十次、几百次去讨工资只是少数的案例,不能从全局上解决这一问题,不然社会上也不会频繁出现农民工维权行为了。更何况,政府出面讨要工资有越位之嫌,同时亦表明其他讨要工资的管道出现了问题。
从理论上而言,农民工讨要工资或者涨工资,所要面对的直接对象是资方,是劳方和资方的问题。对劳方而言,为了应对资本的力量,必须不是单个的工人个体而是组织成为群体展开集体行动才能抑制资本的强势,得到合理的工资。这种在面对资本剥削和不合理行为及其维护自身权利的抗争过程中所产生的联合和结社行为,就是我们所说的组织权(rights to organize)。怀特在研究工人阶级力量时指出,工人阶层的力量来源于两种:一是结社力量,二是结构力量。所谓“结社力量”指的是“来自工人形成集体组织的各种权力形式”,即工人阶级形成自己的组织、通过各种集体行动表达自己意愿的能力;所谓“结构力量”指的是“工人简单地由其在经济系统中的位置而形成的力量”。“结构力量”由两种“讨价还价能力”组成。一种叫做“市场讨价还价能力”,包括:第一,工人拥有雇主所需要的稀缺技术;第二,较低的失业率,即所谓“紧凑的”劳动力市场;第三,工人具有脱离劳动力市场、完全依靠非工资收入而生活的能力。另一种叫做“工作现场的讨价还价能力”。这是一种“从卷入严密整合的生产过程的工人那里所产生的能力。在那里,关节部位上的工作节点的中断,可以在比该节点本身更为广大的规模上,导致生产的解体”。⑥毫无疑问,对农民工而言,结构力量是非常微弱的,他们几乎是无差量的非技术性劳动,而且人数众多,难以依靠非工资性收入而生活(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回家种田种地对他们来说已经非常遥远了),工作现场的讨价还价更是难以做到。他们的力量,在很大程度上只能是怀特所说的结社力量,即我们所说的组织权。当然,这种组织权可能与西方的不同,西方的工人组织权可以起到平衡资方力量,但在中国当前现实状况下,由于缺乏集体行动的能力,如游行、大规模的罢工等,这种组织权恐怕在更多的时候只是一个维权行为。不过,即使这样的组织,在农民工群体中亦非常缺乏,这使得农民工维权异常艰辛。
这只是从理论和逻辑推理上来说,建立组织权对农民工而言非常重要。但是,在当前中国的现实状况下,农民工本人是否意识到了这一问题,或者说对他们而言,这种组织权有没有必要,如果有必要,是选择哪一种组织;如果没有必要,其原因又是什么?这是本文关心的主旨。
二、农民工组织意愿和组织渠道
农民工的组织权问题实际上与他们的组织意愿和组织渠道密切相关。当广大农民工意识到农民工组织能够维护他们的权益,能够保障他们的权利,能够维护他们的尊严,他们才有这个意愿去成立或者加入组织,这是组织权的第一步;在意识到成立或加入组织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的基础上,还要有能力和渠道去建立组织或者加入组织,如获得政府许可、有组织渠道(工会或者其他组织)等。
1.农民工组织意愿
对农民工而言,要不要成立或加入某种组织,主要看这种组织能不能给自己带来好处,能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诉求。根据笔者对浙江省农民工组织权的抽样调查发现,在被调查的750名农民工中,当被问及要不要成立农民工组织(包括加入工会)的时候,高达61.3%的农民工回答“要”,回答“不要”的只有30.6%,其余8.1%的人回答“不清楚”。这表明,大多数农民工对于成立农民工组织有相当的意愿。当笔者继续追问那些回答“要”成立农民工组织(包括加入工会)的农民工,为何他们希望成立这样的组织时,50.7%的人认为是“人多力量大、办事情方便”,42.8%的人认为是“可以提供工作信息及其人际交往”,36%的人认为“组织可以办一些个体办不到的事情”,15.2%的人认为“组织可以出面解决劳资纠纷”。这表明,对农民工而言成立组织的目的首要的还是人多势众,其次是提供工作信息和人际交往。这也符合农民工成立组织的朴素愿望,即通过人多势众来谋求权利,通过组织内部的人际交往来获取工作信息和情感交流。但是,对农民工而言,他们并没有把组织的成立看成是用来解决劳资纠纷的主要渠道,其所占的比例只有15.2%。所以从理论上推演出,中国当下农民工成立组织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权还是有问题的。在农民工看来,组织首先要给农民工提供内部服务,如提供工作机会、办事情方便及其解决一些现实问题,而不是把首要目标放在维权上。
2.农民工组织渠道
