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代领导集体”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_依法治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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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F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63(2002)7-0045-06

一、新民主主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民主与法制建设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实现了法律观的根本变革,为我们认识 社会法律现象提供了重要的方法论基础。列宁,作为苏维埃党和国家的伟大领袖,作为 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的继承者,在领导俄国人民创建无产阶级专政的同时,不断研究第 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创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 法制建设的崭新理论。列宁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理论和经验是留给无产阶级 和社会主义革命珍贵的历史遗产。中国共产党的代表人物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 同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在新民主主义时期,曾卓有成效地进行了一系列民主与法 制建设,拉开了中国社会“法治”进程的历史序幕。列宁说:研究任何社会问题,都“ 必须从历史上把它的全部发展过程加以考察”,(注:《列宁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 社,1972年第2版,第44、203页。)只有这样,才能了解它的来龙去脉,看出它的历史 发展及其主要特点。新民主主义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民主与法制建设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 与法制建设的萌芽,我们研究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建设的问题,当然要考察它的 全部发展过程。

综观整个新民主主义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其主要内容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不同的 历史时期都制定了具有根本法性质的法律文献,确立了人民民主政权的立法基础。如: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等法律文献。第二 ,根据当时革命的需要,人民民主政权立法内容主要集中在土地、劳动、婚姻、刑事立 法这四个方面。所有这些法规对于保障根据地人民的合法权益,惩办犯罪分子都起到了 重要的作用。第三,建立了一整套实事求是、行之有效的司法体制,保障了法律的实施 ,为革命根据地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同时,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总结革命根据地 的民主与法制建设经验,提出了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理论,大大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 义的法律理论宝库。

1.关于新民主主义宪政的理论。什么是宪政及宪政本质的问题,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 未曾作过明确的表述。毛泽东在客观分析资产阶级宪法和宪政的历史地位的基础上,论 述了宪政的本质。他指出:“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但是我们现在要的 民主政治,是什么民主政治呢?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注:《 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版,第732、735页。)它既不是欧美式的 资产阶级专政的民主政治;也不是苏联式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民主政治。从当时的国情出 发,毛泽东认为:“现在的宪政运动是争取尚未取得的民主,不是承认已经民主化的事 实。”(注:《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版,第732、735页。)也 就是说,扎扎实实争取民主,再以宪法的形式将民主加以确认,这是争取宪政的唯一办 法。

2.关于中国的民主革命,必须建立民主政权,实行新民主主义法制的思想。早在第一 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毛泽东就提出“打倒土豪劣绅,一切权力归农会”的观点。当我 们党找到了农村包围城市的正确道路之后,毛泽东对新民主主义法制问题给予了更多的 论述,特别是把宪政、法制与人民民主政权联系起来。在毛泽东的领导下,各革命根据 地实行了新民主主义宪政和法制,人民民主政权通过了各种法规,充分保障了广大人民 群众的各项权利和自由。对此,毛泽东曾评价说:“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 思想,信仰和身体这几项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由。在中国境内,只有解放区是彻底地实 现了。”(注:《毛泽东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版,第1070页。)

3.关于民主革命胜利后,必须废除资产阶级旧宪法和旧法统的观点。在井冈山时,毛 泽东就开展了废除旧法规,制定新法规的活动。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又及时在“十大 救国纲领”中规定:“废除一切束缚人民爱国运动的旧法令,颁布革命的新法令。”19 49年,毛泽东代表中共中央发布《关于时局的声明》,提出“废除伪宪法”、“废除伪 法统”的主张。1949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规定:“废除 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 建立人民司法制度。”从而为新中国成立后在全国范围内彻底摧毁旧法制、创建新法制 提供了法学理论根据。

新民主主义时期,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法律理论 ,指导和参与了新民主主义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初步建立起新民主主义 的法律、法规体系,并在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方面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为建国后社会主义的民主法制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

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指导的新中国前三十年的民主与法制建设,经历了由开创到削弱 再到取消的曲折过程,这个过程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49年建国到 1957年反右开始前,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比较重视法制创建工作,功绩显著。这一时期 ,新中国的民主与法制由创建到全面展开,在国家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特别是1954年宪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第 二阶段,从1957年反右开始到1966年“文革”以前,我们党逐渐产生了轻视法律作用的 思想倾向,但法制建设工作没有完全停止,在坎坷中仍然得到了一定的发展。第三阶段 ,从1966年到1976年10月的“文革”时期。这一时期,法律虚无主义盛行,社会主义民 主与法制遭到了严重破坏。在长达十年的时期内,国家的正常立法工作基本中断,造成 一段无法弥补的法制空白。

