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可转换债券的现实意义_债券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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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债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具有可转换为股份功能的一种特定债券,即持有人除可获得债券的固定利息外,还可在指定时期内以约定条件将债券转换成发行公司的股票。可转换债券又可称为可转换股票的公司债券、可转股债券、可转换公司债等。

可转换债券兼有股票和债券的双重特质,是一种综合型的高级融资工具。从债券的角度看,它是股份有限公司与特定或不特定人通过发行有价证券方式所建立的一种金融债关系;从股票的角度看,一旦持有人选择将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份,则这部分债务便转换为资本的组合,债权也随之转换成股东权。这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在持有人未进行转换,可转换债券处于债券形态时,由于可转换债券与公司普通股挂钩,即具备一种股票期权的特性,在公司普通股股价上扬时,可转换债券也就相应获得增值的机会。

1992年,中国宝安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国开始发行可转换债券,南玻B股、中纺机也随后响应,但其后则再无来者。这是与当时的宏观背景与微观环境分不开的:一、可转换债券本身缺乏明晰的法律界定,在《公司法》中仅有两条规定,而保护投资者利益,制约投机性的反摊薄条款、债券利率及转换股价的限制等相应法规均未亮相。二、可转换债券的客体——债券市场的相关法规尚不健全,无法可依,也就无从发展。三、企业债券信用危机的负影响,使投资者对企业的偿债能力产生质疑。四、理论界定含糊不清,使可转换债券缺乏成长的氛围。五、在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健全的过程中,计划经济的樊篱使企业债券的数量难以显著增加。

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以及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和我国资本市场的积极稳妥发展,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条件日渐成熟。李鹏总理在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选择一些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通过发行股票或可转换债券筹集资金。1997年3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于3月25日发布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这标志着中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走上了不归途。此后,中国证监会决定:现阶段只选择若干家重点国有企业进行可转券试点,选择范围为国家确定的500家重点国有企业中未上市的公司,上市公司暂不列入试点范围,发行规模为40亿元。这一决定是非常适合当前中国国情,富有中国特色的。其一,重点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命脉,是我国经济的支柱,应重点扶持;其二,目前选择非上市公司进行试点是我国现实的选择,是培育更多准上市公司的重大举措,但从长远来讲,上市公司应是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主体,其三,发行可转换债券,进行股本扩张符合投资者的心理。

可转换债券具备优良的金融品性,对形成合理化的资本市场结构,推动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将产生巨大的能动效应及现实意义。

对发行主体来讲,用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方式筹集资金优于配股方式,因为事先约定的转换股价一般高于现时市场股价。在股市低迷时期,发行可转换债券不仅利于发行公司,而且因其可保本息又可增值的特性能吸引众多的投资者。可转换债券还因具备期权品质即换股权利而优势更显,发行公司可以此为筹码以比普通债券低的利息吸引投资者,降低利息成本,筹集到长期资本。此外,可转换债券实质上是缓增普通股的一种变通方式,在转换股价高于市场股价期间,发行公司可利用发行可转换债券所筹集的资金进行营运而使每股净资产含量及盈利增加,即便扩股,每股盈利也不会受到太多稀释,从而避免了立即扩股导致的摊薄股息。还有一个好处是,可转换债券具有税收优惠优势,即其利息是税前支付的,比税后支付的配股部分分红的所得税负担较轻。

对投资者来讲,可转换债券虽然低于一般债券利息,但高于一般普通股所获股息,具有固定而可靠的利息来源。特别是可转换债券与普通股挂钩,投资者有选择将其债券转换成发行公司股价的权利,从而共享公司发展的远大前景。此外,投资者还可在普通股价格上涨时卖出债券,或转换成股票后再抛出以获得较高的增值机会与投资收益。

对境外资本的筹集来讲,因中国资本市场尚不成熟且不健全,全方位对外开放时机未到,更需要一种可行的方式来做载体,可转换债券就是一种较佳选择。通过有选择地向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即可利用其双重保障的优势来吸引广大的境外投资者,不但筹集了资金,而且延缓了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全方位开放的时间表,避免了境外资金大量涌入对中国的资本市场造成的不良冲击,从而为中国资本市场苦练内功,完善机制争取了时间。

对国有企业的高负债问题,也可通过可转换债券这种资本方式将其证券化。可选择一些有发展前途的企业,通过发行可转换债券实现其债务的证券化,从而减轻公司的债务负担。如果有实力的公司对其发展前景感兴趣,则会增强投资信心,将其债权转换为股权,以集团公司的形式推动其发展。

当然,目前在我国发展可转换债券有一些问题亦需要注意。首先,应完善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企业环境。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关键还在于企业自身的因素,因为换股比例与股价的高低最终取决于企业本身效益的好坏。只有良好的经营业绩支撑,才能获得一个较高的换股比例与股价回报,从而才能促进顺利的转换。因此,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公司应具有较好的成长性。在转换期间,已上市国有企业的总体表现会影响到转换公司的市场表现。因为总体表现欠佳的话,则会导致可转换债券转换率的降低,从而影响转换甚至发行的成功。因此,已上市与未上市国有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都十分必要。

其次,要加强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依法管理,对于发行可转换债券,已出台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但这还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从法律的角度加以具体条款化。应对其发行(一级市场)、利率、转换权、上市、交易(二级市场)等做出明确的法律界定,同时应制定反对摊薄条款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并对其境外发行用法律加以保护、引导并鼓励。

另外,要做好可转换债券的市场准入工作。作为一种新的证券品种,市场参与者对其性质及风险缺乏全面而深刻的认识,应做好理论上的准备。证券监管部门与证券交易所,需要做好可转换债券在发行、上市、转换股份等各个环节的技术准备并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强化市场监管与风险控制。投资者要强化风险意识,在进行投资决策前,应认真理解可转换债券募集说明书,从而进行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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