就目前而言,农民工组织渠道主要有两种:一是利用现有的工会组织体系,把农民工整合到工会中去;二是成立各种各样的农民工自组织或群体。由于农民工群体本身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而工会组织又是广大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这就使得工会与农民工之间具有天然的可衔接性。尽管长期以来,我国工会只面向城镇居民身份的职工,农民工由于身份认证上属于农民而被排斥在外。但是近几年来,由于农民工作为工人阶级的身份逐步得到政府和社会的认可,这使得他们加入工会成为可能。如2003年8月,全国总工会宣布将尽可能多地组织农民工加入工会。短短一个多月的时间,便有3400多万农民工加入数以百计的大大小小的打工地城镇工会组织。⑦尤其是近三年,工会对农民工的吸收力度越来越大。2006年,全国总工会就提出要吸收600万农民工成为会员。2007年,全国总工会统计数字显示,农民工会员已经超过6000万以上。2008年全国总工会又把依法组织农民工加入工会作为工会组建工作的重点,提出要努力确保全年全国新增农民工会员1000万人以上、农民工会员总数达到7000万人以上目标的实现。与此同时,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国家统计局统计农民工人数为2.25亿。这也就是说,到2008年底,30%以上的农民工加入了各级工会组织。
国家工会组织之所以如此热衷于推动农民工加入其组织,除了农民工作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和工会具有天然的可衔接性之外,更为重要的原因恐怕还是在于工会的整合性功能。也就是说,通过工会这种正式制度安排,国家可以更好地管理和规制农民工,以防止农民工成立或加入各种其他脱离政府可控性的组织。正如有研究者所指出的那样,“如果我们不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劳动关系就不会稳定和谐,企业生产和国民经济也不能健康发展。更为严重的是,我们不去组织他们,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他们就会自发地组织起来进行维权,现在一些地方出现的诸如‘打工者协会’、‘同乡会’、‘劳权会’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同时,我们不去组建工会,国外势力就会乘虚而入,建立第二工会。”⑧这实际上表明,政府让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对农民工的管理和控制。当然,为了实现这一目的,途径是让农民工加入工会。政府鼓励农民工加入工会,实际上走的是这样一条路径:首先让工会把农民工组织起来,在工会内部整合农民工的利益诉求,防止各种“不法”农民工组织的成立;其次通过工会这一正规渠道,在一定程度上维权,防止利益冲突所产生的群体性事件;最后的目标是为了实现政府对农民工的有效管理。显然,工会对农民工的组织、维权只是途径,对农民工的管控才是目的。
成立农民工自组织是农民工组织权的另一条途径。在笔者所做的调查中发现,有18.4%的农民工加入过同乡会或其他农民工自组织。当然,这些同乡会或其他农民工组织不像我们的工会组织那样,有严格的规章和程序,在很多情况下,这类组织往往都没有去政府部门登记,他们是靠地缘关系或者业缘关系而结成的松散组织。但是,这些看似松散的组织或群体却在农民工的现实工作和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如提供工作信息和就业机会、集体维权、人际交往及其各种各样的人际帮助,等等。它们的维权方式也与工会不同,工会维权靠的是组织出面来协调和解决问题,而它们则是通过同乡关系或者同事关系这种关系网络,采用集体的方式去维权,如集体去找老板或者劳动监察部门、群体上访或者静坐,等等。也就是说,他们靠的是人多势众,采取集体行动来向资方和政府施加压力,迫使对方采取行动以实现自身权益。这种集体行动在当前中国社会寻求和谐和稳定的大背景下,有着一定的优势,尤其是在引起主流媒体关注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但是集体行动并不能成为农民工维权的常态,因为要让同乡或同事加入到集体行动中来,是需要各种基础性条件的,同时集体行动还面临着各种风险,如遭到老板的恶意刁难甚至是解雇等。
三、相关部门及群体对农民工加入工会的态度及原因分析
农民工加入工会是政府、媒体及其学界对农民工拥有组织权的主流声音,而且这种主流声音也伴随着超过30%以上农民工加入工会的实际行动,这两者的结合更使得人们对农民工加入工会有更多期待。但农民工加入工会,并不是工会一方的事情,它涉及政府、工会、单位和农民工群体四方的利益及理念博弈问题。
1.政府:热情倡导,积极支持
在农民工加入工会问题上,政府毫无疑问是最为热衷和积极的。在改革开放之前,政府通过城乡二元分割体制这种制度安排,把产业工人集中在城市,通过单位制等方式掌控工人阶级,把农民束缚在乡村,通过人民公社的“政社合一”方式来管理农村。政府在单位体制内设立工会,作为维护工人利益的组织。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工会逐渐演变成国有部门的行政附属物,使得它在很大程度上是政治组织而不是经济组织,只是偶尔改善职工福利、作为体现群众组织的虚设机构。