一方面,建国后的前三十年,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对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重要 性的认识有过比较大的反复,特别是从1957年反右开始,在“左”倾思想的指导下,重 政策,轻法律,重人治、轻法治的思想逐渐抬头,民主与法制建设受到严重破坏。这是 一个深刻的历史教训。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对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的民主与法制建设 采取虚无主义态度。因为他们毕竟拉开了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历史序幕,对社会主 义民主与法制理论也作出了不同程度的阐述和发挥。比如:首先,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 的政治制度,从制度上确立并从理论上阐述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政治基础是人民民主专政 ;其次,提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任务,阐明了法制建设的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包括 有法可依(加强立法)、有法必依(严格执法)。因此,在毛泽东领导下,我国从五十年代 开始就加紧立法工作,并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和法规。特别是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 法的诞生,标志着民主与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尽管很短暂。

特别值得我们重视的是,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在新民主主义和新中国建立的初期比较 重视宪政建设和立法工作,并积累了大量制宪和立法的实践经验,在总结这些实践经验 的基础上,全面阐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立法原则,大大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 民主与法制建设理论。这些原则不仅成为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进行制宪和立法的重要原 则,而且对于整个中国社会主义的民主法制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为改革开放后 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奠定了思想和认识基础。可以说,这些原则对社 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影响是持久和深远的。这是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对社会主义民 主与法制建设的历史贡献,功不可没。

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立法原则主要有以下五条。

1.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列宁指出:“苏维埃宪法不是按照什么‘计划 ’写出来的,不是在书屋里制定的,……这个宪法是在阶级斗争发展进程中随着阶级矛 盾的成熟而成长起来的。”(注:《列宁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2版,第 685页。)毛泽东在谈到我国的宪法草案时,也指出:“现在能实行的我们就写,不能实 行的就不写。”(注:《毛泽东选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第1版,第128、126 、276、127页。)实事求是的立法原则,既是对以往立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又是指导社 会主义立法的一条最基本的原则。

2.民主和集中相统一的民主原则。毛泽东在结合1954年宪法的立法经验时指出:“这 个宪法所以得人心,是什么理由呢?就是起草宪法采取了领导机关的意见和广大群众的 意见相结合的方法。这个宪法草案,结合了少数领导者的意见和八千多人的意见,公布 以后,还要由全国人民讨论,使中央的意见和全国人民的意见相结合。……过去我们采 取了这个方法,今后也要如此,一切重要的立法都要采取这个方法。”(注:《毛泽东 选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第1版,第128、126、276、127页。)

3.以党的政策为指导的立法原则。列宁曾指出:“我们共和国的任何国家机关未经党 中央的指示,都不得解决任何重大政治问题或组织问题。”(注:《列宁选集》第四卷 ,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2版,第44、203页。)可见,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活动都应该 以党的政策为依据。社会主义立法是整个国家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然离不开党 的政策指导。比如,五四年宪法和当时的其它一些法律、法令,全部体现了我们党过渡 时期的总政策和各项具体政策。

4.灵活性和统一性相结合的法制统一原则。毛泽东指出:“我们的宪法规定,立法权 集中在中央。但是在不违背中央方针的条件下,按照情况和工作需要,地方可以搞章程 、条例、办法,宪法并没有约束,我们要统一,也要特殊。”(注:《毛泽东选集》第 五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第1版,第128、126、276、127页。)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原 则,从立法上讲表现为国家的立法权只能由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另外,对不同情况的地 区,应该允许法制建设具有不妨碍法制统一的灵活性。

5.总结自己的经验同时借鉴历史和国际经验的原则。针对1954年宪法,毛泽东指出: “我们这个宪法草案,主要是总结了我国的革命经验和建设经验,同时它也是本国经验 和国际经验的结合。”(注:《毛泽东选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第1版,第12 8、126、276、127页。)一方面,我国社会主义立法必须以总结自己的经验为主;另一 方面,我国社会主义立法既要继承我国历史上的立法经验,也要借鉴当今国际上的立法 经验。既要吸收其它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经验,也要采纳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经验。