在改革开放之后,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工会依然没有转化职能,依旧扮演着这种行政附属物的性质,尤其是在国有企业和行政单位内部更是如此。但是随着农民工的大量涌入城市工业和服务业部门,农民工开始成为中国锻造“世界工厂”的一部分。对政府而言,本来这些农民工在农村还可以通过党支部、村委会和经合社等“三驾马车”来管理和自治,但当他们流动到城市后,对他们的管理就变得困难多了。同时,由于农民工又是工人阶级中的弱势群体,他们的利益代言和权利维护确实又面临着困境,屡屡发生的维权事件和各种群体性事件又威胁着社会稳定,这使得政府意识到必须把农民工管理纳入到政府的治理中来。由于工会本身就是工人阶级的组织,这与农民工有着重要的契合性,同时更重要的是工会是共产党领导下的群众性组织,是党和政府可以“放心”的组织。通过工会吸收农民工这一渠道,党和政府可以更好地实现在城市社会对农民工的有效管理。
2.工会:积极推动,又有所担忧
既然政府对吸收农民工持支持态度,作为党和政府领导下的工会自然也是持积极态度的,不然这几年工会不会把农民工加入工会作为工会工作的中心任务,亦不会在短短几年内吸收如此多的农民工加入工会。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在全国总工会的积极部署下,各地方工会都在积极探索农民工加入工会及其工会维权的有效形式。目前,农民工加入工会主要有源头建会模式,项目入会制和广覆盖式,如建楼宇、街道、社区、乡镇、村工会三类;工会维权模式更多,如有义乌的社会化维权模式、上一级工会维权模式、城际工会合作维权模式、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模式和行业工资集体协商模式五类。⑨
不过,在工会大量吸收农民工入会的情况下,工会亦有自己的隐忧:
一是农民工工作流动性大,工会应选择什么样的入会模式问题。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大、行业分布性广,吸收农民工加入工会实际上面临着诸多难题。传统上工会工作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单位为基本单元的,实行的是单向联系,消极被动的工作模式,这种工作模式显然不能适应农民工加入工会的需求。尽管各地进行了很多务实的探索,如城际间的工会会籍流动机制,使农民工关系可以随时转变——外出打工前,可在当地办理会员证,外出务工时,受当地工会管理,享受会员待遇,回乡务农时,打工地会籍自动取消。但两地工会的衔接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而且随着输出地农民工数量的增多,对输入地而言压力巨大,因为农民工主要工作在输入地,其权利受损和权力诉求也都在输入地,这对输入地工会而言工作任务异常繁重。
二是大量的农民工工作单位是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在这些企业建工会,工会如何协调三者之间的关系。尽管2003年全国总工会第十四次代表大会已经明确表示,我国非公有经济单位的工会工作将成为中国工会的重中之重;工会的职能应充分体现其经济利益的维护功能,即充分利用工人阶级当家作主的政治优势,工会由传统的政治附属回归到经济利益代言人,代表整个工人阶级在市场经济中与资方就工资、就业条件等经济权益进行谈判、协商,从而成为工人阶级合法权益的坚强争取者、维护者。但是在现实工作过程中,工会在私营部门的维权还是步履维艰,因为私营部门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来对付工会和工人,而私营部门的工会对付私营部门的手段则不太多。客观地说,在这方面,工会在私营部门维权还是“新手”,面临不少现实问题的尖锐挑战。⑩
三是在工会内部,如何处理新老工人的问题。(11)在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对利润的追求也成为不二法门,为了节省成本,大量的国有企业开始雇佣农民工,相当多的国有企业农民工的数量超过企业其他员工。一旦工会把农民工都吸收进来,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新老工人如何协调的问题。笔者在浙江余杭自来水公司所做的调查就展现了这一问题,工会主席坦陈了对这一问题的担忧。他说,我们尽量做到一视同仁,但是在有些情况下,是非常困难的,如员工福利、参政议政问题等等。这表明,对国有企业的工会而言,如何在工会层面整合新老工人的利益诉求和权利维护问题上,依然有很多路要走。这背后的理路就在于新老工人的结构特征、行动能力、再生产机制及其讨价还价的能力都有诸多的不同。(12)
3.单位:尽相配合,但要为我所用
单位对农民工加入工会的态度,其情况比较复杂。一方面,单位对农民工加入工会持肯定的态度,另一方面又有些踌躇,要“听其言、观其行”。在没有进行这项研究之前,笔者以为单位性质的不同可能会影响其对农民工加入工会的态度。但调查发现,这种假设在很大程度上是多余的。这种多余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支持农民工加入工会,这是党和政府的主张和意见,并已经上升到政策和法律的高度。在这种背景下,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抑或外资企业不可能不领会到党和政府及其全国总工会的意思,不然企业就不能“玩”下去,他们必须明白在中国做企业和做市场的“政治经济学”。即使企业内部有想法,在面子上起码也要建立工会,吸收农民工入会,至于入会以后的维权则可以静观其变。二是对企业来说,如果工会这条线用得好,可以成为企业管理的重要手段。笔者所调查的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制衣私营企业老板的一番话,在此颇有代表性。他说:
对企业来说,农民工管理本来就是一个大问题,非常难做。如果用工会把他们统合起来,用工会组织来做他们的思想工作,来进行管理,他们会更听话,对提高生产效率很有帮助,对企业生产管理也很有好处。大家都希望企业发展,因为企业不发展或者倒闭了,那他们就要重新找工作,甚至失业,所以大家的根本目标都是一致的。企业搞好了,大家日子都会好过。企业也会拿出更多的钱给工会搞活动。工会要在这方面对农民工加强引导,朝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方向努力,这样才是效益最大化。
这表明,对企业而言,一旦工会能成为企业管理的渠道,能提高企业的效益,他们是非常支持的,因为工会成了企业管理的重要资源。不过,单位亦非常明白,工会的首要目的不是为了提高企业效率,而是把他们“组织起来、切实维权”。一旦工会不是站在资方一边,而是站在劳方一边的话,工会就会成为“对抗”企业的力量。对企业来说,这等于是“养虎为患”。所以,企业的做法往往是让工会形成对行政主管和企业领导的高度依赖,而不是让它们去依赖会员——广大的农民工,这样工会虽然组织起来了,但它们难以成为切实维权的组织,难以代表职工的权益。这种依赖不除,工会的制度性弱势不可避免。有研究者称工会的这一现象为,“这边看看像党委的什么人,那边看看像行政的什么人,左看右看就是不像工人的什么人。”(13)
4.农民工群体:聊胜于无,缺乏主动性
农民工自己是否愿意加入工会,其实涉及工会能否满足农民工组织权的问题。如果说,现行的工会组织能够满足农民工的组织权,那么农民工是愿意加入工会的;但现实情况是,现有的工会组织离农民工的组织权还有很长的一段距离。一方面,相当多的农民工认为加入工会还是有一定的好处的,如工会搞搞旅游、发放一些福利、做一些免费培训及其法律方面的指导,等等。笔者在调查中发现,有58.5%的农民工认为加入工会比不加入工会要好。这表明,相当一部分农民工还是愿意加入工会的。但是笔者在调查中,也发现了农民工的两个疑问:
一是工会维权能力薄弱,尤其是当农民工与企业或老板发生利益纷争时,工会的维权形同虚设。由于工会的制度性弱势,当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时,其维权能力甚低,这导致了农民工在权益受到损害时,首先想到的不是工会而是找政府部门和老板直接谈。笔者的调查亦证明了这一点。当笔者问及,“当你的工资拿不到时,你会怎么办”时,找老板的占42.3%,找劳动监察部门的占31.5%,找老乡或朋友集体声援的占11.4%,找媒体声援的占11.2%,找工会解决的只有3.6%。这表明,当前农民工并不认为工会能够切实有效地维护他们的权益。
二是既然工会在维护职工权益方面能力有限,交纳一定的会费加入工会又有什么意义呢?对月薪只有1000多元的农民工而言,交纳工会的会费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他们的负担。再加上农民工流动频繁,其能享受工会的好处由于流动性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不能得到满足。这两个疑问纠结在一起,就提出了一个尖锐的问题,工会拿什么吸引农民工入会。尽管有58.5%的农民工认为加入工会比不加入工会好,但这只是农民工对加入工会“聊胜于无”的心态;超过30%以上的农民工加入工会,在很大程度上也只是政府和工会推动的行为,而不是农民工的自发自愿行为;搞搞旅游、发放一些福利、做一些免费培训等等,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吸引农民工,但这些“蝇头小利”即使没有工会存在,其他管理部门照样可以做。正如苏黛瑞所说的那样,对于进入城市中的农民流动者(农民工)来说,根本问题不在于直接去争取维持生计的收入、福利、服务等,而是争取获得这些待遇和机会的“资格”,也就是争取“公民权”。(14)毫无疑问,当工会不具备农民工权益聚合、表达和维护功能的情况下,工会对农民工的吸引力依旧会显得苍白。
四、农民工之于自组织—动力及问题