三、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

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以建国前三十年的法制建设作为认识起点,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 础上,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制理论,并开创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 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实践。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一直是马克思主义长期没有解决好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马克思 、恩格斯虽然创立了无产阶级专政学说,但他们没有论述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的社会主 义民主与法制问题。列宁曾一度认识到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重要性,但没有解决好法 律如何应用于社会主义建设的问题。而斯大林以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的名义破坏了社会主 义的民主与法制,犯了严重的错误。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初期,曾卓 有成效地进行了一系列的法制建设,也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任务,对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作出了一定的历史贡献。但是后来,由于长期受“左”倾思想 的束缚,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路线,导致了对社会主义法制的严重忽视,甚至否定。

鉴于历史的沉痛教训,1978年,邓小平首次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 制。”的思想。十一届三中全会以这一重要思想为指导,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战 略任务,从而使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走上了健康发展的道路。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我 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伟大的历史转折点。自十一届三中全会始,我国进入改革开 放的新时期。在这一时期,一方面,原有的法制在很多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变化了的社会 经济关系的需要,必须进行相应的改革;另一方面,新的经济体制的建立又要求加强法 制的建设,以形成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体系。从此,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 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持续稳定发展的时期。就拿立法来说,从1979年至1998年这20年间 ,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除现行宪法和两个宪法修正案外,全国人大及其常 委会先后制定了300多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制定了700多件行政法规( 不含规范性文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约4200多件地方性法规,使国家在政治 、经济、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

与20年来我国法制建设巨大成就相联系的是邓小平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制 理论体系的建立和形成,它既是20年来法制建设实践的理论结晶和总结,又是指导这20 年民主与法制建设重要的理论武器。这是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对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 建设的伟大历史贡献。邓小平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理论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 主义法律理论的基本观点、立场和方法,提出并解决了与社会主义法制有关的一系列重 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开创了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的新阶段。在论述中,提出了一系列 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崭新命题,极大地推动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 的历史进程。

邓小平的法制理论体系是紧紧围绕着下面五个重要问题展开的。

(一)社会主义法制与党的领导。(1)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 本原则。不仅如此,邓小平还指出:“对于这四项基本原则……要用适当的法律形式加 以确定。”(注:《邓小平文选》(1975—1982),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1版,第317,1 36页。)(2)既要坚持党的领导,又要改善党对法制工作的领导,其关键是实现党政分开 ,克服以党代法的现象。(3)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他指出:“全党同志和 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注:《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 社,1994年第2版,第371、168、276页。)为此,新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 范围内活动。”

(二)社会主义法制与民主政治。(1)从战略的高度认识社会主义民主的地位和作用。邓 小平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注:《邓小平文 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371、168、276页。)(2)社会主义民主和社 会主义法制的辩证统一。邓小平多次强调: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并指出:“发 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两方面是统一的。”(注:《邓小平文选》第二 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版,第371、168、276页。)(3)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 民主政治制度体系,它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民主监督制度等 。

(三)社会主义法制与依法行政。(1)建立法律体系,维护法律尊严。改革开放之初,邓 小平就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注:《邓小平文选》(19 75—1982),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1版,第317,136页。)的十六字方针。(2)政府机关 必须依法行政。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和法制的健全,用法律管理各个领域的事务将成为 政府机关活动的主要方式。(3)依法进行勤政廉政建设、依法治理腐败。邓小平一方面 从改革开放的战略高度认识反腐倡廉的重要性;另一方面把勤政廉政建设与法制建设紧 密结合。

(四)社会主义法制与经济建设。(1)关于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根据邓小平南方谈话,社 会主义法存在的根本依据就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和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 富裕。(2)“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战略构想(注:《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 出版社,1993年第1版,第373、163页。)。邓小平的这一构想表明一个基本观点,即法 制建设紧紧围绕着经济建设这个中心。(3)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南方讲话奠定了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基础。据此,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 系的任务。

(五)社会主义法制与精神文明。(1)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法制化的独创。1982年宪法 第24条正式确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法定概念,并规定精神文明建设的各项内 容。(2)精神文明建设和法制建设相结合的方针。1986年邓小平提出,通过精神文明建 设和法制建设相结合的方法,来解决改革开放中存在的问题。(3)增强全民法律意识是 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对此,邓小平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 问题是教育人。”(注:《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版,第373、1 63页。)