1970-1990年代,随着“全能国家的失败”和“全能市场的失效”,人们发现“自组织”是一种最自然、成本低而收益高的人类关系协调机制。(15)所谓农民工自组织是指农民工自下而上建立起来的组织和群体,有时它是正式的组织体系,如一些农民工的NGO组织,有时它又是某种“凝聚”,如一些比较松散的“同乡会”、“老乡会”等。由于我们国家对NGO的管理十分严格,特别是注册登记方面限制得非常严厉。农民工组织想以公开的农民工自我组织等名义注册可能性比较低。因而,发展也比较缓慢,农民工加入的不多,甚至很多农民工都没有听说过这样的组织。目前,农民工加入自组织的主要形式是各种各样的同乡会。由于同乡具有地缘和生活背景相似性的特点,容易“凝聚”人心,从而形成非正式的群体关系。在笔者所做的调查中,有17.6%(农民工加入自组织的比例是18.4%)的农民工加入的是这样的自组织。
1.农民工加入自组织的缘由
农民工之所以愿意加入这样的自组织与以下三个因素是分不开的:
一是广大农民工有组织权的意愿,但政府主导的现有工会组织模式难以满足农民工的需要。在“资强劳弱”的市场格局中,在政府对资本的保护甚于对劳工的保护制度下,劳工的权益,尤其是劳工中最为弱势的农民工权益往往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而现有的工会组织体系,由于存在着制度性的弱势——工会组织对行政主管和企业领导的高度依赖,工会组织无法代表职工的利益,集体谈判、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缺乏,因而难以切实有效地维护广大农民工权益。(16)而单个的农民工个体在维权的过程中,其成本非常高昂,因为单个的劳工在面对单个的资本时,具有天然的不对等性。个体的劳工只有联合,才能对付资本,取得讨价还价的能力,这就使得他们寻求组织成为必要。
二是同乡会这一组织有效地衔接了农民工的社会资本。前几年,通过对格兰特诺维特和边燕杰等对“强弱关系”的研究和林南的“社会资本”理论的介绍,使得国内对农民工外出、地位获取、利益表达、组织网络等与社会资本或社会关系两者之间的关联的研究达到了汗牛充栋的地步。(17)对于农民工而言,由于缺乏政治资本、经济资本、文化资本,要在城市里生存和适应,一个重要的武器就是利用好既存的社会资本,尤其是社会资本中的“关系”资源。农民工之所以在社会中大量使用社会关系,这倒不是说他们特别善于利用关系,而是城市或工厂中的各种制度安排难以依赖和使用,这使得他们除了利用关系没有其他办法。同乡会则有效地衔接了社会资本,通过同乡这种地缘关系拉近彼此的空间和心理距离,从而易于组织或群体的建立。
三是同乡会这一组织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农民工组织权的需要。同乡会这种群体或组织由于具有极强的“熟人社会”特性,彼此之间联系较为密切,这使得同乡会在维权时具有较大的号召力。笔者在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做的调查发现,有一个“河南同乡会”,其活动能量很大。在笔者调查时,刚好几个河南籍的老乡被厂里拖欠了工资,同乡会号召明天不上班的老乡集体到厂里去找老板,第二天中午老板就乖乖地把拖欠的工资还给了这几个工人。此外,这个同乡会还通过提供工作信息、提供短期帮助等方式来提高自己的声誉。同乡们对这一组织的认同度也比较高。被拖欠工资的王某向笔者诉说道:
找同乡会比找工会管用多了,我们现在碰到这样的事,不再像以前那样闷声不说了,我们要找同乡会,得到我们应该得到的东西。
这表明,通过同乡会去维权,同乡们逐渐意识到主张自己权利的重要性。也就是说,同乡会这种组织体系起到了权利培养和权利保障的作用,这是自组织培养公民权的重要内涵。
2.农民工加入自组织存在的困境
尽管同乡会等各种类型的自组织在连接农民工群体、维护农民工权利及其培育农民工公民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不能过高评价这种自组织体系,当前,它还面临着诸多难题。
一是行动的合法性基础。由于制度性的障碍,大部分的农民工组织都是没有注册过的,而没有注册的组织,很容易被定性为非法组织,随时面临着被政府部门取缔的风险。上述的“河南同乡会”就是这样一个没有注册的不受法律保护的组织。
二是难以和政府进行合作,共同维护农民工权益。一方面,农民工自组织的非法身份使得政府不愿合作或对合作有所顾虑;另一方面,这些农民工自组织也认识到,虽然政府有相当多的资源可以共享,可他们认为双方的工作理念和行动方式有冲突很难合作。
三是这些自组织的作用还比较有限,在保障农民工权利方面还不尽如人意。一方面,在维权方式上,靠的是“抱团作战”的方式来迫使资方让步,依靠的是人多力量大,而不是靠组织的制度性方式来谋求权利。这种集体行动的方式往往面临着风险,如产生群体性事件、触犯相关法律等。另一方面,它是一种事后维权模式。由于自组织模式难以作为一个独立的力量参与政策、立法过程,因而难以从源头上实现和保障农民工的公民权。据笔者在杭州、宁波、金华等地所做的调查,均发现这些同乡会组织在参与政策制定和实施上都是空白。但这不是由于这些组织不想去做,而是某些制度性的障碍阻碍了他们参与政策制定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因为,在中国这样一个强调威权“父爱主义”的国家中,党和政府相信自己能够解决好农民工组织权问题,如把农民工纳入工会组织中来,因而,农民工自组织能够发挥作用的也只是工会的必要补充,所以,农民工自组织是要在一定的可控范围内活动的,而不能跃出这一范围。