四、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继承和发展了邓小平的法制理论,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 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这在我党和我国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它反映了共产党领导 方式的重大转变,即在指导思想上实现了从主要靠政策来领导,到不仅靠政策、更重要 的是依法治理国家的历史性转变。

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主要特点是:从理论上全面阐述 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和必要性;从实际上勇于开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 这也是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对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历史贡献。

(一)从理论上全面阐述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内涵和必要性。

1.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内涵。十五大报告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基本的治国方略。具 体而言,“依法治国”有以下几层含义。第一,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突出 法治的人民性,这是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区别。第二,依法治国的客体 是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物和机关内部事务,突出国家事务是依法管理的重点。第三, 依法治国的基础是以宪法为根本法的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是依法治国的制度性 基础。第四,依法治国的实质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即通过确定 的组织形式和程序,把人民的意志集中起来并上升为宪法和法律,第五,依法治国的关 键是树立法律的权威,维护法律的尊严。为此,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必 须确保司法公正。

2.依法治国方略的必要性。十五大报告从实现党的基本纲领的角度阐述了实行依法治 国方略的必要性,这是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对依法治国方略的必要性的科学认识。具体 内容如下:第一,依法治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基本目标。建设有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政治的基本目标,就是发展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即坚持和完善人民民 主专政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使这些民主政治形式制度 化,法律化。第二,依法治国是发展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从近代 市场经济和法制的历史发展来看,市场经济越发达,法制就越完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的建立和维护,需要有完备的法制来保障。第三,依法治国是保障人民民主,发展社会 主义民主的必然要求。也就是说,只有严格依照宪法、法律来规范国家权力的运作,才 能保证公民真正享有和行使广泛的民主权利。第四,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 志。今天,“法治”已经成为现代文明国家进行管理的基本形式,所以,实行依法治国 是社会主义国家走向文明的必然选择。第五,依法治国是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第 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充分认识到,要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改革开放中存在的各种社会矛盾 和社会问题,以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在我们党的历史上第一次系统地概括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实质和必要性,表明我们 党对社会主义法制理论的认识上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从实际上勇于开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

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领导全党全国人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进程中,开 创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

1.加快立法进程,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江泽民就提出加强立法 工作的任务,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江泽民又进一步提出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 ,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任务。从此,我国的立法列车全面提速 。党的十五大前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已初具规模。据统计,1979年以来 ,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351件,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800多 件,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6000多件。(注:参见《1998年中国人权事业 的进展》,《人民日报》,1999年4月14日。)到目前为止,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 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2.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江泽民指出:“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是依 法治国的重要环节。”(注: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共中央举办的法制讲座上的讲话,《人 民日报》,1996年2月9日。)党的十四大以来,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进一步规范政府 行为,加强对行政机关的法律监督,我国相继制定了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 察法等一批法律。这些法律充分体现了依法行政的思想,是我国行政制度走向法制化的 一个重要里程碑。按照一切行政机关都要依法行政的要求,国务院非常重视依法行政。 1999年3月,朱镕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建设廉 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要求。

3.推进司法改革,加强法律队伍建设。党的十五大以后,我国司法改革步伐大大加快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最高人民法院所作报告中,阐述了人民法院推进审 判方式改革,落实公开审判,维护裁判公正的问题。人民检察院也进行了相应的司法改 革,在加强执法和司法队伍建设中,最突出的是1998年法院和检察院进行的教育整顿。 同年,党中央作出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的决定。1999年,党中央又作 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这是真正实施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4.开展普法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十四大以来,我国的普法、法制教育工作成绩显 著。据统计,1992—1997年间,我国96个行业(系统)学习专业法律法规200部,“二五 ”普法期间,7亿多人接受法律常识教育,“三五”普法期间,30个省、自治区,直辖 市和115个行业(系统)和部门制定了宣传教育规划。(注:参见《走向依法治国之路—— 党的十四大以来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述评》,《人民日报》,1997年9月3日。)学校法 制教育也走上正规化、制度化的轨道。1994年12月到1997年5月,中央领导同志连续五 次听取法制讲座。在这期间,共举办部级干部法制讲座6次,“国家中高级干部学法讲 师团”授课500多场次。

总之,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依法治国的理论和实践极大地推动了中国社会主义民 主与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开辟了中国法治的光辉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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