当然,这也不是说,农民工自组织就没有发展的空间,因为正是这个补充,为国家和社会带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它对于凝聚农民工之间的团结和整合,对于约束企业的不良行为和侵权行为,对于促动工会维权职能和工作方式的转变,都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参照。
注释:
①夏小林:《经济增长的背后》,《经济研究参考》2004年第3期。
②赵晔琴:《“居住权”与市民待遇:城市改造中的“第四方”群体》,《社会学研究》2008年第2期。
③⑤卡尔·波兰尼:《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62-63、113-115页。
④王小章:《从“生存”到“承认”:公民权视野下的农民工问题》,《社会学研究》2009年第1期。
⑥Wright,E.O.2000."Working-Class Power,Capitalist-Class Interests,and Class Compromise." In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105(4).
⑦舒迪:《农民工正成为中国工人阶级的主要力量》,《金融信息参考》2004年第9期。
⑧吴亚平:《对农民工“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实现形式的探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⑨吴亚平:《对农民工“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实现形式的探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⑩程蹊、陈全功:《农民工维权组织的建立和作用效率的经济学分析—简论工会的改革走向》,《工会论坛》2005年第1期。
(11)这里借用Silver的说法,当然笔者在这里做了修正。笔者所说的“新工人”指的是农民工,老工人是指原来的工人,如国企中的工人等。在Silver的著作中,“老工人”是指那些经过长久斗争,建立起自己的工会组织并且从资本家和国家那里获得了一定权益的工人阶级。“新工人”则指近年来进入生产过程的工人,他们缺乏自己的组织,没有讨价还价能力,因此在利益上是受损的人。详见,Sliver,B.J.2003,Forces of Labor.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P1-12.
(12)沈原:《社会转型与工人阶级的再形成》,《社会学研究》2006年第2期。
(13)冯同庆:《中国工人的命运:改革以来工人的社会行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130页。
(14)Solinger,Dorothy J.,1999.Contesting Citizenship in Urban China:Peasant Migrants,the State,and the Logic of the Market.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P3-7.
(15)俞可平:《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58-59页。
(16)冯钢:《企业工会的“制度性弱势”及其形成背景》,《社会》2006年第3期。
(17)比较有代表性的研究可见:李培林:《流动民工的社会网络和社会地位》,《社会学研究》1996年第4期;王汉生等:《“浙江村”:中国农民进入城市的一种独特方式》,《社会学研究》1997年第1期;农村劳动力流动的组织化特征课题组:《农村劳动力流动的组织化特征》,《社会学研究》1997年第1期;项飚:《流动、传统网络市场化与“非国家空间”》,载张静:《国家与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李强:《中国大陆城市农民工的职业流动》,《社会学研究》1999年第3期;刘林平:《外来人群体中的关系运用—以深圳“平江村”为个案》,《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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